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创建和谐社会

2024-05-21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创建和谐社会(精选6篇)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创建和谐社会 第1篇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创建和谐社会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实现和加快十一五计划发展战略目标的保障,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这是由我国的法治理念性质所决定的,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的动摇和改变。我国社会要从人治走向法治,就必须实现

由人治理念向法治理念的转变。为此,结合我县实情,我们认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创建和谐社会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党委在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执政能力

1、创新执政理念。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尊重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体地位,坚持党的各项工作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巩固执政的合法性。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健全制度,推进法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树立法治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2、健全执政体制。发挥党委对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人大和政协对政府部门工作的民主评议,推进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及司法机关领导职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和改进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群众团体的领导,支持和保障他们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3、巩固执政基础。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建立和完善党内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继续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全委会投票表决、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等制度。制定和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完善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强化公务员的管理,巩固执政的组织基础。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调整组织设置,改进工作方式,创新活动内容,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使基层党组织紧密联系群众、充分发挥作用,扩大执政的群众基础。

二、完善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和机制

1、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使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建立健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

2、健全人民群众监督权力运行的机制。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方便群众监督。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加强信访工作,健全举报制度和举报网络,支持人民群众依法实施对行政机关、政法机关的监督,保障公民的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完善国有资产管理、重大市政项目、政府投资和采购项目等的通报、报告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加强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廉政监督,健全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工作机制,保证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有效实施监督。

3、深入推进企事业单位民主法治建设。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依法自治和保护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民主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丰富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形式,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支持工会组织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协调解决劳动争议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逐步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加强对行政机关职能争议的协调,探索试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适度分离。强化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劳动、就业、社区服务,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等手段,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在政府管理中的作用。

2、完善民主决策,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论证、咨询、听证、公示等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定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跟踪反馈、检查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和完善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的工作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全面承担起为政府决策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

3、强化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政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创建和谐社会 第2篇

汝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郭廷胜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次载入党的历史性文献,充分表明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高度重视,说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既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特征,又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及其与和谐社会根本特征的内在一致性,更要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将其贯穿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贯穿于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过程。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特征

在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治理念。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具先进性的法治理念。这种先进性,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规定的,而且是由其自身属性所决定的。表现在:一是法律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同于一般的政治意识、道德观念,它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为指导,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过程中,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包含超越时空的对法治建设一般规律的认识,因而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只有把握了这种规律性,我们才能增强法治建设的能动性,避免或少走弯路。二是政治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法治理念。它是我们党政治理想、政治原则、政治路线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化,绝不是一般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问题,而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属于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讲政治,强调政治,突出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属性。三是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确认人民的主体地位,强调以人为本,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法治效果的根本标准,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不是为法治而法治,而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格局,服从服务于党、国家、民族、人民利益的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体现了党的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法为民”要求,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四是实践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司法制度的日臻完善,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孕育、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句空洞的政治口号或空泛的学术概念,而是有着很强可操作性,可以践之于行的思想、观念,对法治实践有直接的指导作用。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需要付出不懈努力、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过程。五是科学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反映了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以及我国的法律文化,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要求,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一种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的科学理论。而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开放的、能够不断融入鲜明时代精神的理论体系,有着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其科学性是其它法治理念所无法比拟的。

