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测试案例设计

2024-06-10

信用卡测试案例设计(精选8篇)

信用卡测试案例设计 第1篇

**银行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测试案例表

目录

一、签到签退..........................2登录CSR系统.......................2 登录CTI....................错误!未定义书签。注销CTI....................错误!未定义书签。

临时签退..........................3 重新签入....................错误!未定义书签。退出系统....................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软电话........................错误!未定义书签。

软电话拨号(暂时无法测试)............错误!未定义书签。软电话通话.......................错误!未定义书签。软电话挂机.......................错误!未定义书签。软电话保持线路...............错误!未定义书签。软电话挂起商议...............错误!未定义书签。软电话转接座席...............错误!未定义书签。软电话三方会议...............错误!未定义书签。IVR转CSR......................错误!未定义书签。软电话转IVR...................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操作员管理.............................4操作员开户.............................4

操作员维护.............................5 座席状态查询...................错误!未定义书签。角色种类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角色权限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操作员权限.......................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应用维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代码类型维护...................错误!未定义书签。基本代码维护...................错误!未定义书签。部门信息维护...................错误!未定义书签。催收组分机信息维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广播.....................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播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广播查看....................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知识库........................错误!未定义书签。

知识库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知识库查询.......................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联系单........................错误!未定义书签。

联系单录入.......................错误!未定义书签。联系单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1一、签到签退

登录CSR系统

临时签退

三、操作员管理

操作员开户

操作员维护

信用卡测试案例设计 第2篇

测试八参考答案

一.基本概念题(6题,每小题4分,共24分)

1-6:BBCDAB

二.简答题(4题,第小题6分,共24分)

7.学生心理发展规律

8.这些结果的形成过程

9.教态的变化、教学媒体的变化、师生相互作用方式的变化.

10.儿童已经达到的发展水平,儿童可能达到的发展水平

三.辨别题(2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11.在新课程实验的初期为了倡导一些新的教学行为,公开课能起到示范作用.这种示范是为了让更多的教师理解新课程、掌握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是有必要的.当大多数教师已能熟练使用这些方法和手段时,我们的公开课应更多地考虑课堂整体的优化,让教学行为为教学目标服务.

12.并不一定恰当.如果教师认为这些习题是学生可以做、也是必须做的基础题,那么就有必要让学生努力做完.一般情况下,应留给学生一定的自主选择的余地,这符合“让不同学生在数学上得到不同的发展”的理念..四.观点论述(2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13.有下列三种情况需要实施“合作学习”:(1)如果学习内容较难,大多数学生仅靠自己的能力不足以解决问题,那么就可以组织学生合作学习,以众人的智慧实现难点的突破.(2)如果某项学习活动量大,全部由学生个体来完成需要化大量的时间,那么组织学生分工合作,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3)在学生自主探究学习之后,为了共享学习的成果,可以组织学生合作交流.

14.从所给的四个方面的某一个来阐述都是正确的.

譬如:初中数学教育的最突出的价值是发展学生的思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述:第一,初中学生正处于思维能力发展的关键期;第二,数学是理性精神和理性思维的代表;第三,数学教学本质上是数学思维的教学.

五.案例分析(2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5.(1)学生可能对两个函数图象的交点与解析式之间的关系缺乏理解;(2)教师的回答不够妥当;(3)给学生自主探索的机会;(4)教师要鼓励学生有不同想法.

16.该教师的做法不正确,他混淆了“数大”与“量大”的概念.“100万有多大”这节课的教学核心是:感受大数.简单地说,就是要让学生感受到“100万”是一个很大的数.

信用卡测试案例设计 第3篇

一、GUI测试特点及Windows窗体结构

1. GUI测试特点。

(1) 与其他同类软件相比, 软件对用户更加友好。

(2) 可以涵盖整个应用。

(3) 可以采用捕获、回放技术生成GUI测试脚本。

2. Windows窗体构成部件。

Windows窗体通常由三层结构构成, 即表达层、交互层、数据层;一般Windows窗体构成部件有按钮、混合框、对话框、标号、菜单和文本框等。

二、GUI测试用例设计

1. 窗体的测试设计。

在对窗体进行测试时, 重点考虑的问题有:窗体大小是否合适, 控件布局是否合理;移动窗体、快速或慢速移动窗体时, 背景及窗体本身刷新是否正确;缩放窗体时窗体上的控件能否随窗体大小的变化而变化;窗体在不同分辨率的条件下, 显示是否正常。

2. 菜单的测试设计。

在对菜单进行测试时, 重点考虑的问题有:选择菜单是否可以正常工作, 是否与实际执行内容一致, 是否有错别字;快捷键、热键设置是否重复, 操作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中英文混合;菜单是否与语境相符, 如, 登录同一个应用程序, 不同权限或级别的用户应看到不同级别的菜单, 并使用不同级别的功能;鼠标右键是否包括快捷菜单。

3. 文本框控件的测试设计。

在对文本框控件进行测试时, 重点考虑的问题有:能否输入正常的字母或数字、已存在的文件名、超长字符、默认值、空白、空格;若只允许输入字母, 尝试输入数字后, 结果显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反之, 尝试输入字母;利用复制、黏贴等操作强制输入程序不允许的输入数据或输入不符合格式的数据时, 结果显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输入特殊字符集或超过文本框长度的字符、文本时, 所输入的内容显示是否正常。

