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

2024-07-01

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精选6篇)

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 第1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97号

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各地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进展状况,现就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实力量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提高认识,按《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和《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切实做好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各单位要将排污申报与核定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来抓,明确领导责任,落实工作经费,环境监察机构等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组织专门力量负责排污申报与核定,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目标,扎实推进

排污申报工作要以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等有关配套规章为依据,“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为工具,按照“全面申报、准确核定、足额征收”的原则,分门别类、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建立排污申报的动态管理体系,促进排污费足额征收。

2004年,各单位在已全面开展污染源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基础上,着重做好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造纸、城市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处理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以及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控制区、环渤海等重点流(区)域、2000年达标验收的省控以上重点污染源的排污申报与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并按照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试行)的要求按期报送我局。

2005年度的排污申报工作,各单位要明确要求排污单位按照《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要求,根据不同的类型分别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实现各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流(区)域和重点污染源排污申报与核定数据的按季度汇总,全面实行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的信息化管理,实现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加大重点污染行业排污费征收力度,推进排污费足额征收。

2006年各单位要完善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管理体系,实现污染源排放数据的动态管理,确保基本实现排污费的足额征收。

三、严格执法,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

1、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法定程序开展排污申报、审核、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准确掌握国家有关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的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

2、采用通告、告知等方法要求所有排污者依法申报,要借助统计年鉴、工商注册登记等数据进行排查,搞清排污申报对象数量、做到应报尽报,并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申报对象。

3、充分利用监测数据以及工商、技术监督、水务、能源、电力、统计等部门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对排污单位填报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对重点污染源的基本情况、用水量及能源的使用量、生产工艺情况、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要逐一审核,情况不清的应到排污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4、持续开展排污申报、审核、核定有关的法规及实际操作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各种工艺技术的污染物排放特点,着重培养一批业务骨干。

5、按照我局《关于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环办[2004]8号)的要求,全面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排污申报与核定和排污费征收;继续整治和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建设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现科学的动态监管。

6、采用自查、互查和上级对下级直接核查等方式开展排污申报核定的核查,督促企业如实申报,促进科学、公正核定,保证数据的全面准确。对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除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外,还要按规定由上级直接核定排污量并征收排污费。

7、要结合各地的实际,制定、完善小型排污者和难以监测污染源的核算办法,建立健全排污申报与核定和排污费征收的各项工作制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情况,在环境监察工作的考核评比中要列入排污申报与核定及排污费征收的内容。

附件:

1、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2、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3、季度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试行)

4、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试行)

5、年度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试行)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 第2篇

环发[200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做好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规范排污费征收核定程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局应当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贯彻实施,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县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区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要求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于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或《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申报下一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排污者申报下一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当以本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下一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

排污者可以采取书面填表、网上申报等申报方式进行排污申报。

三、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依据排污者申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进行排污收费审核;对排污者申报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和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对符合减免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减免并公告;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四、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照下列规定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一)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二)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

(四)设区市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

五、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并结合当月或者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对拒报、谎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的,由环境监察机构直接确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

六、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月或按季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经核定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逾期未缴纳的,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7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试行)》。

七、《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试行)》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

八、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

九、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加强对下级环境监察部门征收排污费的稽查工作。对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直接责令排污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补缴排污费。

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 第3篇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和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高度重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 税务机关有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的义务。《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试行) 》也明确要求税务机关应依法为个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 社会关注度高, 切实做到依法为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确保纳税申报信息不泄露, 是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直接关系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觉依法纳税申报, 也直接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贯彻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 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 依法履行为个人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的义务, 认真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工作, 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措施, 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本地实际情况,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试行) 》的规定, 制定和完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度或管理办法。对涉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各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 都要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 明确保密管理责任, 规范工作流程和交接手续, 形成保密管理工作的完整“链条”。利用信息系统管理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税务机关, 应统筹考虑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重点做好申报数据生成和传输过程加密工作、系统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工作、以及系统安全审计等工作。

(一) 需要保密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 是指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时报送的各种申报资料上的有关信息, 包括:

1. 纳税人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任职 (受雇) 单位及其税务代码。

2. 纳税人如实申报的境内外收入项目及年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 (缴) 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

3. 记载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申报资料、管理台帐、统计报表等各种内部资料。

(二)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保密工作, 应覆盖受理 (包括审核、采

集、录入、登记、补退税) 、统计、分析、归档、保存、查询等所有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和涉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各个环节均应确定专人负责。与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和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无关的人员, 不得接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有关资料。

(三) 重点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受理环节的保密工作。

在办税服务厅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 可以设立专门受理申报的窗口, 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处理其纳税申报信息 (资料) ;实行邮寄申报的, 应确定专人负责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的签收、拆封、编号、登记等工作, 并及时转交受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工作人员;实行网上申报的,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加密上传、分级授权等措施, 避免无关人员接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人员, 应挑选有很强的保密意识和责任心的人员担任。

(四) 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统计、分析环节的保密工作。

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时, 应指定专人负责, 加密报送。税务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在限定的保密信息 (资料) 的使用范围内使用, 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借、还手续。

(五) 确保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资料、记载有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个人收入档案存放场所的安全保密。

存放场所要有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依据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形成的统计数据等资料, 也应存放在设有防盗设备的安全保密的场所, 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六) 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宣传中的保密工作。

宣传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正面典型时, 须预先告知当事人, 征得当事人同意, 并注意保护好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曝光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反面典型案例时, 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6号) 有关规定, 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 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和需要, 均不得透露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保密信息。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单个纳税人的信息,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提供给媒体、其他部门和无关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单个纳税人的信息时, 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司法或行政文书程序, 并要求有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这些信息, 不得对外泄露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有关的信息。

三、强化责任意识,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第4篇

各分公司、省黄页分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完善离退休工作体系,规范离退休工作行为,促进离退休工作发展,根据省公司党组解放思想、创新务实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离退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达到四项要求

1、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党政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把老同志的待遇落到实处。要切实把离退休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定期研究离退休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建立在职领导联系同级离退休老同志、向老同志通报企业发展和重要工作的制度。要关心离退休人员两项待遇的落实,关心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要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离退休工作,查阅工作记录,进行询问调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公司领导汇报。

2、组织基本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全省电信各单位离退休管理部门不够规范,给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考虑到离退休工作的实际,为了更好地执行离退休政策,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工作,决定在全省电信各单位(除单设专职工作机构的单位外)由人力资源部作为离退休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在宏观上管理,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指导。

3、人员相对专业。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同志高龄、高发病期已经到来,服务任务极为艰巨。截至2005年7月,全省电信(含实业)共有离退休人员和内退员工8607人,其中:离休干部105人;退休干部1208人;退休工人5065人;内退员工2229人。

面对着如此庞大的离退休(含内退,下同)人员群体,经研究,除南昌分公司继续保留专职机构外,在赣州、九江、宜春、吉安、上饶、抚州市分公司专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它设区市级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单位和县(市)分公司配备1名以离退休工作为主的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热爱离退休工作,对老同志有感情,服务主动,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诚恳,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能力,基本熟悉和掌握党的离退休工作政策和内退规定,善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正确地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之间搭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在各单位完成配备人员的任务后,及时报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省公司将举办培训班进行工作和业务培训。

4、经费确保落实。要确保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局级每人每年800元的管理活动经费,和省公司(江西电信离退[2002]197号)文件确定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落实(标准为:退休处级每人每年400元、退休科以下干部每人每年300元、退休工人每人每年200元,内退员工以内退前身份按以上标准执行)。在以上经费的基础上,设区市级分公司(含所辖县、市)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500人至999人的单位按15000元、499人以下的单位按10000元制定经费预算,用于离退休党支部、老科协、关工委和老年体协等老年组织的活动。经费由离退休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不得发给个人。

