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

2024-08-10

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精选10篇)

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 第1篇

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

民字第号

被罚款人XX详细资料。法定代表人XXX。

本院在审判执行一案中,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条第款第()项和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XX罚款万元,限在年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院印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民法院

定委托书

()

刑字第号

(受委托单位名称):

我院审理……(被告人姓名和案由)一案,因有……(写明需

要鉴定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特委托你单位予以鉴定。现将有关材料送去,请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在鉴

定书上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

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

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请将鉴定书寄送我院。

我院送去的有关材料,请一并退还我院。

附件:院印)

××× 年××

月××日

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

()

刑字第号

(主送单位名称):

本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写明特定时期审判执行工作中所反映出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突出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抄送:××××(抄送机关名称)

年××(院印)×× ×× 月××日

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 第2篇

决定书

(2011)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现年46岁,某某村人,农民。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现年40岁,某某村人,农民。

本院于2011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某、王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某某、王某某因邻里纠纷,于2011年2月25日经宁县盘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李某某赔偿王某某洗衣机价值五百四十元整。

2、王某某在本月月底前挪掉自家房屋电表方便李某某安装电表。

3、双方当事人应互相忍让,和平相处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经审查,上述协议内容从形式到内容均符合法律要求,据此,本院特作出如下决定:

对前述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

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义务。

本确认决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

书记员

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 第3篇

笔者将通过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梳理分析,来指导和提示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如何设置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防范性措施,如何顺利提起民事诉讼保护程序,如何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大化自己的民事权益。

2008年至2014年,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8件,已审结7件,其中调撤6件(调解5件,撤诉1件),判决1件。比较调解结案和判决结案的赔偿数额,可以发现判决结案的赔偿数额明显要高于调解结案的赔偿数额。(1)8起案件中,涉案标的最高达1280万元,最低的为10万元,涉及客户名单等经营秘密的有2起,涉及技术秘密的6起,全部8起案件均为职工离职跳槽或自行创业引起。(2)8起案件的权利人基本都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只有3家权利人有较完善的保密制度,且缺乏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只有2家权利人在竟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离职员工的经济补偿。(3)8起案件权利人都选择了将跳槽职工作为共同被告以侵权纠纷起诉到法院,没有按劳动争议纠纷提起仲裁。(4)8起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两起通过犯罪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其中仅一起最终经刑事生效判决确定),两起在固定被控侵权技术信息和设备时申请法院保全证据,其余均为权利人自行收集证据。(5)8起案件,被告(离职员工)已被生效刑事判决确定为商业秘密犯罪的仅有一起,该起案件民事一审判决支持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事前防范强于事后救济,事前防范事半功倍,事后救济费时费力,事前控制有助于事后救济;选择诉讼救济途径后,诉前的准备、诉讼策略和诉讼技巧的掌握使用对案件的胜诉尤为重要。

权利人应如何有效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在商业秘密受到不法侵害时如何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以下从三个方面简要论述。

一、权利人要正确认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对商业秘密权利意识、权利价值和权利的地位给予足够的重视。

特别是那些高新科技(靠技术壁垒维持高额利润率的)企业,化工、机械制造行业等容易产生新技术的企业,依靠销售人员打开占领市场、提高市场份额的企业,尤其要引起重视。还有那些经常发生商业秘密相关纠纷的企业,要及时汲取教训,迅速调整完善相关措施。

二、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等防范措施并确保正确实施,做好事前控制,防范风险。

商业秘密的事前防范,就要求权利人及时以与企业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相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来确定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和边界,制定完善权利人的保密规章,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加强保密宣传教育,确保保密防范措施的正确实施,从源头上杜绝泄密、窃密事件的发生。

企业(权利人)商业秘密事前保护首要工作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确定,不仅要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不为相关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确定为保护对象,采取保密措施,还要进行动态管理,定期重新评估,及时更新内容。

其次是规范对员工尤其是涉密人员的管理,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进行严格管理。1.对全体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将商业秘密保护植入企业文化之中,通过文化灌输来影响员工,通过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或是保密知识竞赛强化员工保密意识;对于管理人员或是涉密的专业人员,要进行专项保密教育。2.涉密人员是商业秘密的最主要的接触对象,企业需要稳定涉密人员的队伍,从源头上防止因涉密人员流动而产生的泄露秘密的危险。企业应该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以人为本、知人善任,要实行员工贡献与收入相一致的分配制度。3.减少接触商业秘密人员的范围,将涉密人员划分为不同的层级,对应接触不同的密级,分级管理,对核心部分进行分解,分别掌握。4.完善员工离职手续,特别是涉密人员离职时,需要对其进行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的确认,同时需要办理严格的工作交接以及文件资料交接手续。

