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性范文

2024-05-12

协商性范文(精选6篇)

协商性 第1篇

正定县开展区域(行业)性工资协商

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上级工会“关于企业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调研”的要求,正定县总工会立即对本县企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尤其新城铺服装行业和北早现板材行业工资协商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通过走访企业职工、发放问卷、召开乡镇系统工会主席座谈会等形式,掌握了比较全面的资料,结合近年来我们日常工作所掌握的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总体情况

我县辖9个乡镇、1个城区街道办事处,现有基层工会组织1086个,会员99319人,其中,非公有制企业组织714个,会员69063人,随着企业改制工作不断深化,目前我县企业类型分布以民营为主。根据企业行业特点大致分为板材家具、食品饲料、化工医药、机械制造、建材装饰、纺织服装六大行业。板材家具行业主要分布在曲阳桥乡、北早现乡、正定镇,食品饲料行业主要分布在南牛乡、正定镇、新安镇,机械制造行业主要分布在平乐乡、新安镇,化工医药、建材装饰行业主要分布在正定镇、诸福屯镇,纺织服装行业主要分布在正定镇、诸福屯镇、新城铺镇。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136家,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1900多家,占本地企业总数的92%以上。我县现在已成立了饮食业商会、运输业商会、服装业商会、板材木业商会、恒山市场商会等行业协会,行业工会有今年建立 的新城铺镇服装行业工会。从总的情况看,我县城内企业要好于乡镇企业,主要表现在小型民营企业上,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村街,数量多、分布广、规模小、职工流动性大,其合法权益特别是工资收入难以保障,如:职工工资不能及时兑现,不能随着企业效益的增长而增长等等,而且这些企业的经营有很多的随意性,更加增加了管理的难度。09年,根据市总工会的任务目标要求,我县尝试在乡镇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的推行,截止到目前,我县九个乡镇和一个城区街道办均签订了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298个,覆盖职工21892人,并且今年我们还在新城铺镇开展了服装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了全县第一份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现在我们正谋划在北早现的板材行业性工资合同的签订。通过这些努力使职工收入合理增加,劳动关系稳定和谐,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企业效益与职工利益的“双赢”,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情况:

前些年,由于我县未建立行业工会,因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正在探索阶段,今年5月,在取得新城铺镇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下,我们率先在该镇成立了服装行业工会联合会,健全完善了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这两个协商主体,为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把握:

一是慎选协商代表。在镇党委的协调下,双方按照法定程序各推选了5名协商代表,行政方首席代表由行业协会会长、夺标狼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担任,其他代表为4家较大的企业老板。职工方首席代表由镇总工会主席、行业工会主席担任,其他代表由16家会员单位推选,包括一名女职工代表。

二是多方充分沟通。协商程序启动之后,行业协会多次召开会议,就经营状况、发展形势、产品市场定位等事项进行分析研讨。行业工会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汇总梳理了工资发放、薪酬保障、休息休假、工种定价标准等6项职工关注的焦点问题。镇党委和政府分别听取了汇报,要求双方在充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切实推动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平等、深入、认真细致地搞好协商。

三是制定工种计价标准。服装加工企业大多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的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了企业生产成本构成和职工收入水平。在镇劳保所、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联合深入企业和职工中调研摸底的基础上,确定了9道大工序和百余道小工序,之后组织不同层次职工进行定时、定量测算,以一般技术熟练程度职工单位时间产量为基准,核定出各工序的劳动定额,并按照成本控制和收入倒推相结合的方法,确定了各工序的指导工价,从而为协商奠定了核心基础。

四是建立监督机构。为确保协商依法开展和协商结果有效落实,成立了镇党政主管领导为负责人,劳保所、社会事务办公室、司法所、工商所、地税所、安监站、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工作小组,全程关注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监督行业工资协议的履约落实。此外,按照有关规定,明确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经县劳动部门审查通过后生效,并要求各企业将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及工价表进行公布,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三、具体做法和经验

1、主动介入,广泛宣传。各乡镇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把建立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工会责无旁贷的职责,主动介入,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一是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联合劳动部门指导各行业结合实际制定了各行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下发到各企业和工会分会。二是利用行业协会领导班子会议和行业协会例会的契机向协会班子成员和会员企业经营者进行宣传;三是组织各企业分会通过召开职工大会和各种工会宣传阵地向全体职工进行宣传;四是印发了《工资集体协商基本常识》宣传册。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大家在两个问题上统一了思想: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分配行为的市场化、契约化特征充分显现,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是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二是对行业企业集中、运行相近、工艺相似,签订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既符合实际,又便于操作,易于执行,应当进行大胆尝试。

2、明确目的,把握原则。针对各乡镇区域(行业)企业的特点,我们把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着力点确定在三个方面:一是确保《劳动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所明确的职工在工资分配上所享受的各项权益的贯彻落实。二是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与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内部分配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符合多数职工的意愿,保证企业与职工在协商过程中平等的主体地位,协调内部劳动关系。三是协商双方采取合作、和谐、平稳的协商方式,既坚持己方的立场,又要实事求是地互相尊重和理解,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杠杆激励作用,实现“双赢”。

3、依靠行政力量,借势借力。依托行政执法的力量,形成党政工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关键,党委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是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保证。

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的问题

1、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对这项工作认识不高。有的经营者认为,企业是自己的,工资开多少应该由自己说了算。部分职工认为,哪个企业给的工资高就到哪个企业干,对工资集体集体协议的不足。经过几年的宣传教育,虽然有了一些转变,但有仍有一部分人存在这种认识。

2、由于缺乏专业人员,难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岗位工资标准,工资集体协议只能是粗线条的,不具体,不全面,约束力小;由于这些小企业职工社会关系复杂,熟练程度不一,因此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仍然存在。

3、由于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掌握不准,工资和企业效益难以挂钩,很难在协议中明确工资增长幅度

五、建议与对策

1、工会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职工双方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工会进一步作好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充分利用自身的舆论宣传阵地开展具有一定规模、有声有色、切实有效的宣传,要借助社会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文件和政策和法律法规,着力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在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宣传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生动实践、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深入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对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现实意义,使企业和职工双方面都能感受到工资集体协商,对于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调动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2、因企制宜,制定出有利于各个行业发展的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地区行业发展特征,把企业工工资标准、分配形式、调整幅度把职工资金、津贴、补贴办法;把职工加班加点、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及参加社会活动的待遇、职工福利方面的待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作为我们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3、进一步健全协调机制,切实发挥作用。除了进一步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更要切实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使工资纠纷等各类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切实加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作用,加大对劳动争议的调处力度,通过正规的渠道和程序切实处理好各类劳动争议和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协商性 第2篇

【摘要】在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治理与善治理论的助推下,协商性政府规制正在兴起,其制度要素主要涵盖公众参与、协同善治、柔性执法以及软法治理。从单一的干预行政走向干预行政与给付行政并举,通过有效的公众参与打造参与行政的新范式,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建设推进透明行政,构成了行政法制变革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协商性政府规制;给付行政;公众参与;治道变革

行政法具有贴近生活和解释实践的内在品性,总是在回应社会诉求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知识转型与制度进化。考察行政法的发展史,不难发现行政法的观念基础经过了从强调命令与服从的“管理模式”到以程序限制政府权力的“控权模式”再到体现平等参与的“平衡模式”的变迁,“从管理到协商”构成了行政法观念变迁的一条主线。伴随着“协商”成为行政法的核心概念范畴,协商性政府规制的理念与制度模式应运而生,并日趋成为行政法的主流话语体系。本文旨在厘清协商性政府规制的法理蕴涵、制度构造及其在中国的实现进路,进而为行政法的治道变革提供必要镜鉴。

