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实施范文

2024-09-10

土地复垦实施范文(精选6篇)

土地复垦实施 第1篇

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新建贵州至广州高速铁路《铁道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会议纪要》及贵广铁路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签订的《新建贵阳至广州铁路工程广西境内征地拆迁协议》,结合集团公司承建的贵广铁路GGTJ-8标段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部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土地复垦的含义: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复垦的原则:按照“占多少、垦多少,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铁路工程为中心,以合理利用土地为重点,以提高项目整体素质为目标,以强化现场管理为手段,以复垦后的土地用途为目的,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树立企业信誉和良好形象。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贵广铁路GGTJ-8标段第一项目经理部土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项目经理李春中为组长,项目部书记魏作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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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部长岳明日为副组长,以及项目部相关部室和各架子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各架子队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分工明确,落实责任,积极有序的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确保土地复垦效果。

三、时间安排

为了做好土地复垦工作,结合集团公司贵广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对土地复垦工作进行了如下的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为宣传教育阶段。集团公司贵广铁路指挥部第一项目经理部及各架子队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地方政府及上级有关土地复垦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大力宣传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爱护资源,爱护土地培训教育,在工作中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爱护资源,爱护土地思想意识。

第二阶段、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为复垦实施阶段。项目部和各架子队结合本施工区施工现场实际,制定土地复垦实施细则。项目部要在铁路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2009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林业局、物价局联合下发的桂铁办发[2009]1号《关于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施工临时用地是指为项目建设服务的施工便道、料场、施工作业场地、取料场、弃碴场及施工生

活区等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用地所需费用,包括土地及地上物补偿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每亩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计入各市征地拆迁包干费用。”和2009年3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杨道喜《关于临时用地补偿标准问题》的指示,严格“铁道部、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协调会议纪要”有关精神,“其中临时用地标准按照10000元/亩实施,复垦责任主体归地方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对铁路临时用地实行的政策是:按10000元/亩对地方政府进行补贴,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包干。临时用地的包干标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与铁道部协商的结果,涉及众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覆盖面广,属原则性的问题,临时用地的包干标准任何单位不能随意改变。项目部及各架子队要严格依据贵广铁路公司临时用地审批程序,熟悉政策、掌握标准,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土地复垦工作,项目部将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土地复垦专项检查评比,并将评比情况对各架子队予以通报,对在复垦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架子队及各人给予奖励;对土地复垦未达标标准的架子队要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阶段、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为复垦验收阶段。随着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土地复垦工作也随之展开。土地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原地类的,经地方政府、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少量不需要复垦的土地,在与村委会签订用地协议时予以明确。项目部在协助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复垦及验收的的基础上,收集、整理、完善用地各种资料,一并移交给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四、复垦内容

⑴施工便道;⑵堆料场;⑶施工作业场;⑷机械加工场;(5)混凝土拌合站;(7)弃碴场;(8)施工生活区等。

五、具体要求

1、各架子队要把土地复垦与施工生产统一计划,积极协助配合项目部和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好本施工区的土地复垦任务,项目部要并完善用地各种资料。

2、各架子队应积极协助配合项目部及地方政府充分利用邻近的废弃土充填挖损区域,利用废弃土作为土地复垦填充物,应当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3、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项目部和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移交地方政府。

4、用于基本建设用地,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优惠,项目部在征地拆迁中统筹规划,优化用地方案,尽量少占耕地和农田。

5、对违规用地和破坏土地,又不积极协助配合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复垦的架子队,一经查出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

第一项目经理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 第一项目经理部土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李春中(项目经理)副组长:魏作权(项目部书记)

组员

岳明日张洪斌饶胜斌朴占华刘青华赵顺龙安全吕秋影李永强李云峰

段丁丁

曲峰

刘旭

孙维志

田新年

贺春生

麻凯(安全环保部部长)(项目部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副经理)(生产副经理)(财务部部长)(工程技术部部长)(部物资设备部部长)(计划合同部部长)(技术质量部部长)(架子一队技术员)(架子二队队长)(架子二队队长)(架子三队队长)(架子三队技术员)(架子四队队长)(架子四队技术员)

(综合办公室主任)

土地复垦实施 第2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遗留】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是指: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规定》颁布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第三条