二、坚持从优原则,创新工作思路

5、各单位要把做好离退休工作同建设和谐平安企业紧密结合起来,活化老同志的具体工作,保持老同志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要关心离退休党组织和其它老年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要与时俱进地搞好老同志活动室的建设,就地、就近、小型、多样地组织和开展好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6、对于明确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各单位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在有不同标准的政策时,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于文件未规定、但也未禁止的待遇,有条件的要从宽掌握执行;对于老同志有要求,而文件明文规定不能做、或现有条件不够成熟的,要做好老同志的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7、各单位要加强与老同志的情感交流,密切与老同志的联系。在涉及老同志利益、活动场所等问题做出变动前,应听取和尊重老同志的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要相信和依靠老同志,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离退休工作氛围。

三、增强服务意识,注重求真务实

8、要明确服务的范围。省公司要重新拟订离退休工作条例,各单位要制订工作细则,对老同志实行标准化服务。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计划,妥善制订活动的时间安排,使老同志包括刚退休的同志能够明白享受的待遇,每年活动的安排以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事项。

9、要服务好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各单位要定期组织老领导看文件、听报告,经常组织走访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老领导的活动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在本人申请、身体许可(75周岁以下,体检未发现心、脑血管、肢体等影响外出的疾病)、家属同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原则上,省公司老领导每年组织一次、设区市分公司老领导每3年组织一次、县(市)分公司老领导每5年组织一次出省参观考察。考察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10、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了解老同志思想、生活、家庭等变化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老同志多办实事。各单位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和已故老同志的遗属,要采取特殊的方法给予帮扶。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和照顾好为江西电信辛勤工作几十年的离退休老同志,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是全省电信各单位的共同责任。省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常怀尊老之心,恪守敬老之责,善谋利老之策,多办助老之事,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把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送到老同志的心坎上。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 第5篇

附件一:

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考核评比办法

(试行)

一、考核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汇总编报的排污申报核定年报、季报,排污费年报,季报、年终快报。

二、考核内容

按照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考核方法

考核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负责组织,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满分为200分。

四、计分方法

1、排污费年报 50分 其中: 报送及时 10分

数据真实 10分

计算准确 10分

内容完整 10分

整洁规范 5分

签章齐全 5分

2、排污费季报 40分(每份季报10分)其中: 报送及时 4分

数据真实 2分

排污费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考核评比办法

内容完整 2分

签章齐全 2分

3、排污费快报 10分 其中: 数据真实 2分 报送及时 8分

4、排污费文字报告: 15分

5、排污申报核定年报 50分

其中: 报送及时 10分

数据真实 10分

计算准确 10分

内容完整 10分

整洁规范 5分 签章齐全 5分

6、排污申报核定季报 20分(每份季报5分)其中: 报送及时 2分

数据真实 1分

内容完整 1分

签章齐全 1分

7、排污申报文字报告: 15分

五、评分原则

1、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报表的报出时间,以当地邮局邮戳日期为准,每迟一天,扣0.5分。

排污费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考核评比办法

2、数字不真实、技术性差错、漏项、签章不全、字迹不清楚等,每一处扣0.1分;由一处数据错误造成两个以上数据错误的累计扣分。

3、文字报告应当对报表有详细明确的分析,提出中肯的意见,如分析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酌情扣分,报表无同级财政部门公章,扣3分;未按规定分数报送或缺张少页的,扣除完整性的全部分值。

4、缺报排污申报核定年报、排污申报核定季报、排污费年报、季报和年终快报几类报表之一者,不得参与考核评比,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5、按上述规定扣除各项要求的分值时,扣除该项分值为零止。6、2004年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报送的,加附加分20分,其中电子数据与书面报表内容不一致的,扣10分,不及时报送的,扣5分。

7、从2005年开始,必须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报送,不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报送的,或者报送的电子数据与书面报表内容不一致的,不列入先进评比范围。

六、奖励办法

1、在每年汇审会议结束之后,按考评得分高低,公布考评结果。

2、根据考评结果,取一等奖5名、二等奖8名、三等奖10名(分数相同者并列),予以表彰,并对获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相关人员予以适当奖励。

排污费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考核评比办法

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 第6篇

附件一:

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制度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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