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的解约函

2024-06-17

公司之间的解约函(精选9篇)

公司之间的解约函 第1篇

律 师 致 函

(2014)律函字第号

xxxxxxxxx有限公司:

受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委托,作为该公司法律顾问,现就贵公司履行与xxxx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营销广告推广服务合同及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存在的问题致函如下:

1、xxxxxxxxxx公司认为贵公司在履行营销广告推广服务合同和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过程中在营销策划、人员配置、相互之间的工作安排和配合,工作进度与安排等方面明显滞后且无法合作与配合,其结果已经严重影响到xxxxxx有限公司整体营销工作,已经给xxxxxxxx有限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2、鉴于贵公司的违约行为,为了保障xxxxxxxx有限公司的营销工作不受影响和经济不受损失,xxxxxxxx有限公司要求与贵公司解除营销广告推广服务合同和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

贵公司接到本律师致函后应该立即采取措施,避免xxxxxxx有限公司启动法律程序对贵我双方的友好合作及长远发展带来影响。特此致函

xxxx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律师致函(公司留存联)

(2014)律函字第号

xxxxxxxxx有限公司:

受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委托,作为该公司法律顾问,现就贵公司履行与xxxx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营销广告推广服务合同及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存在的问题致函如下:

1、xxxxxxxxxx公司认为贵公司在履行营销广告推广服务合同和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过程中在营销策划、人员配置、相互之间的工作安排和配合,工作进度与安排等方面明显滞后且无法合作与配合,其结果已经严重影响到xxxxxxxxxx有限公司整体营销工作,已经给xxxxxxxxxx有限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2、鉴于贵公司的违约行为,为了保障xxxxxxxx有限公司的营销工作不受影响和经济不受损失,xxxxxxxx有限公司要求与贵公司解除营销广告推广服务合同和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

贵公司接到本律师致函后应该立即采取措施,避免xxxxxxx有限公司启动法律程序对贵我双方的友好合作及长远发展带来影响。特此致函

xxxx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致函我已经全部阅读并代表xxxxxxxx有限公司签

收。年月

解除合同协议书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内部管理原因,乙方已经不能正常履行甲乙双方于2013年12月签订的《XXXXXXX营销广告推广服务合同》和《XXXXXX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且已经严重影响了甲方的营销推广和营销代理工作,为避免扩大甲方的损失,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正式解除上述《XXXXXX营销广告推广服务合同》和《XXXXXX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且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甲方支付乙方的营销广告推广月服务费于2014年1月31日解除,并已结清;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等额发票。上述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三、鉴于本次解除合同是由乙方原因造成,为减少或者避免由于解除上述合同而给甲方造成更大损失,乙方自愿承诺:甲方可以自由选择并聘用乙方在本项目的原工作人员继续为甲方服务,此合作行为与乙方公司无关,乙方不得追究甲方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四、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经济赔偿责任,但乙方需严格遵守原合同的保密协议条款。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 日年 月 日

公司之间的解约函 第2篇

尊敬的XXXXXX公司:

本人是XXXX大学XXXXX专业的XXXX年应届毕业生XXX,于XXX年XX月XX日被贵公司录用,签订了三方协议。

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去贵公司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慎重考虑,以及和家人再三商量,最终我选择放弃工作。因此,很遗憾的向贵公司提出解约申请,希望贵公司能够考虑本人的特殊情况,允许本人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三方就业协议,并出具解约函,声明终止三方就业协议的法律效益。同时,本人将严格按照就业协议承担责任,履行与贵公司的违约条款。

非常感谢贵公司在本次的校园招聘中对我的厚爱,我深知我的违约也将给贵公司的招聘工作带来极大地不便,在此对我没有处理好个人事情而给公司带来的资源浪费表示深深的歉意。

申请人:

年月日

解约函

XXXX大学:

在充分考虑个人选择意愿和我公司现实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贵校XXXXX学院学生XXX与我单位所签订的三方就业协议,其与我单位解约手续已办理完毕,同意其办理其他有关手续,请贵单位予以协调。

单位(公章):

关于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的法律探讨 第3篇

一、鼓励公司间持股可能产生的缺点

(一) 虚增资本。

一是根据注册资本不变原则, 由子公司向母公司出资, 虽然单从母公司的角度增加了注册资本, 但最初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母公司出资的,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闭合的循环, 所以从母子公司的资本总和来看, 其总资本并没有绝对的增加。这与增加注册资本中的增加的含义应是绝对增加相矛盾。所以从根本上讲并没有增加注册资本, 造成注册资本的虚增。二是在工商执法实践中, 对子公司向母公司出资是持禁止态度的, 也是重点查处的对象。工商执法是行政执法行为, 不能适用民法上法无禁止即合法的法理。

(二) 诱发大量的关联交易。

由于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利益共同体, 势必会产生大量的关联交易。但是根据不同的相互持股的比例不同, 有可能由于持股比例不高, 未达到30%, 而关联交易的审批权就不用上升到股东大会或股东会, 而是由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直接作出决策。因此为诱发大量的关联交易造就了温床。

(三) 管理人员的自由选择。

由于公司之间相互参股, 互为彼此的股东, 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享有表决权。而相互持股的公司在股权渗透上, 就已经形成了“生命共同体”。因此在选举董事会成员时, 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就已经形成的利益联盟, 对董事会成员的聘用就能够起到控制作用, 进而再通过董事会可以引起公司总经理等企业高管的聘用。实际上, 公司管理人员的聘用自由已经受到相互持股公司的影响, 从而达到架空其他股东的目的。

