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政治思想范文

2024-06-15

边沁政治思想范文(精选5篇)

边沁政治思想 第1篇

边沁政治思想浅析

——读《政府片论》有感

内容摘要:杰里米·边沁(1748~1832),英格兰的哲学家,不只是伟大的思想家,而且是影响极大的改革家。在卡尔·马克思提出他的实践概念之前,边沁就强调,理论和实践的区分是无意义的。在边沁看来,“理论上是好的,实践上是坏的”这种陈词滥调讲不通。说一个措施在理论上是好的,就意味着,当转化为实践后,它也是好的。因此,边沁的思想的范围,从关于语言的性质和它与物理世界的关系的最深刻的见识,扩展至公共官员在其中工作的办公室的设计。边沁的很多建议,在19世纪英国的政治、法律和宗教制度的改革中被采纳了。他的思想在遥远的国度影响特别大,例如在西班牙、葡萄牙、希腊、美国,尤其是在中南美洲,那里的政治家在边沁的著作中发现了自由主义改革的纲要: 在摆脱殖民统治后,这帮助了他们的现代化的努力。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政府;主权

边沁的理念对19世纪的公共行政改革影响巨大,他的著作仍然是当今学术辩论的核心,特别是在社会政策、法律实证主义和福利经济学领域。他最被广为引证的著作是《政府片论》和《道德立法原理导论》。在其著作中边沁明确的提出了自己的政治思想,在本文中我将主要论述边沁在他的第一部著作《政府片论》中所体现的几点政治思想。

一、作者边沁简介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二、《政府片论》的主要内容

边沁在《政府片论》中认为,布莱克斯通对法律的叙述,至多不过是说明...法律的现状,实际上是在阐述的伪装下为现状辩护。而法理学的真正职能是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目的在于求得改进。这种批判的标准只能由功利原则提供,即只能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标准去判断是非。他通过对该书的批判,对17、18世纪启蒙学者所普遍主张的社会契约论、自然法学说提出异议,认为这些学说都是一些已经过时的“虚构”;进而从功利的原则出发,对主权者的权力的性质、来源及其可能采取的形式提出独到见解。他认为,主权者是具有确定性质的一个人或一群人,许多其他的人习惯于对他们表示服从;主权者的权威是无限的,不受法律的限制;主权并非产生于契约,而是产生于服从的习惯,当人们习惯于服从某个人或某个机关时,这个人或机关便具有了政治权威,即成为主权者;人们之所以服从主权者,是因为服从的利益大于不服从的利益。他否认有过什么自然法,认为法律不过是主权者的意志而已。

三、边沁的主要政治思想

(一)、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开山鼻祖,其功利主义思想主要由功利原理、苦乐原理和最大幸福原则组成。

1、功利原理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在第一章就明确地提出什么是功利原理他说:“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功利原理是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石,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在功利原理的指导下拓展开来的。关于什么是功利,边沁是这样定义的,“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样一个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痛苦、祸患或不幸,如果利益相关者是一般共同体,那么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个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按照边沁的功利原理,当政府的措施有利于增加共同体幸福倾向大于它减小幸福的倾向时,政府的措施是合乎功利原理的。同时,功利原理也是判断应当与不应当、对与错的标准。

2、苦乐原理

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指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人公的主宰之下,这两位主公即痛苦和快乐,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跟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皆由其定夺。“人类虽然在口头上说不受苦乐的主宰,但是实际上,仍然对其俯首称臣的。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通常有四种可辨认的来源,它们分别是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而且每一种来源的痛苦和快乐都能对法律和行为规则产生约束力。边沁认为,追求快乐和减少痛苦是立法考虑的目的,为此,人们就必须了解它们的值。边沁由此提出了一套计算快乐和痛苦值大小的依据:

(1)、其强度;(2)、其持续性;

(3)、其确定性和不确定性;(4)、其邻近或偏远;

(5)、其丰度,指随同感觉而来的可能性,即乐有乐随之,苦有苦随之;

(6),其纯度,指相反感觉不随之而来的可能性,即苦不随乐至,乐不随苦生。

此外,边沁把苦乐分成“简单”和“复杂”两类。所谓“单纯”的乐是指,器官之乐、财富之乐、精技之乐、爱好之乐、令名之乐、权力之乐等等。“单纯的苦”是指,器官、丧失、狼狈、仇恨、恶名等等。而“复杂的苦和乐”是由数种简单的苦和乐汇合而成。

3、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又称为“最大幸福主义”,边沁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一切社会活动都建立在快乐和痛苦的基础之上的,这些感情是以善恶为划分标准。边沁主张的善就是一般幸福,而且每个人总是在追求自己的幸福,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就是最大幸福原则。边沁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提出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是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总和,个人利益才是具体,不能因为抽象而牺牲具体,如果个人利益都牺牲了,那就没有社会利益可言了。所以,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是以社会利益为起点,以个人利益为终点。根据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边沁在其法律思想及其他思想上都得到了体现如:立法的目的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性情的好坏取决于效果,取决于增大或减少社会幸福方面的效果。”这些主张都能够体现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

4、边沁功利主义思想在政治学上的贡献 边沁以功利主义道德规范为基础,提出了他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改革的一系列主张对当时的政治局面及政治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其一,边沁的一生致力于改革英国的法律,他的第一部著作《政府片论》是专门为反对当时的《英国法释义》而作的。边沁试图从法律的本质及法的形式上对法律实施改革。因而他提出立法的目的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曾经草拟了宪法、刑法、民法,主张实行男子普选制,设立单一的议会,文官任用制。这些都有助于推动英国的政改革的发展。

其二,推动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边沁功利主义的提出,使当时被宗教神学和禁欲主义压迫下的人们,通通打破旧思想和制度的束缚,挣脱一切旧势力的禁锢,开始追求尘世的快乐,获得新生。这样不仅当时的人们打破了精神的枷锁成为自由的人而且也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扫清了封建和保守势力的障碍。

其三,推动政府的改革。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这样写道:“边沁及其学派的重要地位与其说是哲学上的,不如说是政治上的,在于他们是英国急进主义的领袖,是无意之间为社会主义学说铺路的人。”边沁提出的建立“符合大多数人功利”的政府,以及他的“最大幸福原则”的提出,为社会主义学说的产生提供了启示。这正如罗素所说“哲学上的急进主义者是一个过渡的学派,他的学说产生了两个比它本身更加重要的别的学说体系,即达尔文主义和社会主义。”