4. 按钮控件的测试设计。

在对按钮控件进行测试时, 重点考虑的问题:点击按钮能够正确响应操作;对非法的输入或操作给出足够的提示说明;对可能造成数据无法恢复的操作必须给出确认信息, 给用户放弃选择的机会。

5. 组合列表框、复选框、列表框控件的测试设计。

在对组合列表框、复选框、列表框控件进行测试时, 所要考虑问题与文本框的基本相同, 不再重复描述。

6. 滚动条控件的测试设计。

在对滚动条控件进行测试时, 重点考虑的问题:使滚动条的长度根据显示信息的长度或宽度及时变换, 便于用户了解显示信息的位置和百分比;拖动滚动条, 检查屏幕刷新情况, 并查看是否有乱码;单击滚动条;用滚轮控制滚动条;滚动条的上下按钮。

7. 各种控件在窗体中混合使用时的测试设计。

在对各种控件在窗体中混合使用时的测试设计进行测试时, 重点考虑的问题有:控件间的相互作用是否合理;Tab键的顺序设置 (一般是从上到下, 从左到右) 是否合理;热键、Enter键和Esc键能否正常使用。在测试中, 应遵循由简入繁的原则, 先进行单个控件功能的测试, 确保功能实现无误后, 再进行多个控件的功能组合的测试;对密码输入框进行测试时要注意进行字母大写输入的测试。

三、案例分析

以某工资支付系统登录界面为例, 该界面包含2个文本框控件、1个按钮控件、1个复选框控件以及多个Label控件。接下来对每个构成部件分别进行考查。该系统登录界面如图1所示。

1. 根据测试设计需要对文本框控件加以考虑的因素。

(1) 需要考查的属性。包括字体、选中的文本、文本以及文本长度有无异常。

(2) 需要测试的事件。包括单击、Key Down、Key Up和KeyPress、文本改变等事件响应是否正常。

(3) 设计的用例还应包括的内容。输入正常的字母或数字、超长字符时, 程序能否正确处理;输入默认值、空格, 程序能否正确处理;若员工ID只允许输入数字, 尝试输入字母, 查看程序处理结果是否正确;输入特殊字符集如NULL及n等时, 程序能否正确处理。

2. 根据测试设计需要对“登录”按钮控件加以考虑的因素。

(1) 考查的属性包括文本、启用, 考查按钮对象中最重要的事件, 如单击、双击。

(2) 设计的用例还应包括以下内容:点击按钮能够正确响应操作;对非法的输入或操作给出足够的提示说明, 如输入错误员工ID和密码有出错提示;对可能造成数据无法恢复的操作必须给出确认信息, 给用户放弃选择的机会;用户第三次使用错误的密码登录, 将导致系统被锁定。

3. 根据测试设计需要对复选框控件加以考虑的因素。

checked属性值在控件被单击后, 能否从假变成真, 或者从真变成假;执行该复选框的功能, 选中后是否可以保存信息, 下次登录不用重新录入。

4. 根据测试设计需要对多个Label控件加以考虑的因素。

考查以下属性:大小、文本、字体、颜色、位置和可见性, 观察这些属性有无异常。

四、结论

信用卡测试案例设计 第4篇

宁津模式:信用量化加减分

在山东,早有相关市县开展了信用体系建设。德州市宁津县的“诚信宁津”即是一个可供参考的样板。

据了解,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宁津县研究制定了操作性比较强的细则作为对诚信主体行为的加减分标准,全县共制定了50条加分标准和830条减分标准。这些标准基本涵盖了个人和企业在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道德建设等方面的行为准则。

通过标准的量化,使原本模糊的道德指标变成了可查、可看、可用的实际分值,而这些量化标准必须有一套系统才能实现智能化管理,因此,宁津县投资26万元,聘请专业公司研发了一套诚信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山东滨州无棣“双榜齐上” 构建诚信道德高地

滨州市无棣县有“两榜”:欠钱赖账,上“老赖榜”;诚实守信,上“四德榜”。去年5月以来,754人上了“老赖榜”,810人上了“四德榜”。县委书记丁海堂说:“无棣在滨州市率先出台建立失信被执行人惩戒联动机制,实行社会联动制裁,有效破解了执行难题,实现了诚信与法制建设的良性循环。”

山东荣成建立“征信管理系统” 试水“量化”个人诚信

据了解,目前,荣成市142个部门实行了信息互通共享,把全市近60万公民和企业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违法违纪、荣誉奖励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全部汇集到了征集信息库。

荣成市征信办工作人员王燕锋介绍,每个社会成员都设定了1000分的基础分,根据社会成员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设定了150多个扣分细则。根据所获荣誉的级别,和对社会贡献的大小,设定了20多个加分项。

在寿光,“老赖”日子很难过

2015年8月27日,寿光的刘珊珊想飞往贵州,购买机票时发现自己被限乘。原来,她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依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刘珊珊已被限制消费,包括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交通方式。

寿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韩朴智与刘珊珊两者之间纠纷时,判决刘珊珊支付韩朴智赔偿款8万元。多次执行,刘珊珊拒不履行判决,寿光法院依法将刘珊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日前,刘珊珊主动到法院,先交1万元,余款由其提供保人保证在2015年10月底还清。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寿光法院在依法加大曝光力度的同时,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对其予以法律规制和信用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中,已有47人次乘坐民航、高铁被拒绝售票,396人次申请银行贷款被限制,5人次出国出境被边控。”寿光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维春说。

近年来,寿光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上级部署,全面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认定、录入、披露和推送制度。截至目前,已在“中国法院执行网”上传各类执行案件信息24700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2826个,其中失信自然人名单信息2638个,失信单位信息188个。

信用卡案例 第5篇

本案中,中国银行起诉信用卡欠费人沙小姐,要求其归还本金37.5万元、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每个月高达5%的滞纳金。经过计算相当于年利率高达78%!

