广告宣传管理制度

2024-06-19

广告宣传管理制度(精选8篇)

广告宣传管理制度 第1篇

2012年广告宣传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广告宣传工作,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与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广告宣传管理的各个相关事项。

第3条广告宣传工作由营销策划部负责。

第2章广告宣传的工作内容与费用预算

第4条本公司广告宣传的工作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制定广告宣传方案与费用预算。

2.公司内部征集并选择广告创意与构思。

3.联系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及相关宣传画报。

4.联系、选择、比较广告投放媒体,制定广告发布时间表。

5.广告效果预测。

6.市场调查和广告效果评估。

7.协助配合销售部的销售工作。

第5条根据公司产品特点与市场情况,营销策划部在每年的1月份制订并提交广告宣传年度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6条营销策划部在制订广告宣传计划的同时要制定合理的广告宣传费用预算,经总经理审批后严格实施。

第3章广告制作与投放

第7条公司营销策划部组织全公司员工参与公司产品广告的创意与构思工作,制作广告宣传资料与用品,做好公司内部的宣传工作。

第8条依照年度广告宣传计划,营销策划部与广告公司保持有效沟通,协商完成公司的广告制作,同时控制广告预算支出。

第9条公司可选择的广告媒体包括电视、杂志、挂历、信封等,营销策划部可根据不同的广告宣传方案,选择合适的媒体进行广告投放。

第4章市场调查与广告效果评估

第10条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市场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将其交于销售部和

营销策划部,作为制订新的广告宣传计划的依据。

第11条反映广告效果的指标主要有产品销售收入、公司知名度、产品知名度等,营销策划部通过市场调查对这些指标进行分析整理,并上报总经理。

第5章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12条营销策划部必须将在公司内部征集的创意与构思整理归档,作为以后制作广告的创意库。

第13条广告宣传用品、市场调研资料等相关资料需整理分类,由营销策划部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6章附则

第14条本制度由公司营销策划部编制,解释权归营销策划部所有。

第15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促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指导各区域市场进行促销策划和实施,促进市场销量的快速提升,提

高促销资源的使用效率和促销的整体协同性,保证公司整体市场目标的达成;同时加强对促销活动的管理和控制,使促销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的适应范围为本司所有促销活动。

第二章促销的实施

第3条 营运部负责公司整体市场促销活动的指导与评估,管理并监督促销活动的实施,并对相关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4条 营销策划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销售目标和市场竞争趋势制定公司年

度促销活动计划、费用预算,经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5条 营销策划部负责制定促销方案的详细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监督各个环

节按程序作业。负责销售促进的全程跟进工作,包括方案的策划与设计、人员的安排、方案的临时调整、物品的购置、物品的配送、物品的发放与管理、效果的评估、销售促进的总结。

第6条 各产品事业部根据重点产品的年度推广计划,制定各项促销活动期间的产品执行价格及促销政策,营销策划部汇总各门部提供的促销产品信息及促销政策后,统一规划促销实施方案。

第7条 各区域经理负责具体组织所辖区域市场的促销活动,并进行促销员培训,督促经销商进行促销广告投放,收集、整理活动促销数据,提出初步效果评估报告。并根据辖区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促销建议及促销活动申请。

第8条经销商负责当地促销活动的实施,按照公司制定的广告方案进行促销广

告的投放,并提前落实促销物料的储备,促销现场的布置以及促销人员的安排等事项,同时完成当地主销产品与公司特价促销产品的储备与样板展示工作。

第9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公司促销资源,并不得篡改公司统一实施的特价产品的执行价格。经销商必须按照公司统一设计的促销广告样稿进行广告投放,不得擅自修改促销广告内容。

第10条 所有参与市场促销活动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促销活动的规定程序,加强市

场促销品的管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挪做他用,否则严肃处理。

第11条 营销策划部经理负责具体促销相关事项指导与协调。

第三章促销的分类与保密

第12条 促销活动划分为全国性促销、区域性促销与突发促销。各地区必须执行

由公司组织的全国性促销活动,而区域性促销活动则可选择性执行,突发促销则由公司专项组织实施。

第13条 全国性促销是指由公司统一规划的全国性大型促销,主要目的是为配合公司品牌塑造、新产品推广、竞争策略实施等整体性目标的达成。由公司营销策划部负责策划,各地区经销商和区域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14条 区域性促销主要是各区域市场针对行销中一些的核心性问题:打击窜货、增加网点、拉动流量、维系客情关系、打击竞争对手等举办的区域性促销活动。由各区域经销商和区域经理申请,营销策划部协助策划,由市场人员决定和安排实施。

