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严重违纪处理办法

2024-05-29

学生严重违纪处理办法(精选9篇)

学生严重违纪处理办法 第1篇

学校学生严重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为净化校园环境,创建和谐校园,重点查处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合格的有用人才,本着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重违纪十项行为

1、闯岗、翻墙外出;

2、打架滋事;

3、酗酒闹事;

4、敲诈勒索;

5、聚众赌博;

6、彻夜上网;

7、攻击或威胁学校管理人员;

8、严重旷课;

9、损坏学校公物;

10、私藏管制刀具、毒品,传播淫秽制品或其它扰乱社会治安行为。

二、处理办法

1、闯岗、翻墙外出

学生在校应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封闭时间外出需履行审批手续,不经允许一律不准外出。闯岗、翻墙外出属严重危害学校秩序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学籍。

2、打架滋事

学生之间发生纠纷应本着和平方式进行解决,解决不了应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工处,严禁打架滋事。对肇事主谋或纠集校外人员来校肇事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学籍,造成他人伤害者,赔偿受害人一切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知情不报或参与打架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酗酒闹事

无论校内校外,学校严禁学生喝酒,发现一次责令其为学校贫困生助学捐资50元,并给予记过处分;酗酒者发现一次责令其为学校贫困生助学捐资100元,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酗酒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勒令退学并承担赔偿责任。

4、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一经查实,无论数目大小,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根据敲诈数目给予5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聚众赌博

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外,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责令其为学校贫困生助学捐资100元—500元,由赌博者家长到校缴纳;屡教不改者勒令退学。

6、彻夜上网

学生来校应以学习为主,上网既加重家庭经济负担,同时又严重影响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学校严格禁止学生学习期间校外上网。对不听从学校劝阻,发现校外彻夜上网者,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并责令其为学校贫困生助学捐资100元;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责令其家长到学校为贫困生助学捐资200元;第三次通知家长领学生回家教育一个月,视表现情况返校学习。

7、攻击或威胁学校管理人员

学校是育人场所,严格管理是学习的保证。对不服从正常管理甚至攻击或威胁学校管理人员

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人心伤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严重旷课

学习是学生的首要任务,扎实的专业素养及严明的纪律观念是就业的保障,旷课是对自己极不负责的态度。严重旷课,屡教不改已超出学校正常教育范围。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4节(包括上课、练习、早操和夜自习)给予勒令退学处理,由家长来校领学生回家教育。

9、损坏学校公物

对损坏学校公物者,除按实际价值加倍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价值100元之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100元—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0元以上者,通知家长缴纳赔偿金,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0、其它扰乱社会治安行为

包括:私藏管制刀具或毒品,盗窃,传播淫秽制品,非法同居等,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措施

1、凡开除或劝退学生,限期离开学校,不得滞留校园,否则按社会闲散人员对待。

2、由学工处、保卫科联合成立检查组,正课时间进行宿舍检查,凡在宿舍睡觉,无履行审批手续者,一律按彻夜上网对待(执行第6项处理办法)。

3、学校成立综合治理办公室,下设学生护校队。护校队业余时间进行巡查,发现违纪现象立即报告,由学工处保卫科及时进行处理。

学生严重违纪处理办法 第2篇

1、第一次给予学校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2、向学校缴纳保证金1000元整。(若学生未再次犯记过错误,学校将在毕业时,原款

返回;若再犯记过等错误,此费用概不退还)。

3、通报批评、家长到校、担任职务全免。

4、两次打架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若开除学籍,所交费用概

不退还(含保证金)。

2、吸 烟

(一)抓到学生当场吸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向学校缴纳扣款100元。

2、给予警告处分、通知家长。

(二)抓到学生身上有烟,书桌内、床铺下等属于自己使用范围内发现烟头或烟盒

1、向学校缴纳扣款50元。

2、通报批评、通知家长。

3、手 机

1、被抓到拥有手机者,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学生使用手机或将手机放在寝室、教室等处,一经发现,概不退还。

