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2024-07-09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精选6篇)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第1篇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审批收费:不收费。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分受理、审核、复核、审定、告知五个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申办人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

3、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安全评价报告;

5、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

(二)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本岗位责任人员:监督管理一处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即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转入审核程序。

(五)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标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规定条件。

(二)本岗位责任人员:监督管理一处审核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必要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行政审批表》转入复核程序;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入告知程序。

(四)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复核

(一)标准:同受理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监督管理一处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审核人员的审核进行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行政审批表》转入审定程序;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行政审批表》中注明理由,转入告知程序。

(四)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复核人员的复核进行审定。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入告知程序;

不符合标准的,在《行政审批表》中注明理由,转入告知程序。

(四)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一)本岗位责任人:监督管理一处受理人员。

(二)工作标准:

1、及时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准确;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签发《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合格书》;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填制《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时限:2个工作日。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第2篇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显政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

(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 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六)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和竣工验收申请表等样式,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第3篇

1 避险硐室的避险人数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路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9条规定: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矿井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 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 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 临时避难硐室和移动救生舱的备用系数比低于1.1, 该文件第18条规定: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而部分煤矿的《安全专篇》计算的矿井或采区下井最大人数超过100人, 显然, 对下井最大人数超过100人的独立矿井或独立采区只设计一个永久避险硐室是不能满足要求的。

2 单向排气管的设计

现场验收中发现, 避险生存室内单向排气管的设计及安装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单向排气管跨过过渡室到硐室外部 (图2-2-1) ;第二种是单排气管只通过过渡室 (图2-2-2) 。如下图所示:

《暂行规定》第18条有:防护密闭门上设置观察窗, 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 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以上规定明确了过渡室和生存室内均要设置单向排气管, 但未明确生存室内的单向排气管应通往外部。

《通知》第五项第1条:在设定工作状态下紧急避险设施内部气压应当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帕, 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紧急避险硐室的过渡室和生存室均属于紧急避险设施, 因此, 过渡室和生存室内部气压应当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Pa, 而设置的排气管就是用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的装置。如果按上图的方式设计安装单向排气管, 显然不能使生存室的气压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Pa的要求。

3 压缩空气幕和压缩喷淋装置

《暂行规定》第18条有: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 同时《暂行规定》在第5条明确:井下紧急避险设施能抵御高温烟气, 隔绝有毒有害气体。根据这两个方面说明, 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设置的作用是过滤降温除湿。过滤降温除湿系统是对避险人员在进入紧急避难硐室后造成对避险人员的二次伤害。

压缩空气幕的主要功能是将压缩空气钢瓶中的压缩空气通过喷气气幕释放大量的气流将有毒有害气体驱之门外, 尽量避免有毒有害气体随着避险人员的进入而带入避难硐室内。

压气喷淋装置的主要功能是利用压缩空气与水的摩擦, 产生非常均匀和细密的喷雾, 以消除随避险人员进入而带入过渡室内的悬浮的烟尘, 避免其进入生存室内。

因此压缩空气幕应设计在防护密闭门的门框周围, 使有气压的空气幕覆盖防护密闭门的全断面, 防止有毒有害气体进入过渡室, 二喷淋装置的作用就是抵御高温压气。笔者认为:此装置应设置在防护密闭门的上方, 不但有气压, 而且要有水, 通过气压将水生成水雾, 达到降温除烟的目的。

在实际建设过程中, 部分煤矿的紧急避险系统的空气幕未覆盖防护密闭门的全断面, 喷淋装置不是安装在防护密闭门的上方, 而是安装到密闭门的上方或是安装在过渡室的中间位置, 喷淋装置只有压气而无水雾。这些问题都不符合标准和要求。

4 总结

笔者通过对煤矿永久避难设施有关要求和标准的学习, 结合现场验收发现, 有关设计部门和煤矿安装单位对标准和要求的理解上还存在一定的误区, 针对较为普遍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给出合理的设计方案, 具体如下:

(1) 独立矿井或独立采区最多下井人数超过100人时, 应根据下井人数设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永久避难硐室。

(2) 永久避难硐室的生存室内单向排气管必须直接排气到硐室的外部。

(3) 压缩空气幕必须安设在防护密闭门门框周围, 压气必须覆盖全断面, 压气喷淋装置应设置在防护密闭门上方, 并能形成水雾。

摘要:针对煤矿永久避难设施设计及建设中存在的几个较为共性的问题, 以国家对煤矿永久避难设施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依据进行分析和探讨, 提出合理的设计及建设方案, 对规范煤矿永久避难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煤矿,避难设施,设计,探讨

参考文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第4篇

关键词 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 存在问题 分析 建议

中图分类号:TD79 文献标识码:A

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是矿山企业一项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具有动态性、长效性。早在80年代初期,全国地方煤炭系统在本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推行了煤矿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国范围内地方煤炭企业事故率明显下降,这说明标准化建设对保障煤炭安全生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至今煤炭行业标准建设工作为省级以上煤炭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准入企业从事生产条件之一,由此可见开展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近些年随着我国非煤矿山上的迅速发展,相对的矿山安全事故也在不断上升,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控制治理措施,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随着非煤矿山的快速发展,非标准生产和无序开采导致的安全事故频出不断。直到2006年11月国家出台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从而非煤矿山企业进入安全标准管理轨道上来。但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各级安监部门监督体制仍然跟不上发展的需求,国务院在2010年出台23号文件,指出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实现达标,没有达标的暂扣两证和整改,整改后仍然未达标的建议地方政府关闭。2011年国家安监总局出台104号文件,提出标准化建设思路和目标,到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达到三级标准化水平,2015年底前大中型非煤矿山达到二级标准化水平。由此可见国家把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到重要程度来抓。笔者参加本地区多家金属非金属矿山标准化验收工作,现就矿山标准化建设软件、硬件两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1标准化建设软件方面

软件资料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纸质版东西,是标准化建设活动一系列内容的记载,又是安全生产活动指导、反馈和保障性资料,包含企业相关规章制度、规程、各类表单等。

1.1存在的问题

(1)内容文题不符,未进行深度分解。主要体现在内容脱离实际,缺少手段和措施。如第一元素安全生方针执行“是否有由最高管理者签发的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对这一问题缺乏必要的理解,首先最“高管理者签发”“文件化”,很多矿山最高管理者签发了但没有形成文件,有的形成文件但最高管理者没有签发。再比如安全目标,有的矿山比较单一,只规定无重伤、零死亡目标,缺少培训、设备实施、隐患整改、职业健康等目标。还有的矿山目标不明确,没有量化。

(2)缺乏系统资料管理。文件资料未进行分类、无编号、无日期、无保存归档单位、无定期更新等。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陈旧,与实际已经不相符,缺乏收回报废更新。

(3)资质单位评审报告提交后,未进行问题的持续改进。有的矿山进行完标准化评审就算告一段落,对评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没有进一步制定措施。

1.2解决措施

标准化14个元素分为若干子元素,每个子元素又有很多问题,软件应当从每个问题中逆行对应进行建立。同时深刻理解每个问题所涵盖的内容意义,根据内容意义建立健全与其相对应的管理资料。如第五个元员工教育培训,要建立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培训大纲、培训内容、学时保障一整套文件。同时不能局限于一般的三级培训,对法律法规、应急逃生、风险识别、事故报告也进行培训。

建立标准化持续改进制度并予以跟踪。

2标准化建设硬件方面

矿山硬件是对设计、规程的具体体现,是设计与规程的有机结合。标准化硬件建设涉及内容广泛,其验收标准主要依据安全规程,是对安全规程条款的详细分解。对具体实际而言主要体现在作业现场、设备实施、生产工艺、风险管理、应急管理、安全投入、检查等方面。