第15条 突发促销主要是快速响应社会上的短期突发性的焦点新闻,或者公司突

发的公众危机以及应付竞争对手的进攻等突发事件的反应式促销。由公司营销策划部和事发区域市场的办事处或区域经理共同策划,区域经理负责实施。

第16条 促销策划的保密措施

1、活动流程的保密:严禁将促销方案与涉及作品对外传播,促销现场禁止无关人员拍照、拍摄。

2、促销产品与价格的保密:除公司广告已公布的产品与价格外,禁止在促销实施前对外传播促销产品结构以及价格策略。

3、促销规模的保密:各地不得对外传播促销活动的销售数据及现场图片,经公司许可用于媒体的宣传除外。

第四章促销的广告和宣传

第17条 公司统一的大型促销广告 事务由营运部、营销策划部负责统一策划实

施。各地广告投放内容,由营销策划部制定版面样板,各地再根据情况实施。营销策划部根据年度大型促销计划制定年度广告整体安排计划。

第18条 营销策划部对各区域市场日常促销广告实行监控管理,各区域要对所管

辖区域的广告发布进行统一管理,在营销策划部的指导下合理规划,并进行实施。

第19条 突发事件促销由公司营销策划部进行统一规划安排,由事件发生地经销

商组织实施,或公司派员前往指导实施。广告内容由营销策划部统一制作。

第20条 由公司部署的促销广告发布之前,各区域必须填报广告申请,将申请表

中相关内容详细填写完整,并由经手人、区域经理签字后,传真至营销中心营销策划部,营销策划部负责组织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广告发布。

第21条填报广告申请的同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媒体广告:需提供媒体报价单,如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的正规报价。

2.户外广告:需提供广告的详细位置、广告具体尺寸,发布载体的合法使

用证明。

3.制作类广告:需提供制作规格、材料、人工费用明细。

第22条 广告发布完毕后,各区域应于15日内,将广告样稿等广告见证材料寄回

公司备案,见证材料如下:

1.报纸广告:需提供报样(必须为整张报纸)。

2.电视、电台广告:需提供播出单、监播监听带。

3.制作类样片:证明其制作内容与质量的近景照片、证明其发布位置的远

景照片。

第23条 所有广告必须经审批后方可发布,凡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者,其广告费用

自行承担,对影响到公司整体形象的,公司保留追诉的权力。

第五章促销的现场管理

第24条 促销人员的管理

1.促销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严格进行促销现场控制,保证促销有条不紊地进

行。

2.现场促销人员严格执行本公司服务规范,无条件接受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与顾客发生争执。

3.现场促销人员必须身着制服,在胸前佩带工作证件,面带微笑接待顾客。

4.促销活动过程中,现场促销人员不得擅自对促销活动的内容与方式进行

改动,如必须对促销活动进行调整,则应经过促销活动最高负责人批准。

第25条 促销场地的管理

促销现场各种产品及促销物品必须堆放整齐,保证所有通道畅通,保持现场干净整洁。

第26条促销产品的管理

1.促销的销售流程必须分工明确,保证产品在促销销售过程中的畅通无阻。

2.促销产品应保持供应,如该产品已经卖完应贴出通知或以其它方式告之

消费者。

第27条 客户及客户档案的管理

促销活动中必须有专人对顾客的档案进行管理,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应派专人对客户进行跟进。

第28条 促销赠品管理

1.各地经销商必须在促销开始前,完成促销赠品的储备,并安排专人统筹

管理。

2.所有促销参与人员必须熟悉活动内容和赠品发放办法。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执行,严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赠送偏差,如多赠、少赠、不赠、私自挪用和截留等违规行为。

3.顾客领取赠品,需凭真实有效的购物凭证,并在指定的赠品领取处领取,同时填写《赠品发放领取表》,赠品发放人按照规定在顾客购物凭证正面票面处使用黑色碳素笔书写“赠品已领”字样,也可加盖“赠品已领”的活动专用章,并发放赠品。《赠品发放领取表》内以下栏目必须真实填写:顾客姓名、联系方式、赠品数量、赠送时间、购物小票流水号码。

4.赠品发放前,门店必须按照具体执行办法,制作POP或促销海报,并在门店入口、具体商品陈列位置、赠品领取处进行张贴。如有随同赠品的传单,应安排专人提前发放至门店辐射范围。

5.POP或促销海报的书写内容要求规范,必须出现以下内容:赠送主题、赠送内容、赠品名称、具体赠送办法、赠送起止时间、以及“赠品数量有限,赠完为止”、“世康地板拥有此次活动最终解释权”等提示语句。赠品发放完毕,如不再发放,应及时撤掉POP或促销海报以免引起纠纷。