具有上述先进品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很好地解决了坚持什么、澄清什么、反对什么、更新什么的问题,科学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于统一执法思想、永葆政法队伍的政治本色,对于牢牢掌握政法工作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对于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必须深刻认识党中央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大决策的极端重要性,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深刻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根本性、基础性、长远性作用,不断增强学习、树立、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的理念。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解决矛盾、化解矛盾、预防矛盾,使社会归于平和,实现社会和谐。维护和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终极价值所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与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有着内在的统一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要求我们全面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贯彻落实,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提供良好的秩序保障。公平正义,要求我们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强有力地制裁邪恶、克服偏私、弘扬正气;要求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依法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要求筑好筑牢司法这条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要求我们依法制裁违约、侵权、诈欺等民事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诈骗、渎职、侮辱、诽谤等刑事犯罪行为,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社会行为,引导在全社会建立诚实信用、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人际关系。充满活力,要求我们创设相关的法律制度,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要求依法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创造一个公正竞争、鼓励创造、保护创新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安定有序,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稳定观,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打击和预防犯罪,加强以对“社会人”、社会组织和虚拟社会为重点的社会管理,认真落实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措施,深入推进平安创建工作,确保社会秩序良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我们加大对自然环境和物质资源的法律保护力度,依法保障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促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与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政法工作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二者统一于全局与局部、目的与手段、过程与结果的互动之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我们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执法办案和从事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为社会营造更多的和谐因素。因此,要自觉地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之中来研究,提升到促进社会和谐这个更高的起点、更高的层次、更高的水平上来探索追求。

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民政部门应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民政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民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民政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首先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体化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自觉性。紧密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组织民政干部队伍认真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赋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崭新的内容和鲜明的时代性。要适应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特点,把握新形势下开展集中学习教育的新规律,积极创新教育形式,搞活教育载体,增强学习教育的感染力、渗透力和吸引力,采用多种形式,把大道理讲实、讲透,真正把概念上升到理念,转化为执法的指导思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挥民政机关内部局域网作用,建设新的学习的平台;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广泛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在深入基层、服务群众的过程中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与把握。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反腐倡廉教育、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深化学习教育效果。在抓好普遍教育的同时,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基层工作人员和年轻工作人员的教育。通过深入扎实有效的学习教育,引导广大民政领导干部真正把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民政工作的重要标准,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民政工作的始终,不断强化服务和谐、促进和谐、保障和谐的意识和自觉性。

其次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标准着力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履行好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使命,必须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公正执法的能力。要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要求,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执法环节,围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最密切、最直接、最实际的问题,健全完善执法责任体系,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坚持从严从高要求,抓好经常性的查摆整改,认真解决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特别是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心、最现实的执法问题,确保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的要求,以提高实战能力和执法水平为目标,抓好经常性教育培训,着力培育和谐民政文化,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实现政治性、纪律性与和谐性的有机统一,提高民政机关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创建和谐社会 第3篇

一、宪法信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和基础

(一)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其中,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而依法治国的核心, 就是要确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从1978年起中国开始走上了法治的道路。中国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在1999年时就已经成为了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并在同年被写入宪法, 上升为宪法原则。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坚定法律信仰以及严格依法办事。

(二) 依宪治国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在法治国家里,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权威, 依照宪法管理国家事务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在实现了宪法至上的国家, 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 法治就是宪治。在奉行法治的国家, 宪法是法治存在的基本要素, 法治在实质和形式上都表现为宪治。总之, 法治的形成以宪法至上为标志, 没有宪法的至上就不可能有法治。宪法至上标志着民主制度的确立和法治价值的实现。目前,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宪法国家, 但有宪法不一定有法治。在这虽有宪法但宪法不具有至上性的国家, 法治是无保障的, 国家是无法实现法治的。因此, 宪治是法治的基础。[1]

(三) 宪法信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和基础

宪法信仰是法治的灵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形同虚设。”[2]关于宪法信仰, 学界有不同的界定, 但都有一个共同点, 即公民忠诚宪法是宪法信仰的核心。宪法信仰是实现法治的重大精神支柱, 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以树立全民族的宪法信仰为前提和基础。只有人人都把宪法奉为行为准则, 具有信仰宪法的情感, 忠诚于宪法, 才能爱国守法、和谐相处。同样, 有了宪法信仰, 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才能实现行政与执法的效率与公平, 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

二、宪法信仰在中国的缺失及其原因

新中国成立后, 先后颁布和实施过四部宪法, 作为宪法关系主体之一的公民的宪法意识正逐渐增强。但对宪法的认识仍然不足, 宪法意识仍然淡薄, 普遍缺乏宪法信仰, 党政权力意识仍然被一部分人习惯固守。

