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执业人员的监管

2024-06-02

医疗执业人员的监管(精选8篇)

医疗执业人员的监管 第1篇

医疗人员执业资格审核程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务科每年审核全院各级医疗人员执业资格,确保医疗人员依法执业。

二、执业资格审核

㈠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执业资格,按《医师执业证书》(简称《执业证书》)中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执业医师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入医疗技术人员档案存档。

㈡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报到工作前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㈢新分配来院并取得了医师资格的应届毕业生,须按程序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处方权。

㈣ 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㈤审核进修医师的《执业证书》;进修医师不能单独工作,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工作。

㈥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务科统一组织医师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执业。

医疗执业人员的监管 第2篇

甘卫医发〔2009〕312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

为记录备案制度》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省卫生厅制定了《甘肃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备案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书面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备案制度

备案登记表

主题词:医政 管理 制度 通知

主送: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医疗执业人员的监管 第3篇

1 药品安全监管水平与人力资源的关联度分析

药品安全监管水平可以折射出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能反映出药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指标包括:药品安全监管财政经费占GDP的比例,每百万人口监管人员的数量,和基层药监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比例等。为了将药品安全监管水平与居民卫生保健问题相关联,本文采用了我国31个省/市2008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ADR)数、执业药师数量/万人和每百万人行政事业人员作为三个变量进行Pearson相关性分析(表1)。结果显示:我国各省市ADR数量与执业药师数具有一定正相关,与行政事业人员数没有相关性;执业药师数与行政事业人员数呈显著性正相关。从统计数据来看,行政事业人员在ADR制度中没有体现出依法行政职责,更为深层次问题是:从事于ADR报告人员未能在药品监管部门占到一定比例,因而没有出现相关性;执业药师与当地医药产业状况和居民用药水平有一定正相关,但是仍没有起到ADR的监测报告的义务。

*相关性水平小于0.05(双尾).**相关性水平小于0.01(双尾).数据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2 药品安全人力资源的状况分析

药品安全人力资源包括药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医药企业的执业药师两方面,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存在着人事编制和技术装备问题,医药企业执业药师存在着数量严重不足的问题。

2.1 药品安全监管人员的现状

根据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相关数据显示:2004年,美国FDA监管人员为32人/百万。而2008年我国省市监管人员的数量明显高于美国FDA的数量(表2)。从药品安全监管的绩效评价来看,每百万人口的监管人员数量的指标应归属于药品安全状况的逆指标,即与监管绩效与监管人员的数量呈相反方向变化。统计数据显示了药品安全监管人员数量与我国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监管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和培训教育等可能具有一定相关性,加大药品安全监管的技术装备和进行继续再教育,将提高我国药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目前,我国ADR监测报告在全国各省市的编制不尽统一,属于事业编制和行政人员,强化反映药品安全监管水平的ADR制度人员数量和编制问题,是提高ADR监测报告水平的重要环节。例如上海市每百万人口行政人员数量为23,少于美国FDA监管人员数量,ADR人员归属于事业编制,实现了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很好的衔接。

2.2 医药企业执业药师的状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国注册执业药师人数占到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人数的38.32%,每千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人数为1.25人,每千人注册执业药师数量为0.48人(表3),仍不能满足保障居民用药安全的需要。上海、北京和天津的执业药师每千人注册执业药师的数量突破1.50,这与其医药连锁零售发展和居民健康需求是紧密相关的;同时,数据也反映了当地ADR监测报告制度的质量和水平(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病例数)。

3 提高药品安全人力资源质量的策略

以ADR监测与报告制度为核心指标的药品安全监管水平评价,其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涉及了国家行政编制和企事业单位人事编制,在提高二者质量的策略上具有一定共同特点。

3.1 加强人力资源培训和教育

培训和继续再教育是提高药品安全人力资源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WHO药物策略2004~2007》在1.4人力资源指标中设置“提供基本和继续教育”计划,以促进世界各国对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也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几种形式。

数据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数据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医药企业执业药师的培训也是WHO药品保障供应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WHO评价程序的操作手册》中规定“通过评价组织设置来规制药学人员的注册”。《WHO药物策略2004~2007》中“4.2药品供应系统的培训和教育”的“药剂人员继续教育”目标;南非卫生部“战略计划(2006~2008)”设定了“医疗企业所采用的一套法规”,以确保南非当地药品保障供应体系的人力资源的需求。

