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事要求回报的素材

2024-06-29

做好事要求回报的素材(精选4篇)

做好事要求回报的素材 第1篇

被人关心是一种美好的享受,关心他人是一种高尚的品德。善待别人就等于善待自己,关心他人,就是要求人们善于理解他人的处境。

一天下午,天气格外闷热,一位年纪很大的老爷爷拄着拐杖要过马路,但他看见车子一辆接一辆地在他面前飞驰而过,川流不息,老爷爷吓得不敢过马路了。我连忙跑过去,问:“老爷爷,你是不是要过马路啊?”“是啊,”老爷爷说,“车子这么多,我过不去啊”“那我来帮你吧!”,我说。我扶着老爷爷慢慢地走到人行横道线旁,等绿灯亮了,把老爷爷小心翼翼地扶到了对面。老爷爷说:“谢谢你,小朋友。”“没什么,这是我应该做的,”我和老爷爷道别后,高高兴兴地回家了。

“帮助别人,快乐自己”,每当帮助过别人以后,心里总会有一种说不出的喜悦。我们人与人之间,只要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宽容,这个世界将会变成美好的明天。

做好事要求回报的素材 第2篇

作者:黄达 晨曦文学社

三月份,我们生活中的雷锋多了起来,处处可见雷锋精神,前些天回家的途中,我亲眼看到了一次“雷锋帮助他人”的感人故事。

事情的大概是,一辆车突然熄火了,引擎启动不了,距离这辆车最近的维修点也有500米左右。这是,两个年轻小伙子刚好在路边走过,对视一眼,二话不说,便走到这辆车的尾部,两双手使劲往前推,汽车缓慢的前进着。快了!快了!还剩200米!100米!50米!这两个小伙子已憋红了脸,梗着脖子,活像两只小鸭子。两人同时大喊了一声“加油,就要到了!”我看着这激动人心的一幕,顿时感慨万千,心想,他们这是图什么呀?小伙子们发出高兴地欢呼,惊醒了我的遐想,向那辆汽车望去,只见车主刚要下车去道谢,小伙子们相视一笑,迅速向他们要去的地方走去,我愣了一下,赶忙向小伙子们的方向走去,拉住他们的手,问道:“大哥哥,你们为什么这么着急的走啊?”其中一个小伙子说道:“小弟弟,你以后要记住哥哥对你说的话:做好事是不需要留姓名并且要回报的。”

影像素材拍摄的基本要求 第3篇

稳定压倒一切

稳定指两个方面:一是画面不能晃。有些镜头像醉汉一样东摇西晃, 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单手持机、行走拍摄或长焦拍摄等原因引起的, 在拍摄时要想方设法保持摄像机的稳定, 否则你会劳而无功最后在剪辑时一筹莫展, 挑不到一个满意的镜头, 再精彩的情节也会大打折扣, 很难让人“从一而终”坚持看下去。二是画面中的地平线或参考线类标志性拍摄物不能倾斜 (追求特殊效果除外) 。这种画面会让眼睛有种失去平衡的感觉, 画面效果也会带有一些滑稽的喜剧因素, 比如楼房如比萨斜塔般摇摇欲坠、人歪立而不倒……这种镜头也是不能用的。所以在拍摄时一定要确保取景中的水平线 (比如地平线) 及垂直线 (如电线杆、大楼) 和取景器或液晶屏的边框保持平行。

推拉摇移要有目的性

在初期摄像的时候, 很多人喜欢使用推拉镜头, 当时可能觉得这种拍摄方式带有空间跨越性, 并不深究推拉镜头背后的意义, 以至于想推就推, 想拉就拉, 让大家不知其所欲述何物。其实推拉画面是从特写到全景或从全景到特写, 一般需要一种内在或外在的情绪引导, 必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打个比方, 在一片树林里, 树枝上的一只鸟叫可以让镜头从树林的全景拉到小鸟的特写, 这声鸟叫可以说是一种引导, 它激发了观众听其音想观其形的欲望, 推拉镜头这时候就可以满足观众的需求。而随意没有目的引导的推拉摇移镜头不仅会增加观看时的眼睛的疲劳, 甚至会让观众产生诸如旅游时被导游牵着鼻子走, 感不感兴趣都要到此一游的反感。

