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创业

2024-06-03

刑满释放人员创业(精选8篇)

刑满释放人员创业 第1篇

真情帮教 重塑人生

---刑满释放人员杨某某个案分析

一、刑满释放人员的基本情况

刑释解教人员杨某某,36岁,初中文化,200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3年7月刑满释放。出狱后,他觉得自己判过刑,坐过牢,怕人说三道四,在邻居的面前抬不起头,不敢出门。家庭孩子多,经济条件不好,生活压力很大,出狱后思想非常消极,整天呆在家里不出门。

二、实行安置帮教情况

了解到这一情况,放城司法所的安置帮教工作人员深入东街村,在村干部的配合下,从思想、政策、物质、感情等方面,深入浅出进行分析,谈心。通过多次讲道理,举例子,对其现在的状况进行劝导,排忧,亲情般的温暖。终于使杨某某走出思想困境,端正心态.明确自己正确的人生方向。为了使杨某某的心能尽快稳定下来,避免其跟随社会闲散人员到处惹是生非,安置帮教小组奔走于杨某某所在村、社,帮助解决杨某某的责任田问题,经多方努力,终于使其有田可耕,有事可做,有粮可食,暂时稳定生活,防止其因无所事事再次违法犯罪。

安置责任田,虽能暂时稳住杨某某的思想动态,但不能使其切底摆脱重新违法犯罪。在谈话中,得知杨某某想开一间小吃店做些小生意的想法。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就积极协调,耐心沟通,帮助其留意商铺场地,进行问题分析和指导,解决商铺筹备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经过大家不懈的坚持和努力,杨某某对安置帮教小组有了新的认识,对新生活也更加充满了信心。可谓是浪子回头金不换。他自己勤奋努力,起早摸黑,依法经营,诚信买卖,慢慢地,他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和理解,生意也一天一天地好起来了,目前杨某某的小吃店已经成为在当地有一定商誉的小商铺了。

杨某某懂得今天的生活来之不易,十分珍惜,在懂得感恩的同时,还不忘回报社会,2014年,他拿出1000元现金,资助自己村里的贫困学生,中秋节期间,又给几户贫困户送去了油和月饼,受到了村民群众的好评。杨某某不止一次表示,没有司法所同志们的热心帮助,就没有自己现在的幸福今天,我一定要积极改造,遵纪守法,回报社会,做一个有利于社会、家庭的合法公民

三、帮教效果

通过一段时间的社区安置帮教工作,收到的效果比较明显,杨某某能够自愿接受社区安置帮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经常汇报近期生活、思想情况,能初步正确人生观,树立服务社会的思想,对社区安置帮教及生活帮助,本人及家属表示深深感谢。感谢政府给予他回归社会和关爱。

点评:放城司法所对刑释解教人员坚持“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网格化”的方针,用爱心去感化他们,用真情去打动他们,用道理去说服他们,用实际行动去帮助他们,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一是把好“接茬关”、“安置关”,确保刑释解教人员心理稳定,对刑释解教人员及时建档造册,签订责任状,成立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对刑释解教人员在监狱、司法所的表现及家庭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为以后开展工作提供资料,打下基础。二是及时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因人而异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三是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赠送法律常识读本,组织学习法律知识等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四是定期进行家访,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动用各种关系做好帮教对象的思想转化工作。五是工作人员要坚持“服务为本、一心为民”的理念,耐心细致开展工作,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改造、监管工作。通过新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本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都走上了劳动致富的道路,有效预防和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了当地社会和谐稳定。

刑满释放人员创业 第2篇

刑满释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进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衔接工作坚持“各负其责、超前落实、密切联系、相互配合”的原则。

第三条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在罪犯刑满释放、劳动教养人员期满解教前三个月,应进一步强化道德、法律、形势以及安置帮教工作有关政策等方面的教育,从实际出发对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并告知本办法等九条的有关内容。

第四条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在罪犯刑满释放、劳动教养人员期满解教前一个月,应填写并分别向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刻苦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和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寄送下列材料:

1.向市、县公安局寄送《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判决书》原件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劳动教养人员出所鉴定表》、《劳动教养决定书》原件。(向市公安局寄送材料只适用于13个省辖市市一级公安局,市内区级公安局不再寄送材料);

2.向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寄送《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劳动教养人员出所鉴定表》,以及其它与安置帮教工作有关的材料。

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因减刑、减期而提前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在其离开监所后7日内分别向市、县公安局和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寄送《罪犯出监鉴定表》或《劳动教养人员出所鉴定表》。

第五条对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参照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地的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在接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15日内,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罪犯出监通知书》或《劳动教养人员出所通知书》的回执寄回有关监狱、劳教所;

2.通知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前期工作。

3.动员其亲属按期去监狱、劳教所将刑释解教人员带回。

第七条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刑满释放、劳教期满时,监狱、劳教所应依法及时发给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发给适应的路费。有严重疾病又无亲属接领的刑释解教人员,可由监狱、劳教所派人送回。

第八条被依法裁定假释或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以及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劳动教养人员,其刑满或期满时,监狱、劳教所应依法办理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手续。负责监外,所外执行监管的公安机关,应在其期满15日之前向同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7日内向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报到。当地公安机关凭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第十条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应及时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的各项措施。责任区民-警要了解、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会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做好帮教工作。对未到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报到的刑释解教人员,应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安置帮教工作机构通报。

第十一条监狱、劳教所每年12月15日前向有关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通报当地次年回归的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案由、刑期(教期)等情况。