保密协议的签订,对于涉密人员的日常管理以及未来离职后的管理都有相当重要的作用。1.与企业内部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企业与员工可以约定在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前提是必须签订有保密协议,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签订保密协议是竞业限制的前提,如要约束员工离职后从事同类业务竞争,需先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但竞业限制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且要有相应的补偿金。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保密义务,已由法律规定。董事的保密义务属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基于委任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同款第(五)项还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即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离职后,应当负有后合同义务,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承担保密义务。3.经济交往中与合作伙伴、目标客户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诉讼代理中与代理律师签订保密合同等,在这些平等交往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要加强保密意识,事先约定保密义务,预防泄密行为的发生。

三、如出现权利被侵害,需要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保护权益时,要注重和提高商业秘密纠纷诉讼策略和诉讼技巧。

首先,当企业商业秘密受到侵权时,应当及时对企业被侵害的现状进行全面调查。例如,侵权的具体手段、侵权的秘密是否已被公开、侵权给企业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具体的情况。

其次,明确相对方主体,确定产生纠纷的法律关系性质和种类,依据法律关系确定诉讼请求(做好这项工作不仅便于法院立案时确定管辖、确定纠纷的案由、明确法院内部业务分工,同时也方便了法庭审理)。

明确向对方主体及相应法律关系,主要区分四种情形。

一是企业的董事、监事(《公司法》只概况规定了其忠实义务)、高管,公司与他们之间的关系为委任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属公司法和合同法调整。他们应当承担《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保密义务(忠实义务之一种),以及《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同时要负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法》直接规定,不以侵犯保密义务为前提,是与保密义务并列的忠实义务之一种)。起诉这类主体,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该纠纷为《公司法》上规定的“特殊的侵权纠纷”,也可依据《合同法》上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提起违约之诉。

二是掌握商业秘密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类人员与企业之间为劳动法律关系。该类法律关系为不平等关系,考虑保护企业利益的同时还需要考虑保护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其保密义务为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如果要单独追究离职的这类人员保密责任,需要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类诉讼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如要以侵权诉讼,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提起诉讼,则需要将其跳槽后加入的企业或自行成立的企业作为共同侵权人一并起诉。

三是与企业签订了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的相关合作者、客户,负责处理技术问题的律师等,通过合同磋商过程或订立合同知悉商业秘密的相对方,企业与这类主体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对这类主体提起诉讼,应根据所签订的合同和《合同法》的规定提起相应的违约之诉。

四是无合同关系的同业经营者,权利人(企业)与其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典型的侵权法律关系。

前三种主体与权利人存在特殊关系,也称特殊侵权主体,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这类主体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后一种主体也称一般侵权主体,不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合法获得或掌握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也不负有保守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这类主体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获得及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在特殊侵权主体与一般侵权主体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可以提起共同侵权之诉,这时需要处理好请求权竞合的问题:(1)选择共同侵权之诉,或先单独处理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前置(针对涉密职工的情形);(2)选择共同侵权,或先单独处理违约之诉(针对合作伙伴、客户等的情形);(3)选择共同侵权,或分别提起侵权之诉(针对董事、高管等的情形)。要对此做出最佳的选择,就需要通过对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举证责任的分配(共同侵害商业秘密之诉,需要权利人承担更大的证明责任)、赔偿数额的依据(违约金约定相对明确,赔偿损失难以计算)等要素综合分析后做出判断,最迟要在法庭开庭审理时,或法官释明后按法庭要求做出选择。另外还要注意的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双重的保密义务(《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劳动法》上的约定义务)。

再次,诉讼成败的关键在于证据,围绕诉讼请求和争议法律关系,确定收集哪些证据,如何收集固定证据是权利人必须具备的诉讼能力。下面以最常见的将跳槽职工与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竞争者一并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之诉的情形为例。权利人需要证明自己拥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需符合法定条件),被控侵权人侵犯了该项商业秘密(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权利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赔偿数额的确定)等三方面。

(一)关于“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这里最为关键的是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两项。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商业秘密纠纷主要是技术秘密纠纷和客户名单经营秘密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的纠纷占多数,客户名单等经营秘密的情形较少,对其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没有司法鉴定对非公知性的判断作为参考,为审判人员的裁判增加了难度,也对权利人组织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解决相关客户名单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做了明确规定①。权利人需要注意的是,客户名单的秘密性是客户名单记载的客户信息或者信息的排列组合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所属领域应有行业与地域范围之限制,该范围是有相对性的。相关人员一般是指除客户名单权利人以外的同业竞争者,包括准备进人这个行业或者有可能从商业秘密的利用中得到经济利益的人。他人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是从客户名单秘密性的反面去分析客户名单的秘密性。