3.2 提升人力资源的科学装备

信息化水平和科学装备是药品安全人力资源的技术支撑,是提高ADR报告数量和质量的保障条件之一。美国《FDA战略行动计划(2007~2009)》在“强化FDA现在和将来的监管能力”的战略计划中设置了“强化FDA监管职能的科学装备”和“FDA监管的统一跟踪信息系统”等指标。南非卫生部“战略计划(2006~2008)”也设定“医药产品采购监测数据的构建”的目标。

因而,提高药品安全人力资源的信息化水平和科学装备,是基于我国国情和人员编制问题,是进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与药品安全风险管理的需求。

3.3 规范人力资源的工作流程

良好的工作流程将有效提高行政和企事业办事效率,编制和颁布工作流程和质量体系标准,能提高药品安全人力资源素质和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提出“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10条规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

目前,医药流通领域的GSP质量体系(药品经营管理规范)、ISO9000族,以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ADR信息化工作流程,成为执业药师在药品安全监管水平的ADR报告中重要的业务规范。

4 结束语

药品安全监管水平是反映国家药品安全形势的重要方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ADR)的数量和质量与居民生命健康紧密相关,而执业药师和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问题是ADR报告来源的重要保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包括基础能力、技术监督和行政监督等诸多方面,因而仅仅从ADR报告数量来反映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水平仍显不足,基于有限的药品安全人力资源,采用适当提高人力资源数量和质量水平策略,将促进我国药品安全监管质量的整体水平。

摘要:本文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ADR)作为药品安全监管水平的重要指标,并基于药品安全监管水平与人力资源的关联度分析,以及对药品安全人力资源的状况分析,提出了提高药品安全人力资源质量的策略:加强培训和教育、提升科学装备和规范工作流程。

关键词:药品安全监管,人力资源,药品不良反应,策略

参考文献

[1]美国FDA战略行动计划(2007~2009)(FDA Strategic Action Plan,2007Fall)[R].2007.

[2]南非卫生部战略计划(Strategic Plan,2006/07~2008/09)[R].2006.

[3]WHO药物策略(2004~2007)(WHO Medicines Strategy:Countries at the core2004~2007)[R].2004.

医疗执业人员的监管 第4篇

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分类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计分管理工作部门同其所在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设臵审批办理部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记分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分,记分与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统一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档案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引导群众安全就医。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通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第二章记分规则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医务人员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十一条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危害程度,一次分别记1分、2分、3分、6分、12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以所受行政处罚种类对应的记分分值记分。因同一不良执业行为受到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以对应的最高记分分值记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一次有两个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 执业行为造成下列后果,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和对不良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一)造成患者死亡、严重伤害的,追加记分3分;

(二)造成法定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追加记分6分;

(三)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追加记分3分。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予记分。

第十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管、专项督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托审批校验、综合监督、运行评价、医院评审等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现不良执业行为应及时记分。

第三章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太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的;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拒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四)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五)租用、租借相关证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六)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七)抗拒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法检查,或经责令整改后, 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依法被处以吊销相关专业资质、诊疗科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

(二)逾期未按规定申请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三)未按要求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手术分级管理相关规定的;

(四)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行为谋取利益的;

(五)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开展诊疗活动的(乡(民族乡)镇、村级医疗机构除外)。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记3分:

(一)依法被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

(二)使用不具各条件的主诊医师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或使用不具各条件的人员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

(三)使用不具各接种资质的人员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

(四)未按规定报告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六)未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医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

(八)临床路径和单病种质量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九)满意度调查连续两次排名后三位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记2分:

(一)依法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

(二)夸大、虚假宣传,欺骗患者的;

(三)悬挂或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不一致,或悬挂虚假荣誉称号、中心、培训基地、教学医院等信息的;

(四)向科室及医务人员下达经济创收指标,将医疗人员个人收入与临床用血、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等挂钩的;

(五)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医师、护士定期考核工作的;

(七)其它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在明显处所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行风教育的;

