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2024-07-22

不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精选5篇)

不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第1篇

不要让环境流泪作文

保护森林,人人有责。现在社会由于人类对环境的“狂轰滥炸”。现在的环境已经开始报复,地震让很多人失去了亲人。海啸带走了很多人的生命。天空不再蔚蓝,灰貍进入了我们的生活,让我们只能戴口罩才能活动。风沙肆虐,狂风暴起。让人不可阻止。以前我学爱护垃圾,有一件事从此改变了我的一生。

事情是这样的:上个暑假,由于爸爸妈妈有事出去了。我被接到了外公家,外公已是白发苍苍的老人,可是外公活蹦乱跳的像个男孩还是个会保护环境的人。有一天,外公散步回来抱着一大堆空罐子。我非常疑惑地想:“外公干什么呢?难道外公喝了那么多的饮料?不可能,不可能。”

我的好奇心带着我飞到了外公的身边。我问:“外公,你怎么会有那么多的空罐子?”外公回答:“我捡来的。”我继续问:“为什么要捡呢?外公语重生长回答:“现在环境越来越坏,为了保护环境,我只有每天捡空罐子。”外公的行为感动了我。我为了保护环境加入了“收罐队”。第一天收罐工作开始了,我来到人流如潮的大街。拿着袋子看到一个空罐子。我走了过去,正当我拿到了罐子的时候,不知是哪位行人踩了我的手。恰似一个漂亮的鞋印在了我的手上。外公把我扶起,我还在豪啕大哭。外公安慰我说道:“这点小伤不可怕,大自然的‘怒吼’才叫可怕。”我明白了外公的用意。立刻停止了哭,迅速将地上的罐子捡了起来。开始重新工作。时间过了很久,太阳已经下山了。手上有花花绿绿、有深有浅的鞋印。这个脚印不仅印在我手上更印在我的心里,在我的.心里告诉我,让我的呼吁保护环境,不要让环境再流泪,不要让小鸟再无家可归。

回到外公家,我和外公满头大汗。吃完晚饭,我和外公走到一个收罐子的人的旁把罐子交给了他。我不解的问:“为什么不去换钱?”外公回答:“我们不缺这一点钱,更何况别人更缺钱,要帮助别人。”我明白的点了点头。

暑假已经过去,爸妈来接我,我依依不舍地跟外公道别。刚走出外公家门口就看见了一个罐子。我蹲了下来将它捡起来,扔进了垃圾桶。这个行为让爸妈大为赞赏。后来才知道是外公设的关卡,是测试我有没有这样的好习惯。

我们一定要保护环境,不要让祖**亲的受伤。让环境成为我们的朋友,让环境不再发怒。

不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第2篇

一、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对见义勇为者救济的相关规定

见义勇为的内涵一般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保护非己利益, 二是具备与犯罪作斗争的行为。[1]

见义勇为是否属于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保障和救济范畴, 其中都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下面, 就从工伤保险、劳动者的用工保护、优抚制度三方面进行简析。

( 一) 依据工伤保险制度, 给予见义勇为者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伤保险制度中, 将工伤的认定标准分为三类, 即工伤的法定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和不属于工伤的情形。其中在视同工伤的情形中规定: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 虽不属于工作, 但视同工伤。另外, 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 关于职工的工伤认定, 也规定了职工因为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而负伤、致残、死亡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 依据工伤保险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中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的职工因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死亡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 二) 依据劳动合同制度, 给予见义勇为者用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测以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 依据“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两条规定, 劳动者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 可认定为工伤, 单位不得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

( 三) 依据社会优抚制度, 给予见义勇为者优待及抚恤救济

社会优抚制度对优抚对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优抚对象是对国家作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 是国家和社会的有功之臣; 优抚对象主要为军人和军人家属, 具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武警官兵、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等; 另外, 一些特别的法规还规定特殊的非军人也可以作为优抚对象, 如事业单位的因公死亡者及家属、见义勇为者及家属等。

