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量刑范文

2024-06-10

规范量刑范文(精选6篇)

规范量刑 第1篇

关于中国量刑规范化问题

班别:法学四班姓名:李俊杰 学号:201008140407

量刑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的确定。从一定意义上讲,量刑公正比定罪公正更重要。因此,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结合量刑实践经验,总结一套相对科学的量刑规则,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而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和权威具有重大意义,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我国的量刑现状

从审判实践中看,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队伍的构成存在着道德水准和业务技能参差不齐的状况

首先.认识论的原因来看审判人员对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十分重视,对量刑重视不够。并且过分强调犯罪人的态度和表现,造成同罪异罚,有罪不罚甚至有无罪处罚的非正常现象其次,立法原因中我国刑法基本上采取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但是,某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的设置仍然存在偏大的问题。

第三,量刑情节的量化问题仍没得到解决

二.对策

(一)不断总结量刑实践经验,创造性的借鉴判例制度,形成一套科学量刑规则.而目前的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个案件具有多种量刑情节时,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适用方法:抵消法.优势情节适用法.相加升格法.拔高或降低刑度法

(二)加强刑事判例制度的研究,改观现行量刑制度的弊端,确保最大限度的司法公正。

三、致力于量刑规范化当务之急应该做的1、基于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现状,应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

2、加强立法、司法解释

四、结论

法律是抽象的,而刑事案件是具体的、千差万别的。因此,量刑规范化必须面对的现实只能是量刑标准的规范和统一。司法实践证明:任何法律都无法做到完美无缺。立法语言的开放性与刑事审判法官需要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的特点决定了量刑活动不可能成为一种按图索骥的机械活动。

参考论文:对量刑规范化的几点思考

中国学术期刊网—量刑规范化论文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规范量刑 第2篇

(2010-12-05 22:39:24)刑事案件一审规范量刑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根据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修订)

目录

一、开庭前的准备

(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二)宣布法庭纪律: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二、法庭调查前的准备

(一)宣布开庭、核对被告人的人身份

(二)宣布案由案号

(三)宣布到庭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

(四)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

(五)征询回避

三、法庭调查

(一)宣读与陈述

(二)讯问和发问

(三)定罪事实的调查

(四)量刑事实的调查

(五)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六)宣布认证结论

(七)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四、法庭辩论

(一)定罪辩论

(二)量刑辩论

(三)刑事部分法庭辩论小结

(四)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六、休庭评议

(一)定期宣判的情形

(二)当庭宣判的情形

(三)退庭程序

七、宣判程序

(一)入庭程序

(二)继续开庭

(三)起立宣判

(四)退庭程序

八、送达

一、开庭前的准备

开庭前书记员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落实法庭并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查音响、照明设备及视听资料播放设备是否完好;

(三)检查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是否齐全、统一;

(四)检查法槌是否摆放合适;

(五)检查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并收回传票,查验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书或其它身份证件;

(六)通知法警于开庭前五分钟进入审判区值庭;

(七)安排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就坐;

(八)宣布法庭纪律。

(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1,书记员:请大家安静。(稍停顿后)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

(二)宣布法庭纪律: 2,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现将法庭纪律宣布如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准喧哗、吵闹,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在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威胁或者谩骂。

(2)、旁听人员,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或与诉讼参与人谈话。不准鼓掌、喧哗、哄闹。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3)、所有人员,请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请大家检查确认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记录和绘画。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或者执勤法警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可以暂时扣留或没收手机、录音、录像等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1,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着法袍与人民陪审员纵队进入法庭)2,审判长:(审判长座下后)请坐下。3.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二、法庭调查前的准备

(一)开庭、核对被告人的人身份

4,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后)++++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5,审判长:带被告人___________到庭。(法警押解被告人到庭,解除其戒具并实施看守)

6,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法庭现在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7,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名字? 被告人:______

8,审判长:有其他名字吗? 被告人:______

9, 审判长:有没有绰号、外号或昵称?