(二)、政府理论

边沁最主要的政治思想是功利主义思想。因此,边沁的政府理论思想也难免是其功利主义思想在政府政策和行为的准则。

1、政府的职责就是以奖惩的办法提高社会的幸福

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以奖惩的办法提高社会的幸福。然而,政府要惩治一人或一个团体必须要有固定的准则来说明自己的合法性,毫无疑问,该准则一定是契约或法律。那么,政府应该制定和中法律呢?立法者又应该具有什么样的职责呢?边沁通过对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律诠释》中认为法律是保护立法者利益的批评,提出来政府必须制定和完善法律,而所有的法律都要与“增加全民的幸福”为目的。立法者的职责就是正确认识人的本质,考察人们最大幸福之所在,从而制定出适应人的本性和需要的法律和制度。

2.政府活动和立法的目是生存、富裕、安全、平等 边沁提出,政府活动和立法的目的(即社会利益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以具体分为四个目标:生存、富裕、安全与平等。他认为这四项目标实现得越完全,社会的幸福就越大。在这几个目标中,边沁特别重视“安全”。认为安全是生命的基础,是人类幸福的首要条件,是生存、富足、快乐的保证。因此,政府的最大作用就是保障安全。边沁讲的安全,主要指人的身体、名誉、财产、职业能够得到保护,不受内乱外患的侵犯。其中,财产的安全被视为安全的主要内容,认为剥夺财产是最不安全的。

3.政府的权力受不受限制是自由政府与专制政府的主要区别 关于何为自由政府的问题是边沁在《政府片论》一书中主要的争论点,边沁认为政府的权力受不受限制是自由政府与专制政府的主要区别。这里的权力限制主要不是三权分立式的宪法限制,而是社会权力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六点:(1)、取决于权力是否在几个阶层的人们之间分配,这些人是最高权力的分享者;

(2)、取决于权力形成的根源,即人们是否能够通过这种根源,使分享最高权力的资格可以不断从中得到;

(3)、取决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位置变换是否频繁和容易;

(4)、取决于统治者的职责,或者说一个公民是否有权利根据一定的理由,公开指责掌权者,并详细地检查对他施加压力的权力的每个行动;

(5)、取决于是否有出版自由,即是否能保证每一个人都能使他的不满和抗议为全社会所知道;

(6)、取决于是否有公开结社的自由,即是否能够保证那些对政府现状不满的人,在行政权力能够合法地去干涉他们的行动之前,可以交换他们的感受,商议他们的计划,实行任何一种实际反抗的反对方式。

(三)、对现存制度的批判和改革主张 1.批判论——强调了对现存制度进行批判的重要性

边沁认为,“一种制度如果不受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即使对政治制度进行了鲁盲的批评攻击,那也用不着害怕,因为如果这个制度良好,对于一个社会真是普遍有益,那么一定有许多人会十分关切地来保护它。”边沁也《政府片论 》一书中指出害怕对现存制度进行自由批判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他说:“实现社会的安宁不需要教训人们把一切都当做合理的而加以接受,这种教训的后果常常是造就一批唯唯诺诺和萎靡不振的人。这种人其智力不足于明辨是非,其感情也不足以抉择善恶。他们麻木不仁、眼光短浅、禀性固执、因循苟且,而且经常杯弓蛇影地庸人自忧。他们听不见理智的声音,也看不见公众的利益,而只会一心孜孜为利,趋炎附势。”同时,他认为“如果政治家和法律家都象这种人那样,不但对国家增进福利的机会是一个致命伤,而且在任何时期对已有福利的维持也是巨大的危害。”,“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呢?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2.改革主张

边沁的改革主张主要表现在对英国议院和法律的改变之上,但几乎也都是受其功利主义的思想的影响。

(1)主张废除英国的上议院,只留下代表民意的下议院,实行一院制。目的是要削弱和消除英国政治制度中的君主制因素和贵族制因素,扩大其中的民主制因素。

(2)关于法律改革。不仅立法的原则要改革,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原则代替注重惯例、传统、习惯的历史原则;而且法律的形式也要改革,要改变原来的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的形式,要制定成文法,编撰法典。边沁自己曾草拟了宪法、刑法、民法,他甚至还向美国总统和俄国沙皇写信,表示愿意为其编撰法典。

(四)、主权理论

边沁《政府片论》的主要贡献并不在于他指出了布莱克斯通的内在矛盾,而是他提出了一种继承但又发展了霍布斯的主权理论。

1、什么是主权?

主权,在最简单的意义上指的是绝对与不受限制的权力原则。

2、主权的来源

边沁生活的18世纪正是社会契约论备受追捧的时代,那时的大多数人几乎不加思考就会说出主权来源于契约,正是人们缔结了契约才摆脱了蒙昧年代由无序的社会进入政治社会。社会契约说在布莱克斯通发表《英国法律诠释》之前已经有人提出了,他认为人类社会是由一种自然状态社会到政治社会演进的过程,他说:“社会一旦组成,政府就必然产生。”很多学者认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是边沁却给出了相反的看法。对于主权到底来源于什么?边沁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但我们依然可以综合他在《政府片论》的观点得到,主权并非源自社会契约,而更像是在社会中分成两部分的主体,其中一个主体让渡一部分权利委托另一主体代为行使,所以归根到底,主权真正来源于人们。

3、主权者

边沁认为,主权者在政治联合体中,是习惯于发布命令而不习惯于接受命令的部分。主权者具有一种发布命令的无限权力,同时也有一种无限的免于服从的权力。

此外,边沁还认为主权者的权力是不可分割的。但他所主张的主权者,则可能会受到明确的协议的限制,这只是与别的主权者订立的明确协议。

四、结束语

边沁使功利主义从抽象的概念转化应用于社会批判和改革的社会理论,这是他的最大贡献。功利主义的思潮迅速地影响欧洲思想界,并推进了社会的改革。但许多思想是粗糙的和不成熟的。但在当代社会,边沁在《政府片论》中所体现出的立法改革思想和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衡量政府一切事物合理与否的标准的功利理念,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尤其是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边沁政治思想 第2篇

从杰里米·边沁说起,他被称为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密尔对于边沁和他的功利主义这样说到:

像边沁哪种方式的运用的功利原理,确实成为把我的分散零碎的只是和信仰融合在一起的基本原理。使我对事物的概念统一起来。我有一个信条、一个学说、一种哲学和宗教,值得作为一生的重要目标。我有了一个宏伟的想法,就是那个理论将改变人类的现状。

--约翰.密尔

从边沁提出系统的功利主义直至今天,这种学说仍然活跃在今天的西方,虽然它有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等下我们也可以试着稍加思考,不过,功利主义仍然风采依旧。