社会优抚制度中, 对优待制度和抚恤制度分别定义为:优待制度是指从政治上给予社会褒扬和物质上给予优抚对象物质或优抚资金待遇, 优先照顾与专项服务的制度; 抚恤制度是政府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及病故人员家属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方式, 主要包含死亡抚恤和伤残抚恤。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见义勇为者属于优抚对象, 理应受到优待和全社会的褒扬, 并得到相应的死亡和伤残抚恤。

二、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对见义勇为者救济的局限性

( 一) 工伤保险制度缩小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

工伤保险制度规定: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 虽不属于工作, 但视同工伤。但该规定限定了认定职工见义勇为的范围是抢险救灾, 它缩小了见义勇为的范围。见义勇为不仅包括抢险救灾, 还包括与违反犯罪作斗争以及抢救财产等行为, 显然, 范围的缩小必定造成一些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 二) 工伤保险制度缩小了见义勇为主体的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 仅限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并且是在这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职工或雇工交纳工伤保险的前提下, 见义勇为者才能获得保险, 而现实中存在很多见义勇为者并不隶属于任何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情形, 还存在很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工伤保险的情形, 在这两种情形下, 见义勇为者就难以得到保障。

( 三) 劳动者的用工保护有限

虽然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劳动权益, 但在实践中仍会出现许多救济障碍, 如一见义勇为者因救助负伤, 首先他要通过工伤鉴定, 但对于工伤鉴定来说, 不仅耗时, 也不易通过; 其次, 若是效益好的国营或其他企业, 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还能较好的得到保护, 但若是效益不好的企业或者濒临倒闭甚至倒闭的企业, 其用工权益是很难得到实际保护的。

三、完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的途径

虽然工伤保险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优抚制度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救济保障, 但对于见义勇为者来说, 只是杯水车薪, 远远不能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所以, 我们应探索并完善见义勇为法律救济途径。例如, 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进行科学的界定, 扩大见义勇为行为主体的涵盖范围, 对劳动者的用工保护做出明细有效的规定等。

总之, 要让见义勇为这一美德世代流芳, 需要一种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 一种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 只有这样, 才能让我们的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

摘要: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近几年来, “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却屡屡发生。分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优抚制度对见义勇为者救济的相关规定, 找出制度中存在的局限性, 探寻出一条完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见义勇为,工伤保险制度,优抚制度,局限性

参考文献

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第3篇

见义勇为者身染艾滋病毒

1995年5月19日下午4时,正在单位上班的方霞突然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你是方彦吗?你丈夫出事了!”“方彦?我不是,我叫方霞,你打错了吧?”听方霞这么回答,对方啪地挂断了电话。打错电话的事时有发生,可这个电话却让本来心情还不错的方霞,莫名地忐忑起来。“是找我的吗?会不会是建新出事了?”随即方霞拨通了丈夫李建新单位的电话。“李经理外出办事了,还没回来。”听到这句话,方霞的心稍稍平静了一些。这时办公桌上的电话又一次响了起来,“你是姓方吗?你丈夫李建新出事了,快来县中医院!”

“天哪!果真是找我的。”慌忙中方霞匆匆告假,径直向那所医院奔去。一路上她都在想丈夫到底出了什么事?会不会有生命危险?

时年33岁的方霞是河南南阳内乡百货商厦的一名出纳。1987年5月,她经人介绍与县建筑公司的李建新结为夫妇,婚后两人生育一子。这些年,从部队转业后的李建新在建筑公司干得很出色,35岁的他凭借过硬的业务能力很快当上了部门经理,家里的日子也较以前有了大的改观。如今他们刚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新居,还没住进去呢,这个当口,丈夫出事了,方霞能不急吗?

