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典型案例

2024-06-05

社会救助典型案例(精选6篇)

社会救助典型案例 第1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已经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9年9月28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 1

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

以给付实物。

第九条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少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

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诉。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实施的办法和步骤。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

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多年来,我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并积累了经验。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全面妥善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现就建立和完善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逐步建立起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标准有别和综合配套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加扎实有效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总体工作目标是,在2005年底之前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其中,苏南地区要全面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苏中地区要健全制度,创造条件,实现“应保尽保”;苏北地区要低标准起步,重点保障特困户,逐步扩大

覆盖面,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基本原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坚持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坚持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生活保障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坚持保障标准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坚持资金保障与农村各项政策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

三、保障对象和标准的确定

(一)保障对象

凡常年居住在我省农村、且具有本省户口,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家庭暂不列入保障范围:

1、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2、依法具有赡(抚、扶)养关系,而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3、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5、地方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暂不宜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以及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保障标准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市人民政 5

府备案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标准应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各地的年保障标准,原则上苏北地区不低于720元,苏南地区不低于1200元,苏中地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收入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家庭全年农副业生产纯收入;

2、家庭全年劳动经营纯收入;

3、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二有价证券和利息收入;

4、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法定赡养人、扶养入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扶、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7、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根据有关规定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补助、优待金(物),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申请、审批程序和保障金发放

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后,填写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受理、审批和保障金发放,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乡镇政府以货币形式按月或按季发放。鼓励通过金 6

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要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人均收入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的手续。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制度,乡镇民政部门每年应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一次复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县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

四、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财政以县为主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二)每年年底,由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四)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月’(季)度用款计划,审核后及时将保障金拨付到乡镇,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五)从2005年开始,省财政设立省级农村低保专项调剂金,对财政较为困难的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省补资金的安排将与地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绩及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安排情况考核挂钩,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社会救助

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切实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困难。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要采取切实措施,给予劳动生产扶持,引导、鼓励和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食其力,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要弘扬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倡导邻里互助、社 7

会帮扶,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对病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明确帮扶人,实行包户服务。

六、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作为农村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县级政府负责制,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要加强宣传,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深入人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心在基层,各地要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专人负责。各级民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管理,按照“上网上墙”的要求,做好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补助金额的公示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到实处。各地要抓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计算机和网络化管理,定期统计上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资料。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审计部门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列入审计计划,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各负其职,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各市、县要依据本《意见》,尽快制订或修改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运行。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办事。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严厉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6 号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 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9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 11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 12

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81 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住房救助 2006-09-20 办事项目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廉租住房申请

办事机构

市、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办事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办理时限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接到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完成登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下发《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登记通知书》。

申办对象资格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并且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本市城市低保待遇一年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指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持有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5(含)平方米以下。(注:本《实施意见》以下面积标准均为使用面积)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或《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除1.33系数折算)的计算为: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户籍且长期共居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以申请家庭成员名义承租或拥有产权(标准租私房除外)的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办材料

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享受北京市优抚待遇的相关证明:《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供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情况证明。

办理程序

(一)申请家庭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凡人户分离的家庭,必须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方可申请廉租住房(特殊情况除外)。

(二)街道办事处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在“申请家庭资格证明”一栏中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三)申请家庭持以下证明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区房地局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进行住房等有关情况的核查。已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登记表》;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和优抚证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供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情况证明);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或其它住房证明);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四)经核查,对基本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户口所在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0日的公告。经公告提出异议的,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并告之原因;无异议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核查意见后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情况的核查。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应告之当事人,并明确延长时限。

(五)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接到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完成登记。

(六)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下发《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登记通知书》。

办理依据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62号)

(二)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05号)

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大病医疗救助形式: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大病救助申请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村(居)委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镇社会救助办应当:(1)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区民政局(1)复核审批;(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城乡医疗救助介绍

在部分区县试点,救助标准是由各区县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制定,导致救助标准有高有低。为保证困难群众真正看得起病,通知首次明确了医疗保险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共四类救助的最低标准。上半年内,各区县将按照这四类标准,再出台等于或高于这一标准的救助线,且同一区县实行城乡统一的救助标准。

通知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包括七类: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1、2级)残疾大学生;其他低收入人员。

办理医疗保险救助不用特别跑路。每年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期间,乡镇(街道)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都要设立困难群众参保受理窗口,救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参保,由民政办对参保资助对象进行现场认定,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规定收取扣除资助资金后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保,凭相关证明材料在所在学校办理,缴纳扣除资助资金后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