导致宪法信仰普遍缺失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首先, 受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影响, 权力本位观念严重。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早已把对权力的崇拜和服从深深根植于广大民众的意识之中, 这种建立在宗法等级制度上的文化体系, 显然不可能孕育出民主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宪法意识, 并且至今还在影响着中国的民主法治文化建设。其次, 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缺陷, 影响公民宪法信仰的树立。在实行法治的国家, 宪法是控权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破坏, 通过行政权力得到解决并实现了自己的愿望, 而不是通过并且只能通过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解决时, 他们自然就会丧失对宪法和法律的信服和崇拜。再次, 宪法未获得重视, 宪法教育流于形式。由于我国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而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援引宪法条文进行司法活动的情况也比较少见, 致使公民所能感受到的宪法在我国社会中的现实作用不明显, 人们对宪法的实际作用感触不深, 认识不到位。同时, 在我国虽有宪法宣传日, 并且从1986年开始, 已经连续开展五个五年普法教育, 但宪法教育往往流于形式, 效果并不明显。

三、培养公民的宪法信仰,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培养宪法信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需要多方面的配合, 并且建立在国家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的基础之上。

(一) 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

宪法权威是培养宪法信仰的坚实基础。一国宪法具有至上、至信的权威更容易激发与巩固公民的宪法信仰, 否则宪法信仰无从产生。

一是至上权威。“宪法是否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真假的基本尺度。”[3]法治的形成以宪法至上为标志, 宪法的至上性标志着民主制度的确立和法治价值的实现。二是至信权威。要把宪法至上的这些规定性内容形成人们对宪法的热烈信念和深厚情感, 其中的重要环节就是加强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宪法制定者保证自己通过宪法体现出来的意志和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实现的重要保障措施, 是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手段。

(二) 加强宪法教育

加强宪法教育是树立公民的宪法信仰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宪法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国家及其机关, 二是公民。对不同的群体, 以重视宪法为前提, 可以从不同的侧重点进行宪法教育。

第一, 对公民、社会组织等普通宪法主体, 要持久的、广泛的、具体的开展宪法教育。美国的国家宪法中心里陈列有很多与宪法有关的文物、照片、雕塑、纪念品。美国的城市很多游览景点也都与美国的宪法有关, 每天开放, 免费参观。不少旅游纪念品就是以宪法为设计主题的, 大家在游览中不知不觉地接受美国宪法教育, 形式生动活泼。[6]在我国, 也可以通过建立国家级宪法纪念馆让公民参观学习、通过各种信息媒体宣传宪法、在宪法宣传日和宪法颁布纪念日宣传宪法精神、持久开展以宪法为重点内容的普法教育并加强普法组织机构建设等方式加强对公民的宪法教育。要坚持把宪法教育形成一种习惯、形成制度, 当公民的宪法意识达到一定程度, 就会上升为宪法信仰。

第二,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行使公共权力的特殊宪法主体, 加强宪法教育尤为重要。“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管理好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4]从我国已有的对公务员开展的宪法教育来看, 公务员的宪法知识水平和宪法意识还不高, 宪法教育还存在形式主义, 缺乏实效性。公务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今后还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大对公务员培训课程中宪法观念教育和宪法知识培训的内容;二是重视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的培养;三是切实提高宪法教育和培训的质量与社会效果;四是探索案例教学、网络教学、研讨等更多生动、互动、合理的教育方法;五是建立公务员宣誓制度, 举行公务员宣誓仪式, 表达“忠于宪法, 服务人民”的意志。

(三) 加强宪法实施

“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民众需要的是活生生的宪法, 而不是写在纸上的僵硬的宪法;民众要求宪法能够真真切切存在于他们的日常生活中, 而不是高高在上的国家根本法。”[5]

