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2024-05-25

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精选15篇)

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第1篇

民工工资按期支付保证措施

如果我单位能够中标,施工队伍进场后在组织施工时,重点、难点工程及重点、关键工序将使用本单位的正式职工,而在一些非重点、非关键工序将使用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在对待使用农民工及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上,我单位将坚决贯彻国务院2006年3月27日颁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精神。具体措施如下:

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责权明确的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在对待农民工待遇问题上,实行与本单位职工同工同酬的办法,并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采用双卡制度,我单位在使用农民工时,在指定的银行给农民工办理工资卡,业主每支付项目经理部一笔工程款,我部将不少于支付金额10%的工程款支付给农民工用于工资开支。并成立农民工权益保护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定期监督检查并落实各施工队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工资的发放应直接给农民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在业主由于某些原因支付计量款滞后时,我单位将从流动资金中拨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从而保证工程进度和施工任务的完成。

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第2篇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至淅川高速公路西坪至寺湾(豫鄂省界)段土建工程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我单位在此郑重承诺:

一、开工前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

二、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加班加点工资。

三、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低于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四、不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五、坚决不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六、若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及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后,自愿从工资保障金中支付,且在一个星期内补足保障金。

承诺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第3篇

近日从陕西省人社厅传来消息, 今年, 陕西省在办好农民工工资日常举报投诉案件的同时,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在每年3月、6月、9月的第四周开展农民工工资案件专查工作, 从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察常态化机制。

据了解, 陕西省每年3月、6月、9月的第三周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办公地址, 方便社会各方面和农民工举报投诉1月至2月、3至5月和6月至8月发生的克扣拖欠工资问题, 第四周全面受理当季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举报投诉, 避免在每年的元旦、春节及社会敏感时期集中爆发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同时, 陕西还将通过积极推进实施已有各项法律制度、指导监督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完善全省劳动监察机构联动机制、加强服务平台建设等措施,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问题研究 第4篇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公平正义;保障机制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问题的提出及分析

农民工作为劳动力市场的特殊群体,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张作出巨大贡献,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问题仍然突出,这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总体目标中即可窥见,《意见》中指出到2020年要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由此可见,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仍然是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作的重点。自2005年以来,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大多学者都是从分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现状入手,分析其被拖欠原因,最后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意见。在分析其原因时,无非是二元化的经济体制,相关法律的不健全,社会各方面监督不够,政府管理错位以及农民工自身原因等五方面,在提出对策建议时,也只是围绕制度、法律、监督、管理等方面来研究。这些关于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及对策并无不妥,只是在思考角度上缺乏一定的系统理论性。

诸多学者在研究分析工资支付保障这一问题时,大都是分析现象,提出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案,忽视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问题背后法律理念分析。鉴于此,笔者认为,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

(一)主观方面

相关法律政策及政府工作仅仅停留在表面,没有深刻按照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去指导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际难题,主观上缺乏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的指导,只能短期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起到一定抑制作用,却不能长期保障农民工工资得到合理支付。例如在政府工作方面,2014年11月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发布的《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中指出专项检查重点对象是招用农民工,使得广泛的农民工群体权益依旧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专项检查内容也主要是着眼于农民工工资拖欠后的一系列情况,这种善后处理的方式过于单一,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也不能全面合理的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预防和拖欠后的安排工作,治标不治本,难以使农民工工资支付得到长期有效保障以及公平正义得到实现。在法律政策方面,《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将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经工会同意后即可延期支付工资的情况排除在“无故拖欠”的情况之外,然而,现实中农民工基本没有自己的工会,该项规定明显偏于用人单位一方,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二)客观方面

农民工工资拖欠直接涉及的当事人是雇主与农民工,双方的信息传导不匹配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一重要客观原因。张凤霞在《基于博弈论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研究》中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分析了农民工与雇主的博弈关系,他认为农民工在雇主信誉度普遍较低的情况下不会进入城市,如果信誉度有高低之分,农民工也会趋向于信誉度高的雇主,而只有不拖欠工资的雇主才会信誉度较高。因此,如果农民工没有得到有效信息來辨别雇主的信誉度,就会误选到信誉度较低的雇主,从而直接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建议