10,审判长:

(1)、你的基本身份情况(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

(2)、此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和时间)?(3)、因为涉嫌本案,你在什么时间、被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11,审判长:(如果被告人为未成年人)

核对被告人______的法定代理人的基本身份情况。12,审判长:(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核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在开庭中核对)及代理权限。

(2),核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在开庭中核对)及代理权限。

(二)宣布案由

13,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今天++++省++++++++++++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这里,依法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____________犯有_________罪一案。

14,审判长:(若有附带民事诉讼)

依法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________,_____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15,审判长:(若不公开审理)

由于本案是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请无关人员退出法庭。

(三)宣布到庭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

16,审判长:下面介绍到庭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

(1),本案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___________(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并且主审此案)、与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_________(掌心向上伸出示意)、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_________(掌心向上伸出示意)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_(掌心向上伸出示意)担任今天的法庭记录;

(2),++++++++++++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_________、________(掌心向上伸出示意)出庭支持公诉;

(3),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掌心向上伸出示意),接受被告人_________的亲属委托(接受本院指定),到庭为被告人辩护;

(4),_________学校的________担任被告人________的翻译人;

5(5),被告人________的法定代理人________到庭参加诉讼;

(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及其诉讼代理人________、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________及其诉讼代理人________、均等到庭参加诉讼。

(四)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

17,审判长:现在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诉讼》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刚才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2)、享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可以提出证据,向法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或者检查。

(3)、享有辩护的权利。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4)、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18,审判长:(若有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还享有的诉讼权利是:请求调解、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可以自行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还有权提起反诉。

19,审判长: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明白?

被告人:明白。

(五)征询回避

20,审判长: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你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检察员、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__没意见_

三、法庭调查

23,审判长:法庭调查的准备工作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警值庭应当站立,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可以坐下)

法庭调查按照下面的顺序进行

(一)宣读与陈述

(二)讯问和发问

(三)定罪事实的调查

(四)量刑事实的调查

(五)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六)宣布认证结论

(七)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需要发言的,应当以举手方式提出,是否准许,由审判长决定。

(一)宣读与陈述

(1)、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二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应逐起分别进行;对共同犯罪案件,可以采取被告人分别进行陈述、分别讯问、共同举证质证、分别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方式)

(2)、被告人_____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3)、被害人可以向法庭陈述被害经过。24,审判长:(如系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留被告人_____在庭讯问,请法警将其余被告人_____、_____暂押候审室候审。

(二)讯问和发问

24,审判长:下面按照下列顺序依次讯问或者发问被告人: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审判人员。(1)公诉人有权讯问被告人。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7(2)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

(3)经审判长准许,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4)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5)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6)审判人员可以讯问和发问。(问明,被告人是否自愿承认有罪?辩护人是做有罪还是无罪辩护?辩护人或是认为不构成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

(三)定罪事实的调查

25,审判长:(定罪事实调查举证顺序)鉴于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不构成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法庭调查首先调查定罪事实(犯罪事实),然后调查量刑事实。现在针对本案的定罪事实,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1)先由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证据,并说明该证据所证明的问题,由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定罪事实和证据,由被告人和辩护人进行质证;

(3)由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宣读、出示证据,并说明该证据所证明的问题,由公诉人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各诉讼参与人逐一对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示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由控辩双方进行质辩。)

(4)对附带民事诉讼,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举证,再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方举证。

【举证过程中应注意】

(1)物证应当出示原物,并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不能出示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相应的照片、复制品等证据材料。

(2)书证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不能出示原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复印件、抄录件等证据材料。

(3)视听资料应当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不能当庭播放和出示 原始载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抄录件等证据材料。

(4)证人书面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笔录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如果该证人、被害人提供过内容不同的证言、陈述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交该证人、被害人的全部证言和陈述笔录一并审查或者传唤其出庭作证。

(5)被告人的供述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

(6)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同时应当说明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如果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对同一事实有多份内容不同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交全部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一并审查或者传唤其出庭作证。

26,审判长:传证人_______出庭作证。(证人到庭后)

现在核实证人身份。请证人讲清你的基本情况(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证人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

(1)现在告知证人:你应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2)请证人在《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完成后)。(3)根据法庭所提示的调查事项,由证人就其了解的情况作连贯性陈述;(4)向证人发问,顺序是

① 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法庭指示证人答问)② 另一方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③ 由合议庭成员询问。④ 控辩双方质辩。