首先, 应加强宪法的适用和执行。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人们很难寻求宪法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 有必要建立适合中国法律体制的宪法诉讼制度, 使宪法作为一部法律真正加以适用, 走进民心, 成为与公民的具体生活和实践密切相连的活生生的行动准则。同时, 国家机关等行使公共权力的宪法主体必须处于宪法赋予的权限之下, 我国需要尽快完善违宪审查制度, 保障宪法顺畅实施。

其次, 要加强宪法遵守和宪法行为。宪法关系的主体应实施更多的宪法行为, 使宪法真正走进百姓生活。宪法行为是指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 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通过宪法行为, 国家依照宪法的规定以及宪法所赋予的权力管理社会, 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则充分行使宪法主体应有的权利, 主张权利、参与政治。

宪法信仰是法治的灵魂。只有在全社会培养起对宪法的忠诚, 使宪法深入人心, 走进人民的心堂、渗透到人民的血液之中, 人人以宪法为行动准则, 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

参考文献

[1]朱福惠.宪法至上——法治之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2][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1.

[3]刘海年.略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J].中国法学, 1998, (1) .

[4]曾庆红.认真抓好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提高公务员制度和队伍建设水平[N].人民日报, 2005-09-22.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创建和谐社会 第4篇

关键词: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社會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6-0062-01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规划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为此,在理论创新中,需要始终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实践探索中,更需要以法治引领改革,提高立法质量和完善法律体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严格公正司法,扩大法治宣传领域、全面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为此,从知与行的辩证角度分析,我们应从营造法治适用新环境、构建公民法律思维新理念、探索法治建设新举措为重点,不断完善和创新法治社会建设的手段和措施,落实法治社会的时代性和现实性。

一、营造社会法治普遍适用的新环境

法治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民众法律意识加强,法治参与范围扩大,需要抓保障权利全覆盖,创新综合治理多角度。把法治建设作为加强社会建设,落实全民学法用法新起点,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发挥法治效能。同时要通过法治环境的打造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实现政府有权不任性,创造经济运行良好环境,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展示透明政府良好形象;增强服务群众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法治政府的正面形象,以环境的适应来实现法治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在新环境建设中,要确立法治精神新思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过细化立法、强化执法、全面普法、合力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治保障。其次,要加强法制教育新领域。提高领导干部实践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法制教育应重视法的起源、法的历史、法的精神、法的理论;要突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建设贯穿依法治理的现实案例;政治建设夯实宪法法制地位,强调带头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坚决与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

二、构建以法律思维进行综合治理新理念

公平、守法、和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环境的建设,更重要的是在实践层面,中国公民普遍缺乏法治传统和法制意识,法的意识远未渗透到我们一些为政者、执法者和公民的血液中,仍然更习惯或更相信“吏治”,而不是法治。以权干预司法审判,以红头文件替代法律文本,以权代法、带头违法具有普遍性,执法力度明显软弱,对全面转型社会发展、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运行、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崛起的法治社会建设十分不利。在实践操作中,要以一学三抓为着力点,构建以法律思维为核心的综合治理新理念。即以全面普法、深度用法为切入点,切实打牢法律思维工作基础,使法治“六进”活动落在实处。以抓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抓依法尽责,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责权、限权、慎权和依法尽职尽责意识,抓“阳光”政务,强化民主监督,构建法律思维指引下的法治综合治理现代化。

