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的借条范文

2024-06-02

高利贷的借条范文(精选8篇)

高利贷的借条 第1篇

借 条

今 借给 _______人民币 ,即¥ _______。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 _______日止,共_______个月,全部借款于_______年_______月 _______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出借人( )将起诉至法院,借款人应向出借人( )支付自借款之日( 年 月 日)起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的利息。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均由借款人( )及担保人承担。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一经签字即表明钱款全部支付。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1: 身份证号码: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2: 身份证号码: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3: 身份证号码: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4: 身份证号码: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5: 身份证号码: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6: 身份证号码:

注:1、请用正楷字体书写签字,并在签字和身份证号码上按捺手印。如签字潦草须在原签字旁边重新用正楷字体书写一遍,并按捺手印。

2、请给出借人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给出借人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借条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手印)

高利贷的借条 第2篇

由于高利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高利贷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如雇佣讨债公司进行暴力催讨等。于是,因高利贷死亡。家破人散、远离他乡、无家可归的现象数不胜数。这些人已经被高利贷吸去了最后一滴血,往往都是身无分文,在外流浪,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由于民间“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又由于其贷款机制灵活、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银行信贷的冲击。另外由于民间“高利贷”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而且对借款人的资信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对风险的产生也无从控制,因此隐藏了极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对贷款人来说打击是巨大甚至是终身的。因而极易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

古今中外的高利贷 第3篇

一、中国古代借贷收息的历史沿革

周代以前借贷是一种救济行为, 并没有放贷取利的史料记载。西周时期商业发展水平低, 借贷取息的对象最初是谷物, 若无法如期归还谷物, 可以服劳役抵顶。春秋时期开始出现以货币为对象的借贷, 利息也逐渐升至50%~100%。史书中关于借贷牟取暴利的最早记载出现在《史记》中。景帝三年 (前154年) , 为平定刘濞等七个刘姓宗室诸侯叛乱, 需要大量经费, 汉朝将领不得不去向商人借高利贷, 一些商人担心叛乱能否平息, 所以都不肯借钱。当时有一位母盐氏愿意贷款给官府, 但要求10倍的利息, 结果3个月后吴楚之乱得到了平定, 母盐氏如期收回了本金和利息, 一举成为长安巨富。由此, 放高利贷便成为西汉官僚家族取得财产的主要途径之一。

隋唐时期有公廨钱, 所谓公廨钱是由官府经营商业和放贷的本钱, 经营所得用于官府各种公用开支。经营公廨钱的是“捉钱令史”, 由专门的官员来担任。六品以下官员的子孙也可以报名参与公廨钱经营, 如果放贷经营得好, 满一定年限, 可以授予一定官职。政府经营借贷可以解决当时官府经费不足的问题。公廨钱经营容易出现官员假公济私、中饱私囊, 所以隋唐时期屡次中断, 财政困难时又恢复。除了官府, 商人与寺院是隋唐时期高利贷资金的重要提供者。举债之人或为兼并土地、或为捐官、或为交付公赋私租、生活急难等。

宋朝特别是北宋时期, 高利贷活动非常活跃, 每当青黄不接时, 农民为了维持生活和生产, 常向地主豪绅乞借高利贷, 于是“兼并之家乘其急, 以邀倍息”。宋神宗同意王安石变法, 于熙宁二年 (1069年) 九月颁布《青苗法》, 让官府在夏秋青黄不接时放贷粮食或钱款, 帮助农民渡过难关。这个改革的初衷是打击大地主, 由官方的高利贷收息行为取代富户的放贷, 但由于用人不当, 改革中不仅粮食不足的要贷款, 粮食充足的也要借贷, 而且没有宽限期。农民借完官贷, 还要借富户的贷款, 很多人为此倾家荡产, 最后王安石变法失败。

元朝皇帝大多不习汉语, 自己又不擅商业, 蒙古贵族被明令禁止直接经商, 于是一个特殊的代理阶层“斡脱商人集团”便出现了。这是一群拥有特许经营权力的商人, 他们发放的高利贷叫“斡脱钱”。这种高利贷年息百分之百, 次年转息为本, 本再生息, 时称“羊羔利”、“羊羔息”。民户一旦负债, 多因不能偿还而“破家散族”。至元九年 (1272年) , 元朝设立斡脱所, 后来扩大为斡脱总管府, 在各地设立斡脱局或斡脱府, 管理和约束斡脱商人经营商业和放债谋利诸事。

跟高利贷相关的另一种经营方式称为质库, 相当于现在的典当行。唐宋以后, 经济社会日益发展, 质库亦随之发达。富商大贾、官府、军队、寺院、大地主纷纷经营这种以物品作抵押的放款业务, 同时还从事信用放款。送入质库抵押的物品, 除一般的金银珠宝钱货外, 还包括牛马等。普通劳动人民则多以生活用品作抵押。质库放款期限很短, 利息甚高, 往往任意压低质物的价格, 借款如到期不能偿还, 则没收质物, 导致许多人家破产。明清两朝, 高利贷和典当业都十分发达。

由上可知, 中国古代对高利贷相对比较宽容, 原因是在经济欠发达的情况下, 资金供给有限, 需求较多, 宗教教义对高利贷并无排斥, 官方对高利贷的管制是相机抉择。

二、西方古代借贷收息的历史沿革

与我国相反, 西方国家对高利贷是抵制的, 宗教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均对高利贷进行了限制。古希腊在公元前800年到公元前600年间, 就颁布法律规范利率。古罗马在公元前443年规定利率不得超过8.3%, 公元前88年将利率上限提高到12%。利率在多数时期都是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约定, 没有法律规定限制, 民间利率一般在4%~12%之间。