(四) 造就了股市的泡沫。

在上市公司当中有近一半的公司有相互持股的现象, 而且几乎涉及了A股市场的所有行业, 具有很强的广泛性。但是上市公司间的持股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大部分具有短期行为。这些上市公司中的2/3以上相互持股的目的在于进行证券投资后, 获利离场。[2]在证券市场行情好的时候, 无疑这些公司会获得很高的利润回报, 但是在行情不好的情况下, 上市公司就必须继续投入更多的资金, 来降低投资成本。那么长期以往, 势必这些投机的上市公司会把注意力集中到资本市场, 而不能集中精力于主营业务, 不能够拓展自身的盈利能力, 从而这些上市公司的股价虽然上涨, 但是细分由主营能力增长而带来的股价上升就很小, 所以, 时间越久, 证券市场中的这些泡沫就越厚重了。

二、鼓励公司间持股可能产生的优点

(一) 分散经营风险。

对于周期性很强的公司, 相互持股可以实现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 加速公司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利用交叉持股的好处在于无需通过真正的资金支出, 就可以获得对方的股权。现在最常见的方式就是互换股权方式,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方式, 还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二) 资金融通。

上市公司通过相互持股, 可以规避掉公司不能购买本公司的股份规定的限制。一些公司的做法是成立一个财务投资的子公司, 以财务投资公司的名义再去购买母公司的股票。通过这样的方法, 可以实现对母公司稳定和维持股价的目的。另外, 投资公司还可以凭借已经取得的股份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充分发挥了财务杠杆的作用, 实现了增加资金流的目的。从整体上看, 作为母公司, 不但没有资金的减少, 向金融机构贷款, 反而增加了资金量。

(三) 狙击恶意收购。

相互持股后, 由于彼此之间形成了紧密的利益联盟, 在遭遇到外部公开市场的收购时, 这种有效的联盟关系, 可以有效地阻止恶意收购。在股价下跌的过程中, 也会起到止跌的作用。2004年“中信证券”逐鹿“广发证券”的功败垂成, 就让我们第一次真正感受到了相互持股在恶意收购中的防御作用。[3]

三、公司间相互持股的规范

笔者认为, 公司间相互持股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利于公司的快速发展的, 但是必须严加规范。

(一) 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政策。

在《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中就规定:一公司取得另一公司10%以上的股份时, 必须通知对方。如未予通知, 其在另一公司超额持股, 暂停形式表决权。公司相互持股超过前款比例后于另一公司通知对方的公司, 视为未予通知, 其在另一公司的超额持股, 暂停行使表决权, 必须在六个月内予以处理。如果相互持股的信息不能及时得以公开, 势必会对中小股东造成投资风险。相互持股, 结成联盟, 完全可以实现双倍股权的效果, 那么中小股东的利益将无法保证。

(二) 严格控制公司间持股比例。

公司间相互持股, 可以在总体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 单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 致使虚增资本。如不加以严格控制持股比例, 势必会出现公司账面资本无限大, 但真实资本空置的窘境。笔者认为, 既然公司间相互持股有其积极的作用, 但是必须得严格控制持股上限。这样一方面能够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 也能使资本尽量坐实。

(三) 明确公司间相互持股的表决权的限制范围。

前文已经分析过, 公司间相互持股, 可以使两个公司变成“生命共同体”。如表决权不加以限制, 那么, 很有可能出现相互持股股东通过操纵董事会进而影响公司高管人员的经营, 从而驾驭或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进而达到架空其他股东的目的。如果对相互持股表决权有所限制, 那么, 既不影响公司稳健地对外经营, 也能保证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

四、结语

公司间相互持股本是公司间一种结合方式, 他们能通过这种紧密关系, 达成稳定、密不可分的合作关系。但是, 我们不可否认, 这其中也隐藏着大量的弊端与风险。而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致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因无禁止即合法, 人为调整决定幅度较大。因此, 从国家角度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为公司的竞争与发展提供一个纯净、有序、合理的发展法律环境。

摘要:公司间相互持股, 是一把双刃剑。它能使公司间结成紧密的利益联盟, 抵挡外来经营及所有权竞争风险, 但由此产生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随着公司股权形式的不断发展, 相互持股的要求更加日益突显, 但是作为《公司法》和其他相关规定, 仍处于真空状态, 致使造成在实务中无法进行或没有监控的尴尬境地。本文通过公司相互持股的优缺点的论述, 进而给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公司股权,股权形式,相互持股,公司法

参考文献

[1].左传卫.拨开公司间相互持股的迷雾[J].法人月刊, 2011, 10

[2].秦俊, 朱方明, 我国上市公司间交叉持股的现状与特征[J].财经论丛, 2009, 5

[3].左传卫.我国欧诺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则[J].法商研究, 2011, 4

[4].刘金梁.相互持股相关法律问题之见解[J].法学研究, 2005, 6

硅谷大公司之间的互不挖人协议 第4篇

这个高层“阴谋”第一次暴露,缘于2011年,五名软件工程师针对苹果、谷歌等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这五名工程师提出诉讼称:包括苹果、谷歌、英特尔在内的数家行业巨头,自21世纪初期开始,秘密达成“不挖墙角”协议,从而人为地抑制职员薪酬的提高。

根据当时法庭披露的历史邮件显示,作为硅谷最具创新力又最有“权势”的CEO,乔布斯算得上是这一“阴谋”的始作俑者。早在2005年,谷歌联合创始人谢尔盖·布林曾试图雇用一支来自苹果的浏览器团队。

乔布斯得知后立刻警告,如果布林雇用这些人中的任何一个,就意味着谷歌在向苹果宣战。接着,两家公司就达成了一项非正式协议,同意互不猎聘对方员工。

到了2007年,這项协议的威慑作用日趋严厉。当谷歌的人事专员不慎接触到苹果工程师时,乔布斯立马向谷歌高管提出了抗议。为了安抚他,谷歌在一小时内就解雇了这位倒霉的人事专员。随后的几年中,这类交易开始在硅谷其他大公司之间秘密流通。