一、协商性政府规制的内涵厘定及其兴起背景

协商性政府规制内涵的厘定,需要从语义学上的分析入手。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协商是指“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它不只是纯粹的信息交换,还蕴含着追求多方主体的共识并在行动中遵循统一的规则等意思。传统行政法的“管理论”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该理论将行政法视为纯粹的管制用工具,形成了一种行政主体与相对相对人严重不对等的权力配置格局,这就是所谓的“高权行政”。随着“参与性行政”以及“服务型政府”等理念的兴起,“高权行政”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在行政法中引入协商机制可谓大势所趋。在我国,2001年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均强调了协商的制度价值,并在立法条文中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这使得行政立法模式正在发生着悄然改变。在行政立法中引入协商机制,一方面能够强化社会公众对行政立法过程的参与,提高行政立法的民主程度,化解行政立法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另一方面能够增强行政立法的可接受性,降低行政立法的执行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按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解释,规制的涵义一是“国家以经济管理的名义进行干预”,二是“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活动”。在法学意义上,规制主要表现为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强制性的调整,既包括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也包括市场规制与政府规制。鉴于行政是“政府机关或其他公共服务部门非为盈利目的,本着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组织、管理和执行活动”,行政法视域下的“规制”实际上指向的是政府规制。将“协商”与“政府规制”拼接在一起,意味着作为行政法主体的政府将摆脱单方规制的路径依赖,从强制走向弹性,从单向走向双方,从对立趋于平等,以交流与合作为基础重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格局。目前,协商性政府规制的理念已经引起了行政法学界的高度关注,以其为依凭的“新行政法”范式正在引领新一轮的规制变革。

作为一种新的思潮,协商性政府规制理念的兴起,有着深刻的理论背景,20世纪末期出现的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以及治理与善治理论可以说构成了协商性政府规制的思想资源基础。美国学者奥斯本与盖布勒与1995年出版的《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一书最早提出了新公共管理理论,他们认为,政府不应当成为一个庞大的元效率的机构,政府完全可以摆脱传统思维,通过挖掘企业家精神和自由市场的力量,来实现真正的重大改革。新公共管理主张用市场的力量推动政府转型,在公共部门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公私部门竞争,缩小政府规模,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效率。新公共管理理论所提倡的民营化改革具体形式包括签约外包、特许权经营、政府补助等,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性机制引入市场力量帮助政府“瘦身”。进入21世纪以来,面对日趋复杂的外部社会环境,“政府是掌舵者而非划桨者”的新公共管理理念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美国学者丹哈特提出了新公共服务理论,用以指涉“公共行政在以公民为中心的系统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一套理念”。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核心观点包括:政府的功能是服务而非掌舵;公共利益是目标而非副产品;确保政府能够敏感作出相应,确保政府的运作能够服务于公民、为公民权创造机会;服务于公民而不是顾客;行政官员不要独自作出决定,应注重公众参与;超越企业家精神,重视公民权和公共服务。不难发现,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了扬弃,更加注重公民参与,更加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更加凸显了政府的服务特质。在新公共管理理论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助推下,治理与善治理论成为政府规制变革的重要指针,强调公共领域的公共对话,通过公共行政实现社会公正,培育公民社会和注重公众参与成为行政法理论与实务的话语共识,进而为协商性政府规制的兴起奠定了观念基础。在公共行政学上,治理理论强调的是一种多元的、民主的、合作的和非意识形态化的公共行政。治理的最佳状态是善治,它本质上要求政府与公民社会、市场进行对话、协商并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实施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善治理念契合了公共理性的协商与互动、服务中心主义和责任中心主义的公共性价值和伦理需求,日益成为公共理性在公共治理实践中的最佳承载形式。

二、协商性政府规制的制度构造

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以及治理与善治理论在为协商性政府规制提供思想资源的同时,也框定了协商性政府规制的制度边界。但由于协商性政府规制是一个开放性和包容性的概念,学者对其制度谱系并未形成统一认识。如美国学者弗里曼教授作为协商性政府规制的倡导者,从理念、方式到归责,重新厘定了政府部门与私人在公共治理中的角色,将这一概念视为“新行政法”的重要构成部分。蒋红珍博士认为,从程序面向看,协商作为行政目标实现的过程或环节,需要强调公众参与、利益代表、信息公开、理由说明等与商谈理论密切相关的要素;从实体面向看,协商作为结果达成的契约文本,需要关注由此衍生的公私协作、民营化与公共事务外包、主体分责制等公共治理转型问题。本文认为,协商性政府规制的制度谱系不宜泛化,应体现出“柔性规制”这一根本特性,注重协商性政府规制内在意涵的发掘。鉴于这一思路,协商性政府规制的制度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其一,公众参与。作为现代民主的重要形式,公众参与对行政法具有多重意义,主要表现在它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权力的恣意与滥用,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策、行政决定的正确理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推动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发展。协商性政府规制语境下的公众参与要求行政摒弃单边主义的规制理念,将公众引到行政决策的制定过程中来,通过参与式行政的制度设计实现政府与公民的互动。所谓参与式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尊重公众的主体性和自主性,维护公众的权利自觉,将其吸引到行政指导、行政给付等行政过程中来,构建政府与公众协商与合作的新型行政法律制度。在国外,公众参与的方式包括但不局限于协商性市民调查群、民意调查、市民陪审团、参与性政策分析、协商小组、公民论坛、公共辩论、共识会议等,有必要将这些丰富的公民参与形式纳入到协商性政府规制的制度化轨道。

其二,协同善治。在社会转型期,利益分化与利益多元的格局已经形成,利益冲突甚至利益对抗多发常见,这决定了传统的单主体、单向度、单手段管制下的政府规制模式不敷适用,引入多元主义的“协同善治”理念与制度势在必行。协同治理是伴随西方国家民主政治和市民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的政府治理模式,它内蕴着协同精神和善治理念,倡导公共权力机构与私人市场、公民社会建立基于公共利益的协作与互动关系,理性合作地共同实施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协同善治彰显了个人权利与公民责任,平衡了民主过程与政策结果,涵摄了社会公众的权利理性与政府的权力理性,为政府规制描绘了协商民主的理想图景。

其三,柔性执法。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素以刚性著称,体现出法规范的强制性与法逻辑的对抗性。刚性执法方式尽管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导致政府与行政性对人的截然对立。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在行政法的制度实践中,以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为代表性的柔性监管方式运用得越来越多,尤其是以行政指导为典型。所谓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采用指示、劝告、希望、建议、告诫、提供知识或信息、行政资助、行政奖励等措施行使职权,以引导相对人自愿协力达成行政目标的一种行为方式。作为一种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柔性监管方式,行政指导注重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这与带有强制性特点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构成了显著对比,也容易被行政相对人接受。弥补传统行政刚性执法手段的缺陷,本文建议对行政实务中行之有效的柔性执法方式进行梳理和制度优化,更多地采用指导、劝告、建议、提醒、说服、疏通等柔性执法手段,助推构建和谐社会视域下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良性生成。

