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粉经营者责任书

2024-05-16

乳粉经营者责任书(精选13篇)

乳粉经营者责任书 第1篇

食品及乳制品经营者责任书

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乳制品安全管理,进一步增强经营者拒售问题食品意识,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特签订以下责任目标:

一、持证(健康证)上岗,亮证(流通许可证)照(营业执照)经营。

二、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及乳制品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留供货商的相关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或保留载有上述进货查验信息的供货商的食品、乳制品销售票据(“一票通”票据)。对进货索取的证、票,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三、不购进上述证照和证明文件不真实、齐全、规范的供货商销售的食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食品质量抽检工作。

四、食品、乳制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乳制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制度。食品、乳制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台账,及时、准确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进货查验信息的供货商的销售票据(“一票通”票据)。食品、乳制品实物(批次)与进货票据对应、做到账物相符,食品、乳制品进货渠道清楚。食品、乳制品批发企业、批发商(店)建立销售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保存时间在二年以上。

五、不经营过期食品、乳制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乳制品,不在经营场所、仓库或其他场所保存或隐匿2008年问题乳粉;

六、严格自查、自清、自报,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乳制品和问题食品、乳制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退市,逐一登记造册,严格管理和落实管理责任人,绝不销售和流失,并立即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

七、按规定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消费投诉。

八、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如有销售问题食品、乳制品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自愿接受处罚并承担一切后果。

九、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食品、乳制品经营者保存一份,辖区工商所保存一份。

工商所(盖章):经营企业(商户):

责任人:责任人:

年月日

乳粉经营者责任书 第2篇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要求,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时,认真查验证明供货方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发票等方面的资料),并按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该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合格的凭证(检验报告等),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婴幼儿配方乳粉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2、对购进的每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标、包装标签、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日期;(3)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3、向供货商索取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发票、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按供货者名称整理建档备查。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保管期限自该种婴幼儿配方乳粉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并随时接受食药监部门的检查。

4、绝不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绝不购进;如发现有假冒伪劣婴幼儿配方乳粉时,及时向辖区食药监部门报告。

5、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6、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并记录追回情况。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食药监部门,通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

8、积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9、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更换、退货等义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10、确认承诺不存有、不经营问题乳粉;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严格落实企业内部乳品质量管理责任,规范乳品质量市场准入行为,切实把好乳品进货关,不进、不存、不销问题乳粉。

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承诺人留存一份、交食药监部门留存备查一份。

乳粉经营者责任书 第3篇

会上,集团副总经理刘莉对《2015年度企业经营责任书》考核指标编制及调整说明作讲解;集团总经理黄维乔对2015年营运生产计划及财务相关指标的编制做分析说明;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唐棣、集团总经理黄维乔,与各单位党政负责人签订了《2015年度企业经营责任书》。

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唐棣对2014年各单位所做的工作作了肯定,并对2015年的工作提出了要求。唐董鼓励大家要增强信心、勇于担当、迎接挑战。责任书的签订即是立下了“军令状”,大家必须要努力去完成。今天签订的各项指标都是经过充分调研,客观公正订下的计划,要大家“跳”起来才能完成任务,体现了进取和进步。这需要我们在创新思维上下功夫,在践行实、严、新、精上作文章,要讲究精耕细作,实行精细化管理。不跳就是懒惰,跳起来才能体现我们的价值能力,才能有收获和进步。

二是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强化市场意识,要把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乘客、服务党员、服务员工提高到战略高度加以重视,在服务中抢市场,促发展。集团上下要坚持以服务质量论企业领导班子能力、素质、业绩、奖罚的考核机制,不断融洽公交企业与乘客的关系,融洽公交领导者管理者与员工的关系,以务实创新的精神带动和提升公交各级领导、管理者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员工的能力素质,共同携手,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效能,把责任公交建设任务落到实处,有力推进“五个一流”公交领军企业创建工作。

乳粉经营者责任书 第4篇

为加强本单位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婴幼儿食用安全、放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现制定并严格遵守以下各项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一、岗位职责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保证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2、定期收集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信息和有关质量的意见、建议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分析报告。

3、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档案和收集质量标准。

4、按月检查陈列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状况,保证其符合规定要求。

5、负责处理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查询,对客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及时找原因,尽快予以答复、解决。

6、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卫生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

二、进货查验制度

1、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时,查验证明供货方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并按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该批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合格的凭证(检验报告等),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2、对购进的每批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商标,包装标签,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日期;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3、不购买,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拒绝进货。

