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程序.doc

2024-06-10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程序.doc(精选11篇)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程序.doc 第1篇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对属于自由类的技术的进出口,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北京市商务局负责北京市辖区内企业的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备案登记工作。

根据《条例》,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技术进出口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一、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流程

1、网络注册

新用户办理入网注册申请(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

2、登记系统注册

新用户进行技术进出口管理系统用户名注册(具备上网条件)

3、在线合同登记

用户将合同有关内容录入登记管理系统中。系统提交后,打印出“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报送合同登记相关材料

(1)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注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2)合同副本(外文合同需附中文译本)

(3)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项目批复文件(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5)如涉及提成的进口合同,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提成费计算依据。将上述材料报送北京市商务局科技处。

5、核准登记

对申请文件和合同在线登记内容进行核对(3个工作日)

6、颁发合同登记证书

合同登记的内容核对无误,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二、几点说明

1、合同审核期限:

市商务局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向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市商务局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或修改的登记记录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注意事项

(1)企业首先要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办理入网注册手续(联系电话: 67080417或67080418),或者在北京市国际技术贸易协会办理合同登录事宜(联系电话: 65280051)。

(2)办理入网注册手续之后,与北京市商务局科技处联系办理“技术进(出)口管理系统”用户注册,获得企业用户名和密码。

(3)企业与外方签定合同生效后,要将合同的有关内容在网上进行登记,系统提交申请后,打印出“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4)网上登记合同提交后,将全部材料报送市商务局一层服务大厅1213号窗口(联系电话: 851631033123)。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程序.doc 第2篇

注:所有书面材料直接递交到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1楼17号窗口,递交、领取材料一律不接受快递。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

1、提交“技术出口合同信息预填表”

企业下载相关附件里的“技术出口合同信息预填表”,填写后请发送电子版邮件gu_yufeng@live.cn,邮件标题需注明:公司名称、合同号,由工作人员(顾玉凤,分机:721)录入数据表、申请表。

2、领取数据表、申请表

企业在提交“技术出口合同信息预填表”2个工作日后,携带以下材料到11楼17号窗口领取打印好的数据表、申请表,并现场校对。

领取数据表、申请表所需材料:

(1)“技术出口合同信息预填表”(打印填写,须与合同内容完全一致)

(2)中方企业提供登记的申请报告:简介公司概况、技术合同内容、金额、有效期等情况。

(3)《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审核单(见相关附件,下载后打印填写、盖章)

(4)合同副本或复印件(附中译本,都需加盖骑缝章)

(5)中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方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三资企业需提供)或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贸代理公司或有进出口经营权公司提供)

(7)外方企业在其本国家成立注册的法律地位证明复印件

(8)技术出口项目批准文件(包括技术审查和贸易审查批准书,如属国家秘密技术,应当提交国家秘密技术出口批准书)

(9)审核阶段根据合同内容的特殊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注:外方企业指合同签约的境外企业,中方企业指合同签约的境内企业。

3、报送全套登记材料

企业领取数据表、申请表后,加盖公司公章,备齐全套材料按以下顺序整理报送11楼17号窗口,由我处进行技术出口合同登记。

报送所需全套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3份“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1份“技术出口合同申请表”

(2)中方企业提供登记的申请报告:简介公司概况、技术合同内容、金额、有效期等情况。

(3)《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审核单(见相关附件,可下载打印后填写、盖章)

(4)合同副本或复印件(附中译本,都需加盖骑缝章)

(5)中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方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三资企业需提供)或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贸代理公司或有进出口经营权公司提供)

(7)外方企业在其本国家成立注册的法律地位证明复印件

(8)技术出口项目批准文件(包括技术审查和贸易审查批准书,如属国家秘密技术,应当提交国家秘密技术出口批准书)

(9)审核阶段根据合同内容的特殊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注:外方企业指合同签约的境外企业,中方企业指合同签约的境内企业

4、企业领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企业报送全套材料后,经审核人员审核材料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3个工作日后企业到11楼17号窗口领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由于商务部登记网络故障或其他客观原因,有可能引起登记工作日超时)

如审核登记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符等问题,我处工作人员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补送材料,则领取证书时间应从最后一次补足材料起算3个工作日后领取。

二、技术出口合同变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经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合同变更需提供的基本资料:

1、合同变更的书面申请报告;

2、合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附中译本,都需加盖骑缝章);

3、《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审核阶段根据合同内容的特殊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注:

1、登记企业需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详见相关附件),属于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直接报国家商务部服贸司审批办理;

2、企业在填写“技术出口合同信息预填表”的所有内容,必须严格与合同内容及公司基本情况一致,由企业填写错误造成的登记延误等情况,一概由企业自己负责;

3、待审核登记的书面材料,一概不接受快递报送;

4、已经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失效合同不符合登记要求,不予办理;

