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检情况说明范文

2024-07-22

年检情况说明范文(精选14篇)

年检情况说明 第1篇

经营情况说明书

佛山市工商局平洲分局:

我司佛山市南海翔鹏饲料生物有限公司,注册号***。因未正式开业,所经营的饲料与供应商还正在洽谈,客户未落实,公司还在筹备中,销售收入为0元,特此证明。

佛山市南海翔鹏饲料生物有限公司2013年6月20日

年检情况说明 第2篇

**市工商局**分局:

我公司成立于20**年,公司位于**区人民北路xx号,经营范围主要为针纺织品,服装,机电产品的加工、销售,以及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贸易。注册资本为**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成立至今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国外服装等贸易订单骤减,致使我公司至2012年底仍未经营。但由于公司领导的努力,并积极开发国外客户,2013年公司已有经营计划并能进入经营状态,且已有货物出口,故现申请保留公司营业执照等事项,同时也敬请有关部门给予监督。

关于车船税政策调整的情况说明 第3篇

一、车船税政策的沿革

2006年12月29日, 国务院第48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 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2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暂行条例》的公布, 废止了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在征税范围、税目税额、减免税和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完善。根据国家《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 陕西省财政厅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起草了《陕西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2007年12月24日, 省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第128号予以发布, 即现在执行的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

二、车船税政策调整的要点及意义

(一) 调整的要点

新公布的《车船税法》将汽车详细划分为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和其他车辆等, 对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 (排气量) 分为七档, 不同档次适用相应档次的税额标准。并规定三个问题需要由省政府确定:一是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 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三是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 《车船税法》出台的意义

《车船税法》的出台体现税收法定原则, 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 并且通过立法完善了税制, 体现税负公平。作为第一部由条例上升的法律和第一部地方税法律, 具有标志性作用。

(三) 与《暂行条例》相比, 《车船税法》对相关税制要素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调整

1、完善征税范围。

《暂行条例》规定,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

2、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

《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 微型、小型客车 (乘用车) 按辆征收。车船税作为财产税, 计税依据理论上应当是评估价值, 但由于乘用车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 难以进行价值评估。考虑到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正相关关系, 所以《车船税法》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

3、调整税负结构。

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 体现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 《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 (也就是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 的税负, 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结构性调整。具体内容是:对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 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 (含) 的中等排量车, 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适当提高;对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 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同时, 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 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 (游艇除外) 仍维持《暂行条例》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暂行条例》规定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的50%征收。

4、规范税收优惠。

《车船税法》除了保留《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 还增加了以下三项优惠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 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5、强化征收管理。

考虑到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 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管理机构比较健全, 制度和管理手段比较严密, 在不过多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下, 由其对车船税的征收予以协助, 对于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为此, 《车船税法》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 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陕西省车船税政策改革的建议

根据国家《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 我们就陕西车船税政策、税额标准及减征免征车船税车辆等情况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 (区) 财政、税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与陕西毗邻的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 (区) 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在此基础上, 结合陕西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周边省 (区) 的车船税适用税额, 拟定了陕西省车船税单位税额标准。

(一) 车船税单位税额标准的确定

车船税单位税额标准的确定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一是陕西仍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省份, 因此, 车船税单位税额标准不宜制定太高, 在国家《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 取中间值或偏下比较合适。二是车船税适用税额的制定, 应与周边省份保持基本一致, 这样既可以稳定税源, 防止税源流失, 又为车船税纳税人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三是以保稳定、促发展为前提, 根据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它组织、个人对新确定的车船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普遍承受能力。四是充分体现节能减排、保证收入。调整的重点是大排量、高能耗车辆。

根据以上原则, 我们拟对乘用车排量1.6升以下的车辆, 单位税额标准做了适度下调;拟对排量在1.6-2.0升的车辆, 维持现行单位税额标准不变;拟对排量2.0升以上的车辆, 单位税额标准做了适度的上调。同时对9座以上的乘用车和货车的单位税额也做了下调, 以充分体现政府对客运和物流行业的政策支持, 降低物流成本。拟对摩托车的单位税额标准也进行下调, 按国家规定标准的最低线执行。

(二) 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

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拟暂免征收车船税

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拟暂免征收车船税。主要是考虑公共交通是与城市、农村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 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46号) 精神以及《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我们拟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既体现政府对公共交通事业的支持, 同时使税收政策惠及农村, 更多地惠及普通民众。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可以让农民享受到取消农业税后政府又一次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 车船税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的确定

对车船税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拟定为每年的1月至12月。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一次申报缴纳全年的车船税。这样规定, 首先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 同时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缴纳车船税;其次是车船税是按年缴纳的, 只要当年缴纳即可。

四、车船税政策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测算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应对 第4篇

关键词:新刑诉法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应对

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上述条文的规定是对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或者说出庭作证的司法经验的总结,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确立。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逐步形成和完善,一方面说明我国法治的进步;另一方面对于侦查机关来讲也是一种挑战,尤其是对职务犯罪侦查更是如此。在办案实际中,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的侦查往往偏重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口供的客观性和稳定性较差,不利于证据的固定,这样就增加了翻供的可能性,提高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概率。新刑诉法颁布后,已经出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例①。随着新刑诉法的生效和贯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次数只会有增无减,出庭作证的局面也会趋于常态化。如何面对这种局面和挑战,是摆在侦查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基于此,笔者有以下几条建议:

一、领导要重视,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

新刑诉法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上提到法律层面,这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侦查机关有关领导要引起重视,要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将出庭作证作为业务培训的基础科目;上级部门要做好调研、调查工作,并加强下级部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工作的业务指导,要明确实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强化侦查人员的庭审证据意识、促进侦查人员取证行为规范化、切实提升案件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积极转变观念,提高自身素养

首先,侦查人员要转变观念,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这项制度。侦查人员出庭制度不是洪水猛兽,更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凭空设阻、有意为难。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对侦查活动的补充和加强。侦查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赋予的侦查权,侦查权不是片段化行使,而是一种系列化活动的构建。立案侦查和审讯突破,是行使侦查权的应有之义,而出庭说明情况则是对加强侦查活动合法性的有益补充。从立案侦查到审讯突破,再到出庭说明情况,无不昭示着侦查人员对于国家意志的代表性。侦查人员要坚决摒弃官本位思想,从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转变为另一国家权力之下的证人,错误地认为是降低了侦查人员的身份,对于律师的质询更是不屑于顾。这种思想是极其错误而有害的,存有这种思想的人也不会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检察官。

其次,侦查人员要提高自身的素养。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素质,作为业务部门的办案同志,要夯实业务根基,认真学习和扎实掌握新刑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到融会贯通、运用自如。同时充分了解法庭结构和审理程序,学习和掌握出庭接受法庭调查及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技能;另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涵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代表国家的行为活动,一言一行都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如果在法庭调查阶段,手忙脚乱、战战兢兢,则有损国家的形象,所以侦查人员有必要掌握相应的司法礼仪,提高自身涵养,无论面对何种情况都能够做到镇定自如、应付处之。

三、转变证据观念,全面收集证据

"口供是证据之王"是一句耳熟能详的的法谚,说明口供在侦查案件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口供最大的优点是取证成本小、效率高,具有揭示犯罪的直接指向性。办案实际中侦查人员也偏重于以口供突破案件。但就像一柄双刃剑,口供也有弱点。口供具有不稳定性,且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在职务犯罪贿赂案件中,定罪的证据主要是口供,在办案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的情况比较普遍,势必增加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概率。所以侦查人员应转变以口供为核心的证据观念,全面收集证据。在侦查阶段,既要重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也要重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一是严格规范笔录的内容,做到一事一段,每件事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事件经过等都要不遗余力地予以详细记录。在细节上,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对话、动作,以及当时犯罪嫌疑人的想法等细节也要详尽,使整个笔录看上去更像"现场回忆录"。二是收集证据全面且细致。不仅要做到全面收集笔录中所反映的各种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而且还要尽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尽可能使证据环环相扣。三是充分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固定口供。这既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事实的认定,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办案人员的文明执法过程,防止在庭审中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而出现法院庭审时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最后应抓紧时机对派生证据进行搜集、突破,特别是对异常的"借条"、"协议"、"收条"之类的证据,应及时进行真假鉴别,运用证据进行排除,在侦查阶段就固定证据,打牢证据基础 。

四、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一)建立侦查人员"一案一听审"制度。让侦查人员出席法庭旁听,一方面了解案件证据的缺陷和不足之处,防止在下一个案件中出现同样的问题。同时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以了解到案件的薄弱之处或者是容易出现问题之处,在以后的办案中就能有的放矢,注意强化证据、固化证据。另一方面通过旁听庭审,掌握法庭审理程序和步骤,感受庭审的气氛,使侦查人员能够适应审理的程序和气氛。

(二)建立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对话制度。公诉部门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以公诉部门的视角审查自侦部门的取证行为,及时指出其中的不足,自侦部门及时改正完善,最大限度的减少侦查行为存在的风险。

(三)建立侦查人员出庭预案制度。当出现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时候,全体侦查人员应高度重视,集思广益、查漏补缺,做好出庭预案。尤其是出庭的侦查人员更要对整起案情了如指掌,对法庭审判过程中可能被问到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证据要写成书面材料,当庭备用;要清楚法庭传唤证人的顺序,清楚控辩双方对自己提问的内容等等,做到有备无患。

注释:

①浙江首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受贿案宣判证言获采纳http://legal.people.com.cn/n/2012/0923/c188502-19082230.html

参考文献:

[1]郭晓伟:《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构想》,福建法学,2012年第3期;

[2]刘 丽、尹一然,《关于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新华网陕西频道;

工商年检经营情况说明书 第5篇

XX市工商局XX分局:

我XX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8日成立,我公司位于XXX旁,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废胶、废纸回收(不包含清洗及危险废物回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拾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2010年,公司由于正处于重建期,一直未进行经营,但由于警觉意识低,为能及时去工商进行备案停业,所以在2010年公司没有收入,特此说明,根据公司目前运行的情况,在2011

年可以完全进入正常经营,同时也敬请有关部门给予监督。

XX有限公司

装饰企业年检零收入情况说明 第6篇

XX工商所:

XXXX有限公司,注册号:XXXXX,法定代表人XXXX。经营范围:室内装饰、设计,铝合金制品设备、不锈钢设备安装,防火涂料、五金冲压模具、非标五金件结构设计。2011年在国际经济持续动荡的背景下,国内物价上涨压力较大,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成本高;因此接工程的价钱也随之高涨,一些以前合作的老客户也拒绝与我公司合作或是倒闭了。再者同行竞争激烈,很难拿到订单。而股东又没有较好的解决方案,与其做亏本生意还不如不接,这样还亏得较少,使得公司可以继续经营,期望在不久的将来可以扭转乾坤。

可是因为没有收入,还要每月支付员工的工资,这无异于是雪上加霜。无奈之下股东决定遣散了所有员工,以减少公司的费用支出。所以公司就只剩下三个股东维持公司的运作,运营比较困难。在四面楚歌的环境之下,股东尽管是使出浑身解数也未能接到订单。故在2011年里的收入为零。但是经过股东在重重困难之下仍然坚持不懈,在2012已接到有订单,在逐步的开展业务,同时也招聘到了专业的业务员使公司可以逐步顺利的开展业务。

以上情况特此说明!

此致

敬礼!

XXXXXX有限公司

年检情况说明 第7篇

1、年检报告书。(可网上下载)

录入年检报告书所需资料: ①09年12月资产负责表(加盖公章)②09年12月损益表(加盖公章)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网上下载)

3、《营业执照》副本(如企业有多个副本的,要提交所有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需提交有效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有法人股东的,需提交法人股东2009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法人股东公章。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和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但未缴齐的公司,应当提交2009审计报告。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可以是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也可以是针对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企业法人需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没有营业额的企业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7、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加盖公章的所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非法人分支机构年检需提交隶属企业2008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9、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1、2、3、4、5项材料,同时提供《备案登记通知书》(即清算组备案证明);经营范围为筹建和清理债权债务的企业,只提交1、2、3项材料,同时提供有关筹建情况或清算证明。

年检情况说明 第8篇

关键词:情况说明,法律依据,实践路径

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不规范制作“情况说明”的现象大量存在, 通过实证研究, 厘清“情况说明”种类、认准性质和法律依据、关注现状和危害、确立规范和路径, 不仅有助于证据规则完整统一, 也有助于司法公正公平。

一、“情况说明”的属性及法律依据

(一) “情况说明”不具有法律属性

不论是旧刑事诉讼法还是新刑事诉讼法, 都没有明确规定“情况说明”作为证据的一类。“情况说明”一方面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 而是事后的补充证明, 另一方面附带了侦查人员大量的主观信息。而且“情况说明”是由侦查人员和单位自己出具的, 也就是说, 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或方法收集, 并且, 未经质证的证据, 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将这样的材料当成判定取证是否合法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 不仅毫无益处, 反而为非法证据的滋生提供了温床。[1]

(二) 有选择性地将“情况说明”划入法定证据种类

目前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可以作以下处理:与案件没有相关性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除;其它“情况说明”应当归入相关证据形式并完善其内容和形式。大多数“情况说明”仅仅是证据材料而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能成为刑事证据的情况证明大多数应归入证人证言, 少数可归入视听资料;其他“情况说明”属于普通的说明, 没有证明作用, 仅仅是对案件中某些细节和问题加以说明, 以帮助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承办人全面了解案情和侦查过程。[2]

(三)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情况说明”法律属性定位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侦查机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 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进行“作出说明”、“补正或解释”、“进行说明”, 这就使得在实践中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虽然不属于法定证据的种类, 但是真正有了法律依据。值得关注的是, 当前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 与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要求的“情况说明”大相径庭。实践中的“情况说明”多为对证据证明力和证据链衔接上的补充、说明, 存在大量制作、不规范使用的现象, 而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规范下的“作出说明”、“补正或解释”、“进行说明”等虽然为书写“情况说明”提供了依据, 但是这是一种对非法实物证据出现疑问, 采取裁量排除的一种方式, 明确规定了启动程序、对象、危害程度、补正方式和形式要件要求等。

二、“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一) “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分析

1.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

“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 不仅在侦查阶段大量使用, 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 也大量使用, “情况说明”已经成为刑事案件的“标配”。如:W检察院在2012年3-9月份的234件刑事案件中共计518份“情况说明”, 其中218个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 16个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 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367份, 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18份, 每个刑事案件平均拥有2.21份“情况说明”, 而每份“情况说明”又具有多个说明事项。

2.称谓和出具的主体不规范

称谓上不规范, 有的称谓为:“工作说明”、“工作情况”, 有的则为“说明”、“关于…的情况说明”等等, 不仅不同案件使用的称谓不规范, 甚至在同一案件的多份“情况说明”称谓上也不规范;出具主体上不规范, 如:关于自首、立功、抓获经过等“情况说明”, 以公安机关刑侦支队、派出所出具较多, 而鉴定结论、勘验检察笔录等证据进一步完善、补充的“情况说明”, 则通常由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价鉴定中心等出具。[3]

3.内容具有随意性

既存在实体法事实的“情况说明”, 说明在侦查过程所具有的实体法上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又有程序法事实的“情况说明”, 说明在侦查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还有大量由于存在笼统、模糊、遗漏等质量问题, 侦查机关自动或者应要求而做的“情况说明”。甚至有的侦查机关不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归案情况, 只是表示犯罪嫌疑人有或者没有主动投案因而属于或不属于自首;有的“情况说明”不说明具体事实, 只给出结论;有的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或者一审、二审过程中针对同一个问题出具了两份截然不同的情况说明。[4]