4、向供货方索取的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相关凭证,将进行统一保管,集中备案,以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三、运输制度

1、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运输工具(包括车厢和各种容器等),应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同时,应根据购进,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特点,配备防尘,防蝇,防晒,防雨等设施。

2、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四、存贮制度

1、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入库要验收,登记;验收时要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卫生状况,数量,批号,出入库登记要与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名称,批号相符。

2、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存储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通行;同时,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应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品种分类,分架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

3、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仓库要通风良好,门窗,地面,货架要清洁整齐,不存放私人物品,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它杂物,并确保库房的周围无污染源。

4、库房应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并及时处理。

五、销售记录制度

1、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对外批发,零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来源或流向等内容,并配置有经专业培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选。

2、对每批拟对外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进行严格检查。

六、退市制度

对质量不符合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将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商品,并记录追回情况,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门。

七、售后服务制度

1、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2、建立售后服务档案,对顾客提出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予以登记。

3、定期开展用户访问,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反馈客户质量查询或投诉信息,并落实相关质量改进措施。

4、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予以处理。

单位名称:

食品经营者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

车站进站经营者安全责任书 第5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实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车站进站经营者自愿签订以下安全责任书,并严格遵守: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客运站安全员管理和检查。

二、杜绝超员、超速行驶,杜绝强超抢会,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等违法违章行为;

三、自觉做好发班前、行车中、收车后的各项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每日发班前自觉接受安全例检,发现不合格项目,及时排除或到修理厂修理。

四、自觉遵守车站安检、报班、发班、出站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车站出站登记制度,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驾驶员;当班驾驶员必须和车站档案驾驶员资料相符合;车辆及驾驶员人员各种证照齐全有效并随车携带;发班手续不完备不出站。

五、严格遵守客车夜间停车休息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客运车辆必须避开夜间晚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在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运行的安全管理规定,遵守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一天累计驾车不得超过8小时的安全行车规定。

六、车辆必须按车站安排的发车台位停放、候班,并采取安全停放措施,确保车辆停放安全、有序。车辆的安全门、窗、须完好有效,配备有效的灭火器、铁铲、三角木以、防滑链、碎玻锤等安全设备,不私加座位和擅自改装车辆。

七、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车辆等级评定和维护,保证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符合营运客车技术要求,杜绝带病车上路营运。

八、自觉配合车站查堵“三危物品”,严禁旅客在车站内及车站外将“三危物品”、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国家禁运物品携带上车。

九、车站内行驶限速5公里/小时,在站场内倒车时应谨慎。停放在车场的班车,不用明火取暖、烘烤车辆或以直供油方式发动车。不在通道上、下客。夜间停放要对车辆进行检查,切断电源,锁好门窗,拉好手制动,安全停放。

十、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自续签新的责任书后失效。

()汽车客运站进站车辆牌照号:

代表人(签章):经营者(签章):

市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书 第6篇

为加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与食品经营者签订本责任书:

一、集贸市场开办者、场内食品经营者必须持有效合法的食品经营(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并做到悬证亮照经营。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来源正规可靠、质量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并按规定记录销货台账。

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进货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主体资格,查验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地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标志),并建立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产品名称、产地、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或索取有相应信息的发票、票据;在固定摊位或者专柜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以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内容;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要建立农产品销售记录,如实记载批发或者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流向等内容,并出具有效销售凭据。

四、食品经营者要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认真检查食品包装标识,保证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张贴《散装食品标识卡》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五、食品经营者进货时要与经销商或生产厂家签订协议,明确供货方的质量安全保证责任以及对不合格产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义务。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经营者发现销售的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立即停止销售,报告所在地监管部门并通知供货商。

六、食品经营者要做到生产经营场所及柜台内外环境卫生的清洁工作,并定期消毒。

市场开办单位签字(盖章):

食品经营者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乳粉经营者责任书 第7篇

会上,集团副总经理曾树生对2016年营运生产计划编制做了简要的讲解说明。

集团总经理谭军对《2016年度企业经营目标任务书》的签订作动员讲话。谭总鼓励各单位对考核指标要有信心,扎实做好基础工作,进一步优化公交线网,提升服务质量,提升公交形象,团结务实,增强企业凝聚力。各企业要相互支持,抱成团发挥资源整体利用的优势,力争在2016年再创佳绩。

接着,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黄维乔、总经理谭军与各单位法人代表签订了《2016年度企业经营目标任务书》。

乳粉经营者责任书 第8篇

危险品经营者及驾驶员安全目标责任书

甲方:

乙方:渝B:考核人(车主)或驾驶员:

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甲乙双方在汽车运输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共同做好各项安全工作,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切实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此安全目标责任书:

一、安全目标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营运.不发生翻车、死亡、重伤、火灾、机械、爆炸、泄漏等安全事故。

二、甲方权利及义务

1、严格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和安全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形成安全管理网络,不断补充,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2、监督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核定范围营运,若有超装、超载、超限车辆处罚2万元至10万元。

3、做好对乙方车辆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保养计划,及时通知督促乙方将车辆按时进厂二保作业,每月进行一次车辆状况的检查,督促乙方配齐危险品车辆的安全设备(GPS设备、危险品顶灯、标牌、排气管火花熄灭器、电源总开关、导静电拖地带、反光标志带、有效消防器材等),并做好车辆年审工作。

4、负责做好对乙方和乙方聘用驾驶资格审查,严把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关,严格执行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制度,乙方所聘用驾驶员与乙方属于雇佣关系,因此乙方聘用的驾驶员与甲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每车必须配有合格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否则处罚2万元,同时取消运输资格。

5、认真组织对乙方聘用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和安全行车培训,积极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按时组织安全学习,定期对事故进行案例分析,对行车肇事者进行严格处理,不断提高乙方的安全意识和遵守安全生产法规的意识。

6、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抓好车辆例保检查,车辆月检和上路检查工作,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营运,认真纠正和制止一切违章行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定》(JT617---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等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乙方权利及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学习行车知识,服从交通管理部门和甲方的安全管理,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切实做到遵章守纪,安全行车,优质服务,维护公司的信誉。

2、该车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核定的范围运输,超出范围运输处2万元至10万元罚款。车辆必须停放在符合规定的停车场或场地,车辆运输行驶线路必须按相关部门核定的线路进行行驶,应选择避开人员密集的地方,发生一切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经济和刑事责任一律自行负责。

3、做好车辆的例行保养,每月参加一次月检,根据保养计划,按时进厂二级维护,自觉接受安全部门组织的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对存在的事故安全隐患,应自觉进行整改,保证车容,车整洁,合格的一级车辆,不开带病车,驾驶员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

4、乙方雇佣驾驶员,押运员所持从业资格证和操作证必须真实有效,并交甲方安全部门审查,备案,若乙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积极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学习和各项安全活动,自觉遵守危险品运输规定,掌握危险品运输的基本知识,熟悉所运危险品的化学性质,对车辆技术要求按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068]号文件《关于2006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凡不符合运输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的车辆.要立即停运整改或更新,车况确实差的车辆将危险品运输转为普通运输。

6、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抵制和检举甲方管理人员的不正之风,确保安全生产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7、车辆肇事,须在24小时内向甲方安全部门及时如实报案,并积极做好危险品车辆的应急处理,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和伤员的抢救工作,事故损失及事故处理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全年做到遵章守纪,安全行车,优质服务,按期缴纳各项规费,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为公司做出贡献,经考核评比,甲方给予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和其他形式的奖励。

2、乙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使用权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甲方给予特殊奖励。

3、乙方或乙方聘用驾驶员,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亲属或其他人员的身体伤、残、亡及其任何经济和刑事责任,甲方概不承担。

4、乙方或乙方驾驶员,每月25日上午8:30分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一次,处罚50元,并进行安全补课学习,全年安全学习连续3次以上旷课者,甲方不给该车辆及驾驶员办理年审手续。

5、乙方或乙方聘用驾驶员存在下列违章行为,处罚2 万元至10万元,并停业整顿或报主管部门取消危险品运输转达为普通运输。(1)、聘用证件不齐的驾驶员驾驶危险品车辆。(2)、驾驶员资质与所驾危险品车辆不相符的。(3)、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6、乙方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它规章制度。

7、乙方按甲方规定投保,若不按规定参加保险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按甲方规定停止该车营运,并停业整顿一个月。

8、乙方或乙方驾驶员,被甲方检查有违章行为均按有关安全法规和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处理,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处罚500元。

本责任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责任有效期为签字之日起壹年;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若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由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经营责任书 第9篇

负责人:

第一条 目的与原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年度发展战略,推动公司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生产“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总体要求,不断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全面完成根据公司****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有限公司与公司所属责任单位签订以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条 责任期

本责任期为壹年,即从**** 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 考核内容

1、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

(一)员工伤亡事故:职责范围内消灭死亡事故,重伤事故控制在1‰以下,轻伤事故比上年度下降20%;职业病发生率为零。

(二)火灾事故:职责范围内火灾伤亡人数为零,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以上火灾事故。