坚持用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引导相关法律政策制定和政府处理农民工工作的开展,防止相关法律政策制定过程中盲目的一刀切思维,要让农民工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仅仅是追回其拖欠工资。在农民工工资支付遇到问题的时候,本着对农民工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处理。例如恶意欠薪问题中“恶意”标准的认定,在法律界定模糊的情况下,法官就要依照公平正义的理念自由裁量,确保结果公正的同时,保证社会的公平,如此才能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保障。

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披露和传导机制,合理引导农民工的市场流向,一方面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并在公众平台上加以展示,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信息进行披露,对企业用工以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从而使企业不断提高自己的信誉度,方便农民工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对雇主进行正确选择,也利于农民工通过信息筛选找到适合自己的信誉度较高的雇主,降低工资拖欠风险,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另一方面,加强农民工和雇主的信息交流,使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得到合理分配,也便于雇主对农民工劳动力分配信息的了解,从而制定出合理的用工政策,充分发挥农民工的最大劳动力优势。

三、结语

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第5篇

编号:第号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业主)就项目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南阳市建设委员会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乙方向南阳市建设委员会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事前与农民工签定的工资支付协议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给农民工造成损失,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按照事前与农民工签定的工资支付协议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时,给农民工带来因工资未支付造成的实际损失。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金额是人民币

元(大写:)。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事前与农民工签定的工资支付协议的最后一笔农民工工资支付期限后的日内。

3.3甲方与农民工签定的工资支付协议变更支付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甲方未按照与农民工签定的工资支付协议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由乙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5.3本合同生效后元(大写:)。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5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内,向甲方出具《承包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9.1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担保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9.2 向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第6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当前,建设领域(含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由于建设领域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以及用工不规范等原因,造成企业拖欠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严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建立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规范劳动合同内容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包括工程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另一方面是农民工个人。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自然人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用工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监管制度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抵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一)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专户,建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两条线制度。

建设单位(指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应落实好建设资金,将建设资金中的人工费部分存入建设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工资预留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中,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先预存工程造价的10%作为部分工资和保证金,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

施工企业支付工资困难时,按月从专户中支取农民工工资,并可抵扣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专户余额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4%,当专户中资金不足以发放工资时,建设单位应及时预存。

在项目竣工后,经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退回其专户中余额。

专户资金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二)进一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施工企业从专户中支付农民工工资必须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列表造册,经项目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从专户中支取农民工工资。企业不得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鼓励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向企业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农民工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农民工本人账户。企业支付工资应向农民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者考勤制度,由工程项目部按时记载劳动者出勤、加班加点等情况,如施工企业不按规定记载而引发工资争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责令支付。

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需要扣减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委托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予以确认并出具书面证明,企业自行决定的无效。确认程序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三)追究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如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发包方或者劳务分包企业负责支付。

(四)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

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政府对企业实行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领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审核企业资质和招、投标资格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和前提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书面检查工作,将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其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采取重点监控等措施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严格查处一起。

(五)全面推进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支,不得作为投标报价的竞争性费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保险费。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不予核发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力度

企业与农民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诉。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农民工与施工企业的劳动合同纠纷,对拖欠工资的争议要优先受理并可对拖欠工资部分先行裁决。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不按要求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的,不履行劳动合同及采取欺诈或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农民工利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进行经济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借机乱收费的,要严肃处理,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意义,给予高度重视并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企业制定与农民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农民工工会组织的指导,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进一步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三方机制建设。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订。

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第7篇

【要点提示】

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非违约方应当返还违约方的支付的价款及其利息。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00014号(2004年6月18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1073号(2004年10月15日)

【案情】

原告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邱淦青。

2002年12月30日,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强佑公司)与邱淦青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邱淦青购买强佑公司开发建设的和平新城2号楼A座一层、二层商品房各l套,总价款为8 587 569元;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30日,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按累计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在2003年5月31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逾期交房不超过90日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的,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该合同自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申请预售登记备案。双方在两份合同附件中约定买受人应于2002年12月30日缴付首期房款3 447 569元,余款514万元,在出卖人登记完毕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后7日内,买受人须提供并办理完毕按揭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如买受人以按揭付款或公积金方式缴付房款,而出卖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买受人全部相关手续及款项时,则依照本买卖合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办理。双方同时约定,买受人

