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2024-07-11

本年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精选8篇)

本年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第1篇

区工商局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清廉的市场秩序,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在省、市工商局领导下,坚持标本蒹治,综合治理;统筹部署,稳步推进;突出重点,解决问题;把握政策,维护大局的指导原则,认真开展好治理工作。

通过纠正在经营活动违法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竞争交易行为和查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推进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局长XX长为组长,副局长XX、XX、纪检组长XX为副组长,办公室、监察科、法制科、市管科、注册登记科、公平交易科及各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XX区工商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局公平交易科作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安排、协调、情况汇报等日常事宜。各部门共同参与,从各自职责出发,结合《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工作实际,把治理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

三、工作内容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以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及资源开发等作为治理重点领域和行业,整治不正当交易、限制竞争、非法经营等行为,严厉打击以各种名义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一)工程建设方面:重点调查处理招标代理、招标投标、工程承包、材料设备采购、资产评估等环节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查处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投标、对标的物作虚假宣传、中标后多层转包及工程建设方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土地出让方面:重点调查处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出)让中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产权交易方面:重点调查处理产权交易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定进行,查处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交易等方面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四)医药购销方面:重点调查医疗机构、经销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医药、医疗设备购销、医疗服务中的商业贿赂问题,查处:

1、不正当交易,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等商业贿赂行为;

2、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销单位中标后,向医疗机构或个人给回扣等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能反映药品、设备、耗材的真实价格的行为;

4、在药品采购中收受对方的财物,所入帐目或不入帐目冲减药品成本价的行为;

5、药品生产经营者以“宣传费”、“广告费、“学术赞助费”、“实验费”、“协作费”等名义给医疗机构回扣等行为。

(五)政府采购方面:重点治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涉及的商业贿赂问题;

(六)资源开发方面:重点调查处理国土(矿山)资源开发利用中在采矿权、探矿权出让中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措施与要求

(一)主要措施

1、依法查办案件,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公平交易科及各分局应充分运用协查联动网络机制,畅通案件线索渠道,完善落实大要案线索通报、备案制度及投诉、举报激励机制,对举报投诉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及在自身监管中发现的商业贿赂问题,认真进行排查。严格办案责任制,查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对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违规企业的惩戒力度

2、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推进企业分类监管。注册登记科及各分局应把好市场准入和退出关,对行业企业的经营动向进行及时了解和把握,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预防与规范并重,减少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3、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法制科、公平交易科等相关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对内对外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案件培训与指导工作,提高执法人员对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能力和水平。适时、及时曝光查处的商业贿赂大要案,把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营造反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与执法环境。

4、开展自查自纠。监察科及时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看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等行为,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放任、纵容、包庇商业贿赂的行为。各部门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反腐倡廉结合起来,提高思想认识,从根源上杜绝腐败现象和不良行为的发生。

(二)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按以上职责分工和要求,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2、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在法定范围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对达到追诉标准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既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又切实维护广大经营者合法权益。

3、加强协作与配合。针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等特点,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同时各部门间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力争使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4、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4月中旬,召开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会,就此项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及有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阶段:5月至10月,确定辖区内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及重点查处案件,并针对上述确定范围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作好自查自纠工作,自检自查情况于2006年7月15日前报公平交易科。

第三阶段:10月底,做好商业贿赂行政执法案件的结案工作。

5、各分局将查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及查处的案件,及时报公平交易科,并分别于2006年6月5日、11月5日上报专项工作的半年总结与全年总结材料。

本年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第2篇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卫生局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指示精神,加强对我院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案件查科、长效管理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现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贯彻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制度。

第二条 院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全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建立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例会制度。

(一)自查自纠工作例会由院治贿办负责召集并主持。并定期参加区卫生局例会。

(二)自查自纠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三)自查自纠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有关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汇报本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措施、进展和成效,案件的自查、剖析、上报和处置,提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第四条 建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卫生局治贿办汇报近期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成效。

第五条 为保证查处治理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与区卫生局、区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通报协查移送制度。

(一)商业贿赂案件通报

商业贿赂案件通报分为适时通报和及时通报。适时通报即由局治贿办适时向区级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线索、进展情况、难度及意见。及时通报即由本单位将查办的案件或案件线索及时向局治贿办报告,由局治贿办及时通报区级相关部门。

(二)商业贿赂案件协查

按照法律规定和各自职责,开展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工作。各有关科室应当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办案。案件查办科室需要其他相关科室协助配合的,各相关科室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嫌违反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等实行资源共享,相互间为办案单位查阅信息资料提供便利。

(三)商业贿赂案件移送

应当严格依法规范商业贿赂案件的移送程序,杜绝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纪代罚等现象。

本单位向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报告卫生局治贿办。

第八条 本制度由院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妇幼保健院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商业贿赂会计治理探究 第3篇

