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

2024-07-11

食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精选6篇)

食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 第1篇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目的: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食品生产者如果不能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出厂后出现问题,食品生产企业即使召回食品,也会对其声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查验出厂食品,更是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合格、安全。

通过查验出厂检验记录,第一,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或发现虽有检验合格证,但安全状况明显有问题的食品,防止将不合格食品作为合格食品上市销售,损害公众身体健康;第二,出厂检验并记录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当发现食品出现问题时,通过查找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可以迅速找到是哪些购货者购买了该批食品,有利于实施食品召回;第三,食品生产者日后如果与购货者因为食品安全、质量等发生法律纠纷,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是重要证据。

2、职责:

质管科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

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

3、工作程序:

(1)最终产品的检验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客户口重要手段,必须严格按产品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2)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3)与最终产品相关的检验未完成或未通过时,不能进行产品的最终检验。

(4)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用户和第三方一起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后才能发货。

(5)当某些检验和试验项目本单位不能进行时,由质管科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

(6)每次检验,质量检验员都应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能准确地反映出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

(7)质量检验员应得到质量负责人的授权,并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实施质量检验。

4、出厂检验记录:

出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验员、检验人等。

5、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6、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7、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8、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9、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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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求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应急准备和预防

1、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2、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4、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食品仓库卫生岗位责任制

一、食品贮存方法:

1、低温贮存(1)冷藏贮存:0℃至—10℃条件下贮存(2)冷冻贮存:0℃至—29℃条件下贮存

2、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1)清洁卫生(2)通风干燥(3)无鼠害

二、食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

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昆虫。

4、高温冷库温度控制在4℃—0℃。低温冷库温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食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和有异味的食品。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镯。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打喷嚏。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加工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本单位所有员工必须自觉遵守。

第二条

本单位对购进的农产品、原料稻谷、大米等进行索证和进货验收登记。

第三条

按以下原则对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行索证:

(一)索取进货单位证明,以及相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购货凭证(发票、收据、供货清单等)。

(二)从生产企业批量采购成品时,应索取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同批次食品检验合格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采购编织袋等包装物原辅材料时,必须索取销售单位购物凭证。

(四)从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时,索取供货商的许可证等证照资质证明,并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第四条

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质量合格,包装完整,标识齐全;不采购、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禁止采购、使用的食品原辅材料。

第五条

采购的食品及原辅材料入库前进行验收,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进行台帐记录。从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并签订采购供应合同的,留存每笔供货清单,不再重新登记台帐。

第六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及原辅材料实行退货或销毁处理并做好登记。

第七条

进货台帐和索证资料不得涂改、伪造,保存一年。第八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购进的食品及原辅材料卫生安全负总责;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查验供应商、生产商的证照等资质条件,检查每批食品及原辅材料的索证资料、感官质量及包装标识,做好进货验收和台帐登记;对不合格食品及原辅材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采购员负责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对采购的食品及原辅材料质量进行初次把关并做好索证工作;库管员对购进的食品及原辅材料质量进行二次把关,对不合格的不予以入库,对已入库的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报告。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本单位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1)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2)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安全食品。

3、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4、由厂质管科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单位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5、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单位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6、生产车间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7、对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8、生产车间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内容。

9、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当配合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10、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11、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12、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13、厂质管科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14、任何部门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公司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食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 第2篇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保证公司产品的质量安全性,保证出厂产品质量,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

2、职责

2.1品控部化验室负责出厂产品的质量检验。

2.2生产部成品库负责入库产品的质量、数量的验收和出厂产品的记录管理。

3、产品出厂检验及记录

3.1质量管理部必须按照QS3408 1801 0281、QS3408 1701 0033、QS3408 1702 0023、QS3408 0303 0020、QS3408 1601 0157等国家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并符合以下规定:

(1)化验室具备食品分装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依法经检定合格或校准,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完好、齐备并在有效期内;

(2)化验室检验人员须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3.2质量管理部化验室对公司出厂的每批产品进行出厂质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与所执行标准规定的相关检验项目一致;有关质量安全指标委托安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每年进行不低于两次的质量检验。

3..3每一次检验出厂产品质量检验,质量检验员都应做好检验记录,记录及时、完整、清晰,并能准确的反映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质量管理部化验室保存好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出厂检验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检验员等。

3.4质量管理部化验完成后及时报出检验结果。如产品判定为合格,生产部成品库库管员方可办理产品出入库手续,如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4、产品出厂记录