西方宗教认为, 利息收入不是劳动所获, 是剥削他人的劳动成果, 是罪恶行为。“因为借贷双方都会因此而蒙受重大损失, 当一方的贫困增加时, 另一方的罪恶也随着他的财富而增加”, “金钱的利息, 就是灵魂的毁灭”, 因此禁止放贷收取利息。1275年, 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犹太人法令》, 认定犹太人收取利息属非法, 根据该法令, 300名犹太人被绞死, 其他犹太人被驱逐出境, 他们的财产被没收。1311年, 天主教教皇克雷芒五世规定, 放贷收取利息是异教行为, 于是废除了所有允许收取利息的法规。宗教对高利贷行为的排斥是与当时的农本经济“重农抑商”思想相适应的。

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使人们对利息产生新的认识。如果没有利息, 有钱人不愿意把钱借给别人使用, 就降低了货币的使用效率, 阻滞了工业与商业经济的发展。为了促进经济发展, 1542年, 英王亨利八世颁布了《反高利贷法案》, 允许放贷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息, 但有10%最高利率限制;此后, 伊丽莎白一世又将最高限额降到6%。放贷取利的禁令开始松动。从19世纪上半叶开始, 天主教对利息解禁, 允许放贷收取利息。但时至今日, 一些国家仍然严格遵守宗教关于利息的制度, 不但严禁高利贷, 而且不允许收取任何利率的利息。

由上可知, 西方古代宗教与文化中, 对高利贷行为相比较而言是排斥的, 只是到了近代, 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放贷收息才被官方认可, 但仍有法律约束。

三、中外现代高利贷之比较

(一) 相同点

1.贷款程序被最大限度简化。在中国商业气息浓郁的江浙地区, 民间借贷十分盛行。大额消费或生意周转急需资金时, 债务人往往首选向亲友告借, 因为无需冗长的审批程序, 短则一天, 多则几日, 就可筹到大笔资金, 付息根据时价, 资金供给面紧张时民间借贷利率畸高, 自然就成了高利贷。

国外申请发薪日贷款申请程序也很简单, 申请者只需提供家庭住址、支票账户、驾照和社会保险号、工资单的存根、发薪日期, 整个交易就能在一个小时内完成。如美国的发薪日贷款可以通过网络申请, 许多经营网上贷款业务的放贷人并不核对信用或收入证明, 贷款直接划到借款人的账户中。

2.经营者承担的风险较高。中国的民间借贷没有任何抵押物, 达成交易凭借贷双方的信誉。一旦债务人无力还款或逃逸, 债权人通过法律程序追回损失的希望十分渺茫。亲友间的民间借贷以亲情、友情做隐性担保;亲友外的借贷一般有担保人才能借出, 作为风险控制的手段。近期, 温州、鄂尔多斯等地高利贷兴盛的地区多有公务员卷入, 是民间借贷希望通过公权干预来控制风险的另一种表现。

美国、英国、加拿大等金融市场发达国家所出现的发薪日贷款针对的客户是不具备申请长期贷款资质的借款人。因为信用合格的债务人可以通过信用卡透支的方式获得急需的资金, 而发薪日贷款的借款人是无法获得信用卡透支额度的顾客。发薪日贷款的放款额度只有几百美元, 且必须在下一个发薪日偿还。可见, 服务的对象是生活消费较低却难以为继的“特困群体”, 不良贷款率达10%~20%, 因此风险较高。

3.理论界对高利贷的意见不一。在中国, 主张放开高利贷禁令的学者如茅于轼认为, 由于金融市场制度的改革尚未完成, 民间借贷 (包括高利贷) 的出现是对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补充, 应该放开一对一的高利贷, 因为它是借贷双方的自愿 (当然不提倡集中许多人的资金放高利贷) 。主张禁止高利贷的学者如刘新荣、杨怡敏等则认为:高利贷是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高利贷的存在, 直接冲击银行业务, 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部分高利贷经营者诱使中小企业借款, 使其深陷债务泥淖;高利贷经营者逃避税收监管, 给国家税收带来损失。因此, 应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遏制。

在西方, 理论界对高利贷的看法也褒贬不一, 赞同发放高利贷者认为, 发薪日贷款的高息是其成本收益率的真实反映;发薪日贷款提供了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不能提供的服务, 为借款人解了燃眉之急, 降低了犯罪率。反对发放高利贷者认为, 发薪日贷款赚低收入群体的钱, 会耗尽低收入家庭的财产, 增加了借款人破产的可能性, 多数情况下, 放贷人采取粗暴的催收方式, 是对借款人利益的侵害。

(二) 不同之处

1.经营机构来源及性质的区别。中西方的商业银行均有法律规范不得经营高利贷。西方的发薪日贷款是由准银行机构如支票兑现公司来经营的, 但有严格的资质审核。中国的高利贷经营没有法定的机构, 如果从合同入手来追踪高利贷行为, 可能一无所获。事实上, 部分典当行、担保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在合法经营范围之外, 违规参与高利贷的经营。这些机构在经营时有一些约定俗成的做法, 这些做法被广泛使用, 借款时把本息总和算好, 直接让借款人写下借款本息和数额的欠条, 以规避现行法律的监管。

2.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1991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包含利率本数) , 超出此限度的,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高利贷认定标准问题的函》, 明确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修改为:“借贷利率高于法律允许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不含浮动) 3倍的为高利借贷行为。”这个规定明确了用合法的借款合同方式定义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的利息收益可以得到部分保障, 超出法定利率倍数的除外。在西方, 只要高利贷的性质确定 (比较好判断) , 与当地的法律相抵触 (有的国家只有部分州或地区视发放高利贷是合法的) , 本金和利息则定义为非法, 所以借款行为全部不受法律保护。

3.放贷对象与影响不同。在中国, 高利贷的借款用途多样化, 有用于消费, 也有用于生产的。用于消费是处于急病危难的情况下, 即在宏观经济环境突然变化时为了解决中小企业主的资金周转困难。高利率阻碍了资金要素的有效配置, 对社会生产有较大的破坏作用。这种影子银行业务大规模存在, 增加了货币政策监管的难度。西方国家的发薪日贷款放贷对象为清一色的工薪阶层, 贷款目的单纯为了消费, 主要是解决其生活困难, 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严格的机构监管, 保证了发薪日贷款处于政府的掌控之中。

