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

2024-05-14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精选8篇)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 第1篇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

甲方:高堡乡村镇建设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因西侯社区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濮政【2010】36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房屋拆迁及附属物清理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的坐落四至及面积

乙方被拆房屋座落于,面积为平方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二、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

被拆房屋及该宗土地上的所有附属物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资金元(大写:万仟佰 拾元角分)。

三、付款方式及时间

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预先支付乙方拆迁补偿金10万元(壹拾万元整)2014年4月10日前乙方将房屋拆除,并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给乙方剩余的拆迁补偿金。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拆迁补偿资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及其附属物清理干净,从逾期之日起按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承诺本协议项下的地块的使用权属于乙方,并在房屋拆除、建筑垃圾清理期间的一切事宜由乙方负责。

3、乙方只能将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清理,不得在该块土地上挖坑取土。

4、乙方必须在4月10日前将该块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清理干净,否则甲方有权申请法院无偿强制执行。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 第2篇

房屋拆迁协议书各个地区、各个拆迁办的协议都是不同的,一般是预先设置好的,所以不好找到一个规范的范文的给你一个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供你参考。这样你在签 房屋拆迁协议 时可以对照着看看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5月29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6日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租赁、抵押房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的,应当登报公告。

^p^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进行裁决应当先予调解。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下列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因素;

(二)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级确定,按公布。

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苏州市区的拆迁区位,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确定公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分类确定。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在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批准的区位基准价以及补偿计算办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按公布。

(二)县级市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报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划拨用地折扣是指在区位补偿中应当扣除的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折扣适用于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仓储、办公用房。划拨用地折扣率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公布。折扣的金额属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条 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条件认定:

(一)私房自营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手续,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亲属(含配偶)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二)私房、单位自有房屋出租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有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户开业:有原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有与原承租户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认定。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认定标准。

^p^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市和县级市房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定公布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订立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具估价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八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七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不选择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拆迁人将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选择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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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拆迁人用预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自住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二)租住私房凭租用凭证和户口簿计户;

(三)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四)租住单位自有房屋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凭房屋租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适当发给搬迁奖励费。奖励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须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付给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拆迁人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电话移机等其他费用的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核定公布。

^p^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房屋拆迁业务的。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房屋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资质(格)证书或者公告资质(格)证书作废,对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发布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交通、能源、水利等国家和省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公布实施。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 第3篇

一、权利保障机制

城中村改造本是一项民生工程、惠民工程,但是,必须建立在保障被征收人权利的基础上,才能取得被征收人的认可与支持。临清市人民政府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被征收人的权利。

1.获得公平补偿权。街道办通过深入细致的摸底调查,了解到被征收户对按宅基地面积70%的补偿标准总体上还是认可的,所以,征收方案规定按回迁安置和货币两种方式进行补偿,由被征收户自主选择。在回迁安置补偿方面,按各户实占宅基地面积的70%确定应安置面积,确保被征收户不花钱或少花钱即可住上新楼房;在货币补偿方面,住宅户按应安置面积每平方米2600元补偿,沿街户按应安置沿街面积每平方米3700元补偿。

2.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凡制定改造规划、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重大事项,都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全体村民会议,充分倾听群众意见,在征得绝大多数被征收户同意后实施,有效避免了“强迫命令”、“强行征收”现象发生。比如,在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还通过接收被征收人口头或书面意见建议,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和群众代表参与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回复被征收人的意见建议,在拆迁过程中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确保房屋征收符合群众利益。

3.保障被征收人民主选择评估公司。2013年9月19日,临清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临清市曙光路中段暨南门杨桥片区房屋征收项目选定评估机构公告》,就曙光路中段暨南门杨桥片区房屋征收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告诉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如果没有协商出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 从三家评估机构中投票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最后,超过半数以上的被征收人,经自主投票选定山东某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临清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及时对选定评估机构的结果予以公告。

二、公开公平公正机制

公开是取信于民的金钥匙,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公平公正是顺利实施征收拆迁的捷径。街道办制作了《曙光片区征收与补偿手册》,并且对每个手册进行编号,发放给每户居民;同时,还在片区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栏,刊登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全部内容。对征收的每一个步骤都以通知、公告、广播等形式提前告知被征收户,对每一户的丈量情况、安置情况、补助项目、补偿金额等都及时进行张榜公示,确保全过程阳光操作、公开透明。彻底杜绝了“先签协议的被征收人少得、后签协议的被征收人多占”的现象。丈量评估工作是落实公平公正原则的关键。他们的丈量评估工作甚至细化到太阳能迁移补偿都要分管式、盒式、自制三类,分别进行评估测算。面对复杂的居民群体,街道办严格做到普通百姓与厅级干部一个标准。对来自各方面的“说情风”、“关照风”和一切不正当要求,合理解释、绝不松口,真正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执行到底”。