(三)未在醒目位臵公布投诉电话、地点、信箱等,或未按规定接待和处理患者投诉、信访等工作的;

(四)医学文书的格式、管理等不符合规定的;

(五)其它未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院管理规定的。

第四章医务人员不良 执业行为记分分值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依法被处以吊销资格证书、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拒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配的;

(四)伪造、编造、篡改病历资料等医学文书的;

(五)虚假治疗的;

(六)抗拒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法检查,或经责令整改后, 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相关资格、资质证书的;

(三)未按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紧急情况除外);

(四)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乡(民族乡)、镇村级医疗机构除外);

(五)开具与疾病诊疗无关的“大处方”、“大检查”的;

(六)私自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等机构合作,违法开展执业活动的;

(七)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索要或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 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十一)记分周期内,经查实有5起以上患者或群众关于其服务态度服务作风投诉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依法被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

(二)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不具各相应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书写、未如实记录病历资料、工作记录等医学文书的,或在病历资料、工作记录等医学文书上替代他人签名的;

(四)对个人印鉴、工号等医疗权限不严格管理,或者交与他人使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依法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

(二)除特殊情况外,施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

(三)施行手术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进行术前手术风险和术后并发症告知的;

(四)违规参与药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

(五)其它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佩戴标牌上岗工作的;

(二)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

(三)被评定为不合理用药的(每份记1分);

(四)其它未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务人员相关管理规定 的。

第五章记分管理

第二十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见附件4.1)或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见附件4.2,以下均简称《记分通知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人。《记分通知书》一式3份 ,分别由被检查人,记分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单位留存。

第二十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记分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 记分通知书》送达记分管理部门,记分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记分。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记分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做出记分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申诉。申诉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办理,并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6分以上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时,由主管部门对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该内医疗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参与任何评优、评先活动;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 员进行法律知识脱岗培训,培训期间暂停执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8分, 在全省范围通报批评;在当年等级医院评审中一票否决,已经通过评审的降一等级;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脱岗培训,培训期间暂停执业活动。

第三十二条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内, 累积记分满24分;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有一个记分周期,累 积记分满24分,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予以“暂缓校验”。

第三十三条医务人员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 不得参加任何评优评先活动;进行法律知识脱岗培训,培训期间暂停执业活动。

第三十四条医务人员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8分时,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进行法律知识脱岗培训,培训期间暂停执业活动。

第三十五条医务人员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24分, 延迟2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建议医疗机构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除对其进行法律知识脱岗培训,暂停执业活动外,医师定期考核应予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出的等级医院一票否决、降低等级,暂缓校验,延迟晋升,定期考核不合格等记分处理决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将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各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本办法(试行)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的,应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监管人员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记分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以及对医务人员的待岗培训由登记机关组织实施。

医疗执业人员的监管 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组织

成立XX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监督法规科。负责对全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络记分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区卫生计生委具体负责辖区内一级(含)以下医院(含未定级),区疾控中心、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记分工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要按照“谁检查、谁记分,谁发现、谁记分,谁处置、谁记分”的原则,对医疗机构审批校验、日常管理、综合监督、运行评价、医院评审、质控督查、投诉举报等各类检查、管理中发现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符合不良记分规定的,要严格按照《XX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记分,不得漏记、少记、多记或无依据、无证据乱记。委机关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综合监督)、医政医管、基层卫生(中医药管理)、家庭发展、疾病控制、规划财务等科室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工作主体,依据各自职能负责为日常监管和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负有对同职能下级部门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督促、指导责任。

各相关业务科室在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XX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且有扣分行为的,填写附件2或附件3报分管领导审批后,3日内送被记分单位,10日内报至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于3日内在XX省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平台进行记分。被记分的单位或个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在收到《记分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向区卫生计生委进行申诉,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须做出决定。办公室每月汇总记分具体情况,并于每季度开始的首月10日前在政务公开网公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附件5)。

各相关业务科室在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查处等工作中发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也可以直接查处和扣分。