比如,谷歌的前CEO施密特在邮件中透露,当时eBay的CEO梅格·惠特曼曾打电话告诉自己“谷歌的招聘战略已经伤害到了eBay”。之后,施密特火速将曾经接触过eBay COO的招聘专员解雇。

根据2009年美国司法部的一项调查,参与“不挖墙脚”协议的公司至少还有Adobe、Intuit、英特尔和皮克斯。

对于所有“涉案”公司,这无疑都是笔藏在袖子里的交易。施密特表示,他更希望这是一份口头协议,以免留下可供起诉的证据。当英特尔CEO保罗·欧德宁被问及此事时,也承认:“我们和谷歌什么文件也没签,我可不喜欢这变成路人皆知的事情,但是,我们之间确实有‘握手之约’”。

据统计,有超过64000名软件工程师、设计师和程序员因此蒙受了共计数百万美元的损失。也有人认为,比起抑制薪酬,喜欢在产品发布前吊人胃口的乔布斯更在意保密。

研究硅谷经济与法律问题的阿兰·海德教授评论说,这种交易完全与硅谷的成功秘籍背道而驰。事实上,“跳槽”恰恰是保持硅谷活力的重要动力。大量研究表明,高科技公司,尤其是加州的科技公司,利用独特短任期制度,加强与前任员工的联系,大大促进了行业内的信息交换,从而加快了创新效率。

标准解约申请及解约函 第5篇

尊敬的XXXX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是XXXX大学XXXX专业的XX年应届毕业生XX,于XX年XX月XX日被贵公司录用,签订了三方协议。

现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去贵公司工作。因此,很遗憾的向贵公司提出解约申请,希望贵公司能够考虑本人的特殊情况,允许本人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三方就业协议,并出具解约函,声明终止三方就业协议的法律效益。同时,本人将严格按照就业协议承担责任,履行与贵公司的违约条款。

非常感谢贵公司在本次的校园招聘中对我的厚爱,我深知我的违约也将给贵公司的招聘工作带来极大地不便,在此对我没有处理好个人事情而给公司带来的资源浪费表示深深的歉意。

申请人:

公司之间的解约函 第6篇

一、广告公司上市之于国家战略层面的意义

张金海和黎明认为, 国家的经济战略安排为广告业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广告业的发展又促进国家经济战略的实施, 在关于产业运作模式升级的问题上他们写道:“中国广告产业要实现超常规发展, 必须提高广告公司规模和广告市场的集中度”, “必须突破原有产业运作模式, 以资本运作尽快实现规模化经营”, “就企业组织内部而言, 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 广告公司通过‘产业创意’进行上市融资, 或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投资, 迅速实现规模扩张和实力提升”。[3]

另外, 国外的跨国广告公司通常与具有雄厚实力的国际企业合作, 同步对外扩张, 并且自身也拥有相当大的财力来对外投资。中国本土广告公司上市符合国家经济战略要求, 对抗外币侵袭。中国本土广告公司上市无疑可以在中国广告产业中促进本币融资, 减少对外境输入资本的依赖, 提高本币的质量和可信度, 对稳定国内的通货膨胀具有一定的作用。“目前, 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国家”, “一方面, 跨国公司迅速的资本扩张使得中国产业发展自主权受到挑战”, “另一方面, 跨国公司在对华进行投资时, 其经营方略总体上必然会以其全球战略为指导, 由设在本土的总公司对在中国的经营管理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和安排”, [4]为此, 本土公司的上市就更显现出了它的重要性, 它是出于国家经济战略层面的考量。

二、我国广告公司上市与相关产业之间的关系

国务院2009年9月26日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将文化产业上升为国家战略意义上的产业, 其中包括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广告和动漫等。不难看出, 广告业与传媒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之间紧密相连。

(一) 中国广告公司上市与传媒产业之间的关系

广告业的发展与传媒业的发展息息相关, 广告公司的上市情况就能很好的反应这种关联。“截至2011年4月, 除去经营广告业务的传统媒体集团和互联网公司, 以及2005年被全球著名户外广告集团德高集团全资收购而退市的媒体世纪和媒体伯乐, 上市的本土广告公司共有14家”, 其中的媒介依托型广告公司是上市的主力军, 其市值超过330亿人民币, 占所有上市广告公司总市值的一半以上。[5]从表1可以看出, 媒介依托型广告公司有10家, 其中的传统户外媒体广告公司, 如白马户外媒体, 目前拥有32000个灯箱的公共汽车候车厅网络, 覆盖29个城市, 在它上市之前, 它所拥有的灯箱数量刚超过16000个;[6]户外新媒体广告公司, 如分众传媒, 从2003年公司正式成立之初就收到国际投资机构SOFT BANK和UCI维众投资的巨额投资, 在它上市后的2006年1月, 分众传媒便合并了中国第二大的楼宇视频媒体运营商———聚众传媒, 核心业务更加凸显, 分众传媒的商业楼宇联播网及相关业务从此覆盖全国75个城市;[7]买断型媒介代理公司, 如广而告之, 拥有大量的、大型媒体的独家代理广告资源。而上市的综合服务类广告公司中也有不少公司兼有媒体资源买断经营业务, 如昌荣传播。据此可以推断, 拥有大量媒体资源的广告公司上市的可能性相对要大很多。