6.赠送过程中,应注意保管赠品,如出现赠品品质低劣、破坏而导致无法

赠送,应联系公司调换。所有赠品在赠送后,均不予退换。如遇到特殊

情况,如顾客强烈要求,可由店长决定处理,收回原赠品,调换新赠品。

7.赠送过程中,赠品发放处在选择上应注意合理性和安全性,避免设在货

架旁或收款台以及通道处,以免影响正常销售或造成安全隐患。

8.赠送内容向顾客公告后,无特殊情况(如遇到天气原因或其它特殊原因

导致赠送不能正常进行)不得变更停止。如需变更停止,应向顾客公示,同时张贴致歉公告。

9.公司将对赠送活动进行评估和赠送行为核查。核查内容是检查门店《赠

品发放领取表》,并对内容核对抽查。

第六章促销的效果评估

第29条 促销评估流程

1.促销活动结束后,由促销活动执行者提交总结报告。

2.促销活动监督者提供调查报告,由各事业部核实数据并抽样调查。

3.营运部汇总评估,产生评估结果。

第30条 促销评估分工

1.促销活动执行者:提供促销活动总结报告,提供的数据包括整个促销活

动消耗了多少促销用品、运用了哪几种促销工具、促销活动中每个项目的支出以及总支出、促销活动总共接触到了多少名目标消费者、提供了联络方式的目标消费者又有多少,等等。

2.促销活动监督者:提供促销前、促销中、促销后、评估持续时间等各个

时期的目标消费者调查数据及促销点销量变化数据。

3.经销商:说明当地的促销产品流向,提供各个时期促销产品的销量。

第七章附则

第31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32条 本制度由营运部负责解释和执行。

广告宣传管理制度 第2篇

1、掌握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了解老年公寓发展变化的新情况。

2、熟知大众传媒的特点和作用,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最佳宣传方式。

3、正确处理院内宣传与院外宣传、重点宣传与一般宣传的关系。

4、建立与新闻媒体长期合作关系,争取大众传媒对医院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增进社会公众对医疗工作的了解和信任。

5、根据院发展需要,做好宣传计划和总结工作。

6、撰写有关宣传材料,承制版面、宣传手册、画册和视听广告等。

广告宣传管理制度 第3篇

目前, 报业单位基本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 (在上市公司率先执行) , 并辅以《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 但在具体实务中存在多样性, 分歧较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劳务收入的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报纸广告通常是指以报纸作为媒体, 将所要发布的商品等广告信息通过报纸传达给公众, 达到介绍和推广的作用, 广告业务属于一种服务性业务。会计准则明确规定, 报业单位广告收入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准则对广告收入的确认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精神相一致, 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原则。《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对广告收入的确认做如下具体规定:在广告已刊出但未收回或未开具发票时不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借记“应收账款——广告款”, “贷记应付账款——待转广告收入”, 待收回广告款或开具发票后按实际结算金额结转收入, 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应收账款——广告款“, 同时, 借记“应付账款——待转广告收入”,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广告收入”, “应收账款——广告款”, 但这种会计处理会导致一些问题。由于报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 媒体间竞争加剧, 广告业务逐渐发展成买方市场, 同城间客观存在多家平面媒体争夺广告市场的格局, 各报业单位为稳定广告渠道, 增强自身竞争力, 必然应用各种商业信用, 扩大市场份额。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 作为商业语言的会计, 应能准确描述变化了的经济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 广告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

广告应收款的管理

广告宣传管理制度 第4篇

关键词:广告法 儿童广告 管理

一、儿童广告的含义

根据我国1993年7月15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儿童广告是指儿童使用的产品或有儿童参加演示内容的广告。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儿童使用的产品”是指以儿童为主要消费者或专用消费者的产品,如婴幼儿奶粉、纸尿裤、儿童玩具、儿童图书等,“有儿童参加演示”是指儿童作为主要角色参加演示、展现产品或服务特点的广告。

根据2013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结果,中国目前0-14岁儿童人数人口为222,459,737人,占总人口的16.60%。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很多城市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农村家庭的孩子也比以前少了很多,儿童在家庭中的特殊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很多商家也敏锐的觉察到了这一现象,因此儿童越来越受到商家的重视,渐渐成了广告的宠儿。儿童广告就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它悄悄的潜入儿童及家长的生活,成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他们的消费行为。

二、新《广告法》针对儿童广告的相关规定及解读

1995年版的《广告法》实施20年以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现实广告的需要,2015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新的《广告法》对儿童广告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新法第二章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这是从整体上对广告内容提出的要求,其具体的广告行为规范及其解读如下:第一“禁止大众传媒向未成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第二十二条);第二“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第三十八条);第三“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第三十九条);第四,“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第四十条)。