拍摄要有节奏

画面有自己的节奏, 一般来讲镜头拍摄节奏要与拍摄主体后期制作的体裁相吻合。一个比较鲜明的比较是慢节奏与快节奏节目中镜头的区别, 比如央视《电视散文》栏目, 它主要以抒情写意为主, 所用的镜头舒缓, 使用推拉摇移的速度也比较慢, 切合散文优美抒情的风格。而体育类的节目大多属于快节奏, 画面停留时间相对缩短, 画面切换相对加快, 切合体育节目竞争的激烈气氛。像很多专题片, 一般都是根据解说词选择画面, 一些推拉摇移画面的拍摄如果太慢或太快都不是很适合的, 太慢就容易造成拖沓, 信息量少且所费时间长, 以至于有时出现解说词已经念到下一句了, 上一个镜头还没有完, 太快则容易一晃而过, 让人看不清楚。我碰到过这样的镜头, 拍得很稳, 构图也不错, 但由于速度不适宜而不得不放弃。

拍摄景别、角度要丰富

镜头主要分为特写、近景、中景、全景等, 角度可分为平拍、仰拍、俯拍等, 拍摄时一定要注意多景别、多角度拍摄素材, 这样在后期制作时才有挑选的余地, 不至于画面枯燥单一, 让人感觉平淡乏味。在平常的拍摄中, 我们一般还是以单台摄像机的平视角度拍摄居多, 对一个拍摄主体, 多景别、多角度拍摄很重要。我做过一次同学聚会的片子, 在编辑同学们欢聚一堂畅所欲言时, 由于机位少, 又始终只有一个角度, 同学们发言的镜头切换就比较单调, 镜头里也一直是主体一个人在说。这时候, 摄像者如果一直打开摄像机, 保证同期声不间断, 然后再去拍拍同学们聆听的表情、会议室的大场景或者某个同学的神态特写就可以给后期编辑备下很多的挑选素材。后期编辑时, 我们可以先出同学说话镜头, 然后让同学发言的同期声延续, 但画面却切换到聆听的同学, 切换到会议室里五颜六色的气球, 切换到某个同学会心的笑容, 这样组接出来的画面不仅信息量加大了, 而且画面表现的内容也丰富多了。效果无疑比镜头一直对着说话人要好很多, 但这里面有一个要注意的地方, 必须保证同期声不间断, 否则这种注重同期声效果的编辑会因为镜头跳跃、声音不连贯让人有支离破碎之感。

在这种场合的拍摄中, 容易让人遗忘的还有空镜头等环境场景的拍摄, 空镜头可以比喻为书画作品中的“留白”, 它们运用的恰到好处可以给作品增加很多韵味, 也给观看者提供了一个联想的空间, 在前面提到的同学会编辑中, 我当时看到了摄像者拍摄到的聚会地点的一个碧波荡漾的水库, 就把这个镜头插到了片中, 寓意同学们友情纯洁如这潭深沉碧绿的湖水, 效果不错。

所以只要我们在平时的拍摄中稍加留意, 多尝试一下各种不同景别、不同角度的拍摄, 你会发觉画面活泼了许多, 视野也跟着开阔起来了。

做好场景的“清道夫”

在后期编辑时, 我碰到过很多次这样的情况, 拍摄的画面很稳, 构图、光线也不错, 但美中不足的是前景或背景中有一个破凳子、烂垃圾袋, 或者在主体面前结结实实地竖了一个电线杆子, 诸如此类的“败笔”等, 让人觉得大煞风景, 心里堵得慌。这就说明我们在拍摄时没有注意清场, 未及时排除一些干扰物, 使得画面留下了瑕疵。

作为一个拍摄者, 他除了是一个忠实的记录者外, 同时他也在扮演着“导演”“场务”“灯光”等角色。要拍好素材, 一定要做个有心人, 有时在现场中只需要举手之劳, 拍摄出来的画面就不会留下遗憾。

结语

如果把后期成片比喻成花, 那前期素材就是一粒种子, 只有种子饱满且富有生命力, 才能绽放美丽的鲜花, 芬芳灿烂, 摇曳多姿。

做好事要求回报的素材 第4篇

邻里帮扶孤寡老人

现年49岁的顾小姝,是某车辆公司的职工,与吴永华老人既是同事,又是邻居,更是多年的好朋友。

吴永华老人终身未婚,无儿无女,虽不愁吃穿,但时常感到孤单。顾小姝十分同情吴永华,常常上门问候,家中只要做了好吃的,也会盛上一碗送给老人。逢年过节,顾小姝不但提前为老人准备好节日礼物,还抽时间陪老人唠家常。多年的付出使顾小姝深得吴永华的信任,也让吴永华对顾小姝有了一些依赖。