(一)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亦称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哈奇森与休谟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以及休谟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首先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他被认为的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1871年他的代表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在伦敦出版,功利主义的原则第一次得到了明确的表达。继边沁之后,他的学生密尔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发展和修正。

(二)杰里米·边沁

(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

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边沁出生在一个保守党律师家庭。他被视为一个神童,因为他作为一个初学走路的孩子时便已在父亲的书桌边阅读起英格兰历史并且在三岁就开始学习拉丁文。

边沁在1760年入读牛津大学的女王学院并在1763年和1766年先后取得他的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他修读法律并于1769年获得律师资格,但他很快就认为英国法律缺乏理性基础而厌倦了。他认为英国法律是就事论事,主观武断。他希望法律的指导原则能从科学中汲取营养,而不是像18世纪那样为纯粹的特权、自私和迷信所支配。在得到父亲的允许和帮助以后,边沁开始研究法律并着手写书。《政府片论》是他最早发表的一部著作,也是第一部较系统的将功利原则运用与政治思想领域的著作。

在边沁的一生之中,他曾先后提出或支持过以下的观点:(1)个人以及经济的自由,(2)国教分离,(3)言论自由,(4)女性的平等权利,(5)废除奴隶制度和体罚(包括儿童),(6)离婚权,(7)自由贸易(8)爱高利贷,(9)同性恋的合法化。

由边沁发展出来功利主义学派有着一些重要的追随者,他们是:詹姆士·穆勒、其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和包括罗伯特·欧文(社会主义的奠基人之一)在内的一些社会改革者。

(三)主要著作

1776年发表《政府论断片》

1789年在英国发表其杰作《道德和立法原则概述》,因而闻名于世。

1811年用法文发表《赏罚原理》,后分为《奖赏原理》和《惩罚原理》,用英文出版在俄国时用书信体裁写成《为利息辩护》一书。

1823年,大力支持宣传哲学激进主义的《威斯敏斯特评论报》出版。

晚年著作《宪法典》,生前未及完成,仅第一卷于1830年出版。

由友人和学生整理出版的著作有:《谬误集》、《司法证据原理》、《新逻辑体系》、《义务学》和《行为的动力》等。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导言

前言

第一章 功利原理

1.人类由快乐和痛苦主宰

2.什么是功利原理

3.什么是功利

4—5.什么是共同体的利益

6.什么是符合功利原理的行动

7.什么是符合功利原理的政府措施

8.什么是功利法规或功利命令

9.什么人是功利原理的信徒

10.如何理解应当和不应当、对和错等等 11.无必要亦无可能证明该原理正确 12.但难得有人始终如一地遵从该原理 13.绝对无法首尾一贯地反驳该原理

14.为克服对该原理所持的偏见而需采取的途径

第二章 与功利原理相反的原理

1.功利原理以外的所有其他原理一概错误

2.一项原理可以什么方式成为错误的 汉

8.禁欲主义原理从未被上述任何一类人坚定地应用于政府事务

9.禁欲主义原理恰恰来源于误用功利原理

10.禁欲主义原理绝对无法贯彻到底

11.什么是同情和厌恶原理

12.这与其说是实在的原理,不如说是对一切原理的否定

13.厌恶原理的信徒有何种情感

14.就是非标准而形成的各种理论体系皆可归结为该原理

15.该原理往往会和功利原理相符

16.该原理最易失之严苛

17.然而在某些场合失之宽纵

18.什么是神学原理?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原理

第三章 快乐和痛苦的四种约束力或四种来源

第四章 如何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

第五章 快乐和痛苦的类型

第六章 影响敏感性的状况 第七章 一般人类行动 第八章 意图 第九章 知觉

3.什么是禁欲主义原理

4.什么人是禁欲主义原理的信徒

5.该原理在某些人那里出于哲学缘由,在另一些人那里出于宗教缘由 6.宗教狂奉行该原理的程度甚于道德家

7.该原理的哲学表现在文人雅士中间影响最大,其宗教表现则最吸引俗人粗

第十章 动机

第十一章 论人类的一般性情

第十二章 有害行动的后果

第十三章 不适于惩罚的情况

第十四章 惩罚与罪过间的比例

第十五章 一套惩罚所应有的特性

第十六章 罪过的分类

第十七章 刑法的界限

(四)作为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石的----功利原理

系统的功利原理,最早是在边沁匿名发表的第一步著作《政府片论》中被提出来的,该书在形式上批判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律诠释》。边沁认为,布莱克斯通对法律的叙述,至多不过是说明法律的现状,实际上是在阐述的伪装下为现状辩护。而法理学的真正职能是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目的在于求得改进。这种批判的标准只能由功利原则提供,即只能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标准去判断是非。在《政府片论》中,边沁在评论布莱克斯通对法律所作的分类时指出,在法律科学中,一种自然的分类应当首先抓住那些我们称之为法律或制度的目的与行动的趋向或背离幸福的特性。法律制度之趋向或 背离幸福的性质,是最容易吸引观察者并抓住他们注意力的。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就是功利.而背离幸福的倾向则是祸害。关于法律特别有所规定的行为,惟一能使人们清楚地看到自己所追求的行为的性质的方法,就是向他们指出这些行为的功利或祸害。

而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功利原理得到了进一步的阐释,边沁在第一章就明确地提出什么是功利原理,他说

‚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者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这里有几点需要加以说明:

一是这里的利益相关者不仅指个人,还指一般的共同体,至于二者利益的关系,如果没有个人的利益,就没有共同体的利益的存在。同时,又不能局限与个人利益,应当建立“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把个人利益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起码不能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二是如何理解这里的幸福概念,以及它与快乐的关系,“幸福就是最大的快乐和最小的痛苦的结合” 边沁是这样定义的,‚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样一个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痛苦、祸患或不幸。如果利益相关者是一般共同体,那么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个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 三是功利原理不仅是知道私人伦理的法则,而且是政府从事实践工作、指定各项措施的原则,这就突破了私人伦理的局限,把它应用到立法、行政等领域,而后者才是边沁真正使之发挥作用的场所,他的立法理论就是以这一原理为基础的。

(五)作为功利原理的理论基石的----苦乐原理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的一开始就声明:功利原理承认人始终被快乐和痛苦所支配,并且仅仅把快乐和痛苦当做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的基础。他说: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支配,但实际上他照旧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 也就是说,边沁首先确认所有的人都受快乐和痛苦主宰,都有一种趋乐避苦的自然天性,由此得出了他的功利原理,即一种评判人的所有行为的标准。一种行为是否合理,关键在于看它是否导致了人的快乐或幸福。于是,功利主义内在地包含了快乐主义,因为功利原理说到底就是快乐或幸福原理。

(说到这里,我们也许可以思考一下是否真如边沁所说的那样,人们做所有事最后的动因都是趋乐避苦的,有没有违犯这一原则的例子?)