法官在判决书中引述了《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认为:‚平等意味着对等待遇,除非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和依据。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同时,法官从宪法‚平等权‛等多个层面,提出应对法律做系统性解释,认为‚商业银行错误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并最终驳回了银行有关信用卡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必将记入史册!附:判决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周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华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沙某某,女,1981年3月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成都高新支行)诉被告沙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因被告沙某某未积极参与,先行调解未果,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周寓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成都高新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尚婧元、被告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行成都高新支行诉称,2013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按照该信用卡申请合约第三条第二款约定:‚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另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完全还款的,乙方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截止2015年6月8日,被告欠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375079.3元。故原告起诉至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 375079.3元(截至2015年6月8日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及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75079.3元为本金,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按照375 079.3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滞纳金)。

被告沙某某辩称,对于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同意,请求能够对滞纳金予以减免。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该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除本合约另有规定,甲方(即信用卡持有人)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乙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甲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甲方应按本合约以及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付天数正常计息,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卡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甲方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您已还款金额)×5%)。‛(前述标点符号应用系原文摘抄)。该条第二款规定:‚甲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乙方计入甲方信用卡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乙方对透支额适用上一条款关于免息和计收透支利息的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该合约还约定了其他事宜。

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截止2015年6月8日透支本金为 339659.66元;同时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15年6月8日,被告因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375 079.3元。

以上事实有本案证据在卷支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原、被告关于截止2015年6月8日双方之间因涉案信用卡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并无争议,故对原告主张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从2015年6月9日起的利息。通过庭审可以得知,原告的具体计算方式是将前期本息作为本金,该本金每个月产生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进入下一个月后上个月的滞纳金、利息计入本金,该本金再产生每个月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依此循环往复。在这个过程中且无论滞纳金、利息计入本金,单滞纳金每年已经达到60%,利率也达到18%,两者相加已经达到年利率78%。如果考虑到滞纳金、利息计入本金:以欠款10000元为例,第一个月(每月以30天计算)被告应还款项为10650元;第二个月被告应还款项为11342.25元;第三个月被告应还款项为12079.5元;第四个月被告应还款项为12864.67元;第五个月被告应还款项为13700.87元;第六个月被告应还款项为14591.43元(不及半年被告应还利息已经达到年利率90%),而且14591.43元已经成为本金进行计算,银行在沟通中表示满了半年就不再计算滞纳金,但在正式诉讼请求中原告并未放弃欠款6个月后对滞纳金的主张。即使从此起不再计算滞纳金,仅计算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此时继续观察银行的利息(仍以每月30日计算,月利率为1.5%):第七个月被告应还款项为14809.87元;第八个月被告应还款项为15032.02元;第九个月被告应还款项为15257.5元;第十个月被告应还款项为15486.36元;第十一个月被告应还款项为15718.66元;第十二个月被告应还款项为15954.44元。经过初计算年利率已经达到59%。进入第二,因为应还款项呈每月按1.015倍增长,1.015的12次方约为1.195,到第二十四个月被告应还款项约为19065.56元,平均年利率约为45.32%。如果加上每个月计入本金的5%滞纳金,每月以1.065倍呈等比增长,第十二个月应还款项约为21237.8元,年利率达到122.37%。当然,我们可以声称如果被告诚实信用、依照合约及时还款可以避免后面利息的比例增长,事实上被告一旦超出免息期还款,哪怕在第一个月还款,其年利率也已经达到78%。这种利率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值得探讨。

第一部分贷款利率有法律限制。

依照通常理解及法律专业理解,尤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其指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信用卡透支在本质上属于信用贷款业务。依照我国法律对贷款法律关系的理解,贷款利率应当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由此可见,对贷款利率进行限制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和精神。

第二部分如何确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

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如何确定,对此法律没有针对银行贷款利率的直接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上限即是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质言之,法律对于自然人借贷利率的限制并非因为借贷关系发生在非经批准的主体之间,而是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普遍规定扩展到民间借贷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该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一系列规定中,能够看到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借贷利率、相关违约处罚受到上限的严格限制。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排除在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中的适用的。不过从合同法的体系中可以甄别民间借款利率之所以被限定为年利率24%,是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并非因为借贷形式为民间借贷其年利率被限制在24%范围之内,而是因为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规定的存在,民间借贷的利率才被限制在24%之内。故而,超出24%年利率的借款(无论自然人抑或金融借款)均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本案中,信用卡合约中设定了每月计利为本的利率计算及滞纳金,从法律上看其中既包含利率也包含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不过从前述体系可以看出,这些约定均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总额不得超出24%。