三、完善以保障公民权利有效实施为核心的法治新举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中国特色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表明中国法制建设达到了新的起点,同时通过完善保障公民权利有效实施为核心的法治举措,形成理论到实践的高度统一,实现法治新起点。首先,树立法律的权威、确立践行法律先行的制度保障。所有社会法律实践者,既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体,更要以身作则,做守法、遵法的模范,通过自身遵法守法用法,树立法治在社会层面的可信性,从正面树立和实现法律的权威,在具体实践中做法律的维护者。其次,带动公民参与力度,推动制度建设进程。以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有效实施为核心,带动全体公民的法治参与、监督、执行和完善。通过全体公民的社会实践,实现点滴行动推动制度建设、影响公众观念、引领社会走向,诠释法治进程,实现影响力改变观念和进程。第三,创新宣传领域,强化监督体系。法制宣传应围绕以宪法为核心的知识普及,了解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宣传根本政治制度在实践中的所作所为;宣传司法制度程序,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法定等原则。构建系统的监督体系,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推进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公民监督,真正落实中国司法工作新阶段提出“以人为本、司法为民”为社会法治新举措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总之,“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全体公民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在创新法治活动载体、扩大法治宣传领域、延伸法治监督体系,在具体岗位中落实和贯彻依法治国的具体举措,将法治贯穿于工作的任何环节,始终树立依法实践的理念,做新时期社会发展进步的领头人和实践者,做人民群众的权利保障者,真正实现国家、社会、人民的共建共赢共享,为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法治国家不断探索。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5篇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4月11日至13日中央政法委举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强调,全国政法机关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

5月26日下午,省委、南通市委政法委先后就全省、全市政法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召开了专题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前天,南通市局举办了各县(市)、区司法局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会,邀请了南通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沈卫中副教授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讲座,王明池局长对南通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工作进行了部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为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政法机关,必须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行政实践,在结合实际、解决问题、深化改革、推动工作上下功夫,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成效体现在思想有新认识、工作有新举措、队伍有新面貌上来。

一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密联系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紧迫性、重要性,准确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在借鉴国外法治成果的同时,注意抵制西方法治思想的负面影响;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优良传统的同时,注意纠正不合时宜的落后观念,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纠正,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思想得到及时更新。

二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执法能力。在教育活动中,既要通过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回顾、查找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通过在执法活动中坚持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着力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打击预防犯罪的能力,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

三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司法行政机关深化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本着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的思路,针对在教育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岗位和环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同时,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在各种规范化建设中加以体现,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到贯彻和落实,使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四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坚定改革方向。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创建和谐社会 第6篇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本版编辑

李步云 袁曙宏 徐显明 张文显 石泰峰

编者的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为了使人们更好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关专家就这五个方面的具体内涵和基本要求撰写了专题论文,现予摘要发表。

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广州大学教授 李步云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居于核心位置。为了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政法机关与法律工作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

树立主权在民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主权在民”原则在我国宪法上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宪法和法律应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治应当以民主政治体制为基础,并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依照主权在民原则,国家机构应当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并且通过宪法和一系列基本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予以授权,同时设立权力制约机制和权力行使程序,以防止权力滥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就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要求。政法工作同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因此,政法工作者切不可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切不可对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漠然处之,切不可对广大公民的意见与建议置之不理。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国家工作人员要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里,人民的各种利益必须也必然通过法律作出具体的和明确的规定,并运用法律的权威来保护。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宪法和法律上的种种权利,就是人权即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法律化,是一种更明确、更具体并能得到有效保障的人权。在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应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法定权利,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尊重人的人格与尊严,推进和加强各方面的人性化管理;解决好各种权利的相互冲突问题,平衡与协调好原告与被告、受害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保护,协调与兼顾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人性化管理与严格执法之间的关系,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

树立权力制约理念。依据现代民主原则,建立起分权与分工、权力相互制约的国家权力结构体系,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权力制约有四个基本方式和渠道:一是以国家法律制约国家权力;二是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三是以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四是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政法机关所处的地位和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在政法干警中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极为重要。广大政法干警必须深刻认识到,自觉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不仅于国于民有利,而且也是个人少犯错误、不犯严重错误的重要保证。

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平等是社会正义的主要内容。在法律适用上,平等具有绝对性,即对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只适用现行宪法和法律这一个标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条件。当前,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有这样几个:一是必须强调,任何人不管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如果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受到制裁。执法者更不能存在那种把法律看作是只管民不管官、只管他人不管自己的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同时,对社会困难群众,应当提供各种必要和可能的法律援助;对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如已受到法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保障他们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必须明确,原告与被告、控方与辩方在审判过程中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三是必须坚决克服在少数部门和干警身上仍然存在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腐败现象。