【复垦原则】土地复垦应当坚持耕地优先。生产建设活动损毁耕地以及临时占用耕地造成损毁的,能复垦为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损毁其他土地的,也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四条

【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能源、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五条

【编制方案】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六条

【方案格式】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损毁土地10亩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第七条

【方案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原则上以五年为一个阶段,编制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跨县域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分阶段进行土地复垦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以县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分阶段进行土地复垦的,应当附以县为单位的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并按年度分解土地复垦任务及费用安排。

第八条

【审查内容】土地复垦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准确;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工程布局合理;

(四)土地复垦利用方向合理;

(五)土地复垦标准和措施符合实际;

(六)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充足且计提与使用方案清晰;

(七)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

(八)土地复垦保障措施可行;

(九)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十)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附有土地复垦阶段计划、年度实施计划或者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在土地复垦阶段划定、工程布局、费用安排、工程措施等方面与土地复垦方案统筹一致。

第九条

【审查意见】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

第十条

【补充编制方案】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生产建设周期少于两年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结束前三个月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重新编制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因情况变化需要新临时占用土地,以及采矿权发生扩界变更等重大内容调整的,应当在三个月内重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原审查机关审查。

第十二条

【保障措施】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落实土地复垦预算,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复垦帐户】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设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足额计提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义务人计提的土地复垦费用,归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

采矿生产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再计提土地复垦费用。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计提的土地复垦费用进行管理。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中规定的资金数额应当以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预算为依据,并明确土地复垦费用计提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等管理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防控措施】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深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低于三十厘米。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

(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第十七条

【质量控制】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复垦土地的各项质量指标、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五年以上的跟踪评价,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

(二)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

(三)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管理等情况;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

第十九条

【代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确实没有条件自行复垦的,或者复垦土地经两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可以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代复垦申请。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土地复垦义务人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第二十条

【损失补偿费】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损失补偿费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以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

(二)青苗补偿费;

(三)地面沉降等造成房屋损坏补偿费;

(四)土地损毁等造成农用地地力下降补偿费;

(五)水源破坏等造成生产生活困难补偿费;

(六)其他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义务转移】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二条

【调查评价】开展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原因、损毁时间、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

(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

(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

第二十三条

【历史遗留认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第二十四条

【复垦规划】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整治规划相衔接,并充分听取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重点区域和工程及资金安排;

(二)合理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确定利用方向;

(三)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

(四)实施土地复垦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复垦计划】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第二十六条

【资金来源】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

(一)土地复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五)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六)可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七)其他可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二十七条

【申请验收】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竣工报告和竣工图;

(二)地籍变更资料;

(三)监理总结报告;

(四)质量评估报告;

(五)规划设计和预算执行报告;

(六)自查报告和资金审计报告;

(七)其他检测报告。

第二十八条

【分级验收】生产建设周期长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有验收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同意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九条

【验收内容】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土地、矿产资源、水利、工程技术、财务管理等有关专家,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

(三)工程建设质量;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六)工程管护措施。

第三十条

【结果公示】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验收合格确认书】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合格的,有最终验收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验收】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和批准的项目计划与投资预算作为验收依据;

(二)验收程序除依照本章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其他投资验收】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审查同意的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作为验收依据;

(二)验收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税费政策】土地复垦义务人在两年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退还耕地占用税的申请。

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意见,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向土地复垦义务人退还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五条

【社会投资】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还可以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土地复垦资金中给予投资者不低于投资额百分之十五的资金补助;

(二)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以按照一比一的比例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土地权属关系不变。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按照一比一的比例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复垦后的土地无偿分配给农民集体使用。

对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面积较大、成效较好的地区,国土资源部可以在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试点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监管措施】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动态监测】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和验收结果等动态信息。

第三十九条

【政务公开】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报告评价】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和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

【档案管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和监督检查报告、土地复垦费用审计报告、土地复垦验收有关材料、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和实施方案等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复垦利用】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监管责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批准代复垦,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批准代复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编制土地复垦规划,未落实土地复垦计划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开展土地复垦动态监测和监督检查,未公开土地复垦有关重大事项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未备案土地复垦方案、规划设计和预算的法律责任】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和土地复垦预算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未计提复垦费用的法律责任】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及时足额计提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未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的法律责任】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跟踪评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土地复垦实施 第3篇