4.采纳不严谨

由于实践中广泛存在“情况说明”, 既包括实体法的“情况说明”, 又包括程序法的“情况说明”, 还有一些弥补性的“情况说明”。法院对于“情况说明”所证实的内容是否属实、程序是否违法, 如何举证、质证, 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 采纳的方式、方法不统一, 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由于个人对于上述“证据”的认知不统一、有无统一要求, 无规范可循, 因而存在对“情况说明”的不规范、不严谨采纳, 甚至任意采纳, 凭个人意志和经验采纳, 也不排除选择性采纳。

(二) “情况说明”的危害性分析

1.破坏证据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作为刑事案件中的定罪量刑的证据, 必须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情况说明”作为实践中常用的一类证明方式, 在“身份不明”的情况下, 已经被广泛使用, 甚至被滥用, 这种带有侦查人员主观臆想特征的“证据”已经严重地破坏了证据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2.为徇私枉法提供了空间

实践中, 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 在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 出庭宣读“情况说明”的只能是公诉人, 而这份“情况说明”只要符合签名加盖公章的形式要件, 就能够作为公安机关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这样无法开展质证活动, 实际上是变相地剥夺了辩方进行质证的权利。

3.充当非法证据的合法化的“转化器”

对于一份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特别是侦查机关关于取证过程中程序合法的“情况说明”, 仅用寥寥数语, 通过这样一种表面合法的方法把一个严格规范侦查行为的法定程序给代替了。事实上, 即便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的外衣下也并不能证明在具体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体本身的合法性, 而公安机关一旦出具“情况说明”就可能把像把两个原本没有关联的证据粘合在一起, 从而形成一种形式上完整的证据链。[5]

三、“情况说明”实践路径

(一) 认真梳理, 捋顺证据

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依靠证据不断揭示案件事实的过程, 人对于案件的记忆和表述都有客观或主观的不可靠性, 通过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甚至相左之处。在复杂的现实面前和证据不能悉数以法定证据规范获取的情况下, 侦查人员为了还原案件事实, 必然出现“情况说明”等“实践产物”。因而, 对于侦查机关书写有“工作说明”、“工作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字样的证明材料, 不应当一概地认为不符合证据种类的说明材料, 一味地拒绝采纳, 而应当严格、细致审查, 做到明察秋毫、抽丝剥离, 捋顺隐藏在“工作说明”、“工作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字样下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依法规范使用。

(二) 严格限制、依法使用

实践中, 大量存在“情况说明”并不利用侦办案件的规范化、法制化, 也不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严格依法办事。因而, 有必要严格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使用“情况说明”代替法定证据, 尽可能最少地书写“情况说明”, 除非有必要或者在实践中只能通过出具“情况说明”的方式才能固定证据、移送证据等。“情况说明”的使用是一种严格条件下、针对特定证据种类, 必须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才使用, 而不是“万金油”、“万能贴膏”, 不加限制、无规范地使用。

(三) 认真核查、强化监督

司法实践中, 人民检察院应当多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要严格依法监督法庭对于可以依法划入证据种类的“情况说明”的采纳情况, 防止由于举证、质证, 采纳的方式、方法并不统一, 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由于个人对“情况说明”认知不统一、要求不统一下不规范、不严谨采纳, 甚至任意采纳的情形。

参考文献

[1]王丹.“情况说明”的证据越位—对,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检讨>[J].人大研究, 2011 (06) :38.

[2]夏瑜, 周东生.刑事案件‘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N].3版.检察日报, 2011-07-05.

[3]W检察院在2012年3-9月份的234件刑事案件中共计518份情况说明中, 以“某某公安局预审支队”名义出具的75份, 以“某某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名义出具的102份, 以“某某检察院反贪局”名义出具的18份, 其中以电脑打印字体签名的189份, 以电脑打印仿真字体签名的123份, 手写签名116份, 无签名90份, 还有少数只有1位干警签名的说明[EB/OL].

[4]吴杨泽.规范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说明[J].人民检察, 2010 (14) :78.

我院超说明书用药情况分析 第9篇

【关键词】超说明书用药;合理用药;药品说明书

【中图分类号】R722.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9-0655-02

药品说明书是记载药品重要信息的法定文件。是指导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合理使用药品的法定指南。所谓"超说明书用药"是指临床实际使用的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

超说明书用药在临床医疗实践中是非常普遍的,其成因复杂,药品说明书大多都是多年前修定的,更新缓慢,代表的是修订时的医学技术水平,而临床医学是一门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进步的科学,必然导致药物使用中不断有新的发现和经验积累。很多循证医学证明对患者治疗有利,已在临床广泛使用还没有来得及添加进药品说明书中。临床试验因为伦理学的原因新上市的药品缺乏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用药数据。已上市的药品修改说明书,需厂商提供相关用法的大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数据,其审批程序不亚于新药说明书的审批,耗费很大,厂商一般不愿主动修改说明书。由此可见"超说明书用药"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超说明书用药可能没有大量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也没有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易引起争议和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故对我院超说明书用药进行分析,以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现就我院2013年处方中"超说明书用药"归纳总结分类如下:

(-)超适应证用药:药品说明书未提及的适应证。

1.盐酸二甲双胍片:用于治疗单纯饮食控制不满意的2型糖尿病人及用于胰岛素治疗的患者。现用于治疗多囊卵巢综合征。

2.螺内酯片:用于治疗高血压,水肿性疾病,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低血钾的预防。现用于治疗多囊卵巢综合征。

3.碳酸氢钠注射液:用于治疗胃酸过多,代谢性酸中毒。现儿科外涂治疗鹅口疮。

4.注射用甲氨蝶呤:抗肿瘤药,包括各型急性白血病多种癌。现用其保守治疗宫外孕。

5.复方黄连素片:常用于治疗肠炎、痢疾。现用其治疗多囊卵巢综合征。

6.枯草桿菌二连活菌颗粒:用于肠道菌群失调修复。现用其辅助治疗新生儿黄疸。

(二)超禁用人群用药:超药品说明书中禁用人群。

1.沙丁胺醇片: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和喘息型支气管炎痉挛。孕妇禁用。却常用于习惯性流产保胎。

(三)超用法用药:给药方法与说明书不符。

1.甲硝唑片:口服用于治疗肠道和肠外阿米巴病、治疗阴道滴虫、厌氧菌感染。治疗滴虫性阴道炎直接塞片。

2.苦黄注射液:静脉滴注用于治疗黄疸,黄疸型病毒性肝炎。治疗新生儿黄疸多是口服给药。

3.氨溴索注射液:静脉输注用于急,慢性肺部疾病的祛痰治疗,现用其雾化吸入治疗肺炎。

4.地塞米松注射液:静脉输注用于过敏性与自身免疫性疾病。用其雾化吸入治疗小儿肺炎。

5.注射用糜蛋白酶:一般肌内注射。而儿科常用其雾化吸入治疗肺炎。

6.制霉素片:口服用于真菌感染。儿科外用治疗鹅口疮。

7.丙酸睾酮注射液:肌肉注射用于男性性功能低下。临床上配合几种药外用治疗外阴营养不良。

(四)超用量用药:给药剂量明显超出说明书规定的剂量。

1.维生素B6片:一般成人一日1-2片。现大剂量口服用于哺乳期妇女回乳。

(五)超适应人群用药:说明书未提及的人群,"儿童用药"项下注明儿童用药安全性尚不清楚、尚不确定及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均视为超适应人群用药。

1.蒲地蓝口服液:用于疖肿,腮腺炎,咽炎。没有对儿童用法用量进行标示。现儿科用于小儿上呼吸道感染治疗。

2.利巴韦林颗粒:用于病毒性疾病。没有对儿童用法用量进行标示。儿童中使用尚缺乏详细的研究资料。而儿科常用其抗病毒。

3.注射用阿奇霉素:用于肺炎衣原体、支原体、嗜肺军团菌、金葡菌、链球菌等引起的感染。没有对儿童用法用量进行标示,16岁以下患者使用的安全性尚不清楚。而儿科常用其治疗小儿上呼吸道感染。

4.注射用头孢地嗪钠:用于敏感菌引起的感染。没有对儿童用法用量进行标示,儿童中使用尚无临床经验。儿科多用于小儿抗感染治疗。

(六) 超配伍禁忌用药:药物配伍禁忌与说明书不符。

1.喜炎平注射液配地塞米松注射液同瓶混合静滴:喜炎平注射液说明书中明确标示严禁与其他药物在同一容器内混合使用。

讨论

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过期情况说明 第10篇

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于2011年8月5日办理登记,应于2012年7月30日前办理年检手续,而我单位逾期未年检,对此,我单位深感抱歉,并对此说明原因,予以整改。代码证未年检的原因有:

1、我单位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全国组织机

构代码编制规则》等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对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未引起应有的重视。

2、2013年5月,我单位更换财务人员,在交接时对有

关手续遗漏,又因为我单位新工作人员不够重视,对相关法律不懂,造成工作的疏忽,导致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以未能及时到贵局办理相关年检手续。

现我单位愿意按照贵局的要求和按相关规定进行整改,予以改正,以后每年按时年检。

望给予年检。

年检情况说明 第11篇

根据《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检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审的通知》(沪民企管发[2011]1号)文件精神 我公司对上报的资料作以下情况说明及承诺:

上海乐康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持有民政部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号码为31001105062#,本公司实际情况如下:

1、本企业出具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相关材料,安置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33%,安置的残疾人员11人。(附件1)

2、本企业与依法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且安置每位残疾职工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附件2)

3、本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每月实际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附件3)

4、本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附件4)

5、本企业具有适合残疾人职工就业的工种、岗位,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附件5)

6、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残疾人职工上岗工作的实际需要。

7、企业月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比例已超过25%,不存在累计3个月安置比例不达标的情况,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符合规定。

8、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营业税退减税照顾的货物、劳务符合政策的规定。

本企业依照福利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年度资格认定,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年检说明 第12篇

一、主要业务活动

1、餐饮卫生监督:前半年,我所共出动卫生监督人员659人次,车辆85台次,共检查餐饮单位225户,纠正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从业单位81户。我所派发食品安全宣传单张6500份,参与食品安全咨询活动1次。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多方面的宣传,预防食物中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前半年,我县未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根据文件后半年餐饮服务监管划归药监局)