4时27分,一头汗水的方霞赶到了医院急救室,她一眼就看见了躺在病床上那个浑身插满管子的丈夫。“你丈夫被好心人送来时身中9刀,右腿主动脉破裂造成大出血,我们已对他进行了血管结扎清创手术,并输血1800毫升,目前还没度过危险期。”医生的话让方霞惊呆了。“他究竟得罪谁了?”整整一夜,方霞都没合眼睛,她一边照顾昏迷中的丈夫,一边在啜泣中反复琢磨这个问题。

次日清晨李建新醒过来了。“建新,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啊?”面对妻子焦急的面孔,李建新艰难地向她叙述了事情的始末……

3天前的一个中年,一辆农用车在312国道内乡段,将一个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姑娘撞倒。司机是一个30多岁的小伙子,他慌慌忙忙地下车看了一眼,便迅速驾车逃逸而去。被撞的姑娘倒在地上昏迷不醒,头部鲜血直流。此时。李建新刚好途经此处看到了这一幕。他气愤异常,大喝一声:“不救人就想跑,没门儿!”

这时急驰的货车冲着李建新开来,丝毫没有停下来的意思。“停车!停车!”司机仍然没有停止。眼看就快开到李建新面前了,情急之下李建新把自己的自行车横在了路中间,货车猛地轧了过去,但李建新也顺势跳到驾驶室的脚踏板上,双手死死抓住车门。“停车!撞了人还想跑,这是犯罪!”一声怒吼似乎震醒了肇事司机。“嘎——”车终于停了下来。“救人啊!”李建新一把拽下茫然不知所措的司机。随后,从四面八方围上来的群众与李建新一起七手八脚地将女孩送往县医院抢救。由于送得及时,女孩的性命保住了。司机则被随后前来调查的交警带走了。

正在李建新为女孩得救欣慰的时候,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5月19日中午12时左右,李建新从县交警队事故科反映完情况出来,行至康定南路时,突然被四个陌生的满脸横肉的壮汉拦住去路,还没等他开口,就被推搡着塞进了一辆黄河面包车里。在靠近镇区国道边的一片小树林里,四个人把蒙着眼睛的李建新从车上揪了下来。“我让你多管闲事……”“贱骨头,该打……”几个人不容分说抬脚就踢,最后见李建新还在反抗,四人竟拿出刀子猛捅一气……血立即染红了李建新的衣裳。

“我最后挣扎着爬到了国道边呼救,被路过的司机送到了医院……”丈夫的声音越来越小,可方霞听得惊心动魄,心房剧烈跳动着,她用略带颤抖的声音埋怨着:“都是你爱管闲事,你这毛病啥时候能改改呀!”

住院期间,获救女孩的父母专程赶到医院看望李建新,他们带来了最朴实的东西:土鸡蛋和用当地蜜枣熬制的枣糕。两位老人一见面就给李建新跪下了:“好人啊,要不是您,俺闺女就没命了……”

李建新的妻子方霞赶忙搀扶起两位老人。在她的记忆中。军人出身的丈夫生来就是副直肠子,看见不顺眼的事就爱打抱不平。1993年,他到商场买东西,正碰见一个小偷行窃,他冲上去揪住小偷,扭送到派出所。事后,方霞还埋怨他:“现在小偷都是成帮结派的,得罪他们会惹麻烦的,以后可要小心。“李建新却大大咧咧地说:“怕啥,好人自有好报!”丈夫受伤这几天,她的心里一直很难受,直到这一刻,方爱才觉得丈夫是那么值得敬爱。

11月20日,病愈出院的李建新接到内乡县人民法院的通知:肇事司机以及他所找来的4名报复李建新的犯罪嫌疑人,均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同时附带民事赔偿5852元。一周后,法院派人把这笔经济赔偿送到了李建新手中。看到正义最终战胜了邪恶,并且丈夫身体恢复得也不错,方霞悬着的一颗心总算落下了。

她没想到,更大的灾难还在后面。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李建新仍像以前那样勤奋工作,他所在的审计部门年年超额完成任务,部门职工的奖金也是全公司最高的。在此期间,方霞也因工作出色被提拔为柜台组长,儿子李搏考上了县重点高中,一家三口的生活过得有滋有味。