5、登记范围:根据《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第二条“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企业进出口合同属于以上内容的要求进行合同登记。

机电和科技产业处(2302室)审核人员电话:

62752200-521 居新平

62752200-881 张燕萍

地址: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2302室

办事依据: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程序.doc 第3篇

宁夏自治区是西部内陆地区, 2008年全区共认定登记技术合同448份, 合同成交金额8897.60万元, 位居全国第30位。与2007年认定登记技术合同400份, 成交金额6640.69万元相比, 合同份数增加了12%, 合同金额增长34%。吸纳外省技术合同金额7.85亿元, 较上年增长了13%, 全国排名第30位。

1.1 通过2008年自治区技术市场统计软件数据分析, 各级计划项目依然是我区技术市场合同成交的主要组成部分。

同时技术市场正逐步成为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转化, 产业化的重要渠道。全年计划项目共成交367份, 成交金额6086万元, 占合同总份数的81.9%, 占成交金额的68.4%;计划外合同成交51份, 成交金额1499万元, 占合同总份数的11.3%, 占合同成交总金额的16.85%。表明, 通过市场机制签订的计划外技术合同虽然成交合同份数占一定的比例, 成交金额却不是很大, 其中小额技术合同占多数。

1.2 目前, 我区以技术开发为主导, 2008年共签订技术开发合同353份, 较上年增长4.

8%, 成交金额在四类合同中仍位居首位, 达7763.17万元, 较上年增加34.35%, 占总成交金额的比例为87.15%。说明我区的技术创新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之上, 逐步进入再创新阶段, 企业自主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

1.3 技术转让全年共成交11份, 较上年增长120%。

签订金额274.65万元, 较上年增长71.32%。说明国家鼓励技术转移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布实施和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不断深入, 大大激发了各交易主体参与技术转移的积极性, 各交易主体技术扩散能力进一步增强, 技术交易日益活跃。

1.4 技术咨询合同共成交57份, 成交金额422万元, 这说明我

区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的咨询业仍处于一个起步的阶段。

1.5 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而提供服务的技术服务合同有所下降, 共签订合同27份, 较上年下降34.

15%。合同金额437.78万元, 较上年下降22.68%。说明我区的技术服务仍处于较低水平, 对技术经纪人才的培养及科技中介机构的引导、扶持还需进一步加强。

1.6 技术输出方统计数据表明, 在我区的技术交易活动中, 以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主的事业法人机构充分发挥自身技术资源优势, 面向市场开展研发活动, 技术输出能力进一步加强。

2008年, 企业法人输出技术70项, 较上年下降20%, 但成交金额较上年增长28%。企业法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充分利用各种市场资源, 通过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多种方式, 积极投入到技术创新的活动中来, 面对大量的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涌现, 进入技术市场进行交易, 我区企业将逐步成为技术的主要输出方。

事业法人机构输出技术总量有所下降, 成交金额较上年增长31%。2008年, 事业法人机构共输出技术项目259项, 成交金额4801万元, 占全区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的54%。数据表明, 随着产学研合作的开展, 科研机构通过与企业的全面合作, 针对市场需求进行科研开发, 技术输出能力显著提高。

1.7 技术吸纳方从2008年统计数据来看, 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机构对技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企业法人购买技术成交金额2734.19万元, 较上年增长97%, 占全区技术合同总金额的30%。事业法人购买技术成交金额3320.67万元, 较上年增长50%, 占全区技术合同总金额的37%。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 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 迫切需要新的技术投放到市场中去。因此, 对各类技术的需求持续增加, 是技术的最大吸纳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法人机构本着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并重的原则, 不断吸纳各类技术, 以增强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 对技术的需求也稳步增长。在引进资金、项目的同时, 积极引进吸收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 为我区经济发展提供了动力和支撑, 推动了我区技术市场的发展。

2 宁夏技术市场发展问题及建议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 我区技术市场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2.1 目前, 宁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作为全区唯一一家技术市场管理机构。

它致力于全区技术市场体系的培育与发展,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增强我区自主创新能力,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但是, 由于科技体制改革, 我区市场办的管理职能有所弱化, 影响了技术市场工作的开展。因此, 全力支持和发展宁夏技术市场, 使之发挥带动、辐射、窗口和示范作用, 应该成为我区科技管理部门的共识。

2.2 我区技术市场政策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由于对技术市场的特殊性、重要性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技术市场政策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缺乏对中介机构的扶持力度。目前, 我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已施行了15年, 至今尚未修订, 有些条款已不能满足目前技术市场发展的需要。需进一步完善技术市场法制建设, 给技术转移提供一个严密的, 具有权威性的保障体系, 给技术转移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

2.3 技术市场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环节, 也是促进地区发展经济的重要途径。

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科技水平较区外各省还相对滞后, 作为技术商品的科技成果产出少, 缺乏开发、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能力, 所以技术市场的需求相对较弱。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少, 需求不旺。