4.1成品库管员按照《成品库管理制度》对成品进行外观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对酒的状态(待检、合格、不合格、超期)进行标识。

4.2生产部库管员严格按照营销部开具的提货单上的品种、数量进行发货。

4.3生产部库管员按规定在产品出库记录上记录购货者名称、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车间、出库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 第3篇

1 风机盘管机组的“启动和运转试验”出厂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GB/T19232-2003《风机盘管机组》“启动和运转试验”出厂检验有关条款规定(方框内为标准中的原文,下同):

风机盘管作为制冷设备的末端产品,具有需求量大,生产批量较大的特点,现在年产已达数百万台。上海某企业年产30万台风机盘管机组,每天风机盘管的生产量约为1,500台,2条生产线,每天每条线约生产750台。深圳某企业年产约17万台,每天风机盘管的生产量约为850台,2条生产线,每天每条线约生产425台。生产的节拍都是每台不到1分钟。按照GB/T19232-2003标准对出厂检验的要求,启动运转至少是10分钟,不算接线和其他检验项目,不计工人休息时间,每条生产线8小时只能出48台。企业实际的做法大多是按秒来计各检验项目,启动运转试验10到60秒。建议标准将出厂检验的10分钟启动运转时间更改为30秒,而在抽样检验时进行10分钟或更长时间的启动运转试验。这样既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也能有效控制产品质量,企业也不需要在接受生产许可证审查或证后监管时,弄虚作假来应付检查。

2 食品冷柜产品的“冷却速度”出厂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JB/T7244-1994《食品冷柜》“冷却速度”出厂检验项目有关条款规定:

家用电冰箱生产企业,一般不按500L容积来区分产品,都统称为电冰箱。如家用的立式对开门500L以上产品,企业也称之为电冰箱。冷柜生产企业一般也不按容积来区分产品,而统称产品为冷柜。有效容积在500L以上的电冰箱或冷柜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执行JB/T7244-1994标准。目前,我国电冰箱年产能力已达9,000万台以上,冷柜年产能力已达2,000万台以上。

某上市公司每天可生产数千台到万台冰箱,年产300万台冰箱,500L以上产品为17万台。500L以上产品为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除了市场需求原因,执行JB/T7244-1994标准,按该标准进行冷却速度出厂检验,也严重制约企业的500L以上产品生产能力。冰箱或冷柜产品是技术成熟度高,可靠性较高的产品,冷却速度完全可以作为抽样检验项目来验证产品质量。

如果按照JB/T7244-1994,首先要放置至少6小时,食品冷柜的各个间室的瞬时温度都达到标准的规定值,则还需要2~3.5小时。这对于目前大批量生产极其矛盾。企业按该标准生产检验是不现实的。

企业实际的做法,一般是通过试验做出降温曲线,确定在30分钟后冷柜可降到的温度范围。出厂检验时,如果冷柜在30分钟降温后测得的温度达到该温度范围,即判定合格。为了不影响生产的节拍,企业需要建造可以让冷柜在其中能够循环走上30分钟的检测线及商检房。而单条生产线的这种商检房就需要占1,0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部分。也有公司使用压缩机排气管出口温度来等效冷却速度检验的。以上两种等效方法,企业均通过实验数据并使用六西格玛工具得到正态性的验证,证明可以用来等效JB/T7244-1994中的冷却速度检验。

JB/T7244-1994已历经二十多年,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尽快修订。

3 汽车用空调器产品的“密封性能”、“运转”出厂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GB/T21361-2008《汽车用空调器》“密封性能”、“运转”出厂检验项目有关条款的规定:

我们知道,空调由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膨胀阀等组成。汽车空调用压缩机由专业压缩机工厂制造,膨胀阀由专业的制冷阀工厂制造,所谓的汽车用空调器生产企业,实际上只生产蒸发器总成、冷凝器总成。很少有真正意义上的空调作为产品出厂的,一般到汽车制造厂才组成空调和灌注制冷剂。为规避风险,汽车制造企业一般要求蒸发器或冷凝器总成的制造企业申领生产许可证。那么,对于蒸发器或冷凝器总成的制造企业来说,进行空调器的“密封性能”、空调器的“运转”就无从说起。如果蒸发器或冷凝器总成的制造企业,实施了这两项出厂检验,汽车制造企业还不愿接收这样安装运转后的部件。实际上,汽车制造企业是汽车用空调器生产企业,由汽车制造企业来取得生产许可证才是合理的。当然这不是本文探讨的范畴。按目前的现状来说,建议是将空调的“密封性能”“运转”出厂检验项目,更改为抽样检验项目,蒸发器和冷凝器的密封性能作为出厂前的检验项目。