树立程序正当理念。在法律理论与实践上,实体法与程序法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现代程序法通过人民大众的充分参与和监督以及权力制约等制度设计,可以保证实体法得到严格与准确的适用。实践证明,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同法律程序不完备或执行不力密切关联。法律程序的许多内容,如司法程序中的辩护、回避、上诉、公开审判等规定,都体现出现代的民主、法治与人权等宪政原则与伦理价值,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目前最主要的任务,是使现有的法律规定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如:各种形式的刑讯逼供应当严禁、严查、严办;各种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行使和避免滥用;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政公开应当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律师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切实保障,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司法与执法程序中的法定期限应当切实遵守,以保证办案的及时和高效。

树立法律极大权威理念。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法律极大权威是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的具体体现和保障。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是它的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了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当前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一是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坚决反对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和推行一些违反法治原则和法律具体规定的“土政策”、“土办法”;二是突出强调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二把手严格依法办事;三是政法部门的党组织必须切实贯彻党中央确立的“依法执政”方针。

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 袁曙宏

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从根本上反映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宗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权力本质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法工作的核心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保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以公正实施法律为首要标准,做到保护人民利益与维护法律权威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与惩治违法犯罪的有机统一、贯彻群众路线与保障专门机关执法的有机统一。

当前,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必须实现执法观念的三大转变:

实现从单纯执法向以人为本、注重疏导、加强服务转变。执法不是一项孤立、简单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操作行为,而是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政治活动。它要求执法机关必须破除一定程度存在的单纯执法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着某些不考虑执法宗旨和执法目的的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现象,要求公民履行义务多,主动保护公民权利少;讲方便执法多,讲方便群众少;处罚制裁多,提供服务少;硬性管理多,说服疏导少。这样做,表面上看是完成了执法任务,实际上却往往是法了事不了、案平理未平,甚至可能扩大或激化社会矛盾,在深层次上损害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法律的权威。执法为民,重点在“执法”,核心是“为民”。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体现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对上级机关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增强群众观点,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互济、打击与保护并重、结果与手段相当。要防止过度依赖强制手段执法,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手段执法,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消解执法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纠纷,克服执法的简单化、粗糙化倾向。

实现从重实体轻程序、重形式轻效果向实体与程序并重、形式与效果统一转变。实体与程序并重,是坚持执法为民理念的制度保障。保证执法为民,实现执法公正,必须充分重视程序的重要价值和作用。首先,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公正、健全、严格施行的程序,是保证公民权利得到尊重与保护的前提。其次,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的执法程序是防止执法腐败最重要的手段。再次,程序具有独立的正义价值。通过设置公平的程序,让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地位,都拥有平等的辩护权和申诉权,有利于缓和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心理冲突,有利于消解社会的不满情绪,达到不用执法手段便可以实现执法效果的目的。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还必须确立形式与效果统一的执法观念。当前在执法实践中,执法的形式化、口号化、利益化倾向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可否认,为加大纠正违法、惩治犯罪的力度,执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营造一定的执法声势,采取适当的执法形式,集中必要的力量进行单项执法和集中整治,以在短期内取得较为突出的执法效果。但必须看到,执法在本质上是一项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的长效行为,处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相互衔接和配合的法治整体之中,是一项必须持之以恒、扎实推进的系统工程,任何急功近利、投机取巧、华而不实、希望毕其功于一役的形式主义的执法行为,都必将严重损害执法的实际效果和法律的权威。

