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的职责范文

2024-05-22

纪委的职责范文(精选8篇)

纪委的职责 第1篇

纪委职责:

十六大通过的党章在重申纪委三项主要任务和三项经常性工作的基础上,增加了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职责,补充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保障党员的权利”两项工作。这些都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

党章赋予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

首先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是全体党员共同意志的体现,是衡量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根本尺度。只有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才能达到全党思想上、政治上的一致和组织上、行动上的统一。认真维护好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各级纪委必须牢固树立党章和党规党法的意识,严格在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三个代表”的要求贯彻到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任务中去;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认真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行为。

其次是“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制定之后,监督检查是保证贯彻执行的关键。切实履行好监督检查的职责,要求各级纪委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政治纲领、政治目标的实现:把“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落实到经常性的工作中去,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加以纠正。各级纪委要通过监督检查,保证十六大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落实,使全党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原则问题上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是“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是由纪检机关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纪委作为协助同级党委抓党风建设的重要助手,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要求各级纪委通盘谋划,针对全局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对同级党委成员行使权力加强监督,该初核的要认真初核,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同级党委也要为纪委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环境,支持纪委独立负责、卓有成效地抓好党风党纪建设。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十六大党章赋予纪委的新职责。这项新的职责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一致。它要求各级纪委既要理直气壮地行使组织协调的职权,将执纪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有效地协调起来,又要科学定位,不能超越职权;按照权限和程序,该督办的要认真督办,该移交的要及时移交;抓好反腐败工

作的部署和任务的分解,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我们要把党章赋予纪委的三项任务作为相互联系的整体来把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组织协调方法,加强各个方面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

党章要求纪委认真做好“五项经常性工作”。一要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各级纪委要对广大党员干部加强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在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权力观和政绩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二要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权力失去监督,就很容易导致腐败。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抓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和巡视等制度的贯彻执行,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发挥领导班子内部相互监督的作用,促使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公仆意识,正确对待监督,自觉接受监督。

三要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

中的党员的处分。严肃查办违纪案件,是党章赋予各级纪检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抓好党风建设的重要手段。各级纪委要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不断提高办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四要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对违犯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检举、控告,是党章赋予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从党的七大开始,党章就明确规定党的监察机关要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十二大以后的党章,都把它作为纪委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纪委要认真受理有关侵犯党员权利的检举和控告,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要畅通渠道,使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党员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地反映到上级党组织。党员对于处分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党组织提出申诉。我们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办理申诉案件和申诉信件,切实保障被处分党员的权利。

五要保障党员的权利。十六大党章把“保障党员权利”作为纪委一项经常性工作,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措施。党章对党员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参与党内日常活动的权利;二是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可以批评和揭发检举违纪违法事实、要求处分违纪违法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等;三是维护自身政治权益,如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各级纪委要贯

彻执行好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维护和保障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十六大党章是我们党进入新世纪新阶段的第一部党章,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大武器。每一名党员都要认真学习党章,全面了解党章的各项规定,既要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又要大力支持各级纪委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任务和职责,充分发挥纪委作为党的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下去。(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央纪委第六次全精神学习60问》)

纪委的职责 第2篇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纪委眼中的“高档” 第3篇

河南省信阳市一家单位的28名干部职工,去年因为吃海参被全市通报批评。

《中国纪检监察报》的报道说,这家单位在接受另一单位公务宴请时,桌上有海参等高档菜品,当次宴请共消费3478元。信阳市纪委通过公务接待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约谈相关责任人并给予相应处理。这家单位的负责人事后后悔不已:“丢人丢大了!”