所购房屋需全款付到出卖人账户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自2002年10月25日至2003年1月7日,邱淦青分3次支付给强佑公司购房款3 435 027.50元。此后邱淦青未再向强佑公司支付购房款,亦未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2003年1月14日,强佑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对两套房屋进行了预售登记备案。强佑公司未向邱淦青交付上述房屋。

2003年12月,强佑公司以邱淦青逾期支付购房款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邱淦青支付违约金。

另查,强佑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已将双方诉争的标的物另卖他人。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强佑公司与邱淦青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此案中,强佑公司已依约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工作,履行了应尽的义务,邱淦青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诉讼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合同解除后,强佑公司应返还邱淦青已付购房款;邱淦青因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其应自行承担购房款的利息损失,同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据此判决:

一、解除北京强佑公司与邱淦青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北京强佑公司返还邱淦青已付购房款;

三、邱淦青向北京强佑公司支付违约金。

邱淦青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强佑公司的违约金请求,同时要求强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如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要求强佑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强佑公司与邱淦青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在强佑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邱淦青未能及时支付剩余购房款,其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邱淦青拒绝支付强佑公司违约金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邱淦青违约后,强佑公司依约享有合同解除权,邱淦青在一审过程中也表示愿意解除合同,因此一审法院作出的解除合同的判决并无不当。鉴于此,并考虑双方的诉争标的已卖与他人的客观情况,对邱淦青提出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鉴于一审判决已判令邱淦青支付违约金,且双方所签两份合同均无若解除合同已付购房款利息不予返还的约定,根据公平原则,强佑公司对邱淦青已付购房款的利息应当一并予以返还。邱淦青的该项上诉请求合理,应当予以支持。据此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强佑公司返还邱淦青已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三、驳回邱淦青其他上诉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邱淦青违约导致购房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强佑公司在返还邱淦青购房款的同时是否应当返还购房款的利息。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案当中,邱淦青是合同的违约方,其应当承担因其违约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如果没有邱淦青的违约行为,购房款所产生的利息是应当归属于强佑公司的,而在邱淦青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反而令强佑公司承担利息返还的不利后果是不合理的。这与一审判决的意见是基本一致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的后果虽然是由邱淦青的违约行为引起的,但双方对此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应当体现为违约金的支付,不应再令其承担利息损失的不利后果。这也是二审判决的意见。

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违约方应当承担因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违约发生后,违约方的正当利益也不予保护。就本案而言,应当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1.支付违约金是违约的法律后果,返还购房款是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合同双方对违约金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在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就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这是其违约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对违约导致的损失金额的预测,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就应当认为其已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与此不同的是,强佑公司对邱淦青购房款的返还是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非违约行为的直接后果,也就是说,判令强佑公司返还邱淦青购房款,不是从考察违约的法律后果出发,而是从考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出发的,对这二者应当作明确的区分。

2.购房款的利息应当与购房款适用同一法律规则

购房款的利息与购房款之间是孳息与原物的关系,根据孳息随原物的原则,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购房款利息应当与购房款适用同一法律规则。如上所述,购房款的返还是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购房款被视为自始归属于邱淦青所有,强佑公司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利息归属又取决于货币本身的归属。因此,本案中购房款所产生的利息也应与购房款适用同一法律规则,由强佑公司予以返还,即邱淦青的违约行为并不导致其丧失利息返还请求权的法律后果。

第一种意见以“因违约导致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违约方承担”为理由而强调强佑公司不应向违约方返还购房款利息的观点是将违约关系与合同解除关系相混淆的结果。本案当中,购房款利息是购房人的合法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编写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乔新生 许雪梅

责任编辑:袁春湘)

fnl_79152

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第8篇

关键词:企业,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一直以来都农民工问题的核心。虽然这些年来, 国家下大力气进行治理, 出台了很多政策, 但是跳楼讨薪、暴力讨薪等农民工极端讨薪的事件还是时有见诸报端。农民工欠薪问题久治不愈, 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工资支付机制的不完善, 因此, 应当从机制上完善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状