关键词:商业贿赂,会计治理,框架,措施

商业贿赂加剧社会诚信危机, 扭曲公平竞争规则, 妨碍市场机制运转, 破坏社会资源合理配置, 虚抬物价, 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遏制商业贿赂势在必行。在严打商业贿赂的同时, 更应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发生, 这方面会计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一、商业贿赂行为及其危害性分析

(一) 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

所谓商业贿赂, 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 在交易之外以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 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这里所说的“账外暗中”, 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二) 商业贿赂的危害分析

商业贿赂妨碍和扭曲公平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在商业贿赂条件下, 经营者不是通过价格、质量或售后服务等客观的效能标准去争取交易机会、吸引顾客, 而是依靠给予交易对方的职员或受托人贿赂来获取交易机会;拥有交易决定权或对交易有决定性影响的人, 也不是根据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比较来决定与谁发生交易, 从而使公平竞争机制受到严重的扭曲和破坏, 使优胜劣汰的作用无从发挥, 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商业贿赂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 增加了消费者负担。在我国, 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 建筑企业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至3%, 而其正常的费用范围仅仅在0.3%至0.5%之内。在医药行业, 推销人员一般按药价5%至15%或者更高的比例给医务人员以回扣。所有这些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 使得交易成本增加, 消费者不堪重负。购货方不重视商品质量而只看回扣是否可观的做法也给伪劣商品提供了方便。商业贿赂造成了腐朽的商风。商业贿赂为企业的经理人、采购人员以及政府官员等收受回扣、中饱私囊、贪污受贿提供了土壤, 从而使这些贪财图利之人伺机损公肥私、损人利己, 严重败坏商业风气, 污染经营环境。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 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商业贿赂影响了我国国际形象。世界银行在《世界发展报告》里指出, “腐败指数越高的国家, 经济增长率和人均收入越低”。因此, 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和国际援助机构在进行投资和贷款时, 将贪污贿赂行为列为考虑因素。《经济学人》杂志也对各国外商直接投资数据和贪污指数进行了比较, 发现贪污贿赂行为对外商直接投资有明显的负面作用。同等富裕程度的国家中, 相对“清洁”的国家所吸引的外资规模, 大于“不清洁”的国家。

二、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一) 账外开辟商业贿赂资金的主要来源

账外实施商业贿赂, 一般直接以现金支付, 账外记录不需要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 只需内部关键人员认可的白条就可以从小金库中核销, 但一般仍有内部的核销程序和必须履行的手续。这种贿赂行为比较隐秘, 直接从公开的财务凭证和账簿资料中难以发现。具体表现在:一是账外经营, 或截留收入。企业的部分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独立于财务会计的反映之外, 或将某些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收入截流到账外, 这部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对象一般是不要发票的个体经营者或居民个人消费者, 收入直接以现金结算。二是虚列费用支出项目, 将财务账的资金倒入账外小金库。企业将某些费用支出项目的金额加大, 超出应支付的部分由对方返还进入小金库。三是将收回已核销坏账的款项转入账外。企业将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应收款项从财务账上核销, 但并未放弃对该应收款项的追索权, 实际收回后直接或间接转入账外。这样一方面解决了违法违规活动的资金来源, 另一方面又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抵扣所得税。四是利用“红字冲账”法截留资金。卖方通过开红字发票, 注明以折扣、折让、优惠等名目退还买方商品或劳务价款, 直接冲减收入科目, 同时付出现金或银行存款给买方, 但不按规定向买方索要退款收据, 故意促成或放任买方不入账、入账外账或入假账。有的虽向买方开具红字发票, 并索取退款收据, 但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在发票联上故意少计金额, 买方相应在收款收据存根联和记账联少计金额。