新修订的《广告法》不仅有了原则性的规定,而且增加了许多具体的行为规范,法律更加细化,使得执行起来更加有可操作性,能更好的保护儿童的广告权益,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笔者认为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第三十八条“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是为何以十周岁为年龄划界的?因为无论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界定,还是对“儿童”的界定,都远远超过十周岁的年龄。如果说十岁的儿童心智不够成熟,对自己代言的产品不具备分辨能力,那么十一至十四岁的儿童就具备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3月31日《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划分,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对于“未成年人”的界定,我国法律规定原则上是18岁,但如果以自己的劳动维持自己生活的,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也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成年人,所以“未成年人”最宽泛的理解是是16岁以下。查阅相关的国外法律文献,儿童广告也大都是以十四岁为界。因此笔者认为新《广告法》中关于儿童广告代言人的年龄划分值得商榷。

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这样的规定和之前全面禁止面向未成年人的网游广告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网游都是有害的。但是,新法律的规定“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这个原则怎么把握,没有具体的更加清晰明确的判断标准及实施细则,不利于在现实生活中执法部门对此规范进行操作和落实。

三、国外儿童广告管理的经验

西方国家将儿童广告视为有别于成人广告,进行特殊管理的广告领域,因此对儿童广告的管理非常严格。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首先,西方国家专门针对儿童广告做出了非常具体、非常细化的管理规定。瑞典是第一个禁播儿童广告的国家,早在1991年就颁布法律,全面禁止针对12岁以下儿童的电视广告。2006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对儿童广告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具体措施包括:每小时商业广告的时间不超过10%,即6分钟;禁止在儿童节目中插播垃圾食品广告;特殊药品广告只能在晚上10点以后播出等。意大利修订的《广电法案》规定14岁以下儿童禁止拍摄电视广告。英国制定了《广告法》、《儿童与青年法》、《独立广播电台法》等,这些法规对儿童广告的很多细节作了具体的规定。法国规定不得在针对儿童的广告中出现儿童模特。希腊严格禁止在7:00至22:00做有关玩具的电视广告。

其次,通过行业自律,来实现对儿童身心的保护。国际广告协会制定了《国际广告从业准则》,具体规定了儿童节目广告准则,一些国家的行业自律组织下专门设立儿童广告审查部门,更加严格的为儿童广告把关。

和西方的法律相比较,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儿童广告的规定的不足非常明显。首先,立法层次比较低,对儿童广告约束较多的《广告审查标准》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法规,权威性的大法只有《广告法》一部;其次,内容多为笼统性概括性的语言表述,可操作性较差,定量的限制较少,即使是修订的《广告法》对儿童广告活动的规范有了很大的改进,但是仍然有很多现实中的儿童广告活动和现象未纳入法律管理范畴之内;再者,对虚假不良广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规定尚需细化和完善。新修订的《广告法》在违法处置方面的力度加大了,但是儿童广告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笔者认为应该利用更加严格的法律惩处措施,让虚假广告、违法广告无处藏身。

四、关于儿童广告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专门的《儿童广告法》,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

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儿童广告也是一个特殊的领域,笔者认为中国应该吸取外国优秀的做法,制订专门的儿童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并且细化到各种媒体儿童广告的表现形式、时间、代言人等,例如针对儿童电视广告,可以对播放儿童电视广告的时间加以明确的限定;对儿童电视广告的表现内容和手法作出限制;明确广告审查标准,成立专门委员会等机构来定期审查、接受申诉等;对违规进行儿童电视广告制作或播放的,应规定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专门的儿童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限制措施能更好的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儿童权益保护的问题,不仅仅是一部《广告法》能够统筹完善的,不仅应该继续对目前的《广告法》相关条例进行扩充完善,制定专门的《儿童广告法》,而且还应不断修订完善《未成年保护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审查及违法处置

首先,应该加强广告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特别是商家和大众媒介,在制作和发布儿童广告时,应该遵守相应的法律要求及伦理道德规范,做到严于律己,当然,光靠自律是不太现实的,在利益诱惑面前,自律的力量也是有限的。其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成立专门针对儿童广告的机构,认真履行儿童广告的审查与监督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该严格执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处罚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再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社会团体,也应该承担起社会监督职责,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儿童广告行为,及时进行投诉、举报。

