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2024-05-17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精选6篇)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1篇

云科办发〔2015〕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7月6日

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在云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特色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的机构。众创空间分为综合型众创空间和专业型众创空间。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工作。委托云南省科学技术院开展组织协调、政策落实、工作指导、考核激励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州(市)科技局、国家级和省级高开区负责本地区省级众创空间的建设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云南省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云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入驻30个(含)以上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共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10%,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

(三)基础设施完善。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为入驻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3年服务,其中第一年提供免费入驻服务(包括免租金、免互联网费用等),第二年按市价的30%收取租金,第三年按市价的50%收取租金。

(四)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六)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主题明确,内容丰富,计划合理。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专利审查、成果申报、国际合作、培训辅导、技术转移、成果孵化、翻译、沟通交流等创新创业服务,通过一站式窗口、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七)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专业型众创空间,应具备固定的活动场所、必要的服务条件,突出特色和效果。

第六条

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一)云南省众创空间申请表(见附件1)。

(二)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

(三)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基础条件、建设和运营目标、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等(编写提纲见附件2)。

(四)工作计划。

(五)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院常年受理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申报,分批组织专家实地查验和集中评审,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审定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云南省科技厅颁发“云科xxx众创空间”牌匾。众创空间发展基础较好的,可构建众创空间联盟、众创空间聚集区。

第八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应接受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科技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

财政引导。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协调省级有关部门鼓励创新创业促进就业资金优先支持云南省众创空间发展。

第十条

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风险投资投向云南省众创空间。引导和鼓励云南省众创空间的企业在股权众筹平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进行挂牌和融资。

第十一条

服务提升。帮助云南省众创空间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服务,拓展云南省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对云南省众创空间开展的科技服务活动提供帮助、指导和宣传。

第十二条

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分析测试平台、科技情报信息、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等科技创新载体优先对云南省众创空间免费或低价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十三条

人才扶持。通过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等方式,给予云南省众创空间人才和智力支持;重点发挥创业导师库作用,为云南省众创空间提供全流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院作为众创空间的管理服务机构,对于众创空间中发展成熟的企业、创业团队,为其在对应孵化器、加速器或科技产业园内优先提供合适办公场所继续加速孵化产业化,并协助其办理地址变更,迁出众创空间等手续。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的众创空间实行考核与动态管理。每年根据云南省众创空间的创业承载能力、支撑服务能力、社会协作能力进行综合考核。根据量化打分考核排序,给予政策性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云南省众创空间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2.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编写提纲)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落实我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83号),支持发展众创空间,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广大群众创造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省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鼓励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充分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改建为众创空间,向创客和各类创业团体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山西省众创空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机构,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众创空间的一 1 一

运营管理机构可以是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

(二)完善的基础服务配套设施。众创空间应具备一定的可自主支配场地。高校内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他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三)完备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设立有一定金额的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聘任由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数量不少于5人,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每月举办不少于3次的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等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将上述服务及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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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低成本或免费的办公条件。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低收费或免费的日常服务。

(五)已聚集一定数量的创客或创业团队。其中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50人,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

第五条 众创空间认定程序:

(一)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提出申请,交所在市科技局或太原、长治高新区审核同意,高校众创空间申请交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送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考察小组对提出申请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包括查验场地面积、创客数量和实际运行情况等。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并经省科技厅办公会研究,网上公示后认定为山西省众创空间。

第六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可享受“省扶持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各市、高新区应为辖区内众创空间提供服务,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

第七条 众创空间实行报告制度。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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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每年年底提交工作报告和下一工作计划。

第八条 每年对众创空间进行考核。根据众创空间开展培训辅导次数和培训人数、入驻创客及团队数、毕业团队数及其开展的业务情况等确定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奖励;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山西省众创空间称号。

第九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的,取消其相应资格,2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涉及违法违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山西省众创空间在运营中,应做到合法守信,积极维护自身及创客、创业团队利益。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众创空间,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山西省众创空间称号。涉及违法违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山西省众创空间有效期为3年。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首批认定35家众创空间 第3篇

近日, 山西省科技厅公布了首批认定的35 家省级众创空间名单。此次认定工作以 《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为依据,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主体进行考察, 详细了解运营情况, 遴选示范机构, 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环节, 以创领空间、清控众创空间等为代表的35 家众创空间通过评审, 被认定为首批山西省众创空间。这些众创空间已经建成6 800 余个工位, 聚集了5 100 余名创客、近900 个创业团队, 极大地推动了创新创业思想交流和思维碰撞, 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

众创空间知多少? 第4篇

看待创业及其类型有多种不同的视角:第一,从历史沿革来看,中国改革开放后出现了五轮创业;第二,从现阶段来看,新时代出现了四种新的创业类型;第三,从创业动因来区别,创业有三种类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动力都是来自于创业。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经历了五轮创业:第一轮是城市个体户,第二轮是乡镇企业,第三轮是知识分子下海创业,第四轮是留学生创业,第五轮就是现在正在兴起的全民创业。