1 实例概况

1.1 自然环境概况

以地处内蒙古锡林郭勒大草原的神华北电胜利露天煤矿为例, 该矿区主要位置的气候状况为寒温带大陆性气候, 冬季天气寒冷且时间较长, 夏季干热且时间较短, 春秋季节温度差异较大, 春温整体温度大于秋温, 秋雨则比春雨更多, 无霜气候时间较短, 气温年、日差存在较大的差异, 阳光充足且年平均气温-10℃左右;月平均风速4.9m.s-1, 大风的天数平均每年达19.3d。区域内地气候波动较小, 东西两侧的海拔标高达780m以上, 西南较低, 海拔标高大672~381m, 中部海拔标高达532~614m。植被覆盖率达到65%以上。

1.2 土壤情况

该矿区处于寒温带大陆性气候, 全年有效降水290毫米, 蒸发量却多达1000毫米以上, 内陆河水及地下水稀少, 地表土只有一尺多的厚度, 长草容易, 但种树却很难成活, 整个地表土壤受到了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包括了地形、气候、母质、植被等, 这些对于煤矿开采后期的复垦绿化工作带来很大影响, 会直接影响到施工工艺流程的安排。此区内土壤多数是黑钙土, 最大的特点在于土壤内部具有很多有机物质, 且土层上存在黑色或灰黑色肥沃的腐殖质层, 该层下面的土壤里存在石灰富积的钙积层, 该区腐殖质层厚度在35cm, 有机质含量占3.0~4.0%, p H值在8.0~9.0, 土壤质地是轻壤-中壤土, 钙积层的埋深50cm, 最佳厚度25cm, 缺磷、富钾、氮中等是土壤当前的主要状况。

1.3 土地复垦状况

本次矿区在扩建项目, 一共划分成了三个采区, 总面积达120.61hm2。第一次开采的占地面积达20.93hm2, 在开采时首先要把表层土剥离开, 堆放并保存好, 等到排土场排到位后在把表层土覆在表面, 再在平盘及坡面上撒上草籽, 经过两年的处理后开始变成牧草地;首采区开采过程中占据的外排土场经过相关的处理也开始恢复成了复垦为牧草地。

此次将重点放在了二采区和部分三采区加以研究, 经专家预算得出复垦年限内 (2009~2044) 二采区和三采区内采掘场的挖损破坏土地面积在84.08hm2, 破坏类型都是天然牧草地, 通过相关的处理之后出现了相应的内排土场, 整体面积达84.08hm2, 土地复垦率达到100% (见表1) ;复垦后对土地的使用多数集中在牧草地上, 且通过3m×5m的株行距套种灌木, 植被覆盖度超过50%。

2 矿区表土的实用价值

此矿区的土壤以黑钙土为主, 黑钙土在产生时要经历漫长的阶段, 这些情况能起到很好的防风固沙效果, 同时为土地复垦工作的进行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2.1 研究区表土的不可替代性

2.1.1 过程漫长:

黑钙土在形成阶段主要涉及到两大时期: (1) 累积时期, 该阶段的腐殖层的厚度小, 通常只有30~40cm, 而区内腐殖层厚度在20~50cm; (2) 钙化时期。因受到外界自然因素的影响, 导致整个矿区的天气处于湿润状态, 且具备的水分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钙镁等盐类存在相应的部分残留于土壤里, 使土壤胶体表面和土壤溶液均是钙饱和状态。土壤表层的钙离子与植物残体在分解过程中形成的碳酸结合, 会造成重碳酸钙逐渐偏移, 同时从碳酸钙结构积累于腐殖质层而变为钙积层。受到环境气候的影响导致研究区黑钙土的产生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

2.1.2 性状特点:

(1) 表层土壤在有机物质的含量上较大, 同时种子库密度要比采煤剥离的深层土壤更多, 种子库规模的巨大有助于矿区环境的保护。 (2) 表层土壤土层厚度较小, 表层之下的土源基本上是含石砾较多的砂质土壤与沙化土壤。 (3) 矿区表层土壤中的微生物的数量要比深层生土多, 这些因素能促进矿区生态环境的重新恢复。 (4) 矿区土壤在物理风化效应的影响下, 使得土质逐渐变松, 但具备较好的通气性, 这些都是其它区域难以取代的。