针对这种情况, 宁夏技术市场已建立了宁夏技术产权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创建了技术成果库、招商引资项目库、技术经纪人数据库、挂牌项目等数据库, 并与中国北方技术市场、上海技术交易网、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中国技术联播网等相关网络平台互联, 具有成果转化、信息查询、发布、科技成果交易、服务等功能。逐步建立科技资源跨区域、跨行业流通体系。

此外, 我区技术市场要逐步创建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市场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 推进技术市场与劳动、资本等市场的相互结合。研究有利于技术产权转移的模式, 制定严格的监管与抗风险措施, 探索适合我区企业的投融资方式, 进行技术产权转移机构试点, 摸索经验, 加速新机制的建立。使我区技术市场向着健康、繁荣、有序的方向发展,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步伐。

参考文献

[1]竺坚.2007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交易情况分析. (安徽科技, 2008) .

[2]张序国.关于我国技术市场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思考. (中国技术市场二十年辉煌历程与可持续发展论文集, 2004) .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程序.doc 第4篇

关键词:公路建设管理  合同化管理  程序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F0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0(c)-0163-01

1 公路建设合同化管理技术

1.1 合同化管理的背景

公路建设合同化管理是通过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以及公益目标的控制进行信息的调整与反馈,不断优化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不断提高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因此,公路建设合同化管理必将贯穿于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

公路建设合同化管理是新型管理理论,以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为基础发展而成,成为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的策划。合同化管理制度又被称为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大纲,其通过合同文件的方式全面体现了事先控制的思想,突出了项目管理者的各种客观要求,规范了项目各个阶段的管理流程,完善了界面的管理,协调了各方面的关系,并通过协调利益的分配,避免了在界面上发生缺陷与遗漏。项目管理理念的日益普及让企业更加意识到承包商和业主之间既对立又统一,是矛盾的统一体。我们不能过分夸大双方之间的矛盾,更不能忽视了统一与合作,而应该正确认识到双方在统一与合作中的共赢[1]。

1.2 合同化管理的意义

公路建设合同化管理是一种新兴理论,通过合同管理与项目管理的有机结合而产生。公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对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施工安全合同和廉政合同等不属于合同化管理。公路建设合同化管理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公路建设合同化管理的指导思想,即将公路建设的先进管理思想和内容采用合同的形式体现于项目建设中。合同化管理的原则包括系统性、融合性、可行性、针对性、公平性和防范性等,保障公路建设能够顺利进行。业主是公路建设合同化管理的主体,业主能够统筹公路工程项目全局,使项目参建单位能够在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自觉遵守合同化管理,执行各项合同规定的制度与方法。公路建设合同化管理的目标是督促参建的各方要自觉遵守合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管理办法,积极控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行为,使各项指标向着全方位达到合同要求前进[2]。

1.3 合同化管理的内容

公路建设合同化管理是以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为基础,以业主建立的事先防范、事中控制以及事后反馈体系为重点的合同化管理制度体系,目的是保障各项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合同公平与高效[3]。合同化管理包含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全部内容,与项目管理紧密结合,贯穿于项目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合同化管理的工作重点面向对公路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公益目标等影响十分重大的主要环节进行,内容丰富。

2 公路建设程序化管理技术

2.1 程序化管理的内涵

程序化管理指对按照工作的内在逻辑关系集合形成的互相关联的活动进而实施的程序性管理办法。管理工作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行使某项管理职能或者完成某项业务必经的连续步骤、循环顺序与路线,对完成工作的各个步骤的期、质、量的要求,各个步骤的管理工作内容以及相应责任部门。

公路建设程序化管理是以在控制主体和执行主体的共同遵守合同为基础,既体现于对参建的单位以及管理目标具有社会性、合同性的管理,同时也体现于参建的单位对其内部工程事务的具体管理。因此,相比于传统的内部程序化管理,公路工程建设程序化管理要实现责、权、时、量、利、性各个方面相互结合。如果没有对流程具体内容的执行目标进行定责任、定主体、定时间、定数量、定性质等的管理,而只是简单意义上制定几个施工或管理流程,则不能称之为程序化管理。

2.2 程序化管理的特征与对象

公路建设项目的程序化管理是将控制目标管理中的管理规范和流程固化,从而形成执行程序的标准,并且要求参建的单位明确交底,严格按照要求执行,从而有效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的对象是动态的建设过程,由于建设时间长,参建单位复杂,施工环境易受天气影响等诸多外界因素的影响,公路工程项目的程序化管理有以下特征:管理流程多样性、程序管理社会性、流程变更频繁性、程序控制时间性等。随着科技的高速發展,利用科技改善工艺、流程、提高效率,科学的管理流程也随之跟进[4]。