2、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监督:出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人员614人次,车辆152台次,监督检查公共场所356户,下达卫生执法文书144份,对县自来水公司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对供水单位的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监测,共抽检14份,合格13份。

3、医政监督:4-11月份,我所出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人员190人次,车辆66台次,监督检查医疗机构91户,验收合格48户,下达卫生执法文书48份。

根据晋市卫字【2010】55号文件精神,我所在4-11月份全面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截止目前已立案查处14户,取缔1户,罚款13000元。

4、职业卫生:今年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是我县开展范围最广、影响最为深远,也是最成功的一次。我所举行大型街头宣传咨询活动,深入企业开展咨询活动。

5、放射卫生:我所于2010年7月20日至7月23日对全县的现有医疗机构放射卫生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共出动卫生监督人员16人次,卫生执法车辆4台次,检查放射诊疗机构12户(县级综合医疗机构3户,疾控机构1户,乡镇医疗机构8户),医用X光机12台,CT机2台,放射人员21人,持有效《放射诊疗许可证》1户,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12份。

6、卫生许可我所共受理许可申请153户,经审核办理153户,办结率达100%,发放从业人员健康证1622个,培训从业人员1622人,培训率100%。

二、不存在下列问题

1、我所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变更以及规范使用印章和证书。

2、不存在涉及诉讼和社会投诉现象;

3、开办资金由65.36万元增至76.31万元,开办资金增加16.75%。

三、存在的不足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存在问题:

1、执法经费不足;

2、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3、乡镇卫生监督频率低。

某院超说明书用药情况的调查分析 第13篇

注:与其他组比较, P<0.05

1 资料与方法

利用某院HIS系统随机抽取2015年门急诊处方12000张、住院医嘱360份 (医嘱数4320条) 。药品说明书参照相应厂家的SFDA批准的药品说明书, 从药品适应证、用药剂量、用药途径、用药人群、配伍禁忌来判断处方、医嘱是否属于超说明书用药。采用χ2检验比较超说明书用药发生率, 进一步的两两比较采用χ2分割法, 统计分析采用SPSS17.0软件。

2 结果

本次调查共发现超说明书用药处方374张占抽取处方数的3.12%, 超说明用药医嘱301条占抽取医嘱数的6.97%, 整理共得到超说明书用药问题23条, 对超说明书用药按其类型不同进行分类统计, 结果见表1。其中门急诊处方、住院医嘱超适应证给药为最常见的超说明书用药类型, 发生率明显高于其他类型 (P<0.05) 。超说明书用药品种及数量见表2。

3 讨论

3.1 超说明书用药类型分析

3.1.1 超适应证用药:

本次调查显示 (表1) , 超适应证是最为常见的用药类型, 发生率明显高于其他类型 (P<0.05) , 门急诊处方、住院医嘱超适应证分别为56.15%、52.16%。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查找相关文献, 结合临床实际用药情况 (表3) , 进一步对适应证超说明书用药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1) 质子泵抑制剂在临床上主要用于消化性溃疡、根除Hp治疗、卓-艾综合征和胃食管反流等相关疾病的治疗[3]。本次调查显示门急诊处方、住院医嘱常用于预防应激性溃疡发生, 根据《应激性溃疡防治专家建议 (2015版) 》很多患者并不存在预防使用的危险因素[4]。临床上需要预防使用相关疾病只限于病情危重的患者, 不可将其作为常规的预防用药。 (2) 注射用丹参多酚酸盐药理学显示其能抗血小板聚集和抑制血栓的形成[5]。丹参多酚酸盐用于改善肾功能的报道较少, 孟华等[6]研究证实, 丹参多酚酸盐可以通过改善肾脏微循环达到改善肾功能的作用, 但其具体作用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3) 红花黄色素氯化钠说明书适应证主要是用于治疗心绞痛、心肌梗死和心肌缺血, 临床大量用于骨折术后愈合。虽有报道红花注射液具有活血通经、消肿祛瘀, 有较强而持久的镇痛作用和明显的抗炎作用, 可改善微循环, 增加组织氧和营养物质的供应, 促进骨折愈合[7]。但并没是大样本随机对照的实验, 所以其合理性尚值得商榷。 (4) 注射用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说明书作用机制是促进“神经重构”, 且能促进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损伤的功能恢复, 用于治疗血管性或外伤性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和帕金森氏病。临床骨伤科用于腰椎间盘突出, 并未见相关文献报道, 属超适应证用药。 (5) 注射用磷酸肌酸钠说明书用于心脏手术时加入心脏停搏液中保护心肌, 缺血状态下的心肌代谢异常, 临床用于儿童病毒性感染所致心肌炎, 朱浩宇报道[8]磷酸肌酸钠治疗小儿病毒性心肌炎中的应用效果较佳, 能够明显改善患儿的临床症状, 提高患儿的治疗有效率。 (6) 桉柠蒎肠溶软胶囊为黏液溶解性祛痰药, 门诊用于急性中耳炎的治疗, 据李锦秀报道[9]桉柠蒎肠溶软胶囊治疗急性分泌性中耳炎疗效显著且安全方便有效。 (7) 其他用于皮肤科的超适应证用药:异甘草酸镁注射液用于治疗银屑病[10]取得较好疗效。西咪替丁片用于治疗慢性荨麻疹[11]。螺内酯片治疗痤疮、脂溢性皮炎、雄激素性脱发等疾病[12]。酮替芬虽文献报道[13]治疗荨麻疹有一定疗效, 但经常使用会导致心悸和颤抖等不良反应。上述有些药物的说明书批准适应证与临床实际用药情况没有直接的关系, 虽然有些药物已有相关文献报道, 但仍需进一步的研究。对于没有确切证据的适应证外用法, 因为其在该类患者中使用的安全性尚未完全建立, 疗效也不确定, 不应轻易采用。