2.2 缓解给附近区域带来的影响

本矿区在草原地区, 附近主要是一些沙漠区域, 距离东面沙地只有60km, 在矿区开采时期若未制定有效的草原保护政策, 则导致的沙漠化问题将更加严重。除了能加快东面沙地面积扩大外, 还会引起流沙侵移、沙尘暴肆虐等诸多问题, 这对当地经济的发展是很不利的。项目区露天开采给地表带来的破坏作用是巨大的, 考虑到保护矿区周围的环境, 开采过程应保护土地实施生态维护方案, 以有效控制土地沙漠化问题。

2.3 抗沙漠化

矿区表土具有很强的抗沙漠化能力, 对于整个煤矿区域内的地面有很好的凝固作用, 这样可以显著建立起一道防护的屏障。土层与草原植被及其根系融合之后, 能够起到很好的抗风蚀防沙化效果。因而, 对于表土资源采取维护措施, 能从根本上处理好沙漠化问题, 加快土层以及草原植被的形成与恢复是沙漠化控制的重点。

2.4 土地复垦

采区表层肥沃的土壤是长期植物生产后演变成的熟化土壤, 其容重、水分等理化性状能够对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学性状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这是形成原生态环境的重要基础。对于土地复垦而言, 让复垦土壤发挥出理想的生产作业, 积极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土壤物理、化学和生物条件才是生产研究的重点。因此, 表土资源是决定土地复垦成败的主要原因, 这就需要充分运用表土资源来加快土地复垦的顺利实施。

3 表土资源管理

3.1 表土剥离

矿区表层土壤属于一种熟化资源, 这种资源内部的物质结构十分复杂, 如:有机质、微生物、种子库等, 在使用这种表土过程中常常会因为不同的因素而造成各类影响, 导致了表土资源在使用上效率不高。此外, 表层土壤之下的土壤基本上属于含砾较多的砂质土壤与沙化土壤。考虑到维持后期复垦工作的有序开展, 我们应在基建期对表层土壤加以剥离。因表土层硬度小, 无需采取爆破方式则可使用挖掘机直接剥离、装运。

露天煤矿包含了3个采区, 复垦责任面积达84.08hm2, 矿区范围内的剥离厚度按照表土厚度情况确定。土壤类型基本上表现为黑钙土, 土地构成中能够单独存在的土层是腐殖质层, 通常厚度都在20~40cm。由于土层厚度不均, 剥离层的厚度要比腐殖质层大, 厚度的平均值在30cm, 整个矿区共剥离表土35万m3以上。

3.2 表土存放

为了满足土壤的临时存放需要, 对基建期间二采区部分剥离的表土区域内, 根据草地情况创建临时堆土场。

在排土标高满足设计要求后, 可以尽快调整覆土状况。而覆土前期要结合使用平路机或推土机平整排土场平盘, 再把剥离的表土铺覆到表面为后面的施工做好准备。

在采取剥离的表土满足相应的要求之后, 则需要采取“边采边覆”的方法, 把剥离的草皮分别铺覆在之前设置的排土场中。通过这样的方法, 不仅降低了表层土壤的二次搬运, 也缩短了排土场的地面裸露时间, 维持了正常的地表土壤能力, 研究区覆土工程量见表2。

3.3 表土管护

露天煤矿内排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处理, 而内排之前要根据二采区、三采区剥离状况对表土加以管理维护, 这样可以避免其它区域发生退化。部分二采区剥离的表土多数用在了内排土场的表土铺覆, 考虑到表土堆放时间较长、土壤结构松散, 常常会遭到别的因素影响, 这就需要在施工操作环节里在堆放的表土周边选择纤维土袋垒砌土墙作进行挡护, 别的裸露面选址撒播草籽防护, 研究区内排土场最终复垦为灌草混交地, 这就需要对裸露面选择羊草和披碱草1:1撒播。

4 矿区土地复垦主要技术

矿区土地复垦不仅要达到露天矿废矿区及外排土场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还要构建科学可行的现代化环境保护体系, 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我们制定正确的发展方案, 在满足矿区生产需要的同时保护周围的环境。这就要求工程单位结合生态学的基本理论设计方案, 同时在掌握矿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处理好生产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4.1 土壤整治技术

