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免责协议

2024-06-21

教育培训免责协议(精选6篇)

教育培训免责协议 第1篇

培训免责协议

甲方:洛阳幼儿体智能协会、洛阳市西工区至善幼儿体智能服务中心 乙方:

第一条 甲方计划安排乙方的实习培训期限为10天,即

2016年 8 月11 日至 2016 年 8 月 21 日。地域范围:

每人去河南省洛阳市,由主办方指定,不能自由选择,亦不能擅自行动;主要活动为:课程培训及讨论。

第二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承担乙方参加培训所需指定城市到洛阳的往返车票、以及在中国洛阳的住宿、膳食、交通费用。

(二)为乙方安排培训内容及培训日程安排。

(三)甲方对培训相关事宜享有最终解释权,并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取消此次培训。

第三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自行负担保险费用。

(二)乙方应服从培训期间统一日程安排,不得在培训期间擅自离开会场单独行动。

(三)乙方在外培训期间需与甲方保持联系,按要求完成培训小结,培训结束时上交培训总结。

(四)培训期间,乙方如因违法、违纪等受到处分,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如个人身体健康或发生意外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六)培训结束后,乙方须按规定日期返回河南项城市,不得逾期逗留。

(七)乙方一旦确定参加培训,由甲方订购往返车票,乙方无论因为任何原因不能参加培训,应赔偿甲方往返车票费用及培训费用。

第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争议,依法解决。

备注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教育培训免责协议 第2篇

甲 方: 乙 方: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关于举办2017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的通知,要求参赛者为长期从事体育运动锻炼者,身体健康,无视力、听力、语言、发热、感冒、心脏病、高血压、心肌梗、脑栓等任何影响比赛的身体疾病或障碍,心理健康、情绪稳定、未服用任何影响神智的饮品、酒类、药物、食物或保健品等。如乙方经体检身体状况不符合参赛要求,但乙方仍强烈要求参加比赛,乙方同意承担一切后果。甲乙双方特签此《免责协议书》,协议如下:

1.乙方培训期间由于身体不适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

2.培训过程中如发生包括缺乏耐力、体力、疾病、技术碰撞和其他原因而引起的伤亡事故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

3.培训途中如发生人身安全等任何意外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

4.乙方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身体健康证明、人身意外保险单,如乙方没提供以上证明,但仍要求参加比赛,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5.乙方同意以上条款并签署本《免责协议书》方可参加比赛。

甲 方:(公章)乙 方:

(签字并按手印)

教育培训免责协议 第3篇

一、免责的协议对一般从债务的效力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协议中, 原债务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后, 从债务即原债务上的利息债务、违约金债务是否随同转移, 存在争议, 笔者从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原债行使权利的整体性与同一性分析认为不能简单的通过免责的协议排除掉债权人对原债务人上的债务的从债务的效力, 使得原债务人的一般从债务脱离债权人维护自己债权的范围, 从来可能损害到债权人既得的利益。下面就两种原债的一般从债务进行说明如下:

(一) 原债之利息债务

债权人对原债务的利息债权存在两种形式, 一种是免责的协议签订前存在的还未发生的期待利息, 另一种是免责的协议签订前债权已届清偿期尚未支付的利息, 这两种利息在免责的协议中均未约定归属权, 在免责的协议签订后是否应该随同免责协议的生效而转移之第三人, 成为第三人对债权人之债务, 笔者认为应当推定为第三人承担该利息债务, 以使债权的整体利益得到保障, 同时第三人承担原债务后若再无力清偿该利息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对内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可以约定最终由谁承担利息债务, 若由第三人自愿承担, 则在之后的求偿问题上不允许第三人再就此利息债务对原债务人求偿, 视为第三人对原债务人之赠与, 从而排出掉第三人对债务人此利息债务的求偿权。

(二) 原债之违约金债务

此种违约金债务应分为两种情况说明:一种是在免责的协议签订前发生的违约金债务, 另一种是在免责的协议签订后发生的违约金债务。

首先, 免责的协议签订之前发生了债务人违约, 债务人得赔偿债权人遭受的损失, 此时违约金相当于免责的协议中的第三人承担的债务的标的额, 相当于原债务的变形替代了债务转移中第三人承担的债务, 自然应该由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之前的该违约金, 若此违约金是惩罚性违约金, 则要根据当事人的约定, 不能简单的归于第三人。

其次, 免责的协议签订之后发生了违约, 此时债务人是否当然退出了原来的债务关系, 要看是否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若债权人未做声明, 则不能发生此违约金转移给第三人的效力, 而应视为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此时免责的协议的效力对债权人不发生作用, 若违约由承担人引起, 则债权人可以向承担人主张该违约责任, 承担人不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求偿。

最后, 若债务人之从债务与债务人人身存在不可分性, 则从债务不发生转移, 即由债务人自身承担, 而不发生转移给承担承担从债务的效果, 此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从债务的权利, 而不能向承担人主张对从债务享有债权。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协议的生效要件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最主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而且不允许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债权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必须真实, 意志自由, 不允许协议违反法律法规, 任意排出债权人主要权利, 完全不加限制的免除债务人之责任。免责的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主要有如下几个:

(一) 债务人之债务必须合法有效

免责的协议中的标的是指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 但是此种行为中的标的额必须是合法有效存在的, 不能是赌债、嫖资、违法经营所得等不合法的债务, 同时对于无效的债务、被清偿、被免除的债务当然没有转移必要。对于存在瑕疵的债务,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排出他的效力之前, 仍然是有效的债务, 但是后来因为债务合同被撤销或者解除而使债务消灭的也没有转移的可能性。须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不存在不得转移的约定以及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转移, 若债务人的债务是关于人身性质的且不能和债务人人身相分离的债务不可以转移, 违反国家利益、公共道德、善良风俗的债务亦不能发生转移可能性。

(二) 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的形式

免责的协议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的, 经过债权人同意的, 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 基于当事人自愿、平等、真实、自由的原则订立, 以转移原债务人之债务为内容, 通过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成立有效的合同, 并向第三人履行原债务人的债务义务。

免责协议的生效符合合同法的生效要件不违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做出, 但必须明示, 订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自由, 不能基于非法原因成立, 在债权人无明确表示或者拒绝时不发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此情况不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协议成立, 只是不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 从而防止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 协议的效力以债权人同意为必须要件

若债权人不同意免责的协议, 则债务人不能援用此免责协议对抗债权人, 此免责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仍应当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只要不存在协议成立的非法事由, 不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协议的成立, 只是不发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而已。在债权人未同意之前, 该免责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不能产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 此时需要债权人出面做出拒绝或者同意的意思表示, 若债权人未明确表示经过合理期限后视为拒绝表示, 则此时该免责协议效力当然不得对抗债权人。若债权人同意, 则免责的协议发生对债权人的效力, 此时原债务合同其实变更了主体, 由承担人代替原债务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但此免责协议的效力对债权人仍存在一定的限制而非完全约束。

三、免责的协议效力对债权人之效力

免责的协议的效力目的是通过债务人与第三达成协议, 由第三人替代原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 针对协议有效的情况不在此做详细说明, 仅就该免责协议存在效力瑕疵时对债权人是否产生效力作如下讨论:

(一) 免责的协议无效

免责的协议因为欺诈、胁迫订立, 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致使协议无效的结果就是不发生第三人对抗债权人的效力的问题, 第三人已经履行的债务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 基于合同的追溯力原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回复到初始状态, 因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免责协议通常都是无因行为, 因此合同无效后并不能要求第三人赔偿, 但是因为合同无效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了部分债务请求返还时可能会需要支出一些必要费用, 此时有权要求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适当补偿第三人的合理费用, 若是由于承担人的原因致使免责的协议无效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人已经向债权人履行的债务仍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 只是不能要求债务补偿必须的费用, 但是因归责于承担人的原因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承担人应负担赔偿责任, 若是由于债务人与承担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协议无效则造成的损失由该第三人承担, 基于本来免责的债务转移具有为债务人之利益, 此时可以尝试突破合同相对性不再存在对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的相互追偿而是仅由第三人承担, 但是若是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债务人仍不可免责, 此时不能突破合同相当性而牺牲债权人的利益, 这既是维护交易公平也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二) 免责的协议效力待定

免责的协议效力待定是由于债权人未对债务人与承担人签订的免责协议做出明确说明, 此时该协议不能当然发生对债权人的效力, 该协议尚未生效需要债权人追认或者拒绝追认, 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后应推定视为拒绝追认, 因为这是出于保护原债务关系的问题, 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的角度出发, 至于经过多久为合理期限可以由债务人或承担人另行与债权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时即为拒绝追认, 发生该免责协议效力不得对抗债权人的效果。

四、对承担人承担原债后求偿的问题

免责的协议签订并非当然出于无偿赠与, 而应根据债务人与承担的约定来确定是否是属于无偿赠与, 若该免责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通常承担人是出于无因行为, 此时不便推定为赠与, 因为此时债务人取得利益, 承担人受有损失, 债务取得利益与承担人受有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获益是通过免责协议, 而该免责协议效力在债权人未做明确表示时仅产生内部效力, 符合不当得利的前三个条件, 第四个条件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可类推适用此时的承担人的无因的给付行为, 在协议有效的前提下且经过债权人同意, 承担人承担了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可以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 基于此来对债务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若是该免责协议存在效力瑕疵, 即存在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的情况, 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当然可以适用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 此时当然承担人当然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债务人返还自己提债务人清偿的债务, 但是应当给予债务人适当的期限, 相当于承担人通过免责协议而为债务人赢得了期限利益。

五、总论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协议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民法上目前没有详细的阐述, 只是略略而谈, 而共存的债务承担相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本文笔者以期通过抛砖引玉的方式为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协议的效力做一定的论述, 希望在经济飞速发展下的时代, 寻求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维护权利人之应有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期盼会有更多的人关于免责想协议的效力问题, 为经济的发展添砖加瓦, 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梅仲协.民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295.

[2]梁彗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编定的<中国民法典:债法总则编条文建议稿>.