如果严格按照规定,这不仅是丢人的事,连“宴请”本身都不应该有,更别说“海参”了。

信阳市纪委通报称,此事发生于2013年1月,当时适用的是2006年版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该规定指出,“接待对象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安排,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提倡自助餐,一般不安排宴请。”

2006年版的规定要求了工作餐,但并没对“高档菜肴”下禁令。“八项规定”要求厉行勤俭节约后,在各地纪委2013年的通报中,“高档菜肴”出现的次数并不少。仅海南省纪委就先后通报了两起与“高档菜肴及野味”有关的超标准接待,4人因此被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去年年底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直接“封杀”了高档菜肴。明确规定:“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鱼翅、燕窝被点名,列入公务接待黑名单,海参虽然未被点名,但也属于“高档菜肴”之列。湖南省在本省执行这一规定的管理办法中,点名将“鲍鱼”也列入公务接待黑名单。

在新疆自治区纪委的一则通报里,燕窝也属“高档”之列。新疆一名官员因公款购买燕窝用于个人送礼被调离岗位。新疆自治区纪委通报称,该官员在乌鲁木齐市天山百货商场用27338元购买了8份燕窝,平均一份燕窝3417.25元。

“高档菜肴”被下了禁令,“高档酒店”自然更不能去。兰州商学院法学院一班级就因在兰州市某高档酒店毕业聚餐,被甘肃省纪委通报。因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同时,涉及违规收取学生助学金聚餐,该校法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涉事班级班主任都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向“高档”亮红牌立竿见影。“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出台以来,一些高端餐饮企业的营业额和高端白酒的销售确实大幅度下降。”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说。根据商务部抽样调查显示,春节期间,各地高档酒店的高档菜肴销售明显下降,燕窝、鲍鱼类产品下降约40%,鱼翅下降70%以上,高档酒店的食品礼盒销售额下降约45%。西藏拉萨市有名的高档餐厅“新世纪大酒店”甚至因此改名为“新世纪土菜家宴馆”,并推出平价菜单;而当地以豪华昂贵著称的“湘鄂情”拉萨店也关门歇业。

哪些“高档酒水”被点名

2013年版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还要求,工作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各地纪委都点名过哪些“高档酒水”?

四川省达州纪委就曾点名“茅台”。四川省达州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谢承述,被指2013年7月3日出差到达县后,要求当地安排用餐。四川省达州市纪委在通报中,特别指出用餐席间喝了两瓶茅台酒,不过并未明确说明茅台酒的价格。

汾酒、郎酒、五粮液,也算在“高档酒水”之列,但并不是纪委直接点名的。

“小咪兮兮”于去年8月9日在江苏省镇江“梦溪论坛”及镇江金山网的“镇江论坛”发布了5张不同角度的照片,照片里袋装汾酒、郎酒、成箱未拆封的“1995五粮液股份公司专卖店酒”以及精美包装的红酒,在办公室墙角一字排开。网友从照片推测该办公室为镇江新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室,并获当地媒体证实。在随后的48小时内,镇江市纪检部门迅速展开调查,随后撤销了当事人一切职务。

江苏省纪委在通报中将上述酒水一致认定为“高档酒”,称“江苏省镇江新区环保局局长戴群用公款购置高档酒19278元,分3次以食品名义报销,并将部分名酒和个人收受的酒品一起存放在办公室”。

茅台、五粮液算是“公认”的高档酒水。根据商务部的统计,在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后,高端白酒业受到很大冲击,其中53度飞天茅台酒和52度五粮液酒的价格比最高价时下降了30%左右。

2月21日,记者从茅台公司自营的网上商城查询到,目前500ml的53度飞天茅台价格为1159元,52度五粮液的价格稍低,网上商城显示的价格在800元左右,均属“高档酒水”无疑。

汾酒与茅台、五粮液相比虽然价格较低,但也被列为“高档酒水”,天津纪委在通报中也曾点名“汾酒”。今年2月8日天津纪委通报批评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去年上半年,在临港生态餐厅公款宴请86次,合计280691元,平均每次宴请3200余元。天津纪委称,其中三分之一为临时接待,且多次上汾酒等高档白酒,严重超出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相关规定标准。

多少钱的酒水算“高档”?从纪委通报的价格可见一斑。江苏省纪委曾在通报中点名“海之蓝”白酒。江苏省泰州市济川街道办两位工作人员因在批发城督查指导时接受宴请被批评,午餐席间饮用的是两瓶“海之蓝”白酒。江苏省纪委通报称,两瓶白酒价值980元,平均每瓶490元。