第十二条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尖定期赴有关监狱、劳教所开展对本地籍罪犯、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介绍当地的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就业政策等情况。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归社会衔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问题研究 第3篇

关键词:刑满释放,再犯罪,监狱,教育改造

近年来, 很多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后, 由于种种原因, 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给社会安全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而且, 刑满释放人员在再次犯罪的过程中, 往往更加老练, 手段更加残忍, 反侦查能力更高, 在被捕后也更加难以教育, 给公安机关和监狱造成负担, 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

一、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现状

本文所讲的再犯罪, 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段时间的羁押教育改造后, 刑满释放, 后又再次犯罪的情况。当前中国各大监狱中几乎没有不存在因再犯罪而被关押者。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中国监狱的在押犯中, 再犯罪人员平均占到了17%以上, 甚至有不少人是“三进宫”、“四进宫”。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具有明显的特点, 一是累犯占有较大的比例, 刑满释放后5年内所犯的罪一般以强奸、抢劫、盗窃、故意杀人为主;二是中青年罪犯比例较高, 多数人文化程度较低, 以农民和城市无业游民为主;三是再犯罪多表现为暴力型和财产型犯罪。

司法部统计数据表明, 虽然当今中国重新犯罪率居于世界中等水平, 但是在重大的暴力性犯罪中, 重新犯罪的比例竟然达到了70%, 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刑释人员再犯罪的原因, 重新看待我们目前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制度的合理性, 最大程度上最做好预防工作。

二、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原因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原因有很多, 有个人原因, 也有家庭和社会原因, 包括其以前的服刑机构, 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 大多数的服刑以人员文化程度偏低, 生存技能较差, 且企业并不喜欢录用有犯罪记录的人员, 即使勉强就业, 也大多数完全靠体力劳动吃饭, 工作艰苦, 报酬相对较低, 生活十分艰辛, 加上不少刑释人员本身贪图享乐, 好逸恶劳, 吃不了苦, 现实生活没办法满足其欲望, 就会通过不法途径获取钱财, 直至再次犯罪。

其次, 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后, 由于长时间不与社会接触, 在适应社会生活方面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在父母去世或妻离子散后, 或者家人对其不管不问, 漠不关心, 甚至指责抱怨其无能丢人, 会使刑满释放人员心灰意冷, 难以燃起开始新生活的激情, 因为没有了家庭亲人的约束, 刑满释放人员更加肆无忌惮, 自暴自弃。

再次, 监狱在犯罪分子的改造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在实践当中, 监狱在对犯罪分子的思想改造方面的工作却做得有欠缺。尤其是不能从根本上扭转犯罪分子对于金钱和享乐的盲目追求。20世纪90年代以来, 重新犯罪出现了一个新的特点, 就是80%以上的重新犯罪都是财产性犯罪。这就要求我们反思, 监狱是否注意增强犯罪分子摒弃金钱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人生观, 教育其用自己诚实合法的劳动换取报酬, 实现自己人生价值。另外, 监狱对于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的训练严重不足, 总体上过于封闭, 加上监狱大多地处偏僻, 再社会化的条件不足, 使得服刑人员尤其是重刑犯在出狱后很难适应新的生活。

最后, 社会上大多数人都会带着有色眼镜看刑释人员, 使得刑释人员在社会上备受冷眼, 被人在背后指指点点。这使得刑释人员对于重新踏入社会的热情一降再降, 严重者甚至可能因此仇恨社会, 心理扭曲, 陷入深渊而无法自拔。

三、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对策

刑满释放人员是否能彻底悔过改造, 监狱等服刑机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 良好的监狱大环境是预防和控制再犯罪的根本前提和保证。合理科学的监狱行刑制度, 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充分注意:

(一) 改革行刑制度, 合理调控减刑、假释等各种手段的适用。

行刑调控制度, 是指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 应当合理适用减刑、假释等手段合理调整和修正刑罚执行的制度。在我国刑罚执行的实践当中, 减刑适用较多但假释适用较少, 其中原因无主要是假释监督耗费大且监督难度大。一方面,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假释制度的合理性, 不能完全否定其优势, 另一方面, 可以建立合理的机构专门负责监督的工作, 包括缓刑犯、减刑等。

(二) 加强罪犯的再社会化能力。

监狱行刑社会化是当代社会刑罚制度的重要理念。在我国监狱实际执行过程中, 总体封闭, 开放性不足, 过渡性不够。在监狱分类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 把戒备不同程度的罪犯分别关押至高度警备、中度警备和低度警备的服刑场所。这样做, 一有利于分类管理, 分类教育;二能保证监狱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降低国家改造成本。三能使监狱从完全封闭到半封闭过渡, 有利于监狱再社会化的建设。

(三) 对于几个高犯罪率罪名的犯罪分子实行分类管理, 分类教育。

尤其是对于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教育, 更是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入监时, 就应当借鉴国外经验, 对于犯罪分子的背景进行细致的调查, 包括精神状况、身体素质、家庭背景、生活经历、职业方向等等, 只有做好这些工作, 才能帮助监狱更好的针对犯罪分子的个人心理和经历, 因材施教。另外, 在未成年犯的奖赏方面应当适当放宽, 更加重视对其进行亲情感化教育, 充分利用社会和学校的力量对未成年犯进行接力教育。

刑满释放人员回归保护应当是一个社会问题, 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回归工作, 健全出狱人保护制度, 是做好刑释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防止其重新犯罪, 巩固改造成果, 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课题。

