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就业登记备案程序

2024-08-03

办理就业登记备案程序(精选5篇)

办理就业登记备案程序 第1篇

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程序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备案程序

①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小区总平面图、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资料。

②楼盘管理人员对小区进行楼盘管理,填写合同备案审批表。

③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网上合同备案后,经办人员进行合同登记备案并整档。

二、商品房按揭登记备案程序

①房地产开发公司补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明和监理合同(核对原件由合同备案人员统一收件)。

②经办人员现场勘查,并填写《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审批表》(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

③档案管理人员、整档并保管。

三、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程序

①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小区总平面布置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商品房销售情况或购房花名册、填写房产测绘委托书,由窗口统一收件。

②经办人员联合房产测绘公司现场勘查、丈量。

③经办人员对房产测绘公司提供《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进行审核(一式二份),同时填写《房地产开发公司产权登记备案情况表》。

④房产测绘公司通知领取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⑤楼盘管理人员对开发公司进行产权初始预登记收件,并打印收件单(客户联由开发公司收执)。

⑥楼盘管理人员在整个小区楼盘修改后对产权初始登记进行初审。

⑦审批、缮证、整档。

⑧楼盘管理人员向开发公司发放“产权初始登记通知单”。

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

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

抄送:陈组长、全体工作人员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产权初始登记通知单(存根联)

房地产开发公司:

你公司于年月日向我处申请座落于镇(办事处)街(路、巷)小区幢等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已完成产权初始登记,请通知各购房户申请商品房屋变更登记。

特此通知。

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

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产权初始登记通知单(客户存根联)

房地产开发公司:

你公司于年月日向我处申请座落于镇(办事处)街(路、巷)小区幢等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已完成产权初始登记,请通知各购房户申请商品房屋变更登记。

特此通知。

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

年月日

办理就业登记备案程序 第2篇

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实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流程图

二、当事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书是指《房地产权证》、《房地产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资料可作为判断房屋合法权属或合法来源的证明资料:

1.《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2.《接管房地产通知书》(直管房提供);

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建设单位通知购房人的《交付使用通知》(收楼文件);

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房屋拆迁单位通知被拆迁人的《交付使用通知》(收楼文件);

5.《临时建筑同意保留使用证明》;

6.《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7.开发商出租新建房屋,合法权属资料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3)竣工验收(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

(4)《产权具结书》。

8.《宅基地证》;

9.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10.其他证明房屋来源的有效证明。

共有房屋的,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转租房屋的,同时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并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条款,必须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只提供原件核对,无需复印件)

1.租赁双方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或通行证,台湾同胞提供通行证和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等)。

2.租赁双方任何一方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合法资格证明。

3.委托代办的,自然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法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为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和境外经济组织或外籍人士的,其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委托书可依照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法公字024号文]规定的机构办理公证或认证,也可在我国境内的公证机构办理。

(三)房屋租赁合同(提供原件,复印件无效)租赁当事人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管理服务中心存一份。如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则需要提供一式四份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各执一份,管理服务中心和工商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1.租赁当事人可签订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2.租赁当事人也可自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纸张使用A4纸),但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证件号码;②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③房屋用途;④租赁期限;⑤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⑥房屋维修责任;⑦转租的约定;⑧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⑨违约责任;⑩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3.租赁军队房地产的,租赁当事人须签订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监制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

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须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不得涂改。

二、管理机构租赁登记备案审查

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租赁所)、管理服务中心收到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后,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指租赁的房屋是否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是否履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义务。

(一)审查内容

1.审查房屋产权、共有等情况:

按照本程序第一部分第(一)点所列资料进行审查。

2.审查危险房屋、违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房屋是否危险房屋、违法建设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国土房管、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告知的危险房屋、违法建设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审查,或向有关部门查询情况。

(二)注记内容

区、县级市租赁所审查上述内容后,并视不同情况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注记。

1.不需注记的情况:租赁房屋不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已经履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义务的,房屋租赁合同给予登记备案,并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XX号予以登记备案”的条形章及“XX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

2.需要注记的情况:租赁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该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义务的,给予登记备案的同时加以注记,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XX号予以登记备案,但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X条第X项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第X条第X款义务,予以注记”的条形章及“XX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

3.注销注记的情况:经租赁当事人整改后,租赁的房屋符合《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给予注销注记,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经审查,该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规定整改完毕,符合出租条件,注

销注记”及“XX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

三、缴纳税费

租赁当事人按规定缴纳房屋租赁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后,可领取已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立卷归档与信息告知

办理就业登记备案程序 第3篇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项目。按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企业申报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直接登录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网(http://:8080/jmw/)按提示要求逐项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然后点击上报。