2002年春节过后,李建新突然发现自己有点体力不支,头昏无力,饭量也下降了许多,而且经常发低烧。那段时间,公司正在开展项目竞标,工作繁忙,李建新没有把这件事情放在心上。把感冒药往口袋里一揣仍坚持上班。这样的状况一直持续了很久,始终没有好转,吃药打针也不见效,方霞开始着急了。4月12日,在妻子的一再催促之下,李建新才来到县人民医院诊治。

经过诊断,医生怀疑李建新的肝脏有问题,但化验结果却是一切正常。医生认为他是劳累过度,开了些调理身体的药给他,并嘱咐他回家要注意休息。听医生这么说,方霞心中的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回到家里,她买回一大堆营养品。亲自督促丈夫按时服用。

5月4日晚,李建新又莫名地发起高烧来,这一次来势凶猛,竟烧到41℃。他们先后来到县城几家医院,但每个医院的检查结果都很正常。

到底是什么原因使李建新一直高烧不退呢?方霞带着李建新来到了郑州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医生张凡在对李建新的病历进行认真研究后,建议他尽快做艾滋病毒检测。

艾滋病毒检测?李建新夫妇一听就懵了。方爱着急地质问医生:“你搞错了吧?我丈夫可是个正经人啊!”

“艾滋病病毒的传染途径主要是性生活、输血、母婴的三个重要途径。并不一定就是生活不检点造成的。”张凡耐心向她解释,并让他们尽快去河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检测。

下午3点,李建新夫妇来到了该研究所,看着殷红的血液缓缓被抽入针管,方霞的心竟莫名地恐惧起来。当晚,两人在一家

旅店将就了一宿,辗转反侧,谁也没说话。

第二天上午11时许,李建新的检测结果出来了:HIV型抗体——阳性。也就是说:李建新已经感染艾滋病毒。方霞顿觉眼前一黑,差点跌倒。而站在一旁的李建新也傻了:“不会吧,是不是搞错了?”然而,他们第二次的化验结果仍然和第一次一模一样。

无辜受害者心有多苦

对李建新夫妇来说,检测结果无疑是最沉重的打击。他们想不通:怎么会得上这种可怕的病呢?

在医生的询问之下,李建新开始回忆起日常生活中的一点一滴。自己从不沾花惹草,不可能染上所谓的“风流病”,那又是怎么得的艾滋病?李建新百思不得其解。

与此同时,张凡为了弄清李建新的患病途径,建议方霞和李搏也应该做HIV型抗体检测初筛,用排除方法来确定患病的根源。3天后,结果出来了,方霞、李搏俩人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现在只有一种解释。就是输血感染。”医生的一句话提醒了李建新:30多年来,他就输过一次血,就是遭人报复受伤后那次。李建新的这一回忆证实了医生的判断,他建议李建新抓紧时间治疗。

从那时起,李建新先后在郑州第一人民医院、北京地坛医院求医诊治。由于得的是“脏病”,方霞在四处奔波的同时,不敢向两人的单位和亲戚透露真实消息,只能把委屈的泪水强咽到肚子里。当时,“四免一关怀”政策还没有出台,艾滋病人的治疗主要还是自费,而艾滋病的治疗费用相当惊人。短短几个月时间,李建新夫妇共花掉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0余万元。他们不仅花光了多年的积蓄,还借遍了亲戚朋友,欠下了数万元的债务。

与此同时,李建新的症状引起了邻居和单位同事的猜疑,一时间各种各样的传闻铺天盖地。“李建新嫖娟染上性病”、“和好多女人上过床”……这些传闻让李建新夫妇欲哭无泪,却又备感压抑,几乎所有的亲戚都与他们断绝了往来。病痛的折磨、外界的议论和内心的孤独,使李建新的身体受到了严重摧残:他原本体重150多斤,几个月时间锐减到一百斤,两只胳膊伸出来,满是输液的针眼,头发变得斑白,精神也变得恍惚了。

