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略创意和执行

2024-08-13

策略创意和执行(精选4篇)

策略创意和执行 第1篇

矢状面:

(<极>波导、<刂>磁导、<>G)------潜龙-----极3----勿用

(<极>基因、<刂>渠道、<>培训)------见龙-----3----制田

(<极>产品、<刂>品牌、<>防控)------惕龙-----刂6----福祸

(<极>链条、<刂>媒介、<>运营)------跃龙-----刂6----祸福

(<极>利润、<刂>信誉、<>心态)------飞龙-----0----用田 战略定位 (<极>勤俭、<刂>格局、<>福祸)------亢龙-----极9----福祸

横切面:企业顾问;企业培训;企业系统

策略创意和执行 第2篇

一、仪式规模

1、启动仪式规模:参加人数100—150位左右,现场布置以产生热烈隆重的庆典仪式气氛为基准,活动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为目标。

2、活动场所:上城区紫阳街道

3、活动内容:宣传“以民族参与为核心的社区管理体系研究与服务”项目

4、举办时间:3月156、启动仪式的司仪人选:学校有过主持经验的同学(一男一女)

7、启动仪式的嘉宾邀请:

我校社工专业的老师及校领导上城区紫阳街道以及中国社区建设展示中心的领导

二、场景布置

[条幅]

1、数量:一张大横幅

内容:"以民族参与为核心的社区管理体系研究与服务”项目启动仪式

2、布置:

印制条幅,喜气洋洋地迎接每位来宾,数量能体现出整个庆典场面的浩势。

[音响]

1、数量:两个大音箱

2、说明:用已播放歌曲营造热烈隆重的气氛,以及用以主持人和领导的讲话发言

3、位置:位于仪式舞台的两侧

4.活动意义

宣传研究项目,拉近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让学生和单位成员更好的了解该项目以便以后的合作和项目实施进程

三、仪式程序

2012年3月15日上午9:00典礼正式开始(暂定)

08:30播放迎宾曲;

08:40剪彩嘉宾入场就座;

09:00司仪上台宣布启动仪式正式开始,司仪介绍贵宾,宣读祝贺单位名单(音乐播放)。

09:15司仪:邀请领导致辞。(掌声)·

09:40司仪:请受邀嘉宾代表讲话。(掌声)

10:00司仪:宣布剪彩人员名单,10:05司仪:宣布开业剪彩仪式开始,10:30 司仪:宣布开业庆典圆满结束。

四、后勤保障工作安排

本次活动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将有大量的后勤保障工作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后勤保障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本次活动的成败:

1、现场卫生清理:

配备2名清洁工,定时对活动现场进行清扫确保活动现场的整洁。

2、活动经费安排:

对活动所需的经费应指定专人专项进行管理,确保活动得以顺利实施。

3、活动工作报告:

定期举行工作组会议,通报各项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

4、交通秩序:

两名工作人员负责活动现场入口交通秩序,路边不得停放任何机动车辆。车辆的摆放由专人负责指定停放。

5、电工、音响:

主会场配备专业电工一名,预备发电机一台,检测维护用电,配备专业音响师一名,保证典礼正常讲话播音。

五、活动结束之后,还要继续做好如下工作:

一、进行实际费用结算:准确核算实际支出并与前期预算相对比,写出费用总结报告。

二、庆典活动影响力调查:包括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为企业经营决策作好

辅助工作。

三、整理并保存资料:包括宣传画册、图片、光盘、方案设计、讲话稿、活动后的各种总结资料。

四、写出效果评估报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实际效益、潜在效益。安徽演出庆典公司|安徽公关策划公司|合肥演出策划公司|合肥舞美设计公司|合肥影视广告公司|合肥礼仪模特经纪公司|合肥庆典公司|合肥艺术团|合肥公关公司|安徽公关公司|安徽庆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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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创意和执行 第3篇