三、记分流程

(一)联席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委机关科室负责人员参加。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推进记分管理工作,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整治、举报投诉、上级督办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适时通报记分结果,联席会议由委综合监督法规科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前,委医政医管、基层卫生(中医药管理)、规划财务、综合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家庭发展等相关科室和卫生监督所负责将本科室(单位)在日常监管、检查指导等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问题线索和处理结果汇总至委综合监督法规科,对区卫生计生委不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但在检查中发现需要记分的,由综合监督科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依据,实行动态管理,在组织实施医疗机构校验前,委相关科室应提前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其记分管理情况。

(二)信息报送制度。

委各相关业务科室于每月10日前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汇总报送至办公室;委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对报送材料签字确认;没有记分的,实行零报制度。委各相关业务科室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人员有变动的,要及时通知办公室。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各医疗机构要召开会议,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动员部署和广泛宣传,及时组织培训学习《XX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

各医疗机构要对照《XX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自查自纠。2018年已经开展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要及时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及时登录XX省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平台进行补录记分,不得消除记分。

(三)督查检查阶段(9-11月)。

区卫生监督所要将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一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专项检查工作,同时将举报投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行政处罚纳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

办公室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总结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要建立长效机制,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并作为工作考核指标。

各相关业务科室在日常监督中发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违法违规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应当实行不良执业记分的,要按规定必须记分,记分和处罚不能相互代替。

(二)区卫生监督所要通过“双随机”、“飞行检查”等方式,合理分配检查时间,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做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全覆盖,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各相关业务科室要综合运用医疗机构监管结果,要明确将医疗机构监管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或医保协议管理、专科建设、评先评优、医务人员职称晋升等挂钩。

医疗执业人员的监管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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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行业如何做好自律和执业监管 第7篇

评估行业要适应行业内外环境的要求, 立足于未来, 创新性地推进行业建设工作。

一是要确定清晰远大的行业发展目标。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称的评估行业。争取再用20年左右的时间, 使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引领世界评估业的发展;培育一批与中国企业一起成长壮大的评估机构, 使评估机构与中国企业的发展相辅相成, 为中国企业海外的投资提供服务;用5到10年时间, 培养出一批国内外、业内外知名、且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评估师和评估专家, 进一步提升中国评估行业的水平。

二是着力推动机构走规模化发展的道路, 使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要采取一系列鼓励、引导和制度化的措施, 促进有条件的机构率先走规模化发展的道路, 同时要避免行政干预, 防止拔苗助长。

三是继续加强行业自律和执业监管。要加强约束、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把加强自律和执业监管作为行业长期的任务和永恒的主题;要加强行业党组织和文化建设, 一手抓业务发展, 一手抓道德建设。

四是积极探索新的评估业务增长点, 为评估事业发展提供更广阔的舞台。要围绕公共财税、资产管理、会计公允价值计量等领域加强评估服务的研究, 同时, 还要为公司战略投资、公司理财、个人投资等领域提供价值咨询服务, 不断探索新的业务增长点。

五是加强培训, 努力打造一支品德过硬的执业队伍。要培养造就品德端正、信守诚信、讲究职业道德、业务精通、忠于评估事业的评估队伍。

六是从评估业务入手, 推进行业的统一。逐步做到六个统一, 即:市场的统一、机构独立性的统一、业务标准和准则的统一、专家库信息的统一、考试机制的统一、各类业务在机构中的统一。

七是充分发挥各级评估协会的职能作用, 推动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协会的同志要了解宏观经济的运行, 要具有发展的眼光, 要熟悉财政税收、评估、金融等相关知识, 要具有创新的精神, 带领广大评估机构开拓进取, 克服困难, 创造辉煌。

(作者系财政部副部长)

资产评估

进一步发挥资产评估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

历经20年的发展, 资产评估凭借其内在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的发挥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 虽然2004年中评协分设以来, 在行业自律建设、执业监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资产评估行业目前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影响了反腐倡廉中资产评估功能和作用的充分发挥。通过这次调研, 我们对发展中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总结, 这对于下一步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进一步发挥资产评估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资产评估行业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进步中的作用日益显著。20年来, 中国的资产评估在单项资产价值、财产价值、企业价值、抵押担保、公共财产管理、知识产权转化、森林资源市场化、拍卖、诉讼等各个方面, 提供了不可替代的“价值尺度”, 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充分发挥了其经济价值的作用。