虽然广告业的发展一直都依赖着传媒业的发展, 但是传媒业的资本市场不见得比广告业让人乐观。截至2011年3月31日, 传媒板块 (这里只包括出版、广电、影视、动漫四个类别) 上市公司总共24家, 总市值达到1872.17亿元。由表2可以看出, 从1992年至2002年共有12家公司上市, 节奏断断续续;而2003年至2006年竟然无一家公司上市;从2007年至2010年共有12家公司上市, 2010年的时候上市数量陡增为6家, 上市节奏逐步放快。1992年至2002年间, 由于传媒企业的“事业性”, 图书报业出版类公司上市主要采取借壳上市和分拆上市两种模式, 这样可以减少上市成本, 避免违背政策, 所以受到拟上市的传媒企业的欢迎;而往后, 由于政策的相对放宽和业界及学界希望对传媒体制进行改革, 要求传媒企业实现实力集成化、资本集合化、规模集团化的呼吁愈来愈高, 从2007年开始, 图书报业出版类上市公司则主要采取整体上市和IPO两种上市方式, 特别是从北方联合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整体上市之时起。[8]

因为媒体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广告, 所以以媒介广告市场的集中度来审视中国传媒产业市场结构状况便可窥一斑。有学者根据贝恩的测评方法计算出2007年至2008年报纸、广播、电视、期刊和互联网五大媒介广告市场集中度。这两年间, 报纸、广播和期刊都属于竞争型, 电视和互联网为寡占IV型, 离寡占I型的市场集中度还差很远。[9]此外, 2007年至2008年, 上市的广告公司有4家, 主要是户外新媒体广告公司和买断型媒介代理公司;上市的传媒公司数量与上市广告公司一样, 也是4家, 其中图书报业出版类有2家, 广播电视类和动漫类各有1家。这两年可以说是广告业和传媒业资本化运作的转型或者过渡时期, 因为不论是从上市数量上来说, 还是从上市公司的类型上来看, 这两个产业的变化非常相似。因此, 广告业“低集中度”, “泛专业化”以及“外资主导”的问题与传媒业不无关系。据此亦可得知, 导致中国广告公司的业务结构一直处在无法整合和优化的境地的主要原因就是广告公司对媒体的巨大依赖。

(二) 中国广告公司上市与文化创意产业之间的关系

大约在20世纪末, 文化产业的概念被引入中国。郭嘉撰文指出, “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存在的区别是“创意产业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高级阶段”, 此外, “传统的广告产业仍介于服务业和文化产业之间, 虽然符合工业化大生产的技术限制, 能够投入市场并批量生产, 成为经济实践, 并充分进入了百姓的生活, 但在一定程度上它还是重在通过服务解决客户在营销传播中所遇到的问题, 许多时候文化价值只是其附属价值。”[10]

尽管“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之间有区别, 但是它们的联系却是非常之大。广告公司的上市对创意产业的影响亦不容忽视。有学者认为, 广告企业上市对中国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突破性的作用:“第一, 广告企业上市是对民族文化认识理念的突破;第二, 广告企业上市实现了创意产业经济体制结构瓶颈的突破;第三, 广告企业上市实现了对创意产业生存认识思维的突破。”[11]同时, 广告公司的上市可以更好实现广告公司跨行业、跨地域、跨技术的整合, 增加广告产业与文化创意产业更多的融合机会, 如昌荣传播在2010年5月上市以后, 于2010年8月4日宣布与日本知名互联网企业DAC集团 (Digital Adve rtis ing Cons ortium Inco) 展开深度合作, 加强对中日两国客户的跨国互联网服务能力;2010年11月, 昌荣传播为迎合“三网融合”的发展趋势, 开始全面进军数字电视新媒体广告市场, 与国内领先的数字电视与新闻传媒运营商企业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共同成立合资公司, 拓展华数旗下的全国互动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广告业务;在2011年由中国广告协会公布的《2010中国广告经营单位排序报告》广告企业 (非媒体服务类) 营业额及营业收入排行中, 昌荣传播 (纳斯达克代码CHRM) 分别位列第四位和第二位, 成为2010年本土广告公司中排名最高的企业。[12]像昌荣传播这样的一种发展方式可以实现跨行业、跨技术整合运营, 以及随后带来的服务的完善、业务的拓展和赢利点的增加, 还能作为优化文化创意产业经济体制和结构的一种体现, 而得到不可否认的现实意义。

在广告公司上市的过程中, 广告产业还可以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起到促进作用。无论是制造业、通讯行业、生物科技、物流、金融业还是信息服务业;无论是传统产业还是新兴行业, 都离不开广告的存在。而广告公司的上市能使得广告产业能更好的为诸多行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实现传统产业的改造和升级。

三、对我国广告公司上市的一些看法

本土广告公司上市是我国广告产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从我国广告公司上市与相关产业之间的关系来看, 广告公司上市可以有如下益处:

(一) 减少对媒体的依赖

广告的发布需要渠道, 而媒体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广告, 因此, 广告公司对媒体的依赖, 可以反从媒体对广告的依赖得以体现。CCTV未来广告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尹铁钢撰文指出, “媒介过度依赖广告, 风险系数很大, 且很难促进整体广告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发展”;“媒介对广告收入的过度依赖, 催生了其周围广告代理渠道的繁衍, 而这些大量的以媒介为生的中小型广告公司, 除了通过各种方式得到媒体的优惠价格外, 几乎没有任何与整合营销、创意执行等广告行业核心作业相关的竞争能力”。[13]其实, 具有整合营销能力和创意执行能力的广告公司已经存在, 只不过这样的公司占比很小。由于媒体具有“事业”属性, 因此, 媒体 (特别是电视媒体) 往往会建立子公司来拓展业务, 有的时候还会以子公司的名义上市。广告公司可以采用向这些媒体的上市子公司注资、收购等方式借壳上市, 从以前的“宾主”关系变为合作关系。已上市的广告公司则可以与一些较弱媒体或强势媒体的较弱频道合作, 让它们将不易销售的广告时间作价入股, 创新服务模式, 减少对媒体的过度依赖。