李建新担心更多的是方霞和儿子。因为害怕一不小心感染,发现患病之后李建新就强迫李搏住校,并与方霞分室居住,生活用品也分开存放。尽管如此,他还是担心不已,总担心方霞和偶尔回家的李搏接触到他用过的东西——虽然已经知道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但他绝不能有一丝一毫的大意!他还曾多次劝妻子跟自己离婚,方霞每次都坚定地说:“得这个病又不是你的错,你不是常说好人就有好报吗?你是好人,我要留下来照顾你!”妻子的话,每次都让李建新泪流满面。

2002年11月底,李建新夫妇手里一分钱都没有了。他们望着每月两、三千元的治疗费一筹莫展,不得不接受最保守的治疗。看着妻子日渐清瘦的面颊,李建新才再次想起了自己痛苦的根源:是医院输血使自己染上艾滋病的,应该向他们索赔!只有打赢这场官司,自己的治疗经费才能有着落,也才能还自己一个清白。

在律师的指点下,2002年12月5日,李建新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医院和市中心医院共同赔偿:1、医疗费等38749.61元;2、支付继续治疗费用36万元;3、支付伤残生活补助费74760元;4、支付精神抚慰金80万元;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2002年12月20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辩论异常激烈,两家医院都认为自己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在此期间,李建新又增加诉讼医疗费、护理费等12983.37元,诉讼总请求达到了1540789.98元。

2003年1月20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市中心医院赔偿李建新医疗费、10年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94257.38元,驳回李建新要求县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南阳市中心医院表示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建新夫妇虽然着急,但他们只有等待。

2003年春节,李建新捧着饭碗无法下咽。他想起了自己患病以前的时候,一家人欢欢喜喜围着一个桌子高高兴兴地边吃饺子边看春节联欢晚会,然而现在,他担心妻儿染病,竟然不敢让他们和自己坐在一起!想着想着,他的泪水模糊了双眼……

李建新案背后

2003年8月,河南省高级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级人民法院不宜作为一审法院”的法律规定,认定李建新一案“程序不当”,并于2003年10月27日撤销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将此案发回重审。2004年2月10日,南阳市中级法院指定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那些日子,李建新一边接受治疗,一边四处寻找证据、证人、查阅资料,巨大的心理压力和体力透支使他多项身体指征出现了险情。然而,越是这样,李建新越感到压力:自己的生命已经出现危险的信号,他一定要在离开这个世界之前打赢官司!

2004年9月24日上午,这起河南省迄今最大赔偿金额的艾滋病感染案在内乡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法庭根据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查明该案情况事实。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重点引导作为被告的2个医院举出“采血合格”或“所输血液经过HIV型抗体检验”的证据。

法庭上,市医院聘请的律师向法庭提供原始配血单、3名供血人的报告单,以证明给李建新所输血源已进行了检测,符合规定程序,李建新的感染系县医院输血所致,应由县医院赔偿损失。但是,法庭认为市中心医院提供的3份报告单,并不能证明就是给李建新提供血源的3人,且该提供血源的3人均有登记,无身份证和健康档案,至庭审时,3人中2人仍下落不明,因此,该证据不予采信。

内乡县医院在庭审中拒绝承认曾给李建新输血这一事实,并当庭由证人作证。但法庭经过当庭调查,查明县医院曾给李建新输血1800毫升,有单据为证。因此,对县医院的辩解也不予采信。

当天下午3时,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李建新因为见义勇为,受伤后先后在上述两家医院输血救治,但2家医院均未按国务院颁布的规定操作,血源来历不明,导致李建新感染艾滋病,给其家人经济、精神均造成严重影响。对此,两家医院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法院根据(民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县医院、市中心医院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分别赔偿李建新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种经济损失654690.17元的一半,案件受理费21050元、保全费12100元,县医院、市中心医院各负担12000元,李建新负担9150元。