[3]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362.

[4]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742.

教育培训免责协议 第4篇

【案例】薛丽红与丈夫结婚后不久,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内容为:两人的生活费实行AA制;个人收入归自己支配,相互无扶养义务,即使对方患上重大疾病,治疗费用也由自己承担。该协议执行了3年后,半年前,薛丽红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需要大笔的治疗费用,但她的积蓄已全部花完,她多次要求丈夫承担其继续治疗的费用,可丈夫以双方签订有“互不扶养”协议为由一再拒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薛丽红的丈夫对她还有扶养义务吗?

【分析】 薛丽红的丈夫必须承担扶养义务。一方面,她与丈夫之间“互不扶养”的约定违法。《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表明,只要是夫妻关系,彼此便不能以任何理由规避义务或者剥夺对方的权利。另一方面,薛丽红与丈夫之间的“互不扶养”约定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正因为薛丽红与丈夫签订的“互不扶养”协议同时具备违法、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决定了该协议自始至终无效。因此,即使她的丈夫有“互不扶养”协议在手,也不能拿协议说事,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她的丈夫固执己见,那么,她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她的扶养请求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免责协议书 第5篇

走廊山地自行车赛免责协议书

一、声明:

1、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活动组织者和参赛运动员明确知晓山地自行车比赛所存在的风险,提高参加人员的抗风险和自律能力,免除活动组织者和参赛运动员在活动中出现的相关赔偿及法律连带等责任,让比赛更加安全、健康、快乐。

2、活动中,对于违犯国家相关法规、恶意侵犯他人或其它涉及犯罪行为的事件,则不在此协议范围内,必须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凡报名参加比赛的人员,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视为你已经仔细阅读和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以下《免责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并要在参加本次活动前(集合时)均应该在本协议上签真实姓名,方可参加本次活动。

4、此协议为相关责任的豁免,权利的放弃,风险的承担和免赔的协议。你如果在此协议上签字,你就已经完全知晓、理解和同意接受《免责协议书》全部条款,你就放弃了向活动组织者提起诉讼的权利;永远免除此次活动的组织者的赔偿及法律连带责任。

一、风险的承担:

我参加此次活动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依签署此有关豁免、权利放弃和风险自担的协议为前提要件的二、关于豁免责任,放弃权利和赔偿的协议内容:

1、本次活动非商业活动,非旅行社组团旅游,也非赢利性质自助游活动;是属于组织者发起的山地自行车比赛活动,活动性质仅限爱好者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活动中要遵循组织者的安排,遵守比赛纪律,对因个人身体原因和骑行中出现的意外伤害由个人担负全部责任。

2、凡报名参加本次活动的人员均视为你已经仔细阅读、完全理解责任豁免、权利的放弃、风险的承担和赔偿的协议的全部条款内容!代他人报名和带外挂,需告知被代报人和被外挂人《免责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参加活动的被代报人和被外挂人也视同接受了本协议全部条款。同时,我知晓报名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知晓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后,报名后视同其家属也已知情并同意。

3、山地自行车运动不同于常规的旅游活动,有时气象条件也非常规,而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报名前,我已阅读活动内容和《免责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并经过合理判断,同意接受《免责协议书》全部条款,同意自行承担本次活动的所有的风险和后果;包括交通工具及其他第三方设施带来的风险;如果由于我的行为和我的参加而导致了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个人伤害,我同意免除所有其他人的赔偿连带责任。

4、参加本次活动,可能会受到身体损伤、瘫痪、甚至死亡的风险,我也知道健身和休闲等活动也存在突发病、心脏病等和甚至死亡的风险;我自愿参加这次活动,如果因为在参加本活动中受到伤害,我同意自行承担和接受任何和所有伤害的风险,甚至死亡的风险,并且,放弃追究和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我永远免除此次活动发起者和同行成员的赔偿及法律连带责任。

签名:

员工宿舍免责协议 第6篇

我公司在公司附近租用了两套房当库房使用,但仍有一些空闲房间,为了方便员工,员工可申请住宿,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问题,使每一个介入者的权利、义务、责任得到明确,请每位想入住的员工,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自愿选择是否签署。凡签署者均视为认同并自愿遵守本协议内容;如不签署者,不可以住宿本公司库房。

一、由于员工入住,具有自由选择性质。对于员工在生活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员工个人负全部责任。公司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入住员工要对自己的行为安全负责。凡年满18岁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安全负全部责任。

三、生活中存在很多不可预见的危险,道路行驶、食宿、自身身体健康、自然灾害等等,均有可能造成对自己生命财产的伤害和损失。一旦发生事故和人身伤害,与公司无关。

四、如员工在屋内活动造成意外发生(火灾、触电等),员工针对自身以及其他除自身之外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五、杜绝员工在室内大吵大闹,保证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如对其他邻居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而引起的纠纷矛盾,公司不与解决。

六、员工的一切活动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一切由员工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员工自行独立承担。

七、所签署者都是完全自愿的,介入者事先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关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签名之时表示该协议生效。

八、所有签名着签名确认,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员工签字: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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