哪些上路的公车算豪华车

在各地纪委的通报里,违反“八项规定”最多的情况是公车私用,而纪委点名点得最清楚的,也是公车。相比吃、喝方面多用“高档菜肴”“高档酒”字眼概括,有关超标车的通报,不仅有具体车型,还有详细到个位数的价格。

从去年至今,各地纪委通报的违规购买使用汽车的情况至少有10起,具体提到的车型也有近10种,价格大多在20万元之上,出现在通报里的最高价格是34.77万元。

本田雅阁轿车先后出现在黑龙江省纪委、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的通报中。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未经自治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擅自购置两辆超标本田雅阁轿车,并在多次核对车辆信息的过程中,始终瞒报该车辆的购置情况。而黑龙江省原哈尔滨市交通局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以给支队班子成员配车名义让市交通局下属企业泰克斯公司(国企)购买一台本田雅阁轿车,随后一直由自己使用。

通报中并没有给出本田雅阁的具体价格,相关汽车网上的信息显示,由于配置不同,本田雅阁车的价格从18.98万元到29.88万元不等。即便是最低价,也超出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标准。

公务员该用什么样的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对此明确规定,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这条规定也俗称“双十八规定”。

包括本田雅阁在内,被纪委点名通报的丰田汉兰达、上海大众途观、迈腾轿车、起亚霸锐越野车无一符合上述规定。

广西上思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韦轮佳及上思县政协主席李健全违规购买的广汽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价格均为24.98万元。而广西岑溪市岑城镇原党委书记李璐坚,在担任岑城镇党委书记期间,未经审批以镇属企业名义购买的上海大众途观1.8T越野车,价格为26.33万元。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稻地镇党委书记胡兆群,要求辖区所属企业购买的迈腾轿车更贵,金额为26.98万元。最贵的是新疆木垒县环保局原党组副书记、局长陈学军让企业出资购买的起亚霸锐越野车,新疆天盛煤化工公司为此出资34.77万元。

另外,还有市场价格为30万元到60万元的奥迪A6轿车,以及由于座位数不同从30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丰田考斯特中客车,该车型的进口中东版价值近80万元。

纪委通报里提到了两起“豪华车”问题:中央纪委直接督办的广东省烟草专卖局违规购买豪华车辆问题,还有西安纪委通报的西安公路管理局长安公路管理段原段长陈博学购置使用超标豪华越野车问题。但都没具体说到底是什么豪华车。

据西安当地媒体《华商报》报道,陈博学的“豪华越野车”为进口大切诺基,裸车价格60多万元,排量为3.6升。

哪些“高档消费”不能碰

头一次在新闻里看到天津纪委的_通报时,武汉市汉阳区的普通公务员侯欣雨,专门去百度了一样东西:金骏眉茶。

网上的资料告诉他,这是一种“高档红茶”,是福建高端顶级红茶的代表。这种茶是用野生茶芽尖制成的,每500克金骏眉茶约需6万至8万颗芽尖,为此前几年市场上曾炒到几万元一斤。

在各地纪委的通报里,燕窝、鱼翅、茅台、五粮液、软中华香烟,许多人都耳熟能详,像金骏眉茶这样的“高档货”,不少人鲜有听闻。还有很多明知不能碰的“高档消费”,却有官员“以身试法”。

比如用价值360万元的别墅办公。因有群众举报,去年9月,四川省纪委对四川省荥经县县委书记蔡中违规购买别墅用于县级机关办公进行调查。调查发现,2012年7月,蔡中提议并决定由荥经县国资公司以每套360万元的价格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10套别墅,经装修后用于荥经县13个部门办公。随即,四川省纪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比如入住1500元/天的豪华套间。广西自治区纪委在首次用微博通报的典型案件中,曝光了“铺张浪费”的广西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魏文达。2013年9月15日至18日,魏文达组织全区水文水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利用4个工作日开展气排球、游泳比赛。整个比赛仅住宿就花费16.62万元,其中,279人入住四星级饭店高价格房间,魏本人入住1500元/天的豪华套间。加上餐饮费、裁判劳务费、礼仪小姐服装费、旗手服装费、运动场租金等,总开支达33.39万元。