三、奖励保底对比机制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楼房进行双向评估结算差价,不享受任何优惠。”这就是符合法律规定保底条款。但为了鼓励被征收户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尽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分三个阶段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和1万元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的没有奖励,真正实现了“先走吃糖,晚走吃亏”的承诺。同时,坚持先搬迁验收先挑选楼号的原则,极大地调动了群众早签约、早搬迁的积极性,出现了“几千人排队签协议”、“数百人排队验房屋”的感人场景。

四、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处理宽严对比机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是,如果严格按照该条款规定执行,就会出现执行难的困局。为了实现通过违法建筑处理带动合法房屋征收拆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设置了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处理宽严对比机制,即规定超出应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建筑物证件不齐全或者无证件的,不予补偿。但是,一揽子签订协议的,按照每平方米80至480元6个等级进行货币补偿,具体等级由工作组认定;如果没有一揽子签订协议,作出征收决定后,不予补偿。这样,通过激励机制和压力机制共同促进征收拆迁进程和违法建筑的消化。

五、全方位动员群众支持机制

宣传引导是房屋征收的一项基础工作。街道办坚持把争取群众支持摆在突出位置,按照“广泛、深入、耐心、细致”的原则,多措并举,全面动员,积极引导,营造声势,把项目实施的意义和各种政策宣传到户到人,做到以情动人、以诚感人、以理服人,使群众由“要我拆”变为“我要拆”,形成了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

1.召开会议层层动员。街道办按照市委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的要求,及时召开党委班子会议进行研究,对曙光路中段暨南门杨桥片区改造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动员办事处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投入到片区改造中,集中力量打好房屋征收攻坚战。改造片区涉及的居委会都召开了居民代表会、居民小组会议、全体居民大会,反复动员,给群众算清经济账、长远账,使广大居民充分认识房屋征收带来的长远利益,赢得了群众的支持。

2.专业宣传队广泛宣传。街道办出动宣传车,在大街小巷流动宣传,并且发放宣传资料,大力宣传房屋征收的目的意义、补偿标准,让群众明明白白、家喻户晓,使群众充分认识到这是一项惠民工程。临清市每天都有该片区征收工作的电视新闻。由于造就了强大的舆论声势,激发了群众建设新居的热情。

3.全力做好被征收户的思想动员工作。对部分思想有顾虑的居民,工作组上门入户不少于20次,一遍一遍地讲解,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有效化解了居民的抵触情绪。

4.营造争先恐后签订协议的氛围。该片区征收工作从9月12日开始启动,按说从启动之日就可以签订协议,但街道办领导将签订协议时间有意延至9月23日,利用这10天时间进行大规模的深入广泛宣传,形成蓄势待发的局面。在9月23日这一天,就形成了几百人连夜排队要求签订协议的动人场面。该情景经媒体报道以后,带动了许多犹豫观望的人加入了排队签协议的长蛇阵中。

六、强力借力机制

征收拆迁需要许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街道办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例如,在街道办努力下,临清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了《关于将曙光路中段暨南门杨桥片区旧城改造列入全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计划的说明》,市发展和改革局作了《关于曙光路中段暨南门杨桥片区旧城改造符合临清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说明》,市国土资源局作了《关于曙光路中段暨南门杨桥片区旧城改造符合临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市城市规划局作了《关于曙光路中段暨南门杨桥片区旧城改造符合临清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说明》,市公安机关及时打击了征收拆迁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长、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对涉及征收的公务员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动员并提出明确要求,增强他们的表率意识,提倡他们在房屋征收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涉及市域以外单位的被征收户,积极与其单位进行沟通。比如,有一个被征收户,无论怎样讲解,都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经多方了解,终于找到了突破口,就是他的儿子在部队当兵。随后街道办负责同志驱车1000余里,专程到该部队拜访,把有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说明,得到了部队和他儿子的支持。通过他儿子做工作,该户很快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七、内外监督机制