一、天津市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出台现状

天津市关于文化创意产业方面所出台的政策数量较少, 国家、地市、园区三个层面针对文化创意产业贸易、投融资、优惠、园区振兴等方面虽然都有相关政策, 但相对不太集中。国家层面上, 天津主要为落实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文化部出台的《倍增计划》等政策, 通过解读国家的政策, 出台了相应的落实方法。例如:《关于贯彻落实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天津市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通知和规划旨在加大天津在国际文化市场中的竞争力度, 用五到八年的时间培养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基地, 打造一批具特色的文化贸易重点项目和搭建文化贸易平台, 培育一批文化专业的人才, 以推动我市文化贸易发展水平走入国际前列。

地市层面上相关政策有《关于鼓励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奖励方法》《天津市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关于推进滨海新区文化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政策。其中, 最具有显著特点的是《关于鼓励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奖励方法》。这项政策主要由中共滨海新区汉沽工委、滨海新区汉沽管理委员会出台。目的是为推动汉沽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该政策明确的规定了政策的适用范围, 详细解释了鼓励方案, 奖励标准、方法以及额度, 扶持力度大, 针对性强。是天津文化创意产业地市政策的范本。

除此之外, 天津市还针对某些园区发布了入园优惠, 税收优惠等政策, 扶持园区发展。

二、天津市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出现的问题

1. 产业阶段性规划不明晰

天津在《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政策中, 将产业重点分为四大行业, 将使天津成为北方创意之都作为目标, 基本上有了较为明确的文化创意产业战略方向上的规划。但是纵观天津市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的颁布, 天津市文化创意产业的阶段性发展不明确, 每年对产业, 行业的发展策略没有明确的政策文件出台, 政策集中性较差, 脉络模糊。相比较, 北京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发达城市, 非常注重阶段性发展, 政策出台较为集中, 层次较强。2006年, 北京出台一系列指导层面的文件, 在产业发展初期订立战略规划以及产业界定;2007年, 北京注重实际操作方向, 将政策落实到园区;近几年, 北京对保护知识产权政策力度较大。天津的文化创意产业现在还处于产业初级阶段, 并没有多少可以落实到园区的政策, 需要明晰的政策导向才可能继续发展。

2. 针对性较弱, 可行性较差

首先, 天津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 作用和产业界定等宏观问题不够清晰。其次, 天津市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发布大多数都缺乏政策目标和具体措施, 其主要问题体现在政策制定过于框架化。除针对滨海新区的一部分政策, 如汉沽地区出台的《关于鼓励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奖励方法》中以汉沽地区新注册的园区为主, 详细的描述了企业奖励措施和额度等具体措施外, 天津在政策文本中很多政策都缺乏严谨性, 如增大税收优惠或者人才引进给予资金补贴, 没有明确指出加大税收优惠针对的是哪种企业, 哪种园区, 人才引进给予补贴的等级标准如何制定, 补贴金额是多少等。这种政策会使政策文本空泛, 缺少细节描述, 没有实质性内容, 削弱了政策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3. 政府分工不明确

远观国外文化创意产业发达的国家, 以英国为例:英国就该产业成立了专门负责文化创意产业的领导组织——文化, 媒体和体育部。并下设“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 以系统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管理。它并不受政府机关的干涉, 独立存在。并且有其专门的职能。该小组参与政策的制定, 拥有自己的专项资金, 并且独立的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企业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方式使文化创意产业管理层内部具有更高的协调性, 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近观亚洲国家以日本为例:日本于1990年成立的文化政策促进会议, 是由权威的专家组成的专门向政府提交文化政策成果的机构。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专业性。管理天津文化创意产业的组织有天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 该组织主要管理天津市服务业发展状况, 对文化创意产业只是兼顾其发展状况, 对产业的推动和管理没有明确职责。没有专门的组织管理天津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方向, 自然就对天津的产业起不了促进作用, 在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专业的建议, 做不到统一协调, 统一管理。