实现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同时强化执法机关责任转变。责任是法律的核心,“违法必究”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有力保障。无论公民或法人违法还是执法机关违法,都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否则必然导致“有法不依”。但在公民法律责任与执法机关法律责任的关系上,目前在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观念偏颇和制度失衡。一是现行一些立法比较重视设置公民的法律责任,不太重视设置执法机关的法律责任。某些单行法律法规对执法责任的规定或者处于空白状态,或者力度过软而不具威慑力,或者过于原则而无法追究。二是一些执法机关重视行使执法权力,不太重视承担执法责任。三是一些监督制度往往虚置,执法责任难以落实。内部监督由于“利益关联”,经常出现“相互礼让”;外部监督尽管主体众多,但难以形成监督网络;专门监督虽然制度不少,但实施起来阻力很大;监督者的监督责任缺失,致使一些监督成了软监督。因此,应以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为依托,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机关的责任意识,加大对执法责任的追究力度,推动各级执法机关和全体执法人员真正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努力形成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观念和习惯。

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 徐显明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指导原则,是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在当代中国的最新理论成果,其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法治是社会制度的基本载体,法治的价值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和谐。利益与正义、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生存与发展、和谐与安全等,都是社会成员所需要的价值,而法治就是将这些价值进行排列组合时的制度安排。在社会所需的多种价值中,处于基础与引领地位的始终是公平与正义。通过法治实现的社会制度文明,其基础应是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坚持以人为本,首先要弄清楚“以什么人”为本的问题。人的利益关系主体有三个层次:一是“人人”的层次,二是“公民”的层次,三是“弱者”的层次。以人为本中的“人”,应是最具广泛性的“人人”层次。坚持以人为本,其次要弄清楚“以人的什么”为本的问题。以人为本应当以人的共同需要为本,人的共同需要往往体现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人为本还应当以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为本,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其他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之时,便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之时。坚持以人为本,还要弄清楚“如何将人的利益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的问题。以人为本在制度设计上,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

公平正义的核心是制度的公平正义。一般说来,社会不公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起点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在人们出生伊始,就被依照出身进行差等划分;二是机会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不以德行和能力为标准而对人进行限制;三是规则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同样的人不适用同样的规则;四是结果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同劳而不同获、劳而不获、不劳而获。社会不公在任何历史时期都是引发人际关系紧张和社会冲突的主要原因。可以说,没有公平正义,便没有社会和谐。从法理上讲,制度的公平正义包括结构正义、分配正义与救济正义三个方面。结构正义,指的是每个人在逻辑起点上的平等性。分配正义,指的是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地分配社会发展的成果和社会合作所产生的负担,其中包含着按贡献获得社会利益与地位的一次分配与获得社会保障的二次分配。立法如果不公,就意味着社会正义计量器的定盘星错位了;执法如果不公,就意味着社会正义计量器的刻度是因人而异的。救济正义,又被理解为矫正的正义,它对应的是司法公正。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构筑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工程。司法的本质,说到底是对社会正义进行管理的艺术。所以,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就是守护正义。

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制度的和谐。制度的本质在于调整社会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制度的和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制度和谐的第一要素,是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和谐。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制度和谐的第二个要素,是公权力和公权力之间的和谐。达成公权力之间和谐的法治原理有四项:首先,公权力之授权边界必须是清晰的,公共权力不得推定、不得越界、不得滥用;其次,公权力相互间的制约体系是完善的;再次,公民权利对公权力的制约是有效的;最后,以良善标准评价公共权力是社会公认的。制度和谐的第三个要素,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和谐。它要求权利之间具有同等性,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并且权利向弱势群体倾斜,为弱者单独赋权并确立保护原则。制度是和谐而且有效的,公平正义便是现实的。

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执法者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尊重人权,维护法制统一,树立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执法者提出的基本要求。实现这些要求,需要增强五个方面的意识:第一,证据意识。证据是法律上的事实,执法与司法只能以证据为根据。第二,法律权威意识。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服从法律、信仰法律,就是这种意识的表现。第三,程序公正意识。程序关乎法律的生命,无程序便无法治。第四,正当性意识。执法与司法的目的,在于求得法律实施的正当意义。所谓正当,就是指不罚及无辜,所罚与所错成等比例,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罚当其时。第五,公开意识。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开还可最大限度地预防执法与司法中的腐败现象。