其四,软法治理。从政府规制的视角看,软法及软法治理有两个层次的内涵:软法及软法治理意味着法律规范从具体规则向抽象原则转化,法律的强制性特征得到部分消解,它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妥协,从而实现了私权利对公权力管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部分救济:政府规制的转变,必然将更大的空间让渡给公众治理,公众通过一定的自治组织体实现组织治理,而约束组织治理的依据就是组织协商达成的自治规范。近年来,软法治理风靡全球,固然是由于“硬法”治理的功能局限,但根源在于它适应了公众参与的诉求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满足了社会正义的需要。我国的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应摆脱对“硬法”治理的单方迷恋,正视和重视软法治理,实现对软法真正意义上的尊重,在以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为中心的前提下将软法视为政府规制的权力渊源。

三、协商性政府规制的中国进路

协商性政府规制的兴起,改变了传统行政法以“命令一控制”为圭臬的规制模式,不仅代表了最有可能治愈世界各国数十年间所患的“管制不适应”的一剂良药,而且也是私主体发挥公共治理功能从而通向现代行政国家合作式治理模式的一条捷径,故而能够引领行政法的观念与制度变革。对我国而言,协商性政府规制欲从理想变为现实,需要从观念和制度的双重维度进行推进。

首先,从单一的干预行政走向干预行政与给付行政并举。干预行政是以限制私人权利和自由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活动,其所强调的是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保障。给付行政又称服务行政,是指行政主体通过给予的方式,使个人或团体得到实际利益的行政。我国传统的行政活动无疑是以干预行政为主要方向,但随着服务型政府观念的深入人心,给付行政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现实的中国语境下,给付行政的核心要义体现在:给付行政的目的应从生存照顾转向福祉提高;给付行政的当下任务从促进经济发展转向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给付行政应以资源再分配为保障;给付行政以共享权为核心。置于风险社会之下,国家必须承担起保障和提供个人福利、维持个人人性尊严的国家义务,这就需要反思现有的理论体系,发展给付行政理论,以满足现实的需要。需要注意的是,彰显给付行政并不是要抹杀干预行政,这是因为干预行政并不是品质不良的行政活动,在整合社会秩序方面干预行政是必不可少的,且我国转型时期社会秩序可能更需要干预行政来整合不稳定的秩序。因此,行政法需要从单向度的干预行政走向干预行政与给付行政并举,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与适时替代。

其次,通过有效的公众参与打造参与行政的新范式。公众参与是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自己或者公共利益相关的活动,有权参与社会管理进行监督的一种公众行为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中,前所未有地提升了公众参与的地位,将其视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视阈下,公众参与的实现主要有赖于参与行政的有效建构。长远看来,公民社会的发展成熟和政府责任的理性旨归是实现参与行政的两个关键要素,前者意味着公民主体意识的觉醒,主体参与行政成为公民自治的突破口;后者则为参与性行政提供制度保障。由于行政参与是行政程序的内核,公众参与权利的实现主要通过行政程序的执行而实现。因此,应当努力完善行政程序规定,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增强行政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公众有机会参与行政管理和服务,使整个行政过程更趋合法、合理和有效。

再次,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建设推进透明行政。“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一句话道尽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信息公开不仅仅是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作,从而实现权力监督的有效途径,而且也是确保协商过程中信息充分、对称,从而实现理性制度选择的必要保证。在透明的阳光之下,政治不再是“神秘”,而是生活的一部分;公众不是“臣民”,而是积极参与政治的公民。也正是在这种参与、互动和共建之中,行政透明才真正具有了现代政治文明的意义。在规范意义上,透明行政包括行政审批权内容的透明化和权力运行过程的透明化,而其中以涵括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等的行政审批权的内容与项目的确定与公开,是行政权力透明化的核心内容。当前,政府积极推动的“权力清单”制度,其意义在于对公权力依从“法无授权则禁止”之原则,不得在权力清单外寻权与创权。我们应配套出台被禁止事项的负面清单,政府管理权仅止于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一律交由市场主体来解决。唯有如此,透明行政的愿景才能实现。

四、结语

协商性 第3篇

1 哈贝马斯现代性病理学理论

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者, 哈贝马斯将文化问题作为社会批判的主要支撑点, 形成一种独特的现代性病理学理论, 探究现代社会病症学、病理学。后现代主义以及新保守主义怀疑乃至否定现代性的合理性。究其根本, 现代性论域的基本问题意识是由马克思思想的坚核-社会的公义, 托克维尔的思想主题-自由的秩序, 尼采思想的底蕴-欲望的个体这三大矛盾构成, 其中包含着不可克服的矛盾而相互冲突。但它仍然包含着规范的、令人信服的内涵, 仍是一种“未竟的规划”, 哈贝马斯强调:我并非仅止于一个现代性的卫道士, 我充分意识到它自身充满着矛盾, 它有黑暗面。

哈贝马斯现代病理学理论认为整个现代性的病症在于其宪政理想和现实的脱节, 民主畸变为形式民主, 人们习惯于不是从国家法制化和民众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中演绎出民主, 而是通过其事实上的机构来定义它, 把民主视为利益妥协工具, 把法律视为社会控制的工具, 导致社会整合存在诸多问题, 公共领域缺乏民众协商观点的渗透。也即只有当普众的公共意志成为或渗透到公共决策中, 并同时使集体自治 (人民当家作主) 和个人自治 (私人自主) 、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统一起来, 才能使本来意义上的公共性成为一种民主原则。但到了当代特别是福利资本主义的兴起, 公私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国家的社会化和社会的国家化同时并存, 公共权力再封建化, 自由、批判性的公共领域变成操纵性公共领域, 失却了公共性, 与之相关的大众文化由批判性的沦为消费性的, 成为统治工具, 结果“一切为了民众, 然而一切都不通过民众”, 民众被排除在公共决策之外, 民主丧失了本质。哈贝马斯坦承:“当时我关心的问题是现代性理论, 一种从历史理性的合理性、变形的合理性, 角度来看的现代病理学理论。”因此, 现代病理学理论的形成发展为协商民主发展孕育着可能性。

2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现实解析

哈贝马斯交交往行为理论的提出和初步阐述鉴于其《对交往行为概念的阐释》一论文中, 其交往行为理论立足于现实的生活世界, 此处的生活世界又被胡塞尔称之为周围世界, 这是一个人们自在地生活于其中的世界, 是人以自主的地位、自主的意识、自主的选择, 同其他具有同样自主性的人们交往的世界, 因此它展开的是人与人的主体间关系, 而不是主客关系。这是一个原初的、未分化的世界, 这里没有主题、没有明确的工作目的, 人们凭着对生活的直接感受, 追求着直接的生活利益。现实的生活世界中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最真实也是最具有参考性的, 哈贝马斯继承了现象学的传统, 将这个过程理解为“文化称之为知识储存, 当行动参与者相互关于一个世界上的某种事物获得理解时, 他们就按照知识储存来加以解释。我把社会称之为合法的序, 行为参与者通过这些合法的秩序, 把他们的成员调节为社会集团, 并从而巩固联合。我把个性理解为使一个主体在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方面具有的权限, 就是说, 使一个主体能够参与理解过程, 并从而能论断自己的同一性”。在这样一个严谨而又复杂现实生活下的交往行为既是生活中个人相互间了解、熟知的途径, 也是现实生活追求的合理结果。