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也即构成秘密点的具体技术信息和组合,对于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范围不能宽泛,其可以借鉴专利法的规定,为自己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撰写“权利要求书”,向法院提交类似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秘密点的主张书”,会在一定程度上尽快明晰案件的审理对象,为查明事实真相提供基础。同时对于技术秘密的举证需要防范二次泄密,权利人应通过预测侵权人获知的可能范围,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可以一并向法院提供,但并不向被告一次性的彻底的完整披露,而是要求法院根据法庭审理的具体情况逐层开示。

对于具体的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以概括和列举的方式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②。

(二)关于侵权行为成立的证明,首先应明确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要求,即是以“接触+相似”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的。

关于商业秘密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对对工商行政执法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了较为明确划分,权利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但其证明标准限于“接触+相似”的范围,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权利人需证明侵权人所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相同,同时证明侵权行为人具有获取该商业秘密的条件即可,侵权行为人要承担其商业秘密有合法来源的证明责任。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技术秘密侵权诉讼提出了可以”根据法律从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此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2007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否定了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因“接触+相似”原则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且在操作中具有更大的优势,即减轻了权利人举证的困难,又保障了被告举证的权利,司法实践中一直将“接触+相似”原则用来分配举证责任。这里的“接触”,一般指新单位通过跳槽人员接触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的“相似”是指相同或实质相同。

(三)对赔偿数额的举证,即商业秘密赔偿的计算方法,我国通过立法已经建立起来的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方法有四种,即《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权利人所受的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此,赔偿方法还包括“合理使用费”和“法定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①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侵权所得”时,要明确“合理利润”、“营业利润”、“销售利润”的确切定义。

在明白了收集证据的范围和重点后,如何有效取得和固定证据呢,权利人除自行收集获取相应证据外,还可通过证申请证据保全、先期启动刑事侦查(涉及刑事的,先由刑事案件固定证据容易得到支持,商业秘密刑事犯罪的认定对民事案件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提供了直接的依据)、申请司法鉴定与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等方式来获取帮助。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 第4篇

关键词:人民币汇率 政策建议 影响因素

1997年东南亚货币危机、1998年俄罗斯卢布危机、1999年巴西雷亚尔危机、2002年阿根廷比索危机及其对经济的影响,表明合适的汇率制度对经济增长有重要的影响。汇率不仅会影响到宏观经济的运行,而且会影响到微观经济曾上的资源配置。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币对国际贸易与经济格局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我国也对汇率政策不断进行深化改革,以汇率决定理论为理论基础,找出影响人民币汇率的因素,对未来政策的预定作出合理建议。

一、汇率决定理论发展

(一)购买力平价理论

追溯到16世纪,以西班牙萨拉门卡学院为代表的汇率和价格关系理论在解释汇率的行为众多理论之中占据这主导地位。直到1918年,瑞典经济学家卡塞尔(Cassel)提出“购买力平价”(Purchasing Power Parity,简称PPP),购买力平价的推导来自于一价定律,而一价定律的基础就是商品市场套利原则。一价定律即可以表示为 P=S*P(F)。汇率的购买力平价理论内容:汇率等于两国价格水平之比。采用直接标价法时,用本国物价除以外国物价。

20世纪80年代后期,弗伦克采用70年代浮动汇率数据发现短期购买力平价不成立。290年代中后期,研究表明长期购买力平价成立,实际汇率的复归至均衡水平的时间期限收到信息成本、运输成本等影响时间较长,并且呈现非线性的均值复归。

(二)汇率决定的货币主义模型

汇率决定货币主义模型包括柔性价格货币模型(FLPM)和粘性价格货币模型。FLPM认为本国货币供给相对于外国货币存量的增加会导致本币贬值。然而在上文的论述中,短期的购买力平价理论并不成立,多恩布什引入无抵补利率,允许名义汇率短期超调于长期购买力平价,提出了粘性价格货币模型。其特点在于超调货币冲击前,经济处于均衡状态,当局增加货币供给,在基本假设下,价格水平必然上升,也将出现新的经济平衡。因为价格是粘性的,即期汇率上升以抵抗货币冲击平衡货币市场,本国利率下降,出现利差,市场预期本币处事贬值后将进一步贬值。汇率超调购买力平价。本币的贬值和利率的下降会刺激国内产出,国内价格水平将会上升,最后汇率回到长期均衡水平。

