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

2024-05-27

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精选7篇)

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 第1篇

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家具名称、商标、型号、数量、时间及金额

家具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供货时间价 格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二、家具保修期()年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应由供方负责修理()、更换(需 方供 方主 办 单 位需方姓名(章)单位姓名(章)单位名称(章)地。。址:地。。址:地。。址: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电。。话: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退货()。如供方撤离展销会或市场的,由主办单位先行承担民事责任。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定做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七、付款方式及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双方协商解决();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约定事项

....本合同须经供、需双方及主办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悖,应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 第2篇

家具甲醛问题是行业公认的难题,特别是板式家具,普遍采用人造板、胶粘剂和家具涂料,如果这些材料达不到环保要求,极易造成室内空气超标。图为某人造板生产企业加工车间。

1月17日上午,北京市民王女士在北京集美家具城购买了一款组合柜和茶几,并与商家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整个合同看起来普通,但实际上它是本市签订的首份XX版家具买卖合同,并将在今年的3月15日正式实施。

新版合同背后反映的是北京市家具行业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记者日前走访了各方人士。

“有味”家具污染可退换

购买家具,最烦人的就是“有味”。家具污染问题,成了消费者和商家、厂家产生矛盾最多的原因。

北京的苏女士前段时间在某知名家居卖场购买了一款价值5000元的沙发,将沙发搬回家以后才感觉到这款沙发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据苏女士说,沙发放在家中,她开着窗户通了几天风,还有很强的刺鼻气味,人一进屋就呛嗓子,呆一会儿就会嗓子疼。于是,苏女士就给商家打电话要求退货,但商家却以沙发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退货。此后,苏女士又打电话到该家居卖场的售后服务部,得到的答案却是卖场也做不了主,只能消费者自己和商家协商解决。

在退货和换货的要求均被拒绝之后,苏女士又提出让商家对沙发进行环保检测,商家拖了10多天以后,终于派人到苏女士家中看了一下,得出的结论是:沙发的刺激性气味确实很重,但也只能拉回去给散散味道。气愤之余,苏女士决定自己花钱请家具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但打听到检测价格至少需要5000元,还需要把沙发破坏性地拆开,她打消了这个念头。

沙发存在刺激性的气味却不能退换,检测还要自己掏腰包,苏女士说,她怎么想也想不通,但是也没有办法。

今后苏女士再遇到的这种烦心事,结果将会简单多了。

“消费者如果认为家具产品不环保,可以到经国家认可的家具检测机构检测,家具的有害物质限量不符合国家或北京市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新合同赋予了消费者要求无条件退货的权利,此外消费者还有权要求家具企业赔偿相应的检测费、交通运输费、误工费等损失。”北京市家具行业协会秘书长于秀苏指出,新合同中将检测机构限定为“经国家认可的家具检测机构”,比如北京市木材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等权威机构。

“我们欢迎消费者来做检测,并将及时给出权威报告。”该站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据悉,由于质量问题而需要进行检测的用户,需与厂方共同进行登记;或者携带相关部门(如消费者协会等)的委托函进行单方登记。

该质监站工作人员同时提醒,由于某些检测(如甲醛释放量等)是破坏性的,用户必须清楚此后果。

产地材质要标明

中消协和中国红木网统计表明,XX年受理红木家具投诉涉及金额占到了家具类投诉的31.85%,而红木家具纠纷中60%是因为消费者购买时没有被告知该家具中含有边材。

而在XX年11月11日,北京市木材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和中国红木网联合公布的市场调查报告显示,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八成以上的红木家具暗藏废料边材,这些边材的价值与红木芯材最高相差可达千倍。

“市场抽样调查发现目前含边材的红木家具超过了80%,商家给边材‘化妆’,在销售中也不做任何明示。”市木材家具质检站站长罗炘说。

《红木》国家标准起草人、红木专家杨家驹表示,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红木是指紫檀、黄檀等树种的芯材,而边材不属于红木的范畴。由于边材密度和强度很小,特别容易被蛀,根本无法制作家具,因此与芯材价格相差极大,名贵红木价格以每吨10万元以上计,而边材的价格每吨不过600元左右。