(二) 改善广告业的产业结构和广告公司的业务结构

单一的业务结构已经越来越不适合广告公司的生存, 面对市场被更多的企业瓜分和行业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 有发展需求和远见的广告公司都在寻求新的业务来减少自己的市场风险, 而且现在一些广告发布形式已经处在了垄断的边缘, 如户外媒体领域, “2005年至今, 仅有分众传媒 (FMCN, NASDAQ) 、航美传媒 (AMCN, NASDAQ) 及华视传媒 (VISN, NASDAQ) 三家户外媒体实现IPO, 而华视传媒在2007年年底上市后, 再无户外媒体企业登录资本市场。”[14]广告公司上市后往往可以获得更多资金来扩大业务范围, 优化业务结构, 有更多机会寻求新的盈利增长点, 更有“底气”来涉足产业结构中的各个环节。

(三) 改善广告业“低集中度”、“泛专业化”和“外资主导”等问题

资金, 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产业纽带, 资金注入哪里, 哪里就能发展起来。广告公司的上市无疑能超越原始的资本积累, 借助市场的力量, 整合分散的业务, 实现从单一服务类型向综合服务类型广告公司的转变。在业务结构方面, 可以利用资本运作吞并不同业务的相关企业, 实现多元化业务模式;在客户组成方面, 可以利用资本运作涉足不同区域的广告公司或相关企业, 实现跨地域的客户增加, 并购不同服务类型的企业实现客户的多元化;在产业链方面, 可以利用资本运作将产业链高利润的产业有机整合, 或将已有产业环节的业务利润扩大;在外资主导方面, 可以利用资本运作提升自身的资金集散能力, 摆脱外来投资者的控制, 从而获得更多的话语自主权。

(四) 改善广告产业与文化创意产业的状况和关系

事实上, “小、散、弱、差”并不只是广告业的现象, 它是整个文化创意产业的通病, 从各时期文化创意产业的公司上市数量之相似性就可看出。另外, 从2011年与传媒产业有关的企业上市情况来看, 2011年中国企业境内前十大IPO融资规模的企业中, 只有凤凰传媒一家入围, 融资金额44.8亿元, 排在第七位;2011年中国企业境外前十大IPO融资规模的企业中, 只有美高梅中国一家入围, 而与文化创意产业有关的企业只有人人网一家入围, 它们分别排在第四位和第九位。[15]

面对这样的一种境况, 广告公司以及其他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企业, 应加大上市力度, 结合自己的发展优势, 选择适当的时期和路径上市融资。广告公司的集团化、规模化发展只是实现文化创意产业集群的一个方面, 只有各相关产业的集群效应得以实现, 文化创意产业的集群效应才能凸显。而广告公司在这一过程中要充分把握“文化”和“创意”的关系及内涵。广告公司上市可以是实现从广告产业向文化创意产业转型的捷径:收购、入股其他文化创意产业企业或与它们组建合资公司上市, 可以节约广告公司涉及其他领域的时间, 可以避免因无业务经验而造成的“消化不良”, 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 合理利用资金, 组建合适的业务组合, 为广告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实现文化创意产业的良性资本运作。

四、结语

公司之间的解约函 第7篇

关键词:母子公司;知识共享;人力资源管理强度;员工组织承诺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集团化公司在经济舞台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母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受到重视。根据资源基础理论,一个企业只有充分运用自身的战略资源,才能建立竞争优势。21世纪是知识和人才的竞争,而知识掌握在人才手中,因而,提高整个公司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至关重要。如今,在金融危机后,越来越多的公司迫切期望实施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升组织的竞争力。虽然,人力资源管理强度这个概念还未广泛传播,但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人力资源管理措施固然重要,但是其实施过程和效果更是决定其绩效提高的关键(唐贵瑶,魏立群,贾建锋,2013)。

知识共享对于提高创新能力和组织绩效的重要性已经得到广泛认同,而且目前的研究大多是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对知识共享的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研究,但是关于知识共享对人力资源管理是否产生影响的研究非常少(王霞,2011),而人力资源管理强度是一个新颖的概念,研究知识共享是否对人力资源管理强度产生影响的文献更是稀缺。

在集团化企业的迅速发展下,子公司员工与母子公司的关系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复杂与多元的态势,这种变化也使得员工的组织承诺发生了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即人力资源管理强度的提升。因此,通过员工组织承诺这一中介因素,研究母子公司之间的知识共享对于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强度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二、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为了研究母子公司之间的知识共享对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强度的影响,本文首先探讨了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实现知识共享的可能性;然后,从理论上讨论和界定知识共享和人力资源管理强度的内涵,并通过员工组织承诺这一中介因素,分析三者之间的关系;最后,结合理论评述,提出相应的假设。本文的研究模型如下:

1、 母子公司之间实现知识共享的可能性

随着集团化企业的发展,母子公司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已十分普遍。虽然母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母公司通过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实际控制着其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实施有效监管的同时,母公司还可以通过发挥主导作用,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对于子公司来说,需要服从集团的整体规划,自觉接受母公司来自产权方面和集团章程规定的监管,从而确保企业集团整体发展目标的实现。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母公司对子公司传递集团目标、文化的过程中,使得母子公司之间的知识共享成为可能。与外部市场渠道相比,母子公司在知识的传递、转移和利用方面更具优势,这也是母子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受到重视的重要原因(曲孟宇,2012)。从母子公司的成因、发展关系和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都足以得知,母子公司之间的知识共享不仅具有可能性,而且十分必要。

2、 母子公司之间的知识共享与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强度

关于知识共享的内涵,国内学者林东清认为:组织的员工或内外部团队在组织内部或跨组织之间,彼此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知识交换和讨论,其目的在于通过知识的交流,扩大知识的利用价值并产生知识的效应。由此,母子公司在集团内部通过知识共享能够通过有效的沟通过程,提升组织效能,达成组织目标(沈其泰,黄敏萍,郑伯埙)。Alavi和Minbaeva等国内外学者都曾通过研究指出,知识共享会对组织绩效产生影响。