4. 政策下放不平衡, 小企业受益难

天津市政府将一部分政策直接下达到各园区或园区企业内, 针对园区出台一些优惠鼓励政策。但根据调查研究可以发现:在天津十几家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范围内, 园区的规模越大, 获得的优惠政策就越多。扶持力度最大的是滨海新区一些本身规模已达到一定程度的产业园区, 政府给予这些园区很多特批政策。例如:国家动漫产业园《人才引进落户政策》中对研发人员的鼓励力度是天津市范围内最高的补助力度。第二类获得政策支持较多的是天津市内一些专业化程度较高, 发展较平稳的园区。以凌奥创意产业园为例:西青区政府于2013年出台的《关于入驻凌奥创意产业园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中对最高性质的科研实验室的一次性补助达到200万元。剩下的第三四类园区规模较小, 发展速度较慢。政府对这类园区投资力度小, 补助资金少, 大多关于贷款和补助方面的内容都以园区自发性补助为主。如青年创业园的园区服务平台之一——天津青年创业园招商办公室免费为企业进行贷款咨询。实际上就是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贷款。天津这种不均匀的政策分布模式导致园区资金流动受阻, 优秀的小规模园区发展不起来, 园区两极化严重。相比较而言深圳在发展中对小园区做了很多的工作。如针对中小企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政策问题方面, 深圳于2004年制定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法》, 还有很多关于中小企业改制上市, 为中小企业设立专项资金等做法。

5. 市场机制僵化, 缺乏对外交流

天津市文化创意产业不仅没有与海外接轨, 没有贸易出口部分的经济收入, 在天津市本市内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企业也缺乏交流。成熟的产业需要与外界交流才可以增强其竞争力, 形成新的产业链条。在进行文化创意对外交流传播方面可作为典范的是美国。美国的版权产业在美国的gdp比重中已占到百分之二十以上。而版权产业的经济效益主要通过对各国进行版权出口, 维护美国文化版权在各国的合法性为来源。美国通过有目的, 有计划的把文化作为一种对外扩张的手段, 以谋求国家利益。通过一系列的对外贸易政策进行文化传播, 通过公益建设在其他州设立图书馆, 艺术馆以及学校。使许多学生, 教师, 学者收益, 也将美国的版权文化传播到世界

6. 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不健全

国外大多文化创意产业都十分注重对人才资源的引进, 以韩国为例:韩国政府非常重视文化创意产业的高智人才培养。每年投入五十多亿韩元, 培育人才。而在美国, 创意型人才占到总就业人数的12%。天津目前创意型人才总量偏少, 地域分布不均匀, 专业程度还不高。政府在对天津市人才引进方面的优惠政策上, 层次不够清晰, 对引进人才资源方面资金投入力度不够, 不够重视对人才的引入。在天津市的政策文本里, 大多数只提到了园区对人才引入, 但是很少有完整的人才引入措施, 例如在人才住房、子女上学、落户方面都没有政策文本, 使人才引入政策完全架空, 得不到实施。在人才培养方面, 天津市给予的关注力度和扶持力度很小, 没有大量的出台人才发现计划或者与高校联合培养计划等。没有政策的引导和落实,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无法引进和培养人才, 也没有高智和专业的支持, 更没有“名牌”效应, 使园区发展受阻。

7. 政府投资力度小, 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天津在文化创意产业上的资金来源, 大多来自政府。其他包括企业或者个人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投资占极小的一部分。但是政府资金总额是有限的, 要想筹集资金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就要通过别的融资方式得到资金。以韩国为例:韩国政府对文化创意产业投入预算占文化产业总预算30%以上。但是韩国通过政策出台, 鼓励企业或者个人投资, 对投资者给予优惠政策例如免税, 鼓励多方面投资。并设立专项基金向文化创意产业进行投资, 建立完善的资金体系。

由上可见, 天津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的出台问题较多, 在各个层面和方向上都需要大力的调整和改进, 下面针对天津市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方面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发展建议。