公路建设管理的全过程中,管理者将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内容编写成管理制度、办法,具体流程和各种形式,再将这些管理流程、形式开发应用于信息化管理系统,使全部项目参建的单位和个人能够按照规范程序自觉执行,从而确保在公路建设的过程中执行合同规定。公路建设程序化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各种管理形式和流程,各种管理制度与办法以及信息管理流程。

2.3 程序化管理的内容

程序化管理涉及所有项目参建单位和人员,贯穿公路工程建设的全部过程,为公路工程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投资和公益等目标的圆满实现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程序化管理的全部内容包括设计和施工监理制度、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规划、业主的业务管理内容按程序化管理特征所构成的“公路工程建设实施细则”。其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范围最广、跨度最长、涉及内容最核心和关键,使设计和施工监理制度、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规划成为程序化管理的核心。

3 结语

公路建设合同化管理技术与程序化管理技术是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核心与关键。将公路建造技术融入公路建设合同化与程序化管理,从而解决了公路建设中管理中理论依据不充足、责任权利义务不清晰等一系列现实问题,进而实现公路建造技术与管理技术的完美融合。

参考文献

[1] 刘铁,王孟钧,王青娥.工程项目执行控制体系下的合作激励分析[J].公路,2007(11):131-134.

[2] 王喜军.大型建筑企业运作BOT项目能力分析与实证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09.

[3] 汤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同管理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0.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备案需要资料 第6篇

2.自营进出口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初办需正本和复印件,复办只需复印件)

3.规范有效的技术引进合同的中、外文本(正本和复印件)。4.以销售收入为付汇基数的技术提成需附财务报表复印件。

5.填报技术引进合同申请表(不能空项、合同号、行业、合同类别):

(1)、专利技术的许可或转让;

(2)、专有技术的许可或转让;

(3)、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计算机软件进口;

(5)、与(1)、(2)内容之一相关联的商标许可;

(6)、涉及(1)、(2)、(3)内容之一的合资生产、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合作研究等需填写准确。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不能空项,支付方式、合同总价、技术费、企业代码)需填写准确。

7.付汇发票是外文的需译成中文。

8.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需具有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公司代理。9.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交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提交齐备,为正式受理。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程序.doc 第7篇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09-02-01 【生效日期】2009-03-03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商务部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 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十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对全国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程序.doc 第8篇

2009 年 第 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部 长

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 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十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对全国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

出口企业核销备案登记程序规范 第9篇

提示: 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在北京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每周四北京海关与商务部门、外汇局、工商等单位实行联合办公)。

如出现企业更名、终止经营等情况,应在办理工商、海关等各部门的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申请无固定格式。备案可在有第一笔出口业务需要领取核销单时,到外汇局同时办理即可。备案提交材料: 出口单位取得IC卡后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手续,所需材料包括: 1、盖有公司章的备案申请;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6、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企业如何领取核销单

(二)提示:企业第一次领取核销单的时需要提供出口贸易合同,领取的核销单长期有效,但应按需领用。1、出口企业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之前,需要通过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的份数;

2、企业再凭“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3、出口企业在正式使用核销单之前,须在“纸质核销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上出口企业名称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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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使用核销单

(三)提示:

1、在报关时,目前仅有共有26种贸易方式是需要使用核销单,有62种不需要。具体内容详见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汇发[2001]120号。

2、出口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须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向报关口岸进行核销单口岸备案;

3、一份出口核销单只能对应一份出口报关单。出口企业在货物实际报关离境后,须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向外汇局进行交单,网上交单时,五个工作日后再到外汇局核销。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

(四)提示: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指:发生全额退关、填写错误、出口单位终止经营等情况。提交材料:

1、需要注销情况说明(盖公司印鉴);

2、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打印的电子情况为“未用”或退关(盖公司印鉴);

3、出口收汇核销单。空白核销单挂失

(五)提示:

   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自行挂失。向外汇局提交情况说明(盖公司印鉴);

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是“未用”打印页面,加盖公司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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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原则

(六)1、出口核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即出口企业开户登记、领取核销单、核销报告均应在注册地所在的外汇局办理。

2、办理出口核销的全过程,须遵循“五者一致”的原则:即领取核销单、出口报关、收汇申报、出口收汇、出口核销应为同一企业。

3、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即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严禁进行相互抵扣的结算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实行进口与出口的分别管理办法。(贸易方式是“以进料对口”、“进料加工”可“以收抵支”,核销时须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

4、进、出口报关均应以合同成交总价报关,收汇须以报关总价进行收汇的核销管理原则。出口远期收汇备案管理

(七)提示:出口合同已约定的出口后180天以上收汇时,需办理备案。提交资料:

1、远期备案申请(盖公司印鉴);

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复印件;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境外收汇过户

(八)提示:境外收汇过户是指因合同执行中进行更改合同执行人或经批准的总、子(分)公司关系或跨国公司的集中收付汇等情况造成出口人与收汇人不一致的情况。提交资料:

1、境外收汇过户申请(盖公司印鉴);

2、出口收汇相关协议;

3、出口合同;

4、出口货物报关单;

5、出口收汇核销单;

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7、涉外收入申报单;

8、证明符合“过户”的情况的凭证(或文件)。

返回顶部 差额核销

(九)提示:指各种因素造成的收汇差额。按造成差额原因的情况提交材料。

1、差额原因说明(盖公司印鉴);

2、出口合同;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水单);

6、相关商会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7、进口国商检证明或进口商有关函件;

8、报刊新闻媒体的报道资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十)提示:

 按备查类别原因情况提交材料

2、允许备查的范围:

(1)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备查)

(2)海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已结案(结案备查)

(3)经法院、工商部门确认破产、倒闭、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备查)(4)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差额核销所需的证明材料(差额备查)提交资料:

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审批表;

2、差额备查申请书(盖公司印鉴);

3、法院裁定书或工商局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证明;

4、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5、逾期数据清单;

6、差额备查担保函;

7、外汇检查处罚书法院判决书或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返回顶部 退赔退汇管理

(十一)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的退汇的管理(十一.1)提交材料: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盖公司印鉴);(2)出口合同;

(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未向企业出具核销专用联的证明函;(5)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7)涉外收入申报单。

已出口收汇,但未办理核销的退汇(十一.2)提交材料:(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盖公司印鉴);(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8)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9)涉外收入申报单。

返回顶部 已出口且已核销的退汇(十一.3)提交材料: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盖公司印鉴);(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4)涉外收入申报单

(5)核销单退税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6)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退货赔付时)。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管理(十一.4)提交材料:

(1)情况说明(盖公司印鉴);(2)外方要求退汇函件;

(3)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4)银行出具的未向企业出具核销专用联的证明函;

(5)涉外收入申报单。

返回顶部 已用核销单挂失及核销单退税联补办

(十二)提示:

出口单位申请报告中须注明核销单号。

已报关出口并已办理核销的核销单挂失(十二.1)提交材料:

1、出口单位申请报告(盖公司印鉴);

2、原已核销的凭证;

3、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3)已补税证明(已核销的提供)。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处理(十二.2)提交材料:

(1)出口单位申请报告(盖公司印鉴);(2)出口报关单。

(3)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后,打印的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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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出口报关单遗失的补办问题

(十三)到外汇局提交的资料(十三.1)

1、进出口单位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申请报告须注明报关单号);

2、“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在外汇局领取);

3、核销单。

补办报关单的程序与手续(十三.2)

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文件执行(登录网站可查询),主要内容如下:

1、进出口报关单遗失,但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储存期在一年以内的,直接以书面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海关直接调用报关单结关库予以打印补发,并在补发的报关单左上角批注“补办”字样,并加盖验讫章。

2、若自出口报关之日起未超过3年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储存期的,进出口单位持出口收汇核销单、核销专用联(已收汇的)等相关的商业凭证(备全套复印件)和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到外汇局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补办证明。

3、外汇局核实后,在“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式三联上签注外汇局意见,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外汇局留存“情况说明”、审核的凭证复印件及“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第一联。

4、进出口单位持外汇局签出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两联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查阅核实后有经办员签字,并加盖“验讫章”海关留存第二联,退予该单位第三联用于办理收付汇及核销手续。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十四)出口收汇核销操作网址(十四.1)

出口单位报告出口收汇核销需登陆网站,地址网址:http://210.73.81.188:7002/zlhx登陆用户名:9位数的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密码:123456(登陆后必须修改密码)

返回顶部 核销系统操作指南(十四.2)提示一:

1、如在同一天中三种贸易方式核销方法都时,在全部核销单均已核销完毕后再点击蓝条中的“打印报表”,打印全部核销信息即可。

2、若同时需要核销一般贸易和来料加工贸易的出口时,应先点击“全额收汇”的核销,再点击“加工贸易”的核销。

2、提交完成后的核销单视为已核销单据,外管局不给予删除。返回顶部 提示二:

总量核销数据撮合有关情况的告知:

企业出口报关及收汇申报,均是企业行为,外汇局对出口收汇项下的监管是对企业的贸易真实性监管,对企业正常的出口收汇的核销现在已由电子信息自动进行核对,由企业参与确认,仅对非正常的出口收汇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单证监管。

今后,外汇局的监管重心将由现场监管为主转移到非现场监管为主,非现场的监管是依据企业在海关报关数据和在银行的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因此,企业在报关和银行国际收支申报必须如实申报,无讹。有下列情况须向出口企业告知:

     企业出口报关及收汇申报,报关、申报、数据撮合提交均是企业行为;

出口发生特例问题需主动到外汇局进行申报进行处理;如:

1、差额;