人力资源管理强度是由Bowen 和Ostroff(2004)最先提出的,他们借鉴组织氛围的相关理论,认为组织内员工如果就人力资源实践、措施等方面持相似的感知,在组织内部形成一个高强度的人力资源管理氛围,员工的组织承诺会更高,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对组织绩效的影响会更显著。

在集团化组织中,通过知识共享塑造的开放的、共享型企业文化,为组织内部人力资源信息的高效传递、理解和实施创造了条件。所以,子公司高强度组织氛围的形成离不开知识共享的影响,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母子公司之间的知识共享对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强度具有正向影响

3、 员工组织承诺的中介作用

组织承诺是个人对组织的参与、忠诚和认同,是一个多维概念,包括情感承诺、规范承诺和联系承诺三个维度(Meyer & Allen,1984)。母子公司之间的知识共享不只是知识的交流、分享和成员间的相互学习,更重要的是它能够塑造出相互交流、学习的文化氛围,从而在子公司形成一个学习型组织(葛林于,2011)。根据组织学习理论,国内学者于海波、方俐洛、凌文辁通过研究表明,在组织学习作用上,组织间学习既可以直接影响情感承诺,也可以通过个体学习影响情感承诺。由此而来,通过母子公司之间的知识共享,子公司的员工组织承诺随之强化。

Bowen 和Ostroff(2004)提出,人力资源部管理强度包括独特性、一致性、共识性三个维度。其中,共识性是指员工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活动中形成对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普遍认同感。组织承诺作为员工对组织的一种感情依赖,是个人对特定组织的认同和参与的相对程度(Mowday,Steers,Porter,1979)。所以,当员工的组织承诺高时,也就意味着员工对组织以及组织中人力管理有着较强的认同感(王震,孙健敏,2011),从而对于提升组织人力资源强度具有重要作用。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母子公司之间的知识共享对子公司的员工组织承诺具有正向影响;

假设3: 员工组织承诺在知识共享与人力资源管理强度之间具有中介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参考文献:

[1]Bowen D E,et al.HRM and service fairness:How being fair with employees spills over to customers[J].Organizational Dynamics,1999,27(3):7-23.

[2]Bowen D E and Ostroff C.Understanding HRM_firm performance linkages:The role of the HRM system[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2004,29(2):203-221.

[3]Allen,N.J.& Meyer,J.P. Affective,continuance, and normative commitment to the organization:An examination of construct validity[J]. Journal of Vocational Behavior ,1996,49(3):252一276.

[4]唐贵瑶,魏立群,贾建锋.人力资源管理强度述評与展望 [J].外国经济与管理,2013 (4): 40-48.

[5]林新奇著.国际人力资源管理[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3):26-35.

[6]王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与知识共享研究综述[J].中外企业家,2011(12): 13-15.

[7]林东清著,知识管理理论与实践[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7):12.

[8]葛林于.知识共享:学习型组织的基石[J].知识经济,2011(7).21-22.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博弈 第8篇

对于谷歌撤出中国内地的真相, 大多数业内专家一致认为, 对搜索内容审查的不同意见是谷歌退出中国内地的最主要原因之一。中国对互联网搜索服务进行过滤审查, 而谷歌认为此举动不符合互联网自由化的发展, 更加影响了其在中国的扩张。而中国方面认为谷歌的搜索服务没有屏蔽掉那些政府规定必须要屏蔽的敏感字眼, 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嫌疑。双方在此方面意见分歧很大, 于是最后, 谷歌选择了退出中国内地。

曾经对于很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 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其获得国外技术、技能和其它重要资源, 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而那时的东道国政府对于跨国公司在本国的发展也大都放宽各种管制, 采取优惠政策, 以吸引其投资和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 技术的引进, 对本国经济安全认识的提高, 且跨国公司作为一个经济体, 其本身就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 于是, 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摩擦和矛盾也就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东道国政府开始制定一定的对应措施来防止跨国公司在本国境内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经营, 更是为了防止跨国公司无限发展而威胁到本国的经济安全。

一、跨国公司的发展及其带来的影响

1. 跨国公司的定义

跨国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 并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大型企业。跨国公司主要是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 以本国为基地, 通过对外直接投资, 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垄断企业。

2. 跨国公司的发展及其影响

19世纪末20世纪初,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 资本输出大大发展起来, 这时开始出现少数跨国公司。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 跨国公司在数量上和规模上都有所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跨国公司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美国跨国公司的数目、规模、国外生产和销售额均居世界之首。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公布的《1993年世界投资报告》中对全球跨国公司的排名, 前十名中美国占了五名。

跨国公司的扩张发展, 促进了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增长, 且对战后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而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扩张和发展, 也补充了发展中国家进口资金的短缺, 加速了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商品结构的变化。

但正因为跨国公司具有先进的技术、管理理念, 并拥有雄厚的资金后盾, 于是, 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控制了许多重要的制成品和原料贸易, 特别是在世界科技开发和技术贸易领域, 跨国公司, 特别是来自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 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 跨国公司掌握了世界上80%左右的专利权, 基本上垄断了国际技术贸易;在发达国家, 大约有90%的生产技术和75%的技术贸易被这些国家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所控制。

一些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发展的过程中, 依仗着其雄厚的实力, 慢慢的在其经营领域里形成垄断, 有时候甚至因为这个垄断地位而无视东道国政府的一些经济法律法规而大打“擦边球”经营而获取超额利润。而随着自身经济实力和国力的不断发展, 东道国政府也开始意识到不能任由跨国公司无限制的发展, 否则不但本国经济秩序被破坏, 更有可能会影响到本国的经济命脉。于是, 东道国政府和跨国公司之间的利益博弈斗争也就开始了。