(二) 改变商业贿赂支出用途, 使其形式要件入账合法化

商业贿赂支出必须消除任何不符合“行规”要求的隐患, 凡不能在账外处理的商业贿赂支出, 必须在账内以合法的项目消化, 其会计处理手段有:一是以人员费用报销。如施工企业将贿赂支出以加大或虚列的民工工资中记入工程成本, 造成财务核算工程成本中的人工费用高于预算数;医药等行业将回扣以虚列的销售人员的劳务费或销售提成记入销售费用 (营业费用) , 使销售费用居高不下等。二是以购货礼券形式贿赂。行贿者将资金交付商家, 商家开出购货发票的同时, 提供专门制作的购货券或购货卡, 这些购货券或购货卡最终转到受贿者的手里, 购买其所需要的物品, 行贿者拿商家提供的正规发票作为企业的费用支出。三是以提供劳务等名义将贿赂款转入贿赂对象所控制的或其关系密切的公司账户, 或以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将资金划入关联企业, 再从关联企业支付各种商业贿赂费用。四是通过关系密切的企业取得发票, 顶替贿赂支出。五是贿赂对象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消费在企业报销。贿赂双方提前达成默契, 将个人及其家庭消费在行贿企业报销, 如将购买服装等生活消费品的支出要求商家开成办公用品、消耗材料等发票。财务人员对这些费用记录不但笼统含糊, 甚至原始凭证上没有经手人签字。六是企业购置贵重资产的使用权长期归贿赂对象所有。有的行贿者直接向能给本企业带来好处的关键人员提供贵重实物礼品。这些物品的购置都有合法的发票, 一般都作为企业的资产登记了相关账户。行贿企业对这些财产仅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 实际被相关人员长期无偿占有, 而且还能以借用的名义逃避追究。七是企业为贿赂对象及其关系密切的成员提供旅游、“参观学习”的机会, 所发生的费用以差旅费、考察学习费用等名目报销。这些费用一般都是旅行社的发票, 报销费用的原始凭证上一般没有经手人签字。八是用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替代贿赂支出。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初衷是规范发票使用, 控制税源, 为特殊经营者或特殊经营业务提供方便, 但也存在较大的隐患。有的税务基层单位还通过代开发票的办法来完成税收任务, 这就为商业贿赂等违法活动支出使其形式合法化提供了方便, 许多违法支出通过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都能以合法的形式进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对于行贿者, 少量的税收支出不但能使行贿支出入账, 而且税务代开的合法的凭证还能降低所得税的支出。九是以虚报实物资产盘亏或损耗、捐赠等形式支付实物折扣折让。十是以利润分配的方式, 将贿赂资金支付给受贿方, 通过“利润分配”账户, 将资金分离出去。

三、商业贿赂会计治理框架体系构建

(一) 健全和强化内部会计控制体系

内部会计控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管理手段, 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制定、工作组织规划、程序编排以及采取恰当的措施, 来保证会计主体的财产不受损失和有效使用, 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可靠, 保证国家财经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加强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提高会计工作的透明度, 可以防止暗箱操作, 控制商业贿赂。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要覆盖到每个涉及会计工作及与各项资金收付业务相关的岗位, 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 真正做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监督, 只有这样, 才能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预防商业贿赂。为了健全企业自律机制, 构筑严密的企业内控制度体系, 应把握好以下相互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 将“产、供、销”活动全过程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制度,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控防线, 严格禁止由一人独立处理业务全过程;第二, 设立事后监督, 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 对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和周期性的检查;第三, 以稽核、审计、纪检监察为手段, 建立监督防线, 积极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基本建设管理专项审计、财务资产管理专项审计、大宗物品采购审计等, 发现和查找商业贿赂行为。

(二) 构建会计人员诚信体系

要树立会计人员的反商业贿赂意识。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如国家可以利用专业网站、杂志、媒体等宣传渠道, 加强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 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使会计人员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思想道德防线, 增强预防商业贿赂的能力;会计人员要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自觉抵制会计造假, 坚决不为商业贿赂的发生提供方便。应建立健全包括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 对其在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诚信守法、认真贯彻会计法规、准则、受奖励、受处罚等情况进行综合诚信评价, 及时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数据库, 建立会计信用档案, 加强信用轨迹跟踪。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定期对会计的信用进行公示, 实施会计人员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

(三) 构建反商业贿赂社会连动体系

强化会计监管, 要将会计监管与社会中介审计、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以及财政监督等结合起来, 构建反商业贿赂监督体系。仅依靠单位的会计人员来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的力量是有限的, 只有全体会计人员共同担负起责任, 加强沟通协调, 执行法定职责, 才能遏制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有效地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四、商业贿赂会计治理对策

(一) 完善会计法规体系

完善有关会计法规体系:一是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 大幅度提高对实施商业贿赂企业、经营者、会计人员经济处罚的力度, 使受处罚者不敢铤而走险, 以从制度上强化会计人员及各级主管人员的责任;二是规定与公司会计账目管理、审查相关的一切机构及工作人员, 对知道或应知道的商业贿赂行为不报都是构成违法或犯罪的行为;三是规定商业贿赂行为中的行贿与受贿双方主体及知情人, 只要任何一方举报, 都可以被减轻或豁免刑事及行政责任, 对于无法定义务的举报者, 可按举报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得奖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以达到有效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