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最直接也是最频繁发生的社会现象, 在这种行为方式中存在一种合理性那就是生活世界中的交往行为同时关联于客观世界、主观世界和社会世界, 具有可领会性、真实性、真诚性、正确性, 也即交往行为不仅是以语言为媒介、以理解为目的的对话行为, 而且还是在行为主体共识基础之上, 通过规范调节实现个人与社会和谐的行为。它实质上是行为主体之间以语言为媒介, 通过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诚实对话而达到共识、和谐的行为。在交往行为中, 行为主体“从他们自己所解释的生活世界的视野”, 但哈贝马斯在一定程度上将理解与共识两个概念等同缺乏立论支撑, 在现实的交往生活中, 人与人之间的理解 (包括误解) 并不是很难做到, 倒是当不同利益群体试图达成共识时却往往难以做到。

3 交往行为理论与双轨制协商民主思想的耦合

所谓协商民主, 简单说, 就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 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 理性、公共性和包容性是其基本要求 (登特里维斯指出, “协商民主的观念, 即由自由和平等的公民通过公共协商进行决策, 代表了民主理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是早期民主公民资格概念的复兴”现行代议制民主解决的只是资产阶级民主的最低要求, 支撑代议制民主的, 恰恰是哈贝马斯批评其过于滥觞的工具理性, 而协商民主所诉求的普众广泛参与基础上自由、平等、理性的商谈, 与他倡导的交往理性是高度契合的。正像约翰森指出的, 协商民主体现了某种类似于哈贝马斯交往理性概念的东西。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在一般上认为其继承了以卢梭为代表的共和民主主义, 即强调普遍参与形成总意志以实现集体自治, 张扬政治就是一种公共道德生活, 它“坚持通过交往把公民联合起来, 并坚持社会自我组织的激进民主意义”。但共和民主主义以先验的道德所保证的集体同一性、公共理性非常脆弱, 在现代社会已失却根基, 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集体自治应建立在个体自治的基础上, 公共理性是通过自由平等的商谈对个人私利的超越、私人偏好的改变而非通过道德律令形成, 因此, 公共领域的协商民主并非简单的个体 (个体代表或团体) 在哈贝马斯行为交往理论下通过协商产生的公共决策, 这样的理解无疑是将问题简单化。

双轨制协商民主的区分在更大程度上是为了通过强公共领域民主的渗透来弥补弱公共领域协商的无序性、复杂性和自治性, 也即通过强化规范强公共领域的立法协商, 将在弱公共领域中产生的松散的公共舆论通过综合考虑、法定程序过滤、转译为一种民主的意志, 即弱公共领域的协商民主能够在与强公共领域的相互渗透中再一种规范框架内进行协商, 从而更好的产生复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决策。

4 结语

协商遵循的是依赖于语用学的交往理性, 所以协商民主的前提是语用学前提即语言内在的真实性、真诚性、正当性等要求现实化即程序化、规则化, 协商民主本质上是一种话语民主、程序民主 (而强公共领域的协商奉行更为严格的程序主义, 立法、司法、行政程序实际上是商谈、交往程序的法制化和专业化 (所以, “民主过程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 因为在民主过程中并不存在脱离程序的正确性标准;决策的正确性完全取决于过程是否符合程序”。因此,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为协商民主思想的立论以及实践提供了很好的范本, 通过对其交往行为理论的研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区分双轨制协商民主思想的界限, 实现民主上下的良好互动。

摘要:作为20世纪后期重要的批判理论家, 哈贝马斯将自己看作是协商民主论者。在其相关协商民主观点的论述中, 围绕偏好转换并超越代议制民主即选举民主投票偏好聚合的民主观念, 已经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的主要观点, 其将行为交往理论置于民主理论的核心, 并将行为伦理原则指向了现实的社会政治制度, 建立在行为基础上的协商民主理论的主要内容既包括在一般意义对商谈原则和民主原则进行准确的界定, 对横向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进行商谈式重构, 又包括法治国家在现实层面上必须坚持的人民主权原则、公民权利保护原则、行政合法律性原则、国家与社会分离原则。因此, 哈贝马斯关于交往理论的研究为协商民主体制提供了良好的讨论和实现途径。

关键词:哈贝马斯,交往理论,协商民主,耦合

参考文献

[1]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1998.59—61.43.

[2]包亚明主编.现代性的地平线——哈贝马斯访谈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7, 53.

[3]章国锋.关于一个公正世界的“乌托邦构想”[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18-20.

[4]哈贝马斯著, 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 1999.

[5]哈贝马斯著, 洪郁佩, 蔺青译.《交往行动理论》第2卷.重庆出版社, 1996年, 189页.

从“协商建国”到“协商民主” 第4篇

国共双方摆开对台戏,唱赢的关键在于争取中间角色。国民党的国民大会,只有青年党、国社党等个别党派参加,而民革、民盟等八个民主党派却响应了共产党。那么,政协会议的阻力只是来自国民党的破坏?以往关于中共与民主党派关系的记载,大多是一呼百应。可深入考察,就会看到历史的复杂性:手无寸铁的民主人士,也经受着血与火的洗礼;中共与民主党派之间,也有一个从相疑到相知的历程;中共领袖与民主人士之间,也有私人关系的恩怨情仇。在这种情况下,靠着协商民主,新中国的各种力量被凝聚在了一起。

这种中国创造,如今已渐渐引起国际政坛的关注。

谁是“协商”的发明人

中国为何重视协商民主,还要从共和国的诞生说起。人皆有母,谁是共和国的母亲?

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次召开是1954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却是此前的1949年。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并非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那么,五年前,由哪个机关履行新中国建国的法律程序?

这不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哲学问题,而是中国政治的实际问题。

历史事实是:1949年9月21日至9月30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制定代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国号、国都、纪年、国歌、国旗、国徽;组织中央人民政府,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授权中央人民政府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次日,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在天安门广场举行。

我们的共和国原来是这样诞生的。

一个国家的诞生,起于一种政治制度的实践。那么,这种制度的重要性,当然应该引起格外的关注,这也许是政治文明的创新?

不能说中国人不重视宪政。孙中山发起辛亥革命,将现代中国的民主政治进程,规划为三个阶段:“军政”“训政”“宪政”。

1948年,中国大地内战正酣,蒋介石和毛泽东都忙于调兵遣将,部署那决定命运的三大战役。可是,就在这万分紧张的时刻,国民党和共产党却同时想着实行宪政。5月1日,国民大会在南京闭幕,蒋介石当选中华民国总统。同日,中共中央在河北西柏坡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其中有一条十分新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原来,中共也很重视宪政,而且提出自己的政治设计——“政治协商会议”。这“协商”二字,其实并非中共的独家专利。

抗战爆发,以往生死拼杀的国共两党,被日本侵略军逼进同一条战壕。举国达成共识,必须实现民族团结,而团结的前提是党派合作。于是,“国民参政会”诞生了。中国的政党关系,不再是执政党和反对党,而是执政党和参政党,国民党执政,共产党和中间党派共同参政。

1945年8月,漫长的15年抗日战争终于取得胜利,全中国的老百姓殷切期盼和平,中国政坛的两大力量国民党和共产党也开始谈判。与此同时,除原有的中国民主同盟外,重庆、上海、广州等地,又新建多个党派。一时间,召开党派会议,推动民主政治,成为舆论主流。开会总要有个名目,时称“政治会议”。政治会议召开时,国民党代表王世杰提出加上“协商”二字,颇得各方赞赏。于是,中国有了“政治协商会议”。

“政治协商会议”,一个世界政治史上从来没有的机构,由中国人创新而生。

这个发明,又是中国各党派协商的成果。经过数十次会议,政治协商会议达成改组政府、整编军队、和平建国纲领、国民大会、宪法草案等五项决议案。可国民党总是舍不得与其他党派分享权力,蒋介石在会后不久就撕毁政协决议,发动内战,而且取缔中间党派民盟。接下来的国民大会,尽管走着民主政治的程序,却没有民主政治的实质,成了一出独角戏。

这时,中共再次举起政治协商会议这面民主大旗,就成了众望所归。

政治协商并非饮茶清谈,也是血与火的奉献牺牲

举旗容易,聚义难。

毛泽东邀请的协商要角,此刻都在老蒋手里。国母宋庆龄和民盟主席张澜居留上海,寓所周圍都有国民党特务的严密监控。民革主席李济深和民盟代主席沈钧儒逃到香港,处于港英当局管辖之下。这个英国人管治的地方也有国民党的力量,公开的外交特派员向港英方面提出控管要求,保密局香港站暗布大批特务,公开和秘密的任务都很明确:不准民主人士北上参加政协会议!