2、有依据的不能收汇;3因收汇币种与报关币种不一致而产生的汇率差;

在现阶段对境内收汇的数据无收汇信息,企业须持“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报关单”到外汇局补录电子数据;

总量核销是将收汇总量核销每笔出口的核销单的报关总价金额,收汇多,余额进行企业认定自动留存;

企业可随时上网进入自己企业的“核销用户”内,对出口与收汇的撮合进行确认“提交”(即核销)。即可选择批量“提交”,也可选择总量“提交”。 企业必须注意:

1、收汇申报准确无误;

2、发现申报错误需提交银行证明到外汇局进行删除;

3、对出口逾期未核销的情况(蓝色的数据)应主动到外汇局报告处理。

操作步骤:

一、连接上网(任何方法均可)

二、在“地址”中录入http://210.73.81.188:7002/zlhx回车(注:全部小写)

三、看到“企业用户外汇核销网上填报系统”后,在“企业代码”中录入9位组织机构代码;在“企业密码”中录入本系统登陆密码。(默认为123456,改过密码的以改过的为准)

四、点击“登陆”;

五、按不同情况点击:

1、“全额收汇”指全额收汇的核销单或平均每张核销单差额在“-500美圆”以下的核销。

2、“加工贸易”指“来料加工”和“来料深加工”的贸易方式的核销。

3、“不收汇样品”指贸易方式“货样广告品A”不收汇核销。返回顶部

“全额收汇”的核销:

1、点击蓝条中的“全额收汇”

2、点击“请选择”

3、选择“报关币种”

4、在核销单号码前的小方框中点击本次不需核销的号码;

5、点击上方带有下划线的“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

6、再点击不需要核销的申报单号码前的小方框;

7、点击上方带有下划线的“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

(若在点击核销单或者申报单的小方框有误时,可点击页面最下方的“刷新”。刷新后,重新按上述步骤选择是否不需要核销的单据。)

8、点击浏览器左上方工具栏文件中的“打印”;(第一张表)

9、打印该页面后,点击页面最下方的“提交”。

10、点击提交后会出现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就是这样提交么?”若金额无误可点击“确定”,若不对应点击“取消”找原因。

11、若差额为负数或为零,就点击“确定”,视为已核销

12、如差额为正数,点击“确定”后会出现是否留余额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是否保留余额”。

若保留余额请点击“确定”;若不保留余额,请点击“取消”;

  提交完成后,点击上方蓝条中的第四项“打印报表”,看到企业已核销信息查询(提交后可不急于打印报表,可在多次提交后一次打印);

在“查询类型”选“核销日期”后,把光标放在起始日期对应的方框中点开,选最早“提交”的日期,再把光标放在终止日期对应的方框中点开,选出最晚一笔“提交”的日期,“提交”点击浏览器左上方工具栏中“打印”,打印一式两份。(第二张表)返回顶部

“加工贸易”

1、点击蓝条中的“加工贸易”

2、在“收汇金额占报关金额的比例”所对应的方框中填入加工费比例即:本次要提交的所有核销单的加工费总金额除以报关总金额得出的小数(最少保留两位小数)

3、选择“报关币种”

4、在核销单号码前的小方框中点击本次不需核销的号码;

5、点击“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

6、再点击不需要核销的申报单号码前的小方框;

7、点击“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

(若在点击核销单或者申报单的小方框有误时,可点击页面最下方的“刷新”。刷新后,重新按上述步骤选择是否不需要核销的单据。)

8、点击电脑左上方工具栏文件中的“打印”;

9、打印该页面后,点击页面最下方的“提交”。

10、点击提交后会出现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就是这样提交么?”若金额无误可点击“确定”,若不对应点击“取消”找原因。

11、若差额为负数或为零,就点击“确定”,视为已核销

12、如差额为正数,点击“确定”后会出现是否留余额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是否保留余额”。

若保留余额请点击“确定”;若不保留余额,请点击“取消”;   提交完成后,点击上方蓝条中的“打印报表”,看到企业已核销信息查询(提交后可不急于打印报表,可在多次提交后一次打印);

在“查询类型”选“核销日期”后,把光标放在起始日期对应的方框中点开,选最早“提交”的日期,再把光标放在终止日期对应的方框中点开,选出最晚一笔“提交”的日期,“提交”点击电脑工具栏中“打印”,打印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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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汇样品”

1、点击蓝条中的“不收汇样品”

2、点击不需要核销的核销单号码前的小方框

3、点击“不提交数据”标识;

点击浏览器左上方工具栏文件中的“打印”打印此页面(打印两张)(注:一定在提交之前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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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法规流程(十四.3)

提示: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一)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二)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进口报关单。