在不良资产处置、诉讼资产处置、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改制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转让、资产置换交易等重大经济行为过程中, 资产评估为确定资产价值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切实维护了社会各方面的经济利益, 充分发挥了其社会价值的作用。

资产评估行业因改革开放而诞生, 随着国企改革的

□刘萍

深入而不断发展, 其一诞生就成为抑制腐败的重要工具。20年来资产评估在国有企业股份改制、兼并、重组、境内外上市、主辅分离、破产清算、中外合资、合作以及收购行为中, 有力地维护了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为防止腐败产生提供了有力屏障,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支持国企改革, 保证国企改革顺利进行做出了积极贡献, 很好地发挥了其政治价值的作用。

规范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执业监管、消除消极腐败现象不仅是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和重要保障, 还是评估服务财政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 承担更多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的客观要求。

今后, 必须一手抓规范、一手促发展, 继续认真贯彻中纪委关于反腐败、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要求, 用发展的思路、改革的方法和创新的机制来解决影响和制约评估行业发展和规范的难题, 切实拿出一套加强行业自律和执业监管的措施和办法, 通过制度安排避免权力滥用、避免利用评估的市场服务或生存问题而腐败, 积极为评估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拓展空间、创造条件, 为维护评估形象正本清源。

我们欣慰地听到财政部副部长丁学东和财政部相关领导要求我们与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推动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办法”的指示, 促使机构扩大规模、优化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实行总量控制、末位淘汰, 引导机构做大做强。这不仅是监管部门的新思维, 也反映了行业人员的心声。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主动研究引领行业走向国际的新举措;同时, 在机构组织模式上创新, 保证做大做强的基础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载体;做好和工商部门的协调, 为机构发展铺路搭桥。

同时也建议财政部和相关部门在资产评估机构管理中,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推动评估机构依法设立、诚信执业、规范运作。专营化要考虑国家体制和地域分布, 完善专营化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关注中小机构生存问题, 鼓励中小机构做精、做专、做特。实行动态监管, 强化机构的社会责任, 建立民事赔偿基金, 实行再保险制度。建议由证监会、财政部和中评协三方对兼转专、证券业资格换证进行“回头看”, 实施后续跟踪检查, 中评协也将对新注册的团体会员进行再检查, 树立良好的诚信行风。

(作者系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用强有力的行业组织机构来带动资产评估业

中评协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和执业监管调研活动, 声势大, 范围广, 重实效, 得到了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和广大会员的欢迎和拥护, 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支持和配合。大家一致感到, 这次调研充分体现了中纪委、财政部、中评协对资产评估行业的高度重视, 这有利于消除行业不利影响、提升行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也是促进资产评估行业自身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

财政部副部长丁学东在讲话中提出行业要做大做强做优, 为我们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在调研中我们发现, 资产评估自律体制要打扎实就必须完善组织结构。要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 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一是健全专门委员会制度, 充分利用行业专家资源, 实行专家治会;二是进一步完善理事、常务理事和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推选办法;三是加强行业自律意识培养;四是加强人才培养和评估机构内部治理, 在培养先进文化、建立激励措施等方面多下功夫。

近年来, 为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丰富会员文化生活, 全面提升会员素质, 湖北省评协通过技能培训、拓展训练、体育竞技、理论研讨会、演讲比赛等多种途径开展行业文

□杨晓峰

化活动, 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互动;通过制定行业诚信公约, 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在《湖北日报》等媒体办专版, 公布评估机构综合排名信息, 大力宣传评估行业的地位和作用, 提升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我认为在行业发展进程中所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当前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化建设。建议财政部、中评协积极推动并主动配合抓好评估立法工作, 从根本上解决行业监管体制、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业务领域和执业资格、组织形式、执业准则法律效力、执业责任鉴定以及与相关法律衔接等一系列问题, 解决政出多门、行业分割、部门垄断等问题。

建议中评协进一步完善行业的准则体系和自律制度规范建设, 使评估师执业有适用性强、内容全面的技术标准和行为准则;尽快修订评估收费标准, 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同时进一步研究行业文化建设的内涵, 确立行业文化建设目标, 抓好行业文化制度建设, 树立良好的行业执业理念。