公开的民主运筹,也不能离开秘密的较量。中共在上海和香港早有地下组织,如今统统开动,偷渡民主人士北上。

美洲侨领司徒美堂来到香港,被看管在住宅里面,会客要经过特务审定。中共特意找来同乡同姓的司徒丙鹤,以探亲为名进入联络。司徒美堂走出家门,公开表态参加新政协。

特务看管得最严的还是李济深,对门的商店就是特务据点。生活窘迫的李家出租自家房屋,底楼住进的家伙总是窥探房主,看来是个国民党特务,顶楼住进的客人又格外体贴,想必是个地下共产党。

就在特务的眼皮底下,民盟的沈钧儒和章伯钧、民革的蔡廷锴和谭平山,登上苏联货轮“宝德华号”。那沈老舍不得剪掉垂胸长髯,化装成账房先生,那“高佬蔡”身着短打,变成了挑夫。码头的特务并未关注这外国船,旁边的“泽生号”据说有中共背景。

其实,“宝德华号”上才有真正的中共党员,章汉夫。这是周恩来的要求,每次民主人士北上,必须由中共干部负责护送。就在此前不久,冯玉祥从美国乘船返回,那艘苏联客轮在海上失火,政协会议的重要成员烈火焚身。

阻碍出行的不仅是危险,还有政局。罗便臣道92号,门庭冷落的李公馆,近来门庭若市。广东省主席宋子文登门拜访,这个蒋总统的妻兄,又是国民党内最大的亲美派,国际背景深厚。据说,宋子文希望与李济深合作,联络广东和广西的地方派系,甩开不得人心的老蒋,在广州另组国民政府。前国民政府招商局长蔡增基,专程从美国来访。据说,美国政府将提供大量美援,支持国民党内部的自由派人士取代现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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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任公安坐家中,来者不拒。于是,香港开始流传各种猜疑……

“本来不是伴,事急且相随。”淮海战役未见胜负,中国大局未定,惯于纵横捭阖的李济深,也许正在选择合作伙伴?据说,李任潮正在联合桂系首领李宗仁倒蒋,将来再以李政府同共产党对等谈判。

那李任公乃韬晦之人,平时不与他人轻言心事,谁也把不准他的脉搏。香港的军统旧将开始散布流言:李济深不能去解放区,共产党会和他算旧账。1927年清共,蒋介石在上海抓周恩来,李济深在广州抓周夫人邓颖超。

针对谣言,何香凝慨然发言:这是法西斯挑拨离间的伎俩!李、蔡不会毁弃光荣历史。

可是,蔡已北上,李,仍在香港滞留……

识时务者为俊杰,决定任公战略选择的,是客观形势而不是主观意愿。李济深判断:中共与蒋介石的战略决战,还要打两三年。与其蹲在哈尔滨看共产党打仗,还不如留在香港搞军事策反……

蒋介石最怕的就是别人动自己的军队。毛泽东致李济深的亲笔信件,早已被特务偷拍,送到蒋介石的案头。蒋介石向保密局长毛人凤发出暗杀令,处理李济深等六名军队高官。

廖仲恺夫人何香凝来看望任公了,陪同者是中共中央社会部副部长潘汉年。何香凝提醒李济深早日出走,早走,在政治上有好处。潘汉年补充:早走,在安全上也有好处。李济深一点就明。早走,及时参加政协会议,才是新中国的开国元勋,晚到就会变成后来者。早走,才能躲开保密局的杀手。潘汉年又诚恳转达周恩来的问候。对于李济深的出行,周恩来安排得事无巨细。周恩来布置香港:李济深的出行必须严格保密,安全必须绝对可靠,生活也要照顾周到。李济深在香港有个大家庭,妻子病情危重,周恩来特意送上一笔可观的安家费。

1948年12月26日,圣诞第二夜。

南京,黄埔路的总统官邸,来了美国大使司徒雷登。宾主相见,却是无话可说。司徒雷登判断:蒋介石已经没有能力领导中国的反共内战。长期插手中国政治的美国政府,现在不打算为衰亡政府承担任何责任。回到住处,司徒雷登写下日记:“1948年最后的那一个星期,对于蒋,很难度过。”

西柏坡,毛泽东忙得忘了自己的生日,昨天为新华社起草新闻稿,宣布蒋介石等人为头等战争罪犯;今天,又要考虑《敦促杜聿明等投降书》之事。

就在这个午夜,苏联货船“阿尔丹号”驶出香港,李济深、彭泽民、洪深、朱蕴山、沈雁冰等人秘密出行。

第二天,香港飞来一架专机,白崇禧派黄绍竑来接李济深去武汉主持大计。可是李济深失踪了!一个中外名人,居然在严密监控下偷渡出境?港英警方政治部主任黄翠微找到民革机关,又是指责又是哀求……

李济深一走,上海的民主人士处境更加凶险。保密局制订了绑架上海民主人士的预案,伺机下手。青帮大佬杜月笙奉命配合,却把情报悄悄告诉黄炎培。正在危险关头,蒋介石宣布下台,代总统李宗仁争取民主人士,保密局的监视就有些放松。黄炎培利用这个空当,以庆贺生日为名,大宴宾客制造混乱气氛,2月14日,黄炎培假借购物带着夫人去永安公司,前门进,后门出,甩掉特务的跟踪汽车转移到女儿家,第二天又化装登上中共地下党安排的船只潜逃香港,3月14日自香港乘船北上。

可惜,这个机会,张澜和罗隆基并未抓住。

总是穿着棉布长袍的张澜,与总是西装革履的罗隆基在一起,显出一种有趣的差异与和谐。共产党邀请去北平,李宗仁劝说去广州,蒋介石命令去台湾。政坛老人张澜忧虑:这上海恐非久留之地。留学美国归来的哲学博士罗隆基却认为:各种政治势力剧烈争夺,恰恰是中间力量发展的良机。

民盟中央常委罗隆基召集留沪中委开会,到会人有史良、楚图南、罗自成、彭文应、叶笃义、罗涵先等,从昆明来的吴晗也参加了。就中共“五一口号”,罗隆基提出六个问题要求当场表决:第一,是否参加新政协?全体一致通过。第二,全国解放后中共执政,民盟是否参加政府?有人主张参加,有人说也可不参加,而罗隆基则明确表示:要当在野党!第三,能不能公开批评中共掌权的新政府?意见也不一致。第四,新中国是否应持独立自主外交?一致同意。

罗隆基把讨论记录包括投票记录,整理成政治纲领,交予即将去解放区的吴晗,正式提交中共。罗隆基坚持自己的独立见解:如果中共不接受这份政纲,就不参加新政协,宁肯在中共胜利之后继续充当在野党。

罗隆基不是随波逐流的人。国民党独裁,罗隆基坚决反对,并因而与同受欺压的共产党合作。共产党召集新政协,罗隆基也不会盲从,还是坚持信奉民主制度。留在上海,可以旁观国共大战,可以就便接触外国使馆,何必北上冒险?可惜,老蒋不让罗隆基当中间派。

已经宣布下野的蒋介石,赶到上海召集秘密会议,布置把上海的黄金白银全部运送台湾。同时要求,把宋庆龄、张澜、罗隆基、刘鸿生、杨虎等所有知名人士带到台湾,不去台湾者就地正法!