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政策发展。对于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国家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政策, 例如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 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2012年4月, 全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座谈会在西安召开。天津、河北等9个省区市与会代表在会上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经验交流, 并对《关于开展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专项行动的通知 (讨论稿) 》进行研究讨论。实际上, 早在2004年河北省就表示要探索制定农民工工资的长效保障政策。2004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表示河北省将加快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 积极探索建立建筑行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行动。针对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资问题, 中央经常开展专项行动。例如2012年开始, 人社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2个部门和单位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专项行动。以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纺织服装、餐饮等其他易发生拖欠的行业为重点, 用三年时间集中攻坚,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防预警、工资拖欠应急保障、欠薪案件快速处置、工资拖欠信用惩戒和政府责任考核等为核心内容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体制机制, 从根本上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全面实现“十二五”期末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2012年第一季度我国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确保元旦、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涉及拖欠的劳动争议案件春节前基本结案, 共为129万名农民工补发被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59.24亿元。2012年10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召开视频会议, 就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地方政府也根据部署, 开始针对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问题的专项行动。例如2011年12月, 河北省就启动了为期近两个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效果逐步提高。经过这些年的治理,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大为好转,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也逐渐减少, 农民工工资增幅也逐步增高。2012年2月29日,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在全国农民工工作暨家庭服务业工作办公室主任会议上透露, 2011年, 中国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达到2049元, 比2010年增加359元, 增幅达21.2%。作为环渤海经济圈中的重要省份, 河北省之前一直是以劳务输出为主, 但近几年来, 由于经济的发展, 本省吸纳的劳动力越来越多, 工资水平和北上广等大城市的工资差距越来越小。

二、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 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落实力度不够

一方面, 不少县市虽建立了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但落实力度不够, 个别县市和行业工资支付保障金结存甚至为零。有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虽已建立, 但保证金收取额为零。另一方面, 由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收缴比例较低, 部分县市保障金结存不多, 随着农民工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一旦项目资金出现缺口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保障金保障能力十分有限。

(二) 农民工维权意识低

虽然现在农民工的素质在不断提升, 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高。但是大多数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较差, 出外务农的时候盲目性大, 特别是建筑工, 往往只要有活干, 无论用人单位来自何方, 便埋头去干, 更不用说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一旦被拖欠工资, 往往很难拿出有力证据进行权利维护, 或者由于怕失去工作或在原单位被孤立而不敢进行公开维权, 而选择比较极端的讨薪方式。维权意识的落后, 使得一些企业存侥幸心理, 助长了部分企业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三) 用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

由于农民工大多是短期务工, 用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非常不规范, 很多制度都是临时性或者形式性的。例如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设工程领域, 目前各类建设工程均实行有资质企业中标制度, 但企业中标之后往往是层层转包、分包, 而不自行组织施工, 对该类行为主管部门难以监管到位。同时, 一些用工企业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存在, 例如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职工花名册台账、不书面约定劳动报酬等, 给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四) 职能部门执法未充分建立和有效发挥作用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有些执法职能部门不能有效履行职责, 审批把关不严, 使得督促企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流于形式。其次, 有些地方的执法职能部门之间工作协作不够全面、衔接不够紧密, 未全面有效落实工程开工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清欠等信息通报制度。此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虽有行政处理及处罚权, 但罚款执行权限却不在本部门, 行政处罚实施滞后于实际,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 则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及时性和威慑性。

三、完善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长效保障机制

(一) 制定地方专门立法

完善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长效保障机制首先要有完善的制度可以依照。实际上, 地方这些年已经有很多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立法。例如2009年1月14日, 河北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 切实保护农民工在就业、工资、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档案。1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 并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2012年7月25日,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草案) 》交由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但是很多地方还没有针对企业依法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单独立法, 不能适应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殊性, 因此, 我们建议可以像云南和陕西那样, 制定专门的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专门地方立法。