舍己救人,边沁会说,帮助别人时你得到更大的快乐。

虔诚的动机,他说,看圣经里对天堂和地狱的描述,那就是趋利避害最好的写照,可见创造宗教的人就非常了解人类的这种心理,不然他们不会用哪种方式描述天堂和地狱。

不过有一个例子,是一个叫罗伯特诺齐克的人提出的,就是假如有一种机器可以和人相连接并且控制你的感受,让你一直保持快乐。(各种提到的快乐)没有任何痛苦和副作用,那你愿意将自己与那个机器永远的相连接么。这样你一生都在快乐中度过。为什么人们不愿意?

1缺乏自我控制和自由,失去自由将是一个很大的痛苦。

2人们不能确定到底结果如何,谁来控制电脑?这种不安全感。也是痛苦的来源。

对快乐的论述古已有之,而边沁的不同之处在于从感觉经验出发,对快乐进行分类计算,建立了他苦乐原理。他的快乐是从经验中观察总结出来的,并对快乐进行了归类。

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通常有四种可辨认的来源,它们分别是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而且每一种来源的痛苦和快乐都能对法律和行为规则产生约束力。自然的约束力来自寻常的自然过程,既没有人为的干预,也没有最高存在的非凡介入;政治的约束力来自代表一个国家机关行使权力意志的人控制;道德的约束力来自共同体内某个人的自发意向,没有任何已确立或者共同商定的规则的根据,亦称为俗众的约束力;宗教的约束力则来自最高的存在,无论是在现世还是在来时所产生的力量。在四中约束力中,自然约束力是政治和道德约束力的基础,而宗教的约束力如果是在现世对人的苦乐产生影响,那么也要通过自然约束力起作用。可见快乐和痛苦可以因为人类生活中的各种力量而产生,这些都是可以观察和体验到的,除了宗教约束力对人的来世的影响。苦乐可以有不同的来源,性质上都是相同的,只有量上的不同,正因为如此,它们可以进行比较和估算。

对快乐和痛苦的估算要考虑到七个方面的情况①强度②持续性③其确定性和不确定性④其邻近或偏远⑤其丰度,指随同感觉而来的可能性即乐有乐随之,苦有苦随之⑥其纯度,指相反感觉不随之而来的可能性,即苦不随乐至,乐不随苦生。⑦广度,即苦乐可以影响的人数。其中强度和持续时间这两个指标最重要。

对单独一个人来说,一项快乐或痛苦的值多大多小,他认为依据这项快乐的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邻近或偏远这四种情况来确 定。也就是说,要估算一项快乐或痛苦的值,我们需要考虑它的强度、持续的时间长短、确定性或不确定性,以及它的邻近或偏远。这里所谓的邻近与偏远是指快乐或痛苦的发生在时间上的远近。这是在估算每一项快乐或痛苦的时候所要考虑的四种情况。在单独估其一项快乐或痛苦的值时,并不需要考虑后两种情况。仅仅是在估其一项行动究竟会带来多大的快乐或痛苦时,才需要把它引起的快乐或痛苦的丰度或纯度考虑进去。对一群人或一些人来说,苦乐值的大小,除了需要考虑前面六种情况以外,还需要考虑快乐或痛苦的广度。

此外,边沁把苦乐分成“简单”和“复杂”两类。他把简单快乐分为以下共计14种类型:(1)感官之乐;(2)财富之乐;(3)技能之乐;(4)和睦之乐;(5)名誉之乐;(6)权势之乐,(7)虔诚之乐;(8)仁慈之乐;(9)作恶之乐;(10)回忆之乐;(11)想像之乐;(12)期望之乐;(13)基于联系之乐;(14)解脱之乐。他同时把简单病苦分为12种类型:(1)E乏之苦;(2)感官之苦;(3)棘手之苦;(4)敌意之苦;(5)恶名之苦;(6)虔诚之苦;(7)仁慈之苦;(3)作恶之苦:(9)回忆之苦;(10)想像之苦:(11望之苦;(12)基于联系之苦。简单痛苦的第12项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初版中没有,是在1823年版中增补的。边沁自信以上列举的这些苦乐类型,是人性可感觉的若于简单苦乐的一分完整的清单。而“复杂的苦和乐”是由数种简单的苦和乐汇合而成,复杂的快乐是简单的快乐在量上的扩大,它们之间并没有质上的区别。小孩子的游戏所提供的简单快乐和诗歌所构成的复杂快乐在性质上并没有区别。

而事实上,大家认为快乐是否存在质上的区别? 似乎密尔在这点上对边沁的理论作出了修正。

边沁对快乐的分类及其计算,都是想把行为的标准建立在客观量化的基础之上,用苦乐计算的结果来决定行为的取舍,衡量行为的价值。他反对形而上的思辨,把自己的研究建立在经验分析之上。虽然对快乐的计算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但是在苦乐的七个特征当中,有一项即强度,却无法找到度量的方法,强度又是估算快乐的重要指标,简单快乐和复杂快乐之间的界限也是模糊的,缺乏确定性,同时,也缺乏一种衡量体系来检验这种估算的结果正确与否。尽管这样,快乐估算方法贯彻边沁整个理论体系,理解这一方法,是理解边沁的前提。

(六)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在阐述功利原理的时候,发觉这个名称有诸多不便之处,主要体现在“功利”一词不像幸福那么清晰的表达快乐和痛苦的概念,它也不引导我们考虑受影响的利益的数目,而这两点却是边沁功利原理的核心内容,整是因为这种表达上的却是,边沁考虑换一种提法,‚我在《片论》中使用的功用原理,是从休谟的论文中借用过来的……我和休谟的不同之处在于,他用这个词描述的是‘是什么’,我则是‘应当是什么’,那之后,佩里没有注意到,我也在用这个词,并且是在我使用这 个词的意义上来用的。我所做的就是吸收普里斯特利的概念—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管是他本人也好,还是其他什么人,都没运用过这个概念。‛ 可是,“最大多数人”这个概念可能比“功利”还要模糊,容易给人们的理解造成一定的困难和混乱。最后边沁又将概念改为“最大幸福”原理,他思考过后,对“最大多数人”给出的最终解释是“政府在任何情况下的目的都是组成它的个体的最大幸福”。他始终没有得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称谓。