“现在市场上在红木家具中掺入廉价边材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对此一般并不知情。因此,为增加交易的透明度,新文本中专门设定了上述几个栏目,企业要在自己产品的说明书中详细体现家具的材质。”北京市家具行业协会秘书长于秀苏说。

配齐使用说明书

现代家具在制作时要用到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普通消费者往往难以了解清楚。而一份详细的说明书能够使消费者更自如地用好家具。新版合同就在“质量标准”一条明确规定,每件家具应当随附符合要求的《家具使用说明书》,并达到说明书中明示的执行标准。

“对企业而言是一种约束和督促,对消费者来说是好消息,可以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清楚自己买的家具质量、产地等信息。”于秀苏说。

于秀苏坦言,尽管国标已经强制实施,但是在具体的执行中还是出现了比较大的问题。大的企业一般执行比较好,除了家具的基本信息外,连如何安装、如何保养等一系列家具的养护常识也写在说明书中,一些中小企业按标准要求则相差很大。

“新合同的实施,要求在北京生产、销售的家具必须规范说明书,达到合同中的各项要求,应该说对于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有很大的督促和推进作用,我们制造企业是非常支持的。”北京天坛家具的质量管理部主任岳德国说。

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 第3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条确立了企业间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地位、有效效力,并赋予了法人之间诺成性民间借贷的可能。

企业间民间借贷常以买卖形式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其外观表现形式就是买卖合同。但作为担保形式的买卖合同和一般性买卖合同具有诸多本质差别。首先应明确:买卖形式担保并非传统和规范意义上的担保。规范担保方式包括也仅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买卖形式的民间借贷担保因无第三人介入,所以排除保证性质;不涉及担保合同、登记或交付,并非法律规范使然更不属于物权,所以排除抵押、质押或留置性质;有关联款项流动但其给付系借贷合同成立标志(实践性)或履行本体(诺成性)而非用于买卖等债权担保,且无法吻合标的额20%的上限规定,所以排除定金性质。这种担保属非规范的债权担保,即签订买卖合同并以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可能性后果作为震慑,压迫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借贷本息。常常因不愿或无法办理不动产他项权登记而无法设定抵押担保、不愿或无法交付动产或办理股权等登记而无法设定质押担保、不属于法定适用范围而无法适用留置担保而发生,又常常以约定超低买卖价格等方式发生担保震慑效果。其与一般性买卖合同差异迥然。

1. 目的不同。

担保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债务履行的方法和手段[1],买卖形式担保目的是保证民间借贷债权的实现,而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并不直接相关。买卖合同目的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与民间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并无牵连。

2. 性质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具有所有担保共同的从属性,即附从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包括发生上、变更上和消灭上的从属性,其命运决定于民间借贷关系的状态。买卖合同则具有绝对的独立性,不附从于任何其他法律关系。

3. 内容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大多附有条件或期限,约定有回购权并对回购期间买受人的权能设有一定限制,回购适用购买价格原值(多在利息预扣或依约支付情况)或原值附加一定额度的溢价(多在利息未扣或未按约定支付情况而描述为违约金)。买卖合同则集中于标的物交付与价款交付、所有权转移及风险转移、标的物瑕疵与所有权瑕疵等方面。

4. 价格条款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的标的物价格一般远低于实际应然价格,动辄“腰斩”甚至议价更低,且大多由债务人提前声明放弃撤销权。买卖合同虽在价格方面也强调“自愿”原则,但毕竟受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制约,且在“显失公平”情况下当事人大多享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

5. 履行要求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大多不以标的物交付为履行要求,尤其在不动产或特殊动产场合更几乎不要求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卖合同则以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出卖人的基本义务[2]。

6. 变更和转让的限制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大多不允许出卖人即债务人对合同进行任何变更或债权债务转让。买卖合同则基本适用《合同法》对应的常规性规范。

7. 违约责任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大多仅约定出卖人即债务人违约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向性至为明显。买卖合同则出于平等和公平原则大多约定有彼此相对的违约责任,基本会达致接近平衡的效果。