(二) 完善执法联动机制

执法联动制度, 就是由涉及相关问题的各个部门联合执法, 这也是我国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用的执法形式和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 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 可以极大增强部门工作合力, 促进执法的效率。目前不少地方已经建立了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执法联动机制, 但是还不完善。要各地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由单一执法变为多家联动执法, 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财政、土地等多部门共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明确各部门职责, 在处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突发事件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三) 强化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针对目前用工企业用工备案制度落实不到位, 应当对用工企业和农民工进行双向的普法教育, 促进制度的落实。强化使用农民工的单位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约定工资标准、发放时间等工资支付事项, 并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资应当按照规定, 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 数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的资料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强化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对于农民工事后维权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 构建应急垫付机制

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垫付机制, 就可以在启动救济性垫付程序之后, 对企业拖欠的资金联合建设、人社、土地、财政等部门共同进行追缴, 对规定期限内不补足垫付资金的企业处以行政处罚、暂停土地审批、暂停其施工资格、不予审批新建项目等处罚。2012年7月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草案) 》中也规定了应急垫付机制, 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应急周转金制度, 用于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且, 还规定了不低的数额, 例如规定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周转金, 应当分别不低于2000万元和500万元。农民工工资应急垫付机制是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力补充。

(五) 建立惩罚赔偿机制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惩罚赔偿机制, 对于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企业, 要施行惩罚赔偿, 对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督促。目前陕西、云南、河北等很多地方也都开始尝试建立相应的惩罚赔偿机制。例如2012年的《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草案) 》就规定了六种拖欠工资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未征得农民工本人或者本单位工会书面同意或者未按照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延期支付工资, 以及延期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工资的;未依法将工资支付农民工本人的;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或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当然, 惩罚赔偿机制的建立还不仅仅只是有立法规定, 还需要有具体的配套实施机制, 需要有具体的细化执行标准。

参考文献

[1]程成.农民工:切莫陷入工资支付误区.农民日报, 2012-9-14.

[2]周民.《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试行) 》今日起施行.陕西日报, 2012-10-1.

[3]刘彬.我省将出台条例保障农民工权益.沧州日报, 2012-8-30.

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第9篇

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传达中央、省市关于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项城市目前建筑市场管理现状,安排部署项城市建筑领域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确保广大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害和全市信访形势稳定。

会议指出,目前全国房地产市场活力不足,建筑收益上行能力不强,个别地区房产销售已呈现下滑趋势,开发企业由于资金回笼不足、不及时,在支付工程款时压力较大,项城市房地产市场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同时由于近期农村正值秋收秋种之际,农民家庭开支较大,正是结算工资高峰,个别工地因没能及时支付工资,造成了农民工集体上访,产生了恶劣影响。

会议要求,全市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一要进一步增强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农民工切身利益出发,想农民工所想,急农民工所急,把农民工当作亲人来看待,想方设法破解资金难题,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二要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各企业至少抽出一名专职人员,专门负责有关农民工工资问题,以确保一旦出现农民工工资问题时能及时得到处理。三要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完善劳务合同,记清施工台帐,及时与发包方算清应得工资,避免糊涂帐,给双方都带来不便。

会议强调,下一步要加大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处罚力度,严厉查处违规分包、非法转包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保证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害。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10篇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农民工工资企业担保书或银行押金缴纳证明:根据鲁水建字[2007]102号文件,为避免随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对本省水利施工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担保函制度和担保制度,采用银行担保函的,即由该企业开户银行出具担保证明,一旦发生拖欠现象,企业账户将被冻结,从中支取农民工工资;采用企业担保的,担保人为山东省水利厅管理的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的水利企业。对外省外行业企业在山东承建水利工程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或工资支付押金制度,工资支付担保人须为山东省水利厅管理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水利企业。实行工资支付押金的,须在山东省银行存入规定数额的款项,由存储银行出具工资支付押金缴纳证明。押金数额为:特级、一级企业60万元,二级企业45万,三级企业30万。工资支付押金主要用于解决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确保社会稳定。工资支付押金支付后,企业须在一个月内补足至规定数额。外省外行业企业退出山东水利建筑市场,可将工资支付押金全部提取。

农民工工资支付措施 第11篇

建筑工程施工是劳动密集型工作,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为响应党和国家及南通市要求,创建和谐社会,尤其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1.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2.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