(三)汇率决定的资产组合平衡模型

20世纪80年代考利等人提出的资产组合平衡模型(PBM)对货币主义进行了修正,将风险报酬引入到无抵补利率平价条件中。汇率是由本国资产和外国资产的供给和需求决定,而不仅仅由货币市场的供需决定。汇率是国际收支中经常项目的主要决定因素。经常项目的盈余,表示本国净持有外国资产增加,影响财富水平,从而影响资产需求,从而影响汇率水平。因此,PBM是围绕资本市场、经常项目、价格水平和资产积累率的汇率调整动态模型。

二、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演变

1991年4月9日起,我国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1994年,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轨,第二次汇率并轨,自此我国实行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的一定范围内浮动,自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实行的一直是稳定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政策。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三、人民幣汇率的影响因素

(一)人民币汇率与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方向变动

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意味着国内通货膨胀会上升,长期汇率取决于全球平价理论也即各国物价水平,从长期来看本币会贬值。根据短期汇率决定论看因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本国财富增长需求也增长,进口增加,对外币的需求也增加,本币贬值。不管从长期来看还是短期来看,经济增长,国内生产总值增加,汇率上升。

(二)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储备反方向变动

因为我国拥有美国的大量外汇储备,如果美国国内发生通货膨胀,我国的债券资产贬值,意味着我国的财富转向美国。因此,央行会使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运行在较低的水平上,引导资本流出控制损失。例如,按照今日的汇率水平对算,若美国不能向本国偿还本金或因美元贬值证券贬值,每损失一单位美元即损失了6.2893单位人民币,若今日汇率没有保持在较低水平,则会损失更多。

(三)人民币汇率与国际收支差额反方向变动

如果我国处于顺差状态,出口大于进口,外国投资者需要大量的人民币用于进口本国的货物,则人民币供不应求,人民币升值,即人民币汇率下降;如果处于逆差状态,出口小于进口,外国投资者对人民币的需求不是那么强烈,相反我国对外国货币需求强烈,则人民币贬值,即人民币汇率上升。

四、政策建议

我国经济增长人民币也适当的升值了来到了6.2893。并没有伴随着经济的增长贬值。这是因为防止美元贬值。这是实际操作中面对升值压力不得已要违背经济理论迫使人民币升值来控制损失、防范风险。经济,金融紧密相连,在做任何一个经济政策之前,都要充分考虑可能对汇率或利率的影响,应尽力保持其稳定。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通过汇率持续小幅的下浮或不定期阶段性较大幅度调整,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获得出口增长,改善贸易收支和增加外汇储备。目前,我们仍处于人均收入较低的水平,短期内内需无法取代外需,因此,稳定出口对我们这一制造业国家进行结构调整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如果这次汇率跌停有央行操作的因素在,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那样,是为了应对外国的出口限制政策,改善我国贸易收支,增加外汇储备,汇率调低,也能冷却国内外热钱,贬值压力迫使他们撤离中国市场,缓解通货膨胀压力。

参考文献:

[1]唐国兴,徐建刚著.《现代汇率理论及模型研究》.中金融国出版社

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 第5篇

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4月23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

(2014年4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 第6篇

×××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各类案件用)

(××××)×刑××字第××号

××××(主送单位名称):

本院在审判„„(写明控辩双方名称或者姓名和案由)一案中,发现„„(写明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院印)

××××年××月××日

抄送:×××(抄送机关名称)

样式110的说明

一、本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向该单位或者其上级领导机关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书面建议时使用。

二、“存在的重要问题”要书写清楚;“提出建议的理由”要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建议的事项要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特别是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要有确凿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

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 第7篇

司法部下发通知统一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为了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正确施行,近日,司法部下发《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统一全国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查看全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正确施行,在认真总结社区矫正执法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意见,司法部制定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现予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查看全文

附件一: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附件二:文书内容与填写说明

1、调查评估意见书

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

4、社区矫正宣告书

5、社区矫正责任书

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8、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9、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10、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11、撤销缓刑建议书

12、撤销假释建议书

13、收监执行建议书

14、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

15、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

16、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17、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18、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19、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 第8篇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条例》) 目前正在紧锣密鼓的修订中。2014年5月6日, 国务院法制办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无线电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 这标志着《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向前迈出一大步。国务院法制办在《无线电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的说明中指出, 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是无线电管理业内及相关业外人士的共同呼声, 在此背景下, 笔者以“罚款”为切入点, 对《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中如何科学设定罚款进行了分析。