27,审判长:请证人阅读校对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证人核对笔录后)

审判长:法律规定,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请证人退出法庭。

(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行。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确认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量刑事实的调查 28, 审判长:现在法庭调查量刑事实。以确定量刑幅度。简称量刑三二一调查:

量刑事实包括三个阶段的事实,两个方面的情节。即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三个阶段的事实;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和酌定量刑两个方面的情节。

现在由控辩双方提出事实和证据,并进行质证(参见上列25,)。

(五)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29,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审判长:逐一进行询问

(如有申请,应提供证人姓名、证据存放的地点并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重新鉴定勘验的理由,合议后认为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庭驳回申请并继续开庭。)

(六)宣布认证结论

审判长:经合议庭评议,对当庭质证的证据作出的认证结论是_________。

(七)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调查。30,审判长: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由双方当事人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及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质证,最后由法庭认证。)

四、法庭辩论

31, 审判长: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现在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先进行定罪辩论;在定罪辩论结束后,进行量刑辩论。

(一)定罪辩论

(被告人认罪,且辩护人做有罪辩护还同意指控罪名的,直接进行量刑辩论)

32,审判长:鉴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不同意指控罪名的辩护),控辩双方及被害人应首先围绕本案犯罪事实与定性(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进行辩论。

(1)由公诉人就本案犯罪事实与罪名发表公诉意见。

(2)由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本案定罪发表意见。(3)由被告人发表辩解意见。(4)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如有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亦应发表辩论意见。)

(在辩论过程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控辩双方意见悬殊较大的,可进行第二轮辩论,但不得重复上一轮意见。审判长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的时间)

(二)量刑辩论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不再进行定罪辩论。)

33,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围绕本案量刑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1)由公诉人宣读量刑建议书或发表量刑建议。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2)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公诉人的量刑意见有无答辩意见 被告人:

辩护人:

法定代理人:

(3)控辩双方再有无新的辩论观点?

(三)刑事部分法庭辩论小结

34,审判长:法庭已经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等辩论各方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辩论各方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在休庭后用书面方式提供给法庭,如果打印,欢迎提供电子文档。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四)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

34,审判长:现在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辩论。(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35,审判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法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被告人________,关于本案的定罪和量刑,你最后还有什么向法庭陈述的?

(合议庭成员应当全神贯注、耐心地听取被告人陈述,一般情况不宜打断其发言。如果其陈述过于臃长,法庭应当予以引导;陈述的内容简单重复多次的,或者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法庭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制止。)

36,审判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最后意见;(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最后意见;

六、休庭评议

(一)定期宣判的情形

37,审判长:今天的法庭审理即将结束。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另行定期宣告判决。下面将休庭由合议庭依法进行评议,待合议庭评议后另行定期宣告判决。休庭后,诉讼参与人应当查阅庭审笔录,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并且按捺指印。之后,将被告人继续羁押于看守所。

审判长:现在休庭(敲击法槌一下)。(下接39,)

(二)当庭宣判的情形 38,审判长:下面合议庭将休庭进行评议,评议大约需要_____分钟,在___时____分继续开庭。现在休庭(可以轻敲法槌一次)。

(下接39,)

(三)退庭程序

39,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评议。(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退出法庭)40,书记员:现在散庭。

七、宣判程序

(一)入庭程序

41,书记员: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各就各位。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42,审判长:请坐下。

(二)继续开庭

43,审判长:(轻敲法槌一次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合议庭评议结论已经作出:

(1)认证结论(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2)裁判理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的解释》第 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三)起立宣判 44,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公诉人、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45,审判长: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宣判完毕。请坐下。

以上是当庭口头宣告的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公诉机关及诉讼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__份。

46,审判长:(依次询问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对本判决有何意见?。(将意见记录在案)

47,审判长:诉讼参与人,应当阅看核对庭审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59,审判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庭,今天对++++++++++++人民检察员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犯______________________罪一案,及附带民事诉讼_________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轻敲法槌一次)。

(四)退庭程序

48,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评议。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退出法庭)59,书记员:现在散庭。(公诉人、辩护人等退庭)