由此,边沁的功利主义又称为“最大幸福原则”边沁认为,边沁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一切社会活动都建立在快乐和痛苦的基础之上的,这些感情是以善恶为划分标准。边沁主张的善就是一般幸福,而且每个人总是在追求自己的幸福,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就是最大幸福原则。边沁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提出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是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总和,个人利益才是具体,不能因为抽象而牺牲具体。如果个人利益都牺牲了,那就没有社会利益可言了。所以,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是以社会利益为起点,以个人利益为终点。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有冲突时,只能按照功利原理取大舍小地实现社会利益,因为社会利益意味着更多的快乐和幸福。

此外,根据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边沁在其法律思想及其他思想上都得到了现如,立法的目的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性情的好坏取决于效果,取决于增大或减少社会幸福方面的效果。”这些主张都能够体现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

根据这种最大的原则,将会如何,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两个人A和B。A比B的效用大,那为了增加这种最大幸福,大家应该把所有书都给A。这好像涉及到了分配的问题。同时让我联想到过去我在经济学中学到的一个规律: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就是指。。

由此功利原则似乎仍然合理,因为人们不可能把所有的东西都给同一个人A。

那现在我们来聊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一个穷人很可怜,一个富人很有钱,那么根据功利原则我们应该如何。拿到两人的效用平等为止。

这是功利原则带来的财富分配问题上的问题,这是一种向下分配的原则。这样就对富人造成了一种巨大的冲击,想象,假如你是那个富人,你愿意这样么?事实说明很多富人,宁愿把财富毁掉也不愿意分给那些穷人。

这样我们是不是陷入了某种悖论?遵循功利原则之后,将减少社会的最大幸福。富人会降低积极性,那么最大幸福就会减少。这是个有趣的问题,后来也有不少人在研究和探讨这个问题。

(七)自然主义思想 边沁在早于达尔文(1809-1882)半个世纪前就写下了他的准则,并以人类生存的需要为基础,他认为这种趋利避害的原则,有一个自然的生物基础。尽管前面我们提到他认为快乐和痛苦有政治、宗教、道德等来源,不过他认为其实这些都是次要的。物质上的,作为政治,道德和宗教的基础也包含在其中。

他还提出,人们会被功利原则所束缚,就像自然法则会无意识的束缚人的身躯一样,当我们对于行为的解释与效用原则不符时,我们也会感受到这种束缚。

他在《经纪人的心理学》中提到:

‚如果我们没有遵守功利主义,人们就不能继续存在了,及时不在几天或者几周之内,但在几个月内,我们会需要它‛ 也就是说,功利主义表达了我们作为生物的客观利益。

以上是一些关于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也许边沁是这样一位思想家,即使再他死去的一天,也没有一个人会完全地被他说服,但是他存在的价值不容忽视。在功利主义上,他吸引你去了解这种观点,并且最终你会给它加上一些限制,因为边沁的理论也许超越了某种限度,如果人们一直试图去发展和修正这种理论,你将会看到它的巨大影响和作用。

(八)对边沁功利的阐发和修正

1密尔的发展与修正

2密尔之后西方伦理学家对功利主义的继续阐发和修正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的现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得到全面发展。主要的新功利主义伦理学家,除了英国哲学家威廉斯,还有在英国受教育后迁居美国或澳大利亚的哲学家如麦金泰尔、斯马特等人;也有纯粹土生土长的美国人布兰待、罗尔斯。这些学者理论修正的出发点或者理论批判的对象,都是英国古典功利主义即边沁功利主义理论。这一时期西方伦理学界对边沁传统功利主义的阐发、修正和补充,主要采取了行为功利主义、准则功利主义和社会契约功利主义这三种形式。1行为功利主义

行为功利主义与传统功利主义有最直接的继承关系。边沁的古典功利主义理论是行为功利主义的早期形式,密尔的理论是带有某些准则功利主义特点的行为功利主义,西季威克的理论则是典型的行为功利主义理论,在西季威克之后的伦理学家如摩尔等人都遵从行为功利主义的方向。秉承传统功利主义的基本主张,行为功利主义坚持用行为的最后的实际效果来评价行为的道德价值;但又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元伦理学派的批评,采纳非认识主义的立场来分析道德行为,不再把道德看成是与人的情感和态度无关的纯理性的功利计算。这样,行为功利主义便使自己成为从古典功利主义向现代功利主义过渡的第一个环节。行为功利主义最著名的代表是斯马持,其代表作是《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概述》。在这本书中,斯马持 重申了传统功利主义的两大基本原则,即效果论原则和最大幸福原则,并根据反对者的批评对上述两太原则做了某些修正和补亢。2准则功利主义

准则功利主义不赞成行为功利主义把对效果的可能性的理性计算作为行为选择的惟一依据,而主张合理吸收义务论和元伦理学的某些积极成果,来弥补传统功利主义的不足,并建立适合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生活的道德规范体系。推则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美国的布兰特,他在1959年出版的《伦理学理论》一书中较早地对行为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做了区分,后又在1979年出版的《善与正当的理论》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准则功利主义的基本主张。

3.社会契约功利主义

准则功利主义为了摆脱传统功利主义的困难而援引义务论的积极成果并取得了实际的成效,但是准则功利主义尚未能彻底解决功利追求与道德义务的统一问题。于是便出现了一种试图从契约义务论出发来解决这一难题的理论倾向,其代表人物就是罗尔斯,其代表作就是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

边沁政治思想 第3篇

一、功利主义逻辑理据

(一) 功利主义是资产阶级需求变化产生

边沁对布莱克斯通的批判是资本主义民主制的需要产生。首先, 18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需要新的行为标准。在边沁构思《政府片论》的时候, 英国资产阶级的政治大革命已经成功了近100年, 另一场意义同样深远的工业革命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在这场新的革命中, 资产者扩大再生产, 追求巨额利润。他们的目标, 是把一切都迅速地资本化。凡有助于这一目的的必然加以提倡, 凡有悖于此的, 必然不可容忍。此时, 资产阶级迫切需要一套新的价值标准为其追求财富的行为提供证明。而资产阶级政治大革命“自由”、“平等”、“公正”的自然法理论显然难当此重任。其次, 英国的政治法律改革需要新的指导原则。当统治阶级有了新的价值追求以后, 他们所要求的自由、平等已经不再是早期抽象的自由、平等, 而是一切社会领域的平等, 尤其是经济领域中不受政府和法律约束的绝对的行为自由。为保护这一自由, 就需要以新的原则对现有的政治法律制度进行改革。所以, 一种适于民众心理渴求与憧憬的、能带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理论就显现出来[2]。