3、通报批评、家长到校。

4、喝 酒

1、第一次给予学校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2、向学校缴纳保证金1000元整。(若学生未再次犯记过错误,学校将在毕业时,原款

返回;若再犯记过等错误,此费用概不退还)。

3、通报批评、家长到校、担任职务全免。

4、两次喝酒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若开除学籍,所交费用概

不退还(含保证金)

5、逃寝、跳墙

1、第一次给予学校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2、向学校缴纳保证金1000元整。(若学生未再次犯记过错误,学校将在毕业时原款返

回;若再犯记过等错误,此费用概不退还)。

3、通报批评、家长到校、担任职务全免。

4、两次逃寝、跳墙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若开除学籍,所交

费用概不退还(含保证金)。

6、顶撞、辱骂老师

1、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2、通报批评、通知家长、免除所担任职务

3、全校广播通报,学生到每个班级做检讨。

注:

1、在留校察看期间没有悔改表现,经校行政会研究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上级

主管部门批准。

2、以上规定如有违犯,除纪律处分外给予相应的个人小分扣分。

3、各类处分对应扣分值:

通报批评——5分警告、严重警告——10分

记过、记大过——15分留校察看——20分

如何巧妙处理学生课堂违纪 第3篇

大凡为人师者, 都可能经历过学生课堂上无意玩耍, 无意嬉笑, 无意顶撞, 男女生私语, 有时甚至大打出手, 故意给老师出难题等, 使教师身陷尴尬境地, 不免语言犀利, 语气浓重。或郁闷、气火攻心, 拂袖而去弃众生于不顾, 或剪辑式地上完一节课, 导致其他学生不满, 为以后上课埋下不愉悦的种子。有些课任教师干脆就把这个包袱掷给了班主任, 从而给自己在教育教学上挽了个死结。

为了能做到防微杜渐、明察秋毫、临阵不慌、正视学生无意注意下的违纪行为, 坦然面对课堂突发事件, 顺利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采用正确的课堂教学的方法, 掌握处理学生违纪的技巧、力度、效果就摆到了教育工作者的面前。我在长期英语课堂教学实践中感觉下列方法可用于一试。

一、目光扫描法

眼睛不但起到了搜集信息 (通过眼睛摄入大脑信息总量占其他感官的80%) 的作用, 而且肩负着传递信息的功能, 古来素有“杏眼圆睁”、“眉目传情”等之说, 一个优秀教师要善于用眼睛与学生进行学识交流的同时, 去发现学生存在的其他问题, 诸如精神抑郁, 神情沮丧、跑神、做小动作、打瞌睡等引发的精神不集中, 学习热情不高, 思维不活跃等现象。犀利的眼神在与学生目光的交接中能起到提醒、警告、制止、责惩等作用, 能唤起学生的注意力, 改善教学效果。难怪有很多学生久久难忘的是恩师手推眼镜注视自己的一瞬间, 它不会影响到课堂教学, 不会伤及学生的自尊心, 而且费时短, 见效快, 可谓课堂教学技巧中的“精品”。因此艺术性地使用眼神, 会给教学工作插上翅膀。

二、语气调节法

语言在表达过程中的轻重缓急称作语气。学生的听觉神经对教师的语气非常敏感, 学生能从里面品出味道, 尤其是“一直朝向自己的声音”及“愈来越愈近的声音”或者是“节奏落差很大的语气”等, 都能迅速有效地提醒学生, 从沉沉的思维和津津有味的动作中快速地反醒。这样不但不破坏学科知识讲授的系统性, 还给了学生面子, 增进了师生的理解, 融洽了课堂气氛, 保证了教育教学效果。