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第12篇

甲方: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 乙方:

为了规范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非法用工及拖欠农民工等恶性事件发生,根据《合同法》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项目中分项、分部承包工程或劳务分包工程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承诺按照分项、分部承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工程合同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并监督结清乙方全部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应如实为农民工考勤并计算工资,并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月结季清”制度,每季度结清农民工剩余工资;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或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收入标准。

三、乙方在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将考勤表、工资发放表报甲方项目部备案,禁止乙方签字代领。

四、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若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按下列方式处理:

1、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乙方工程款导致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两个月以上,由甲方无条件支付乙方农民工工资。

2、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而乙方未要求按期发放农民工工资,甲方核实后,先从乙方剩余承包费用(工程款)中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然后从乙方剩余承包费用(工程款)中扣除已发工资总额2倍的垫付费用。

3、分部、分项承包工程完工后,甲方先按乙方据实提供的农民工工资表结算工程劳务费用,并监督乙方将农民工资全部发放到位后,再结算剩余工程费用。未付清农民工资的不予结算剩余工程费。若因乙方原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聚众闹事、上访事件发生,甲方视情节对乙方处以5000~30000元罚款。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自乙方所分包项目完工并结清所有农民工工资后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乙 方:盖章

代表:(签名)签字:

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第13篇

一、钦州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过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强调农民工工作无小事,要求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2014年12月18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动员大会,对全市专项检查活动进行部署,要求市、县(区)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机构、人员、责任、后勤保障等方面实现“四落实”。市本级成立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委、公安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等六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的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具体工作。各县(区)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切实做到领导、人员、车辆、执法工作“四个到位”。据统计,全市共抽调8个部门共89人,分25个组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活动。

(二)强化宣传舆论,营造良好的维权氛围

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切实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引向深入。一是推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的全覆盖。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为契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政策法规汇编成《农民工维权手册》,免费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送,使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真正深入基层,深入广大劳动者心中。2014年全市共发放宣传资料2.3万多份。二是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把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工单位作为重点对象,逐户普及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对排查出存在问题的用工单位,强化其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据统计,全市共确定28家企业作为重点宣传单位,共深入重点单位宣传63人(次)。三是加强典型案件的宣传工作。积极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先进经验,依法公布查办的典型案件,增强宣传舆论的影响力,引导企业依法履行支付工资义务,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渠道理性维权。

(三)强化排查预警,努力消除矛盾隐患

一是确定重点行业排查。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中,市、县(区)两级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小组,集中力量对全市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尤其是建筑、交通、水利等领域在建施工项目做到不漏一户、不留死角、情况清楚、底数明确。据统计,专项检查活动期间共排查了345个单位,涉及劳动者人数1.87万人。二是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的预警作用。组织网格协管员入户走访辖区内的企业,特别是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等容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工资支付情况。三是健全监控机制。加强对生产经营困难、工资支付不正常和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企业的重点监控,通过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情况互通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措施,增强工资支付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排查拖欠工资隐患,及时预警,明确专人负责督办。

(四)强化部门联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针对农民工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注重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共同应对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一是加强部门联动。对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到快速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整改,公安机关快速立案侦查。2014年全市共有10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二是构建欠薪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一旦接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并且在市政府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介入,及时有效化解矛盾。例如:2014年1月9日下午, 30多名农民工为讨薪在钦州市北部湾大道机动车道一字排开拉起横幅,造成交通拥堵。闻讯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公安局、住建委迅速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经联系工地承建商与农民工双方进行面对面的协商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承建商先支付部分薪酬让农民工回家过年,妥善处理了一起群体性事件。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方式,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经常性沟通和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统一法律理解、证据标准和执法尺度,形成打击合力。四是快速受理群众投诉案件。实行举报投诉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举报投诉案件首问责任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类投诉举报和媒体提供的信息,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及时介入、依法处理”。对农民工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认真受理,实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做到不推诿、不扯皮、不刁难、不拖拉。如2014年11月12日晚上11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110”转来的报案,在北部湾大学城有农民工因讨薪不成情绪激动欲跳塔自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迅速协调有关部门一起前往事发现场处理案件,最后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强化调解仲裁,快速处理欠薪争议事件