8. 解除条件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的解除原因集中于外部的民间借贷关系消灭或内部的“买受人”行使回购权。买卖合同的解除原因则执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一般性规定。

9. 文本份数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经常存在债权人同时持有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买卖合同且文本份数较多,而债务人不持有相关文本。买卖合同文本份数几乎没有例外都是双对数量且大多各方所持份数相同。

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签约借款100万元六个月,月利2%;另外签订有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价值280万元的一栋别墅作价100万元卖予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款全额交款票据但无须实物交付,甲公司并在六个月内享有以112万元回购该房的权利,六个月内乙公司暂不进户或进户但不装修、不转让、不出租、不设定担保,如甲公司违约则需承担标的额24%的违约金。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价值280万元的一栋别墅以260万元卖予丁公司,向丁公司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款全额交款票据,承担房屋质量和所有权瑕疵担保义务,六个月内完成交付并配合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交付日起丁公司可自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房,如一方违约则需向对方支付标的额24%的违约金。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显然是买卖形式对民间借贷所为的担保;而丙丁公司签订的是独立的买卖合同。

二、实务中准确辨析的必要性

实务中对买卖形式担保和买卖合同准确辨析,对案件的具体裁判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对法律实质公正价值的实现和司法活动引领作用的发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如前例,甲公司逾期未清偿借款,乙公司依借款合同诉请甲公司还本付息,人民法院确定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则可依《合同法》、《民间借贷规定》判决甲公司偿还本金100万元,并依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甲公司逾期未清偿借款,乙公司依担保买卖合同诉请甲公司履行合同交房过户,人民法院经审查该合同系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确认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并释明需变更诉请为还本付息,如乙公司拒绝变更则裁定驳回起诉;如乙公司相应变更诉请则可判决甲公司偿还本金100万元并依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甲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债务时乙公司可申请拍卖别墅以偿还债务(拍卖得款与债务间差额返还或补偿)。设定借款之日起十一个月后判决生效,则甲公司应偿还122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若无能力还款将别墅转让变现272万元,将可剩余约150万元;若被强制执行将别墅拍卖变现222万元,将可剩余约100万元。

如人民法院对在后情形受理后确定案由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则可能判决甲公司交付别墅、配合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至乙公司名下,甚至还可能判令甲公司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如此,则甲公司不但没有了“剩余”财产,还要失去别墅,甚至另行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在客观上造成实质公正缺失,同时也对“通谋的虚伪表示”、“隐匿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应当确认为无效[3])进行了司法确认,也等于变相支持了类同于“绝押”条款效力而规避了规范性抵押担保物权的限制性规定(绝押合同的禁止是严格意义上的禁止[4]),形成消极的引领效应。

三、民间借贷买卖形式担保与买卖合同的辨析

不能否认的是,生活中确实存在甲乙两公司同时建立有100万元民间借贷合同和10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可能,所以准确辨析从而客观认定就成为维护实质公正的必要课题。而进行辨析的一般性前提是被告提出买卖合同系民间借贷关系的担保抗辩,基础依据是当事人陈述的买卖合同形成过程及各方举证。

1. 辨析合同目的与文本。

如买卖合同文本直白写明为借款提供担保之立约目的,出现或涉及民间借贷、借款、本息、担保等正常买卖权利义务之外的措辞或内容,则应认定系担保形式买卖。

2. 辨析合同价格。

如标的物价格明显偏低(大多会达到或超过30%的可容忍价差幅度)而出卖人预先明确放弃撤销权,则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

3. 辨析款项流动。

如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买卖价款,买受人付款“规律性”不足(差额常常可以折算出标的额为本金基数的利率,多为预扣利息所形成),或全额付款但同时或短时间内出现出卖人“规律性”回款(回款额常等同于借款期内利息或部分利息),或出卖人在收取价款后多次向买受人“规律性”付款(多为等额支付周期性利息),则因违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作为收款方地位和无理由反向支付的生活常识而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该种情形有时会表现为出卖人从买受人处收款,而向买受人之外的第三人(多为买受人指定)以各种名目回款或付款,如无充分的向第三人支付依据或基础法律关系,则不应影响认定结果。