内乡县法院一审判决后,3方在法定时间内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随之生效。至此,这例跨期10年、历时3年、备受关注的见义勇为引发巨额赔偿案落下帷幕。

尘埃落定后,原先持有不理解、嘲笑态度的邻居和群众竟陆续自发地到李建新家里探望,有的还带来了礼品和鲜花,虽然只有只言片语,但李建新终于从来访者眼中看到了他们对自己行为的肯定,继而有了继续生存下去的勇气。

2005年5月10日,李建新向内乡县法院执行局申请了强制执行。

目前李建新的现状非常令人担忧,他已到了病发的后期,经常感冒发烧,而每一次发烧都有可能致命。有人问他:“(因见义勇为被打伤,输血感染艾滋病)你后悔过吗?”李建新每次都这样回答:“人总免不了一死,关键就看是怎么死的,为什么死的。我从来都没有后悔过。

李建新的遭遇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当地政府和一些好心人纷纷向他伸出了援助之手,给了他极大的同情和帮助。同时,李建新也惊讶地发现,在全国各地,类似他这种经历的见义勇为者很多:南京市民刘约明见义勇为追赶撞伤人的肇事司机,自己腿被车轧伤,因无钱继续康复治疗,只得离开医院;广西宾阳县新宾镇木构村12岁小学生陆建积为救一名2岁儿童,造成T12椎体骨折并脊髓损伤(截瘫),但面对20万元的医药费,不得不中断治疗”……

日前,将见义勇为纳入行政补偿范围,写入相关法律的呼声,得到了许多法学专家和学者的广泛认可。他们认为:见义勇为者身上体现的道德力量,是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的宝贵精神资源。但遗憾的是,当他们伤残后,道德上的强者,常常成了经济上的贫者和社会保障上的弱者。李建新案再次说明了为见义勇为者织就一个安全保障网刻不容缓。但愿“英雄一下子,痛苦一辈子”、“英雄流血又流泪”这样的悲剧在这个社会上不再发生。

流泪又流血的沉默(上) 第4篇

1月4日晚上12时,江西省兴国县鲜花中学校园内,万籁俱寂,期末考试将近,整天忙碌于备考的学生此时早已疲惫地沉浸在甜蜜的梦乡。黑夜中,一辆摩托车远远地向鲜花中学驶去,轰鸣声在校门口嘎然而止。暗淡的月光中,两个黑影从摩托车上一跃而下,幽灵般地从铁门上悄悄爬进校园。黑影很快地出现在校园一角的学生宿舍里,一场暴力洗劫开始在这里上演……

洗劫长达两小时

初二学生刘小飞是被两个黑影抢劫的第一对象。睡梦中,刘小飞被一阵剧烈的摇晃惊醒,随之是迎面而来的一记耳光。

“把你的钱拿出来。”两个黑影异口同声地压低着声音威胁刘小飞。

“我没有钱……”突如其来的殴打让刘小飞胆颤心惊,话音未落,两个黑影的巴掌接连朝刘小飞脸上甩去。此时,寝室内的打人声、恶狠狠的喝叱声惊醒了寝室里所有的学生。空气死一样的沉寂,没有人呼喊求助,更没有人伸手救援……

刘小飞在黑影的威逼之下,无奈地将箱子中仅有的几张零钱拱手交出。初二学生沈阳林身上无钱,被两个黑影罚跪之后,凶残地刺伤耳朵,鲜血淋淋。

两个黑影在两幢学生宿舍4个寝室里犹如流水线作业一般,依次将35个学生从床上扯下,采取威胁手段进行洗劫,整个作案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

终于,两个黑影大摇大摆地离开学生宿舍。在两个黑影发动摩托车逃跑的同时,部分受害学生忍不住在被窝中号啕大哭起来。

十小时疑犯落网

在鲜花中学疯狂洗劫35个学生的两个黑影,一个是2002年毕业于鲜花中学的刘霏,一个是因在学校调皮捣蛋,被其父亲勒令在家反省,一个月前从鲜花中学辍学的钟霆。

4日上午,互为邻居的两个人在一起大吐没钱的苦水,萌生到鲜花中学“敲学生”的犯罪念头。一吃过晚饭俩人便纠合在一起,一同到县城看过录像、玩了电子游戏机后,骑着一部摩托车驶向鲜花中学。作完案,俩人“兴奋”地在刘霏家中平分了“战利品”