3.1.2 改变给药途径给药:

超给药途径主要是硫酸特布他林注射液及氨溴索注射液用于雾化治疗 (表3) 。硫酸特布他林注射液说明书用于严重哮喘, 但将注射剂型改为雾化为超途径用药, 硫酸特布他林注射液不推荐雾化吸入使用, 可选择适用儿童的硫酸特布他林雾化液。盐酸氨溴索注射液雾化吸入治疗呼吸道疾病中应用非常广泛, 而说明书中用药途径为肌内注射或静脉注射。有研究表明盐酸氨溴索注射液雾化吸入具有局部用药量少、药物浓度高、起效快、吸收完全迅速、使用方便、无明显不良反应等特点[14]。但因缺少多中心随机双盲临床试验证实雾化吸入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其超途径雾化吸入给药的合理性仍有待高质量临床研究及制剂学评价进一步论证。

3.1.3 超适应人群用药:

超适应人群用药品种有注射用阿奇霉素、注射用复合辅酶、地氯雷他定 (表3) , 但此类药品说明书恰恰对儿童这类人群的用药信息相当缺乏。调查中发现儿科急诊、住院医嘱都使用注射用阿奇霉素且年龄在16岁以下, 但注射用阿奇霉素说明书指出16岁以下儿童和少年中应用的疗效与安全性尚未证实。出现此现象可能与部分医师对说明书内容了解不充分, 或因疾病的需要医师经权衡利弊后使用大环内酯类抗生素, 还有就是可能因为患儿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 而病情需要又必须使用此类抗菌药物, 才使用阿奇霉素。注射用复合辅酶说明书在儿童用药项目中写明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因此造成儿科超适应人群用药。

3.1.4 超给药剂量给药:

氨溴索注射液在微创胸外科术后、食管癌围手术期大剂量使用, 用氨溴索注射液300 mg加0.9%氯化钠注射液250 m L静脉滴注、每日2~3次使用。根据2009年我国胸外科围术期术后肺部并发症防治专家共识[15]推荐将大剂量盐酸氨溴索 (1 g/d) 用于合并高危因素患者的术前预防和术后处理。Romanini等[16]和Refai等[17]的临床研究都证实了盐酸氨溴索注射剂每日1 g在胸部手术围术期所发挥的肺保护作用及患者的良好耐受性。甲钴胺注射液明书规定每周用药3次, 临床治疗糖尿病外周神经病变每日1次或隔日1次用药[18,19]。虽然有些超用法用量见于文献报道或医师的临床用药经验, 但仍未见到循证医学的证据和尚未取得共识, 存在一定的用药风险, 应引起重视。

3.1.5 超配伍禁忌使用:

本调查发现存在20例醒脑静与氯化钾和胰岛素联合使用, 根据2009年《中药注射液临床使用基本原则》指出的“中药注射液应单独输注, 严禁与其他药物混合配伍”, 调查显示醒脑静存在配伍禁忌问题。醒脑静说明书上也说明单独使用, 不与其他药物在同一容器中混合使用。虽然目前仅有2篇文献[20,21]报道了醒脑静与胰岛素合用的研究, 但这2篇文献却存在着样本量偏小, 所以循证医学证据级别不高, 其可行性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3.2 超说明书用药可能存在的原因:

有资料显示, 我国药物治疗中超说明书用药占7.5%~40%[22], 超说明书用药现象较为普遍, 本调查分析的结果显示, 某院门急诊超说明书用药发生率为3.12%, 住院医嘱超说明书用药发生率为6.97%, 虽稍低于相关报道, 但超说明书情况仍普遍存在。造成超说明书用药的原因包括多个方面: (1) 临床医师常根据经验、文献报道用药; (2) 药品说明书提供的信息有限; (3) 药品使用说明书更新和完善滞后, 一些药品上市后生产厂家不能及时提供新的药品说明书; (4) 临床医师存在职业道德问题或受到经济利益驱使等[23]。 (5) 说明书中儿童用药信息缺乏; (6) 中药注射剂大部分由西医师使用, 未能按照中医理论辨证施药。

3.3 超说明书用药行为对策

3.3.1 处方点评, 规范用药。

每月组织处方点评小组对超说明书用药的处方进行点评, 特别是中药注射剂要按《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辩证施药。临床药师每月对临床超说明书用药的不同情况进行点评通报, 根据说明书及相关文献, 结合患者病情及用药怀况来评价其用药合理性, 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临床科室, 逐步规范临床超说明书用药行为。

3.3.2 循证医学, 审核备案。

根据广东省药学会药品未注册用法专家共识的要求[1], 当临床医师因患者病情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 临床科室应提出申请同时附上相关循证医学证据、专家共识和指南等, 填写超说明书用药备案表, 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 报医务科和药剂科备案。