三、名字刺激法

学生课堂上的“深度昏迷”往往是眼神与语气之力所不能及的, 学生沉醉于玩乐或者其他有趣的与授课无关的活动之中, 往往让尝试过多次“唤醒”而无效的教师不免“怒火中烧”。如果直接呵斥有加, 则教师和违纪学生都会陷入难堪境地。此时, 教师的语言艺术能够力挽狂澜, 例如, 当教学单词knowledgeable时, 教师可以利用张三“乐在玩中”的情景组织教学语言, “D ear m y friends, you know zhang san?”“Y es.”“But I don't think you know him.H e has becom e a fam ous person.H e is M r know-all.H e is knowledgable. (板书此句) H e need not listen to his teacher.A nd he can know everything.”学生张三无论在干什么, 他会对这个名字的“条件反射”特别快, 在其他学生听懂教师的语义, 并在会意中对老师投以欣赏的目光时, 学生们继而诙谐的笑声会给张三a good lesson。同时培养了听力, 教会了词汇, 渲染了课堂教学气氛, 更可取的是没有直接批评学生, 给了学生一个悔悟反思的过程, 有效制止了学生的“课外活动”, 保证了教学效果。

四、旁敲侧击法

学生的年龄、性别、个性特征、家庭背景的差异使之对于批评教育的理解、接受也大不相同。尤其是对性格内向、自尊心强、认错能力极差的学生的课堂上违纪, 不妨尝试“敲山震虎”法。在组织教学的过程中, 可以采取提问他的同桌、表扬他的同桌来示警告他正在从事的“不法活动”, 教学活动会在该生羞愧的面色中得以正常进行, 真可谓“润物细无声”呀!当然, “暂停法”、“巡讲法”、“忍让法”、“提醒法”、“提问法”等都是教师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常用的法宝。

批评有法, 但无定法。只要我们教育工作者本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帮助学生的原则, 注重批评学生的艺术, 必会收到丰硕的教育教学效果。

摘要:从甲骨文“教”这个字的含义, 突出表明了师道尊严的思想, 以禁锢学生的思想来疏通课堂教学的渠道。而如今, 社会飞速发展, 时代在呼唤着课堂教学的改革, 学生已经被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教育对象, 教育工作者的任何有悖于教育规律、教师法的言行举止, 都将为社会所不容。因此, 必须改革课堂教学, 在课堂教学中艺术性地处理课堂违纪, 以达到利于教学顺利进行, 师生情感配合的理想境地。所以探讨处理课堂违纪的艺术就摆到了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的面前。

学生严重违纪处理办法 第4篇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来源:2016 年8 月 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

华杰学校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 第5篇

为了促进学校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树立良好的校风校纪,缩小违纪行为的发生率,根本目的还是为了培养出一批批有素质的学子,特制定严重违纪学生处理规定如下:

1.奇装怪发、带耳环、手环等影响校风校纪行为,要通知家长并全校通报。2.有带手机、mp3、mp4等行为,一旦发现要通知家长并交压金500元。如果用手机联系引起打架,交押金1000—3000元不等,直至劝其退学,且向学校所交的一切费用概不退还(包括押金等)。

3.如有打架行为者,第一次通知家长并视情节交押金1000—3000元不等,第二次严重违纪,经校委会研究严肃处理,直至劝其退学,且向学校所交的一切费用概不退还(包括押金等)。

4.在校吸烟或喝酒者,第一次通知家长并交押金500—1500元不等,第二次严重违纪,经校委会研究,严肃处理,直至劝其退学。且向学校所交的一切费用概不退还(包括押金等)。

5.如有发现跳窗、偷盗行为一次性劝其退学并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如有发现跳墙外出者,第一次交押金1000—3000元不等,第二次严重违纪,经校委会研究,直至劝其退学,且向学校所交的一切费用概不退还(包括押金等)。7.如有发现谈恋爱者,第一次通知双方家长,并押金500—1500元,第二次严重违纪,经校委会严肃处理直至劝其退学。如有因谈恋爱而引起打架者直接劝其退学,且向学校所交的一切费用概不退还(包括押金等)。