“对于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在具体报销费用时,只需划一下医保卡,能报销多少,自己负担多少,一目了然。”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已有20多个区县实现一体化管理,年内所有区县将全部实现。

资助参加医疗保险的对象

《通知》规定: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六类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1、农村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参加一档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10元的资助。

2、城市困难群众参保资助。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二档的给予60元的资助,自愿参加一档的给予10元的资助。

3、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保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一档合作医疗保险的给予10元的资助,参加二档合作医疗保险的给予60元的资助。

门诊医疗救助的形式

《通知》规定: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定额”救助和“共付”救助相结合的门诊医疗救助。

1、“定额”门诊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老年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每年核发不低于2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的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2、“共付”门诊救助。对“定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0元。

《通知》规定: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

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300元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300元的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不得低于4000元。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扣除应报销金额后再给予救助。

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不得低于6000元。

3、特困人群住院医疗救助。对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基础上,救助比例分别提高10%,年救助封顶线分别提高1000元。

医疗救助的标准

《通知》规定: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员,其患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不低于30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和学校资助体系资助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可再给予适当的临时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接受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十分困难的,可再给予一定金额的临时医疗救助。

上述医疗救助的标准,市里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适时调整。

社会救助典型案例 第2篇

彰显示范品牌效应

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一、实施背景

会计专业是我院办学历史最久、生源规模最大、教育口碑最好的传统专业,2007年立项为湖南省精品专业,2011年列为中央财政支持重点建设专业,2011年列为学院示范性(骨干)院校建设的重点专业,2012年立项湖南省高职院校示范性特色专业建设项目。

本专业高度重视社会服务能力的发展和建设,近年来,在学院大力支持下,将会计专业打造成了教育部与湖南省职业院校师资培训基地、长沙市会计人员培训中心;又充分利用“湖南商贸旅游职业教育集团”的优势,借助“政、行、企、校”合作的技术开发与服务平台,与多家企业紧密合作,提供各类技术服务。

二、主要目标

会计专业以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以及企业的需求为导向,着力加强社会服务能力建设,从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对口支援和资源共享四个层面构建社会服务体系,力争将会计专业打造成为从业资格培训基地、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和企业专业技术服务中心从而促进区域经济建设,造福行业内兄弟院校发展,提升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图1 会计专业社会服务能力构成

(一)社会职业培训有规模有质量

凭借会计专业多年来行业内认可度高的办学经验和专业的教学团队,利用多个校内外实训基地,开展会计职业的社会培训服务,力争每年进行3000人次以上的会计专业培训,成为会计从业资格培训中心和教育部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

(二)企业技术服务有影响有效益

依托“双师型”师资力量,建立起专业的企业管理咨询团队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各类咨询服务;依托明信会计公司会计代理、咨询中心,对环保科技园内有需要的企业进行代理记账、代理税务、代理工商、提供咨询等专业服务,从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三)对口支援、资源共享有层次有深度

在为行业、企业和社会做好服务的同时,为兄弟院校培养师资,做好对口支援,通过成果发布会、现场观摩会、经验座谈会,讲座报告会以及接待参观交流加强同兄弟院校的交流与合作,实现教学资源、教学成果全面共享。

三、实施过程

(一)健全社会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会计专业依靠自身的行业办学优势和“湖南商贸旅游职业教育集团”的平台,建立了“教学+培训+校企联动”的社会服务能力建设制度,确立了“联络行业、服务企业,造福社会”的建设思路,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结合企业的实际需求,创新思路,大胆突破,积极探索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合作服务的途径,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搭建社会服务大平台。

图 2

会计专业社会服务体系

(二)多方位拓展,进一步提升教育培训规模

近三年,随着会计系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不断扩大,师资力量的提升,设施设备的建设,各类教学场地和教学条件得到进一步完善,为各类会计培训提供了有利条件。近三年来,会计系对在校生、周边企业员工、长沙市退伍军人以及社会会计类考试人员展开了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培训人次分别为2012年的3251人次、2013年的3430人次和2014年的3451人次。