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各种矛盾频发的时期, 要保证出狱人员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核心是做好出狱后的就业安置工作。这项工作艰巨、复杂, 有关部门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做好出狱人员回归社会保护工作的制度化、立法化, 保证各项工作有据可循, 有法可依。在加强就业安置的同时, 考虑到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后续监督力度不足, 可以建立出狱人员定期考察制度, 以做到相关部门对于出狱人员在踏入社会的前几年的情况能有比较好的了解, 对其就业、婚姻、生活进行必要的指导、帮助、监督, 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考察期限的长短可以根据刑释人员之前刑期长短、犯罪性质恶劣程度等标准来制定, 以把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念头扼杀在萌芽之中。

对于许多刑满释放人员来说, 家庭和社会的关怀非常重要。当他们走出高墙, 如果迎接他们的是亲人的冷漠, 社会民众的排斥, 难免会在本来就受伤的心灵上留下阴影。家人的关心、社会的帮助,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他们重新开始生活的勇气和信心。再加上给予他们具体的实在的帮助, 平等就业, 没有各种有色眼镜, 使他们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能够有效地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完善和推广社区矫正制度, 充分发挥社会改造的功能。社区矫正就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对于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的机构。社区矫正相比以往的封闭的监狱改造, 最大的区别就是使得犯罪分子处于“正常”的社会环境当中, 十分有利于犯罪分子的再社会化, 最大程度的减少犯罪分子出狱后对社会的陌生感和惧怕心理, 使得再犯罪缺少心理和社会基础, 降低了部分人员再犯罪的危险性。

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说:“教育的艺术不仅仅在于传授知识和本领, 而在于激励、唤醒和鼓舞。”解决好当前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问题, 是一个社会力量多方积极作用的结果。不是监狱机构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仅仅依靠某一方面的力量并不能够实现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目标, 但显然, 不同部门, 不同力量应当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共同向这个方向努力, 我们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 建立合理有效的帮扶制度, 唤醒他们隐藏在内心的善良正义, 鼓励他们面对新生活, 才能使他们真正回归社会, 从而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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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连银, 司景怀.提升罪犯再社会化的能力[J].监狱工件研究, 2003 (5) .

[6]何为民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7]张绍彦主编.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刑满释放人员创业 第4篇

关键词:刑满释放人员;劳动者告知义务;《刑法》第一百条;就业歧视

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该条款规定了劳动者告知义务的主要内容。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的内容主要是告诉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时、工资、工作条件、安全生产状况等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而劳动者则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自己的学历、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其他基本情况。

但是,除此之外,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就负有了向用人单位告知自己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就成为了劳动者告知义务的必备内容。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是十分困难的。可以说,要求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过程中主动告知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规定,已经成为刑满释放人员实现就业、重新融入社会的一大障碍。这不得不让我们再重新思考《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前科告知义务”是否应当属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范畴?我们又应当如何解读劳动者告知义务与《刑法》第一百条的关系?

二、《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能否当然成为劳动者告知义务的一部分

通过研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我们并不能直接找到有关刑满释放人员应当在就业时要主动告知自己犯罪记录的规定。也就是说劳动者告知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规定只见于《刑法》第一百条。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一经立法机关通过并颁布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刑法》第一百条当然是具有效力的,劳动者应当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时履行告知自己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雇员在申请工作时欺骗雇主,明明曾经有过犯罪记录,却宣称没有。则该雇员就很可能构成欺诈。”但是,《刑法》是调整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它能否去调整劳动关系呢?从法理上来说,每一部法律都有其特定的调整范围,这是不同的部门法得以被划分出来的标准,也是一国法律体系得以建立的基础。一般来说,关于劳动关系的事项应当由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来调整,而不应当由刑法来调整。假如将《刑法》第一百条放入《劳动法》或者是《劳动合同法》之中,那么,我们从形式上来看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就会感觉更加名正言顺。

因此,从法理的角度上来说,《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能否成为劳动者的告知义务还是有待商榷的。

三、即便承认《刑法》第一百条有效,是否意味着劳动者负有绝对的告知义务

比如,一名曾经犯过失伤人罪的劳动者在应聘公交车司机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他曾因过失伤人而受过刑事处罚吗?或者一名曾经因职务侵占罪被刑事处罚的求职者在应聘一家公司的会计时,需要向单位告知他犯罪、处罚的情况吗?针对第一种情况而言,过失伤人是由于行为人因过失而造成的犯罪,这种情况较为普遍,且不能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故而,因此罪而被刑事处罚的劳动者应聘公交车司机一职时,是完全不会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那么,我认为劳动者对这一刑事处罚告知与不告知都是无所谓的,甚至不告知的话更加有利于劳动者,免于被单位歧视。但是,针对第二种情况则有待商讨。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务的故意,主观上有一定的危害性。如果犯过此罪的劳动者再去从事会计工作的话,难免会再次犯罪,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基于此我认为如果劳动者曾经犯过的罪行确实不适宜从事所应聘的工作时,基于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应当要向其告知劳动者受过处罚的情况。

综上,笔者认为应当对《刑法》第一百条进行缩限解释,即只有当劳动者曾经所犯过的罪与应聘的工作有某种联系,确实不适宜从事此种工作时,劳动者才负有告知义务。告知之后由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录用。而对于那些所犯的罪与应聘的工作没有什么关系时,劳动者则可以不告知。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其权益,免于遭受不必要的歧视。