(三)学校及家长应该引入并重视媒介素养教育

面对五花八门的媒体,庞杂的媒体资讯,什么是可以接受的,什么是应该抵制的,有选择性的观看媒体,接受媒体内容,培养良好的媒体选择及分辩意识,这就是媒体素养教育的含义。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在20世纪80-90年代已经意识到媒介素养教育的重要性,并从幼儿园开始开设相关课程,我国台湾及香港地区也在20世纪末开始在幼儿园及中小学开设媒介素养课,但是内地幼儿园及中小学媒介素养教育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很多教师及家长甚至不知道这个概念,这对于儿童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学校应该积极应对当前的媒体环境,因地制宜的开设相关课程,并联合家长一起,加强儿童的媒介素养教育,提高儿童的媒体内容分辨能力,让儿童免受不良广告的侵害,从而保护儿童自身合法的广告权益。

[基金项目:安徽省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编号: 2013ZY056);安徽省教育厅重大教研项目(2014ZDJY097)]

广告管理制度 第5篇

为保证公司员工知法、懂法、守法经营,维护本公司的切身利益,保证本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保证向社会提供有用的,优秀的广告,对社会和广大消费者负责,使公司沿着健康的法制轨道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强自身管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制度。

一、法 规 学习制 度

1、员工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广告法》精神。

2、广告业务审查人员必须熟记《广告法》中规定的有关条款。

3、各部门应结合本部业务情况,定期组织学习、讨论有关广告法规政策,以规范本部职工工作,并促进员工守法经营。

4、对于国家颁布的有关广告法规政策,公司领导应及时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领会,让员工及时了解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精神,以保证公司合法经营的方向。

二、广 告 业 务 档 案 制 度

1、广告业务档案应分类保存。

2、广告业务档案的内容健全,包括以下内容:

① 广告客户执照复印件

② 广告合同

③ 广告登记人员登记的材料 ④ 广告的审查意见及复审意见

⑤ 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⑥ 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⑦ 广告样式

⑧ 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后的信息反馈情况等

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3、以户为单位建档,要求一户一个档案,承揽一个广告客户有几个内容不同的广告也建立一个档案,如果变更广告内容的,应收取相应的证明存档。

4、广告业务档案应分类编号,编造目录,归档备查。

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查、复审制度

1、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公司对承接的广告业务首先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根据广告的内容和广告客户提出的宣传要求,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取以下广告证明。

a)b)c)d)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提供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件;没有提交广告证明的,公司登记员要向广告客 户索要。

2、审查。登记并收取了广告证明后,由公司广告审查人员进行审查。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审查人员要把广告内容、广告证明和广告管理法规进行对照和全面审查。

广告审查的内容:

a)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客户是否是真实合法的组织。

b)审查广告是否真实。依据《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      广告的语言文字要真实,画面表现也要真实,广告构思符合客观事实。注意广告中有无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夸大宣传。广告内容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致误导消费。

审查广告的合法性,注意广告内容和广告表现形式是否合法。审查广告中有无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禁止出现的内容。

审查承揽的广告是否是规定禁止使用的媒介,是否违反《广告法》中第十八条规定。

 审查广告是否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在审查时,有疑问的,审查员应主动向广告监督部门征求意见,了解有在规定。审查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交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3、复审。广告负责人或广告复审人员对广告和广告证明进行复查,确认手续齐全的,由负责人签字,并指定专人负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广告的审批手续后,方可投入制作。确认手续不全的交由审查人员通知广告客户补充提交证明或不予承接。

四、广 告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一、承接。公司对外承接业务,须由专门的业务人员负责进行谈判,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初步达成的协议,草拟合同的条款。

二、初审。拟定合同条款后,由公司的合同专管员或相关人员查验有关证明材料,核实合同的内容,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查。合同内容审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2、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明确。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应把合同的条款尽可能体现详细,以避免合同履行中产生误解,甚至上当受骗。

3、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为无效、可撤消的合同。对有疑问的,可主动向合同监管部门咨询,了解有关规定。

三、复审。对于合同金额较大或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须经公司的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同时可主动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鉴证或公证,一般合同无须复审。

四、签订。审查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交总经理或分管经理核准,签署并盖章后,合同生效。

五、归档。合同的档案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执行。档案专管员的职责。

1、按合同的内容将档案分类保存,不得丢失。

2、一份合同一个档案。每份档案的材料包括:合同原件、前期合同的草拟、谈判过程问题的变化及其它一些有效的证据如电报、传真件等凡涉及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的变更、履行情况等有关材料都要归档。

3、建立台帐。合同档案应分类编号,编制目录,归档备查。

4、跟踪监督。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跟踪,起到相互监督、制约的作用。

本制度一经公布实施,公司的业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时都要严格遵照执行,任何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任意操作的,公司对此一律不负责任。

学校宣传管理制度 第6篇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管理工作的水平,规范学校的宣传工作的流程,充分调动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内修素质,外塑形象,为六中的改革发展创新营造优质的舆论氛围,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工作管理权限