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央党校副校长 石泰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讲法治和讲政治的有机统一,是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指针。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理念,正确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统一,对于树立和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保我国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是由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凝结了人类文明的政治智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应当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但是,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国家治理形态,总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并由其决定的,离不开一个国家具体的国情和实际。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法治模式,是和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特别是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我们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立足中国实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决不能照搬别国的法治模式。离开了党的领导,将法治与坚持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法治建设就会迷失方向,也就不可能保证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也是由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性质、内涵和特点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已经明确载入了宪法。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结果。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与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党执政的目的和内涵来看,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来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胡锦涛同志指出,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共产党执政与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是完全一致的,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将两者割裂甚至对立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必须提高认识,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法律权威统一起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党关于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理念,就是要坚持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律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用党的基本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治观武装人们的头脑。我们党不仅是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党,而且是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期执政的党;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积极倡导者,而且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党的领导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要求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才能保证依法治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在制度和法律上维护和保证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对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政治领导,保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从而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各级政权组织,包括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在政法机关中任职的党员要有党员意识,遵守党的决议和纪律,接受党的监督。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中,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法律权威统一起来。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既强调了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性,又对党的领导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一方面,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来处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另一方面,要依法规范执政行为。法律既是党执政的手段和方式,又是对执政行为的约束。具体说来,就是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

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吉林大学教授 张文显

服务大局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性质决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也是实现全体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工具。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的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核心内容,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正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根据全体人民的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提炼出来的,是从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出发制定和部署的。我国法的本质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水乳交融。为大局服务,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体现,是法的核心功能之一,是法治的历史使命。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治实践和政法工作中体现服务大局,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围绕大局,找准工作着力点。围绕大局,从宏观层面看,就是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定位自己的功能,筹划部署工作,切实将本部门的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从中观层面看,就是认真研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构成要素,以构成要素为抓手,从服务构成要素做起;从微观层面看,就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构成要素中的重点和难点,找准自己工作的着力点。保障大局,为大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保障大局,就是通过一系列法治实践,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保障经济建设,就是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不受侵犯,创建规范有序、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使模糊的经济法律关系更加清晰,被侵害的合法权利得到补偿和赔偿,违法违约行为得到纠正或制裁,以营造有利于安心经营、公平竞争和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保障政治建设,就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主选举制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对国家和公共事务的参与权、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诉讼权;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在扩大民主的同时把民主政治纳入法治的轨道,维护政治秩序和政治安定。保障文化建设,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抵制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做好扫黄打非、禁毒禁赌等工作,依法打击邪教活动,抵制封建迷信,查处暴力、色情出版物和网站等,净化思想文化环境,营造积极健康的思想舆论氛围;依法打击盗版行为,查处非法出版物,保障科学、文化工作者的知识产权,为鼓励创作和创新、繁荣科技文化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文化市场立法和执法管理,保障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顺利发展。保障社会建设,就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立法、执法和司法保障。

服从全局,维护全局利益和法制的统一性。大局与全局是统一的,服务大局必然要求服从全局。政法机关必须自觉地从大局出发、在大局下行动。处理任何问题,特别是处理那些涉及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重大问题,处理那些触及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宗教、外交、军事等方面的热点问题,处理那些牵涉诸多政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必须坚持以大局为重的原则,避免由于思想和工作的片面性而对大局造成损害。服从全局、顾全大局,也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和权威性的迫切需要。立足本职,通过做好执法和司法工作服务大局。为大局服务,立足本职是基础,履行职责是关键。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不能离开法定职责、撇开执法和司法本职工作去“服务大局”,干一些超出政法机关法定职责的事情。

上一篇:中央电大办公室管理判断题最新整理全下一篇:党章党规知识竞赛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