4 机房空调的“制冷系统密封性”、“运转”出厂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GB/T19413-2010《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系统密封性”“运转”出厂检验项目有关条款规定:

据了解,机房空调生产企业在工厂内是将室内机、室外机分别制造完成,然后在机房安装时才将室内机和室外机连接,进行抽真空,根据现场连接管路的长度计算出需要的冷媒量,在现场充注冷媒和卤素检漏。机房空调是要求24小时不间断工作的,以确保机房设备的正常运行,因此,机房空调是可靠性要求极高的产品。实际上机房空调产品的上市,企业均要做严苛的定型试验,确保产品的稳定可靠。根据该产品可靠性高的特点,建议将“制冷系统密封性”“运转”出厂检验项目,更改为允许在安装现场条件下实施或转为抽样检验项目。

5 汽车空调用制冷压缩机的“密封性能”出厂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GB/T21360-2008《汽车空调用制冷压缩机》“密封性能”出厂检验项目有关条款规定:

汽车空调用制冷压缩机企业大多使用更为有效的氦气检漏,但氦气检漏在GB/T21360-2008《汽车空调用制冷压缩机》中并未提及,即使用氦气检漏就是不符合标准规定。翅片式换热器产品标准由原来的JB/T7659.5-1995修订为JB/T7659.4-2013后,就将原来的用气压试验检漏更改为密封性试验,并提供了三种密封性试验方法供选择:水检漏、卤素检漏、氦检漏。所以也建议汽车空调用制冷压缩机的“密封性能”出厂检验项目,提供多种检漏方法,企业可根据情况,从中选择一种方法来实施“密封性能”的检验。

通过以上5种制冷设备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是由于某些标准陈旧,标准实施时是小而全的生产,如今市场需求和生产批量剧增、生产模式转变为专业协作的生产模式,造成标准的不适应;另一方面是技术的进步,有更为先进高效的检测手段,而这样的检验方法在标准中没有体现;再者,随着产品的成熟度、可靠性的大幅提高,有些检验项目已经不需要作为出厂检验项目每台检验,而作为抽样检验项目更为科学。作为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制冷设备产品,如果产品执行的标准能够修订得更为合理科学,必将有利于产品质量的有效控制、企业生产的合规性,以及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T19232-2003风机盘管机组[S].2003.

[2]机械工业部.JB/T7244-1994食品冷柜[S].1994.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T21361-2008汽车用空调器[S].2008.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T19413-2010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S].2010.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T21360-2008汽车空调用制冷压缩机[S].2008.

[6]机械工业部.JB/T7659.5-1995氟利昂制冷装置用翅片式换热器[S].1995.

食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 第4篇

关键词:食品 出厂 检验 问题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06-0063-02

國家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这也是国家确保舌尖上的安全的主要明确的举措,依照国家的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必须贯彻落实出厂检验制度,把不合格、不安全的产品堵在厂门内,以保证出厂产品的安全合格。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大多数食品生产加工出厂检验方面还存在着一定问题。

1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出产厂要执行批批检验制度,以确保批批产品质量的安全合格。从我们目前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分析,要落实食品生厂加工企业对出厂食品进行批批检验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要求企业按照相关QS认证要求,在具备检验能力的前提下,对出厂产品实行批批自行检验;而是对检测设备和能力达不到出厂自检要求的企业要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出厂产品进行代检;三是由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进入市场的食品进行质量抽检。从实际来看,三种方式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问题。

一是部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出厂检验形同虚设,缺人员、缺设备、少场地、没经费,加上大多企业检验环境难以达到技术要求,企业大多难以承担批批检验的质量监控责任,同时企业的主管领导认识不到位,只是忙于追求经济效益,片面降低费用成本,出厂的批批检验制度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

二是一些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由于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大,常常把监督检验的重点放在对重点产品的检验监管上,因而造成有时会出现业务量过大,检验检测机构一时难以消化的现象,从而造成了企业代检产品一时难以检测,对企业的产品出厂造成一定的困难和影响,企业亟待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检验检测机构不能及时予以检测,于是企业不满意,检验机构也不乐意。