近三年,会计专业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逐渐成为教育部、湖南省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2012年-2013年,会计专业联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分所共同承担了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会计专业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培训项目,接纳了省内的12名中职骨干教师来我系接受企业会计核算流程中各岗位关键技能服务。2013-2014年,本专业与长沙财经学校、桃源县职业中专、韶山市职业中专、永州工贸学校等省内数十家中等职教教育单位达成了对口支援、合作交流的协议。2013年-2014年培养了来自这些中职学校的教师38名,为本专业在教育部规划的湖南省职业教育师资培训领域树立了声誉。

本专业于2013年参与了学院组织的长沙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接收了37名退伍军人学员,将他们培养成具备从事会计专业的会计业务核算、实务操作、财务分析等职业专门技术能力,帮助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图 3

会计专业教育培训构成

(三)多层次提供技术服务,辐射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

会计专业立足长沙市环保科技园区,致力服务长株潭经济片区,辐射三湘四水,充分发挥教育资源优势,面向区域、行业和企业,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技术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建设目标,三年来会计专业建设了一个企业管理咨询团队和两个内部审计团队,由骨干教师带队,致力解决区域内企业的管理、财务方面的问题,并且定期访问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企业,建立了校企定期互访和信息交流机制,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专业性的指导和建议,解决会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会计专业还以教学名匠为领头人,建设了一只专业的企业培训队伍,对企业财会员工进行了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服务。近三年,本专业教学名师多次为湖南省建工集团、湖南省农业银行、长沙市长房集团、省路桥公司、三一重工等省、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了业务指导和学术讲座培训,行业内知名度和美誉度高,为会计专业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

会计专业于2011年-2013年承办了新疆吐鲁番高校毕业生的会计培训工作,对口支援力度进一步加强,辐射能力进一步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凸显。

图 4

会计专业技术服务构成

(四)加强互动交流,进一步共享教学经验和成果

近三年来,会计专业先后和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铁道职院、化工职院、江西职院、内蒙古商贸职业等省内外兄弟院校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与互动,通过考察访问、外出指导交流等方式就会计行业的发展、课程体系建设、实训室建设、技能训练、技能竞赛、学生管理等内容进行分享交流,探求共同发展。

会计专业在2013年承办了第六届全国高职高专会计系主任(院长)联席会议,通过联席会这个全国性的平台进行交流研讨,探究高等职业教育会计类专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思路,不仅加强了高职高专院校财会类专业的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增进行业领导、专家和各兄弟院校间的友谊和合作,也扩大了会计专业发展的研究视野,极大地提升了本专业在行业内的知名度。

图 5 会计专业承办第六届全国高职高专会计系主任(院长)联席会议

四、主要成效与特色

(一)新疆学员班顺利结业打开了对口支援的新局面

2011年,在长沙市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学院的安排下,会计系承接了94名来自吐鲁番地区的新疆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岗前培训工作,引发了热烈的社会讨论和广泛的媒体关注。

图 6 新疆学员培训的相关媒体报导

在为期两年的培训中,会计专业根据新疆学员的学情具体情况和今后的工作需求,成立了财会班和统计班。在一年半系统的学习过程中,会计专业有针对性的对新疆学员开设了会计基础、统计学基础、财经法规、会计电算化、会计实务操作等课程,和基于校企合作平台的为期半年的岗位实习,使新疆学员的岗位专业技能得到了显著提升,理论学习与岗位工作对接的能力得到了明显的加强。

对新疆学员的岗前培训引起了各类媒体和群众的关注,社会反响大,社会好评如潮,也为会计专业今后在对少数民族和偏远地区的支援服务中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宝贵经验。

图7 新疆学员参加社会实践的媒体报导

(二)教育师资培训和互动交流开辟了中高职有序衔接的新思路 近三年来,会计专业在会计专业中高职衔和中职院校教师培训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努力。2013年和2014年,会计专业分别承办了中等职业学校会计专业骨干教师的培训和湖南省中职会计专业教师培训,接纳了来自不同省市的中职骨干教师和普通教师来我系接受会计专业教学方法、教学设计、网中网平台操作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在此期间,会计专业还开展了中职青年教师赴企业实践活动,着力培养中职会计教师的企业会计核算流程中各岗位的实操技能,为中职师资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努力,逐渐成为了教育部、湖南省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

会计专业还通过对长沙市财经学校等中职院校开展师资培训和交流互动,将先进的办学理念、教学管理经验传授给中职院校的教师,帮助他们更新教育观念、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政策,实践了高等职业教育模式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指导,开拓和实践了中高职衔接的思路。