1.六中党支部是学校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加强对校内微信、QQ、活动、广播、报纸、刊物等媒体的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学校宣传栏、展板、广播等宣传阵地由分管校级领导协调管理。内容必须经分管校长、党支部成员审查同意后方可宣传。所有宣传材料必须留下档案。

3.禁止在校园内乱贴乱挂海报、广告、标语、横幅等宣传品。悬挂横幅、标语等,必须报分管校长审查,在指定地点张贴悬挂。悬挂宣传期结束后要及时更换。

4.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演讲等活动,组织者应提前向校长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参加人数、报告人和负责人的情况,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5.学校微信平台发布的文章及学校各部门典型宣传必须经严格论证经校长签字后方可发布。6.工会负责各年级推举的师德典型的评议、审核,然后报学校由办公室逐级审批后在校园网和微信平台宣传;工会还要负责工会活动的宣传;负责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及活动的典型的宣传。

7.教务处负责学校教研组长和教研组典型的评议、审核,然后报学校逐级审批后由办公室和教科室在校园网和微信平台宣传。

8.政教、团委负责班主任典型的评议、审核,然后报学校逐级审批后由办公室在校园网和微信平台宣传;政教处和团委负责学校德育创新活动、运动会、军训、升旗仪式、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实践活动等重要活动典报道宣传,经分管领导审查后在学校宣传平台上发布。

9.年级负责优秀家长和优秀学生典型的评议审核,然后报学校逐级审批后由办公室在校园网和微信平台宣传;年级负责本级部教育教学创新活动及典型的报道宣传,经分管领导审查后在学校宣传平台上宣传;年级负责教学常规管理的典型的过程宣传。

10.团委负责优秀班级干部和学生会干部典型的评议审核,然后报学校逐级审批后由办公室在校园网和微信平台宣传。

11.办公室负责学校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负责整合各部门的宣传材料向校外更高级别的宣传媒体推送,向校外媒体推送必须经校长批准;负责校外宣传稿件的统计。

12、教科室负责学校教科研活动的宣传,负责学校微信平台稿件的组织、审核、汇报和宣传;负责学校重要课题和教科研文稿的组织;负责学校网站、学校微信平台的稿件统计及公示;负责领导班子案例的组织、统计及评价。

13.总务处负责服务典型及服务活动的宣传。

二、关于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的管理

外宣工作涉及校外媒体发布的稿件,学校的教师群、班主任群、教研组长群、党员微信群等均在外宣管理范围内,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外宣传报道工作(以下简称外宣工作),促进外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外宣工作的重要作用,外宣工作要遵守如下规定 1.外宣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工作展开,通过全面、准确、生动的宣传报道,更好地展示和树立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学校知名度,增强学校师生员工凝聚力,为实现学校发展战略目标服务。

2.外宣工作由党支部统一管理。校外新闻单位来校采访报道,经党支部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接待并安排专人陪同采访。

3.办公室负责在校外新闻媒体上进行有助于提升学校整体形象的宣传报道工作,校内教职工或部门送往校外新闻媒体和网上宣传材料,必须经党支部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外宣稿件应做到真实客观、及时有效,凡涉及学校保密事项的,不得对外宣传报道。

4.每学期学校各部门外宣报道的稿件量不低于一次,由办公室统一统计评价,外宣稿件量要和考核评价挂钩。

5.办公室和教科室要在莱州媒体、烟台媒体、省级媒体的宣传方面主动作为,有进展、有成效。

三、关于校园文化宣传环境的管理

1.需要在校内悬挂、张贴、摆放宣传品,部门必须报学校逐级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2.教室、宿舍、会议室和办公室室内悬挂宣传物要讲政治、讲德育、讲教育教学理念,所有悬挂物要经政教、团委和年级负责人审查

3.宣传品的内容要用语准确、用字规范、形式庄严,制作整洁、美观,数量适当,悬挂、张贴、摆放端正。

4.教室内电视和计算机系统要在教务处和年级的统一要求下予以开放,要定期检查开放情况,严禁学生随意开放系统。班主任为本班级电视和计算机系统第一责任人。

5.信息技术课要确保上网安全,学生浏览网页要在统一指导下展开,信息技术教师为责任人。教务处和年级要定期检查信息技术课情况。

6.校园内严禁任何纸质广告嵌入教育教学活动。

四、关于校园广播和宣传活动的管理

1.校园广播在团委的领导下,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鲜明的党性原则,坚持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师生服务,当好学校党支部的喉舌和校内的宣传窗口。

2.校园广播内容必须贴近师生员工生活,积极向上,编排合理。禁止制作、播出有违反于学校积极向上的主流文化,禁止播出对同学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造成误导的节目。