(三)交通事故:职责范围内不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受伤事故。

(四)非伤事故:杜绝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责任事故。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管理类目标

(1)月度回顾:负责人每月须主动向总裁进行至少一次面对面月度回顾,内容含本部门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内部管理情况,下月工作计划、重大管理举措,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建议意见,及其他需汇报事项;

责任人年薪执行“基薪+业绩薪”的薪酬制度。业绩薪于各季度、年度末根据乙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实时考核兑现。

第五条 绩效考核及兑现:

5.1责任人在年度终1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完成情况报送****有限公司总部行政人事部,总部行政人事部根据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工作情况予以考核并形成考核建议,并上报公司薪酬工作小组作为考核依据。

第六条 权利与责任

6.1责任期内,责任人有权对本部门的岗位及人员设臵调整向公司行使建议权,对部门内不遵守公司及部门纪律,不能满足工作能力要求者,责任人有权要求公司调离该部门或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6.3除本部门员工之外,责任人还应对矿区材料专员在业务上予以指导,管理上予以规范,并对其工作予以考核,并将其工作情况与矿区管理班子提出工作建议,对严重不满足工作需求的,有权向公司和矿区提出予以人员调换,并对该岗位人员的聘用行使建议权;

6.4责任人的不仅对本部门管理和业务工作承担相应权责,对于矿区其他任何生产性材料的采购和管理也需承担主要权责。

第七条 附则

9.1本责任书未尽事宜将另行协商,年中予以回顾,如有必要可进行适当调整。

9.2责任书正本一式贰份,责任人保留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9.3本责任书的最终解释权为公司所有

责任单位:安全部

经营责任书 第10篇

1 年度经营目标

1.1 业务目标

1.1.1 房地产开发目标

A. 详细到每个项目的每个幢号的开发进度、质量标准、相应的项目可控成本控制(即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配套费、工程款、材料设备款等)目标;

B. 各项目进度的关键点控制目标:前期启动时间、项目规划审批通过时间、项目地质勘探完成时间、项目打桩开始时间、项目开盘时间、项目分幢号的结顶时间、项目配套工程完成时间、项目竣工交付时间

1.1.2 房地产销售目标

A. 公司总体房地产销售回款每季度回款目标;

B. 公司每季度可销售面积指标

1.2 管理目标

1.2.1 规范化管理目标

A. 职能管理规范化:行政办公管理、后勤服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招聘、培训、薪酬、考核等)、财务工作(业务核算、财务分析、资金计划、财务审计等)、预决算工作等

B. 业务管理规范化:前期工作、招投标工作、商务洽谈工作、工程质量管理(现场质量管理、工程图纸管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等)、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工程联系单审批、销售管理(销售合同管理、业主信息管理等)

1.2.2 公司文化建设

1.2.3 公司品牌、公司形象建设

1.2.4 组织运作体系建设:员工激励机制、部门职责规范化、管理流程清晰化、人力资源储备等

1.3 费用开支控制目标

1.3.1 相关概念界定

A. 管理费用是指:,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B. 营销费用是指:,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C. 财务费用是指:,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3.2 XXXX年全年分期费用开支明晰预算表

2 总经理的管理权限

总经理具体权限按照《浙江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责体系》执行。以下是总经理关于财务审批、人事和业务权限的概要。

2.1 财务审批权限

2.1.1 XX金额以内XX费用开支的签批权;

2.1.2 XX金额以内按合同付款的签批权;

……

2.2 人事权限

2.2.1 公司一般员工招聘的审核权

2.2.2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招聘的推荐权

2.3 业务权限

2.3.1 XX金额以内业务合同的签批权

2.3.2 XX金额以内业务合同的审核权

3 绩效挂钩方案

3.1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乳粉经营者责任书 第11篇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性质,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1 我国学界对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存在争议

我国理论界对于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合同关系中的附随义务, 违反该义务应承担合同责任;有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侵权法领域的法定义务, 违反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还有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既是侵权法上的义务, 亦是合同法上的义务, 对俩者进行区别并无必要。这些理论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按照什么责任定性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如果责任性质不能确定, 那么, 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份额的分配都无依据, 因此, 有必要建立一个系统的方法来确定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责任的性质。

2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的认定

笔者认为可根据经营者与顾客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分别来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责任的性质。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类:

2.1 具有合同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 可进一步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 安全保障义务被约定为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违约行为侵害了合同的履行利益, 应认定构成违约责任。