随着时间的推移,吴永华的年龄越来越大,行动也越来越不方便,加之体弱多病,生活上更需要有专人照顾。吴永华与顾小姝商量后,决定让顾小姝送他到福利院安度晚年。

2010年10月21日,吴永华作为“住养方”、顾小姝作为“送养人或本市担保人”与福利院签订了《住养协议书》,约定由福利院为吴永华提供住养服务并按照标准收取相应费用。2010年10月27日,顾小姝与吴永华在福利院签订《委托书》,载明:“本人年老独身无子女,随着年龄的增长,考虑今后的养老问题,特委托朋友顾小姝作为我的监护人负责我的生活事宜,包括安排我入住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用和后事。”

此后,顾小姝还是十分惦记着吴永华,经常去福利院看望老人家,还把老人家的生活所需全都安排妥当。对此,福利院工作人员深有体会:“顾小姝每周来两三次,对老人的态度始终如一。”

顾小姝为吴永华所做的一切,单位同事和亲朋好友也都看在眼里,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2012年10月,吴永华因心脏骤停死亡。吴永华病逝后,顾小姝履行了对吴永华生前的承诺,为吴永华操办了火化、墓地选择等后事。

吴永华去世后,车辆公司从次月开始,在顾小姝的工资里扣下吴永华所租单位公房的房租每月16.6元。

留下遗产引发纷争

顾小姝知道吴永华有一些财产在公司里,包括约4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及吴永华所住公房今后拆迁的补偿款。顾小姝便以其对吴永华尽了抚养义务为由,向公司提出了继承吴永华遗产的要求。顾小姝为吴永华所做的一切,公司表示肯定和赞赏,但是,公司认为这并不能成为其继承吴永华遗产的理由,因为顾小姝既不是吴永华的直系亲属,手上也没有吴永华的遗嘱,因此拒绝了顾小姝的要求。

2014年10月28日,在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顾小姝来到法院,将车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吴永华的全部遗产。

顾小姝诉称:“我与吴永华是老邻居,吴老因生活不便,生前与我签订了委托书,指定我为监护人,并表示其去世后遗产由我继承,但由于我们疏忽,不了解相关规定,两份材料都没有用明确的文字说明遗产由我继承,导致我与公司发生了遗产继承纠纷。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我继承吴永华的全部遗产,包括应由公司支付的住房公积金约4万元及吴永华所住公房今后拆迁的补偿款。”

车辆公司认为,顾小姝不是吴永华合法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除非顾小姝是以受遗赠的方式接受吴永华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吴永华授权顾小姝的只是负责生活事宜、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繳纳养老费,授权内容明确,并非是对顾小姝进行遗赠的意思表示。顾小姝与养老机构签订的住养协议书完全是出于吴永华的授权行为,不能以该住养协议将顾小姝归类为与吴永华签有遗赠抚养协议的人员,更不能据此认定顾小姝是吴永华的遗产继承人。顾小姝起诉公司,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公司对顾小姝的起诉不予理会,不但没有提出答辩,经法院传唤,也没有派代表出庭应诉。

精神善心可否讨回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顾小姝与吴永华系朋友关系,并非吴永华的法定继承人;吴永华生前未写遗嘱或作出遗赠的意思表示,亦未与顾小姝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顾小姝不具有合法的继承人资格。

顾小姝提交吴永华住在福利院期间的收费票据及其丧葬费用票据、住养协议书、委托书等证据,用以证明顾小姝对吴永华尽了赡养义务,应当继承吴永华的遗产。对此,法院认为,顾小姝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吴永华的各项费用均为顾小姝支付,且吴永华系车辆公司职工,其退休前后都有固定的收入及医疗保险,具备负担自身生活和医疗的经济基础,顾小姝在庭审中亦认可吴永华的退休工资均用于缴纳福利院的费用。综上,顾小姝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吴永华尽到了赡养或扶养义务,故顾小姝要求继承吴永华遗产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车辆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2015年2月11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顾小姝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顾小姝不服,提起了上诉。