(作者系湖北省财政厅行资处副处长、协会秘书长)

资产评估

拓宽资产评估业务范围、增加评估收入是当务之急

□何元福

财政部副部长丁学东的讲话高屋建瓴。的确, 我们应该站在一个比较高的高度, 不仅仅要站在评估行业的角度来看待评估行业自律监管问题, 而且要站在整个大中介的范围来看我们评估行业, 这样才能看得更清楚, 分析更客观全面。

评估行业所取得的成就, 首先是自律管理体系架构。从中评协到省协会都是规范健全的, 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门专业委员会等等, 这套健全自律组织架构为行业自律管理奠定了组织保障。其次, 在制度建设方面, 建立健全了准则体系、执业监管体系等一系列制度, 为自律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再次, 在执业监管上, 主动监管并及时调查解决投诉举报案件, 按章惩戒违规行为等, 这些实际案例都反映了行业自律体系架构、制度机制建设以及取得的成绩。最后, 公司上市、国有企业改制、经济结构调整等都需要评估, 我们这支队伍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 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在社会腐败现象中, 我认为评估行业是被动和无奈的。这其中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在研究解决内部问题的同时, 也确实应该强调在很大程度上是外部环境影响了自律管理的效果和手段。

按照中评协的整体要求, 浙江省协会注重推进职业道德与自律文化建设, 基本上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如2007年开展了“构建和谐行业”系列活动, 包括演讲比赛、乒乓球比赛、行业文艺汇演等;2008年开展行业加强内部治理建设及贯彻劳动合同法系列活动, 出台了内部治理建设指导意见以及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配套制度;2009年向全行业发出了“行业履行社会责任倡议书”。行业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活动。总体上讲, 浙江评估行业的发展是健康的, 但也面临着以下问题:

一是政府部门用行政手段强制分割中介市场和配置资源。如与企业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机器设备、房产、土地评估, 税务鉴证、代理、咨询, 工程项目咨询与招投标, 工程造价审核与决算审计等等经济鉴证业务, 主管这些业务的有关政府部门以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等手段设置行业准入壁垒, 使用行政权力强制分割市场和配置资源。

二是企业改制或抵押贷款涉及到机器设备、房产、土地等资产评估, 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分别要由资产评估机构、房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去做, 并且只认可各自机构出具的报告, 导致资产评估业务萎缩。

以上用行政权力强制分割市场和配置资源的做法, 一方面严重地制约了中介机构服务能力、综合实力的提高和人才资源的有效发挥, 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现象。

解决资产评估业存在的问题, 需要财政部、中评协积极协调, 对《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做一些推动工作。当务之急是尽快拓宽资产评估业务范围、增加评估收入, 推动行业做大做强做优。

医疗执业人员的监管 第8篇

某中医门诊部是一家具有合法资质的营利性专科门诊部, 于2004年6月17日开业。法定代表人是赵某某, 核准科目为中医科 (内科、外科、妇产科、针灸) 、医学影像科 (超声诊断、心电诊断) 、医学检验科。2004年12月8日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该门诊部涉嫌“医托”的第一件举报;2006年2月~5月, 涉嫌“医托”举报达46件, 占辖区同期所有举报40%, 占同期医疗执业举报46%。2005年3月~2006年4月, 区卫生局对其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擅自改变名称、医疗废物管理违规等行为进行了8次行政处罚。2006年5月18日, 市卫生局以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情节严重) , 给予该门诊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该门诊部拒不交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 5月23日区卫生局发出注销通知书, 因拒绝签收, 请当地居委干部见证签字后留置送达。同日将吊销和注销决定函告工商部门, 按照有关程序启动吊销《营业执照》的程序。