比如购置价值5000多元的办公座椅。去年12月13日,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组长、农业部党组成员朱保成在做客中纪委网站时透露,农业部某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调整后,新任负责人不顾单位发工资都很困难、前任负责人所使用的办公家具都能正常使用的实际情况,却为自己购置一套总价3万多元,其中办公座椅5000多元的高档办公家具,纪检组对此进行查处。

奢靡娱乐活动也是纪委严打的重点,在八项规定出台之后,很多纪委组织督查组到高档娱乐场所暗查,还有地方规定公务用车不准出现在娱乐场所。

江苏省纪委在通报里明确点名了本地的一家高档娱乐KTV。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集装箱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葛建华等5人,在2013年9月24日晚到濠园会歌厅唱歌,共消费5600元。

据濠园会歌厅发布在南通本地最具人气的论坛——濠滨论坛上的招聘简介显示,濠园会歌厅有15间法式豪华KTV包厢,数十种空间风格,辅以国际领先的音响、视频技术,娱乐品质在南通首屈一指。

南通港口集团党委因此给予葛建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朱义平、徐晓东、于金成、姜飞等4人党内警告处分。

摘自《北京青年报》

纪委的职责 第4篇

一、借力检察机关,可以增强内控机制和措施的针对性

立足于促进医疗单位自律能力的提高和他律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加强医院管理制度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配合与协作:一是充分发挥联合预防工作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制定有效的工作制度,坚持必要的会议制度,保持日常工作有序进行。二是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沟通情况。定期召开预防情况分析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检察机关对发生在医疗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及时进行个案剖析和类案分析,研究犯罪特点、规律和危害,并进行通报。同时,定期向纪检监察部门全面了解出现的违规、违纪或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倾向性问题,共同分析情况,及时研究改进措施。三是共同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努力从深层次把握医疗卫生领域当前发生职务犯罪的内在规律。

二、借力检察机关,可以增强纪委履行监督职能的震慑性

检察机关有着大量的查处职务犯罪实践,我们定期组织医疗工作人员,把检察官请进来,通过一件件活生生的身边案例来警示教育,对违纪违法处于职务犯罪“边缘”人员,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触动了受教育者的心灵,使其自律自戒遠离职务犯罪。此外,检察机关还积极组织协调医护人员,定期到检察机关的警示教育基地开展教育,通过揭示国家打击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使其长期处在“不敢”、“不想”心理压力下,发挥警示教育震慑性。

三、借力检察机关,可以拓宽监督视野,前瞻性的开展监督工作

多年来,我们在检察机关的协助下,不断调整监督重点,不断强化热点环节和关键部位,未雨绸缪的开展自身监督工作,一是健全药品物资采购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回扣。二是完善用药管理规章,规范用药行为。三是严格处方管理,加强处方监督。四是完善财务物资管理制度,实行会计总负责制,规范现金和物资管理,做到日清月结,有效地防止现金和物资流失。在与检察机关的相互配合中,纪检监察干部不断提升了履职尽责的能力,为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奠定坚实的基础。

实践证明,纪委工作紧贴我院的实际,服务于医院工作科学发展这个中心,携手检察机关,有效履行了纪委监察工作的监督保障作用和检察机关的纪律规范作用,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依法治院的工作重心,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推动了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巩固深化。

纪委的职责 第5篇

发布日期:2005-07-15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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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 发布时间:1994年3月 生效时间:1994年3月 有效性: 有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 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 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 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五 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

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第十九条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条 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 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二十五条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九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 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 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 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 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 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 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

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章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中央军委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条本 条例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纪委书记职责 第6篇

1、在所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按民主集中的原则,全面负责纪委工作。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上级指示和党委的决议,努力掌握市场经济和管理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