2、企业登录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218.94.123.37/),按要求填写,通过预审后获得项目代码。

3、将网上上报的《企业基本信息》、《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以及《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清单》和《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清单》各打印2份;同时准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4、从所在地镇、街道经贸办、开发区经发局领取《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无锡市滨湖区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登记审核表》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前期咨询联系单》,统一使用A4纸,每页都需加盖企业公章。

5、上述材料备齐后报所在地镇、街道经贸办、开发区经发局,受理部门接到材料后进行初审登记盖章。

6、企业携带所有备案材料送市节能监测中心(中山路升平巷15号)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进行初审,然后至滨湖区经信局先能源科后技术改造科办理。

7、区经信局收到材料后,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前期咨询联系单》上盖章,然后企业至滨湖区环保局窗口进行建设项目环评盖章。

8、区经信局在收到项目备案资料并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并在《设备清单》上加盖“无锡市滨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技术改造备案项目设备专用章”;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并予以书面通知。最后将备案通知书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送达滨湖区安监局安全健康科。

9、已备案的项目如需进行重大调整则应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要求(第六章),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

10、在区政府未出台相关规定之前按上述办法办理。注:

1、《企业基本信息》2份

2、《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2份

3、《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清单》和《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清单》2份

4、《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4份

5、《无锡市滨湖区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登记审核表》2份

6、《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前期咨询联系单》1份

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告知书、安全设施“三同时”告知书和回执2份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程序1 第4篇

一、就业登记范围: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的劳动者;

(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雇工;

(四)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二、就业登记时应提拱的资料:

(一)用人单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时应 填写《**市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和《**市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拱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身份证》、《户口簿》,两寸标准照2张。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

就业登记时应填写《**市就业失业登记个人就业登记表》(见附件3),由本人提拱《户口簿》和《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常驻地社区出具的就业证明等资料,两寸标准照2张。

在申请办理时,申请人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示上述资料原件、交复印件留存。

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办理程序

一、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我县城镇常住人员,在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其中,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失业后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二、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十六岁,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

(二)从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业主停业经营的;

(四)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

(五)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

(七)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

三、失业登记时应提拱的资料:

劳动者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两寸标准照2张,填报《**市就业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表》(见附件4),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一)从学校毕业或肄业后没有就业经历的,提拱学校毕(肄)业证书和所在社区出具的其从未就业的证明。

(二)从用人单位失业的,提拱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提拱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四)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提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 出具的征用土地证明;

(五)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拱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提拱司法(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县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拱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为其连续的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在申请办理时,申请人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示上述资料原件、交复印件留存。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本人持相关资料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拱出书面申请((乡镇)未设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向(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录入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在相应《登记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二)(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乡镇)未设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乡镇)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三)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加盖公章。

二、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具体承办辖区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相关事务,工作内容包括:接受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申请、调查核实、公示、基础信息登记与录入、数据汇总上报和《登记证》的发放工作(核实、公示相关资料要做好记录并存档)。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5篇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罗湖辖区内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

二、行政审批设定的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六条。

(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根据2008年11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四次修订)第十三条。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房屋租赁关系设立、变更,当事人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当事人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2)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3)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4)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5)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九条。

(三)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1)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2)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

(3)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4)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

(5)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

(6)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法律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材料即可):

(1)房地产权利证书(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筑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查丈报告;

(3)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4)经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5)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登记部门盖章);

(6)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7)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的,需提供判决书所依据的房产证);

(8)合作建房需提供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9)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还应提供经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已签署的统一格式文本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

当事人应使用房屋租赁主管机关提供的统一合同格式,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条款的内容可作增删。租赁合同文本以中文本为正本。

(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个人的① 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居民户口薄、港澳台证、护照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法律规定经过公正或者认证;

③ 共有房屋还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2)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①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法律规定经过公正或者认证。

(四)其他材料

(1)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编码卡;

(2)住宅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3)长期租住的承租人(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深圳市居住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居住证;

(4)承租人为育龄妇女的,应当提供经出租屋所在街道人口计生机构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5)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应当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办理转租合同登记的,还需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及已登记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各房屋租赁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四条。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四条。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租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二)租赁管理部门审查,作出审批决定。

十、行政审批内部流程

深圳市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流程图。

十一、行政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八条。

十二、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租赁登记凭证;有效期自登记日起至房屋租赁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十三、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房屋租赁登记凭证是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

(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依《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三)对已办理合同登记的出租屋,具有《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撤消登记;

(四)房屋权利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的,视为租赁行为;将房屋提供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无偿使用等变相租赁行为,纳入租赁管理。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

无。

十六、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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