5日上午,接到鲜花中学的报案后,兴国警方火速派出精干警力赶到鲜花中学。兴国警方和校方在对惊恐未定的受害学生进行安抚、维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同时,兵分三路在校园内外迅即开展大规模的紧张调查工作。

下午4时,经过8个小时的调查,刘霏和钟霆先后进入警方调查的视线,犯罪嫌疑人终于浮出水面。下午5时,兴国警方到刘霏家中,将正悠闲地看着电视的刘霏抓获归案。下午6时许,在钟霆父亲的委托下,钟霆的叔叔将钟霆送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刘霏、钟霆俩人作案所得,除去部分被挥霍外,全部被兴国警方依法追缴。

不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第5篇

阻止小偷,仗义出手遭报复

66岁的刘国庭是江苏省淮安市人,平时就乐于助人。2012年1月6日上午11时许,刘国庭在淮安市区乘坐69路公交车回家。与刘国庭紧邻相坐的是一位孕妇,孕妇把提包放在了腿上。乘客很多,站着的乘客随着车辆的颠簸而不断地摇晃。坐着的乘客有的面朝窗外观赏街景,有的低头玩弄手机,有的累了困了闭目养神。百无聊赖中,刘国庭发现站在孕妇前面的男人十分古怪。男人跟随车辆颠簸的节奏,有意无意地把搭着小臂上的外套放到孕妇的提包上。他一手搭着外套,另一只手在外套的掩护下拉开了提包拉链。

刘国庭十分气愤,便用脚轻轻碰了碰孕妇。可是,孕妇没有感觉到。每当小偷试图拿出提包里的钱夹时,刘国庭就用腿靠一下孕妇,以示提醒。孕妇终于发现不对劲,明白了怎么回事,连忙把提包护在胸口。小偷最终只得放弃,走向了后门。

刘国庭长舒了一口气。可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当公交车将要驶进淮安车管所站时,突然有两个男人挤了过来,围在刘国庭面前。刘国庭意识到,车上还有小偷的同伙,他们来报复他了。刘国庭未及作出反应,公交车便进站了。当驾驶员打开前后车门,乘客纷纷上车时,一个男人狠狠地击打刘国庭的脸,刘国庭的脸顿时鲜血直流。两个男人大摇大摆地下车了,却没有一个乘客站出来相助。

幸好,刘国庭的呻吟声引起了驾驶员的注意,驾驶员连忙打电话报警。很快,民警来到现场调查取证,但是肇事者已经逃离现场。刘国庭头晕脑涨,鼻血直流,孕妇过意不去,陪刘国庭去医院检查身体。经过诊断,医生说刘国庭面部和左手有外伤,不是很严重,只需多加休息。

随着时间的推移,刘国庭感觉鼻部越来越疼。3月,刘国庭到医院复诊。结果让刘国庭大吃一惊,原来他的鼻梁骨断了。刘国庭只得住院,进行了鼻骨整复手术。他先后去了三家医院,住院2次,花费5000多元。

受伤致残,无人负责上法庭

刘国庭认为,做了好事,受伤也认了,但自己下岗多年,没有经济来源,看病的费用怎么办?刘国庭去了派出所,询问有没有抓到小偷,也希望派出所帮忙解决他的医疗费。民警告诉刘国庭,没有抓到小偷,也没有办法解决他的医疗费,但可以找公交公司解决。刘国庭找到公交公司负责人,负责人提出,刘国庭受伤是小偷所为,公交公司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责任。不过,他认为刘国庭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可以到相关部门申请奖励。