图 8 教育部、湖南省中职教师培训

(三)提升技术服务质量,探索专业和企业多层次互动新途径 首先,会计专业以教学名师为中心,优秀教师为基础,成立了专业的企业咨询团队和培训团队,深入多个企业帮助企业解决财务、审计方面的难题,为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提供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着力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服务。近年来,会计专业教学名匠罗绍勇教授先后为湖南省建工集团和湖南省农业银行、长沙市长房集团作了会计准则方面的指导、为三一重工财务人员讲授了所得税准则;游运芝教授应湖南省国资委财务处、省财政厅中华会计函校、省教委会计学会等机构邀请,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做了多场讲座。以教学名师为代表,会计专业在行业内树立了的口碑,获得了荣誉,提高了知名度。

其次,随着我系基于明信会计公司的不断发展,明信会计公司以会计代理、咨询为重心,对环保科技园内有需要的企业进行了代理记账、编制报表、税务登记等一系列专业服务,对区域内的金融、商贸等流通企业提供了财会制度、税审等多方面的咨询服务,做到了立足环保科技园区,服务三湘产业。

最后,近三年会计专业的老师完成各类省、市级应用型课题多项,为区域行业、企业内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为企业的发展扫除障碍,排忧解难。

五、体会与思考

社会服务能力的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会计专业通过三年的努力和建设,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效,也意识到了目前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对今后社会服务能力的发展和提升,做了如下思考:

(一)建立评价和反馈机制,提升社会服务的效果

目前,本专业的社会服务能力还没有一个完整的评价体系,缺乏以评价促进改革和建设的反向机制。在今后的建设过程中,应该将基础设施服务、科研技术服务、社会培训满意度、企业服务评价、决策采纳率等指标纳入对社会服务能力的评价,建立起社会服务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推动社会服务能力的改革和发展。

(二)承办专业技能大赛,提高社会知名度

尽管近几年会计专业在各类国家级、省级会计技能大赛中夺得优异名次,大放异彩,但是却从未承办过省级以上的技能竞赛。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会计专业应当力争国赛、省赛或者行业内主办的技能大赛的承办资格,进一步彰显专业实力,提升品牌形象。

社会救助典型案例 第3篇

1典型案例

案例一: 导游杨某受湘西中旅国际旅行社委派接待一个50人的散客团。 在去往张家界途中,因部分游客不愿意参加购物活动,杨某便不安排午餐,导致游客不满而发生冲突,杨某随即到餐馆厨房拿了一把菜刀与游客对峙。

处理结果:1吊销杨某的导游证,今后不得从事导游业务; 张家界市公安局已责成事件发生地的慈利县公安局对杨某持刀行为立案调查,依法处理。 2对湘西中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停业整顿6个月。3对旅行社法人代表处2万元罚款。 4责成长沙市旅游局对长沙市欧亚旅行社(组团社) 进一步核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案例二: 北京游客赵某通过网络报名参加了云南全景十日游,后来投诉昆明国际旅行社春城路分公司服务质量差。 经查, 该公司存在招徕和“地接”经营活动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等问题。

处理结果: 1责令昆明国际旅行社对所有经营产品进行清理、整顿,杜绝不合理低价产品和以任何形式进行宣传、招徕;取消公司以“昆明中国国旅散客接待中心”的名义在网络平台的招徕和经营活动。 2责令昆明国际旅行社做出书面检查;对工作人员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3对昆明国际旅行社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 000元罚款。

2当前旅游业的社会弊端

从以上的案例中,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来梳理出社会弊端。

2.1旅行社从业人员薪酬安排弊端

我们在考察部分导游失范行为的同时, 也需要透过现象去分析该失范行为发生的根源。 根据笔者的了解,目前我国许多导游处于“半个体户”的工作局面,他们的重要收入来自于利益关联方的提成。 这就促使导游在获得经济收入的驱动下,做出强迫游客进行消费的举动。 这样来看,在政策制订中也就不会把导游群体给一棒子打死。

2.2旅游社对从业人员管理的弊端

从另一方面来看,旅游社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存在缺位,也是造成当前旅游市场乱象的原因之一。 据笔者体验可知,国外导游在结束服务工作之际,会被要求获得所带游客的签名和评语,这些都是对导游进行绩效考核的第一手资料。 然而,在我国这一考核方式并不存在,从而也只能依靠媒体曝光来解决了。