(二) 功利主义更加注重社会效用

《政府片论》作为边沁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是他的功利原则的最重要的成果。边沁通过功利原则向人民展示了全新的法律准则, 也为政府提供了评判自身的标准。边沁说, “功利原则的价值不在于创造方面, 而在于批判方面, 它的作用在于作为一种检验标准, 而不在于作为一种胚芽”。[3]边沁认为社会契约论纯属虚构, 在《政府片论》政府形成中指出“虚构的理由现在已经过时了, 以臆在这个名义下, 也许得到过容忍和赞许;如果现在仍试图使用的话, 它就会在更严重的伪造或欺骗的罪名下, 受到谴责和批班次。”[3]这表明他更加注重社会效用而取消了原始的社会契约。

(三) 政府正当目标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有时把他的原理说成是最大多数的最幸福, 有时又简单地说成是最大幸福的原理”, 这说明边沁是一个人民主权论者。[3]他认为在政治活动中要遵循功利主义的基本要求:政府存在的正当性应该通过谋求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和利益来实现。边沁从这个基本的角度出发, 得出了许多他自己的独特见解:平等并不是目的追求, 它只是人民追求最大幸福的一种价值手段;自由仅仅是安全的一部分, 它应该在普遍安全实现后在进行实现, 因为法律要达成目的必须要牺牲自由为代价;民主只是一种政治手段, 通过这一手段让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矛盾趋于最小化, 最终目的是让最大多数人都能获得最大限度的幸福。边沁功利主义的政治哲学把关心的重点由国家转向了社会, 指出一般性条条框框并不能限制政府职能的广泛性, 能对政府职能进行干预的唯一前提是干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了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在政治领域中进行的立法和司法改革都应该和功利原则相符合, 使得法律能全面而有效的规范人们的生活。

二、功利主义逻辑理据对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启示

(一) 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以民众幸福为最终价值取向

在《政府片论》中, 边沁从当时的社会时局出发, 认为社会契约论已经过时, 他期望政府是务实的政府, 而不是无所作为的政府;是把人民主权当做其进行政治服务的前提, 政府的权力不能凌驾于人民的权利之上。相对于无政府的状态而言, 民主政治社会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为了现秩序价值和公共安全价值而达成的妥协, 目的是为了追求大多数人的更大的利益, 而政府公共权力的源泉是公民神圣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是具有相对性的一种理性政治权威, 公共权力依附于公民权利所以必须服务于公民权利;公民之所以选择服从公共权力是为了维护自身权利的实现, 政治服从应该是一种理性的自愿服从[3]。如果统治者想要长久的实现民众对自己的服从, 就要从人民的角度出发进行相应的政治活动, 让人们在人民主权政府的良好管理和服务下实现平等、自由、幸福。由此可知, 功利主义凸显了边沁构建人民主权的强烈情怀和理想。

(二) 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坚持人民主权观念

边沁认为:对政府的权力要进行有效的限制, 只有政府的权力是有限度的, 人民才有可能服从政府的权力。而且人民权利对政治的服从是主动和被动相结合, 政府的运行必须遵循这一规律。如果政府的行为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相违背, 那么大多数的人民就不会选择对政府进行服从。他认为, 统治者的权力是要受到人民权利的限制的, 因为人民可以去选择更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统治者, 权力的滥用必然会导致自己的灭亡。所以, 他一直希望能够调和政府权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最为重要的手段就是以法治代替人治, 并且以法律对统治者的权力进行限制从而防止权力的滥用。而且保证民众有推翻损害自己利益和幸福的统治者也为人民主权奠定了基础。边沁的政治法律思想和政府改革观念, 不仅推动了英国政治改革, 而且对世界范围内的民主政治进程具有指导意义。

摘要:《政府片论》是英国近代著名法律思想家和法制改革家边沁的重要著作。书中, 边沁以实在的“功利”取代了抽象的“理性”, 批判性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的功利原则, 将功利主义作为衡量政府运行好坏的一把尺子, 以功利原则作为工具构建新的民主体系, 为审视民主化思潮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对建设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民主

参考文献

[1][英]边沁.政府片论[M].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 (3) :120.

[2]羊许益, 刘俊.<政府论><政府片论>的逻辑及其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启示[J].领导科学, 2004 (4) :33-34.

边沁法律思想之研究 第4篇

关键词:功利主义;法律改革

一、边沁法学思想的哲学基础:功利主义

从哲学上说,功利主义是一种以理性为依据的规范学说,主张必须从行为的效用和有用的结果上来判断人的行为。边沁承认,功利原理是其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基石,而所谓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一种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是非难任何一项行为。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简单的说,对个人行动与政府措施的评价,都完全可以以其是否能够增大或减少"幸福"作为标准。为什么功利原理具有如此崇高的地位,能够取代以往一切对政治、法律、社会制度评判的标准呢?边沁认为,这是人天性中"趋乐避苦"的趋势所决定的。在他看来,"自然把人类置于两类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想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此定夺。凡我们的所言、所行、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人们可能口头上不会承认受快乐和痛苦的观念所主宰,但事实上,我们的行为的所有根据却都是按照这一要求来进行的。"功利原理承认这一被支配地位,把它当做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基础。简而言之,功利主义原理的提倡和与功利主义的确立,使得道德标准和人的欲望结合起来,成为可以受人感知、所预测、所实现的行为规则。至少从边沁的观点看来,它与"正义"、"理性"、"正当"等久为人们所尊崇、信奉的观念相比,"快乐"和"痛苦"的提炼,更加符合人们的认知习惯和生活感觉,因而可以成为一种四海之内皆准的真理。

那么,功利主义道德理论的提出,与边沁的法学思想又有何关联呢?