3.3.3 知情应用, 评估优化。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 处方医师需将属于超说明书用药的处方或医嘱的利弊充分告知患者或家属, 由患者同意并签署广东省药学会推荐的《药品未注册用法知情同意书》, 并重新确认处方后, 给予审核通过。药剂科和医务科对超说明书用药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 对于无循证医学证据支持、不合理甚至不必要的超说明书用药应予以限制, 对于一些临床已普遍使用、循证医学证据充分, 符合特定患者治疗需求给予保留并优化。

4 结论

年检情况说明 第14篇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应对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1]

一、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简要理论分析

1.是“出庭说明情况”而不是“出庭作证”

我们知道侦查人员“作证”有两种情:一种是证明案发情况或者搜查情况等与案件事实情况有关的实体内容,另一种是证明取证过程合法性的程序内容。证人的定义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诉讼法的概念中,做出证言的人必然是证人。因此,如果侦查人员证明的是实体内容,也就是说属于案件情况的范畴,则侦查人员此时的身份符合证人的概念;反之,如果侦查人员证明的是案件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因其证明的并非是案件事实,因此其身份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证人,那么这种情况叫做“出庭说明情况”。即是说,从内容上看,证明案件事实的叫做证言,证明取证合法性的只能是出庭说明情况。

2.出庭仅限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这是由侦查人员与证人的区别使然,即侦查人员具有倾向性。从理论上来讲,侦查人员在案件的审判程序中,既非当事人,又不参与审理,属于诉讼程序上的诉讼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他应该像其它证人一样以其体验的客观事实向法庭作陈述,不倾向于控辩任何一方。但事实上,侦查人员往往与控方处于同一立场,不论在侦查取证活动中,还是在出庭提供证言时,侦查人员都会不由自主地带入自身的追诉倾向。所以,尽管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程序的了解和熟悉超过案件其他办理人员,但是鉴于其在举证中具有天然的倾向性,因此除非在只能有该侦查人员能证明的前提下,否则不宜由侦查人员进行作证。在这样情况下,在法庭无法证明侦查人员取证过程合法性的时候,侦查人员出庭证明自己取证的过程合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最有效的途径。为此,侦查人员出庭的范围应仅限定为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二、检察机关侦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

(1)犯罪主体知识层级较高,其自身就是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受国家委托行使职权,反侦查能力较高;

(2)该类犯罪活动隐蔽性极强,除了言词证据外,能够取得的直接证据相对较少;

(3)嫌疑人在法庭庭审过程中翻供的可能性较大;

(4)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理由通常为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2]。

三、贪污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如何应对出庭说明情况制度

从检察机关侦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和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中不难看出,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中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即既要求侦查人员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又要证明其所收集证据的过程的合法性。当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提出责难时,即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为避免在出庭说明情况时陷入被动局面,一方面要求侦查人员不断加强新法的学习,领会法律背后的法理。另一方面要求侦查人员在实践中严格贯彻依法办案。具体应做好如下几点:

1.严格落实和改进现有体检制度

目前法定羁押场所都要求被押人员在羁押前要进行身体健康情况的检查,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另外,办案部门还可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要求委托一个指定医生在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前、后都能到检察机关的办案区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检查,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刑讯辩解,证明办案规范。

2.及时做好证据转换,并做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1)檢察机关内部做好证据转换。即要将在检察机关办案区做的询/讯问笔录及时到法定的羁押场所内进行转换。从自由心证的角度上来讲,一份在法定的羁押场所内完成的笔录肯定比在办案区完成的证明效果要好得多,因为羁押条件就决定了侦查人员无法接触到犯罪嫌疑人。所以对于应当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当更加强化在法定羁押场所的取证。对于不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做最后一次综合讯问时应做到全程录音、录像,在不妨碍侦查的前提下,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保证人、单位领导、配偶作为证人纳入到录音、录像的过程中。这样就可以将证据从单纯的书证扩展为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的立体框架中。

(2)对纪委移送及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做好证据转换。一定要在移送到办案检察机关之前,在纪委的办案点或对应办案点先做一次比较全面的证据转换,并做好同步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

3.更加注重犯罪嫌疑人的自书材料

从办案实务上来看,犯罪嫌疑人的自书材料往往是作为讯问笔录的补充材料出现在证据中。另外,这种书证还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陈述事实经过,因整个证据均由犯罪嫌疑人自行完成,更加能够说明其自愿配合的情况。

4.督促办案人员做好办案过程记录,建立办案日志制度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法庭可以主动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如果自身能详细回忆办案的细节,就能在出庭说明时避免被动的情况出现。

参考文献:

[1]江海昌.刑法应用一本通.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4

[2]关福金.社会转型期国家公职人员犯罪侦查.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8

作者简介:

陈生辉(1983.10~),男,汉族,江西兴国人,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厦门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司法法务。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年检情况说明】相关文章:

未年检情况说明06-21

网上年检操作说明08-03

企业年检08-11

年检整改总结06-22

年检申请书05-28

企业年检报告07-30

劳动年检自查报告08-21

保单年检话术08-27

公墓年检报告范文05-30

劳动用工年检范文06-03

上一篇:培训激励方案下一篇:写西瓜的小学作文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