2 罚款数额的设定模式

立法中罚款数额的设定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浮动数值模式。指将罚款设定为某数值区间, 即直接以数值方式明确罚款数额的上限或下限, 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浮动数值模式在立法技术中的一个明显缺陷是没有规定对数额的调整机制。二是浮动倍率模式。指将罚款设定为某特定基数的倍率区间, 即以倍率设置罚款的上限或下限,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68条:“……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浮动倍率模式因其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在立法实践中运用较多。

立法中设定罚款数额的模式除了常见的这两种模式外, 还有固定数值模式、数值封顶模式、倍率封顶模式等。《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中科学合理设定罚款数额, 可以对罚款数额模式进行组合规定, 发挥不同模式的特点, 针对不同违法行为, 选择适用浮动数值模式或者浮动倍率模式。

3 罚款种类的设定模式

1993年《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适用罚款, 必须是在处以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并处, 而不能对当事人直接处以罚款。另外, 第43条规定“可以并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种类选择中的“酌定型”, 即赋予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处没收设备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并处罚款或者吊销电台执照。在立法中, 若法律法规中规定“并处罚款”, 则属于行政处罚种类选择中的“确定型”, 一般以“并处”的形式规定, 此时行政执法机关必须适用并处。

在《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中, 针对不同违法行为既可以设定“可以并处罚款”的条款, 也可以设定“并处罚款”的条款。据笔者在调研中了解, 无线电管理执法实践中有单独处以罚款的需求, 如在15部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中, 10部法规既规定了单独处以罚款的条款, 又规定了可以并处罚款的条款。《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可以借鉴地方立法中设定罚款的立法技术及有关条款。

此外, 设定罚款这一行政处罚种类时, 还应考虑与“没收违法所得”这一行政处罚种类的衔接, 尤其是对于“伪基站”等经济型违法行为。如设定行政处罚条款时, 可以采用“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模式。但在该模式中, 假设违法所得数额为9万元, 那么根据该条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设定给予当事人2万元的处罚;假设违法所得为10万元, 那么根据该条应将10万元没收, 同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定共给予当事人60万元的处罚。在上述极端假设模型下, 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只差1万元, 但所受到的财产罚就可能有高达58万元的差别。因此, 在《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中要注意以上模式中可能存在的立法技术缺陷。

4 设定罚款基数的定量因素

在《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中罚款基数的设定可以从以下几个定量因素考虑:

一是罚款数额大于守法成本。这一规则的意义在于从违法心理机制看, 通过保持违法成本适度高于守法成本的利益格局, 威慑潜在的行为人在理性权衡后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从而有效预防现实违法的发生。

二是罚款数额大于违法收益。对这一规则的直观认识来源于“禁止任何人从违法中获益”的法谚, 该规则的价值是实现行政处罚的一般预防功能。

三是罚款数额大于概率化的危害后果。这一规则不仅揭示了在“过罚相当”法定原则下“等量报应”的惩罚观, 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行政处罚弥补公益损害的制度功能。“过罚相当”的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危害后果的轻重与罚款数额的大小之间存在同向增减的正相关性, 以显“异事异罚”的横向公平, 而且也要求两者之间应保持大致相当的量比关系, 以显“等量报应”的个体公正。

四是罚款数额大于行政成本。这一规则要求立法确定的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高于因查处该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平均行政开支。该规则主要考虑到在罚款数额小于行政成本的情形下, 会挫伤执法主体查处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从而降低行政效率, 产生更高的行政成本。当然这仅仅是一种假设, 实践中, 该规则对于确定罚款数额通常只具有宣示意义, 一般无法提供定量的立法参考。这是因为违法行为的平均行政成本无法在立法活动中予以预先核定, 即便在执法中也很难精确测算。

5 设定罚款基数的计算模型

根据上述罚款基数的确定准则, 为了进一步通过量化的方式确定《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中罚款基数, 笔者进行了以下分析:

(1) 执法成本 (概括为5方面:人员成本、平均机器及设备成本、平均材料成本、平均方法研究成本、环境成本) 。

(2) 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 (将危害程度分成不同等级, 笔者将等级分为5级, 即1.1, 1.2, 1.3, 1.4, 1.5) 。

(3) 1993年《无线电管理条例》罚款起点为1, 0 0 0元, 考虑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及购买力情况 (选取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作为参考系数, 即1993年时为800元, 目前为3, 500元, 经济发展水平参考系数为4.375=3500/800) 。

(4) 执法人员可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概率 (笔者在具体计算时, 将概率拟定为50%) 。

守法成本, 根据无线电管理实际情况, 将其分为办理执照的人员成本费、设备进行型号核准检测的费用及其他情况等。根据罚款数额应大于守法成本的基本准则以及上述具体分项, 可通过表1反映。