四、研究启示

1. 管制高利贷的目标是使其从生产资金市场上退出。

西方发达资本市场的经验说明, 高息贷款在低收入水平群体中有较大的消费市场, 顺应市场发展的规律, 应该有合法的机构来专门经营, 以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过度管制只会加大监管成本, 可能收效甚微。我国民间借贷所形成的“路径依赖”还会在一段时间内发挥作用。但生产领域高息贷款的存在是不健康的, 因为企业正常生产的收益率低于贷款利息率, 理性的选择应是放弃投资机会。放款人为涉险企业提供信用而不是风险投资, 有趁火打劫之嫌, 因此应予以制止。

2. 管制高利贷的第一步是对经营机构资质的核准。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高息贷款的经营资质, 准银行机构在正规金融机构银根收紧的情况下会打擦边球, 钻监管和法律的空子, 导致高利贷泛化。因此, 应明确规定经营高息贷款机构的资质和经营范围, 其优点是: (1) 借款人可以按正常渠道融通资金, 避免“饥不择食”, 落入放贷机构设置的债务陷阱; (2) 放贷机构资金数量有限, 可以集中满足市场需求, 利用发达的网络银行可以降低服务成本, 提高服务质量; (3) 从政府角度而言, 高息贷款机构由“地下”变为“地上”, 能避免税收损失; (4) 目前高息贷款的分散投资者可以购置相应机构的股份, 或投资其发行的基金, 从而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3. 管制高利贷的重点不必放在利率水平的高低上。

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均对发薪日贷款规定了放贷利息上限, 英国没有明文规定。中国没有相关立法, 但司法解释中对利率水平有了界定标准。笔者认为, 如果利率市场化的改革目标能如期实现, 管制高利贷的重点不必放在利率水平的高低上。以我国为例, 因为通货膨胀率的存在, 名义利率和市场利率之间有较大差异, 高通货膨胀率之下, 市场利率可能是负值。此时, 规定利率水平对解决实际问题并无助益。

4. 管制高利贷的关键在于引入竞争机制。

资金的价格最终取决于供求关系, 中国一度出现的高利贷泛化现象, 其根源在于利率管制和金融资源垄断, 供不应求。如果资金的供给价格与市场供求相适应, 为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服务的金融机构数量较多, 即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顺利, 那么中小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功能便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则高利贷现象就会退守一隅, 而不至于影响经济大局。

摘要:高利贷现象并非中国独有, 古今中外皆有之。本文通过考察中外高利贷发展轨迹, 借鉴西方发薪日贷款监管经验, 研究认为:在我国, 高利贷管制的终极目标是将其从生产资金市场上退出;高利贷管制的起点是对经营机构资质的核准;高利贷管制的重点不必放在利率水平的高低上;高利贷管制的关键在于引入竞争机制。

关键词:高利贷,企业融资,融资效率,金融监管,利率市场化

参考文献

[1].孙天琦.美国发薪日贷款的操作及启示.金融时报——理论周刊, 2011-12-05

[2].刘新荣, 陈亚东.高利贷的危害与政策回应.当代经济管理, 2009;6

[3].杨怡敏.中日高利贷比较与法律控制.前沿, 2011;6

[4].李猛.发薪日贷款:特点、争论和启示.国际经贸探索, 2008;5

疯狂的高利贷 第4篇

在浙江,巨大的资金需求,最终衍生出一个由银行——大企业集团——高利贷公司共同组成的利益共同体,这个共同体正在以集团化、组织化的发展方式“茁壮成长”。

这是一个庞大得无所顾忌的高利贷市场;这是一条几乎无法撼动的利益链条。在这个链条中,中小企业正在以一种血淋淋的方式被“拯救”。在浙江,民间借贷的利息回报年利率已经高达100%。而中小企业的平均利润率还不到10%。

“我们在等待,确切地说,我们是在赌博,赌今年下半年的经济环境会好转,赌融资渠道的‘清淤驱浊’。毫不夸张地说,如果调控政策没有松动的余地,浙江的很多中小企业将熬不过2011年的冬天。”杨广槐有些悲观的断言,从某种意义上,正代表了浙江中小企业集体的忧虑与迷茫。

浙江,金融风险在加大,隐藏于繁荣之下的民间融资市场危机四伏……

从逻辑上,这看起来非常奇怪:在原材料、人工不断上涨的高成本之下,中小企业的利润越来越薄,而在短期内流向中小企业的资本回报却越来越高——在浙江,民间借贷的利息回报年利率已经高达100%了,而中小企业的平均利润不超过10%。

不符合逻辑,却真实存在。

为遏制通胀的压力,迄今为止,中央银行已经连续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国内的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已达21.5%的历史高位。

央行的货币政策在有效收回流动性的同时,也加大了中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的难度。事实上,对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即使是在货币政策宽松的时候,也很难得到贷款。现在的处境,更是雪上加霜。

无奈之下,浙江中小企业几乎集体低下头来,把目光投向地下融资——这一并不阳光,却可解燃眉之急的“非常规市场”。

高利贷就像毒药

借高利贷,已成为浙江众多中小企业的“无奈选择”

“一家中小企业,如果没有银行贷款,只靠民间借贷,大约6个月就要倒掉。” 6月15日,浙江一家企业负责人郑先生向《中国经济周刊》大倒苦水, 他向记者表示, 借高利贷,已成为浙江众多中小企业老板“寻钱”最惯常,也是最无奈的选择。

2010年末,郑先生的企业因为打跨国官司,企业的资金链出了问题,不得不向担保公司拆借1亿元人民币。“按照每天千分之二的利息来算,一天要付出的利息就是20万。我们公司只借用几天资金,就已经被吓得半死了,利息太高了。”郑先生向记者表示。

“当你实在坚持不住,马上就倒掉的时候,高利贷还是要去借的。借来,先活下来再说。至少还能撑半年。”采访中记者发现,在浙江中小企业主中间,像郑先生的心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高林原来是浙江一家商业银行的信贷经理,他的客户中,有一家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由于着急用钱,在“等不及”的情况下,借了700万高利贷,“这700万元,每天要付14万的利息。这家企业希望我在半个月之内帮他把款从银行贷出来,还给高利贷。结果,银行的贷款还没贷下来,企业先倒了。”提起这件事,高林一脸的惋惜,“在宽松的货币政策下,钱贷出来是没问题的,但后来政策越来越紧缩。”高林说, “银行的钱突然断掉,就像人一样,血液流光了,人会怎样?”