这里必须先明确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的概念, 以便后文的分析。违约行为可以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况。区别主要在于:瑕疵给付侵害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会导致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效用减少甚至丧失, 并可能因此进一步损害可得利益, 比如, 宾馆的热水器损坏导致住宿客人无法正常使用, 宾馆即是瑕疵给付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履行利益;加害给付侵害合同当事人的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 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不受债务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现有财产和人身利益。比如宾馆提供的早餐食品过期变质导致住宿的客人发生腹泻甚至严重者食物中毒, 宾馆即是加害给付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固有利益。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的履行利益与固有利益之间的区别并不在于内容和形式上的差异, 而要根据合同的性质与目的来确定。

如果安全保障义务被双方明确约定为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此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侵害合同的履行利益, 应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对财产安全承担保障义务的保管合同, 对人身安全承担保障义务的保安服务合同、警备合同等, 这些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就是对合同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给予保护,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便构成对合同履行利益的损害, 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再比如物业管理公司同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 承诺在小区的主要路口、通道及电梯内部, 每层楼体内实行24小时录像监控, 在小区内实行24小时巡查, 每户窗外安装远红外监控系统, 有人接近或破坏, 保安系统便会发出警报, 保安会在3分钟之内赶到, 以确保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这种合同所确认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违反合同约定使业主遭受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则构成对合同履行利益的侵害, 此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承担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 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合同给付义务的内容, 违约行为侵害了固有利益, 应认定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 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 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不能恢复。比如某餐厅提供的菜品导致就餐顾客发生食物中毒, 从合同法角度思考:根据就餐合同关系, 餐厅有义务提供美味安全卫生的餐饮服务给顾客, 既然餐厅没能够履行此义务, 当然构成违约责任;从侵权法角度思考:餐厅菜品导致顾客中毒是侵害了顾客的身体健康权, 此权利乃是顾客的固有利益, 也构成侵权责任, 因此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按照法律规定, 此时消费者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方式来弥补自己的损害。

第三种情况, 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的情况, 应认定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首先, 附随义务由合同法第60条规定属于合同义务的范畴, 经营者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当然构成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其次, 附随义务既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也保护固有利益, 而且, 附随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 当事人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必须遵守和履行, 因此, 附随义务也有法定义务的属性, 违反该义务也能构成侵权责任。

因此, 笔者认为, 合同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时, 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消费者可以选择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比如酒店的热饮咖啡机使用过程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但是酒店对于咖啡机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没有介绍和说明, 而且又让顾客自助使用咖啡机, 导致顾客被烫伤。对咖啡机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进行介绍和说明是酒店与顾客之间的住宿合同的附随义务, 酒店没有履行说明和照顾的附随义务, 构成违约责任;同时, 酒店的行为也构成侵权法上的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害顾客身体健康权的侵权行为, 形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2.2 无合同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

无合同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当然就不能产生违约责任。

此时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源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或者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 违反当然构成侵权责任。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 居于民法中的基础性地位, 是法定的原则, 所以, 在非合同领域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是法定义务。

因此,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属于法定义务, 违反亦构成侵权责任。

比如, 某人因为天热进入百货商场纳凉, 此人没有在商场购物和进行任何消费, 他与商场之间没有形成消费合同关系, 但他确因商场地面湿滑摔倒致腰部受伤, 应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救济他的损害, 商场对此人应该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1]张民安.侵权法报告[M].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5.

[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3]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4]刘士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4.

经营责任书 第12篇

1、印刷厂印刷车间内严禁明火取暖,防止火灾发生。

2、定期检查印刷车间内的电线、电路闸门定期更新,严防线路老化,发生火灾。

3、印刷车间内严格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定期检查灭火器是否完好可用。

4、严格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守法经营。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全年度工作计划中有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工作思路、目标和重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要求,按照下达的年度控制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年度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落实每年工作例会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完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依法履行职责,监管到位。

3、安全生产政策保障。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重点,落实工作责任。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重大危险源、职业危害场所和重大安全隐患实行登记、建档,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监控和整改。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定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7、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和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处理机制,搞好应急救援培训,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8、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报和信息反馈及时,准确、不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事故处理符合“四不放过”原则。

乳粉经营者责任书 第13篇

一、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二、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和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三、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第二十条)

四、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第二十三条)

六、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第二十四条)

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八、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七条)

九、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第二十八条)

十、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第二十九条)

十一、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第三十条)

十二、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第三十一条)

十三、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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