注:1.人员成本按照平均执法人员的工资为4, 000元/月, 可计算得出25元/时/人 (每月按20个工作日, 每天按8小时计算) 。按照平均2名无线电管理执法人员一天 (8小时) 可查出一起违法案件, 这时所需的人员成本费用即400=25×8×2。2.表中关于设备、材料、方法研究、环境影响等的核算, 由于缺乏精准的统计资料作支撑, 笔者采用估算的方式, 非精确计算得出。3.危害程度分为5个不同等级, 但在计算罚款基数时选取危害程度最低, 并将其设置为1。

表1中最后一行“罚款=执法成本�危害等级系数�经济发展水平/概率”, 通过计算得出罚款数额为10150 (元) = (400+80+180+400+100) ×1×4.375/50%。

根据上述论述及计算模型, 在《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中,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从立法衔接性、前瞻性的角度出发, 可以将罚款数额起点设定为1万元。

6 结束语

近年来, 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了大量的行政执法工作, 据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调查研究》报告中统计:2010~2012年间, 31个省 (区、市)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数量分别为1, 227份、1, 528份、1, 680份, 其中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所占比例为22%。可见, 在各地的执法实践中, 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措施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 现行《无线电管理条例》罚款额度相对违法收益较低等问题也日渐突出, 制约了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的效率。面对这一矛盾, 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积极探索解决的方式, 一些地方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提高了罚款额度, 以加强执法力度, 这些做法为《无线电管理条例》的修订提供了宝贵经验。

笔者认为, 解决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方式地位与力度不相适应的问题, 应从立法方面入手。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 实现立法精细化, 稳步推进《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同时结合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 消化、吸收各地无线电管理立法成果, 借鉴其他行业领域立法经验, 确立科学、合理的罚款基数及罚款额度。笔者以《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为契机, 提出罚款基数计算模型构想, 以期为科学立法建言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不当之处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摘要:本文以《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中罚款的科学设定为切入点, 结合立法一般理论, 对《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中罚款数额和种类的设定模式、罚款基数的确定因素进行了分析, 并根据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实践提出了罚款基数的计算模型, 以期推动《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 第9篇

伴随我们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 法院工作也越来越重, 同时司法警察所涉及的领域、环境也在不断复杂。特别是在基层法院中, 这一容量更是突出。因此, 有必要分析司法警察的管理体制开展创新、改革。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简述

(一) 有关概念

司法警察主要指的是属于司法机关, 以法律规定作为基础, 可使用强制性、特殊的方法来对维护司法场所秩序、安全的人员。主要有两类, 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种。因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是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 使用特殊性的强制方法来维护法院场所纪律、工作人员安全、活动有序的有关工作人员。

(二) 人民司法警察特点

实际上,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本身就是警察, 有警察的一般特点, 但同时也有本身的特点。

第一, 专属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法院内的独立部门, 是法院重要构成部分, 其基本的职责在有关警察的条例中已做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规定职责是专门属于法院的司法警察的。

第二, 从属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开展, 并非自己主动开展, 主要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当前警察条例中的第八条, 有如下规定:司法警察, 需要根据审判长及有关人员指令开展相应的活动, 主要是负责完成法庭所要的保障性的工作, 以此让有关工作可以在良好的秩序下开展。

第三, 双重特点。此特点是因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领导体制特殊性所显示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制于法院领导, 同时也受制于司法警察管理部门的各项管理。

二、当前对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观点分析

目前对于法院司法警察管理制度改革, 有不同的意见, 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编队制度。主要是进行集中管理, 有的专家认为, 这是将法院司法警察正规化的必要方法。之所有这种编队制度的思想主要是因为, 如果将法院司法警察分配到法警部或是法院中管理, 那么法院司法警察机构无法对其他的法院的司法警察开展适当、有效的管理。而且也会让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作风、面貌等有所差异, 对构建统一法警队伍形象极为不利。特别是有突发事件发生, 如果要在短时间内调动警力会显得力不从心, 更无法将警力集中来面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而且对地整体培训、提升能力也极为不利。

第二种:军事化管理。有的专家认为, 现有的法院司法警察系统中, 管理方式过于传统, 是比较松散、自由的。因此, 一定要以军事化标准为管理理念, 强调的是纪律观、整体的观念, 开展警察的本营化。这种军事化管理从某种程度来说就是集中式管理, 让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一起训练、一起吃饭、一起住, 以此培养法院司法警察良好的纪律性及军队性的作风。