军警闯进虹桥疗养院,直扑病房,不顾医护人员的阻拦,把张澜和罗隆基架上囚车。囚车嚎叫着冲出疗养院,冲过国民党军警的封锁线,进入一处花园洋房,这杨虎公馆里面的守卫者全是解放军的便衣侦察队。原来,就在上海民主人士生死存亡之際,周恩来电令上海吴克坚全力保护和营救宋庆龄、张澜、罗隆基、史良等。

中共情报干部吴克坚,又把任务交给国民党元老杨虎。杨虎现任国民政府监察委员,表面看不过是个闲职,可作为上海青帮老大,又有个担任上海警备区副司令的女婿周力行,所以杨虎在上海还是很有势力。蒋介石怎么也没有想到,“四一二事变”的淞沪警备区司令杨虎,早已秘密转向共产党。

这样,负责抓捕张澜和罗隆基的警备区稽查大队,反而成了保卫者。大队长聂琮是个军统特务,执行任务非常卖力。副大队长阎锦文却是周副司令的亲信,劝说聂琮不要轻易开罪政坛名人。聂琮正要在撤退前安排自己的家眷逃亡,索性把得罪人的差事交给阎锦文。临走还叮嘱,杀这两个知名人士不能造成社会影响,可以用麻袋装起来投入黄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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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必败的下场,特务更加残忍。上海解放前夜,农工民主党上海市党部负责人曾伟、虞健等因策反活动暴露被杀害,共产党情报人员李白被枪杀,民主党派干部黄竞武被活埋,史良的亲友则幸运地在押赴刑场路上被解放军营救,民主党派人士与共产党人的鲜血流在一起。

群贤毕至少一人。新政协会议于1949年9月21日召开,19日,政协代表杨杰在香港被叶翔之暗杀。政治协商并非饮茶清谈,也是血与火的奉献牺牲。

1980年代建立老干部离休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加入共产党或参加革命的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经中共中央统战部呈报,国务院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加入民主党派的干部同样享受离休待遇。

在那冒险北上的轮船上,李济深写下一句题词 ——“同舟共济!”

同行者纷纷签上自己的名字。

毛泽东说,共产党少几票没关系

首届政协来得艰难,代表们不再计较谁是执政党,谁是参政党,就连罗隆基也不再坚持做反对派。代表就餐的餐厅摆满大圆桌,哪桌凑够八个人就开吃,不分党派,不分高低,有如圆桌会议。

协商会议的生活让人觉得新鲜有趣,只是,牢骚免不了。不光民主党派的左派有牢骚,少数共产党员也有看法。

政协会议的中共党团专门召开内部会议,纠正关门主义。有的党员说了:什么民主党派,不过就是一根头发,拔了就拔了!毛泽东生气了:不是一根头发,是一把头发!周恩来痛批:你虽然是老革命,但现在不准别人革命,你就落后了!人家过去不革命但是现在革命了,人家就比你进步。

参加首届政协会议的范围越来越宽,开始划线是1948年响应“五一口号”的民主党派,后来增添了“第四方面”——战场起义的国民党军政高官。毛泽东又追问:有没有前清的翰林?有没有满族代表?

说来复杂的政治,其实也简单:敌人越少越好,朋友越多越好。

首届政协会议,协商决定诸多重大问题,这就免不了争议。正是学习苏联的热潮,政治制度上也在学。那么,要不要照搬苏联的联邦制?代表们反复讨论,中国的民族聚居状况同苏联不一样,中国是小聚居大分散,不宜采用加盟共和国方式。于是会议决定,中国采用民族自治制度。两种制度几十年后现出长效,联邦制的苏联解体了,中国还是大一统。

按照票决民主的规则,多数通过的议案即可生效。可程序总是有空子可钻,多数派可以搞强行通过,少数派可以搞拖延表决,拖得什么都搞不成。中国的首届政协会议,没有搞多数强行通过,总是充分尊重各种意见包括少数意见个别意见。首届政协讨论的重大问题,从程序上,总是反复协商,达成共识后再付诸表决。国号问题,专门召集七十岁以上的委员讨论,因为这些老人对中华民国有感情。最后大家同意法学家张奚若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人补充建议,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加个括号:(简称中华民国)。这项建议当时没有引起重视,据说,毛泽东后来后悔了。

首届政协代行全国人大职权,决定新政府的组成,这样就有一个人事问题。人事问题,往往是政治争议的焦点——权力分配。

六国饭店的咖啡厅热闹起来,代表热议:Doctor罗和外国关系熟,可以当外交部长!罗隆基得意地叼着雪茄,不置可否。黄炎培躲到胡同的家宅,不肯入阁。周恩来两次家访,力邀熟悉工商界的黃炎培出任副总理。另有个党首闹情绪了:民建可以出个副总理,我党为何只能当副部长?司徒美堂向后辈抡拐杖:孙总理让我们功成身退!

在首届政协代表中,中共代表和拥护中共的工农代表稳居多数,可是,有的干部却不放心票决。毛泽东要求与会的中共党员选举时一定要保证民主人士的票数,共产党少几票没关系。选举的结果是,在中央政府的组成人员中,民主党派成员占三分之一。

有文章不赞成这个比例分析:在这些民主党派成员中有些人是中共特别党员。其实,这些人大多是民主党派的创党成员,有的是后来秘密加入共产党。因此,在民主党派内部,始终将他们看作自己人。跨党现象,中国政界所在多有,国民党甚至搞过清党。值得注意的是,中共并未在民主党派中设立党组。

中断与合流

首届政协完成了建国使命,有人主张,在普选成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后,政协就应消亡了。毛泽东却提出,政协作为党派协商的机构,应该长期存在。

中国出兵朝鲜,也曾进行各党派的秘密协商。李济深、蔡廷锴等前国军将领坚决主张打,也有人顾虑美军的实力太强。最终,中共与民主党派领袖正式协商,发布联合宣言。“朝鲜的存亡与中国的安危是密切关联的,唇亡则齿寒,户破则堂危。”这份黄钟大吕的宣言,由留美归来的罗隆基起草。

1954年全国普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构。与此同时,全国政协依然存在。有人建议实行两院制,以政协为上议院。这种设想虽然没有得到采用,但政协在中国政治生活中依然不可或缺。其时人大没有常委会,而政协的活动却经常进行。中国的党派政治关系,确定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互相监督就要发言,随着国内外政治气候的紧张,政协委员的言论引起高度关注。龙云公开批评苏联的大国主义,抗战胜利后运走东北的机器设备,抗美援朝给中国武器还要钱!攻击社会主义阵营的领头?龙云成了右派。待到后来中苏矛盾公开,又要给龙云摘帽。