(三)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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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六)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七)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八)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九)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其中收汇的核销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十)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十一)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十二)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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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十四)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十五)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十六)以“ 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外汇局收到出口单位报告的核销凭证后,应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核对出口单位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如提交的核销凭证与海关、银行传送的数据不一致或提交的审核材料不齐全,应退出口单位进行更正。海关、银行在接到出口单位的更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核销凭证或电子数据的核对、修改手续。

对于差额核销和以外币现钞、毗邻国家货币、人民币等核销的,还应当在核销单退税联上签注净收入金额、币种、日期。除手工录入出口收汇电子数据的留存核销专用联外,其余单证退还出口单位。

对于出口单位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含有预收款的收汇),外汇局应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已核销金额或余额后退还出口单位,出口单位在第一次凭该核销专用联(并带复印件)办理核销手续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但需先到银行对该复印件上的预收款确认、盖章。提示:

1、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2、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返回顶部

银行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有关规定

(十五)提示:“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系指——“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账通知”。1、银行只有在确定出口企业的外汇收入为直接从境外或特定经济区域或贸易方式为深加工结转的收汇,按结售汇的有关规定办理结汇或划入出口企业的外汇帐户后,方可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如出口企业的外汇收入为境外收汇,但按规定属于出口收汇的,须按国际收支的有关规定让出口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银行须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填写22位申报号(流水号是字母打头的)。如出口企业的外汇收入为境内收汇(如深加工结转、由特定经济区的收汇等),银行须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编写22位申报号(流水号均为阿拉伯数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国内转厂划转”字样和转入方企业名称。3、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与银行留存联、企业的收款人记帐联的内容要素完全一致,加盖业务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并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单据格式、印模备案;

4、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一笔收汇只可出具一份“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不可重复出具。5、对于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银行凭核销单正本、理赔协议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核销专用联,同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货物保险理赔款”。

6、对于福费廷业务项下所得外汇资金,银行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后,可以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并注明“福费廷业务”。

7、对于出口保理项下(无追索权的),在出口单位转让应收帐款、银行进行融资并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后出具该部分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业务”。

8、对于从境外商户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帐户收回的货款,银行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注明“境内离岸帐户划转”。

9、对于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出口货款由境外买方银行通过其开设在境内贷款银行的贷款帐户直接划至出口单位,境内贷款银行应当凭出口合同、出口买方信贷协议、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协议、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核销专用联,注明“出口买方信贷,境内划转”。

10、对于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银行应当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正本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并在申报单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后出具核销专用联,但应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边境贸易项下出口收汇除外)。

11、对于打包放款或出口押汇,银行在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时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应当在出口货款收回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除了上述情况,其他收汇、划转的收汇均不得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 第10篇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司(以下简称协调司)负责。

二.登记申请文件齐备且费用交纳完毕之日为受理日。

三.协调司将受理后的申请文件输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

四.如需补正,通知当事人根据《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五.逾期不补正、补正不合格或出现不予登记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六.对登记申请所涉及的专利权进行检索,确认其在质押期间的法律状态。

法律状态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七.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协调司对登记申请作出审查决定。

对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准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门(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八.涉及已质押专利权的.着录项目变更请求等有关事项,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在接到请求后,应当首先经协调司确认其已获得质押双方同意后再予办理其他手续。

九.对以非法手段骗取质押合同登记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十.当事人凭协议及有关文件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变更或转质登记。

十一.因质押期满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十二.登记注销后,协调司向当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门(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十三.债务清偿失败时,按照合同约定处置质物。

涉及专利权转移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合同的一般程序 第11篇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三:托运、报关、装运、投保、发装运通知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四:制单、结汇

(一)备货: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交货义务,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和交货期等的要求,进行准备货物的工作。

01,按事先协议或进货合同向生产或供货部门安排生产或催交货物;

02,核实并检查应收货物的品质、包装、数量等情况,并对货物进行验收;

03,有的货物即使已经验货进仓,尚需根据出口合同规定要求再次进行整理、加工和包装,并在外包装在加刷运输标志和其他必要的标志;

04,《国际货物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卖方的三项基本义务,

0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当完全做好符合合同的明文规定,而且还应做到符合合同中未作明文规定但按法律和惯例当事人应尽的默示义务;

06,在备货过程中,对以下问题尤其应该重视:

(01)货物的品质、规格必须与出口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A,凡凭规格、等级、标准等文字说明达成的合同,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文字说明相符;

B,凡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必须和样品相一致;

C,如即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两者均须相符;

D,此外,货物的品质还必须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和在订立合同时买方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02)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

A,如发现货物数量不符合合同需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寂足;

B,为便于补足储存中的自然损耗和国内搬运过程的货损,以及按合同溢短装条款的溢装之用,备货数量一般以略多于出口合同规定的数量为宜;

C,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规定: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数量时,应解释为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D,《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还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也允许有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包装或个体计数时,此项伸缩则不适用”;

(03)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和运输要求

A,倘若合同未对包装作具体规定,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

B,如果没有通用方式,则应以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进行包装;