于是,从银行贷不到款,转而向地下融资伸手的一些企业,在利滚利的巨额高利面前,选择了“出逃”。

“利滚利,就像吸毒一样。有的企业,借了高利贷等银行贷款,等两三天可以负担得起,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从银行贷不出款来,这个企业就要逃走。”高林向记者表示,“老板跑了, 人们管这叫‘上高速’。”

6月18日,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景伟向记者表示:“目前,‘上高速’的老板越来越多。”

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层,陈景伟对贷款风险的加剧忧心忡忡,“有一家生产麻将机的企业,借了高利贷,一天前,一百多人的工厂还机器隆隆,一派热闹的劳动景象,仓库里也堆满了原材料及产品成品,可一天之后,这家企业却突然寂静无声、大门紧闭,厂子关门了,老板消失了。” 陈景伟分析说,在利滚利的巨额利息面前,如果你不选择出逃,那你将面对两种状况,第一,即使厂子全部卖掉也无法承受本息;第二,高利贷雇佣的社会力量每天戴着墨镜在你家门口守着,堵住你的厂门口,或者干脆就把你人抓走。

据温州一家企业主透露,一般情况下,放高利贷的人,身边多半跟着保镖,“那场面跟香港电影里的情节特别像。有些高利贷公司会成立自己专门的讨债部门,市场上也有专门的讨债公司与高利贷产业相呼应——在必要的时候使用暴力或恐吓。不过,现在,企业主出逃的手段也多了起来,老板在家里坐镇,工厂照常生产,以稳住高利贷者,但其实,老板的家属早已经悄悄‘上高速’了。又过了几天,老板也突然消失,工厂随即停摆,‘金蝉脱壳’之计宣告成功。”

谁在热衷放高利贷?

个别国有担保公司和财务公司参与其中

高林告诉记者,尽管不堪利滚利重压,但眼下找他帮忙牵线借高利贷的企业却一天比一天多,而高利贷的利息也“一天一个价”地上涨。“企业太需要钱了,‘钱荒’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很可怕。”

“银根收紧的时候,银行贷款首先满足政府的项目需求和大企业需求,被挤压的是小企业,这是肯定的。因为政府的项目是压不下来的,而贷给大企业的成本和风险都远比中小企业的低。”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根据温州市经贸委调查的结果显示:认为当前资金面偏紧的企业占了42.9%,企业资金缺口平均约为10%,而企业的贷款满足率仅57.4%。受调查的企业大部分是亿元以上的规模企业,贷款满足程度相对较高。事实上,更多的中小企业目前的流动资金已较为紧张,借贷利率明显攀升。

一边是不断收紧的货币政策,另一边是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饥渴,这使得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非理性上涨。

根据《中国经济周刊》采访调查,浙江民间短期借贷的利率水平已达5分、6分,甚至高达8分、10分。半年以上的贷款利率水平也有3分、4分。

在民间资本最活跃的温州,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温州的融资性中介机构数量达1879家,包括186家担保公司、1088家投资(咨询)公司等。

在民间,这些机构被称为“地下钱庄”,也被概称为“担保公司”。2011年,这些机构的数目一直在增长。

“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实业不做了,去做拆借。因为实业的利润太低,最多不超过10%。为什么那么多担保公司,生意还那么好?因为(中小企业)太缺钱了。”温州某制鞋企业的老板张自强向记者表示,他“所认识的几乎所有担保公司都在放高利贷”。

担保公司,原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的第三方。而如今,它成为了高利贷融资链条里最积极的推动者——负责通过各种渠道凑集资金,再通过各种方式将钱以高利贷出去。

以一个注册资金1亿元的担保公司为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担保8个亿到10个亿,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往往将担保的额度降低。1亿元的资本金放着不能动,假设担保一个亿,担保的收益率大概在2厘到3厘,收益最多仅为300万;假设担保10个亿,收益最多也仅为3000万,这已经是理想状态,在现实中很难达到。再减去运营成本,利润空间很有限。

而从制度的设计上看,担保需要承担的风险和借钱出去承担的风险几乎相同。

所以,从收益和风险比例来看,没有人会愿意让1亿的资本金睡大觉,钱生钱的游戏其实很简单。高林表示,如果把这一个亿拿来拆借,它的利息是5分到6分,和担保业务相比,放高利贷更具有诱惑性。

“这个诱惑太大了!”张自强说,他身边做实业的老板,有闲余资金的,都成立了担保公司或类似的融资中介了。

高林向记者透露,在浙江,一些国有担保公司和财务公司也在利用国有资金偷偷放高利贷。“例如,有一家注册资金为9000万的行业性担保公司,就将这笔资金高利贷借给其他担保公司,再由其他担保公司以更高的利率放出去。”

针对这种乱象,在3月中旬,银监会在系统内下发了一份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注重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的审查,担保公司必须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规范整顿,达到监管要求,才能获得准入牌照。

但事实上,在浙江,这次整顿并没有显著成效。根据高林透露,只要成为相关协会的会员,缴纳一定的会员费用,办理担保公司的一切手续均开绿灯。在整顿之后,他还成功办理了多家担保公司的注册登记。而这些公司做的都是拆借业务。

高林从银行辞职之后,很多担保公司向他伸出了橄榄枝,给出的条件颇为诱人:副总+颇丰的年薪+提成+股权。这样的待遇不会比银行差,压力却比银行小得多。

“很多担保公司的老板并不专业甚至盲目,他们只看到其中的利润空间很大就去做了,但实际上无论是从人脉还是专业的角度,他们都很需要我们这样的人帮忙。”高林的很多同行和同事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较为集中地从银行辞职,跳槽加盟担保公司。

采访中记者发现,在高利贷融资的链条里,银行业主动或被动地扮演着极为微妙的角色。

耐人寻味的“资金流”

银行、大企业集团变身“新兴高利贷者”?