国内政治运动越来越频繁,因言获罪的现象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政协委员的协商,不得不出言谨慎。到了“文革”的高潮,民主党派的大印居然被红卫兵收缴,那“长期”就变成了中断。

有意味的是,“文革”还有一个意外的后果——把各党派的政协委员打到了一起。无论共产党干部还是民主人士,都是打倒的对象,也就都是平反落实政策的对象。于是,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在“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后面,又加上了“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凡属重大决策,必须事先经由各党派协商。这种决策方式,到改革开放的年代,逐步实现制度化。这世间颇有些文化成果,像基因一样,贯穿历史,直抵未来。1949建国时创立的国家政治体制,一直沿用至今;那时创造的政治运作方式,也被今人称为“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正在成为中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一个多样化的世界,能够容纳丰富多彩的创新。这创新,不只是经济与科技,也包括政治文化。

所以,协商民主的故事,还要继续讲下去;协商民主的道路,还要继续走下去。能否走得越来越开阔,要看民众与官员的共识,要靠中共与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努力。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4年第9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界别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5篇

政协界别不是一种固定的组织形态,它是政协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开展活动的基本单元。

政治协商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和政府广纳民言、广集民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而界别协商是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把某个或多个界别的委员作为协商主体参与政治协商的一种民主协商形式。根据协商主体的不同,界别协商可分为界别内部的协商、界别之间的协商以及政协界别与党政部门之间的协商。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求。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界别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特色,开展界别协商是政协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政协的协商民主与界别优势结合,使界别协商在政协履职过程中尤其是在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的协商中发挥重要作用,是政协工作的一种创新。探索并创建界别协商机制,积极发挥界别协商的作用,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促进政协政治协商创新、推动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界别协商

协商,就是共同商量以便取得共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态和民主决策机制,具有协商、平等、合法等重要特征,具有对话、磋商、交流、听证、沟通等多种形式。民主协商已经成为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寻求共识、协调行为的一条重要途径,成为人类社会处理政治问题和社会矛盾的一种基本方法。

界别协商就是以界别为单位组织政协委员开展的各类协商建言、协调关系的履职活动。界别协商作为一种正在实践、探索中的民主协商形式,明确其内涵十分重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

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提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唯一由界别组成的政治机构。政协的界别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个党派、人民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在人民政协组织中的具体划分形式,也是政协会议的基本组织形式。政协界别不是一种固定的组织形态,它是政协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开展活动的基本单元。

政治协商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和政府广纳民言、广集民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而界别协商是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把某个或多个界别的委员作为协商主体参与政治协商的一种民主协商形式。从一些单位的实践来看,根据协商主体的不同,界别协商可分为界别内部的协商、界别之间的协商以及政协界别与党政部门之间的协商。

二、界别协商的特点和优势

界别协商是人民政协界别的智力优势和组织优势与协商民主的制度优势的结合点和交汇点,这些优势的叠加可以使界别协商在政治协商中发挥更独特的作用。

1.制度优势。界别协商是有其制度依据的。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2

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以平等对话、协商交流的方式去化解分歧、解决问题,既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又照顾少数人的意愿,成为选举民主的有益补充,在我国已经成为决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协商是政协委员政治参与的一种途径和手段,界别协商作为民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这种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扩大了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进一步拓展了人民民主的范围,为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当家作主权利提供了一种具体的平台和形式。

2.组织优势。中共十八大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最显著的特色,是人民政协区别于我国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特征。它几乎涵盖了社会上各阶层的人和组织,不受地域和人口比例的限制,充分体现了“大团结、大联合”的方针和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巨大的包容性。政协的每个界别,都广泛联系和代表着各自界别的群众,代言本界别的利益,以界别的形式把群众中分散的、个别的意见和呼声汇成系统的意见,提出共同的意志和主张。人民政协的界别设置,为社会各界充分表达其利益,就重大政治问题进行协商提供了组织保障。政协委员不仅来自界别,也常常以界别为单位开展活动,界别是委员履职的重要载体和平台。这也使得界别协商在积极反映所联系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协调各方关系上具有重要而有效的渠道作用。

3.智力优势。人民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汇集了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各界别中的委员一般都是在某一领域中拥有较大影响力、较高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具有一定参政能力并能代表本界别大多数群众利益的代表人士。而一些由社会分工和职业形成的界别,如文艺界、经济界、科技界、农林界、教育界、体育界等,其委员更是熟悉本专业领域情况的专家,因此观察问题比较准、分析问题比较深、协商建言的针对性也比较强。这使得界别协商在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时,拥有强大的智力优势和专业优势,特别是能对一些事关长远的根本性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提出重要的意见建议。

界别是政协最显著的特色,政协有着界别的天然禀赋和界别协商的独特优势,界别协商是政协智力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的结合点、交汇点,理应成为政协推进协商民主的立足点。应着力突出界别特色,组织带有界别特点的履职协商活动,全面提升政协的履职水平。

一、认识到位,有力营造界别协商的氛围

在党政领导层面,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应从本地大局出发,将界别协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相关议事规则,纳入党政职能部门有关工作规则,明确开展界别协商的内容,积极支持、主动参与界别协商,敢于、勤于和善于通过界别协商,倾听界别声音,重视界别协商成果的运用,切实汇聚各方智慧和力量,以促进科学决策。党政职能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政协及界别的沟通联系,建立制度化联系,开展经常性协商,为界别协商活动提供更宽广的空间、更便利的条件。

在政协组织层面,应注重加强界别建设,适时调整界别设置和委员构成,把新的社会阶层吸纳进来,增强界别的代表性。注重发挥政协专委会和机关协调、组织和服务功能,有的放矢组织引导开展界别活动,强化界别协商的基础性作用。新一届常州市政协每年都组织一次“委员界别月”活动,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界别加强调查研究,以便把委员个体智慧提升为集体智慧,进一步提高提案的质量。在今年初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经济、民进等6个界别联合提出《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三改”工程步伐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建议》的“一号提案”,建言推进危旧房、城中村、低洼地改造工作,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此提案引起了各方面高度关注,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先后作出批示,市政府还将政协“一号提案”作为今年办理工作的重中之重。7月初,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常州市市区三改工作实施意见》,吸纳了界别委员的意见建议。

在政协委员层面,要增强委员由界别推荐、代表界别群众的意识,切实解决好“不能代表”、“不会代表”、“不敢代表”问题,从而把界别的潜在优势转化为界别协商的现实优势。去年换届后,常州市政协以界别及委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相继建立了8个“委员之家”,鼓励委员利用“委员之家”平台,加强与所代表的界别群众的沟通联系,力争形成常态化、长效性的工作机制。还与辖市区 4

政协联合互动,在乡镇、街道建立“委员工作室”,在社区及相关场所建立“社情民意工作室”,探索建立“界别+社区”的界别活动模式,也取得了较好效果。

二、规范到位,有序探索界别协商的方法

要有顶层设计。今年来,常州市政协围绕推进地方政协协商民主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调研。调研中,不少辖市区政协主席、政协委员、专家学者都谈到,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崭新内容,一方面需要地方基层政协的探索实践,但更需要有顶层设计,需要对界别协商与政治协商及其他民主协商方式的概念、内容、形式和方法作出统一规定。特别是应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的意见或制度,尽快推动政协章程的修订完善工作,用以指导地方的实践活动。