2.3旅行社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弊端

旅游社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的原因是具有多样性的, 但旅行社的入市门槛较低则是不争的事实。 正是由于旅行社入市门槛较低,以及对导游工作质量难以进行跟踪监管等,使得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典型案例频发。

3治理对策

根据以上所述,治理对策可从以下4个方面来构建。

3.1多元视角下来审视乱象的根源

笔者反对一味的将行为失范的导游当做对立面来批判,这是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 作为经济行为主体,导游岗位是他谋生的饭碗。 可见,一旦公司薪酬安排存在缺陷,这些导游只能是自谋他路,最终难免出现典型案例。 为此,政策制订者需要在多元视角下来审视乱象根源, 并在治本的基础上治理旅游市场问题。

3.2科学完善导游群体的薪酬安排

旅行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机构应联合对导游的生存现状进行调研,并着力对现行的薪酬安排进行考察,并参照其它行业薪酬结构和社会历史传统,科学完善导游群体的薪酬安排。 笔者认为, 需要斩断利益关联商家与导游之间的利益输送链条。 为此,联合调研还需要在薪酬安排设计中去着手解决这一问题。

3.3创新导游工作绩效的监管机制

受到导游工作性质的决定, 旅行社对他们的工作监管存在盲区,那么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便是扫除这一盲区。 笔者建议, 可以充分利用移动智能终端来创新监管机制。 即,旅行社或行业协会开发出APP让游客下载(二维码扫描即可),一旦在旅行途径出现导游违规事件,游客可以通过拍照、录音、摄像等进行取证(事后交给旅行社),并现场将导游的姓名发送到系统中。 若是导游违规的事实成立, 该事件将作为典型案例在行业协会网站上进行通报。

3.4严格准入标准并强化从业培训

需要严格准入标准和强化从业培训,这里笔者认为,关键仍在于事后对道德风险的规避。 那么从业培训和中途淘汰机制则成为重要的手段。

4结语

“江西社会”教学建议及案例设计 第4篇

(一)教学目标

通过开展江西社会课程的教育,帮助学生进一步了解江西省情,关心家乡变化,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热爱家乡的思想感情,培养学生从小立志为建设家乡作贡献的意识。

1知识目标:知道江西有11个设区市,了解每个设区市的历史传承、风土人情、情况概貌、特色人文等:进一步了解江西的人口、面积以及基本的知识:了解江西风景秀丽、物华天宝、人才辈出的特点以及光荣的革命历史:知晓江西民生工程包括的内容以及开展民生工程的具体举措:了解江西省实施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工程的情况。

2能力目标:初步学会阅读简单的资料,初步具备对所掌握的资料进行简单探究、概括和归纳的能力:能够进行简单的调查和探究活动。学习收集资料,不断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和表达能力:初步懂得文化多样性的积极意义,进一步提高分析、综合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通过学习和探究,体验并感悟我们家乡的物产丰富和河山壮丽,产生热爱家乡的自豪感、自信心,培养主人翁意识和责任:乐于了解省内不同区域、不同时代的文化历史、政策方略,关心社会,关心家乡建设;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形成健康人格。

(二)内容结构

“江西社会”模块在全套书1~9册的内容分布,是按照学生认知水平安排到各年级中去的,体现了螺旋递进式特点,主题与内容要点具体见表1。

(三)编写特点

本模块是以中小学生社会生活为基础,以促进学生进一步了解江西省情。关心家乡变化,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热爱家乡的思想感情,培养学生从小立志为建设家乡作贡献的意识为目标的综合性专题,在编写上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综合性。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为了加强中小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情感教育,同时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江西社会”部分集省情、历史、文化,地理等教育于一身,整合多学科、多领域内容,具有综合性。教材内容的综合性带来了目标内容的综合性,涉及历史、地理、科学、经济、社会等多学科领域。

2生活性。回归生活,关注学生生活是新课程的一个基本理念。学生的现实生活对其品德形成和社会性发展具有特殊的价值,教育的主要目标就是引导学生学会生活,学会学习。“江西社会”部分旨在通过社会知识的传授,培养对生活的积极态度和参与社会的能力。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倡导主动参与,让学生在生活中体验、参与和实践。