当进一步解读我国法律设定的利率体系时,会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国家一方面宣称对于借款利率上下额度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借款利率却从来没有明确规定。事实上,形成这一现象有其社会背景,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作为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国家相信这些经营主体会模范地遵守相应规定,不会对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形成高利盘剥,会在国民经济和国计民生当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这种信任的存在,商业银行自然会模范遵守国家关于利率限制的规定,是否规定贷款利率上限并无实质差异。这种理解不仅可以解释对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规定的缺失,也有充分的事实与法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虽然因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实施而被替代废止,但是其中依照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制定的相关条文的逻辑也是清晰可见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在有权解释机关看来商业银行利率不待特别规制,也不会形成高利、高息问题。从而信心满满地认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而同时仅对民间借贷利率设定明确上限。

第三部分如何正确理解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关于信用卡滞纳金和利息的规定。

银行不同意见会认为,信用卡的利率收取并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出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显然,如果机械理解前述规定,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确实合情合理而且符合双方合约规定(在合约中,被告已经表示对格式条款已经充分阅读、理解,故该合约虽为格式条款,产生约束力)。但是,法律条文绝不是孤立的存在,而要进行系统的理解和解读。本案中值得反思之处就在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该规定是否是没有前提和范围的适用,据此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合理。这是商业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则有意或者习惯性地误读。这有正反两方面地论证:

从正向角度,我国是统一的法律体系,任何法律并不孤立存在,而是系统性地存在。既然国家法律已经确定利率具有上限,无法想象国家法律执行者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容忍或者放纵商业银行无上限的利率计算方式,当然反对意见可以认为利率高也是高得有章可循的。在判决第一部分,已经表明了原告的利息主张并非呈算术增长,而呈比例数增长,滞纳金每月计算更是增长惊人。面对这样的增长,仍然判断利息存在上限,这种判断显然脱离社会的一般常识和常理。类似规定的正确解读应当是:规章允许在法律规定的利率限度之内,采取万分之五或者5%滞纳金的方式。法律文本之间的相通性、法制的统一性,我们能够确信,相关职责部门一定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限度之内制定、执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第二款界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维护金融稳定系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所在,如果允许信用借款事实上不受限制的超高额利息,必将产生不利示范,在增加借款利息的同时,增加金融风险。利益和风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是一对天生的矛盾,相关职能就是通过监督管理使金融系统利益和风险处于合理限度范围之内,从而发挥金融最大经济和社会价值。因而,片面、孤立理解相关规章,将违背规章和规章制定者、执行者的初衷,良好的规定也会走模变形。

从反向角度,如果认可信用借款超高额利率将导致为法律及社会民众不可容忍之悖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昭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处引用宪法并非作为裁判依据而仅用于判决说理论证)平等,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基本内容与内涵。平等意味着对等待遇,除非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和依据。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借贷行为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可见,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的法律实质特征区别在于是否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贷款。国家对特定实体予以批准从事金融活动,是期待其通过金融活动在扩大投资和促进消费两方面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特有贡献,而并非特许银行可以形成高利、高息,形成特权。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银行监管部门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社会经济进步良好目的和愿景出发执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与适用,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个实体和行业利益。

小结:相关职能部门规定了信用卡收取滞纳金及逾期利息,这些规定不能任由商业银行脱离法律体系进行解读。商业银行错误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也有违于社会公众对正义与公平的基本理解。这种解读是违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定的良好出发点和立法宗旨的。

第四部分辅助理由:违约金调整对信用卡高利、高息的分析。

从原告提交的合约来看,合约依照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在合约中约定滞纳金及利息,这一规定本质上属于违背合约义务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滞纳金、利息、复利,尤其是滞纳金及复利在法律属性上为违约金性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庭观察到,近期法学理论界对司法实践对违约金调整降低的普遍性已经提出质疑,理论界呼吁重新认识违约金促使债务实现的担保功能。事实上,如果观察学理发展脉络,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学术界普遍认同违约金担保债权实现功能,继而学术界反思违约金与担保条款的区别差异和不同,司法实践形成‚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条)的认识也是理论与实践互动形成之结果。法庭常常怀疑这些理论讨论是否具有实用价值,因为其讨论往往集中于违约金的意思自治过程,然而,违约金调整并非法律对意思自治过程的矫正,而是对意思自治结果(即违约造成的损失与约定违约金的比较)的依法干预。

进行这种干预的一个重要依据在于:如果有极强的惩罚条款,那么,权利方将通过从义务方不履约中获益。权利方就有去扰乱义务方的动力并造成履约困难,这种干扰会(无效率地)浪费资源;而且义务方被迫使用资源去监管权利方以停止这样的干扰行为。这样,惩罚条款将导致当事人双方浪费型使用资源和无效率,从而背离合同目的。信用卡使用者确实比其他消费者更加注意透支、还款计划,因为哪怕很小的疏漏也会形成很高代价的赔付。法庭没有资料可以判断否定了银行对于信用卡透支借款的高利、高息是否会对银行信用卡业务造成影响及多大影响。但如果一个业务的盈利要取决于自身交易对象的违约和不诚信,建立在这种不诚信期待上的交易体系又为什么值得法律保护呢?