四、如何保护刑满释放人员的平等就业权

虽然有规定说当劳动者曾犯过的罪如果不影响应聘的工作时,用人单位不得歧视,但是用人单位却常常以劳动者曾犯过罪具有人身危险性、害怕其再次犯罪为由拒绝录用。由于这一貌似合理的理由被大家普通接受,导致刑满释放人员的平等就业权经常被侵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并没有关于保障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只有在《监狱法》中涉及了此内容。《监狱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但是此规定的实效如何,暂不清楚。故而,为了使刑满释放人员能够更快的融入社会、不再重新踏上犯罪的道路,我们应当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在要求刑满释放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又要保护其在就业时不被用人单位歧视,对被歧视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必要的救济。至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则需要通过立法与行政来解决。

以上问题都极具现实性,我们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在让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中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要从法律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为了保障刑满释放人员的劳动权益,促使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我们一方面应当加大立法力度,对《刑法》第一百条进行必要的修改,同时在劳动法中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告知义务做出特别的规定,以填补这一法律漏洞,保障其平等就业的权利;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主要是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要加大反就业歧视的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的招聘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禁止任何歧视刑满释放人员的行为。

作者简介:

田也异,男,1990年生,南京大学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

胡英阔,男,1989年生,南京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刑满释放人员创业 第5篇

刑满释放人员给予必要的帮扶救助是我国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之一。近年来,**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精神,依据部门职能职责,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加强领导。局党委非常重视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明确由一名副局长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并指定一名同志为联络员。局综治办、办公室、社区建设处、低保处、救灾救济处经常沟通信息,建立了协调共管机制。[找文章到☆好范文 wenmi114.com(http:///)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二是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工作作为社区建设重要内容来抓。我局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工作重心下沉到社区,以社区为平台,立足社区,自上而下编织社会救助网络,创新了一个便捷有效的社会救助载体,指导各城区、街道建立健全了社区帮教组织和制度,普遍成立了社区帮教小组,对社区内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和动态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帮教工作计划和相关措施,积极开展了帮教活动。各社区帮教小组经常与刑释解教人员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等;同时,组织他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帮助他们消除顾虑,重新振作,并帮助他们解决家庭生活上的一些实际困难。

三是对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救助。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和完善了以城市低保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帮扶、生活救助、社会互助为配套和补充的“七位一体”的城市救助机制。对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救助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进行救助,并简化申报、审批程序。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市约有1300多位刑释解教人员因生活困难列入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还为其中50多位身患大病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医疗救助;同时由街道、社区推荐就业200多人;其余生活困难但尚不具备进入低保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则采取春节走访慰问、临时救济等方式进行帮扶,为保持社会稳定,预防重新犯罪,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是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过程中,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救助刑释解教人员。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刑释解教人员不属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范畴,但我们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和“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民政宗旨,仍对主动到救助管理站寻求帮助的刑释解教人员给予了救助。**市救助管理站平均每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250余人,其中刑释解教人员占5左右,达到10-15人,对他们的救助包括临时性的生活保障和返乡救助,对发生大病的还进行大病救助。与此同时,还对他们进行一些普法知识方面的教育。在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上,力求使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政治上不受歧视,心灵上感到慰藉,生活上基本保障。

刑满释放人员创业 第6篇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

近期,笔者对厦门监狱进行了调查。截止2008年上半年,厦门监狱共关押被判20年有期徒刑以下各类服刑罪犯3490人,其中系刑释人员又重新犯罪的共计668人,占总在押人数的19.14%,刑释人员 “二进宫”的为631,占总在押人数的18.1%,“三进宫”以上的为37人,占总在押人数的1.06%。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的有476人,占总在押人数的13.63%,其主要特点有:

1、中青年犯罪比例高,犯罪呈低龄化。18至25岁的有1090人,36岁至50岁的有787人,50岁以下的共计3345人,占95.81%。在重新犯罪当中,第一次犯罪时在18岁以下的383人,犯罪呈低龄化。

2、文化素质低,法律观念淡薄。文盲,半文盲的有120人,小学文化的有1249人,初中文化的有1649人,初中文化以下的共1369人,占39.22%。这些罪犯由于文化程度低,文盲加法盲,他们的第一次犯罪大都是无知不懂法造成。

3、无业人员与农民占多数,重新犯罪率高。原从事农业、牧业、渔业的有887人,占25.41%,无业人员有1487人,占42.6%。由于无业人员与农民刑释回归社会后无业可就无固定经济来源,便再次实施犯罪。

4、盗窃、抢劫、强奸等三罪突出。重新犯罪涉及盗窃、抢劫、强奸共计1240人,占33.53%。盗窃、抢夺、抢劫型的罪犯由于寄生性、劣根性深,改造难度大,这些人在刑释后,比较容易具有适宜的犯罪条件,导致此类犯罪增加。

5、呈现重、特大恶性案件。重新犯罪中有涉毒262人、涉黑39人、涉枪罪犯20人,合计321人,占9.17%。一些重新犯罪的刑释人员,在初次被判刑入狱以后往往由入狱前的“一面手”变为“多面手”,重新犯罪多数由单独作案发展成为以团伙作案为主,甚至形成黑社会势力,危害一方从事杀人、抢劫、伤害、强奸等重特大恶性刑事犯罪。

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

1、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他们在服刑接受教育改造期间,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学习未能触及心灵深处,不能吃苦,刑满释放后仍追求不劳而获,不愿自食其力,习惯坐享其成的生活,在这种生活方式难于实现的情况下,往往通过不法手段聚敛钱财,一夜暴富,从而铤而走险,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如厦门监狱罪犯陈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满释放后,陈某的亲友出资让他做生意。陈某没做几天,嫌做生意赚钱太慢,太少,不够花,又多次盗窃五万元,被再次逮捕入狱。