3、主持召开纪委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上级指示和党委的决议以及纪检业务知识。组织纪检委员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党员,特别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履行党员权益、义务情况等。

4、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行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党员纪律教育计划,并负责督促实施。负责组织对违纪党员的调查、审理工作,并主持召开纪委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党委和上级纪委审批。

5、熟悉纪检纪律监察业务,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

规和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带头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严格按党的政策办事。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纪委委员职责(模版) 第7篇

一、坚定理想信念,带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带头学习法律法规和纪律检查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反馈社会各界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对纪委全会和纪委常委会的重大决策、决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纪委全会和各项工作会议,讨论、决定纪检工作的重要事项和纪委权限内的党员违纪案件;列席党委全会,监督党委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情况,以及重大决策、决定、决议执行情况。

三、遵循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服从纪委分工,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党委、纪委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和计划。以身示范,抓好纪委常委会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取得明显的工作实绩。

四、监督检查纪委常委会决策、决定、决议贯彻执行情况,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向纪委提议调配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纪检监察干部,提议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纪委委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

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与班子成员进行沟通协调,以诚相待,互谅互让,维护班子团结和谐,不搞自由主义和小团体主义活动,不闹无原则的纠纷。严格遵守纪律检查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检举、揭发党员干部和有关党组织的违纪违法事实;受组织委托,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参与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对违纪违法党组织和党员提出处理意见。

六、指导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勤政廉政教育,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组织协调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七、自觉提升组织协调能力,保证主管、分管工作有序运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坚决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坚持同损害党和人民事业的行为作斗争。

纪委的职责 第8篇

一、基层纪委有效落实监督责任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 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

有的领导干部认为, 企业开展反腐败工作, 进行案件查处会破坏企业稳定和发展, 是自挖墙脚;认为监督严了, 限制多了, 反而会成为干部职工完成中心任务的“绊脚石”, 影响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阻碍中心工作的发展, 把反腐与企业发展、稳定对立起来。从而工作中有意淡化纪检监察组织的参与权、知情权、查处权, 有意弱化基层纪检组织的监督职能。还有部分纪检干部对纪委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中肩负的重大责任认识不深刻, 责任感、使命感不强, 存在上转下不转, 内转外不转, 明转暗不转的现象。有的纪检干部好人主义思想严重, 乐当“泥瓦匠”和稀泥, 不敢当“铁匠”硬碰硬, 怕查处违纪案件给单位抹黑, 或者出于其他的利益考虑, 不愿监督, 不敢监督, 不敢负责, 对一些可查可不查的违纪问题不了了之。

2. 受体制制约, 同级监督难。

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在同级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工作, “一口锅”里吃饭, 其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及调动、工作经费等都由同级党委与行政决定。各纪检监察组织在履职过程中, 必然受到同级党委和行政的影响, 其执纪目的、要求, 必然受到单位领导态度、单位利益的制约和左右, 从而导致过多地服从, 忽视了监督, 甚至不愿、不敢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这种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的工作体制, 使其履职的独立性、主动性形成制约。少数基层领导干部在口头上接受监督, 思想和行为上却规避监督, 产生一种“防备”心理, 同纪检监察组织工作联系少、思想交流少、生活交往少, 形成一道无形的墙, 出现纪检监察组织被“边缘化”的现象, 制约着基层同级监督职能作用发挥。此外, 事实也证明, 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难。职工群众反映党委成员问题基本都是写给上级纪委, 对同级纪委解决同级党委成员问题的能力缺乏信任感。

3. 权力运行机制的不完善, 监督难度增加。

从权力配置上看, 基层主要领导权力过于集中, 一些重要领域和重点部门的权力较大, 而且权力运行具有很强的封闭性、业务性, 外部监督难以及时全覆盖。从权力运行上看, 制度约束刚性不强, 有的制度不够完善, 或者制度执行不严, 影响了监督的严密性和有效性。从权力监管上看, 存在边界模糊、职责不清的问题, 同一事务多头管理、管理有“真空”的现象仍然存在, 为纪委落实监督责任造成不利影响。