3系统性。教材以学生的社会性发展为“线”,以学生为“点”,以学生与学校、家乡(社区)、祖国、世界等不断扩大的生活领域为“面”,构建了由“篇目主题——活动主题——主要内容”组成的三级教学体系结构。每册教材中都安排了适量的关于“江西社会”的知识内容,从一年级学习的《从地图上看江西》《江西的人口与面积》,到三、四、五、六年级逐一介绍的11个设区市,八年级介绍的我省近年来两项重要举措“民生工程”和“移民建镇”,内容安排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切实体现了尊重学生年龄特点、尊重社会发展现状的特点。

4趣味性。在教材的呈现方式上,文字表达浅显易懂,生动活泼,并有效地运用了图片、表格。做到图文并茂。教材中贴切的文字、精美的图片、生动的案例、有趣的活动能有效地激发学习欲望,便于学生自学。

5情感体验性。新教材为加强教育的有效性,培养学生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重视实际生活中现实性的、情境性的、形象化的情感教育。教材中创造了许多生活化的情境,形成“情境——体验——目标”的流程:设计大量丰富多彩的学生乐于参与的活动,形成“活动——体验——目标”的流程。

6灵活性。为激发学习兴趣。调动学习积极性,教材提出了一些可供参考的活动建议。教师可在这些建议的启发下,充分开发和利用校内外的多样化课程资源,开展开放式教学,设计出对发展更有价值、更能促成自主学习的活动方案来。为了使教学更有空间,1篇课文并非1课时,教师可灵活掌握。

7通用性。本模块教材立足于学生生活实际,在编写上既统一要求又照顾差异,考虑了城市与农村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差异。教师可以有选择地应用教材资源,因材施教。

教学建议

1全面把握课程目标。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全面落实教学目标,着眼于全体学生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促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努力实现知识目标、能力目标、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的有机统一。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社会知识,形成勤于思考、努力探究、合作共创的学习品质。

2适当充实教学内容。应坚持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原则。深入挖掘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和情感体验,积极从社会生活中寻找相关的教学素材,注重选取学生普遍关注和乐于交流的问题作为教学内容,充实教学内容。通过开展思考、讨论、收集、调查、辩论、访谈、模拟演习、角色扮演等多种活动,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高分析、综合的能力。要在把握教学目标、理解教材的基础上,以教材为依托,根据本地和学生实际,灵活处理教材,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及时补充、调整、选择、创新教学活动方式。

3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教师应做好组织者、引领者。与学生一道经历学习、探究的过程。课堂教学不宜以讲读、阅读为主,而要以活动、探究为重。不能将书本内容作为教条让学生死记硬背,而应鼓励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到自主阅读、迁移发现、主动思考的学习活动中去,有效地开展学习讨论活动。课堂教学应着力体现有意义的知识传授与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相辅相成的学习方式,积极倡导学生开展自主学习活动。

4充分拓展教学空间。应加强本模块与《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综合实践活动》的整合互补,避免简单的讲授。应充分利用班会、队会、校会、升旗仪式、参观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江西社会教育;可以运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教育手段进行教学,探索寓教于乐的教学组织形式,增强教育的效果;还可以通过开展制作板报、举行汇报会、竞选小记者等活动。进一步深化学生认识家乡、亲近家乡、热爱家乡的情感。

5丰富课堂教学评价方式。要坚持鼓励性、发展性的评价原则。既要考查学生对江西的基本社会知识的了解与认识,更要注重考查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品质,关注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形成。不以任何测验或考试作为终结性评价的手段。

《英雄城——南昌》教学设计

教学内容三年级第22课。

教学过程

(一)谈话导入,揭示课题

1(指导学生看教材的“八一”大桥

图)同学们,你知道这座雄伟的“八一”大桥坐落在哪座城市吗?你对这座城市有些什么了解呢?(教师相机板书有关信息)

2学生分别发言,初步建立对南昌城市的印象。

3今天就让我们走近这座被誉为“英雄城”的南昌,江西省的省会城市,一起来学习第22课《英雄城——南昌》,了解南昌的地理、历史、文化以及新时期的巨大变化。

4板书课题,齐读课题。

(二)交流互动,提出问题

1学生自读课文“南昌的概述”,

2提问:通过预习,你了解了关于南昌的哪些知识?(学生汇报课前收集的资料)

3课文中对南昌有些什么介绍呢?请同学们读一读“智慧泉”的内容。对主要内容或者你感兴趣的内容作些记录。(学生自主学习,教师巡视指导)

4说一说“智慧泉”中为我们解决了几个问题,让我们把发现的问题提出来,问问其他同学,看看大家都读懂了没有。

(三)自主学习,突破重点

1学生分别提出若干主要问题:(1)南昌城市名字的由来?(2)南昌的基本情况是怎样的?(3)为什么称南昌为“英雄城”?(4)南昌有什么特点?城市建设有什么特色?