2、认为司法不公,报复社会。部分刑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改造时就深感自己被关押是司法不公,把犯罪归罪于社会,破罐破摔,把不满、愤恨发泄于社会,伺机疯狂作案。如厦门监狱罪犯李某某原系刑释人员,因犯故意、伤害罪第二次到监狱服刑时,不愿意认罪服法,把被判刑责任推向社会,图谋报复行凶。在2004年7月间因细故与同服刑罪犯曾某发生争执后竟在狱内手持凶器剪刀,实施故意杀人恶性犯罪。

3、社会安置帮教未落实。目前对刑释人员进行社会帮教的机构虽然不少,也开展社会治安综治工作,但针对罪犯出监的帮教责任分散,主体不够明确,帮教措施不能有效落实,方法不到位,影响或未达到帮教效果。由于对帮教对象在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实际了解、关心、解决不够,最终导致“防不住”,“控不紧”现象发生。尤其是在农村,对刑满释放人员很少过问,这些人流入社会,成为无业游民,一遇机会就重新作案。

4、缺少家庭的关心和爱护。部分刑释人员出狱后由于家庭破裂,无人监管,流浪社会无法得到家庭的关爱、呵护。另外,一些刑释解教人员由于他们过去的过错,给家庭人员心理上不同程度造成了伤害,部分家庭对刑释解教人员缺少思想和生活上的关爱,个别的甚至将其拒之门外。这些刑释解教人员在生活上、精神上得不到关心,使他们对社会失去信心,产生逆反心理,抵触情绪,破罐破摔,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如在厦门监狱罪犯张某某是一个“三进宫”人员,今年已60余岁。当向其调查“三进宫”原因时,他自述:“犯罪后,多年来家中无人探视,连一封信都没有,兄弟姐妹都看不上,想想自己没老婆无子女,这辈子就在监狱过,所以才会继续犯罪”。

5、受到社会和就业的岐视。刑释人员面临着家庭、就业、舆论的岐视,最主要的是受到社会和就业的岐视。在我国,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不能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这可视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一种正式的合法化的社会控制。社会上少数人对刑释人员存在偏见,部分用工单位在招工时,对刑释人员另眼相看,以种种理由拒绝聘用,造成罪犯踏出监狱大门,就无所事事,谋生无着,就业无门,生存没有出路,对自己重新做人丧失信心,由此造成重新犯罪。

三、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伤害,也给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预防对策。

1、更新观念,确实做好刑释人员的继续帮教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出监人员帮教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调整安置帮教组织机构,从国家到各级省、市、区分别成立由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办、司法、公安、民政、工商、财政、教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置帮教协调组织,办公室可设在司法行政部门,各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也要成立相应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形成上下一致,部门协调,主管负责,社会参与,形式多样格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登记制度、建档卡制度、签定帮教协议制度、定期回访制度、重点走访谈话制度、重点对象管控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跟踪或委托帮教制度。把帮教的着力点放在基层单位,充分重视对他们继续帮教,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使他们感到家庭、社会的温暧,从而痛改前非,走上正路。

2、加强刑释人员就业安置工作。我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为刑释人员重新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创造条件。一是对刑释人员“不歧视”、“不嫌弃”、“给出路”,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对刑释人员在落户、就业、入学等方面和其他人员实行统一的政策。二是广开安置就业门路。转变单纯依靠政府安置和企业单位解决就业问题的旧观念,树立安置就业市场化的新观念,确立市场化安置就业新思路。要创造条件,建立、扶持一批过渡性安置实体或基地,重点解决“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刑释人员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人员过渡性安置问题。三是实施优惠扶助政策,鼓励刑释人员自谋职业。刑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视同下岗职工,同等享受相关的工商、税务等政策扶持。四是实行刑释人员生活和社会保障政策。刑释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补助。属农村居民的,在承包责任田或土地未落实之前,无生活来源的,可享受地方政府临时救济。

3、改革刑罚执行方式,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根据2003年1月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确定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从财政供给体制、教育改造、监狱规范运行等方面来进一步保障在押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一要进一步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选拔和培养一批专职出监教育工作人员,以现代的文明素质承担新时期的监狱行刑工作,才能够实现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二要根据 2003年7月国务院批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对罪行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和依法裁定假释等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积极探索罪犯后期改造的行刑社会化工作经验,使刑释人员由一个“监狱人”顺利过渡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

4、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有的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成为“二进宫”“三进宫”的罪犯,这是一部分刑释人员的犯罪思想没有得到彻底改造,恶习未得到矫正的必然结果。由于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着重强调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忽视了对罪犯思想教育改造,没有使罪犯真正认罪服法,罪犯罪责意识淡化,有人身危险性。因此,政法各机关要密切配合对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重新犯罪活动,必须对其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此外,对服刑罪犯在教育改造期间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脱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破坏监管秩序等监内重新犯罪活动的要严厉打击,震慑警示犯罪分子,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和社会治安。