自5月26日起又陆续收到对该门诊部有限公司 (简称“该公司”) 涉嫌“医托”的举报, 区卫生监督所做好询问笔录、取证, 联系该公司退还患者医药费。同时多次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均遭拒绝签字) ,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对医务人员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责令立即停止在该公司的执业活动, 劝诫房屋产权人立即中止与该公司的租赁关系, 在该公司和全区其他医疗机构张贴“行政处罚公告”。召开综治办、公安、工商、药监、城管、房地多部门联席会议, 制订周密的取缔方案。6月12日卫生联合公安、工商、药监、城管等部门74名执法人员展开取缔行动, 对现场的7名患者、6名工作人员均做好询问笔录、取证, 对现场中药饮片100多种64袋550余公斤、中成药44个品种2 211盒 (瓶) 、中药煎药机、高压灭菌器等医疗器械26台件发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进行异地保存, 对该公司发出《行政强制决定书》, 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视同为取缔) , 同时请房屋产权人接手该场所, 由其拆除牌匾、清场、封闭该场所。经过合议、事先告知、陈述申辩[1], 2006年6月23日,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对该公司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没收非法所得9 979元, 没收所有异地保存的药品、器械, 罚款人民币10 000元整。7月4日委托持有《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备相关处置资质的单位销毁没收的药品、器械。

2 案例分析

2.1 违法主体认定

本案的违法主体较为特殊, 案情是发生在某门诊部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继续从事执业活动。卫生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第 (4) 项做出注销决定的, 此时该门诊部因为校验关系许可证副本已交到卫生局而被收缴, 但其拒绝交出许可证正本, 而其《营业执照》又不能在短时间内被吊销或注销, 即所谓的“有照无证”。因此该门诊部许可证虽然存在, 但不能作为违法主体[2]。在《营业执照》有效存在期间以其悬挂的牌匾名称作为主体显然不妥, 因此本案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某门诊部有限公司作为违法主体。

2.2 违法事实认定

从前期调查到违法事实全部查清历时2周。根据现场调查掌握的证据和20多名患者的举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 最终确认该公司自5月23日~6月12日一共为11名患者 (取缔当天有5名患者) 进行了诊疗活动的法律事实。这些违法事实分为机构违法事实和个人违法事实, 前者为本案所采用, 后者另案处理。对本案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 并逐一进行了确认, 这也是其放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因。

2.3 证据取舍

本案通过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 获得了很多病历、收据、发票等原始资料, 这些在现场执法时很难获取, 根据这些资料顺藤摸瓜, 最终牵出重要的证据。通过事前的缜密察访、暗访取证, 获得了该公司在6月12日为患者进行诊疗活动的全程摄像资料。在大量证据面前当事人承认了全部违法事实。本案通过多种取证手段的综合运用, 取得了准确、完整的现场检查笔录, 患者、医师和公司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和病历卡、检查报告单、处方笺、收据、有关财务记帐凭证、“医托”给患者写有地址的字条、退还患者医药费收条、就医过程和现场询问检查摄像、录音、拍照资料等25项证据, 而且环环相扣、互相印证, 构成严密的证据链, 从多个方面证明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2.4 适用法律法规

本案在适用法律上有国家的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简称《条例》)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简称《细则》) 和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简称《办法》) 3个法律法规, 后2个都是《条例》的下位法。本案是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擅自执业, 符合《条例》第24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构成要件, 并有第44条规定相应的罚则;《细则》第65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 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禁止行为是对《条例》第24条的解释;《办法》第49条第 (1) 项对“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是对《条例》第44条罚则的明确, 而且有《细则》第77条第 (7) 项的明确授权。由此可见, 2部下位法的具体条款与《条例》是一脉相承、原则一致的。根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内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以及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优先适用的原则, 本案违反条款适用了《条例》第24条和《细则》第65条;处罚依据《条例》第44条和《办法》第49条第 (1) 项, 既考虑到法律的层次性, 又增加了特异性。

2.5 非法所得计算

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中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中“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3]。本案据此计算其包括成本和各种利润在内的全部收入。此外本案收入都有确凿的证据, 包括收据、患者、收款员和负责人对金额一致确认的询问笔录, 而且当事人拒绝提供其他财务报表。其中挂号费因仅有患者的询问笔录, 缺乏收据、发票、当事人员工的否认无法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而不予计算。调查发现当事人已退还5名患者的医药费, 有患者、收款员和负责人一致确认的询问笔录及患者写的退款收条, 对此本案仍将其认定为违法事实之一, 因为诊疗过程已经发生, 当事人违法擅自执业的行为是既成事实勿庸置疑。但当事人这部分收入未能进帐而是退还给患者也是客观存在, 计入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就等于要当事人再用其他资金支付, 当事人实际支出了该笔收入2倍的金额, 这违背了“没收非法所得”的立法本意而且有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之嫌, 因此本案未将退还金额计入非法所得给予没收。