街道办自觉接受市纪委、市征收办和各类新闻媒体的监督,将各个敏感环节及时进行视频录像、资料存档、社会公示,对涉及征收群众的各项调查数据、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安置结果等资料,都建立了“一户一档”备查,大大提升了社会公信力和群众信任度。街道办建立了内部监督机构,比如复核组,对每一份补偿安置合同进行审核。群众代表还自由选择了专业律师团,对房屋征收工作进行全程法律监督。街道办的整个征收工作都经受住了内外监督机制的考验。

八、多途径强制机制

协议拆迁,是指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实现的非强制的房屋拆迁。但是不实行强制手段,并不等于没有强制手段。政府将这些强制手段告诉被征收人也是为了对其负责,避免被征收人存在当“钉子户”会有好处的幻想,而错过奖励期。因此,《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规定,为确保安置楼房按计划开工建设,对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方法处理:(1)市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作出征收决定;(2)市国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3)村民小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6]民立他字第23号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市住建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5)市纪委、监察局或者检察院对公职身份的被征收人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及财产核查力度;(6)市公安部门对被征收企业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被征收人非法经营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被征收人伪造证件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7)市税务部门对被征收企业和经营者加大税收监管和稽查力度;(8)市工商、质检、教育、卫生和环保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被征收人加大打击违法的力度;(9)其他合法有效方法。《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还规定,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方法:(1)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裁执分离司法解释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支出;(3)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践证明,将强制的法律风险告诉被征收人,有利于引导被征收人积极签约。

九、齐心协力的团队运作机制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再科学合理,也需要强有力的团队贯彻执行,街道办就是一支精诚团结、恪尽职守、敢打硬仗、不做到最好决不罢休的“铁军”团队。街道办共成立了核算、协议、协调等9个职能科室和9个入户征收工作组,配备139名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主任带队,副书记、纪委书记、分管副主任参加,全部入住片区改造指挥部一线办公,靠前工作,为工作快速开展提供了坚强保障。这个团队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责任意识。各征收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认真细致做好入户动员、房屋丈量、补偿评估等各个环节工作,切实做到瞪起眼来、较起真来,做到宅基丈量一厘不差、补偿登记一件不落,将属于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全部落实到位。同时,通过建立房屋征收评比台等措施,每天公布工作进度,排出先后名次,切实鼓舞了士气、激发了干劲,形成了“每组一把号、共谱一个调”的良好局面。

2.具有攻坚意识。所有工作人员不分周末节假日,不论白天黑夜,全部盯在工作一线。特别是在宣传发动初期,部分群众受个别人指使,悬挂黑条幅,张贴抵制性标语,甚至对工作人员进行人身威胁,这些都没有使工作组后退一步,而是顶住压力开展正面宣传,挨家挨户反复做思想工作,最终将矛盾隐患妥善化解。在排队验房阶段,街道办100余名工作人员从10月1日早上7点开始整理资料,下午5点搭建验收排队场地,稳定理顺排队群众,按顺序发放验收号码,一直工作到2日凌晨5点;随后早7点又开始按顺序进行房屋验收,直到晚上8点全部验收完毕,连续作战36个小时。正是靠着这样一支步调高度一致、面对困难勇往直前、无私奉献的优秀团队,才攻克了一道道难关,推动了片区改造的快速实施。

3.具有服务意识。工作人员坚持深入到每一户、服务到每一家,充分了解群众所需所困,帮助居民搬家、联系租房的事例随处可见,真正做到不离不弃、周到服务。在居民排队领取验收房屋顺序号过程中,街道办工作人员及时为群众发放面包、牛奶等食品,全程搞好外围服务,以真诚举措感动了群众,为片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赢得了主动。

4.具有纪律意识。街道办工作人员统一佩戴工作牌,坚持一天两次点名,严格做到“工作期间不饮酒、作息时间看任务”,杜绝任何迟到早退、工作期间串岗等现象,人均工作强度达到每天12个小时以上。在开展入户宣传、丈量评估等工作过程中,严禁发生接受群众宴请、以权谋私等现象。特别是全体干部职工上下同心,严格按照各项部署要求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没有任何杂音和怨言,做到了有令必行、令行禁止,使团队精神发挥到极致,形成了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极大地激发了工作快速推进的正能量。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 第4篇

曹女士系Y市某小区A幢202室的业主,2011年11月30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服务,包括对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对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的排查等。合同同时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等,合同有效期五年。曹女士按时交纳了物业费,于2014年11月21日发现卫生间墙壁缝有污水流出,室内被污染,还生出蛆虫。经查,系排水管道漏水、防水层被破坏所致。