5、建立和睦家庭关系,促进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家庭是社会结构的细胞,是社会结构的初级群体,是和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着的,它具有特殊的社会控制能力和成员维系作用。健全和睦的家庭会使人产生基于亲情关系之上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一是家庭成员和刑释人员要共同努力,建立相容、相知的良好心理。家庭成员对刑释人员要关怀、爱护和诚恳的帮助,消除其各种心理适应障碍,抑制其不良心理,鼓励、激发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刑释人员对家庭成员要理解、宽容、体贴和尊重,培养家庭意识,树立家庭观念,履行自己在家庭中应尽的义务。二是发挥家庭对刑释人员的保护、教育作用。安排好刑释人员的衣、食、住、行,帮助其解决婚恋、成家、就业等问题,给刑释人员以安抚、教育、感化、鞭策和监督,控制和遏止其不良的习性,培养其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其自身健康发展,顺利再社会化。

刑满释放人员创业 第7篇

摘要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已成为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因素。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刑释人员亲属应尽的社会责任。做好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工作,需要监狱、社会及刑释人员亲属的共同努力。本文首先阐述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然后分析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最后提出了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

(一)论题的研究背景及其意义

一、研究背景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已逐步成为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据某省对2001年~2005年五年间6个监狱在押犯的统计情况:“二进宫”以上的罪犯为2761人,占在押犯的5.18%。五年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数分别为458、434、501、617和751人,重新犯罪率分别为4.57%、4.36%、4.63%、5.65%和6.46%。其中,“二进宫”占91.27%,“三进宫”占7.7%,“四进宫”占0.80%,“五进宫”占0.14%。所以,对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针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出现的特点及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从而提出有针对性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才能提高刑释人员的改造质量,实现刑释人员的再社会化减少再犯罪的发生。

二、研究意义

刑罚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减少犯罪的发生,使犯罪分子通过改造能融入社会而不是再次对社会构成危害。

(二)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

一、中青年犯罪比例高,犯罪呈低龄化

18至25岁的有1090人,36岁至50岁的有787人,50岁以下的共计3345人,占95.81%。在重新犯罪当中,第一次犯罪时在18岁以下的383人,犯罪呈低龄化。

二、文化素质低,法律观念淡薄,无业人员与农民占多数

文盲,半文盲的有120人,小学文化的有1249人,初中文化的有1649人,初中文化以下的共1369人,占39.22%。这些罪犯由于文化程度低,文盲加法盲,他们的第一次犯罪大都是无知不懂法造成。原从事农业、牧业、渔业的有887人,占25.41%,无业人员有1487人,占42.6%。由于无业人员与农民刑释回归社会后无业可就无固定经济来源,便再次实施犯罪。

三、盗窃、抢劫、抢夺等三罪突出

重新犯罪涉及盗窃、抢劫、抢夺共计1240人,占33.53%。盗窃、抢夺、抢劫型的罪犯由于寄生性、劣根性深,改造难度大,这些人在刑释后,比较容易具有适宜的犯罪条件,导致此类犯罪增加。

(三)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1、好逸恶劳,贪图享受

他们在服刑接受教育改造期间,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学习未能触及心灵深处,不能吃苦,刑满释放后仍追求不劳而获,不愿自食其力,习惯坐享其成的生活,在这种生活方式难于实现的情况下,往往通过不法手段聚敛钱财,一夜暴富,从而铤而走险,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如罪犯陈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满释放后,陈某的亲友出资让他做生意。陈某没做几天,嫌做生意赚钱太慢,太少,不够花,又多次盗窃五万元,被再次逮捕入狱。

2、缺少家庭的关心和爱护

部分刑释人员出狱后由于家庭破裂,无人监管,流浪社会无法得到家庭的关爱、呵护。另外,一些刑释解教人员由于他们过去的过错,给家庭人员心理上不同程度造成了伤害,部分家庭对刑释解教人员缺少思想和生活上的关爱,个别的甚至将其拒之门外。这些刑释解教人员在生活上、精神上得不到关心,使他们对社会失去信心,产生逆反心理,抵触情绪,破罐破摔,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如在某监狱罪犯张某某是一个“三进宫”人员,今年已60余岁。当向其调查“三进宫”原因时,他自述:“犯罪后,多年来家中无人探视,连一封信都没有,兄弟姐妹都看不上,想想自己没老婆无子女,这辈子就在监狱过,所以才会继续犯罪”。

3、认为司法不公,报复社会

部分刑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改造时就深感自己被关押是司法不公,把犯罪归罪于社会,破罐破摔,把不满、愤恨发泄于社会,伺机疯狂作案。如某监狱罪犯李某某原系刑释人员,因犯故意、伤害罪第二次到监狱服刑时,不愿意认罪服法,把被判刑责任推向社会,图谋报复

行凶。在2004年7月间因细故与同服刑罪犯曾某发生争执后竟在狱内手持凶器剪刀,实施故意杀人恶性犯罪。

4、受到社会和就业的岐视,社会帮教安置未落实

刑释人员面临着家庭、就业、舆论的岐视,最主要的是受到社会和就业的岐视。在我国,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不能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这可视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一种正式的合法化的社会控制。社会上少数人对刑释人员存在偏见,部分用工单位在招工时,对刑释人员另眼相看,以种种理由拒绝聘用,造成罪犯踏出监狱大门,就无所事事,谋生无着,就业无门,生存没有出路,对自己重新做人丧失信心,由此造成重新犯罪。此外,目前对刑释人员进行社会帮教的机构虽然不少,也开展社会治安综治工作,但针对罪犯出监的帮教责任分散,主体不够明确,帮教措施不能有效落实,方法不到位,影响或未达到帮教效果。由于对帮教对象在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实际了解、关心、解决不够,最终导致“防不住”,“控不紧”现象发生。尤其是在农村,对刑满释放人员很少过问,这些人流入社会,成为无业游民,一遇机会就重新作案。