信用卡透支贷款,滞纳金、利息、每月的复利,纵使只是具有基本常识也断然不能否定其极强的惩罚性质,违约金约定在约定违约金远远超过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整,故而由人民法院进行调整、限制高额、高息也为正当。

第五部分信用卡业务的特殊性能否支持其高额利率?

银行反对意见会认为,信用卡业务尤其是透支贷款业务与一般贷款业务存在巨大差别,银行在这个业务中也存在更大和更广泛的风险,所以,通过极具惩罚性的条款约束信用卡持卡人也属正当。

第一,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商业风险本是正常,市场主体规制风险的方法和手段不是没有限制的,而应当遵循法律准则;

第二,当中国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的业务之时,商业银行是否评估过其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如果这种风险没有被提前评估,那么,商业银行自身理解的信用卡业务的规则可能被法律所否定也是理所当然;

第三,现行社会信用及法律体系已经对信用卡业务风险进行了较高保护。首先,信用卡透支超期不还,银行可直接申请记录借款人征信系统,而一般债权人不通过司法程序根本无法以此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再次,信用卡恶意透支还有刑法专门保护。征信体系已经赋予银行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救济手段;法律也对信用卡现金透支业务进行了刑法上的特别保护。

法庭特别提醒:法庭注意到以往生效的判决从形式逻辑而非体系解读出发进行推导,年利率24%或者四倍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适用于民间借贷,并无对银行贷款利率的特别规定,从而支持银行主张。法庭认为这些判断在特定历史发展中也是正确的,因为它符合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时期,我国经济从弱到强在体量上快速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对法律进行过于精细的解读,将导致主体认识上的冲突,而社会发展程度又尚不足以承受这些不同造成的张力。这一过程中依照法律外在逻辑理解法律更容易形成共识从而集中力量发展壮大。现在,我国经济总量已经壮大,而且经济结构也在进行创新升级,这时自然需要对法律更为精细化地理解,因为对法律理解这一上层建筑的反思体现的是经济基础的反思,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做的第一步就是反思,在一个强调创新的社会中,仍然笼统地理解法律并不利于解放思想,甚至可能会窒息创新。司法对于社会的另一个独特作用就在于,它并不广泛地对社会产生影响,其效力仅仅被局限在争议的个案当中,这就创造了一个条件:过去适宜而正确的做法,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可以在新的案件中被重新审视,如果这种重新审视对于现行社会更为适宜和正确,也并不需要长期准备以便迎接这种变化,因为任何案件的效力都被固定在具体个案当中,改善可以慢慢来、慢慢变。

综上所述,前述论证已经充分表明信用卡透支作为信用贷款业务之一种,贷款需接受利率上限,民间借贷利率因国家贷款政策被限制在年利率24%限度之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被原告不加前提条件的误读。辅助理由也表明滞纳金、复利作为合约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调整,而信用卡业务的特殊性也不足以支持其超越年利率24%的利率。故,本院对原告从2015年6月9日之后的诉讼请求,仅在本金333659.66元、年利率24%的限度内予以支持。

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支付截止至2015年6月8日的本息375079.3元及从2015年6月9日起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39659.6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3463元,由被告沙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代理审判员

周某某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信用卡犯罪案例 第6篇

[分析]该种盗取信用卡资料的手法,为假卡集团常用。基本作案经过一般如下:(1)犯罪分子结伙到某酒楼租房通宵打麻将;(2)待夜深人静,酒楼员工因困倦而懈于防备之时,将信用卡终端机打开安装电路板,此后又将终端机复原,当终端机刷卡需要授权时,所有的信用卡资料均会被读取并记录下来;(3)一段时间后,犯罪分子再以“麻战”作掩护,伺机取回电路板套用持卡人资料制造假卡。

此案件说明假卡集团手法的巧妙,已掌握了高超的犯罪技术,同时也反映出商户疏于风险防范,对终端机的管理不严。正确的做法是,在终端机不频繁使用时将其锁放起来,则犯罪分子只能望而兴叹。

案例二:伺机窥探信用卡密码,利用吞卡做手脚

[案情简介]末,一香港持卡人在尖沙嘴某银行的柜员机上提款,在将卡插进提款机后,机器显示“很抱歉,此机暂停服务”字样,但提款卡却未退出。持卡人以为被柜员机“吞卡”,立即致电该行查询。该行职员表示,银行从机中取出提款卡后,会将卡剪掉一角并寄回原发卡行,持卡人可于翌日到发卡行领回新补发之提款卡。但该持卡人到原发卡行领卡时,被告知其提款卡没有“失灵”记录,反而在被“吞卡”后有两次成功提款记录,共计1.2万元。至此,持卡人方意识到提款卡被盗用。

[分析]此种造成柜员机“吞卡”假象的作案手法较为常见,不但香港地区和国外有,我国内地也曾发生过。犯罪分子将最普通的胶纸或胶套塞进柜员机插卡口,卡住提款卡,令柜员机系统无法读取卡资料及出现“暂停服务”的字样。持卡人往往认为被“吞卡”而离去,犯罪分子则勾出卡片,用伺机窥得的密码提取存款(犯罪分子锁定一经常在同一台柜员机上提款的持卡人,待其使用提款时采用多种方法窥得密码)。