(二) 广泛采用会计手段

商业贿赂的治理除了采用法律等手段进行之外, 还有一种重要的治理手段就是会计手段。由于会计是一种对各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管理活动, 其对各单位每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理性和有效性都要进行审核和控制, 以保证会计信息客观反映各单位财务上的问题。因此, 会计人员若能真正负起责任, 完全可以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审核与控制, 对收、支、付、转的全程进行监督, 一定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从商业贿赂的特征看, 商业贿赂的发生与会计密不可分。我国的《会计法》中明确规定, 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的原始凭证和经济业务, 不予受理。从业务性质上看, 商业贿赂是商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一项资金支付业务, 但这种业务是违法的, 不能以真实面目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体系, 否则就违背了《会计法》的规定。正是商业贿赂的非法性, 造成了商业贿赂的隐蔽性, 两者相辅相成。由于会计是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因此, 商业贿赂的发生与会计存在着密切关系。从会计基本职能看, 会计具有发现商业贿赂的可能性。会计具有核算和监督两大基本职能, 尽管商业贿赂具有隐蔽性, 但只要资金是从单位流出的, 会计就基本上能客观反映或发现财务会计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商业贿赂是行贿与受贿的双方面经济行为, 这就决定了商业贿赂行为发生之后, 一般至少有一方需要对商业贿赂资金进行登记, 根据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程序的要求, 即使受贿方不进行入账登记, 那么行贿方一般是要对这一非法性的资金支付行为进行记账的。当商业贿赂的资金在单位发生流入或流出时, 如果会计人员能依据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真实性、合法合理性和有效性原则对商业贿赂资金收付的业务进行审核与控制, 就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因此, 只要会计人员能严格按照会计法规的规定进行经济业务的审核与控制, 必将遏制或减少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三) 创新会计处理方法

有以下方法:一是对费用列支报销制度进一步规范。如对实报实销, 要重建严格的审查制度, 严格审查和控制化整为零、化大为小、提前或延期支付, 或改变支付性质等做法。所有费用报销都必须按真实姓名和单位列支, 限额以上支付必须通过银行办理且必须附列清单。二是对寻租关系进行会计治理。寻租寻利都最终要向个人或单位支付, 通常的方法是通过某些特定的账户再转入个人账户, 或通过个人账户之间的转移, 完成向第三方支付。这类行为的会计监督, 首先要列明对个人支付的理由, 其二是要明确对个人支付的线路, 其三是对支付的金额控制。限额以上金额必须留下相应手续, 这一点对于连环支付是最有效的监督手段。三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改变财务支出管理, 强化财政监督机制, 堵塞制度上、管理上的漏洞, 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的收支都必须通过会计核算中心账户, 在核算中心会计人员的公开监督下进行。会计核算中心通过对各单位每项收支的审核, 管理好不合理的财务支出, 使单位的财务账目、资金来源和使用去向, 都可以一目了然, 有利于从制度上杜绝腐败产生的根源。四是在财务报告中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门披露。由于商业贿赂行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难以量化, 其表内确认是相当困难的。在现行的财务报告模式下, 可以在相关披露准则中明确在何种情况下企业要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披露。如可借鉴国际商会有关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 应要求当事方在财务报告中对商业贿赂进行披露: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的罚款和处罚很严重时;遇到商业贿赂指控或确实出现了贿赂的事实, 为支付罚款或其他诉讼费用而产生巨大的资产负债时;商业贿赂行为使公司面临着其他重大经济损失或负债, 如失去政府合同或重要商务关系及与此相关的收入等。同时, 还以进一步建立一套鼓励守法经营、不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自愿对其诚信经营的行为进行声明, 并要求企业高层管理者和会计主管人员就这一声明负责, 从而允许其能够通过财务报表申明将自己与那些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区分开来。

(四) 切实加强外部监督

社会对账是一种广义的对账, 即从以内部核对为主扩大到全社会的核对。社会对账是相关的经济组织之间会计信息的核对, 其既可以是各种具体数字的核对, 也可以是行为活动的核对。社会对账的基本目标就是减少信息的不确定性, 消除虚假的会计信息, 实现信息的充分披露, 从而达到信息对称, 这就要求各个经济组织要随时进行信息的沟通。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 信息处理和传递的速度大为加快, 使信息的浏览、获取、分析不再困难。网络页面数据在互联网上的传递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新技术的应用使会计信息资源高度共享, 只要在网络内输入会计信息, 任何地点的信息使用者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在网上查询到相应的会计信息。如只要通过发票检索系统输入相应信息, 就能立刻辨别该发票的真伪以及该发票的来源地、内容等相关信息。通过发票检索, 财务人员就能判断该发票的支出是不是真实、有效的支出, 从而可以避免和预防利用发票进行的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 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作用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体作为独立的第三方, 在审计监督结果上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特征, 因此, 注册会计师审计除了传统的财务审计, 即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外, 在治理商业贿赂行为方面应有所作为。在审计过程中,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企业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给予适当关注, 针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 注册会计师应做到:一是发现企业的管理当局对自身已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及其相关支出没有向会计信息使用者通报的, 独立的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商业贿赂事实进行通报;二是发现了企业从事非法的商业贿赂活动, 注册会计师有责任查清商业贿赂活动造成的或有负债或损失, 并合理估计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三是当被审计单位的商业贿赂行为已经被相关部门发现, 并且已经支付了相关的罚款, 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其非法贿赂支出及罚款是否在财务报表中进行了恰当的披露;四是如果被审单位阻止注册会计师获得足够的证据以发现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及相关内部控制缺陷, 注册会计师应拒绝表示意见, 同时应向企业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