C,在备货过程中,对货物的内外包装和装潢,均需认真的进行核对和检查,如发现有包装不良或破损情况,应及时加以修整和换装,以免在装运时取不到清洁提单,造成收汇困难;

D,包装标志包括运输标志(唛头)的内容和式样,如合同有规定或客户方面另有指定的,则应按合同规定或客户指定的办理;如合同未规定,客户对此又无要求的,由我方自行选择刷制;

E,如口国有关当局规定包装标志必须使用特定文字的(如海湾国家要求用阿拉伯文),一般应予照办;

F,标志的刷写要部位和文字大小要适当,图案字迹要清楚,使用的颜料要不易退色;

G,在保证商品质量和不违反出口合同的前提下,还应尽可能压缩货物包装的体积或降低货物包装的重量,以节省运费支出;

(04)货物备妥的时间应严格按照出口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并结合船期进行按排。在时间掌握上,一般还要适当留有余地;

(05)对于情况不够了解或资信欠佳的客户,以及系按客户要求定制的规格、花色、造型特殊不易他售的货物,一般应按合同规定,在收取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并经审核无误后再正式投产,以防对方不履行合同时造成商品积压处理困难等损失;

(06)凡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出口合同约定应由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的出口商品应按规定手续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法定检验,包括应经检疫的动植物及产品包装容器,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证书或其他凭证验收。未经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或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07)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供任何权利或请求的

A,这在法律上称为对卖方的权利担保,即卖方应保证对所售货物享有佥的完全的所有权;

B,他应有权出售该项货物,并保证买方能安宁的占有和支配该货物而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侵扰。也就是说,卖方不能把非法侵占他人权利得来的货物出售给买方,以致于使买方遭受该项货物的合法权利人(包括所有权和抵押权)的追索或指控;

C,准备交付的货物还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版权)主张任何权利和请求的.;

D,但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此项权利或请求以卖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E,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其他供应的,卖方不可能承担上述义务;

(二)催证、审证、改证

凡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的合同,买方还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手续,而且所开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相符或者虽有不符,但其不符内容能为卖方接受的。

01,催证

A,催证是指通过信件、电报、电传或其他方式,催促对方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手续并信用证送达卖方;

B,按时开证本是买方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

C,催证的方法,一般直接向国外客户(开证人、实际买户或中间商)发函电通知,必要时还商请银行协助;

02,审证和改证(保证及时装运货物和收汇安全)

A,信用证是银行的一种保证文件,开证银行的信用、信用证的各项内容,都关系着收汇的安全,因此,信用证开到后,应即根据买卖合同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逐项认真审核;

B,从原则上,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必须与买卖合同规定一致,在未征得卖方同意前,不得随意添加或改变;

C,审核信用证是银行和出口企业的共同责任,因此,出口企业必须和有关银行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D,在审证时,如发现有我方不能接受的条款或内容时,应及时向开证人提出要求进行修改;

(三)托运、报关、装运、投保、发装运通知

A,在备妥货物和落实信用证以后,出口企业即应按出口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对外履行装运货物,即交付货物的义务,安排装运货物涉及的工作环节甚多,其中以托运、报关、装运、投保、发装运通知等工作,尤为重要;

B,托运就是出口企业委托货运代理或其他有权受理对外货运业务的单位向承运机构或其代理人办理海、陆、空等出口运输业务;

C,报关有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出口报关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通常为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关验有关单据、证件,并办理货物通关出境的手续;

D,装运一词在F组、C组术语许可证立的买卖合同中通常视作与“交货”同义词。按照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四十六条的解释:用于规定装运日期的“装运”一词,将被理解为包括诸如“装船”、“发运”、“收妥待运”、“邮局收据日期”、“收货日期”等类似词语,还包括在信用证要求多式运输单据下的“接受监管”。简言之,“装运”是指出口企业将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工具或交付给负责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承运人位置;

E,投保

指在履行CIF或CIP出口合同时,在配载就绪、确定船名或运输工具后,外贸企业将货物运离仓库或其他储存处所前,按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据;

F,货物装运完毕,应及时给买方发出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se)。其目的是使买方及时了解装运情况,以便准备收货,并在必要时办理保险的加保手续。如为FOB、CFR、FCA、CPT合同则由买方接到装运通知后自行办理投保手续。通知的对象可以是中间商,也可以是实际买户,有时也可以是信用证的开证行,视客户要求和信用证规定而定。通知的内容主要有: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总值、装运地点、装船日期、船名及预计开航日期等等。在履行FOB、CFR、FCA、CPT条件的出口合同时,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则尤为重要;

(四)制单、结汇

01,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应即按信用证要求,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限期内将各种单据和必要的凭证,送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02,按照国际惯例和一般法律规则,由于卖方不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或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构成违约时,根据违约的情况和程度,买方可以采取的方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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