刘国庭来到淮安市公安局,要求进行见义勇为的认定。但因刘国庭没有抓住小偷,他的行为并没有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无法获得相应的奖励补助和保障。

10月的一天,刘国庭来到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在诉讼过程中,刘国庭一直进行后续治疗。刘国庭主诉左耳听力下降,特别是4月底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在病历上明确写了“外伤性耳聋”的诊断。刘国庭还接受了电测听的检查,结论为左耳混合型耳聋。为此,刘国庭对伤情申请进行了伤残及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的“三期”鉴定。

2013年3月30日,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注明:“刘国庭因外伤致左耳外伤性耳聋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鼻骨骨折不足评残。左手手指病情基本稳定,无需二次手术治疗。休息期限60日,营养期限45日。”拿到鉴定报告后,刘国庭在法庭上主张了诉讼请求,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0项费用,共计9.3万余元。

6月17日,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调解不成,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刘国庭的诉讼请求。

判决反转,受伤老者心安慰

一审判决后,刘国庭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只是对刘国庭的耳聋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但并没有对刘国庭被打所受伤害与其左耳耳聋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所以,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8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并强调了两个关键点,一是被打与耳聋的因果关系,二是公交公司是否履行了尽力救助义务。

重审期间,因淮安市行政区划变更,该案转由新成立的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8月26日,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刘国庭左耳外伤性耳聋与此次外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刘国庭左耳听力障碍与本次外伤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刘国庭除坚持原诉讼理由外,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合计31.7万余元。与第一次诉讼请求对比,变化主要在于残疾赔偿金由5.9万余元变更为9.4万余元,增加残疾生活补助费18.8万余元。

2014年11月7日,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刘国庭各项损失计8.2万余元。

刘国庭、公交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18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系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nlc202309031444

律师说法

如何认定见义勇为的行为,从而避免由此衍生出的纠纷,需要从道德和法律的层面予以解决。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此未有明确的规定,更多的是存在于道德的范畴。根据以往的案例,我们大致归结出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主体一般是实施该行为时不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而非法人或其他组织。二、行为客体的范围应作广义理解,既有物质利益,也有人身利益,同时并不局限于他人权益。三、实施了救助行为,至于是否达到了理想的效果并不影响该行为的成立。四、大多在面临较大的人身危险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等情况下实施了该行为,附带风险性。综合上述分析,本案中刘国庭的行为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构成要素。

本案一波三折,主要存在三个焦点与争议:刘国庭伤残与其在公交车上被侵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残疾赔偿金是否应作为损失计算;本案是适用我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还是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交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这里不妨分别作出解答。

焦点一,刘国庭在事件发生后主诉左耳听力下降,鉴定机构虽未肯定刘国庭左耳耳聋与外伤存在因果关系,但刘国庭就诊中均已主诉左耳听力下降,说明已感到左耳听力障碍。鉴于外伤可以导致耳聋且无证据证明刘国庭在事发前存在此情形,故应认定刘国庭左耳耳聋系本次外伤所致,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得到赔偿。故,残疾赔偿金应作为他的实际损失予以计算。焦点二,刘国庭乘坐69路公交车后,其与公交公司的客运合同宣告成立。公交公司有义务将其安全送到目的地,若承运人违反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刘国庭在乘车过程中受到损害,有权依据相关规定提起违约之诉。不过,根据违约之诉的损害赔偿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违约的赔偿范围。焦点三,刘国庭乘坐公交车,被他人殴打致伤,但在无法确认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刘国庭主张自己的权利,于法有据,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者予以补偿和帮助。但要将之完全纳入法制保护的范围,更有效地保障行为人的权益,还应加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进一步明确各方当事人及各部门的权利、责任,不再仅停留于随机性很大的社会捐助和个人行为,使之跳脱道德调整的局限,而成为一种长效机制。

武向春(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一篇:《小飞侠》读后感下一篇:幼儿园大班音乐优秀教案《我的大鞋会唱歌》及教学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