三、关于天津市文化创意产业政策调整建议

1. 设立指导小组, 明确产业发展路径

天津市应设立专门指导文化创意发展的组织, 用来全面协调全市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例如北京市的创意产业领导小组, 上海市的文化创意产业推进小组。应在小组下设具体进行行业协调和管理的相关部门, 来统一协调天津市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如天津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后, 自然会在文化创意产业方面变的专业化, 这时应该重新制定政策导向, 明确天津市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位, 产业重点和中长期规划, 来更好的引导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2. 细化政策条款, 加大鼓励扶持力度

天津市政府对文化创意产业存在重视少、理会少的态度, 这样就导致政策扶持力度小, 导向性差, 企业和园区收益难的状况。这样使现在天津市大部分园区都呈自由发展并逐渐退化的“浮冰”状态。政策的制定应该要考虑到整个产业的现状和每个行业的实际情况。发布与园区的相关政策时, 应该先对园区的现状进行分析, 才能写出具体的措施。应该使每一个政策都具有能解决针对问题的作用。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向其他省市学习, 例如深圳。深圳的政策文本都是以一个政策解决一个问题呈现的, 例如深圳关于对园区企业的认定和考核管理方法可以细化到两个政策的发布, 其一是《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法》, 随后又出台《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方法》, 做到了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天津也应先将政策细化, 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应出台大量税收优惠, 入驻优惠等优惠政策。

3. 设立专项资金, 投融资体系多元化

专项资金是专门设立用来投入基础环境建设和鼓励产业发展的政府投入资金。政府通过专项资金对重点创意产品和项目予以支持。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可以更好的鼓励产业发展, 但不能只通过这这种途径加大资金支持。所以要建立完善的投融资体系。要通过向企业和个人施以政策上的优惠和政府与民间合作促进对产业的投入。以日本的投融资体系为例:日本支持非文化企业和境外资金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投入, 以及政府与民间合作成立基金, 以投融资和参与经营等多种形式支持小企业的经营。为此, 政府成立了企业艺术文化后援会。天津市文化创意产业的趋势应是, 政府投资比例逐年减少, 而随着民间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关注越来越高, 民间资本在文化创意产业的投资上占有比重越来越高。

4. 加大文化宣传, 加强对外交流

深圳市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初期就已经将“文化立市”作为城市文化品牌。而天津作为城市文化资源丰富的老文化城市, 也应该将规划中的“打造北方创意之都”作为一张文化方面的城市名片。针对这张名片大力对外宣传, 使天津的文化创意产业成为大众知悉的品牌。同时, 政府要加强针对天津文化创意产业对外交流, 贸易出口等相关政策的出台。要让天津的文化创意产业与世界接轨, 进而成为影响其他国家文化的创意产品。

5. 鼓励中介组织介入, 完善公共服务平台

天津文化创意产业在引导创业企业入驻园区时, 没有专门的服务组织或平台向企业或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导致大多数文化创意中小企业在入住时, 不能完全了解解园区内状况或相关优惠政策。所以在引导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时, 不仅要依靠政府政策和市场, 也要建立服务性质的中介组织。上海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时, 就使第三方力量——中介组织介入文化创意产业中。上海通过建立中介服务平台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推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目前, 上海已经建立了包括信息服务、展示交易、国际交流、教育培训、研发设计等多个服务平台。未来在天津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过程中, 不仅要在文化创意产业外围介入中介服务平台, 也要完善园区内服务平台, 争取在信息服务、贷款、教育、研发等多个方面, 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进行鼓励扶持。

6. 加快人才引进, 主动培养人才

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以创意创新为本质的产业, 对于人才的智力资本要求非常高。人才资源已经成为文化创意产业中需求最大的资源之一。所以天津市在文化创意产业上一定要加大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力度, 并且主动的建立人才培养基地, 为文化创意产业提供资源。应鼓励产业与高校联合, 做到“产业内容进高校, 高校人才进企业”的连锁反应, 也要与国外优秀教育资源联合, 引进和输出创意型人才。最后应设立创意人才交流基地, 使创意型人才能经常交流切磋, 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和竞争意识。