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措施

1、更新观念,确实做好刑释人员的继续帮教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出监人员帮教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调整安置帮教组织机构,从国家到各级省、市、区分别成立由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办、司法、公安、民政、工商、财政、教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置帮教协调组织,办公室可设在司法行政部门,各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也要成立相应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形成上下一致,部门协调,主管负责,社会参与,形式多样格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登记制度、建档卡制度、签定帮教协议制度、定期回访制度、重点走访谈话制度、重点对象管控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跟踪或委托帮教制度。把帮教的着力点放在基层单位,充分重视对他们继续帮教,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使他们感到家庭、社会的温暧,从而痛改前非,走上正路。

2、建立和睦家庭关系,促进刑释人员再社会化

家庭是社会结构的细胞,是社会结构的初级群体,是和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着的,它具有特殊的社会控制能力和成员维系作用。健全和睦的家庭会使人产生基于亲情关系之上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一是家庭成员和刑释人员要共同努力,建立相容、相知的良好心理。家庭成员对刑释人员要关怀、爱护和诚恳的帮助,消除其各种心理适应障碍,抑制其不良心理,鼓励、激发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刑释人员对家庭成员要理解、宽容、体贴和尊重,培养家庭意识,树立家庭观念,履行自己在家庭中应尽的义务。二是发挥家庭对刑释人员的保护、教育作用。安排好刑释人员的衣、食、住、行,帮助其解决婚恋、成家、就业等问题,给刑释人员以安抚、教育、感化、鞭策和监督,控制和遏止其不良的习性,培养其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其自身健康发展,顺利再社会化。

3、改革刑罚执行方式,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根据2003年1月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确定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从财政供给体制、教育改造、监狱规范运行等方面来进一步保障在押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一要进一步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选拔和培养一批专职出监教育工作人员,以现代的文明素质承担新时期的监狱行刑工作,才能够实现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二要根据 2003年7月国务院批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对罪行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和依法裁定假释等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积极探索罪犯后期改造的行刑社会化工作经验,使刑释人员由一个“监狱人”顺利过渡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

4、加强刑释人员就业安置工作

我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为刑释人员重新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创造条件。一是对刑释人员“不歧视”、“不嫌弃”、“给出路”,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对刑释人员在落户、就业、入学等方面和其他人员实行统一的政策。二是广开安置就业门路。转变单纯依靠政府安置和企业单位解决就业问题的旧观念,树立安置就业市场化的新观念,确立市场化安置就业新思路。要创造条件,建立、扶持一批过渡性安置实体或基地,重点解决“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刑释人员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人员过渡性安置问题。三是实施优惠扶助政策,鼓励刑释人员自谋职业。刑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视同下岗职工,同等享受相关的工商、税务等政策扶持。四是实行刑释人员生活和社会保障政策。刑释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补助。属农村居民的,在承包责任田或土地未落实之前,无生活来源的,可享受地方政府临时救济。参考文献:

①夏宗素主编:《矫正教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②何为民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③张绍彦主编:《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④兰洁主编:《教育改造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⑤夏宗素主编: 《监狱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⑥王秉中主编: 《监狱执法实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对策 第8篇

关键词:再犯罪,刑满释放,监狱,改造,预防犯罪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之后, 其中仍有一部分人因为种种原因, 他们会重蹈覆辙, 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而这部分人由于之前本身就有犯罪的前科, 在服刑期间如果对于他们思想改造地不够彻底的话, 服刑人员相互之间对于犯罪经历、手段等的相互分享, 会使他们再次犯罪的手段更加高明, 隐蔽, 具有更高的反侦察能力和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就显得意义重大。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 先做如下分析:

一、应该加强对服刑人员思想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 使他们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之前所犯的错误, 自己积极主动的投入到劳动改造当中去, 重新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 从而指导自己今后的人生

辩证唯物主义内因和外因的关系告诉我们内因对于事物的发展变化起着主要的作用。对于服刑人员来说我们要预防他们出狱重新走上社会之后再次犯罪, 就首先要改造他们之前不正确的思想, 要让他们指导和深刻体会到只有通过自己的辛苦努力和奋斗, 才能创造满足自己生活需要的物质财富, 只有通过自己的辛苦努力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得到周围人们和社会的认可。而不像劳动贪图享乐的最终结果就是, 走捷径走上犯罪的道路。只有使他们从自己的内心真正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不足之处, 并通过相应的劳动改造使他们在劳动中体会的乐趣, 二者相辅相成, 才能巩固和加深其正确的思想和价值观念。刑满释放人员在走上犯罪道路之前, 他们大多数人贪图享乐, 好逸恶劳, 认为通过劳动致富那是傻子, 要想过上富足安逸是生活, 就必须走捷径一夜暴富。因此我们要重点地对他们的思想进行改造。首先我们就必须对他们的家庭背景, 成长环境、犯罪事实等进行详细的了解分析, 对于每一个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改造、劳动教育。使他们逐步认识自己之前的错误思想树立真确的人生观, 并对他们进行动态管理, 对正确思想挂念要逐步深化, 加强影响, 不断巩固。使他们在出狱后能够经得起更加严格的考验, 不动摇, 用正确的思想武装自己, 为新生活的开创起到推动作用。