参考文献

[1]姜毅:《商业贿赂的会计治理》, 《对外经贸财会》2006年第8期。

[2]敬采云:《会计在反商业贿赂中的前沿作用》,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8期。

[3]蒋国发:《治理商业贿赂的会计对策》, 《国际商务财会》2008年第6期。

本年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第4篇

一、发出“三个书”

一是专门签订《治理商业贿赂责任书》。院长与各科室主任专门签订《治理商业贿赂责任书》,明确商业贿赂治理责任。《责任书》根据上级关于治理商业贿赂针对的五种行为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不允许科室和医务人员从事10个方面行为。凡有从事禁止行为者,将取消科室当年度先进科室评选;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专门发出了告诫书。医院向有业务往来的医药代表发出告诫书,告诫医药代表不准以医药回扣向医务人员搞药品促销,不准宴请和邀请医务人员外出活动考察,不准通过不正当手段了解医院药品用量情况,凡涉嫌违反上述规定者,医药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往来,产生的法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是专门发出了倡议书。向全体党员和医务工作者发出“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争做白求恩式医务工作者”倡议书,号召大家认真学习“八荣八耻”的重要内容,深刻领会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精神实质,大力弘扬白求恩“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对工作极端负责,对人民极端热枕、对技术精益求精”的精神,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医院形象,共同构建和谐满意医院!

二、把好“三个关”

一是药品进口关。调整充实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新药评审实行无记名投票形式,投票人员从药事管理委员会中随机抽取百分之三十,其他部分由医院的副高以上职称中随机抽取。每次进药不超过10只,申请科室主任必须介绍药品及陈述申请理由。二是药品使用关。严格执行抗生素分线分级使用管理制度,对药品使用管理小组查实违规使用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使用金额2-5倍处罚。加强大处方的控制及不合理用药的监管,对平均处方值前三位或单张处方值前三位的医生进行院内通报。对临床非必需用药实行限量使用,每月金额超过2万元者予以当月暂停使用。三是药品考核关。药品收入比例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方案,与科室奖金挂钩,努力降低药品在临床使用中的比重。

三、抓住三个环节

抓住人、财、物使用和管理三个环节。从完善制度建设入手,加强内部管理。加强用人制度的管理,加强基建项目和设备采购管理。凡基建项目超过2千元,必须造出预算,超过1万元的,在预算基础上确定3家以上公司进行招投标邀请主管局财务和纪检同志参加,所有基建项目实行审计结算。设备采购年初统一计划,由各科室提交论证报告表,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重大项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报卫生局审批,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行医疗收费公示制,推出单病种限价,如腹腔镜下进行胆囊切除术限价4500元。

四、搞好“三个结合”

一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弘扬白求恩精神,做白求恩式医务工作者”主题教育活动相结合。通过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在全体医务工作者中开展“争做白求恩式医务工作者”主题教育活动,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题,号召全体医务工作者从维护医学圣洁出发,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立足本职,开拓进取,文明行医、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二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相结合,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的有力抓手抓紧抓实。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惩防结合、纠建并举的工作方针,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商业贿赂问题。三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加强医院管理相结合,把治理商业贿赂纳入到业务工作中,从制度建设入手,突出机制创新,完善工作制度。规范人、财、物等各项管理权限,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材的招标、采购、管理和使用,加强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全面推进医院管理上新的台阶。

本年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第5篇

同志们:

3月29日,建设部召开了全国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电视会议,**部长、**副部长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对建设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省、市也立即召开了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电视会议,会议十分重要,任务也非常紧迫。因此,局党委决定,对贯彻这次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好全

区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建设领域也是其中之一,特别是在规划审批、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发包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资产评估、取得特许经营权等环节中,一些企业为揽项目、占市场、销材料、提高容积率、获取经营权,给予回扣或好处费,从请客、吃饭、送礼到技术服务费、顾问费、咨询费,方式越来越隐蔽,有的还以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貌似合法的形式出现。这种商业贿赂不仅发生在企事业单位之间,也出现在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给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对社会公平公正秩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去年7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就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建设部今年又专门召开了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电视会议,把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列为治理的重点之一。省委、省政府对开展好这项工作也非常重视,张高丽书记、韩寓群省长分别在省纪委七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上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建设部领导的讲话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指示精神上来,深刻认识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领导的决策部署,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把治理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集中力量,扎扎实实地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