3.每天拟播出稿件要提前送校团委阅审,及时修改,严把政治关、业务关,严禁出现政治错误,党支部要定期检查和指导编审播出工作。

4.校园广播的播音员要规范操作,保持机房的安静;要努力提高自身专业素质,熟悉稿件,流利播音;要按时播音,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积极进取;编辑、播音员要加强配合,认真完成编播任务,播音完毕后,认真填写播音日志,所用稿件必须整理存档备查。

5.团委要负责对开学典礼、毕业典礼、新年晚会、艺术节、体育节、升旗仪式等大型活动的发言、节目内容的把关审核,负责活动内容的宣传报道。

6.办公室要负责校长发言文稿的组织和存档。7.校友宣传活动有校长办公会统一安排。

五、宣传工作的考核评价

1.教科室负责统计校内校园网、微信平台和教科研网的稿件统计及公示。以月为单位统计公示。要注意将业务工作稿件和宣传工作稿件的区分开来。

2.办公室负责校内各类外宣稿件的统计和评价。

3.学校由校长牵头组成专门的考核小组对宣传评价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各部门在学年末要提供宣传工作总结和成绩。

医院宣传管理制度 第7篇

医院宣传大量信息来自基层一线,要求每个科室确定一至二名宣传员,负责搜集整理撰写报送信息稿件,党办、院办、工会、团委工作者除负责编辑稿件报送发表、传递信息外,还应经常深入基层一线,亲自采访撰写有重要价值的事件情况、通讯报道,提倡各级领导干部亲自撰写调研报告、时事评论、引导舆论,鼓励全院干部职工提供信息,扩大信息来源,促进信息交流,党委办公室要确定一名同志负责医院稿件编审,定期与宣传部门和媒体联系,加强对我院宣传工作的力度。

二、建立宣传工作网络

医院宣传工作由主管院长牵头,党办、院办负责,工会、团委、职能部门和各科室分工负责,全体员工广泛参与,形成宣传网络,明确职责任务,保持内部信息畅通,对外言论口径一致。

三、考核奖罚办法

1、考核奖励范围

凡是反映我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医院发展建设、专项工作、业务开展、医疗专家、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好的`思路,方法、举措、经验和成果,能够扩大医院影响力的文章和音像作品,不限文体均给予奖励,

2、考核办法

由党办对全院宣传稿件进行统计,对照目标任务每季度考评一次,通报表彰奖励。年终集中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医院综合目标任务管理和创佳评差评议工作之中,对于宣传工作做得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完不成任务的给予通报与扣分处罚。

3、奖励标准

医院宣传稿件凡被市级以上媒体刊登采用的,千字以上每篇奖励×××元,千字以下每篇奖励×××元,被市级部门内部通讯刊登的每篇奖励×××元,在医院情况、医院网站刊登的每篇奖励×××元。

4、奖励主体

奖励以撰稿人为主,并计入科室宣传任务,合作稿件奖金发给科室,自行分配。外送媒体的稿件,编辑部门有较大的改动和完善的给编辑改稿人一定比例奖金分成,同一稿件被多家媒体选用的可重复计奖。

广告宣传管理制度 第8篇

根据我国1993年7月15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 《广告审查标准》 (试行)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儿童广告是指儿童使用的产品或有儿童参加演示内容的广告。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儿童使用的产品”是指以儿童为主要消费者或专用消费者的产品, 如婴幼儿奶粉、纸尿裤、儿童玩具、儿童图书等, “有儿童参加演示”是指儿童作为主要角色参加演示、展现产品或服务特点的广告。

根据2013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结果, 中国目前0-14岁儿童人数人口为222, 459, 737 人, 占总人口的16.60%。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很多城市家庭只有一个孩子, 农村家庭的孩子也比以前少了很多, 儿童在家庭中的特殊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很多商家也敏锐的觉察到了这一现象, 因此儿童越来越受到商家的重视, 渐渐成了广告的宠儿。儿童广告就像空气一样, 无处不在, 无时不在, 它悄悄的潜入儿童及家长的生活, 成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也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他们的消费行为。

二、新 《广告法》 针对儿童广告的相关规定及解读

1995年版的 《广告法》 实施20年以来, 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现实广告的需要, 2015 年4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并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新的《广告法》 对儿童广告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新法第二章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这是从整体上对广告内容提出的要求, 其具体的广告行为规范及其解读如下:第一“禁止大众传媒向未成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第二十二条) ;第二“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八条) ;第三“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 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三十九条) ;第四,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 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条) 。