在抓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同时,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积极开辟劳动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快速结案。一是加强庭前调解工作。对能够调解的尽量采取庭前调解结案,协调企业立即支付工资;对裁决已生效、企业不予履行的,指导和帮助农民工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创新仲裁办案方式。为更好地帮助企业和劳动者及时、高效地解决劳资纠纷,积极创新劳动人事仲裁办案模式,在全市开展“流动仲裁庭”进企业活动,对边远山区、行动不便申请人及规模以上有行业特点企业所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上门服务,实现了劳动争议案件到一线开庭审理,方便农民工维权。2014年,全市共开展流动仲裁庭15次,调解争议案件34件。三是积极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为有维权需求的农民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nlc202309041216

(六)强化制度建设,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长效机制

在巩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为进一步规范钦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钦州市出台了《钦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第一责任主体;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牵头单位;明确工程竣工验收后,任何单位不得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扣押工程款,因工程款拨付进度问题发生争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确用人单位要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及考勤制度,建立农民工花名册,施工现场要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二是落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制。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考评机制。市、县(区)政府(管委)作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第一责任主体,对维护农民工权益等工作全面负责,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对侵权行为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区域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监控,对工作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欠薪处理不力的部门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并通报批评。三是完善欠薪市场准入限制制度。对存在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欠薪等问题的单位,在招投标、开工项目、资质评定、信贷等方面实行市场准入限制系列制度。

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面临的困难

通过采取措施,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面临着不少问题。

(一)案件处理日趋复杂,监管难度大

一方面,疑难纠纷案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且追讨工资已由以前的持工资欠条、结算单等证据讨薪,变为“白手讨薪”、结算争议、定额纠纷、虚开欠条、质量纠纷等。2014年,钦州市共有10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涉及劳动者2088人,拖欠工资金额约为1877万元。另一方面,计件制劳动定额管理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劳动监察机构对单位是否存在克扣工资、是否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行为的监管缺乏法律依据,执法被动。

(二)工程项目层层转包、非法分包问题较突出

建筑企业违规发包、层层转包情况普遍存在,导致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非常混乱,拖欠农民工工资极易发生。部分工程项目考勤、工资发放资料严重缺失,调查取证困难。另外,有些业主虽已足额支付了工程款,但劳务公司或施工单位没有直接支付工资到农民工手上,而是支付给包工头,一旦发生包工头卷款潜逃,农民工工资就会被拖欠;当工程款被拖欠或发生纠纷,包工头可能煽动工人聚集闹事或集体上访向政府施压,借追讨工资的名义来追讨工程款。此类案件法律关系十分复杂,难以界定工资支付标准、工作量,若存在工程款纠纷,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取证难、事实认定难、法律文书下达难。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人员严重不足

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任务日益繁重,执法人员经常需要外出调查取证、追讨工资等,现有监察执法人员队伍力量明显不足,办案经费又十分有限,办公设施还需进一步改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执法的效率和质量。劳动监察执法人员队伍素质还需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欠薪工人投诉途径单一,劳动监察工作压力大

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后,很少向法院起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绝大部分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上访。2014年钦州市劳动监察机构共接受欠薪投诉313起,劳动监察工作压力大。

(五)工程项目报批不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难以收取

部分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收取不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难度大。

(六)工程管理不规范,收集证据难

由于农民工所做的工作量和领取工资记录不全,资料缺失,管理不规范,调查处理难度大,也影响到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4年钦州市欠薪案件29件中,证据不齐全的有27件,占总案件的93.1%。

三、构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长效机制的对策思考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大排查和监控力度,努力消除矛盾隐患

组织力量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深入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建筑工地,了解检查工资支付情况,发现拖欠工资隐患及时预警。对重点监控和排查中发现的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要建立台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整治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警落实到位,做到问题不解决不销账。

(二)严厉打击欠薪犯罪行为,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加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案情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劳动监察机构要就相关的问题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进行咨询;对跨区域犯罪、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要协助公、检、法部门做好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积极追回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严厉惩罚恶意欠薪的责任人员。