以上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如统一式的、集中式的管理, 在形式上可以更整齐, 有利于提升警队形象、战斗力。但是, 这样的方式却未能以民法院审判作为先前的条件, 无法满足对于司法警察的需要。司法警察的工作就是要全面融入到法院的审判、执行过程中, 要全程参与, 更是要最大限度去满足法院所有工作需求。只有这样, 才能让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但是, 如果过于强调军事化、集中化的管理, 会让管理缺少弹性, 更会让司法警察的工作偏离了重点, 这更会让司法警察无法全面执行并确保司法的纪律、安全, 说起来到底是弊大过于利。

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的改革、创新

(一) 开展编队管理及双重领导机制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力量构成, 所涉及的工作范围也比较大。具有机动性、灵活性、突发性的特点, 同时安全性低。因此开展编队管理是必要的。在编队管理中, 其目的在于更加有效去运用这一支力量, 让司法警察队伍可更好服务社会, 并对社会起到司法警察队伍作用。确保培养及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性的业务素质。

而双重领导则指的是包括了上下级法院, 对于司法警察队伍领导, 包括本级法院、法警队对分配到各个法院、各个局的司法警察领导。这样的双重领导, 可以形成统一的调力, 形成统一指挥及且统一调配格局, 以此来确保基层法院的法警察队伍的总体功能的发挥。

(二) 分散使用

有的专家主张集中统一管理、军事化管理原因在于, 司法警察队伍为警务工作, 主要任务在于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安全。但实际远非如此, 司法警察队伍的职能还包括了行政案件执行、文件传达等。因此那种认识要统一、集中管理, 对于不符合法院实际情况及司法规律需求, 不具有可操性。

同时, 由于社会现有的矛盾越演越激烈, 各种利益层不断发生冲突, 因此执法环境是比较差的。虽说上级法院要求, 司法警察比例在全院中, 要占有12%的比例。但实际证明, 12%无法应对重大、大型事件。如在开展重大案件看管、值班法院任务时, 警力明显不充分。所以, 一定要探究新的、基层的司法警察管理方式, 要确保平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也要解决日常警力闲置的问题, 让人力资源可合理运用。

(三) 执警合一, 分工而合作

执警合一, 分工而合作的编制是极具有科学性的, 同时也有利于分权, 有让司法更具有公正性。因此要开展警务化内容。在内部可组成若干个小组, 每一个小组均由一位法官来担任再配合上3名左右的司法警察, 一个小组宜超过5人, 并且由此开展执行实施活动。根据全局数据对执行的案件进行考核, 以此为基础定编, 每一年都要进行微小的调动。

同时, 在执行小组当中, 法官对于执行要开展负责签署或可呈报局长等有关法律的文书, 对明确案件指挥, 可直接于他们自行处理。并且在执行小组中, 司法警察要担任起书记员的工作。司法警察管理体制要求提统一组队, 双重管理。并且除派遣到法庭外, 不能安排其在各庭去兼任其他的工作。例如打字员这一类。在执行小组中特别是那些年轻, 文化程度高、思维敏捷、丰富的司法警察, 可担任书记员, 不违反集中管理, 又可合理科学分工, 充分运用人力资源。

(四) 开展定期轮换制

由于司法警察的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留, 长时间的工作会让司法警察产生心理及身体上的压力。特别是基层法庭, 其工作量更是多而琐碎, 因此, 我们需要构建起定期的轮换制度。一般来说, 2年一次为佳, 对于那类无法胜任工作的, 大队一定要进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换。这要可消除一些不安全顽固, 更有利于司法警察在不同岗位上可以更好激发起他们的工作热情, 让他们的可以发挥最大的作用。

四、结语

对于司法警察的管理方式发票, 并非一天两天之事, 也不是只是理论上探究之中, 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实践探究的过程。我们更要应该看重转变司法的警察管理观, 不断在实践中探究、创新, 在实践中所有成就, 由此构建出一套、有效的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方式。

参考文献

[1]刘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立法改革探索[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1, 03:91-96.

[2]崔海梅.司法警察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职权行使研究——基于注释法学的视角[J].法治研究, 2014, 12:108-116.

[3]曾凯娟, 宁富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的问题[J].法制与经济 (下旬) , 2012, 07:110+112.

[4]尹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 2014, 24:126-127.