三是对进入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的检验抽查(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从2014年1月1日开始,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再由工商部门负责发放,而由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和管理。流通市场是药监局发通行证,工商和药监都可进行抽样检查,由于技术人员、检验设备、检验场地等的制约和限制,因而也是难以开展规范持续的技术检测和市场监管。

2 办法及建议

一是加强生产企业出厂检验的管理:加大对企业出厂检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出厂检验制度,夯实出厂检验工作基础,强化出厂检验工作,提高企业出厂检验人员技术水平,从根本上落实检验人员独立行使检验的职责和要求,力争做到对企业出厂的产品进行批批检验,确保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能出厂。同时要加大对出厂检验产品的抽查、复查力度,把批批检验,抽查复查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的规定要求,对检验项目、检验样品、抽样基数、判定依据等进行检查。

二是加强企业出厂的自行检验,食品出厂检验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因此,企业具备自检能力已经成为食品生产许可的先决条件之一。要严格按照企业申报QS认证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室环境、设备、仪器、检验管理的规章制度、企业正常生产应配备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标准、检验规程,能独立履行职责,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并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要求并保证企业检验室每年必须和上级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二到三次的检验结果对比,每年对在用的检验检测仪器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以确保企业检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无误。

三是加大企业产品出厂的委托检验:充分运用好委托检验的功能。对本厂不能检验的项目和不能够按时检验的产品批次与有条件的检验机构签订代检协议,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替本厂搞好出厂检验。企业对委托检验应明确委托期限、检验批次、项目、报告要求等。并应妥善保存每批次委托检验的相关信息,诸如抽送样品的人员、日期。同时委托企业应对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及时隔离,做好标识,防止不合格品出厂。并召开质量分析会,查找不合格的原因,便于企业改进提高食品质量安全。质管部门应对代检出不合格品进行评定后,确定返工、销毁等处置方式,并报食品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评定及处置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 结语

食品出厂检验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把好出厂检验关,把好厂门,是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和体现。合格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相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加大企业进厂原材料的采购检验把关,同时对生产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产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不得出厂销售。企业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于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对未依法履行出厂质量把关的食品生产企业,将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加强食品出厂检验监管的几点建议.《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0年第09期.

[2]试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检验室能力的规范化设计”.《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年第10期.

[3]浅谈如何加强食品检验实验室管理.《科技创业家》,2013年第22期.

食品出厂检验报告 第5篇

判定企业是否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企业的出厂检验制度、人员素质、实验室的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企业应当满足下列各项要求:

1.有独立行使产品质量检验并具有质量否决权的检验机构;

2.检验机构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3.检验机构具有相关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仪器和设备,能满足规定的精度、检测范围要求,且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检验机构有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员工数量,检验人员熟悉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

5.能科学、公正、准确、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符合以上要求并可以完成全部出厂检验项目的企业,可以确定为企业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如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检验项目不能检验,则该厂不具备自行出厂检验能力。

检验报告有三种:产品发证检验报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具体写法

一、项目的填写

样品名称:生产厂家:

样品批号:受检单位:

样品数量:代表数量:

样品包装:收检日期:

检验目的:检验起止日期:检验依据:

二、“检验项目及结果”的填写:

应填写测定次数和相对标准偏差(偏差)

示例:

检验项目及结果:

项目:酱油的相对密度

结果:d2020=1.112,n=5, Sr=0.02%

三、“评价意见”的填写

两种情况的填写方法

1、检验结果符合要求时:

本次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为0.02%不超过规定值,结果可靠;受酱油的相对密度为d2020=1.112。

(实际岗位时可向上一级报送)

2、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

本次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为×××,超过规定值,结果不可靠,需重新检验。

成品酒检验出厂检验制度 第6篇

1、为确保检验科学、公正、及时,把不合格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特订本制度。

2、批样散酒循环混均后,取样XXml:500ml复查、500ml检验、500ml品尝、500ml备样。

3、检验人员按企标《q/latq01-XX》方法执行,如遇异常及时复检。

4、确认检测结果,不合格样及时通知勾兑员调整,合格后报厂部。

5、“沱牌”系列酒由公司质量负责人感观品尝,符合要求后通知挂牌。

6、过滤质量要求澄清透明无杂,留样3天,如有异常及时报告厂部处理。

7、包装班严格执行自检、自封、自盖工号的“三检制度”。

8、在自检基础上完善质量监督。车间管理人员、班组长加强互检,公司专职检验人员随时进行包装质量,计量等专项检查,并综合评出当日装瓶合格率,与工资挂钩,按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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