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民间的集资,包括从企业实体经济里转移过来的资金、社会的闲散资金等;二是通过各种方式渠道从银行流出来的资金。

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的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民间资本充其量是很小的一部分, 大部分是银行流出来的钱。”甚至有人认为,银行的钱占到80%以上。

当然,这种说法只是一种经验,并没有经过严格的考证。

关于担保公司如何从银行获得低息贷款,再以高利流进地下融资市场,在浙江的民间,可以给你提供多种答案。例如,虚构项目从银行套取低成本资金;又例如,对那些贷款方案获批但银行没有额度的业务,介绍资金到银行存款,增加银行的存款基数,然后银行放贷出来等等。

其中,有一种流出方式,看起来很顺理成章,却又不费力气。

陈永是浙江一家农业高科技企业的老板,企业资产已经达到10多个亿,经营状况良好,从银行获得的授信有3个亿。虽然他也正一门心思地要把企业再推上一个台阶,但是,“假如融资市场按目前的态势继续发展下去,我也会适当地投资高利贷市场。这个太诱人了,不用干活了。”

他算了一笔账:从银行贷出来一个亿,5000万用于企业发展,再将5000万拆借出去,以年利率50%算,就有2500万的利息。“我从银行总共贷了一个亿,付给银行才600万利息,光利息我就赚了1900万。”

很多融资能力较强的企业,事实上就是这么干的。记者采访中,接触到不少这样的案例。例如,有一家食品企业,从银行贷出了3000万,500万投入企业生产,2500万流向了高利贷市场。

“这比工厂的利润大多了,不必苦兮兮地扩大生产规模,三个月就能赚取超过工厂一年的收入。”张自强告诉记者,在这种畸形的利益分配之下,实体的企业已经成为高利贷市场从银行融资的平台,流动资金贷款再次进入融资链条,不断给高利贷市场补充血液。

张震宇坦言,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但不是主流。“因为银行的资金便宜,国家基准利率和民间借贷之间存在利差,在利益驱动之下,企业会拿出一部分资金以高利放给那些得不到银行资金的中小企业。”

他认为,这与银行的监管失职相关。

为此,银监会专门出台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但监管的效果并不明显。

陈景伟也是从银行辞职出来的。根据他的分析:按照正常的贷款通则,贷款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去使用,例如约定购原材料就得拿去购原材料。“但如果他是提现的话,你就没办法监管。北京、上海提取三五百万现金可能很困难,但在我们这边很方便。每个银行机构的现金都放得很多,现金监管几乎不可能。”

根据合同的约定,银行有监管的权利。但作为权利,这意味着可以放弃行使。

站在银行的角度,最重要的是风险防范,只要抵押物和盈利状况都没有问题,最终钱流向何处,不是它最关心的。

不只是上述中等规模的企业,许多融资实力雄厚的集团公司旗下都有担保公司或投资公司,利用银行资金做拆借业务。

然而,高回报之下是否隐含着高风险?

“表面上看是这么回事,但在较为成熟的运作下,风险出现的几率和暴利的几率三七开都不到,风险也就在20%左右。”

陈永说,在浙江,像他们这样的企业,银行贷款到期了,再困难也绝不拖欠银行一分钱。“实在没钱了,向高利贷借,先还银行,等银行放款出来,再还高利贷。”

此情形之下,高利贷赚的就是这样一个时间差。假设企业要还银行钱,还缺2000万,向高利贷借。“还给银行的钱不一定能再贷得出来。但很多担保公司就有这样的本事,他可以知道哪些企业需要钱还给银行,还可以确定银行是否会再次贷款给企业,甚至他可以确定哪一天贷出来,出现在哪个账户上。你还认为这会有高风险吗?”在陈永看来,高回报之下,实际上承担的是低风险。

“担保公司收利息的时候基本上没发票的,都要企业去洗钱,这又是一个恶性循环。”

虽然很多借了高利贷的老板还不出本金就跑了,但实际上,在还回本金之前,利息可能已经回本了。即使亏损,也不大。

“几乎所有稍成规模的担保公司都有银行力量的介入,大家都心知肚明,如果银行不介入,这一切无法做到。”张自强说,在浙江,这是公开的秘密。

此次,民间借贷的繁荣出现了新态势。张震宇这样总结了近期温州民间融资出现的两个新特点:一是民间融资形式呈现组织化;二是民间融资流向呈现投机性。

可以确定的是,民间借贷的资金规模在大企业、大集团和银行等各种力量的参与下,规模不断壮大,并且向组织化和集团化发展。

根据企业老板们的估计,浙江民间金融流动的资金规模或许已经接近3万亿。

“以温州为例,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曾向媒体估算,温州的民间金融资金规模有8000亿元。”

针对周德文提供的这一数据,温州当地一位官员认为这是“胡说”,该官员表示,温州地下钱庄并没有想象得那样严重,对于中小企业钱荒现象,“政府正在积极商讨对策”。对于温州民间金融资金的规模到底有多大,接受记者采访的政府部门和人员均保持缄默不语,这,最终成为了一个谜。

借条丢了或者没有借条的补救方法 第5篇

法务之家:民间借贷往往都发生彼此熟悉的亲戚、朋友之间,因为熟悉、了解,很多人都会碍于情面而不打借条,正是因为这样一旦借贷双方撕破脸皮发生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就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发生的借贷事实,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受损失。对于这样情况,怎么办?