要有制度保障。各地党委和政协可根据上级规定,提出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重点要明确的是:界别协商的主体是哪些、界别协商有哪些形式、经过哪些程序,哪些内容可以纳入界别协商,用制度的刚性来确定界别协商基本模式和方式,实现协商从随机到常规、从政策性到制度性、从“可以协商”到“应当协商”的跨越。我们建议,围绕政协的协商民主工作可在省及地市级层面形成规范性的制度文件,先试点再全面实施推进。

要有健全体系。界别协商与政协其他形式的协商工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需要有统一的规范以体现“共性”,又需要有符合自身特点来突出“个性”,就是要在制度建设中注重其系统性。从当前实践来看,可采用“1+X”模式,来推进界别协商制度化建设。“1”即由各级党委推出政协界别协商工作制度或办法,“X”即由党委或政协推出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界别,政协常委联系界别委员、专委会联系界别、界别对口联系党政部门、界别小组召集人等若干具体制度,形成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制度体系。

三、把握到位,有效提升界别协商的水平

要突出计划性。界别协商是政协履职工作的重要内容,应与其他协商民主工作统筹谋划、计划实施、各有侧重。在年初确定全年工作要点时,在全面把握党政工作中心和重点决策部署的基础上,精选优选界别协商议题,并纳入政协全年

重点协商计划,明确界别协商的各项具体安排,积极有效地组织实施界别协商活动。

要注重开放性。界别协商应尽可能坚持公开化,做到协商议题公开、协商过程公开、协商结果公开、党委政府采纳情况公开,还可以吸收部分界别群众代表参与协商。根据不同的议题确定不同的形式和方法,运用座谈协商会、工作交流会、政情通报会、专题咨询会等多种形式,使得界别协商主体多方参与,各方意见建议能够充分表达,实现交融交锋,达成共识,扩大政协界别工作的影响。

关于关于集体协商与平等协商的关 第6篇

关于集体协商与平等协商的关系 作者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张喜亮 内容提要:

人们往往对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关系混为一谈,但是,就法律而言,两者根本就是不同性质的。文章对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实的分析,指出了混为一谈的原因及危害。从法律的规定和法理的角度做出了对工会代表行使职工的平等协商权进行了评析。澄清了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关系。关键词:集体协商、平等协商、工会

按照劳动法律的规定,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这一点在法律上本来是十分清楚的。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发实施以后,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5年8月17日发布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这个办法把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与集体合同制度中的集体协商混为一谈了。于是,工会方面在工作中往往把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集体协商”一概称为“平等协商”,并提出了平等协商制度的观点。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呢?这个问题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人们产生了一些误解和困惑。

劳动部在1994年12月5日颁发的《集体合同》第七条规定:“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这个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是没有出现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无论是以前的劳动部颁发的还是现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都没有事的对劳动法规定“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做出界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到《集体合同规定》,我们清楚地看到,平等协商和集体协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平等协商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的组成部分,这项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是与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权利并列规定的;由此可见,平等协商也是劳动者的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集体协商则是另外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是特指的即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商谈行为。集体协商是一种行为,是一种活动,是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性的规定。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有关“平等协商”的字样出现在劳动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中仅有几处。劳动部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规定:“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新《集体合同规定》在行文表述中将原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修正为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个修正似乎在特意告诉我们,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是同范畴的概念,而“平等协商”则不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集体合同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这两条的规定也说明,集体协商是有特定形式的,集体协商须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根据劳动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或所作规定的精神而言,集体协商是专门的概念,是特指为签订集体合同而采用特定形式的行为。在这个文件中没有关于“平等协商”的专门界定。其实这也就说明,平等协商并非集体合同制度范畴的概念。

平等协商概念的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八条之规定,即劳动者就保护其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再则就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文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5年8月17日发布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 2

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的第三条规定:“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企业工会应当与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这个文件,对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做出了专门的界定,平等协商就是指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并把平等协商确认为是企业工会与企业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如果仅仅从这条的规定来看,全总所说的“平等协商”与劳动法所规定的“平等协商”以及与《集体合同规定》所规定的平等协商,似乎是没有关系的全新的一个概念,一种制度。但是,全总《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的规定并未就此为止,该文件第四条就规定“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这里对集体合同的界定似乎与当时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如出一辙。但是,前后两条的规定却用了同一个名词即“平等协商”。因为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这个概念做出了专门的界定,如果说在关于集体合同的概念界定时用了“平等协商”这个名词是无意与“集体协商”联系在一起的话,那么,全总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在专门界定了“平等协商”这个概念之后便在集体合同的界定中用上了“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则不能不说是有意识的。当我们发现在全总的这个文件中自始至终都没有采用“集体协商”这个概念,就完全有理由说,全总是在有意地规避“集体协商”这个概念。

如果比较一下劳动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实施的《集体合同规定》和全总制定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可以清查地看出,全国总工会试图把平等协商和集体协商统一起来并用平等协商这个概念取代集体协商以及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全总制定的《工会参 3

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工会应当就下列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一)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二)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

(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五)职工民主管理;

(六)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则是“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比较分析这三个文件关于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规定的精神,不难看出,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其用意是十分清楚的,即故意将劳动法赋予给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和工会代表职员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集体协商”,混为一谈了。根据全总的这个文件,我们发现工会似乎想把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整合在平等协商制度之下,因为这里规定的所谓平等协商制度实际上包括了集体协商的内容,也涵盖了劳动者的平等协商权之内容。

这种混为一谈的作法,实际上是对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极其有害的,更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从法制的角度言之,这样的作法也有悖于法律的精神。把平等协商混同于集体协商,在主体上是把平等协商混同于集体合同了(参见《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的第四条关于集体合同的概念界定),即把集体合同的主体认定为是企业工会。所以在实践中往往集体合同把职工认为是企业工会和企业的签订的与职工无干,在一些企业管理者中也存在这样的误解;这就是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出现流于形式的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也就是中国工会在用极大的努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而收效有限的原因之一,因为职工在集体合同中的真实主体的身份被忽略了,工会没有真正把职工行使集体协商权利而签订集体合同的觉悟、意识和热情调动起来。全总关于平等协商制度的规定实际上是把劳动法赋予给职工的平等协商权转嫁成了工会的平等协商权,把职工的权利取而代之,是越俎代庖的行为,这既给工会工作增加了难度(因为工会尤其是企业工会往往是很难真正有效地在职工需要维权的时候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同时也淹没了职工依法行使平等协商的权利。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对职工权益取而代之。

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目的不同:集体协商的目的是签订集体合同,平等协商的目的是维护 4

职工的合法权益;主体不同:集体协商的当事人是职工推举的代表或代表职工的工会指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方的代表,平等协商的主体是职工个人、群体或全体与用人单位--主要表现为与用人单位管理方面的负责人;内容不同: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是有关劳动标准方面的事宜;平等协商则的内容是直指受到侵害的职工权益--并非泛泛的劳动标准;性质不同的: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性规定,平等协商则是职工的劳动权益之一;形式不同:集体协商须采用协商会议进行,平等协商的没有严格的形式界定不拘一格;结果不同:集体协商的结果是以书目的形式签订集体合同草案,平等协商的结果是解决问题而不刻意追求最后的书面协议;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可见,集体协商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协商代表须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平等协商则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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