8.如果在校有拉帮结派行为,发生一起打架事件,直接劝其退学且向学校所交的一切费用概不退还(包括押金等)。

9.凡为在校的借读生,一旦违犯3—8条发生一次时视情节和态度,严肃处理,直至劝其退学,且向学校所交的一切费用概不退还(包括押金等)。

10.以上行为发现一例,将取消本月班主任全部奖金,并扣除违纪学生导师的全部奖金,并取消本班年终优秀班集体的资格。年级发生3例或3例以上者,取消年级主任本月全部奖金,并取消年度优秀年级主任资格。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6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优化学生学习、生活和成长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在经过全校师生和家长的讨论后,将成为江南中学日常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校师生要认真学习本办法,在日常工作中贯彻落实,严格依照本办法对违纪学生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拥有江南中学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为表述方便,本办法所称“违纪学生”包括具有违纪嫌疑的学生和被确认为违纪的学生。

第四条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无过错推定原则

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需要充分举证,无证据、无处分依据的,学校政教处不予处理。

(二)程序公开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恰当。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悉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方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程序应公开,处理结果应在全校公告。

(三)以人为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考虑学生违纪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其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对于如实说明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章处分种类

第五条对学生违纪的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六条适用于警告处分的情况有:进校门未穿校服者;染发、烫发、戴首饰、化妆;妨碍值周检查学生工作者;蓄长发被老师提醒两次以上未整改者;带手机或MP3等电子娱乐设备;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照价赔偿)者;跳窗进入教室者;其它轻度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七条适用于严重警告处分的情况:放学后与非本校人员在校门逗留;严重破坏公物行为;上、放学途中去网吧;夜不归宿者;其它比较严重违反校规的情况。

第八条适用于记过处分的情况有:参与学生打架但未有踢、打举动者;校内带、抽烟;带刀具等违禁物品者;离家出走未到校读书一天以上的或未经老师同意离校出走;考试作弊被发现者;凡被处以记过以上处分没有撤消的,其档案将随本人升学带入上一级学校。

第九条适用于记大过处分的情况有:参与学生打架有踢、打情况但非主谋;参与敲诈本校学生非主谋;离家出走连续三天以上未回校

读书者;偷窃学校或他人财物者(原样归还或2—10倍赔偿)。

第十条适用于留校查看的情况有: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有害信息者;帮助校外人员指认本校学生或帮校外人员威胁、欺侮本校学生者;殴打本校学生且为主谋者;伙同校外人员打本校学生者从重从严处分;留校查看期限视具体情况从三天至半月不等。凡被学校处以留校查看处分者,将扣发初中毕业证半年或是德育考评直接不合格不得参加中考及上一级学校的录取。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凡被班主任带至政教处处理的学生,起码受到警告以上的处分,受到处分的学生,失去本学年度评奖、评优和推优资格。第十二条同一名学生违纪的,每处分一次,处分级别在上次处分级别基础上相应升级。在政教处处理违纪事件中,学生有隐瞒事实或是歪曲事实的情况被查实者,处分级别上升两级。对于认错态度好的,可以降低一级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三月内未再违纪处分自动撤消,有记过以上处分的,须在处分三个月后由班主任申请并经政教处同意后撤消该生处分。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处分仍未撤消的德育考评直接不合格,不得参加中考。

第十三条对于学生打架伤人事件,主犯方家庭必须做出书面道歉、经济赔偿,并保证不发生报复事件。违纪情节严重的学生要送至派出所进行教育,事件中涉及社会青年的,由派出所负责拘留审讯,涉及区内其它学校学生的,校方将与其它学校学生处或政教处沟通,对该校外学生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经对全校师生解释后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视情况补充完善,政教处行使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7篇

(2014年1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在批评教育的同时,视其违纪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三条 处分学生应在其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如学生本人对违纪事实持有异议,学校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执行下列程序:

1、学生所在系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2、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听取学生或其家长的陈述和申辩;

3、查清学生违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由班主任在班、团干部联席会上讨论、征求意见并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

4、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处备案;

5、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6、给予学生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审批;

7、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送交本人或其家长,并在校内公布;

8、涉及跨系、跨校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配合系协调处理;

9、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第五条 违纪处分分为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责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法院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受刑事处罚者(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非法持有或存放管制刀具及其他管制器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非法持有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1、打群架