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基本得到纠正,经营行为和行政权力基本得到规范,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基本得到完善,推进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建设管理新局面,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建设人员健康成长。当前要着力抓好的一项工作就是搞好自查自纠。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从现在开始到10月底,建设系统的规划、建管、招标、房地产、城建、公用事业等部门,要组织对所负责领域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和本部门是否存在接受商业贿赂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整个自查自纠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到4月底,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单位要广泛进行动员部署,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手段,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建设领域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纪委七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为开展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第二阶段,从5月1日至6月底,为自我检查纠正阶段。要组织督促本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存在接受商业贿赂的情况进行自查,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底数,掌握所涉及单位、人员的基本情况。自查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防止走过场。对群众反映强烈以及频繁发生商业贿赂的单位,要深入检查,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对自查出的问题,要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防范商业贿赂的规章制度不完善的,要抓紧查漏补缺。自查自纠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规划审批、工程招标投标、各类企业资质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城市设施经营权转让、产品鉴定推广等。

第三阶段,从7月1日至8月底,为集中整改阶段。各单位要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清危害,找准根源,认真进行全面整改。主管部门要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第四阶段,从9月1日至10月底,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单位要对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自查

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从严处理;对只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自查自纠流于形式的,要督促其尽快复查;复查仍不认真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区建设局将组织力量对各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各镇、街道要对整个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0月底前书面报区建设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

室。

三、健全机制,加强监管,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

治理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常抓不懈,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发生。

一是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自律机制。督促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经营、采购、销售、项目预决算等重点环节,以及管理、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监管。近期,建设局将成立“财务结算中心”,防止因商业贿赂作假账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积极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教育引导各单位坚持依法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规则,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加强对各类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坚决制止利用工作职权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行为。

二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推行审批受理和审核分离制度,规范审批流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做到行为规范、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同时,要加强审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立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把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强化监督约束、评议考核、责任追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

四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加强监督工作的宣传教育,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监督的性质、作用和要求有正确的认识,形成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氛围。要突出重点,加强对班子成员和负责资质资格审批、工程管理、规划审批、城市设施经营权转让、产品鉴定推广以及财务管理人员等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坚持廉政谈话制度,完善述职述廉制度,按规定进行任期和离任审计,不断扩大党内民主,防止不廉洁行为发生。

五是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要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招投标异议受理、举报网络和快速查处机制,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改进评标办法、评标方式,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和合理低价中标;积极推行电子标书、计算机辅助评标,实现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评标专家的行为管理,建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考核记录和评价体系;加快交易中心软硬件建设,规范服务行为,适应专业工程项目进场交易的需要;拓宽交易中心的服务范围,将交易活动逐步扩大到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要继续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行为发生。贯彻落实行贿档案查询制度,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企业按规定采取市场清出等惩戒措施。

六是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今年年内,成立“岚山区建筑业管理网站”,健全工程项目、工程建设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数据库,各管理机构对企业和人员的处罚情况要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网上公开发布。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的评价标准,制定相应的信用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建立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将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相结合,形成诚信得益、失信受损的市场环境。

七是积极推进建设体制改革。积极培育发展专业化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市场,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资质的企业,在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项目管理服务,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引入市场机制,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市场。推进建设行业社团管理体制改革,制定行规、行约及行业标准等,加强对企业等会员行为的约束。

四、切实加强对治理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

治理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治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一是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区建设局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由我任组长,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宋光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崔华波和姚久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有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局人事科,吕仕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街道建环委和单位、企业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要把治理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与政治经济社会工作统盘考虑,同时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市政公用市场秩序等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是把握政策,加强指导。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现象十分复杂,手段和形式多种多样,隐蔽性很强。各单位要准确把握处理具体问题的政策界限,既要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又要正确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既要坚决治理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又要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深入开展调研,加强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深入分析其滋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在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具体的思路和对策,逐步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治理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推动治理工作不断深入。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建环委都要加强对本地区治理所管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要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努力取得治理工作的实际成效。区建设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建议当地党委、政府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是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各镇、街道建环委和各单位要与检察、监察、司法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严肃查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交易等经营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对建设系统内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

同志们,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是一项重大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我们一定要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扎实工作,坚决遏制建设系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本年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第6篇

方案》明确了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和要求。三是在局机关全体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会议上进行宣传动员,我局7月20日对区7月19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精神在全系统中层以上干部会议上进行了再动员。要求各单位一定要加强学习、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宣传工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在自查自纠中要抓紧、抓实、抓细、按照局实施方案的时间要求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我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具体开展情况:

一、成立组织、宣传动员,按照各级的部置要求我局下属企业相应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在党员干部职工会议上进行了宣传发动,利用墙报、标语和印发琅琊区商务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原则和重点进行下发和张贴,广泛进行宣传动员。