2.1存在的问题

(1)作业现场方面,主要体现标志、标识、警示不清楚,未注明应对各类灾害的逃生办法和路线,作业现场距安全出口距离没标出。

(2)设备实施方面,保护不全、缺少防护、隔离等设施,淘汰设备不能及时更新,新设备在使用时没有风险管理。尤其地下矿山缺少有效的通风设施,通风系统段短路,多数靠自然通风,局部积存污浊空气。

(3)生产工艺落后,与规程及设计存在差异,应急变化、处理突发事件管理未及时更新,没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作业规程不符合实际。

(4)风险管理方面主要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对本矿山在用关键设备和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对周边环境和已经采过的空区存在危险否不清楚,缺乏检测评价。

(5)应急管理面窄,没有全面展开,很多矿山注重于火灾、水灾的演练,缺乏诸如竖井坠罐、井下窒息、地压灾害等演练。有的矿山进行桌面演练,员工理解不深,缺乏实际能力。有的演练没有专职救护队和社会政府结构参加,实效不能印证。

(6)安全投入不足,财务未建立投入台账,安全费没有使用记录。

(7)检查内容不明确,检查周期和线路不清,例行检查与巡回检查没有分开,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层次混淆。

(8)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现场缺乏足够的卫生应急箱和应急措施,员工在上岗、离岗、换岗没有进行体检或体检人数不足,对体检资料缺乏分析。

2.2解决措施

矿山标准化硬件管理是一个动态性,但在一定时期内会保持相对稳定,矿山与矿山之间存在差异。同一个矿山在不同时间阶段又存在差异,而且随着矿山的开采,差异性越来越明显,要想解决标准化硬件存在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入手:

(1)提高对安全标准化的认识,是解决矿山标准化硬件途径之一,只有认识到位,思想才能到位,思想到位,行动才能到位。

(2)注重标准化建设中的资金投入,只有足额资金投入及时到位,才能解决标准化建设中的一些硬件设施。

(3)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标准化建设不是一个人的事情,是全员参与,只有全员参与,提高整体素质,标准化工作才能做得更好。

(4)不断寻求创新提高标准化水平。创新包括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知识创新。

3结论

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是矿山企业推动安全发展,提高安全保障,创造社会和谐的基础管理工作,也是矿山企业加强技术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正确认识和分析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找出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做到持续改进,从而更好地实现安全生产,为社会创造效益。

参考文献

[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AQ2007.1-2006[S].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第5篇

颁布日期:20041228 实施日期:20050201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

(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 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六)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第四章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和竣工验收申请表等样式,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第6篇

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程序(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2-6 14:35:1发布单位:安监一处

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程序(暂行)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程序(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一月十五日

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审查审批程序(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审查审批质量,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审批,适用本程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程序。

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包括非煤矿矿山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选厂、尾矿库、电厂灰渣库、赤泥库的建设项目,闭库和闭库后的回收利用。

第四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一式4份);

(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5,一式4份);

(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表(一式4份);

(四)立项证明材料(审批、核准、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

(五)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一式5份)。

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工会依法参加。审查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聘请5-7名专家组成审查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或未按规定备案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地下开采矿山和原矿生产能力5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开采矿山必须由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设施设计原则及措施未落实的;

(四)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五)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六)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七)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不含设计单位修改设计说明书和《安全专篇》的时间)。经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四章

验收评价和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评价。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应当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且不能由预评价单位承担。

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只能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

第十六条 为方便企业办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减轻企业负担,对应当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将安全生产许可证评价内容纳入到安全验收评价中(可称“验收综合评价”)。验收综合评价可作为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的结果负责。(验收评价报告审查主要资料及内容见附件3)

(四)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许可证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不含项目建设单位补正申请材料时间)。经审查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工作按属地监管原则,由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负责施工期间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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