2(1)组织策划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凡是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凡是知情参与但未动手打人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持器械伤人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携带或出示器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凡是知情并为打架提供信息帮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外打架肇事者,一律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

(1)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有无“道理”,也无论后果如何,均从重处分;

(2)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参与打架累计三次者,不管情节如何,一律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伪证

为他人违纪行为做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持械伤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没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事件调查处理期间或已终止,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凡因个人矛盾不向学校报告而私自解决,造成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医疗费等相关经济损失。如不按期赔偿损失,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以盗窃、冒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和强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及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给予下列处分:

1、涉及金额不足20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涉及金额不足500元或多次实施以上违纪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2、涉及金额500元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收缴所购赃物交有关部门处理,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协助窝藏、销赃、转移赃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召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2、为赌博提供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

3、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 宿舍区违纪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1、住宿生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节第一次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不听劝告或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次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不遵守作息制度,熄灯前点名迟到者。(2)造成宿舍卫生周评为差的责任人。

(3)夜间查铺发现未经班主任准假或值班人员同意擅自离舍者。

(4)在宿舍内吸烟、相互追逐、打球、踢球、跳绳、跳高等,经批评不听劝告者。

(5)擅自带非住宿生进入宿舍者及让非住宿生在宿舍过夜者。(6)在宿舍里喧哗、吵闹,熄灯以后大声说话,打手机,放音乐,串舍者。

(7)在宿舍内点蜡烛、私接电源,在应急灯插座上充电者。(8)带快餐盒饭、打包汤菜到宿舍用餐,朝窗外扔果皮、手巾纸等杂物者。

2、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宿舍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多次违反宿舍管理条例,屡教不改或违纪情节严重者责令退宿。

第十三条 在人际交往过程中,行为不当,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学生考勤制度》规定,学生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1学时论,旷课6学时为旷课1天。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3天,给予警告处分;累计3~6天,给予记过处分;累计6~9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10天以上(含10天),或连续旷课7天(含7天)者,责令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在身体部位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图表、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交卷过程中改动试卷的。

10、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或组织、协同作弊的。

1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改正,情节恶劣的。

12、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3、评卷过程中发现所交试卷为他人或他人修改过的作品的。

14、由他人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15、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威胁、辱骂教职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殴打教职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扰乱教学、学习、工作、生活秩序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在学校场所(包括教室、实训室、图书馆、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损坏教学用具(包括门、窗、桌、椅、视听器材等),破坏教学环境,起哄、怪叫、摔瓶子等物品,使用明火和禁用电器,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私接电源,移动、破坏电源线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擅自移动或毁坏消防器材,或将消防设施挪作他用,故意毁坏学校治安、防盗设施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校园内吸烟、骑双人车、超速行驶或不按规定行驶者;出入校门不服从门卫管理、不佩戴标志牌、将自己的标志牌转借他人或使用他人标志牌者;违规染发、化妆、戴首饰、穿拖鞋、穿奇装 异服者等,第一次批评教育勒令整改并记录在案,不听劝告或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违反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在上课(含一体化教学)、集会活动期间,应关闭手机,违者不听劝告或累计三次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不服教育,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园内张贴、分发非法宣传品和乱贴广告,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凡有吸毒、贩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非法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非法出版、复制、传播、观看或持有淫秽、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书画作品,尚不够追究治安管理责任或刑事责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通过网络盗用他人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2、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步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浏览色情网站或非法组织网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网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网上用语言、文字、图片等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以及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有损他人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蓄意攻击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擅自使用学校名义或在校外言行不检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毁损学校名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五条 有涂改或伪造公文、证书、证件、资料或转借、冒用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仍无理狡辩、态度恶劣者;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者。

2、受处分后重犯、屡教不改者。

3、对违纪行为检举人、证人、处理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或提前撤销原有处分:

1、违纪后,主动交代学校未掌握的情况者。

2、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学校的任何评优评奖活动。

第三十条 受处分学生应定期向班主任或所在系汇报思想和改正错误的情况。警告处分、严重警告满三个月,记过处分满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满一年,由学生本人书面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班主任在广泛征求意见,全面评估学生的行为表现后,填写《学生撤销处 10 分呈报表》,各系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按程序决定是否给予撤销处分。