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格式 第10篇

近年来, 通过不断的实践总结, 我市两级司法警察执法队伍确立了“总结实践经验, 指导实际工作”的宣传工作方针, 突出了宣传在司法警察执法中的重要作用, 为司法警察队伍形象的提升、增强社会各界的理解打下了坚实基础, 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做好司法警察执法宣传工作是落实司法警察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必需长期要做好的工作之一。

一、司法警察执法宣传工作的重要性

司法警察执法宣传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司法警察队伍形象的好坏。司法警察执法工作的主要对象是被告人、上访人员、心怀不满企图闹事人员等成员构成, 社会地位相对处于弱势。同时, 法制观念十分淡薄, 当司法警察对上述群体开展执法宣传时, 往往会遭到围观群众的责问, 群众对执法对象的同情往往给司法警察执法工作带来难度。因此, 司法警察执法工作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过程, 又是知法与不知法的对立化解过程。为此, 加强执法宣传工作, 改善执法环境尤其重要。做好司法警察宣传工作不仅有利于改善警员与上述人群的关系, 化解警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通过感人的教育、宽容的态度、平等的对话、人性化的执法, 使当事人理解法院的行为, 主动配合执法。还能够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法院的行为的性质与意义, 增强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有利于司法警察执法工作早日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二、当前司法警察执法宣传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过去几年中司法警察宣传的成绩的同时, 必须用一分为二的观念去看, 当前司法警察执法宣传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一) 部分一线警员对宣传工作的认识较为肤浅

他们认为宣传只是宣传员的工作, 与己无关, 由此失掉了大量的一线题材和阵地。导致因面上宣传缺乏活生生的、典型的案例而显得软弱无力或针对性不强。也有个别警队负责人对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把宣传工作当作一项软指标, 有时应付了事, 不主动去发现和及时挖掘好题材, 从而失去了宣传教育的大好时机。有时是工作做了不少, 但做一件, 了一件, 很少报道或没有及时报道, 从而造成上级不了解, 当事人不理解, 造成面上宣传与点上工作两层皮。

(二) 宣传员队伍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虽然各警队都设立了宣传员, 但大多由内勤兼职, 平时忙于应付各类事务性工作, 对宣传工作投入的精力不足, 每月只做月总结, 对平时工作动态报道不及时, 造成宣传工作的被动性。另外, 大多数宣传员并没有从事过宣传工作, 缺少必要的基本功, 表现为:一是对宣传的认识仅停留在新闻报道上, 片面认为宣传工作就是做好报社、电台、电视台的投稿工作, 而忽视了面广量大的与人民群众的面对面宣传;二是在写作中, 仅停留于对事件的直陈直述, 对全局性工作布局与要求不敏感, 不善于挖掘平常工作中的新闻点;三是由于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欠缺, 不能准确运用法定语言来表述案件的发生经过与处理过程。有时甚至发生因对法规条文的误解而造成文章导向性错误, 给执法工作带来负面作用。

三、如何做好司法警察执法宣传工作

如何发挥宣传工作反映情况、交流经验、鼓励先进、教育指导等作用, 提供出高质量、快时效、有价值的宣传品, 更好地为司法警察执法工作服务笔者认为, 应着重做好以下二方面工作:

(一) 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司法警察执法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 司法为民,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具体实践, 宣传工作在正确、及时地反映司法警察执法工作、宣传司法警察执法目的、意义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各级领导应该把宣传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来抓, 提高认识, 加大投入, 落实人员, 确保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过信息宣传工作提升自身履职能力, 树立执法形象, 努力打造一支文武兼备、精神饱满的司法警察队伍。

(二) 加强执法宣传力量, 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宣传队伍

首先, 要转变信息写作理念。要树立“司法警察形象是法院的门面”理念, 进一步加强信息宣传工作, 将信息工作作为法警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通过集中学习培训, 强化信息工作重要意义, 完善信息报送责任制度, 培养兼职信息通讯员, 完善信息宣传工作奖励机制, 激励干警写作信心和热情, 把过去“要我写”的理念转变为“我要写”, 让全体法警从思想上彻底摒弃“前松后紧”的思维定势, 激发干警自主报送信息积极性, 促进信息报送工作良性循环。其次, 优化宣传员队伍。积极引导法警队伍自主加强自身写作水平的提高, 学会如何做到信息宣传工作要找准“关注点”, 认清当前社会形势;强化“着力点”, 定位准确;突出“闪光点”, 突出我院法警工作的重点、亮点;力求“参到点”, 为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更多层次深、价值高、针对性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坚持吸收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扎实、素质全面的同志, 为他们的工作提供各种便利, 不断提高宣传员的综合素质, 在加强业务培训的同时, 不断加强对宣传员的事业心、责任感的教育, 形成有事必报的宣传意识和快速及时地效率观念。三是要建章立制, 落实责任, 建立起有效的宣传网络。各警队要制定明确的宣传工作制度, 做到年初有计划, 年终有总结, 每月、每季都有考核。要明确不同信息的责任人员, 形成信息畅通宣传网络。加大对法警工作的宣传力度, 促进法警工作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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