在上诉中,顾小姝称,其虽不是吴永华的法定继承人,但对吴永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两人都签署了住养协议书及委托书。由于他们当时不懂法,所以不知遗赠扶养协议的具体格式条款,以为简单地写一个委托书和住养协议就可以了。顾小姝还认为,不能只看经济上的付出,其对吴永华劳务上和精神上的付出也要重视。且车辆公司在吴永华去世后实际上已经把其当作吴永华的继承人来对待了,吴永华的丧葬费用也是由其领取的,吴永华去世后,车辆公司还从其工资里扣除了吴永华承租公房的房租。综上,自己尽到了扶养义务,按法律应适当分得遗产,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车辆公司将吴永华的全部遗产支付给自己,包括住房补贴约4万元和17.4平方米公房今后拆迁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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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在二审审理中,顾小姝放弃了关于要求继承吴永华公房拆迁补偿款的诉请。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即为顾小姝是否有权继承吴永华遗留的住房补贴。

车辆公司答辩称:一、在本案中,住养协议书、授权书均未包含遗赠财产的意思表示,因此顾小姝与吴永华并未形成法律上的遗赠扶养关系。另外,吴永华作为本公司的退休职工,有固定的收入和医疗保险,具备负担自身生活和医疗的经济基础,在一审中顾小姝也认可吴永华在福利院期间的退休工资均用于缴纳福利院的费用。需要说明的是,吴永华晚年在福利院生活,顾小姝对吴永华在劳务上的帮助更多的是一些辅助性的帮助,是邻里之间的关怀,不能据此认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主要赡养义务;二、关于顾小姝所述的丧葬费和房租问题,公司认为,对于收取的房租,可能是由于公司的内部管理不够仔细,业务人员的业务技能不够熟练,没有进行仔细核查所致,但这并不构成对顾小姝成为遗嘱继承人认可的条件;对于丧葬费,确实是顾小姝领取的,是顾小姝拿着住养协议书和授权书去领的,授权书上明确授权顾小姝对吴永华的“后事安排”,所以公司认为顾小姝是有权利领取吴永华丧葬费的,但这并不代表公司承认顾小姝是吴永华的继承人。综上,顾小姝的诉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顾小姝作为吴永华的“送养人”与福利院签订了《住养协议书》,且与吴永华签订了《委托书》,但顾小姝并不是吴永华的法定继承人,《住养协议书》或《委托书》的内容亦不能表明吴永华有将其财产遗赠给顾小姝的意思表示,故顾小姝不具有合法继承人的资格,顾小姝不能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继承吴永华的遗产,原审法院对此事实的认定无误。

不过法院还认为,对老年人的扶养并不仅限于财物的供养、劳务的扶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与抚慰,顾小姝作为独居老人吴永华多年的朋友,对其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应视为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值得赞扬。顾小姝虽不是吴永华的法定继承人,但对吴永华扶养较多,依法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吴永华无其他继承人,其应享受的老职工住房补贴经车辆公司测算约52070元,该补贴作为吴永华的遗产,由顾小姝继承为宜。

2015年12月28日,中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判决吴永华的老职工住房补贴约52070元由顾小姝继承。

法官说法:

顾小姝不是吴永华的法定继承人,双方也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法院最终判决顾小姝对吴永华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基于的是顾小姝对吴永华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法律鼓励邻里相助,点赞精神帮扶,这在法律上也是有据可查的。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法律对此规定,通常是针对被继承人的同事、朋友、邻居等,这类人确实对被继承人提供了较多的照顾。继承法设置该条款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无抚养义务人的积极评价,鼓励邻里、同事、朋友间的相助行为。对于抚养较多的评价,除了用经济价值的尺度来衡量外,生活上的照料,尤其是对老人的陪伴和精神上的慰藉,也应认定为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

现今社会发展了,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可是邻里关系却日渐生疏。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更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发扬。

本案中,顾小姝作为吴永华的同事、朋友,不仅多年来对吴永华老人的生活起居照顾有加,并且能时常给予老人精神上的慰藉,让其在举目无亲的情况下安享晚年,实属难得。法院的最终判决,既肯定了邻里间的扶养行为,又传递了司法的正能量。(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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