2开展竞赛,回答问题。

3提问:你还想了解关于英雄城南昌的哪些知识?(教师出示课前准备的资料,为学生解疑。同时鼓励学生相互解疑)

(四)活动延伸,体验拓展

1南昌因“八一起义”而闻名天下,以“八一”命名的地方有许多,如“八一大道”等,比一比,看看谁知道的更多。我们分男生、女生开展一次竞赛吧!(男女生分两组板书带有“八一”命名的地方)

2(面对南昌的学生,教师让大家分四人小组准备写一个景点介绍)南昌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增加了许多新的景观,选择其中一处写一份简单的介绍,在班上交流。(学生准备,课上交流)

(面对非南昌地区的学生,教师出示一些课前准备的图片,让学生看图片说想象到的景致)南昌是江西的省会城市,大家有机会要去那里看一看。那里景点很多,如:滕王阁、秋水广场、“八一”广场、“八一”起义纪念馆、革命烈士纪念堂、摩天轮、南昌科技馆、南昌海洋公园、“八大山人”梅湖景区、象湖、万寿宫等,大家说一说,你想去哪里游览,为什么?

(五)总结全课,启发思考

1说一说通过这课的学习,你有什么收获。

社会服务典型案例 第5篇

中西医结合救治颅脑损伤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与现代交通工具日益增多,颅脑损伤发生率逐渐增高,重型颅脑创伤患者的病死率、致残率较高,康复治疗难度较大,周期长,给家庭和社会以沉重负担,而结合中医药进行综合性的治疗,比单纯的西医治疗具有更多优势。近20余年来,中医学科收治了大量颅脑损伤病例,在脑外伤恢复期促醒、颅脑损伤后综合功能障碍康复训练、颅脑损伤合并重症肺炎中西医结合诊治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年出院颅脑损伤病例约150例,许多在西医那里诊治后认为复苏无望的病例获得了复苏,许多严重残障的病例获得了良好的康复效果,获得了西医同道们的认可,得到了患者家属的好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998年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医科成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建设专科(脑病方向)。2010年本院中医学科成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建设专科颅脑损伤协作分组组长单位。2010-2013年,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工作部署,协作分组组织起草了颅脑损伤诊疗方案,通过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家委员会审核批准,已有2篇相关文献在中医核心期刊发表。

综合医院中医药介入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中医学科是综合西医院的重要补充,满足了社会的不同需求。作为代表广西最高医学技术水平的综合医院,我院学科门类比较齐全,分科较细,基本能涵盖临床常见多发病。但学科越细,其缺点也表现得较为突出。某一学科只治疗某一学科的疾病,因而同时患有多学科疾病或诊断不清的患者常常无处可去,这些精细学科也不愿意收治这类同时患有多学科疾病或诊断不清的病例,而基层医院又难以处置,门急诊常汇集了不少此类需要住院而又无处就医的患者。本学科因而责无旁贷地担当起了这个重任。近年来,急诊遇有难以收入病房的此类患者,首当其冲想到的就是本学科。近五年来,本学科收治的合并有多学科的疑难杂症病例达200余例,通过学科会诊,疑难病例讨论,确定了诊断,制定了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案,取得了良好疗效,解决了大量病人的困难,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同时也增长了科室医务人员的才干,扩大了视野,综合技术水平得到了提升,服务水平也相应得到提升。这表明在综合医院的中医学科,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显示出了应有的地位,满足了社会的需求。

中西医结合防治传染病:

借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防治传染病重点研究室(临床基地)平台,中西医联动应急,近年先后参与手足口病、麻疹、禽流感等防治工作,组成专家小组,亲赴疫区参与传染病中医药防治工作。参与获得应急工作先进个人1人,连续两年举办

学习班,为全区培养中医药防传染病人才

。义诊

讲座

等。

东盟国家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交流:

近年来中医学在国际社会获得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其自然疗法优势获得了越来越多人的亲睐。在此趋势下,为了增强中医药在国际社会的影响,推动中华文化在国际间的传播,我校近年来一直坚持进行外国留学生的中医学全英语教学。