第三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违纪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延长毕业时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待撤销处分后再发毕业证书。

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各系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做出按期撤销察看或延长察看期、加重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被责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将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

学生违纪处理实践中的体会与思考 第8篇

关键词:违纪,权利,程序

1 目前高校学生管理面临的客观环境

1.1 中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高校部分功能的市场化

当前, 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不断的深入, 整个社会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计划经济”的最后一块阵地“高校”进行着不断的冲击。由此带来的是大学生的道意识和行为也不断的多元, 不断的开放, 学生违纪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再者高校面对市场经济的浪潮, 高校后勤进行了社会化改革, 大部分高校学生宿舍划归后勤公司进行社会化管理, 宿舍区内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进行困难重重。

1.2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1)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依据阶位偏低。2) 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规范从立法技术上看, 用语不规范, 原则性表述多, 可操作性不强, 而且严重偏向于学校, 轻学生权利。3) 现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确立学生的申述制度, 但程序并不完善。

1.3 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的依法治校的意识不强和学生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冲突加强

高校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仍然延续计划经济的意识形态, 不注重学生的权利, 对学生管理的随意性比较大。有的高校强行学生购买不合适或过时的教材;以各种名目收取一定超额的费用, 比如校服, 毕业留念册等;对于奖学金的评定, 助学金的发放, 荣誉称号的评定有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况, 透明度不高等。后勤公司提供的服务差, 比如发放黑心棉以及质量差的生活床上用品, 任意没收学生违纪使用的电器, 收取公摊费用不公开等。而学生的维权意识增强, 积极的去实现自己的应有的权利。这样两者的矛盾在不断的升级。

2 学生违纪处分工作所面临的现实挑战

2.1 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 后勤服务社会化造成学生违纪事件的急聚上升。

大学是供学生安心学习文化知识, 进行学术研究的场所, 应该有良好的学习, 生活秩序和氛围, 但是市场经济对人的观念冲击很大, 社会上的拜金主义, 享乐主义, 功利主义之分盛行, 学校这片静土也变的骚动不安了。再者学生的维权意识不断的增强, 但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升, 出现通宵上网;半夜吵闹侵犯他人休息权;偷窃, 恶性打架事件;非法经商事件;外出同居事件等时常发生。尤其是高校的外出同居比较普遍目前高校也只能是睁一只眼, 闭一只眼, 殊不知这给学生观念冲击很大, 如有不慎会发生恶性事件。

2.2 违纪处分的难度增大, 容易引发纠纷

社会在发展, 在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当中也出现越来越多新的问题。第一, 心理问题学生发生违纪事件该如何处理。司法界对精神疾病的界定本身就是个极其复杂的问题, 面对心理问题学生所引发的学校处分问题 (如心理问题学生恶性殴打同学;扰乱了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使学校陷入了两难的问题, 如做休学处理, 复学后心理状况没有改变该怎么应对。如做退学处理于法于理不通。第二、学校对违纪处分的证据该如何认定。比如两者打架, 在实际处分中一般为什么只处分一个人;作弊行为, 谁该负举证责任等等。

3 学生违纪处分一些建议和思考

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 要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 从源头上切断其发生违纪的行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法律素质是市场经济对人才的一项基本要求, 法律不仅仅只有惩戒, 警戒, 保护的功能, 还要看到其评价, 引导和思想教育的功能。如果每个人心中都有法的正义, 法的公平, 法的秩序的理念, 那么学生的个性张扬也就不会轻易的侵犯他人的权益和学校的秩序了, 学生也不会经常发生违纪行为了。因此, 培养学生法律意识, 法治观念不仅响应了市场化对学校的冲击, 也有利于增强学生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进一步完善处分程序, 尽量参考司法的正当程序, 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的权益。该专门的处分机构应该设置在学生处, 由专业人士进行管理, 记过以下的处分权下放到二级学院, 学生处进行审查和备案。记过以及记过以上的处分由学生处牵头组成专门的委员会进行。具体的处分程序包括:学生管理部门对事实, 情节, 证据调查认定程序;专门委员会的听证程序, 家长、学生以及相关人员参加;听证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后学生的辩解和申诉的程序;校领导做出裁决的程序。