二、东道国政府同跨国公司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分析

本节具体讨论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发展期间, 当和东道国政府有利益冲突时, 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 以及东道国政府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本国的利益, 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等, 并分析这两者之间的博弈均衡。

1.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假设

(1) 此博弈为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跨国公司有两种策略:遵守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但获利较少;钻东道国的法律空子或触犯其法律法规违规经营但可获较高利益。东道国政府也有两种策略:维持政府形象和本国利益坚决打击跨国公司的这种不正当获利行为;对跨国公司在本国的发展不予过问和干涉。

(2) 当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境内守法经营时, 东道国政府对其发展不予限制, 各自的获得的效用为Z1和G。

(3) 当东道国政府对跨国公司在本国的发展不予限制, 且这时跨国公司在市场内违规发展, 获利收益大于正常收益, 等于正常收益Z1加上超额收益Z2, 即Z=Z1+Z2;东道国政府由于经济市场秩序遭破坏而带来的绩效、声誉损失为L。该损失与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得的收益正相关, 即L=tZ (0

(4) 当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违规经营的行为受到东道国政府的制裁时, 其收益为违规经营获利的收益Z减去被制裁的损失B, 该损失与违规经营获利的收益正相关, 即B=bZ (b>0) ;东道国政府的收益为维护市场秩序带来的绩效和声誉增加的正常收益G扣除制裁成本C, 即G–C。

(5) 当东道国政府制裁, 而跨国公司又守法经营时, 东道国政府的收益为正常收益G扣除制裁成本C, 即G–cZ;跨国公司的收益为正常收益Z1。

2.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的均衡分析

基于上面的分析, 我们可以得到此博弈模型的均衡矩阵, 如下:

当跨国公司守法经营时, 东道国不制裁的收益大于制裁 (G>G-C) , 其最优选择为不制裁。

当东道国选择不制裁时, 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得的收益大于其守法经营获得的收益 (Z1+Z2>Z1) , 其最优选择为违规经营。

当跨国公司选择违规经营时, 东道国政府制裁的最优选择取决于不制裁的损失L与制裁成本C的比较:当不制裁的损失大于制裁成本, 即L>C时, 其最优选择为制裁, 反之为不制裁;当东道国政府选择制裁时, 跨国公司的最优选择取决于违规经营所获得的收益Z与被制裁的损失B的比较:当B>Z时, 其最优选择为守法经营, 反之则违规已经以获取超额收益。

因此, 在以上3种情况下的博弈均衡分别为:

(1) 当不制裁的损失L大于制裁成本C, 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被制裁的损失B小于违规经营获得的收益Z, 即t>c, b<1时, 跨国公司选择违规经营, 中央政府选择制裁。

(2) 当不制裁的损失L大于制裁成本C, 且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被制裁的损失B小于违规经营获得的收益Z时, 如果东道国政府选择制裁, 跨国公司将选择守法经营;当跨国公司选择守法经营时, 东道国政府选择不制裁;而当东道国政府选择不制裁时, 跨国公司选择违规经营, 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 但存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求解该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假设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利的概率为x, 则其守法经营获利的概率为 (1–x) ;东道国政府制裁的概率为y, 则其不制裁的概率为 (1–y) , 则:

跨国公司的期望收益为:

UG=x[y (1-b) + (1+y) 1]

其最优化的一阶必要条件为:

东道国政府最优的制裁概率为:

y*=1/b

东道国政府的期望收益为:

UZ=y[x (-c) + (1–x) (-c) ]+ (1-y) [x (-t) + (1-x) 0]

其最优化的一阶必要条件为:

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利的概率为:

x*=c/t

可见, 当不制裁的损失L大于制裁成本C, 且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而被制裁的损失B大于违规经营获得的利益Z时, 存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x*=c/t, y*=1/b) 。其含义是:

当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利得概率x大于均衡违规经营获利概率x*, 即x>a/t时, 东道国政府的最优选择为制裁;

当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利概率x=c/t时, 东道国政府以y=1/b的概率进行制裁;

当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利概率x

当东道国政府制裁概率y>1/b时, 跨国公司的最优选择为守法经营;

当东道国政府制裁概率y=1/b时, 跨国公司以x=c/t的概率选择违规经营获取利益;

当东道国政府制裁概率y<1/b时, 跨国公司的最优选择为违规经营获取利益。

3.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的启示

综上所述, 处罚力度b、制裁成本c和不制裁的损失t是决定该博弈均衡的3个关键因素。当处罚力度b加大时, 均衡制裁概率y*下降, 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利的概率x也下降;反之则上升。当跨国公司违规经营对东道国的不利影响t上升时, 制裁概率y上升, 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利的概率x则下降。当东道国政府的制裁成本上升时, 制裁概率y下降, 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利的概率x上升。

有上述分析可见, 跨国公司违规经营获利的收益Z和被制裁的损失C的比较是确定其博弈均衡的关键。跨国公司是否选择违规经营以获取超额利润, 取决于获取超额利润的诱惑力与东道国政府的公信力的比较:当诱惑力大于公信力, 即Z>B或b<1时, 不管东道国政府是否制裁, 跨国公司都会选择违规经营以获取超额利润;只有当公信力大于诱惑力, 即Z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东道国市场的经济秩序的有效维护, 一方面取决于东道国政府的公信力, 即不仅需要对在其境内违规经营的跨国公司予以制裁, 更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只有坚决的制裁和严厉的惩罚所形成的强有力的政府公信力才有才能阻止跨国公司想要违规经营以获取超额利润的不良企图。另一方面, 则要尽可能的降低诱惑力。这就需要东道国政府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设, 完善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防患于未然, 不能让有违规经营企图的跨国公司有可乘之机。