(三)加强调解仲裁工作,提高处理欠薪的能力

把指导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大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的调解力度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尽可能把争议解决在基层。开通处理争议的“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快速结案。

(四)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办法,健全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杜绝层层发包、挂靠承包等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规范建筑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将劳动争议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贯彻落实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相关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五)构建部门联动机制,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农民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问题,制定措施。坚持“属地管理、政府负责、行业归口、部门监管”,落实各相关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监管责任,加强协调沟通,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六)抓好劳动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劳动监察执法力量

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重点园区、重点企业、乡镇、社区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在用人单位较多的社区设立专职监察员,使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 第14篇

为了规范农民工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2、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塘沽区最低工资标准。

3、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劵抵付。

4、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月支付、季结算,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塘沽区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5、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取工资。

6、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7、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8、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项目部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9、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预案 第15篇

为了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1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纠防结合,在我公司经理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快速反应,赶赴现场,协调配合,控制局面,妥善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金匮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减少或比民警及损失和不良影响,确保社会政治稳定。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工程项目部下属各劳务公司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包括:

1、集体上访、罢工、停工、怠工事件;

2、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事件;

3、群殴、致人重伤或死亡事件;

4、自杀、自残等恶性事件;

5、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6、其他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等。

3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3.1、本工程项目部成立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成员由技术部门、施工部门、安全部门、材料部门、预算部门选派人员组成。

3.2、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理办公室,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项目部会议室,必要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指派联络员在应急处理办公室统一办公,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

3.3、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4、应急处理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通过举报投诉、110社会联动接警台承接拖欠克扣工资突发事件的报告,并汇总、上报有关情况,统一对外发布事件应急信息。

3.5、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根据情况,安全部门、施工部门、技术部门、预算部门等应同时到场组成现场处理

小组进行应急处理。

预算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欠薪事实及数额,责令欠薪单位立即支付。

安全部门、施工部门:负责维持现场秩序、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材料部门:负责上访接待工作,做好劳动者的思想宣传工作,稳定劳动者情绪,防止事态扩大。

项目经理:负责如今各劳务单位相关负责人到场,协助调查核实,责成支付劳动者工资。

财务部门:负责劳务公司外欠薪应急事件的配合处理。

4应急响应和处理程序

4.1信息报告:各劳务公司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上一级领导小组,重特大事件应在20分钟内报告公司领导小组,报告内容为:1.突发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等情况。2.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预测。3.突发事件发生的用人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已做工作和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情况。4.公众及媒体等方面的反映。5.其他已掌握的情况。

4.2启动预案: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理办公室要在20分钟内做出初步判断,向本级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下令启动应急预案。

4.3应急处置:应急处理办公室在接到预案启动指令在20分钟内,根据案情通知有关单位投入应急处理工作,有关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快速赶赴现场,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了解情况,进行初步分析研究,按各自职责果断处理,如案情扩大或可能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可请求公司领导小组给予指导和帮助。

1.处理突发事件时要注意运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听取群众诉求,稳定群众的情绪,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要通过开展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动员、疏导劳动者返回单位和岗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2.现场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各有关单位应在措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

3.当出场暴力破坏活动苗头时,安全部门应立即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应依法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恶化,对无理取闹,违反治安处罚法的人员,依法处理。

4.必要时,应启动欠薪保障应急资金和欠薪垫付特别程序,先行垫付已查实的所欠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及时平息事态,解决劳动者生活困难,财务部门要对欠薪保障应争资金给予保障。

4.4各级领导小组负责欠薪突发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后期处置

5.1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领导小组应做好预案的后期处置,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应督促、帮助劳务公司尽快恢复生产秩序,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及时向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后期处置工作进展情况。6其他事项

6.1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结束后,各级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巩固成果,防止事件反弹,并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6.2各领导小组要在事件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领导小组提交处置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突发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导致突发事件的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处理经过、处理结果、政治影响评估等。

6.3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障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解决欠薪问题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

6.4各级领导小组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任务和职责,并对本预案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6.5项目部应建立欠薪应急保障资金,用于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上一篇:环保英语手抄报资料下一篇:应急管理普法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