(一)功利主义是思考法律问题的元点。法律是一种治国方略,而法律的正当性则必须通过伦理学上的根据加以证明成。在边沁之前的启蒙思想家的学说中,法律的正当性往往是通过自然法、契约论来加以证成的,但边沁认为,这些大词虽然并不明确地故作玄虚,而然"它们只是在有气无力地坚持要被当做关于它们本身的实际标准看待,而且似乎满足于有时被认作表示有关问题符合标准,不管该标准是什么"。就此,必须转移法律问题的视角,用新的标准来代替"真正理性"、"天然正义"、"天然公平"等不着边际的字眼。这一新的标准就是"功利"。边沁针对人们不加区别的使用自然法作为法律的正当标准这一现象,明确指出:"在大多数场合说功利更好:功利这词更为清晰,更明确的指痛苦和快乐"。

(二)功利主义是解构法律的制度的准则。边沁指出:"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我们称之为它的功利,而其中的背离倾向称之为祸害。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行为,惟一能使人们清楚地看到自己所追求的行为性质的方法,就是向他们指出这些行为的功利或祸害。总之,这是使得得到满足的惟一方法"。正因为如此,功利就成为一项调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它可以用来控制并指导这门科学研究的某些制度或制度组合体的分类。惟有用这种原则来解释这些制度的组合体所具有的名称,才使得它们的分类变得清晰而令人满意"。简言之,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和解构,只有通过功利原则才得以可能。

二、以推进法律改革为基调的法律观

如前所述,"功利主义"是边沁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边沁至始至终以这一哲学观念为纲,分析法律的概念、特征及运作问题。在他看来,"功利规定与普通法的运作之间,不存在任何公然的抵触,更谈不上恒久不变的对立"。以下我们通过边沁的著作,来分析其就法律问题所做的主要论述。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是什么?法律的组成部分是什么?在边沁看来,这是一个逻辑的、观念的、理性的问题,而不是对有形文本的描述。当然,法律在未定义的情况下,是个抽象的集合名词,若有所含义,只能是一项项法律聚集起来的总和。其所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1、有关法律的支配范围。2、它们负责控制其行为的那些人的政治性质。3、它们有效的时间。4、它们得以表达的方式。5、它们涉及的处罚种类。然而对于法律的探讨,不仅仅是限于现状的描述,更必须基于法律的本质,正是源于对法律这一本质的属性的反思。边沁指出:"被承认有权制定法律的个人或群体为法律而制定出来的任何东西,俱系法律"。这一概念所包含的法律本质要素有二:主权者与强制。按照边沁的理解"主权即最高统治权",其行使者为共同体内一个人或一群特殊的人。

(二)法律的起源。边沁之前有关于法律的起源,流行说是社会契约论。然而,边沁则认为,社会契约论纯属理论上的虚构,但实际上,人类不可毁灭的特权不需要建立在幻想的不稳固的基础之上。为此,边沁必须寻找另外一种法律解释起源的基础,在他看来,那就是"恐惧"。边沁认为政治之类的事物,是在人类发展较晚时才出现的,未经教化的众生,起初能自愿地服从少数人的统治,可不是因为这个。法律也是如此,现存的法律是恐惧的产物,而那些较少理性的动物缺乏人所有的那种手段来利用这种恐惧。法律既然是源于人心里上的恐惧而形成的防恶机制,那么它就必须会以对人的损坏为代价。边沁指出:"所有的处罚都是损害的,所有处罚本身都是坏的。"换句话说,那只是因为它可能排除更大的恶。然而,边沁非简单的法律报应论者,并且实行处罚的节制。

(三)立法的思想。1、立法的目的。作为一项为社会定规立制的理性活动,立法必然蕴含着相应的目的在内。那么,如何来确定立法的目的呢?边沁指出:"已经表明,组成共同体的个人幸福,或曰其快乐和安全,是立法者应当记住的目的,而且是惟一的目的。它是惟一的标准,依此应当在立法者确定的程度上,使得每个人都将自己的行为规范得符合该标准。"所谓"快乐"和"安全",即立法能为人们增进幸福以及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是评判立法的惟一标准,更是立法者的惟一目的。2、是立法限度。如前所述,边沁将立法者视为主权的行使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可以肆无忌惮地制定法律。在边沁看来,立法者制定法律的权限必须受到相应的限制,这也是常说的立法限度问题。在边沁看来,立法与私人伦理学和私人教学不同。私人伦理学的任务在于教导每个人以什么样的方式在日常生活中指导自己的行为。立法虽然同样关注人们的幸福,然而它们却不及个人的日常生活。简单的说,从道德上而言,每个人都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争取他本人及同类的幸福,而然立法者却不能将上升为法律要求。立法的正当范围是什么?边沁将之界定为"仅仅是一切人、或范围很大的而且属性稳定的各类人可以以某种参与那些行为的概括。"这实际上是对立法对象所做的界定。具体而言,立法所要干预的行为包括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普遍性。立法不是针对某些人的特定行为而做出的。第二,常态性。即法律所规制的行为必须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反复印证,取得经验性的数据支撑。第三,抽象性。法律毕竟不是行为大全,它只能就人的行为的概况来确定一般的规则。

参考文献:

[1][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宏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2][英]边沁:《政府片论》,沈书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边沁政治思想 第5篇

一、边沁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简析

(一) 立法原则

第一,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边沁的法律思想是从功利主义原理出发的。在他看来, 人类受快乐和痛苦两种因素的主宰, 我们实施的任何行为都由这两个因素来支配, 任何人都逃离不了这两者的约束和牵引。功利主义原理就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 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 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1。法律应该以社会的实际需要、客观事实为依据, 同时也要以此作为判断法律是否能够发生实际效用的标准。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机构, 其行为也应遵循该原则。任何行为都应该以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立法活动自然也不例外, 同时应以立法在当时及未来产生的实际社会效果来判断其是好是坏, 并根据判断结果决定法律法规是否需要修改或废除, 以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功利主义原理作为边沁立法理论的核心, 贯穿立法的始终。

第二, 保护私有财产原则。立法应当保护人们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 其中安全是最主要的, 如果一个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也就无需谈论他的生存、富裕等问题。安全是人们进行其他社会行为的前提, 而私有财产权得到保障是人们感受到安全的基础。私有财产是公民在社会中生活所必备的物质条件, 物质安全得到保障才能使公民在社会中安心地生活和工作。与此同时, 对个体的私有财产给予保障也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途径之一。

(二) 立法技术

除了立法原则外, 边沁对立法还提出技术方面的要求。首先, 法律要具有完整性特点。一部法律的内容应该是完整无缺的, 不需要其他解释、批注和判例做进一步补充的, 只有这样的立法才是完整的。其次, 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特点, 对大多数人都可以适用, 而且是这大多数人都能够做到的, 法律不能仅针对少数人, 也不能强人所难。再次, 法律应该富有逻辑性。一部法律的语言和内容都应该是富有逻辑性的、首尾呼应的, 同时还要采用合理的结构。最后, 法律应当具有准确性特点。法律是调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 必须要采用规范、确切的语言, 不能采用引人误解、矛盾的字句。在边沁看来, 只有符合上述特点的立法才是科学、有效、能够实现大多数人幸福的法律。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的现实价值