新修订的 《广告法》 不仅有了原则性的规定, 而且增加了许多具体的行为规范, 法律更加细化, 使得执行起来更加有可操作性, 能更好的保护儿童的广告权益, 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笔者认为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第三十八条“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是为何以十周岁为年龄划界的?因为无论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界定, 还是对“儿童”的界定, 都远远超过十周岁的年龄。如果说十岁的儿童心智不够成熟, 对自己代言的产品不具备分辨能力, 那么十一至十四岁的儿童就具备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3月31日 《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中, 关于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划分, 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 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 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对于“未成年人”的界定, 我国法律规定原则上是18 岁, 但如果以自己的劳动维持自己生活的, 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也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成年人, 所以“未成年人”最宽泛的理解是是16岁以下。查阅相关的国外法律文献, 儿童广告也大都是以十四岁为界。因此笔者认为新《广告法》 中关于儿童广告代言人的年龄划分值得商榷。

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这样的规定和之前全面禁止面向未成年人的网游广告相比, 有了很大的进步, 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网游都是有害的。但是, 新法律的规定“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这个原则怎么把握, 没有具体的更加清晰明确的判断标准及实施细则, 不利于在现实生活中执法部门对此规范进行操作和落实。

三、国外儿童广告管理的经验

西方国家将儿童广告视为有别于成人广告, 进行特殊管理的广告领域, 因此对儿童广告的管理非常严格。经过多年的发展, 逐步形成了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首先, 西方国家专门针对儿童广告做出了非常具体、非常细化的管理规定。瑞典是第一个禁播儿童广告的国家, 早在1991年就颁布法律, 全面禁止针对12岁以下儿童的电视广告。2006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 对儿童广告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具体措施包括:每小时商业广告的时间不超过10%, 即6分钟;禁止在儿童节目中插播垃圾食品广告;特殊药品广告只能在晚上10点以后播出等。意大利修订的 《广电法案》 规定14岁以下儿童禁止拍摄电视广告。英国制定了 《广告法》、《儿童与青年法》、 《独立广播电台法》 等, 这些法规对儿童广告的很多细节作了具体的规定。法国规定不得在针对儿童的广告中出现儿童模特。希腊严格禁止在7:00至22:00做有关玩具的电视广告。

其次, 通过行业自律, 来实现对儿童身心的保护。国际广告协会制定了 《国际广告从业准则》, 具体规定了儿童节目广告准则, 一些国家的行业自律组织下专门设立儿童广告审查部门, 更加严格的为儿童广告把关。

和西方的法律相比较, 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儿童广告的规定的不足非常明显。首先, 立法层次比较低, 对儿童广告约束较多的 《广告审查标准》 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法规, 权威性的大法只有《广告法》 一部;其次, 内容多为笼统性概括性的语言表述, 可操作性较差, 定量的限制较少, 即使是修订的 《广告法》 对儿童广告活动的规范有了很大的改进, 但是仍然有很多现实中的儿童广告活动和现象未纳入法律管理范畴之内;再者, 对虚假不良广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规定尚需细化和完善。新修订的 《广告法》 在违法处置方面的力度加大了, 但是儿童广告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 笔者认为应该利用更加严格的法律惩处措施, 让虚假广告、违法广告无处藏身。

四、关于儿童广告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 制定专门的 《儿童广告法》, 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

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儿童广告也是一个特殊的领域, 笔者认为中国应该吸取外国优秀的做法, 制订专门的儿童广告管理法律法规, 并且细化到各种媒体儿童广告的表现形式、时间、代言人等, 例如针对儿童电视广告, 可以对播放儿童电视广告的时间加以明确的限定;对儿童电视广告的表现内容和手法作出限制;明确广告审查标准, 成立专门委员会等机构来定期审查、接受申诉等;对违规进行儿童电视广告制作或播放的, 应规定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专门的儿童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限制措施能更好的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儿童权益保护的问题, 不仅仅是一部 《广告法》 能够统筹完善的, 不仅应该继续对目前的 《广告法》 相关条例进行扩充完善, 制定专门的 《儿童广告法》, 而且还应不断修订完善 《未成年保护法》、《消费者权益法》 等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 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审查及违法处置

首先, 应该加强广告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特别是商家和大众媒介, 在制作和发布儿童广告时, 应该遵守相应的法律要求及伦理道德规范, 做到严于律己, 当然, 光靠自律是不太现实的, 在利益诱惑面前, 自律的力量也是有限的。其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成立专门针对儿童广告的机构, 认真履行儿童广告的审查与监督责任, 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该严格执法,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处罚力度, 做到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再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社会团体, 也应该承担起社会监督职责,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儿童广告行为, 及时进行投诉、举报。

(三) 学校及家长应该引入并重视媒介素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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