3 本案例引发的思考

3.1 对“医托”现象的查处

“医托”是近几年新生的现象, 查遍卫生、公安、工商相关的法律法规, 很难找出一条专门针对“医托”的查处规定。“医托”在法律空白处越演越烈, 数量不断上升, 性质更加恶劣, 有的已逐渐发展成有组织、有规模的“医托”集团, 甚至还带有社会黑势力团伙的性质, 对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为了进行打击, 执法部门多参照相关条款处罚[4]。公安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 (1) 项对“医托”进行处罚。工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对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卫生部门对雇佣“医托”系医师个人行为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 (10) 项处罚。针对上述条款应尽快给出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 使上述处罚有法可依、有法能依, 降低行政部门败诉的可能。对雇佣“医托”系无证行医或非医师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处罚。而雇佣“医托”系医疗机构行为的无法处罚, 这占“医托”现象的大多数。本案为查处“医托”医疗机构提供了新思路, 也是解决现实问题较有效的方法, 也就是不要纠缠于“医托”本身, 而是对其背后的医疗机构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加强对其人员资质、诊疗科目、执业行为的检查, 这些医疗机构几乎都存在这些方面的问题, 一旦查实给予最严厉的处罚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证后继续执业的, 可采取本案中取缔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法迫使其停业。这样对其他医疗机构可以起到足够的震慑力, 本案查处后有2家门诊部“医托”现象立刻中止, 可见效果之明显。此外还要加快立法进程, 明确对“医托”处罚的法律依据, 增加对“医托”强制执法、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的手段, 建立长效机制。

3.2 对有照无证机构执业的取缔

3.2.1 法律适用

对取缔的法律属性一直存在争议[5]。卫法监发[1998]第15号《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中“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与取缔等效; (2) 取缔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3) 取缔是行政强制措施; (4) 取缔不适用听证程序。笔者认为该《批复》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4条的授权行政解释, 用于查处有照无证机构执业是合法有效的。而有照无证机构执业符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1款第 (5) 项之规定, 工商部门可以实施取缔。该条第2款还赋予卫生部门执法权, 因此取缔有照无证机构执业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但应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 避免一事二罚。

3.2.2 操作方法

目前, 无证行医取缔的具体方法尚不明确[5], 卫生部门采取《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条特别是第 (4) 、 (5) 、 (6) 项不被法院支持。笔者建议将取缔结合行政处罚实施, 因为行政处罚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 取缔是一种手段和步骤, 只有通过行政处罚的实施使被取缔对象不得“死灰复燃”, 二者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关系;行政处罚弥补了取缔的即时性, 取缔弥补了行政处罚的局限性。卫生部门在取证、告诫后, 发出取缔决定时可将现场药品、器械逐一清点后进行异地证据保存, 然后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没收这些药品、器械, 这样达到查封、扣押非法行医的工具、设备之目的, 且有法律明确规定。

3.2.3 文书选择

取缔决定推荐使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文书 (本市为采取取缔等行政强制措施制定了《行政强制决定书》) ;如无专用文书则选用《卫生监督意见书》, 因为取缔是卫生行政部门对于非法生产经营者下达的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指令性意见, 符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17条关于卫生监督意见书的规定。取缔文书应当注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取缔的法律依据、取缔的方式、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 (即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方法、途径和期限) [1]。取缔不是行政处罚, 使用《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妥;《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场所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需要对物品或场所采取强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该文书的做出一定要有法律法规对控制的明确依据, 显然不适于无证行医的取缔和物品查封。对物品可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既避免了查封、扣押无证行医物品无法律法规授权之虞, 又可满足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

参考文献

[1]姜小飞.试论卫生行政处罚的确定和救济[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05, 21 (1) :32-33.

[2]余剑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确认问题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06, 22 (5) :420-421.

[3]丁瑞根, 沈定尧.一起吊销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例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06, 22 (3) :262-263.

[4]张兵.试析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管理[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06, 22 (6) :49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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