根据目前采矿区现有的环境状况, 实施必要的土壤处理有助于生态系统的构建, 这样才能让土壤生态系统的重建达到要求, 需要引进的技术包括: (1) 客土技术。此项技术包括全面客土、点状客土两种形式, 在施工阶段应结合区域的具体特点选择技术。全面客土的特点为客土规模大, 把优质土壤覆盖在其它要求垦区域, 覆土厚度设置在30~50cm, 这样才能达到植被生长的要求;点状客土的特点为土方量大、造价高、难度大, 同时在施工处理时会引起不同程度的客土流失、有机质淋失等问题, 根据区域的具体状况以植被修复需要, 选择点状客土的方法尤为关键。坑穴规格在50cm×50cm×50cm, 则每个坑穴客土量为0.125m3。 (2) 施肥技术。对土壤使用合适的肥料可显著改善土质, 常用的包括有机肥、氮磷钾肥等。这种土壤改良技术可根据改良技术状况同时开展, 其创造的经济效益相当可观。 (3) 平整技术。露天矿的开采对早期的地形地貌损坏较大, 常会造成大的矿坑和庞大的外排土场, 给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这就需要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恢复早期的地貌, 施工阶段要保持土地的平整。平整操作时要结合区域状况操作, 石块就近填坑或顺坡推下, 坡肩碎石堆积成挡土墙, 避免水流顺坡往下冲蚀坡面。

4.2 植物与种植技术

重新构建土地复垦需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 除了要进行植被恢复外, 也要对复垦区域的生态因子深入分析, 对区域生物进行有效保护, 避免给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在植物选择上必须要符合区域环境, 这是为了保证植物的成活率。在种植技术上, 也要确保与植物品种自身相结合, 这些都是植物生态系统构建的重点内容。

(1) 植物品种。执行土地复垦方案期间必须要慎重选择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不仅要满足矿区使用的需要, 还要保证植物的存活率达到要求。采用的外来物种要达到生态环境恢复作用的需要, 有助于矿区物种的增多需求。目前, 实际种植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植物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 如:病害、虫害等, 这些会造成植物生长变慢、死亡率高, 不利于生态植被的种植。在植物品种的运用上要保证达到耐旱、抗寒、耐盐碱、根系发达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植物可选择:刺槐、沙达旺、宁条、山杏、沙棘等。这些植物品种里, 山杏、沙棘还带来的经济效益较为显著, 能满足矿区的可持续发展。 (2) 植被技术。植被技术的运用主要是对植物的分配处理, 保证植被配置结构与自然生态相互接近, 植被配置时需要注重乔、灌、草、花等品种的结合, 这些对于整体植被的构建都是很有益处的。考虑到外排土场坡度偏大, 在植被恢复时期应该注意草本植物的运用, 尽可能使用更多的植物品种。要想保证外排土场斜坡的牢固性, 需对边坡上部种植根系采用小树种, 对边坡下部设置防护林带, 采用高大乔木树种, 让边坡和草本及灌木与乔木之间有效结合。 (3) 种植技术。种植技术水平的高低对土地复垦是很重要的, 这是维持土地复垦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 营养钵苗是矿区最佳种植植物。植生袋主要有化纤制品生产而成的大袋子, 袋子内存在树苗及树苗所带土坨, 根部附近土壤在苗木被移植过程中也一并被移走, 从而促进了苗木成活率的上升。结合外排土场坡度大这一特性, 挖穴栽培法常常使用“品”字型, 从而有效降低了水土流失的发生率。 (4) 喷播技术。积极引进喷播技术对复垦的速度、效率、质量提升有促进作用, 这样可以保证各种优良的品种顺利成长。采用专业的喷射设备把水、肥、土壤及少量的黏合剂和植物种子混合物喷洒于坡面上, 可以促进种植草本的成长, 为种子的成长发育创造有利条件。