案例:

3年前,刘备因购买农用车向孙权借钱3.5万元,现在到了还款期限,孙权多次催要,刘备总是推托拒不还款。孙权打算起诉,但孙权找不到借条了,这时候孙权该怎么办? 律师认为:作为债权人一旦将借条遗失,就不要仓促向法院起诉。因为一旦对方觉察借条遗失而赖账,你只能眼睁睁地丧失诉讼权利。那么借条遗失了,有没有补救措施呢?还是有的,你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前提是千万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要让对方觉察借条已经丢失;

其次,可态度从容地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对方肯于订计划、签协议,条件可放宽。通常债务人较易接受这个要求;

第三,请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实材料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第四,偷偷录音证明借贷事实。

以上尽管是间接证据,附之你向法院提供的起诉书等书面材料,可形成一个“证据链”,相信能打动法官。 但录音取证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如果被录音者不承认是本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例如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

3、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因此录音时讲话的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应该选择在一些公众场合进行;

6、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因为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7、录音可以公证。如果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赌高利贷的警示语 第6篇

2. 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赌博犯罪。

3. 警民齐携手,围歼“六-合-彩”。

4. 严刹赌博歪风,净化社会环境。

5. 万恶赌为首,害人又害己!

6. 赌博是万恶之源

7. 赌博,祸患之源

8. 赌博违法,十赌九输

9. 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赌博犯罪

赌高利贷的警示语 第7篇

2. 禁毒宣传,要从青少年抓起,从娃娃抓起。

3. 吸食毒品,既害国家,又害家庭,更害自己。

4. 厉行禁毒,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5. 罂粟再美,美不过生命之花;诱惑再大,大不过幸福之家

6. 抵制毒品,参与禁毒。

7. 一但染毒,终身戒毒;一人染毒,全家受苦。

8. 禁毒工作要持之以恒,毫不手软。

9. 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0. 吸毒是犯罪的祸根。

11. 吸毒一口,掉入虎口。

12. 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3. 吸毒导致艾滋病,有害身心健康。

14. 毒品祸国殃民,禁毒国泰民顺。

15. 依法禁毒,构建和谐。

16. 生活不一定是天堂,毒品一定是地狱!

17. 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

18. 众志成城,共铸利剑斩毒魔。

19. 开展综合治理,根除毒品危害!

高利贷的借条 第8篇

一、问题的提出

高利贷在中国社会有较长的历史, 这一经济活动长期伴随人们的日常生活存在。高利贷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信用的基本形式, 但是高利贷的风险较高, 往往导致农民家破人亡, 因此成为历朝政府打击的对象。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 高利贷曾一度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经济生活的日渐活跃, 高利贷在我国很多地方又死灰复燃, 并有日趋蔓延之势。温铁军 (2001) 对全国15个省, 24个市县, 41个乡村进行调查发现, 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 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85%。高利贷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都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虽然人们普遍对高利贷持批判态度, 政府也制定了严格的法令和政策限制高利贷发展, 但是高利贷仍然长期存在, 尤其是在偏远农村更为普遍, 给经济、社会带来诸多影响。

2006年以来,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 着力解决“三农”问题。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 并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指明了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2008) 其中, 农村信用社成为国家支农的重要通道, 国家通过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投放力度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解决农业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期望通过正规金融渠道替代高利贷, 抑制高利贷的滋生, 并进一步达到消除高利贷的目的。然而, 高利贷现象仍禁而不绝, 甚至顽强扩张。陈柳钦 (2008) 的调查结论显示, 当前我国农村高利贷有8000亿元至1.4万亿元。这使得我们不得不认真审视它, 对高利贷的运作机理进行深入研究。

在以往的研究中, 信息不对称是分析高利贷现象存在的一个重要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因此成为后人研究发展中国家高利贷现象产生原因的最主要阐释理论。按照该理论的思路, 由于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 使得其在给农民贷款时面临巨大风险。这样, 正规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 触角不会伸入农村。这使得农村资金供给不足, 给高利贷的生存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 高利贷者盘植于农村社会基层, 对当地整体情况和农户的经济状况等较为熟悉, 拥有更多的地方性知识和信息获得渠道, 比正规金融机构在贷款时风险更小、更有优势, 对正规借贷形成了“挤出效应”。 (阿克洛夫, 2006) 按照这一思路, 当正规金融机构的触角深入农村时, 就与高利贷形成竞争关系。由于正规金融机构资金更加丰富, 而且能以更低的利率向农民提供贷款, 因此更有优势, 最终将替代高利贷。

这一理论在很多情况下都具有解释力, 逻辑清晰。然而该理论的前提预设是正规金融机构与高利贷者是竞争性关系, 该理论没有考虑到正规金融机构和高利贷之间是否会共谋呢?当前提假设变为两者是共谋关系时, 情况又会是怎样的?这是本文力图研究的问题。

在以往农村高利贷问题的研究中, 许多学者都提出国家应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 使其替代农村高利贷, 为农民提供直接的资金供给。这种观点显然将政府的支农政策看成是遏制高利贷的利器。但是, 这一说法没有进一步追问国家的支农政策是否会被高利贷者或政策实施主体——正规金融机构的合谋所利用, 国家政策是否会成为高利贷滋长的温床。

综上所述, 本文力图通过对宁夏平罗县宝平村的实地调查, 理清正规金融机构和高利贷之间的复杂关系, 并且将国家政策这个因素纳入到对高利贷问题的具体分析框架中, 分析在国家政策背景下的正规金融机构、高利贷和普通农户 (借贷者) 三者之间的互动机制。笔者希望通过对此问题的研究更清楚地反映农村高利贷现象的真实面貌, 便于了解此种社会现象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为今后更有效地解决农村高利贷问题, 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措施提供借鉴。