现在最新的创业者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叫系列创业者,就是创办了一个企业,然后把企业卖了,再创办一个,把创业当作一个独立的工作;第二类叫跨区域创业者。在中国叫留学生创业,在美国叫移民创业家;第三类叫拥有改变世界梦想的创业者。这一类创业者已经在硅谷、中关村涌现;第四类是社会企业家创业者,这类创业者的特点是为解决人类社会面临的难题而创业。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社会企业家的法律制度,但是这类创业者已经开始大量出现。

从创业动因的视角,创业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个类型是求生存型创业。过去的乡镇企业和现在打工者回乡创业,基本上都属于这个类型;第二个类型是求发展型创业。大学生、研究生、留学生创业,多属于这个类型;第三个类型是求变革型创业。这类创业者对人类的生存状态有很多不满,就要想办法改变。这个类型是这个时代中国和全世界最需要的,是在硅谷和中关村最受到追捧的。

众创空间的内涵是什么?第一,众创空间是孵化器集群的高级化和泛在化。它不是一个孵化器,而是多个孵化器,而且是很多新的孵化器;第二,众创空间是给大众创业和改变世界的创业者提供服务的平台;第三,众创空间应该拥有多种创业服务模式,包括创业咖啡、创客、天使投资网络、创业社区、由天使投资主导的孵化器等;第四,众创空间的特点是弱载体化和泛载体化。因为众创空间是一个集群,它是在过去搞的孵化器上增加新的内容,引入外部新的团队。

众创空间的意义是什么?第一,标志着中国全面进入新经济;第二,创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新动力;第三,科技政策前置。过去的科技政策一直是以研发为核心的,现在应该变成以创业为核心的。将来所有科技项目的标准不应是弄了多少钱做研发,而是只要出现新产业、出现新业态、出现新的创业者,这个科技项目就是成功的,否则就不成功。科技政策前置也是全球最新趋势;第四,经济政策前置。我们现在看到的需求是外在的,但是相当多的需求是内在的。经济政策前置关注的重点正是从外在需求转向内在需求。创业是活跃度的一个方面,其它方面也都需要活跃度。只要是活跃的经济,内在需求就能挖掘出来。

众创空间的目标是什么?对于区域经济而言,是要出现瞪羚企业和创新创业生态。从这个角度来看,硅谷是世界上创新生态最好的,中关村也是。打造创新生态的目的就是产生瞪羚企业。瞪羚企业的成长与过去的模式有很大不同,基本上取决于三点:第一是使命感。不但要有想法,而且要有有价值的想法;第二是抓机会。一般来说,抓不到机会,闷头干得再好也没用,因此抓机会比闷头干还要重要;第三是拉长版。企业一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这样才能成为高成长企业。

丰台区众创空间认定办法(试行)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9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区范围内的,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并与各类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同时鼓励在新能源、新材料、智能技术等高端产业领域,建设专业性平台。通过与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型创新创业,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推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众创空间的认定及程序

第三条 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本区众创空间的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开。第四条 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运营管理机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运营实体均在丰台区域内。发起者和运营者要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并拥有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

(二)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基础服务设施;

(三)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四)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通过凝聚一批熟悉产业领域的创业导师和培训机构,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等创业培训,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加适合产业特点的创业辅导服务,提高创新创业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培养更多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人才;

(五)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第五条 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众 创空间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六条 区科委根据申请,对提出申请的运营主体进行书面资料审核和实地考查,形成众创空间资格审查意见。经研究通过的,授予丰台区众创空间称号。

第七条

区科委每年对众创空间进行复核,复核条件与认定一致。区科委对复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取消其资格;通过整改达到条件的,可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第八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优质的创新创业服务。

第九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经营场地迁出丰台区的,自迁出之日起取消其区级众创空间资格;如众创空间出现申报、复核不实或违规违纪等问题,区科委将据实核查,对问题属实的取消其区级众创空间资格,不再予以认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天后施行。

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落实天津市《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5〕9号),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打造天津经济发展新引擎,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支持鼓励我市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二)区县辖区内的众创空间应建在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人口聚集或靠近高校区域,可提供居住、商务、公共交通等便利化服务。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区县众创空间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高校众创空间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三)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四)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五)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利用政府延伸服务、本地存量科研与生产设施,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且将上述服务及本条第三、四、五款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六)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七)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

第五条 众创空间应逐步聚集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创客或创业团队:

(一)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100人,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

(二)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20个,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具有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创业项目或方向,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潜力。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认定:

(一)高校众创空间由市教委组织认定,各区县(含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众创空间由市科委组织认定,认定程序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各高校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校审核同意后,向市教委出具推荐函;各区县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向所在区县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科委审核同意后,向市科委出具推荐函;

(三)市教委、市科委分别委托社会独立机构分期分批组织专家评审,对拟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分别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认定为天津市众创空间。

第七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民政、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各区县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和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众创空间孵化的成果、项目优先在本区县转化、产业化;

(三)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组织开展众创空间绩效考评,对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表彰;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均不达标的,取消其天津市众创空间资格;

(四)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教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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