4.3 灌溉与养护技术

考虑到坡度大排土场在储水方面的功能较差, 在浇灌坡面生长植被过程中会出现流向坡下问题, 从而导致植物极度缺水萎蔫死亡。选择喷灌设备需要根据现场的土地结构或地形判断, 铺设的灌溉管线要和坡面等高线保持平行, 同时铺设管线的长度要控制在有效范围内, 这有助于对作物根部土壤的湿润处理, 达到各种植物生长的实际需要。选择人工浇水过程中要避免开沟漫灌, 可尽量选择多次喷洒以检验降雨效果, 喷洒到坡面以防止产生地表径流。

养护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 其要涉及到矿区植物的各个方面, 如:质量改善、铲除杂草、节水保水等。最为关键的是要采取节水措施, 避免矿区水资源的浪费。当完成在种植植被之后要尽快采取相应的节水保水措施。通常状况下, 实施切段的秸秆、无纺布或草帘要加以覆盖, 这种方案可以达到保水、保肥的要求, 为植物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 促进了植物种植成活率的提升。

5 结论

综上所言, 在露天煤矿开采过程中要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这一施工环节里必须要对表土资源严格控制, 这样才能满足新时期露天煤矿开采的需要。同时, 也能充分利用好各项土地资源, 并能更好地保护好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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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实施 第4篇

关键词:矿区 土地复垦 影响因素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这里的生产建设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目前我国人均耕地仅有1.43亩,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土地复垦已经是实现我国耕地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大力倡导土地复垦工作,虽然已出台了各种政策法规,然而在土地复垦工作中缺少系统地研究社会、生态、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的土地复垦率仅为25%左右,与发达国家的50%仍然相差甚远,因此应对土地复垦实施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推进我国土地复垦工作的进程,扭转我国目前土地复垦工作难以展开的局面提供依据。

一、我国土地的利用现状

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中国有大量土地被损毁。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总工程师罗明表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损毁土地约1.3亿多亩,其中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约1.1亿亩,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约2100万亩;同时,每年生产建设活动新损毁的土地约几百万亩,其中60%是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有些还是基本农田。中国现有耕地面积约18.26亿亩,相比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了1.23亿亩,保护耕地的压力不断增大。中国地质大学教授白中科说,如果能对全国被损毁的1.3亿亩土地进行复垦,就可以为国家增加6000多亩耕地、3000亩其他农用地,不仅可以大大缓解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还可以为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提供用地保障。罗明说:“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复垦费用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因素,我国目前土地复垦率较低,大量损毁土地没有得到及时的复垦利用。”耕地利用率直接损失3%,每吨谷物成本增加115元,生产效率下降15%。地界纠纷增多,妨碍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影响农业政策发挥,市场反应迟缓。

二、国家对土地复垦实施的影响

十多年来,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从起步到全面推进,在补充耕地、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用地结构,保障粮食和生态安全,惠民利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进一步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手段,推进开源节流的重要抓手,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平台,既保护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又促进新农村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成效。

(一)土地资源的需求

我国的国情是人多地少,土地资源非常紧张,面对“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矛盾,目前有两种途径可以解决:一是提高土地利用率,二是增加土地面积。但是我国后备资源已经所剩无几,因此挖掘土地利用潜力是主要的解决途径。国家积极要求各个矿山企业及地方政府加紧土地复垦工作,修复因采矿破坏的土地,增加我国的耕地面积,确保粮食安全。

(二)社会经济因素

煤炭开采不仅给矿区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也给矿区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据国土资源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破坏和废弃的近2亿亩土地中因采矿破坏的土地面积累计已近9000万亩,可见通过矿区土地复垦新增各类土地的潜力大有可为(见表1)。通过土地复垦后,新增的农用地通过种植经济作物或粮食产物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通过生态改良后,土地资源能够实现重新配置,土地等级得到提高,复垦的土地能够通过级差地租的形式体现出增值效益;土地复垦不涉及拆迁、安置等可能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能够新增农用地,提高粮食产量,增加当地人民收入,保障农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生态效益驱动

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工作,有利于增加矿区生物多样性、改良土壤、控制水土流失。例如,新汶华丰煤矿采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回填方法,对矿区塌陷严重的土地进行生态重建,取得了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不仅消除了对当地环境的污染与破坏,而且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土地复垦还能够改善矿区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增加土地垦殖率、林草覆盖率、绿色植被覆盖率。如表2内蒙古包头市石拐矿区复垦过后生态环境的某些指标明显要好于原生态环境。