曹女士随后要求物业公司进行管道维修和防水整治,但物业公司以楼上住户不予配合为由拒绝、拖延。曹女士自2014年12月起在外租房居住,并于2015年8月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租金损失16000元、有线电视费用及宽带费用1600元、返还2014年12月缴纳的物业费用150元(物业管理费1800元/年,2014年度一次性交纳完毕)。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曹女士作为业主,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享有业主权利。本案中,曹女士房屋卫生间渗水系卫生间排水管道漏水、防水层破坏造成,卫生间管道系物业共用设施,其维修与检查属于物业共同设施管理服务的内容,因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而造成曹女士房屋污染、无法正常居住,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履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并赔偿曹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曹女士因房屋无法居住而租住在外的损失应当为合理的可预见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但因此发生的有线电视费用及宽带费用非必然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因曹女士在外居住,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但没有按约履行义务,故对曹女士主张退还物业管理费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卫生间主管道属于楼房共用部分,物业公司对主管道破裂造成的漏水应当承担维修义务,业主可以依据物业合同主张物业公司违约责任。

本律师提醒,小区内相邻房屋之间的共用设施损坏造成渗漏水的情况时有发生,物业公司对房屋共用设施负有管理、维修职责,其不仅需要与业主保持良好的沟通,更重要的是运用专业技术提供高效优质的维修服务,减少给业主带来麻烦和困扰,这也给物业公司的维修技术能力等物业服务带来了挑战。物业公司应当提高自身服务水平意识,与专业管道维修或专业防水公司建立合作关系,避免自身客观原因而激化与业主的矛盾,从而引发与业主之间的争议。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第5篇

甲方:

乙方:

为加快打通镇城镇建设步伐,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生活消费的需要,按照打通镇城镇总体规划,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镇政府决定对转运站片区实施旧城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投资、开发、经营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利互惠、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本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赔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旧房拆迁

1、经綦江县征地拆迁事务所现场勘丈并确认,甲方拆除乙方住宅房屋____㎡(其中:产权证面积____㎡,未办产权面积____㎡)。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乙方必须无条件自行搬迁、拆除旧房并将宅基地移交给打通镇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拆除旧房时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3、房屋拆除的旧材料等残值由乙方自行处置。书面声明放弃旧房残值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二、房屋赔偿

1、拆除旧房后,由甲方将新修建房屋偿还乙方原住宅面积。涉及住宅房屋以外的畜圈、附构作物等补偿共计____元,在办理宅

基地移交手续当日,此款由甲方全额支付给乙方。

2、甲 方 新 建 的 房 屋 出 售前优先供乙方选择,并在原住

址上还乙方住宅总面积____㎡(房号____㎡、____㎡、____㎡、____㎡)误差不超过±5%。

3、还房标准:清水房(包括铝合金窗、进户防盗门)。

4、乙方必须提供原有水、电、气、电话、闭路合法手续,还房

时由甲方负责恢复。如超出原户头部分,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或乙方自行安装(经查验,乙方具有合法的水___户、电___户、气___户、电话___户、闭路___户)。

5、房屋竣工验收后,甲方及时通知乙方办理接房和结清房屋余

款及其手续(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若在15日内不与甲方办理,则视为乙方违约。

三、新建房屋产权证的办理

1、本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乙方必须向甲方书面确认办证产权

人,确认后不得更改。如更改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新建房屋产权证的办理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旧房产权证的补办手续由乙方负责。

四、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

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甲、乙双方都有过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

通过协商解决。

五、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执行协议。乙方与县征地拆迁部门签订的协议,只作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其条款不予执行。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

签订地点:

拆迁赔偿协议书 第6篇

被拆迁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xx新[20xx]第94号文件,乙方所有住宅已列入老庙社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范围,根据《xx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xx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及高新区《xxx社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条例》、《细则》、《方案》)的规定,现就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等事宜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被拆房屋座落于老庙社区 ,货币补偿安置确权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被拆住宅货币补偿单价按每平方米5981元结算,一次性过渡补贴费 元。乙方合计拆迁补偿资金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第三条:乙方保证在 年 月 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移交给甲方。乙方旧房及附属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照价在房屋补偿金额中扣除。乙方交清应交款项并搬迁,经拆迁单位验收后10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拆迁补偿资金。

第四条: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拆迁补偿资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旧房交付给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按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按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拆迁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拆迁人:(盖章) 被拆迁人:(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房屋赔偿协议书 第7篇

因乙方修建学校公路堆土方,将甲方砖混结构一楼一底房屋底层两间损坏,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经双方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赔偿因甲方房屋底层两间受损的款项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此款当场付清,房屋产权不变。