4. 辨析费用负担。

众所周知,买卖合同尤其不动产买卖合同从惯例上由买受人承担变更所有权的过户费用。虽也可以特约由双方负担或出卖人承担,但毕竟极少发生且多纳入标的物价款中统一核算,故如约定由出卖人承担过户费用,则有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更有一些情况下会出现买受人再售标的物时由出卖人无偿协助更名换件(多为尚未登记的不动产)或由出卖人承担再售交易费用的条款,此时系担保形式买卖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

5. 辨析权能限制。

如合同约定买受人在购买后一定期限内不进行实际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或对该等权能进行部分限制,则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

6. 辨析回购条款。

如合同约定有一定期限内出卖人可以原价或“规律性”加价价格(加价额大多即利息额)回购的条款,则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

7. 辨析违约责任。

如合同单纯约定出卖人违约责任或出卖人违约责任明显偏重,尤其违约责任承担条件与是否如期回购相关联,则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

现实生活纷繁复杂,个体需求千差万别,各种可能性不一而足。最终辨析结论的形成往往需要多角度综合分析客观认定,而不宜单一因素武断或先入为主。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42条充分认知了民间借贷中时常伴生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担保的客观情况,明确规定了案由确定、法院释明和拍卖代偿等规则,为相应纠纷处理设计了统一规范。但现实生活中,买卖合同独立于民间借贷之外另行存在,或者依附于民间借贷供用担保的可能性并存,通过合同各要素准确辨析从而进行正确的法律适用,对案件的准确裁判和民间融资市场的有序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民间借贷,买卖形式担保,买卖合同,辨析

参考文献

[1]孙鹏,肖厚国.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

[2]来奇.买卖合同[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57-59.

[3]蓝承烈.民法专题研究与应用[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61-64.

中古家具买卖商 第4篇

家具买卖合同 第5篇

家具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第一条

家具名称、数量、价款

家具名称

商标或品牌

规格型号

材质

颜色

生产厂家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家具保修期为

月,在保修期内出现家具质量问题,由出卖人在天内修理好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

第四条定做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

第五条

交货时间:

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七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

检验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九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

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名称(章):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名称(章):住所:

委托代理人:电话:

开户银行:账号:

邮政编码:

监制部门:

家具买卖合同 第6篇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日

第一条家具名称、数量、价款

家具名称

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材质颜色生产厂家数量单价金额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家具保修期为____月,在保修期内出现家具质量问题,由出卖人在______天内修理好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

第四条 定做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检验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名称(章):

住所: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买受人姓名(章):住所: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家具买卖合同 第7篇

卖方:福州好日子家具有限公司

买方:闽侯沙澳温泉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第一条

家具基本情况

家具名称:豪华按摩床;商标:好日子;产地:广东;规格型号:ZBJHG2011-256;

主材/面料:真皮;辅材/五金:不锈钢;颜色:黑色

A款(带液晶电视)数量:40张;单价:9800小计:¥392000元;

B款(普通)数量:40张;单价:7800小计:¥312000元;

总计合同价:704000 元(柒拾万零肆仟元整);

送货费:0 元,合计(大写):柒拾万零肆仟元整¥: 704000元

第二条质量标准:每件家具应随附符合GB 5296.6 要求的《家具使用说明书》,达到《家具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执行标准,且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第三条付款方式:买方应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后方给送货;货款汇入卖方财务个

人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福州市城东支行,账户名:钟家辉,账户号:6227 0018

2265 0168 379

第四条交货及验收:卖方送货;交货时间:货款到后三日内送货;交货地点:买方

企业所在地。卖方应在交货时督促买方对家具的商标、数量及款式等外观特征及有

无《家具使用说明书》进行验收,买方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达成解

决方案。

第五条 三包:对于家具的质量问题,应按照《福州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

责任规定》执行。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迟延送货或提货的,应每日向对方支付迟延部分

家具价款0.3% 的违约金,但因对方原因导致的迟延除外;迟延超过20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经国家认可的家具检测机构检测,家具的有害物质限量

不符合国家或福州市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买方有权无条件退货,并要求卖方

赔偿相应的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

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福州人民法院起诉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买方(签章):卖方(签章):经办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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