三、当地政府对土地复垦实施的影响

(一)配合政策法规的实施

当地政府是监督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部门,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确保土地复垦工作的落到实处。针对我国土地复垦率偏低,国土资源部在2009年《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中更是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要求各地方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二)经济效益驱动

土地复垦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能够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尤其对于历史遗留废弃地,是由地方政府补贴其复垦所需要的资金,这些长期闲置的土地没有得到及时整治,开展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后,一方面复垦新增的耕地、建设用地能够补充当地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另一方面能够提高原有的土地生产率和土地利用率,增加农产品产值,提高人均收入。

(三)社会因素

矿产资源的开采时征用土地会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另外,对于资源枯竭型的矿业城市,大量的矿区职工面临失业,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解决就业问题是当地政府的当务之急。

四、矿山企业对土地复垦实施的影响

(一)政策法规的约束

国家大力宣传土地复垦的重要性,但是缺乏统一的矿区复垦法规,诸多法规政策只是指导性意见,缺少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督办法,企业往往认为矿区土地复垦并不是国家或地方一条不可逾越的环境标准,不符合标准只要缴纳罚款就可以了,通常复垦费用要大于所缴纳的罚款,并且已经复垦的土地还需要后期的治理,所以很多企业宁愿交纳罚款,废弃土地。

(二)经济利益驱动

采矿开始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因此要对当地的人民补偿采矿对其造成的损失,或者安排矿区人民的生活、生产,这样一来就增加了矿山企业的生产成本和经济负担。一方面企业能够通过利用已复垦的土地来置换征地补偿的资金,另一方面,矿山企业还能通过各种土地复垦模式(见图1)增加经济产值。

(1)经济作物种植。山西平朔从1988—2002年矿区经过土地复垦后,增加600hm2林草用地,年产干草100多万公斤,价值60—70万元;草红花、板兰根等药材、刺槐、沙柳条、松树年产值几十万元。

(2)水产养殖。山东省济宁市利用采煤塌陷地开发鱼塘8万亩,年产量3万吨,产值4亿元。

(3)生态工业园。陕西省铜川市建立生态工业园区,探索发展煤矸石、煤泥—热电厂—热电;灰渣、矸石—建材厂—建材产品;矿井排水—水处理站—供水等产业链,不仅增加了经济收入,而且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4)生态观光公园。神华集团神府东胜煤田马家塔露天煤矿333万平方米复垦区已被国家旅游局命名为AA级旅游景区,为该区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但是这些经济效益短期内难以见效,资金回收期慢,加之土地复垦投资大,许多企业本身已是自负盈亏,资金运转需要很大的资金,很难再支付复垦资金,另外,复垦后土地的权属不明确,大大打击了企业进行复垦的积极性,因此,企业往往出现“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或者根本无人治理。

(三)缓解矛盾

一是矿山企业在拆迁安置时难免同当地人民产生一些摩擦,二是一些矿区日益枯竭,生产逐渐萎缩,这些矿区的工人需要解决再就业问题,矿区土地复垦过程中增加了就业岗位,同时补充的农用地使得失地农民得以安置,缓解与矿区人民之间的矛盾。

五、当地人民对土地复垦实施的影响

(一)文化传统思想的影响

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国家,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然而矿区开采剧烈扰动原地形,周围的原地貌都不复存在,农民在征地后失去了土地作为社会保障,土地复垦后新增的土地一方面可以增加失地人民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可以满足农民对土地的特殊感情。但是由于地域性自然环境原因,原来的土地生产率低,土地产出少,农民希望在矿山企业征地补偿时能获得一笔即时收益,这样他们可以另谋出路,不需要依靠土地生产维持生计,因此他们未必积极参与土地复垦。

(二)经济和生态效益驱动

大部分露天矿区处在生态脆弱区,风蚀、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等环境问题严重,加之采矿造成的土地资源破坏和生态环境退化使矿区周围的环境更加恶化,对周围的农田造成很大的危害,改善后的生态环境使塌陷区内人民生活得到了保障,给矿区农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栖息场所和生存空间,为子孙后代的生存提供了繁衍、生息的根基。