(一) 边沁的立法思想对当时英国的现实意义

18世纪中期英国工业革命促进了工业的发展, 资产阶级与旧贵族的矛盾由此开始尖锐, 社会问题越来越多。但当时英国的法律数量庞杂, 内容含混不清, 法官有极大的裁量权, 司法裁判的权威受到影响, 为此边沁提出制定法典及审判公开等制度, 同时提出“模范监狱”概念, 试图建立一种新型的监狱管理模式, 该想法因旧贵族的阻碍而夭折, 但后来被其他国家采用, 如少年监狱等机构的设立。边沁还提出了普选权的观念, 他认为每个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 他们的苦乐感受能力也相同, 每个人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同样重要, 因此, 当某些人获取某种利益或权利时, 就没有理由不让其他人也得到同样的权利, 即普选权是合理的2。为普通大众、工人无产阶级争取选举权提供了坚实的思想武器。

边沁在世时, 他提出的法制改革系统没有实现。但在他死后, 英国一系列的改革都受到了他的影响。其中, 比较大的改革有1832年英国法律改革草案的实施, 及后来的刑法和监狱的改良, 济贫法的变更和卫生法的订立3。

(二) 英国当时与我国当代社会现实的异同

当时英国与当今中国面临的社会和法治问题有很多相似之处。首先, 两者都大力发展工业。科技均处于快速发展时期, 工业化水平不断提升, 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亟需相关的法律来解决。其次, 现行法律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当时英国法律数量庞杂, 内容含混不清。我国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指出, 我国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 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 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4。最后, 当时英国司法机关有着极大的裁量权, 司法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我国的司法也存在着很多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的现象, 目前来说, 还有一些人民群众对执法和司法中出现的腐败、不公平等问题有着强烈的反应。5

(三) 援引边沁的立法思想作用于我国的可能性分析

边沁的立法思想促进了很多国家的法律改革, 因而将其适用于我国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的。从理论上来说, 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立法是为人民群众谋福利的, 这与边沁的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是不谋而合的, 而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权也是人民意志的重要体现, 由此可见我国的立法宗旨与边沁的立法思想是有很大相似之处的, 可以用边沁的立法思想对我国具体立法进行指导。

从实践上来说, 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所提出的, 我国法治建设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问题, 很多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 可操作性较差, 因此直接导致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出现问题。边沁认为立法应当条理分明地组合事实, 再进行紧密的分析, 为了防止事实被模糊的专有名词搞混淆, 边沁非常并且肯定是过分地关注用“双分”或“两分”法来进行分类和分割, 以便详尽无遗地概括和分析一个既定的研究领域6。因此适用边沁的立法思想可以解决我国目前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三、边沁的立法思想对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意义

(一) 边沁的立法思想与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契合点

2014年4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环保法修订案, 这对于中国环保工作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从理论上来说, 修订案加大了处罚力度, 弥补了很多空白, 提高了公众参与的力度, 与边沁的立法思想在理论上有契合之处。环保法第一条规定,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公众健康,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7保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都是环保法的立法宗旨, 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 都是在力求实现最大多数公民的最大多数幸福。

从实践上来说, 首先, 新法体现了边沁立法思想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和保护私有财产理论。新法专门规定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的民主性及社会力量的重要性得到了国家的重视。环境问题是关系到生活、生命及健康的重要问题, 因此具体的解决过程需要人们的参与和支持。新法出台前, 有关机关就在网络上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出台后的新法更是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权利。此外, 新法还明确规定要保护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被检查者的私有财产, 在法律条文中对此明确规定有助于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 边沁的立法思想重视法律的实际功效。新环保法提升了处罚力度, 环境监管部门不仅可以直接对企业进行查封、扣押等, 还可以对污染企业进行“按日计罚”, 废除了罚款数额封顶的规定, 藉此提高企业对环保工作的关注力度, 从而实现环境治理的目标。新法为实现环境的长久、可持续发展, 规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措施, 不再过于原则化, 它以基础性环境保护法律的姿态赋予了一些机关相应的处罚权, 弥补法律空白, 消除一些模糊不清的界定, 这些完全是从法律的实效性角度来进行考量的。

(二) 对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完善的具体指引

尽管新《环境保护法》有许多突破, 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通过对边沁立法思想的借鉴, 我国环保法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可以得到进一步提高。

首先, 从立法体系来说, 新《环境保护法》是作为一个基础性的法律出台的, 依然存在着很多原则化、抽象化的内容, 缺乏明晰性和可操作性, 需要结合相关的配套细则来形成一套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从而解决其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可以根据边沁的系统立法及立法技术等思想, 制定出一整套完备详细并具有极强针对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由于各地环境问题的差异性和复杂性等特点, 可以根据环境问题的共性制定一个指导性的法律规范, 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该行政区域内环境问题的特点, 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具体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 并报全国人大审批, 各地级市也可根据当地环境特点制定适合本地方的规章, 对如何防治和监管环境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由此就形成了既具有广泛覆盖性又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自上到下的一套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对环境问题的预防和治理有着重要意义。

其次, 从立法技术上来说, 边沁主张完整性、普遍性、逻辑性、准确性的立法, 要求采用科学的法律术语, 且不能带有任何主观感情色彩。这对于改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模糊性和含混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立法中应力求采用专业的中性法律语言, 避免模棱两可条文的出现, 同时法条相互之间要具有一定的逻辑性, 且应是大部分公民都可以实现的。立法技术的提升对于既具有法律色彩又具有技术色彩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 从立法内容上来说, 《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法。它不是基本法, 其效力等级并不高于一些专项法, 如《水法》、《林业法》等, 在一些具体细节方面与专项法冲突时, 很容易被架空, 得不到实施。因此相关立法机关应明确《环境保护法》在环境法律法规中属于基本法的地位, 防止其成为空谈。边沁认为是否符合功利主义原则是判断法律好坏的标准, 具体体现为法律的实用性如何, 产生的实际效果如何。立法过程中应着重考虑这一标准, 避免制定出的法律实用性较差, 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摘要: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依然存在着很多不足, 相关立法亟需进一步完善。通过研究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并对其作用于我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之后, 得出其提出的最大幸福及保护私有财产立法原则对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边沁,立法思想,环境保护立法

注释

11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58.

22 周敏凯.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思想比较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1.81.

33 袁刚.边沁与英国政治现代化[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6 (5) .

44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EB/OL].新华网, 2015-1-12.

55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EB/OL].新华网, 2015-1-12.

66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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