二、对服刑人员要进行相应的文化知识和技能培训, 使他们在重新走上社会之后能迅速的融入到社会当中去, 找到属于自己的广阔天地, 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目前大多数刑满释放人员再次走上犯罪道路都是因为他们在重新走上社会之后, 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无一技之长, 生活艰辛, 为生活所迫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我们应积极探索时刑满释放人员由一个“监狱人”顺利过渡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 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尽早融入社会有立于社会的技能。针对这种情况, 我们应该在服刑期间对服刑人员进行科学文化教育, 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 并与目前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学习一些先进的科学技术或者劳动技能, 也可以与社会上的一些企业进行合作, 是他们在服刑期间能够多的了解一些社会上的发展和变化, 而不至于在他们再次进入社会之后, 感觉有太多的不适应。再次基础之上, 可以根据每个服刑人员的个人情况以及征求他们的个人意愿, 对他们出狱之后的生活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划, 使他们掌握在以后生活中所要用到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 使他们在重新回归社会之后不是那么的盲目, 使他们所建立起来的对社会和自己的信心, 在举足无措中得到消弱。通过我们在服刑期价的这种努力使服刑人员在重新回归社会之后能够迅速的融入到社会这个大家庭中去, 找到属于自己的发展空间。

三、我们整个社会要对于重新走上社会的服刑人员给予更多的理解、关爱和帮助

很多服刑人员初次犯罪前就具有很强的劣根性, 有的是因为年幼无知, 有的是受人诱骗邓他们经过服刑期间的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 大部分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给自己家人以及社会所带来的危害, 他们也愿意悔过自新。但是当他们满怀信心重新走上时, 周围的人们对他们所投来的是鄙夷甚至不屑的目光, 还有对他们的冷嘲热讽, 没有了在服刑期间管教干部关切的问候, 他们滚烫的心被叫了一盆冷水, 受到了刺激。当他们鼓足勇气想找到一份工作重新开始生活时, 往往因为之前所犯的错误和经历而遭到拒绝, 想自己创业却在办理各种手续、申请贷款等反面遭遇重重限制, 他们满腔的热忱再次被一点点的浇灭, 原本树立的信心也再次垮塌。因此我们全社会不应歧视、嫌弃刑满释放人员, 我们都应该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在落户、就业、入学等方面和其他人员一样实行统一的管理。关心刑满释放人员, 给他们在生活就业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帮助和扶持, 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心, 帮助他们独立生活, 勇敢面对困难, 解除他们思想的顾虑和抱负。帮助他们寻到就业门路树立自食其力、融入社会的主流思想。使他们在思想上和生活上没有压力和负担, 轻松工作面对生活, 让他们在日进入生活的正轨, 在搞好自己和家庭生活的基础之上, 为社会做出贡献。

四、对于刑满释放人员, 我们应该建立健全一套完整持续的跟踪帮扶和监管政策

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之后, 他们是否会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取决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周围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刺激, 如果消极不利因素迅速聚集的话, 我们之前看似已无犯罪可能的人员, 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重新犯罪。因此在服刑期间我们在对他们进行深刻教育, 进行思想改造的基础之上, 在他们服刑期满回归社会之后, 我们应该通过家庭、社区、当地派出所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等对他们进行跟踪了解情况, 对他们进行帮扶让他们在重新融入社会之后, 要适时的进行跟踪调查, 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 生活上的各种变化, 在出现问题时及时进行帮助疏导解决, 防治问题积累、扩大、导致矛盾尖锐不可调和, 再次与家庭和社会相背离, 重新犯罪。积极引导全社会力量, 参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的教育作用, 健全安置帮教网络, 落实安置帮教措施。积极开展志愿者活动, 动员社会各阶层人员以“一帮一”、“多帮一”等形式参与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形成良好的社会帮教氛围, 引导刑释人员走正道, 做守法公民。

五、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让其重新回归家庭, 得到家人的理解支持和宽容, 同时能够给予他们更多的帮助和关怀

家庭是社会结构的细胞, 是社会结构的初级群体, 是和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着的, 她具有特殊的社会控制能力和成员维系作用, 健全、和睦的家庭会使人产生亲情关系之上的责任感和义务感, 而亲情的力量是无限的。有些服刑人员虽然表面冷酷, 不愿与家人联系。其实他们往往是害怕家人嫌弃自己, 怕遭到拒绝。而他们的内心确实分渴望得到家人的探望和关怀, 内心十分的矛盾。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在对服刑人员严格管教、改造的基础上, 加强与服刑人员家庭的联系, 帮助他们互相了解, 逐步化解矛盾, 让他们互相之间取得联系。让服刑人员有了对生活对家庭的渴望, 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家人所带来的伤害, 因此他们才能配合管教积极的改造自己。

家庭态度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影响是很大的。家庭成员要和刑满释放人员一起共同努力, 建立相容、相知的良好心理。一方面家庭成员要对刑满释放人员有更多的关怀、爱护和诚恳的帮助, 消除他们各种心理不适, 抑制其不良心理的发展, 使他们看到自己的前途和希望, 特别是当他们在生活、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挫折的时候, 我们要鼓励、激发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 不能不管不问。另一方面, 要教育刑满释放人员对家庭成员也要有理解、包容、体贴和尊重, 培养他们的家庭意识, 树立家庭观念, 履行自己在家庭中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一个和睦良好的家庭环境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保护和教育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样的家庭不仅能安抚、教育、感化、鞭策和监督, 控制和遏制刑满释放人员的不良恶习, 培养其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积极的生活态度, 有着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问题将更加突出。研究和解决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将成为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社会各级政府、社会各阶层人士的共同努力、关心、支持下, 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就, 在维护社会稳定, 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夏宗素主编:《矫正教育学》, 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

[2]何为民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 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

[3]兰洁主编:《教育改造学》,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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