7. 立足于滨海高新技术园区, 实现跨区域合作发展

天津滨海新区拥有国家动漫产业园, 国家数字出版中心等研发能力强, 科技程度高的创意产业园。如果天津市政府可以出台政策指导跨区域合作, 使滨海新区的高新技术园区企业与市内较小园区内的企业合作, 不仅可以带动中小园区的发展, 还可以发生连锁反应, 使局部影响全天津市文化创意产业向新媒体、高科技化发展, 也为大型企业注入新的活力。

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走向, 天津市文化创意产业虽然处于初级阶段, 但依然有一批能人志士不断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做出推动作用。“十三五”的大幕即将拉开, 天津市政府一定要从战略规划开始, 最大限度发挥政府职能, 为天津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起到真确的政策导向。这样才能使天津的文化创意产业成为有影响力, 竞争力, 创新力的产业。

摘要:本文站在“十二五”收官, “十三五”即将启动的历时节点上, 回首总结“十二五”期间, 天津地区在市、区、县三个层面出台的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以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并给出了改进的相关建议。

策略创意和执行 第4篇

中国现行法律对有关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刑事程序和处罚的起点问题

美国在磋商中特别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13条、第214条、第215条、第217条、第218条和第220条的规定。美国对我国这些处罚侵犯知识产权条款中的“严重”、“特别严重”、“较大”和“巨大”等刑事处罚条件提出质疑,并认为具体规定其涵义的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4年司法解释》)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7年司法解释》)确定的处罚条件起点太高,不足以保护知识产权人。如《2007年司法解释》规定的复制发行侵权的作品的复制品数量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它严重情节”。此外,《2004年司法解释》第12条关于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使得侵权人只要将侵权产品价格定得越低就越容易逃脱刑罚的处罚。美国认为这违反TRIPS协议第41.1条和第61条所规定的义务。

首先来看美国提出的法条依据,TRIPS协议第41.1条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其国内法中包括关于本部分规定的实施程序,以便对侵犯本协定所涵盖的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括防治侵权的迅速救济措施和制止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这些程序的实施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为防止这些程序滥用提供保障。”第61条规定:“成员应至少规定适用于构成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和盗版的刑事程序和处罚。可以获得的救济措施应当包括足以构成威慑的监禁和/或罚金,应与严重程度相应的犯罪所适用的处罚相当。在适当的案件中,救济措施还应当包括扣押、没收和销毁侵权物品以及主要用于侵权的材料和工具。成员可以规定适用于其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构成商业规模的刑事程序和处罚,尤其是对那些蓄意并构成商业规模的侵权。”

据此,可从三方面抗辩。第一,TRIPS要求的是“有效行动”,而我国刑法是对达到一定商业规模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进行刑事处罚,对未达到刑事处罚规定的则由其它法律和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进行其它法律救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的界定没有任何数量限制,第53条规定了对上条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措施。我国采取的是刑事、民事和行政综合保护措施,我们完全可以举出实例表明我国实行了“有效行动”,同时要辨明“有效行动”不等同于“有效结果”。第二,如何解释“商业规模”。TRIPS协议本身对这一词语没有规定,WTO关于知识产权的争端也没有先例可以参照定义。“商业规模”的考虑因素复杂,这与国家大小和市场规模有直接的关系,不可能有全球统一标准,“商业规模”应留待各国根据国情自己确定合理的门槛。同时TRIPS协议第41条第5款特别指出,没有授权任一成员要求另一成员具体在国内如何实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第三,同样,关于侵权商品的价格计算也应考虑各国国情,美国亦无权干涉我国国内法如何具体实施TRIPS。但笔者认为美国这一诉请很可能得到专家组的肯定,我国抗辩时应着重强调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商品的实际价值计算的合理性等。

中国海关对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的处置问题

美国特别指出的是我国于2004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4章第27条和200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5章第30条,此两条规定被海关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美国认为,中国在对被海关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提出的处置层级(hierarchy)中优先选择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除非侵权特征无法消除方允许销毁)违反了TRIPS第46条和第59条的义务。