二、积极主动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局系统从7月份起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以商品购销环节为重点,以核查成本为关键,对2001年以来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商品购销等情况进行自查。由于我局自2001年以来企业由经营形转变为管理形,我局根据自身的特点重点自查国有集体资产处置,租赁经营招投标,基建维修改造招投标,机关行政职能管理,市场规范运作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阶段我局对部分企业进行了财务内审,和租赁合同及资产处置相关手续进行了梳理。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2001年至2002年期间有少数企业在资产处置和维修改造方面,存在着不规范行为。我局要求各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讲求策略,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各单位要认真整改。同时我们明确提出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和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严把市场准入关和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堵住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最近来我局申报直销店的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九极日用品保健有限公司等几家企业市场准入的审批,严格按规定要求和相关程序给予批准。真正体现了公开公平、阳光透明的原则。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和清理,我局近期配合公安、工商部门对非法传和劣质奶粉以及生猪上市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假劣商品进行了清理,规范了市场秩序,维护了公平竞争。

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主要宣传商务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和行业组织的法纪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倡导公平竞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按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把握好自查自纠,依法查处案件和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三个环节。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做到整改内容、措施、时间、责任到人,能马上整改的立即整改,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三、做好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工作,要认真对待自查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运用各种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发现商业贿赂问题和线索,动员群众和企业内部人员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协助纪检监察,公安、工商、检察等系统办好商业贿赂案件。

四、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大力开展“阳光政务”,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和制约力度,抓好系统内效能和作风建设,强化队伍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挥自律和监管作用、预防商业贿赂的产生。

五、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量、资产处置、基建维修改造、网点的租赁经营等工作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整治,建立打击商业欺诈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区商务局

治理商业贿赂总结 第7篇

一、2009年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扎实深入

省水电集团领导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认识高度统一,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摆在了重要位置,切实加强了组织领导。

一是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在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志远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罗毅任副组长。其余集团高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董事、工会主席兼集团重点工程办公室主任曾勇任办公室主任。明确由集团重点办、党群工作部、审计监察部承办具体工作,公布了举报电话。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相关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为集团扎实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认真学习,思想统一。集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集团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点》,召开了动员大会,集团机关全体人员、各子公司、控(参)股主要领导共计56人参加会议。会议再次广泛宣传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求一定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重大决策的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上来,不懈怠、不松劲,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三是周密部署,明确任务。集团组织认真学习了电监办的《2009工作要点》,并结合公司的实际,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安排,要求集团各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确定重点内容、工作范围和要求。要加强领导,深入扎实,切实结合实际,开展工作,防止走过场。

四是扎实工作,认真清理。集团在进行专题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后,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集团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集团自身实际,突出了电力企业的治理重点,明确了各阶段工作目标和任务,对所属公司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和安排。要求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对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在清理工作中,集团本部共下发信息简报2期,召开各类座谈会4次,提出整改意见7条。

(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开展情况

(一)集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范围是:1.扩大内需工程和农网完善工程建设(包括立项、招投标、工程管理);2.设备、物资采购;3.企业重组资产认定、管控;4.供电营销、服务;

5.电力调度、电费收缴结算;6.其他工程建设。

(二)查找的主要问题是:1.集团及所属企业领导及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2.有无在工作中索贿受贿的行为;3.有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职责,甚至放任、纵容、包庇的行为;4.监管手段、方法和制度存在缺陷或不足。

(三)清理的重点:招投标、重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招标的方式、概算、中标价比选、资格预审、招标、评标、中标情况;设备物质采购、工程建设以及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执行运用规章制度等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预算投入省水电集团扩大内需项目中的地方电网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实施规范,集团组织力量,深入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实施的扩大内需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组重点对投资计划实施、专项工程资金拨付和管理、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特别是工程进展情况等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清理、检查。从检

查的情况来看,各公司专项资金到位情况较好,能严格执行“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坚持分项目单独设账、专项核算、专人管理,无挪用、挤占、置换等情况;工程建设项目、设备、物资采购能严格依法对外公开招标;在工程建设管理上,能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的“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项目监理、监督实施到位;能加强安全管理,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责任事故;各项统计、报表报送及时、准确;工程档案管理基本有序。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能认真履行职责,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管理到位,措施有力,工程项目实施规范、有序;没有发现任何贪污、挪用、挤占、私分等情况和过程建设上的违纪、违规、违法现象。

同时,检查组也发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公司工程实施进度相对滞后,一些工程项目财务账务^***不太规范,一些用专项资金购买的物资的管理有待加强,一些公司二期农网完善竣工决算不及时,有的公司工程档案管理有待加强等等。检查组对这些问题,及时的同该公司领导和相关人员交换了意见,提出了整改要求,要求必须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集团公司。

通过专项检查,对集团所属各公司认真抓好扩大内需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加强工程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对保证中央扩大内需资金的使用规范、有效和产生效益,起到重要的监督和督察作用。