二、对高利贷的界定

关于高利贷的界定现在学界并没有统一标准, 而且界定也比较模糊。在传统经济学中, 并没有针对高利贷的专门定义, 因为经济学认为利率本来就是浮动的。中国人民银行虽然从量的角度给出了高利贷的定义[中国人民银行在2002年1月所颁布的文件中,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不含浮动) 的4倍标准的, 就属于高利贷行为, 属于取缔和打击的范围。 (高石钢, 2011) ], 但是该界定并非纯经济的界定, 而是为了打压高利贷而给出的一个操作层面上的定义, 具有很强的规范性色彩。

在本文中, 我们将高利贷定义为利率在道德上超出人们可接受范围的放贷行为。对于什么是可接受的利率, 随时间、地点和人们认知的不同而变化。需要注意的是, 该定义并不表明本文是对高利贷问题的规范性研究。本文是针对高利贷这一带有浓厚道德意味的事物进行的实证性研究。

三、资料来源与背景情况介绍

3.1 国家政策背景

为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作用,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召开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的基础上, 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办法、措施, 促进了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的开展。同时, 为缓解农村信用社, 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紧张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初对农村信用社发放了150亿元支农专项再贷款。

2010年, 国家为推进农村信用社的工作, 规定农村信用社执行比大型商业银行低6个百分点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据估算, 截至2010年9月末因优惠存款准备金率而留存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约4608亿元。

近年来, 按照向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原则, 2010年春耕旺季, 国家对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调增支农再贷款额度100亿元。同时, 对涉农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2010年以来, 累计对办理再贴现的涉农票据、中小企业票据占比较高的地区调增再贴现限额410亿元。

为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2010年9月,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印发《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 (试行) 》 (银发[2010]262号) , 正式建立考核机制, 明确了考核程序、考核条件和激励政策, 并确定按照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力度的大小进行系统评价和分类扶持。

.第二部分.

3.2 调查方法与调查地背景介绍

我们这次调查的地点位于宁夏平罗县宝平村, 因为调查内容较为敏感, 为了保证村民的正常生活不被影响, 在本文中将其化名为宝平村。该村位于宁夏平罗县, 而宁夏平罗县不仅是宁夏第一产粮大县, 对于维持宁夏乃至国家的粮食供应都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中国·平罗网) 该村位于宁夏平罗县城东郊, 辖8个村民小组, 528户, 2100人, 人均耕地0.8亩, 村民的年人均收入约5400元[该村的详细情况来自笔者对李村村支书的访谈。]。宝平村的村民大多以耕地务农为生, 人均收入在整个平罗县农村地区属于中等水平。根据我们的调查, 这个村子常年从事放贷的有2户, 另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村民也从事小规模的放贷活动。该村的村支书表示:“这些年, 因为中央对农村的扶持, 农民的收入都有提高。我们村的人均收入已经连续六年保持两位数增长了。”[资料来源于笔者对李村村支书的访谈。]这就为后文高利贷研究提供背景。

四、意外发现:农村信用社与高利贷者合谋

在调查中, 我们了解到该村已经被平罗县的农村信用社覆盖到, 该信用社80%以上的资金被用来进行农业贷款。但是宝平村的放贷者依然大量存在。这就引起了我们的好奇, 为什么高利贷被正规金融机构取代的现象没有出现呢?我们发现, 高利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来自于高利贷自家资金积累, 而是来自正规金融机构, 即农村信用社。高利贷者以低息从农村信用社贷入款项, 再以高利率贷给普通农户, 从中赚取高额利润。这一现象不是偶然, 我们访谈的放贷者几乎都提到了这一资金来源。

一方面, 农村信用社是股份制企业, 其收益主要来源于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之间的差额, 因此, 能否及时还贷关系到其是否能够正常运转和增收状况。另一方面, 农村信用社在银行体制内需要评比, 评比关系到该信用社的荣誉和职员的升迁状况。评比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存款额、放贷效益、信用社利润。 (郭家万, 2006) 综合这两方面, 放贷效益以及贷款能否及时收回对于农村信用社极为重要。因此, 农村信用社倾向于将钱贷给那些还款能力强的人。

放高利贷者除了务农, 一般来说都有土地、房产, 另外还做着买卖, 家境较为殷实, 人脉也比较广, 相较于普通农民, 他们的还款能力更强。并且, 他们在银行“有关系”, 可以较为容易地从银行贷到款项, 因此, 信用社更愿意贷款给他们。

从以上两方面不难发现, 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 是否真正支农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能否及时还贷, 达到上级的评比要求。在访谈中我们发现, 虽然国家有专项支农资金, 并且也有严格的监督措施。但是高利贷者也是农业户口, 家里也会有土地, 从事耕作, 符合贷款的要求, 因此并不能进行有效限制, 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国家支农资金流向高利贷者。

在访谈中, 我们甚至还发现, 有些信用社工作人员其实了解贷款者的高利贷身份, 但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最关心的是能否收回贷款, 并不关心这笔钱是否真正起到支农作用。保证及时收回贷款才是关乎信用社利益所在。因此, 农村信用社将钱贷给高利贷是利益选择的结果。

另一方面, 放高利贷者除了将自己经商获得的资金用作放贷资金以外, 一个重头资金来源是信用社。这是因为该县主要以务农为主, 经商获得的资金并不多, 所以将经商资金作为高利贷的放贷资金远远不足, 并且该县并没有很强大的宗族势力, 可以提供持续的资金来源。在这种情况下, 银行成了高利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个农村信用社覆盖3-4个村子, 有较多的人需要银行贷款, 而信用社的资金是有限的, 在这种情况下, 为了能够得到银行利率较低的贷款, 放高利贷者往往要给银行的信贷员“好处费”, 一般是1000-5000元不等, 根据贷款数额多少确定。这样银行的信贷员就从向高利贷提供贷款的过程中获取了较大利益。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 高利贷在向银行贷款的过程中某种程度形成了垄断, 即由于一些放高利贷大户还款能力较强, 付给信用社的好处费较高, 关系较为密切, 农村信用社一般只贷给这些放高利贷者, 普通农民是从信用社和银行贷不到款的, 被迫只能从高利贷手中获取较高利率的资金。一般银行的贷款利息比较低, 这些高利贷给别人放贷的利息要比银行的利息高的多, 一般达到40%-60%一年, 80%的也有[数据来源于笔者对农户的访谈。]。这样, 高利贷的人能从中赚取差价, 获取巨额利润。