可以尝试增加违纪处分撤销制度。现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无明确规定不可以撤销违纪处分, 只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知错能改, 善莫大焉, 从“以学生为本”, 教育学生的角度出发, 是否可以尝试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 依据受处分学生一段时间内的实际表现, 给予撤销, 但其过程及处理决定仍然完整归档。

违纪处分的方法要得当。对学生违纪的处分不是单纯的把学生处理掉就了事了, 而是对其批评, 教育, 对其他人警示的作用。所以处分之前要严格把握事实, 遵照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处理, 而且还要与学生以及家长进行事先的沟通, 让学生的家长进入到对学生的教育当中来, 一个健康和谐的家庭气氛对学生的成长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处分之后如果涉及到学生的人格, 隐私的, 要切实保护好, 不和随意张贴处分决定书于学校的各个角落。如果该处分的作出会影响到学生的受教育权要非常的慎重, 在处分决定做出之前要分析学校的责任, 可以适当延迟处理以缓和学生以及学生家长对学校的激烈的情绪。总之学生犯错误是不可避免, 情有可原的, 教育管理者要本着以“学生为本”的理念, 关心学生, 爱护学生, 从学生的角度出发来看待学生的违纪事件, 不要轻易的对学生进行处分。

重新审视校规校纪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既然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缺位造成学生违纪处分的被动, 我们应该从自己身上找漏洞, 校纪校规的修改应该提上议程。而且在校纪校规的修改过程中要实现民主参与, 要吸收学生力量进行到决策当中来, 学生的声音才能反映最真实的动态。校纪校规的合法是指高校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校规校纪的合理是指校规校纪应该严而有度, 多体现一些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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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夏斐, 梅盈盈“.育人为本”与高校大学生违纪处理[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8 (2) .

“严重违纪” 认定须合法合理 第9篇

对于这样的处理,潘某某表示不能接受,他认为自己确实是在工作期间打瞌睡,但这也是因为自己已经连续加班一周了,而且由于自身患有高血压等症状,实在太累的情况下导致了头晕、身体不适,然后才趁工作空暇时稍微休息一下,但是并未影响工作。公司则认为在《员工违纪处理条例》中明文规定,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睡觉和打瞌睡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潘某某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潘某某不服,坚持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与公司发生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这种过失性解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企业规章制度也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性,尤其在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规章制度往往还是裁判孰是孰非的“企业宪法”。

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劳动合同法》都規定了规章制度要生效的前提条件首先是要合法,这个合法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程序合法,二是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即要符合通过民主程序加以制订并以公示、告知的方式让员工了解。以上这个案例中的企业规章制度从程序上来讲是完全合法的,有民主程序,也经过了公示。内容合法,即规章制度的内容,不仅不能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还应该合理公平、符合社会道德。

适用过失性解除规定“开除”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对以下几个问题予以举证:首先,企业要证实员工存在过错行为;其次,企业应当证明存在有效的规章制度并对员工的过错行为有相关规定;再次,企业还应证明员工的违纪行为已经达到企业规章制度明确属于“严重”标准并可以解除的程度。只有这三个证明条件都达到了,企业解除员工的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在上述这个案例中,双方对潘某某睡觉行为以及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合法都无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规章制度内容是否合法。

如何确定劳动者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自己评判“严重”标准的权利。尽管用人单位有了“自由裁量”权,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这个权利。企业对员工违纪行为的处罚应遵循公平的原则,上述案例中,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对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区域内打瞌睡或睡觉的员工予以辞退,结合潘某某的情况看,在工作时间打瞌睡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但她是第一次出现该违纪行为,考虑她连续加班的事实,且该违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公司由此认定她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并对其作出予以辞退的处罚,显然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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