二、甲方若要求乙方将宅基地中所填土方彻底清除,恢复原状。乙方须无条件清除所填土方,恢复甲方宅基地原状,所产生一切费用概由乙方负责。若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未将甲方宅基地中所填土方彻底清除,则视为违约,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给甲方。乙方仍须无条件将甲方宅基地中所填土方彻底清除。

房屋损坏赔偿协议书房屋损坏赔偿协议书

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渠县千佛乡中心学校

法人代表:

见证人: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 第8篇

效力问题一:是否导致第三人所签买卖合同无效

该解释并没有直接谈及第三人所签买卖合同有效或者无效的问题, 但是综合来看, 则可以察觉本解释是承认第三人所签买卖合同有效的。首先, 根据债权平等原则, 合同的效力一般只能拘束合同当事人, 对于第三人一般不具有效力。尽管被拆迁人具有优先取得权, 但尚不具有对第三人所签合同的干涉权, 第三人所签合同效力应不受此影响。其次, 从条文的规定来看, 被拆迁人意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应该“请求优先取得”房屋, 如果没有请求或者放弃请求, 当不妨碍第三人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例, 只有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第三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才具有合法根据, 因此肯定第三人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 就必须承认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不受优先取得权左右。既然如此, 则即使被拆迁人主张优先取得权的, 也不能说本来有效的合同因此又变成无效, 这既没有法律依据, 也有害于交易安全。承认第三人所签合同的效力, 在被拆迁人通过主张优先取得权取得房屋之后, 尽管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 但仍可以通过追究房产商的违约责任而获得赔偿, 因此不致处于完全失去保障的地位, 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与受害人利益。

较为特殊的是, 当第三人明知房屋已经安置给他人时, 却仍然与房产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这时合同是否有效则容易产生疑问。第三人明知属于恶意的一种情形, 但所谓恶意, 又有所谓的“观念主义”与“意思主义”之分, 仅为明知, 但并无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实际意图的, 仅为“观念主义”的恶意, 这种恶意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 在第三人并无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意图时,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人与房产商之间仅仅签订约束双方的合同并不一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只有在房产完成过户登记时, 才有可能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这时被拆迁人可以行使撤销登记的权利来保护自己, 也不至于受到损害。在被拆迁人并不主张或者放弃主张优先取得权时, 第三人与房产商之间的合同仍然可以得到有效履行。当然, 在第三人具有“意思主义”的恶意时, 其与房产商之间相互串通, 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应当直接认定为合同无效。

效力问题二:是否优先于善意取得人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拆迁人处分安置房的, 在被拆迁人不主张优先取得权时, 拆迁人的处分行为就应保持有效;只有在被拆迁人主张优先取得权, 撤销第三人的房屋登记时, 处分行为的效力才遭到了否定。因此拆迁人处分安置房时, 并非完全无效, 只是效力不能对抗被拆迁人而已, 属于处分权受限的情形。根据上述推断, 在处分权受限时应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由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安置房屋所有权。

司法实践中, 经常出现拆迁人总是竭力隐瞒房屋已经安置给他人的事实, 以便从中渔利, 结果导致第三人根本无法得知房屋的真实情况, 购买了安置房。因此, 即使是从利益考量的角度来看, 也应该保护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第三人。

没有进行登记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优先取得权, 不能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但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优先取得权已经登记, 就应赋予公示公信力, 保护被拆迁人, 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所谓的安置房。实际操作中, 关于优先取得权能否登记, 没有明确规定, 有待于立法完善, 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安置优先取得权可以进行预告登记和预售登记。

效力问题三:优先取得权能否转让

优先取得权可否转让的问题, 可以分为两个层次进行探讨。首先, 优先取得权可否单独转让, 这一问题涉及到优先取得权的附从性问题。其次, 如果优先取得权不可以单独转让, 那么其是否可以随同主债权一同转让, 这一问题则涉及到优先取得权的专属性问题。

关于优先取得权的附从性问题, 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优先取得权不过是债权的一种特殊权能或者说特殊作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优先取得权为一种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这两种观点虽然对于优先取得权的独立地位有不同的认识, 但无论是权能说还是担保物权说, 显然都承认优先取得权的附从性, 因为无论是权能还是担保物权都具有一定的附从性。作为权能或者作为担保物权, 由于附从于主债权, 都应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不具有独立转让的地位, 优先取得权无疑不具有单独转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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