具体建议如下:

1. 发展本国经济, 增加本国的经济竞争力, 维护本国的经济主权。

东道国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经济制度建设, 大力发展本国经济。只有本国的经济、科技水平提高了, 才能降低对跨国公司经济优势地位的依赖性, 降低跨国公司在本国形成垄断的可能性, 维护东道国在经济决策方面的绝对控制权。

2. 建立并不断完善经济监督和评价体制, 并加大经济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跨国公司作为一个经济体, 总是以获取最大利益为最终目标, 所以有时在东道国并不能完全做到规范经营。这就需要东道国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评价体制, 以此时时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同时, , 东道国还应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如若发现有不规范行为的跨国公司, 应给予严厉打击。这样才能形成强有力的政府公信力, 降低违规经营的诱惑力, 激励跨国公司的正当行为, 约束其不正当行为。

3. 完善跨国公司的投资导向, 构建反垄断法律、法规。

一些发展中东道国在前期的发展过程中为了吸引外资来加快自身的经济发展, 总是把注意力放在如何用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上, 如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或者给外商超国民待遇。这种做法在早期非常有效, 但如果不加约束, 很容易使外商凭借自身优势形成垄断, 模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因此, 东道国政府应制定透明、公正的法律法规, 明确外商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要加快如反垄断法等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制定。

摘要:目前大型跨国公司在海外发展的过程中, 凭借自身雄厚的实力, 常常在东道国形成垄断地位, 并且时有不规范经营的行为出现, 有的甚至威胁到东道国的经济主权。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对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的利益冲突进行了分析, 并就其结果对东道国政府如何规范跨国公司的经营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经济主权,博弈

参考文献

[1]陈安国.论经济全球化中的跨国公司及其对民族国家的挑战[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 2000 (5) :37-38

[2]董有德.跨国公司与政府规制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 2005 (4) :78

[3]姚杰, 张勤生, 李好好.合作与竞争: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博弈[J].中国管理科学, 2000 (8) :402-408

[4]段存广.挑战、机遇与选择—论经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博弈[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3 (4) :59-62

禁赛=解约 第9篇

尽管鲁能俱乐部再三强调与日夫科维奇解约是按照合同规定,而日夫科维奇也表现了分手后还是朋友的豁达,但是他的被解约还是折射出了中国足球在处理合同上的随意,这仍将是一个隐患,或许将是下一次引爆中国足坛的炸药。

日夫科维奇的被解约,在山东足坛甚至中国足坛引发的震荡,比鲁能俱乐部和日夫科维奇自己想泉的要大得多。在鲁能兵败青岛、日夫科维奇被出示红牌之时,鲁能俱乐部态度暧昧,一方面坚称日夫科维奇没有犯规,不会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又通过媒体表态,说只要足协处罚必会进行队内处罚,鲁能的这种态度不仅让球迷感到疑惑,也让诸多圈内人士深感不解。

这种疑惑在足协的一纸处罚通知后就有了答案。在中国足协停赛八场、罚款四万元的处罚决定公布后,鲁能俱乐部随即宣布与日夫科维奇解除合同,并表示他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在这看似合理的解释背后,却有着鲜为人知的秘密——那就是鲁能一直都想解聘日夫科维奇,只是碍于图巴的面子而将这动议押后不表,足协的一纸处罚则成为了鲁能解雇日夫科维奇的“合理”理由,也成了这次解约事件的最好借口。

日夫科维奇作为三届中超助攻王,作为鲁能两度称霸中超的绝对功臣,以这样一种方式告别球队,告别中国足坛。无疑是一种悲剧。这种因为遭禁赛而被解约的情况,在欧洲足坛几乎闻所未闻。

除了像穆图当年那样被禁赛一年,而且是因为犯下了让人不能容忍的错误外,欧洲足坛还没有过因为球员被禁赛几场就解除合约的先例。即使当初因为飞踹球迷而被停赛八个月,错过了几乎整个赛季的坎通纳,也没有被曼联所抛弃,上赛季皇马后卫佩佩因场上行为恶劣而被停赛十场,他也只是收到了俱乐部的罚款通知。

在对待球员的合同上如此随意,对待俱乐部的有功之臣缺乏人性化态度,一直是中国足球的一大弊病。在中国足球史上,因为随意践踏合同而付出惨痛代价的例子数不胜数。

佩特科维奇是中国足球付出的最昂贵学费,这名前达伽马队和皇马队的球星在转投上海申花之初,就让申花队吃到了破坏合同的苦头。由于佩特科维奇在与原效力俱乐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私下与申花接触甚至签约,让申花俱乐部付出了15万美元的赔偿金。在申花队效力一年、帮助球队夺得2003赛季联赛冠军之后,由于申花俱乐部商层换血,与俱乐部尚有两年合同的佩特科维奇被提前放弃。佩特科维奇因此上告到国际足联,要求申花方面赔偿毁约金200万美元。在国际足联的判决之下,申花无奈地支付了巨额赔偿,为自己的不职业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当时,佩特科维奇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申花在2004年与之签订的终止合同协议,连同此前他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这些文本成为了国际足联判决的有效依据。

当初重庆力帆曾单方面撕毁与瑞士外援菲利浦的合同,认为他隐瞒伤情在先,后被菲利浦告到国际足联,结果力帆俱乐部被国际足联取消了引援(包括内援和外援)的资格,金德俱乐部在处理受伤外援班古拉的问题上,也曾因为违反了国际足联的规定而被警告;比奇凯伊等在中国执教过却中途下课的外藉教练,在离开中国后无一不上诉到FIFA要求俱乐部给予赔偿,而那些毁约的俱乐部均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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