TRIPS协议第46条规定:“为有效禁止侵权,司法机关有权力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责令将已经确认侵权的货物在商业渠道之外处理,以避免对权利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害,或下令将其销毁,除非这样做会违背现行宪法的要求。司法机关有权力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责令将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的材料和工具在商业渠道之外处理,以便将进一步侵权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考虑此类请求时,应考虑侵权的严重程度、给予的救济及第三方利益成比例。对于冒牌货,除例外情况外,仅除去非法加贴的商标并不足以允许该货物进入商业渠道。”第59条规定:“在不损害权利持有人其他诉讼权并在遵守被告寻求司法机关进行审查权利的前提下,主管机关有权依照第46条所列的原则销毁或处理侵权货物。对假冒商标的货物,主管机关不得允许侵权货物在未作改变的状态下再出口或对其使用不同的海关程序,但例外情况除外。”

争议的焦点有三处。首先,美国所谓的“优先选择”是断章取义,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优先选择用于公益事业或由权利人购买,其次方是拍卖,而且是在完全消除侵权特征的前提下,这一点完全可以反驳美方;其次,何谓“商业渠道”,此种海关拍卖是否属于“商业渠道”的一种。TRIPS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我国的海关拍卖是以非盈利为目的的,且其所得上缴国库,这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拍卖,

当然也就算不得正式的商业渠道。即便是商业渠道,TRIPS也指出“在例外的情况下”可以进入商业渠道,此例外也没有明确规定,我国这种海关拍卖是否可算作例外,这就要专家组做出公正判断了。再次,第46条强调的是如果“仅除去非法加贴的商标”是“不足够的”。可见,该条并没有完全禁止“进入商业渠道”,只是必须做到要多过“除去非法加贴的商标”。从我国海关的规定来看,是要求“完全消除”,达到了“足够的”要求。

拒绝对在中国境内还未被授权出版和发行的作品的版权和相关极力的保护和执行问题

美国认为,中国对在中国境内还未被授权出版和发行的作品(以及被禁止的作品的出版和发行)的审查,中国版权法等规定对外国表演和录音制品的审查等与中国国内相同作品的不同违反了TRIPS协议第9.1条(以及《伯尔尼公约》第5.1条和第5.2条)、第14条、第3.1条以及第41.1条的规定。

该项指控涉及的TRIPS协定条款主要是第9.1条,该款的实质用意是使加入国遵守《伯尔尼公约》第5.1条和5.2的规定。《伯尔尼公约》第1款规定:“就享有该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该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该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第2款规定:“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其主要是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国民待遇原则;二是作品的版权自作品产生之时当然获得,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TRIPS协议第3.1条与第14条实质也是确保国民待遇的实行。

首先,关于国民待遇问题,美国具体指出《著作权法》第4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违反了国民待遇规定。美国认为这说明进入中国市场的作品必须要接受审查,而在审查之前该作品的版权无法受到同中国国民一样的保护。这是美国对我国法条的误读,我国《著作权法》所指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是指违反我国具体行政法规中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有损公共道德的作品,而且这些作品的版权并未被否认,因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凡符合《伯尔尼公约》的作者的版权自动获得,只是是否受我国法律保护并予以在我国境内发行等需要经审查受到限制。且这种禁止并未违反《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因为公约第17条指出“如果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对于任何作品或者复制品的发行、演出、展出,通过法律或者治安条例行使许可、监督、或者禁止权力,本公约的条款绝不应妨碍本同盟各成员国政府的这种权力。”如此,我国当然没有违反TRIPS协议第41.1条的规定。美国混淆了版权审查与市场准入的问题,据此要向专家组阐释清楚。但是美国指出的我国内外不同的审查程序和机制则很可能受到专家组的诟病,这一方面需要我们具体阐释审查机制的内在一致性,另一方面也需要逐步修改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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