4. 重制度建设, 弱监督检查。

目前各基层纪委重视各项制度建设, 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到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三重一大”相关制度等, 凡上级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 都能完备健全。但是对制度的落实, 对执行纪律的监督, 对工作的检查则明显不足, 许多工作布置多检查少, 有的检查、督促也是力量不足、力度不够, 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的更少。从工作开展情况看, 监督方式单一、老套的问题依然存在。开展监督工作只停留在查阅资料、看台账、听汇报上。

5. 重宣传教育, 弱案件调查。

各基层纪委在履职中往往把工作重点和主要资源投入到日常党员干部廉洁教育上, 主题教育、警示教育、反腐倡廉日教育等形式多样。以教育活动为载体, 对营造廉洁氛围、增强廉洁意识能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对违法违纪线索排查和案件调查, 从工作方案、具体措施、投入力量和工作力度等方面看都明显不足。

6. 自身建设弱。

近年来,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和素质也不断提高, 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纪检监察干部配置上, 从纪委书记到工作人员, 都存在兼职问题, 导致其在纪检工作方面精力投入不足, 出现了“种了别人的责任田, 荒了自己的自留地”的尴尬。二是有实际经验、专业对口、受过专门培训的专业人才少。尤其是纪检监察人员在查办案件上锻炼机会少, 办案手段少, 履职能力不强, 难以适应查办案件的要求。

二、履行好监督责任的对策建议

1. 提高思想认识。

领导干部要正确认识企业发展稳定与反腐败的关系。企业要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反对腐败行为, 一个兴旺发达的企业, 必然依法合规, 内部管理严密, 风清气正。各级纪委和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上来, 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 真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加强日常监督执纪问责。要专注主业, 厘清责任, 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 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2. 统一考核, 交叉任职。

上级纪委把基层纪检监察骨干人员纳入统一管理, 交叉任职范畴。交叉任职的人员组织人事关系保持在原单位, 其工资和奖金待遇由原单位支付;由上级纪委负责对其考核与评价、指导、培训和管理。这样可以完全打消交叉任职人员的顾虑, 发挥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让其全身心地投入到反腐败的工作之中。同时交叉任职可以相互学习交流、相互激励促进、相互监督检查, 从而促进反腐工作的开展。

3. 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查办案件是反腐败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应成为纪检监察组织重要的中心工作之一。纪委要把人力、物力等资源和主要精力放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上。要正确认识教育与惩处的关系, 要在抓廉洁教育的基础上抓案件查处。坚决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才能够起到震慑作用, 能够教育提醒干部, 能够有效遏制腐败案件的发生, 能够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4. 加强基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新形势下, 加强基层纪检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显得愈发重要。要建立良好的政策导向和工作环境, 从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支持纪检监察干部。将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培养锻炼后备干部的平台, 将讲政治、懂业务、恪尽职守、清正廉洁, 无私无畏、敢于动真碰硬的同志选拔到纪检监察工作岗位。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能力和作风建设。通过业务培训等方式, 促使纪检监察干部熟练掌握纪检监察工作知识和技能, 进一步提高素质和工作能力。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 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又自觉接受监督, 从而建设一支坚强过硬的基层纪检监察队伍, 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5. 深入调研, 创新纪检监察工作方式方法。

对企业自身反腐倡廉形势、现状进行认真调查、分析、研究, 能够准确把握不同时期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难点、焦点等问题, 工作就会有的放矢, 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随着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推进, 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 也需要我们深入调查研究, 主动适应新形势, 转变思路、创新方式方法。在创新办案机制上, 要创新“快查快结”机制, 以有效提高办案效率, 缩短办案周期;在创新监管模式上, 要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 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实施监督。建立纪委统筹、归口监督、纪委再监督、再检查的工作体系和工作链条, 不断提升监督效果。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委负主体责任, 纪委负监督责任。作为企业基层纪委如何围绕中心任务、服务大局,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落实好监督责任, 为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本文结合工作实际, 分析了企业基层纪委目前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基层纪委,监督责任,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 201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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