中医学科承担着外国留学生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每年40-70人中医学课程(包括中医学基础、针灸学、中医治疗学三门课程共150学时的教学)的全英文教学,教学过程中,中医学科自编了讲义,并且作为副主编参编了科学出版社中医学全英文教材的编写。在中医留学生教育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已培养留学生研究生3人,在培养留学生研究生2人(包括与药学院合作培养留学生中药人才)。与越南顺化医科大学签署了中医药合作办学协议,接受2期短期中医药学习。2012年6月中医学科凌江红教授代表我校参加印尼天然药物发展国际会议,就中医中药发展的新趋势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还分别在阿哈曼德兰大学及印尼马格兰市穆罕默迪亚大学进行了四场中医养生及针灸的专题讲座,对于促进我校及印尼高校之间开展天然药物的共同研究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3年来先后接收了越南、法国、日本、泰国、德国、俄罗斯等一些国家的学者、参观考察,这些进一步提升了我校在综合性院校中医学领域的地位,对促进中医药国际交流和结合医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实现广西结合医学教育对外开放合作,实现中西医结合高层次人才、高水平研究成果向东盟国家辐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积极开展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传承和整理工作:

社会工程学典型案例 第6篇

我假设我的目标的名字是一个“受害者先生”(Mr.Victim 不是真名),我们将通过一个非常简单的搜索方法—将他的名字放入google来看看我们能得到什么结果。

从上面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信息都可以通过google来收集。你可以找到目标的Facebook的主页链接甚至是Linkedln和Twitter,还有同名的网站和相关的照片。

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使用社交网络来收集尽可能多的信息。我们都知道社交网络如Facebook、Twitter、Orkut、Linkedln这种每个人都在使用的社交网络上,我们可以和陌生人交朋友,与他们聊天或分享一些东西。人们通常会认为这些社交网络正在帮助他们让自己加入一个庞大的人际关系网中。而我的观点不是这样,我意识到,这些社交网络是世界上最大的人类信息识别数据库。假设你要收集一个特定的人的信息,现在你可以通过Facebook找到这个人的照片以及他的个人信息,如他的地址、教育背景、家庭成员等。不仅如此,你可以通过这些信息来猜测这个人的性格,并进一步通过他/她更新的状态来了解潜在受害人的个人生活近况。

在找到目标精确的信息之后,我们要将视线转向他的好友列表,这会在你的社会工程学攻击中提供帮助。你也可以通过下载所有的图片和他所有的个人信息然后伪造一个假的“他”,然后向他的好友发送请求,并开始与他们沟通。这样一来,你可以得到他更多的信息甚至知道了哪位是他的女友。有时很难真正的目标会隐藏在众多虚假目标里,我发现当我在Facebook的搜索栏中搜索目标的名字,Facebook并没有抓取包含有用户真实姓名的数据库,而是用户名,比如:

http://的这种服务来验证邮箱地址可不可能是pujaKoth@gmail.com。

Linkedln是一个不同与Facebook的网站。在这里我们可以找到目标工作背景和资历。也可以找出哪些公司曾经雇佣过他。

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一些工具像:Maltego,Harvester,Creepy等来获取更多的信息。

现在假设我们拥有了以下信息(虚构):

姓名:Mr.Victim

城市:纽约

职业:web开发

邮件地址:test@gmail.com

现在我知道了他在做什么工作,在哪个城市,如果我提供给他一份一家大公司的工作,我认为他肯定不会拒绝这个机会。现在我伪装成一个需要web开发人员的公司与他联系并提供一份不错的薪水。

在上面的图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可以选择一家公司,并通过虚假邮件服务以该公司的HR的名义发送假邮件。像:hr@xyz.com

现在将此邮件发送给Mr.Victim,让我们来看看在受害者眼里这封邮件是什么样:

受到这种邮件后,很多人都会将简历转发给攻击者,简历上当然会包含很多敏感信息。

也可以发送给他一个在线工作申请表来获得他的简历,这样当他填写的表单提交后,所有的信息都会储存在你的邮件里。这里我使用了一个在线表单生成器。(原作者没有进一步透露这个在线服务的地址)

从上面这个图可以看出来,我在这创建了一个非常简单的表单。我将个google dirve整合在一起,一旦有人填写了表格,所有的信息将保存到我的google drive里。我们将表单生成,等待受害者填写。

提交后受害者将看到“Thank You”的页面。

我们来察看google drive里多了些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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