(三)健全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方面的情况

集团公司在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上下了很大功夫,相继制订出台了《省水电集团农村电网完善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省水电集团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省水电集团城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各控(参)股公司相继制订出台相应规定,强化服务职能,规范重点岗位人员的行为,健全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四)主要的体会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大任务,集团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规范企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

在自查自纠工作中,集团建立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做到“六个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部署到位、责任明确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督促落实到位。同时,办公室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督查,掌握工作进展和实际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对进展滞后的部门进行重点帮助,限期完成。

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使集团广大干部员工普遍受到了教育,提高了认识,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2010年工作计划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2010年,我们将继续抓好此项工作,促进集团健康和谐有序发展,为地方电力企业产权改革的全面推进和集团的发展壮大打好基础。

(一)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范围。

治理、整顿的重点范围是:一方面要对本企业发生的各类商业贿赂问题开展治理、整顿;另一方面要结合“效益管理年”,对经营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治理、整顿。

查纠的重点领域:“工程建设、资产管理、物资采购、供电服务”四个领域。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完善 第8篇

1 刑事法律完善

1.1 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我国现行刑法对行贿罪的主体未加以限制。但是刑法中受贿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这导致了无法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根据我国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实际要求,结合外国有益经验,在立法上应对商业贿赂犯罪中受贿罪主体范围予以拓宽,《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但这尚不足以涵盖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主体范围。世界上不少国家还将为社会提供公正信息的学者、裁判等界定为非利害关系;另外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也可为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这些都值得我国刑事立法借鉴。

1.2 调整犯罪客观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贿赂”仅限于财物。从已经曝光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可以发现当前商业贿赂的形式越来越隐蔽,已从简单的送金钱、财物发展到提供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旅游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以及安排子女出国,甚至提供性贿赂。在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对商业贿赂的内容的界定十分宽泛,不局限于财物,而是把作为交换的利益好处都算做贿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将贿赂界定为任何有价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贿赂界定为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既包括有形的好处,也包括无形的好处。我国《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商业贿赂中的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规定比较合理。因此,我国应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结合《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将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对象规定为不正当好处。同时《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足以构成贿赂犯罪。只要向公职人员实施了行贿行为以使其作为或不作为,不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正当还是不正当,都成立行贿罪。因此有必要取消我国商业贿赂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要件以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要件。

1.3 加大对商业贿赂犯罪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行贿和受贿不仅不同罪不同罚,而且在待遇上也极其不对称。处罚力度偏轻很大程度上是导致跨国公司在中国铤而走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美国,如果通过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那么在处罚商业贿赂时,经济处罚可能高达100分;在中国,如果商业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接受到的经济处罚可能只有1分。目前中国针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数额太小,如果采用美国的超过利润10倍或者更高的经济处罚措施,将对中国的行贿者产生巨大的震慑力。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或并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提高处罚幅度,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这样使行贿者在行贿时,会权衡一下行贿的经济成本和获取利益,如果得不偿失,行贿者最终可能会在10倍于利润的经济处罚前放弃行贿的打算。

此外,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应当同等打击。在犯罪学上,行贿和受贿是一种对应或者对合关系,即俗称的“一对一”关系,有行贿必有受贿,而受贿则需有人行贿。在我国,实践中常见受贿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行贿人却鲜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很多国家基于对贿赂犯罪性质的认识,将行贿受贿同罪同罚,甚至也有将行贿称为“积极腐败”而将受贿叫做“消极腐败”的。美国有关贿赂犯罪的联邦立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是在法定刑上不区分行贿和受贿,两者一样处罚。作为专门惩治美国公司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犯罪的《反海外腐败法》更是体现了对行贿行为的严惩。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有效地预防犯罪,在严惩受贿犯罪的同时,也不能轻纵行贿犯罪。

2 行政法律完善

在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法律方面,《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都有禁止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和受贿的规定。此外,国务院一些职能部门还制定了禁止贿赂行为的大量廉政纪律性规范,如国家计委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的《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持廉洁的通知》等。这些行政法律对治理商业贿赂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商业贿赂行为行政主体并未历尽。另外,我国商业贿赂行政责任仅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两种,形式过于单一。因此,国务院以及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政府主管部门,都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本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行政责任。同时,可适当借鉴国外有关法律规定,增加资质罚等责任形式,如禁止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政府采购、撤销行为人从事相关行业的行政许可、适当予以提高罚款数额等。

3 经济法律完善

改革开放之初,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1年,全国人大颁布了包含禁止商业贿赂的《经济合同法》;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严禁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证券法》等经济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做了规定。在目前涉及商业贿赂的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比较笼统,而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这些都限制了立法在遏制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所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根据现实情况明确行贿主体、受贿主体、行贿手段、过错责任,规范查处商业贿赂的部门责任、法律程序,强化法律惩处力度,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上一篇:可爱的校园之“雪”中校园作文下一篇:卫生院个人医德档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