此案从一个侧面说明,持卡人在提款时该有些“防人之心”,多些风险防范意识,避免信用卡密码泄漏。

案例三:利用微型套卡机,内外勾结偷资料

[案情简介]香港大型卡拉OK连锁店“加州红”曾发生侍应生收受假卡犯罪集团贿赂,帮助套取持卡人资料的案件。香港廉署在对“加州红”尖沙咀美丽华商场分店进行跟踪调查时,发现有多张伪卡资料来自在该店使用的信用卡。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些信用卡同在晚6 时至8时许被 “刷”。于是,通过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并予以拘捕,被拘捕的两名嫌疑人分别为该店侍应生和前雇员。香港廉署还在一名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查获一微型套卡机,机身体积与火柴盒相当,却可储存约150套信用卡资料。

[分析]大部分信用卡犯罪集团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在锁定一处作案目标时,总要寻找并收买该目标内的雇员,由其盗取资料。此案中的犯罪集团也是给这名涉案服务人员许以厚金,由其在处理信用卡签账时协助套取顾客信用卡资料。该服务人员将信用卡犯罪集团提供的微型“套卡机”藏在身上,当有顾客以信用卡签账时,利用该仪器读取客户信用卡资料,并储存在仪器的芯片中,然后交回犯罪集团。犯罪集团将“套卡机”接入计算机译码,而后利用所获资料制作假卡,再由其他案犯在其他地方购物或套取现金。

通过此案,持卡人和商户均须铭记一原则:持卡人应尽可能要求商户收银人员在自己视线之内“刷卡”,并留意签账单的交易资料及随后的银行月结单。商户在受理信用卡时,不但要防备外来的信用卡案犯,同时也要留心监管自家雇员。否则,雇员伙同犯罪集团作案,商户将会因此蒙受更大损失。

案例四:利用邮寄信用卡时的漏洞进行犯罪

[案情简介]初,一市民接到发卡行通知,称该行预先批核给他一张万事达卡,但等了数星期仍未收到信用卡,于是向银行查询。银行职员称卡已寄出,因他未收到,故将补发新卡给他。次月该客户收到了新卡,却因疏忽未向银行确认已收到卡片,也没有在签名条上签署名字,更没有使用该卡签账。可是月中却收到银行月结单,显示该卡发生金额数千元的签账。

这位信用卡持卡人立即向银行查询,银行职员告之根据计算机记录曾有人确认收卡。而卡户则表明并未确认收卡,信用卡背面也并未曾签名,更无可能签账购物,指出银行在处理确认收卡的程序及保护客户资料方面存在漏洞。

[分析]现在,发卡银行在对风险和成本进行比较评估后,有的银行会采用邮寄方式寄送信用卡。但第一次领新卡便采用邮寄方式,确实存在较大风险,信用卡发卡银行的邮寄信用卡行为存在较大漏洞。

在这个案件中,犯罪分子可能利用了以下四种手段的一种或几种:一是,发卡银行寄给信用卡时,案犯从持卡人信箱内将卡盗走,用“侧录机”从卡内取得持卡人资料并制造出假卡,再将信件封好放回信箱;二是,案犯假扮邮差或速递公司职员,借口送文件或包裹骗取持卡人的身份证资料及签名,用以申请信用卡,进行透支取现及购物;三是,案犯偷走持卡人的信用卡资料和联络方式,冒充信用卡中心职员在电话中骗取持卡人的密码,或冒充警员,要求持卡人拨打指定的电话号码联络信用卡中心取消已遗失的信用卡,另一假扮中心职员的犯罪分子则在电话中骗取持卡人密码;四是,犯罪分子从持卡人的信件中盗取其个人资料,冒充持卡人挂失信用卡并要求换发新卡,然后在信箱旁守候邮递人员送信,伺机盗走补发的信用卡冒用。

信用卡犯罪案例 第7篇

【案例1】

用好友信息疯狂办卡

套现炒房无力还款

嫌疑人王某起原是我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职员。2008年4月开始,他利用好友宫某柱的身份证,向我市某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上留下自己使用的电话。成功申请后,他又对信用卡配送人员谎称宫某柱委托其取卡,从而获取了以宫某柱名义办理的信用卡。该卡成功申请后,嫌疑人王某起又以宫某柱的名义利用相同手法分别向我市九家银行成功申请16张信用卡,然后套现炒房。

2009年开始,国家对房地产进行调控,王某起无力偿还上述信用卡欠款,截至今年2月,上述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232926.72元。

【案例2】

知名酒楼“小弟”

偷取银行卡信息

去年12月起至今年3月,广东茂名市电白籍的嫌疑人詹某以宗亲、同事为纽带,通过利诱发展了福田丹某轩、紫某会、某某渔村、南山德某轩、海某城等酒店服务员黎某等人。这些被收买的知名酒楼的“小弟”看准客人结账、银行卡离身的机会,使用银行卡信息窃录器大量窃取客人的银行卡信息。

随后,这些“小弟”拿着POS机上前让客人输入密码,并在客人身后偷偷记下来。接着嫌疑人通过人工传递的原始方式,将窃取的信用卡信息带回茂名市电白地区制作成伪造信用卡。最后,该犯罪团伙分别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八省、市的50多家珠宝店、商场中进行盗刷,金额巨大。