人类对矿山资源的不断索取,破坏大面积的植被,导致原有地形地貌消失,加剧了矿区生态系统的不稳定性。土地复垦能够改变原来恶劣的生态环境,涵养水源,调节区域气候,产生良好的景观效应。同时,土地复垦后能够调整农、林、牧用地比例,改变原有不合理的格局,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率,增加了当地人民的收入。

六、建议

土地复垦乃是势在必行之举,为了确保土地复垦的实施,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实行统一备案制度。各省(区、市)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均需进行动态备案,不备案的,其增加耕地不能计入完成的补充耕地任务,不能用于占补平衡,不予核定和下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是国家应该制定出一套严格的监管体制,建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监督土地复垦工作的质量、资金与进度全面落实,并对实施效果检查、验收。

三是能否将土地复垦落实到位,资金是关键,土地复垦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并且随着复垦土地面积越来越多,需要的管理和养护费用随之增加,单靠企业承担费用是不太现实的。因此,应当扩大融资渠道,提倡“谁复垦,谁收益”原则,鼓励社会参与,融合多方面的资金,减轻企业经济负担。

四是加大舆论宣传,扩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社会影响。各地要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平台和手段,宣传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方针政策。在系统总结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成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影响力,组织策划系列活动,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面,提高社会认知度。要按照部关于设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标志的规定,在各项目区设立标志牌,扩大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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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第5篇

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第四十二条 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

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复垦后应当交给农民集体使用。

第六章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等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验收有关材料和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铀矿等放射性采矿项目的土地复垦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河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第6篇

1993年2月2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矿山排渣、电厂排灰、油田开发、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活动用地,以及淘金、挖沙、取土、地质勘探等各类临时使用土地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凡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均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土地复垦规划应根据自然条件和土地破坏程度,确定复垦用途。不能复垦为耕地的,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也可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于企业排矸、排灰、排渣的堆存场地。

第六条 挖损、塌陷土地的复垦应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企业排放废弃物应与土地复垦充填相结合。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复垦区倾例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一方和有复垦区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费。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的,应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七条 开办砖瓦窑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占用国有土地的,应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砖瓦窑生产占用土地或挖地卖沙、卖土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每亩500元-10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复垦押金。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土地复垦押金。否则,没收土地复垦押金。

第九条 企业和个人因采矿造成集体所有土地塌陷、污染而绝产的,应给予遭受损失的单位一次性补偿或办理征地手续,并进行复垦利用;未造成绝产的,应逐年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并负责复垦后交遭受损失的单位耕种。或按矿产物的年产量每吨提取0.2元-1元的整治费,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专项用于被破坏土地的复垦和土地损失补偿。整治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第十条 电力、冶金、煤炭、建材等企业占用耕地排灰、排渣的,必须按占用耕地的同等面积造地还田;占用非耕地排灰、排渣,复垦为耕地的,免征三年农业税和定购任务,并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复垦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企业和个人破坏自己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凡自行复垦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二)企业和个人破坏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将土地恢复到原用途,土地使用权不变;

(三)企业和个人破坏集体所有土地,必须限期恢复到原用途,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变;

(四)企业(不含乡村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破坏集体所有土地无法恢复到原作用,集体同意放弃土地所有权的,由企业征用并复垦到可利用程度,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有建设项目计划的,按计划进行建设;无建设项目计划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和个人破坏集体所有土地或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需支付的复垦费用,必须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安排使用,专款专用,用于组织土地复垦。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费、土地补偿费和复垦押金的来源:

(一)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土地的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二)生产过程中毁坏土地的土地损失补偿费列入或分期列入生产成本。复垦费用和复垦押金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三)生产过程中被毁坏的土地,复垦后可以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可列入该项基本建设投资;

(四)国有土地复垦后,能以其收益形成偿还能力的,复垦费用可用集资或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

第十四条 复垦为耕地的,覆盖土层平均厚度应在30厘米以上,并达到基本耕种条件。复垦后用于造林、种植果树、养鱼、植苇的,应达到相应的种植和养殖条件。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和个人破坏自己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并未按要求复垦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复垦;逾期不复垦或复垦后连续两年不使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有土地复垦任务但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垦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亩每年200元-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在其提出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或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备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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