所以, 正规金融机构触角伸入农村后, 并没有替代高利贷, 反而与其形成合谋关系。

五、进一步考察:国家支农政策的非意料后果

由此进一步追问:为什么正规金融机构 (在本次调查中指农村信用社) 能够成为高利贷放贷者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呢?这实际上是国家政策的非意料性结果。2006年以来国家的政策向农业倾斜, 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农业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成为支持农业、向农村提供资金的重要口径, 为了贯彻“三农”的政策, 持续加大贷款投放规模和资金数额。在这样的背景下, 农村信用社大批进入农村, 广泛地覆盖农村社会。

由于国家的支持, 农村信用社不仅伸入了农村社会, 还拥有了较为充足的资金来源, 这为高利贷的进行埋下了重要铺垫。又由于信用社与放高利贷者之间形成一个紧密的利益关系, 这样, 在这个过程中, 银行资金就流入高利贷者手中, 保证了高利贷资金的供应。只要国家的支农政策不变, 银行的资金源头就不断;资金源头不断, 放贷者就有了充足的资金来源, 高利贷活动就可以进行下去。

随着调查的深入, 我们发现该村高利贷的进行不是一次性的, 而是一个持续进行的过程。以往的很多研究都认为高利贷是导致农民致贫, 家破人亡的罪魁祸首。因为农民如果不能再规定的期限内还上借高利贷的钱, 就不得不变卖土地、房产, 变得流离失所。但是, 在中国当前的政策下, 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 真正的所有权属于集体, 所以农民没有权力买卖土地。农民也不能卖自己的房产, 因为当前国家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和抵押。如果是这样, 那么当一个农民没有办法还借高利贷的钱时, 他只有逃跑了。如果是这样, 高利贷活动很难再持续下去。但是, 是在我们调查的村子里, 这样的场景并没有出现。大部分放贷者在提到款项收回情况时都表示“还可以, 不错”, 放贷者不仅能够很好的维持下去, 而且规模还有扩大趋势。

这不禁引起了笔者的好奇, 为什么高利贷在如此高的利息下仍能维持下去?农民依靠什么来及时还款, 保证高利贷的资金回流呢?

在对放贷者的访谈中我们了解到, 高利贷的还款率是极高的, 一般按时还款率达到85%以上, 即使是那些拖欠的借款也能在半个月之内还回去。高利贷一般都是放贷给一些普通的农民, 主要借的也就是种子钱或者是花费钱, 借贷时间多集中在冬、春季。借款数额比较小, 一般是3000-5000元。在本文的第一部分, 我们曾提到过宝平村的村民人均年收入在5400元左右, 所以等到收成的时候, 还上这些钱还是不成问题的。在访谈中, 我们了解到, 一般农民都是在买种子的时节借钱, 等到粮食收上来后就会立刻还上钱。这种稳定的收成预期保证了农民给高利贷还款会比较及时, 因此, 高利贷给农村信用社的还款也就会很及时, 这保证了资金的及时回流, 维持了资金链的稳定。使这整个环节能够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

那么, 为什么农民能够具有较为稳定的收入预期, 保证及时还款呢?我们访谈的村子位于宁夏平罗县, 宁夏平罗县是国家粮食储备库, 始建于1996年, 原名平罗县中心粮库。2001年3月, 国家投资扩建, 新建高大平房仓2万吨, 2003年8月, 上划自治区粮食局管辖, 更名“宁夏平罗国家粮食储备库”。粮库占地面积65亩, 仓容4.2万吨, 现有固定资产2465万元, 年经营粮4万吨左右, 对于维持宁夏乃至国家的粮食供应都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中国·平罗网) 由于政策向农业的倾斜, 国家不仅加大了向该县的资金支持, 而且农产品价格提高以及粮食收购价格的增加也对农民增收具有促进作用。平罗县水稻和小麦都种植, 抗灾能力比较强。农民生产出的粮食销路和农民收入都较有保证。在这种情况下, 农民就能及时还上高利贷的款项, 保证了整个借贷过程的资金回流。

综上, 国家支农政策并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 某种程度上却成为高利贷得以生存的温床。农民生活依然维持在高进高出 (高利息贷款, 高利息还款) 的状态, 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是低进低出 (低利息贷款, 低利息还款) 的状态, 而真正得益的却是高利贷与农村信用社的内部人员。

六、国家支农政策探讨

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本意是降低正规金融机构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 从而使其触角伸入农村, 抑制高利贷的发展, 但是却成为高利贷滋长的温床。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值得商榷和完善。

此外, 我们在调查中还发现这样的高利贷放贷过程存在极大的社会风险, 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 农民并没有对高利贷有极大反感, 反而对政府以及同属体制内的信用社不满。他们没有将原因归结为高利贷抢了他们的贷款机会, 而是将原因归结为银行的放贷政策和银行的放贷官员收好处费。

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 受访者普遍对当地的高利贷持认同的态度。在这样的态度下, 国家和普通农户的关系趋向于紧张。农户向银行贷不到款, 对国家规定的贷款政策和银行内部官员的腐败有所不满, 但是又没有渠道去解决这个问题, 在需要资金的时候只能求助于高利贷。

由此看来, 国家的支农政策还有待完善与发展, 农村高利贷问题的解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Random House, “The Holy Bible (King James Version) ”, Ivy Books1991。

阿克洛夫, 《一位经济理论家讲述的故事——关于经济理论新假设有趣结果的论文集》, 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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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概况”, 中国·平罗网 (http://www.nxpl.gov.cn) 。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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