今年4月,公安机关将全部嫌疑人抓获。

【案例3】

利用自助转账终端

非法套现1141余万元

日前,嫌疑人杨某以深圳赛格电子市场某电脑展销柜名义,向我市某银行申领了自助转账终端。随后,杨某在租用的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电子市场某柜台,以合法销售电子元器件为掩护,虚构交易,使用该自助转账终端,为信用卡持卡人张某、欧某等人进行信用卡套现,并向信用卡持卡人收取交易数额1%至1.5%不等的手续费用。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压力测试研究 第8篇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 全球范围内金融机构的巨额损失不断涌现, 次贷危机波及之广, 影响之深为人们所始料未及。次贷危机之后, 美国银行业倒闭危机频现, 次贷危机引致的金融风暴正在整个银行体系内扩散。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银行的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类型, 目前来看, 在全球范围内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业的主要风险。《世界银行》对全球银行业危机的研究指出, 信用风险管理不善是导致商业银行破产的主要原因。由于银行的信用风险不仅在计量、管理上比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更复杂, 通常还是银行经营风险组合的最主要方面, 因此, 加强信用风险管理, 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是影响银行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

本文在这样的背景下, 从信用风险的角度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问题, 运用压力测试作为主要方法考察突发事件或极端情景下对商业银行的冲击, 期望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2 压力测试与信用风险管理

近年来, 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开始重视运用风险计量技术进行风险管理, 从而引发了大量的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和应用。借助于这些评级体系, 可以将借款人根据风险大小进行分类, 从而决定贷款定价、损失准备计提和资本金配置等。但由于内部评级体系仅仅着眼于评价单个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而不能用来计量不同借款人评级相关性以及这种相关性随时间的变化, 所以, 这些评级体系不能直接用来评价复杂的信用资产组合的风险。因而, 目前一些金融机构开始自行开发或将VaR (Value-at-Risk) (在险价值) 模型运用到信用资产组合风险计量领域中, 这些模型包括穆迪公司的KMV、JP摩根的CreditMetrics、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的CreditRisk+和麦肯锡的Credit-PortfolioView等。

通常, 大多数银行信用风险计量是在两个层次上进行的, 即针对单个借款人的内部信用评级和针对信用资产组合的VaR计算。具体来说,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内部评级体系, 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得到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等级, 然后将信用评级结果映射到对应的违约概率 (PD) , 这样就使得银行对借款人违约可能性的大小估计精确化;除此之外, 还需要结合违约损失 (LGD) 、违约风险暴露 (EAD) 和期限 (M) 等风险因子, 以及各风险因子之间的相关系数, 来计算信用风险价值, 从而得到对整个信用资产组合风险或者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轮廓的估计。

大多数信用风险计量体系, 无论是定性还是定量, 都仅仅适用于正常经济状态, 这是因为这些风险计量体系通常依赖于风险因子过去的表现来预测其未来的变化。事实上, 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 大多数金融工具都具有“厚尾 (Fat Tails) ”的特征, 也就是说这些金融工具的收益是非对称的, 产生较小的正的收益事件的概率较大, 而产生大的负的收益的事件的概率较小, 尤其对于信用工具而言, 由于数据的缺乏, 利用正常经济状态下的风险计量模型来计量“厚尾”区域内的风险也就变得极为困难。这就是为什么银行需要采用两种相互补充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正常经济状态下, 对于单个借款人和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计量采用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风险计量模型;而在异常经济状态下, 也就是压力情景下, 则须通过压力测试来识别风险大小。

3 压力测试的主要步骤

(1) 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可靠的数据是确保信用风险压力测试结果的关键, 涉及的数据分为两个层次: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内部数据包括商业银行的交易账户和信贷账户中面临信用风险暴露的资产数据;外部数据包括各种风险因子如利率、汇率、股价指数等。商业银行应当确保能及时地获得准确的内外部数据以进行压力测试。这要求商业银行有一个高效的账户信息系统, 并且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良好对接, 国际先进银行可以做到将交易账户和信贷账户变动的信息实时传递到风险管理系统。

(2) 资产组合与环境分析。银行资产组合的结构和具体特征是确定压力测试的风险因子的基础依据, 此外还需要对社会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行业环境等做出研究, 以找出潜在的压力事件, 这往往需要银行外部专家的协助。

(3) 确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暴露, 找到风险因子。通过对资产组合的分析可以找到风险因子, 要把它们与由环境分析得到的风险因子结合起来, 并按重要的程度进行排序, 以确保重要的风险都得到测试, 并且可以使得测试不至于太宽泛而失去针对性。

(4) 以可能发生的不利冲击为基础, 构造相应的测试情景。

(5) 设定冲击发生时风险因子变化的大小。

(6) 运行压力测试模型。

(7) 报告结果并进行分析。

4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压力测试主要方法

4.1 基于敏感分析的信用风险压力测试

敏感分析法考察在其他风险因子不变条件下, 某个风险因子变动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影响。其优点是易于操作, 有利于考察金融机构对某个特定因子的敏感性;缺点是可能不符合现实, 因为当极端事件发生时, 通常多个风险因子都会同时发生变动。据新加坡货币监管局 (MAS) 2003年的研究报告, 实践中常用的交易账户标准冲击有:

(1) 利率期限结构曲线上下平移100个基点。

(2) 利率期限结构曲线的斜率变化 (增加或减少) 25个基点。

(3) 上述二种变化同时发生 (4种情形) 。

(4) 股价指数水平变化20%。

(5) 股指的波动率变化20%。

(6) 对美元的汇率水平变动6%。

(7) 互换的利差变动20个基点。

4.2 基于情景分析的信用风险压力测试

与敏感分析相比, 情景分析的一大优点就是考虑了多因素的影响, 但只有借助良好的宏观经济计量模型的支持才能很好的考察多因素的影响。情景又划分为历史情景和假定情景两种。历史情景依赖于过去经历过的重大市场事件, 而假定情景是假设的还没有发生的重大市场事件。

4.2.1 基于历史情景分析的信用风险压力测试

历史情景运用在特定历史事件中所发生的冲击结构。进行历史情景压力测试的通常方法就是观察在特定历史事件发生时期, 市场风险因素在某一天或者某一阶段的历史变化将导致机构目前拥有的投资组合市场价值的变化。这项技术的一个优点是测试结果的可信度高, 因为市场风险因素结构的改变是历史事实而不是武断的假定。另一个优点是测试结果易于沟通和理解。像这样的描述———“如果‘$&&’年亚洲金融危机重演, 我们机构会损失美元”, 让人很容易理解。运用历史情景的缺点之一是机构可能 (有意识或无意识的) 在构建其风险头寸时尽力避免历史事件重演时遭受损失, 而不是避免预期的未来风险 (并非历史的精确复制) 可能带来的损失。历史情景的第二个缺点是难以将测试运用于该历史事件发生时还不存在的创新风险资产, 或者将测试应用于自从该事件发生后其行为特性已经发生改变的风险因素。

4.2.2 基于历史情景分析的信用风险压力测试

假定情景使用某种可预知的发生概率极小的压力事件所引发的冲击结构。由于这样的压力事件在最近没有发生过, 因此必须运用历史经验来创造这些假定的情景。在假定情景创造中, 机构需要考虑“传染效应”, 即假定的压力事件对相关市场冲击的规模和结构效应。“传染效应”的估计一般建立在判断和历史经验上, 而不是市场行为的正式模型。

两种测试情景的选择取决于一系列因素, 如历史事件对于当前投资组合的适用性、机构所拥有的资源, 特别是时间和人力。历史情景比较容易公式化表达和让人理解, 且较少涉及人为判断, 但是它可能不能反映出当前的政治经济背景和新开发的金融工具中所隐藏的金融风险。而假定情景更加与机构独特的风险特性相匹配, 并能够让风险管理者避免给予历史事件比未来风险更多关注的误区, 但是它需要大量资源投入并涉及相当多的人为判断。基于以上考虑, 一些机构邀请资深经理、营销人员和经济学家等来共同讨论假定情景设置以确保其客观有效性。

实践中, 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同时使用历史情景和假定情景, 如用过去的市场波动数据作为参考但是又不必然与某一特定历史危机事件相联系的假定情景。因为对历史情节的使用能够帮助我们校准价格变化的幅度和其它难以设定的参数, 例如对市场流动性可能的影响。而且, 风险管理者需要在客观性和可操作性之间寻求平衡, 因为情景表达得越清楚客观, 内容可能会越复杂和难于理解。无论如何, 压力测试的使用方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其所使用的情景也在周期性的压力测试实践中不断得到修改和完善, 结果, 机构的风险暴露就不断地被跟踪记录。

5 结语

在次贷危机危机等一系列极端事件发生后, 许多大型国际金融机构都加强了实施整个机构范围压力测试的能力。这些异常事件的发生也强化了机构管理层在风险管理和决策中对压力测试方法的依赖。在一些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压力测试结果也已成为年度财务报告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世界发达国家的监管当局均要求或鼓励所属银行遵循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建议规范进行压力测试的工作。

压力测试作为一种直觉化的工具能够让风险管理者、管理层以及各业务部门之间方便地沟通风险暴露问题。实际上, 并没有压力测试的理想框架或唯一最优方法, 因为各机构的实践差异巨大, 这不仅反映出各类机构业务复杂程度差异巨大, 更加反映出各机构风险特性的本质区别。金融机构将压力测试整合融入其综合风险管理框架之中对金融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机构而言, 压力事件风险暴露信息的融入能够带来更明智的风险战略决策。从系统角度看, 这些压力事件不利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以减轻。自从各机构开始重视各种可能情景的压力测试结果信息, 并且谨慎地对待和采取行动来避免这些事件的不利后果, 金融系统 (包括金融市场) 对异常事件发生所做出的反应已经发生了改变。

面对席卷全球的金融全球化浪潮, 以及当前的次贷危机背景, 借鉴和运用压力测试技术来改善我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已成当务之急。尽管存在各种困难和挑战, 国内金融机构在压力测试的运用方面已经开始起步, 这必将大大推动我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实践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摘要: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许多金融机构的倒闭, 如何去控制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是当前最值得研究的问题。压力测试是一种可以考察极端事件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的方法, 系统介绍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压力测试的两种主要方法, 讨论了各种方法的优缺点和适用性, 拟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压力测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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