规范量刑 第3篇

量刑情节,是指由刑法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以刑罚、处以刑罚的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一案中往往具有多种量刑情节,而且具体形态较为复杂,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量刑情节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以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为标准,可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又可分为“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根据量刑情节功能的不同,总体上可分为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以犯罪行为的先后时间又可划分为犯前情节、犯中情节和犯后情节。正是基于其划分标准的不同,明确了各种量刑情节的地位、作用,在实践中产生了量刑情节的适用顺序,根据量刑时顺序的不同而直接影响量刑的最后结果。

二、明确量刑情节适用顺序的意义

(一)规范量刑活动的要求

量刑情节的认定和适用是量刑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可以说量刑的过程就是量刑情节的适用过程。量刑情节适用的恰当与否不仅关系到刑罚目的能否实现,而且还反映了刑罚的人道化、个别化及罪行相适应原则的要求。量刑工作不是简单的数学工作,而是一项复杂的、有目的性的社会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对量刑情节的认定和适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导致凭经验、凭感觉断案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司法公正,破坏了司法秩序,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有利于推动量刑规范化的不断成熟和完善

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是各级检察院公诉工作所面临的全新领域,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并没有太多的经验可循,对法院的量刑规律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法官对量刑情节适用顺序的不同认识也会导致宣告刑的巨大差异。明确量刑情节的适用顺序,准确地把握各量刑情节及其顺序关系,统一对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顺序的适用,通过法、检两家的共同努力推动量刑规范化的不断发展。

(三)为量刑情节出现竞合时确立适用规则

量刑情节竞合是量刑实务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通常分为同向的竞合和逆向的竞合,前者例如数个从轻情节或者数个从重情节的竞合或者从轻情节和减轻情节的竞合,后者如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或者减轻情节的竞合。例如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从轻还是减轻,如果从轻,就应该在法定刑幅度内同其他从轻情节或从重情节,在基准刑基础上,按照影响程度成比例地决定其宣告刑;如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就应该如前所述,先不考虑其他情节,直接优先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然后结合考虑其他从轻从重情节,按照影响程度成比例地决定其宣告刑。在出现量刑情节竞合时,如果在刑法理论、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共同的诉讼规则指导,那么此类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三、我国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是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我们在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顺序时,应该充分把握这一原则,使刑罚的判处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结合司法实践,笔者总结归纳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总则情节优于其他情节

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二)“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

这两种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力是有所区别的,量刑时应予分辨清楚。“应当”情节是一种法律的硬性义务规定,具有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裁判上的确定性。法律规定了应当情节,法官就不能另作其他选择。“可以”情节虽然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它只是针对一般情况或曰原则性而言,主要表明法律上的一种倾向性,而不排斥具体裁判上的选择性或灵活性。在特定条件下,它也可以对量刑不产生作用。从法律效力来说,“应当”情节理当优于“可以”情节。

(三)法定情节优于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务必考虑的情节;而酌定情节是法无明文规定,由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案情认定酌情适用的情节。在二者的适用上,法定量刑情节应当优先于酌定量刑情节,以法定量刑情节为基本,以酌定量刑情节为补充,二者应当相统一。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酌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力并不亚于法定情节,但法定情节在大多数场合比酌定情节所起的量刑作用要大一些,所以法定情节应优于酌定情节的适用。

(四)犯中情节优于犯前和犯后情节

由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量刑的主要依据,而一案中的社会危害性除了表现于犯罪构成的诸要件之外主要通过罪中情节表现,罪前与罪后情节一般只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因此,在量刑时应优先考虑罪中情节,然后考虑罪前与罪后情节。如是才能分清主次,抓住重点,而不至于本末倒置。

潜逃归案疑犯的量刑规范 第4篇

内容摘要:鼓励疑犯归案的司法目标必须与威慑犯罪、打击潜逃行为相平衡。通过潜逃行为获得量刑优待,是疑犯潜逃的重要诱因之一。不仅如此,司法人员对潜逃疑犯从宽处罚有着内在的动力机制。将疑犯潜逃时间作为法定加重量刑情节,对威慑疑犯潜逃行为和防范司法机关量刑裁量权滥用具有重要的制度性意义。

关键词:潜逃疑犯 量刑刑罚 制度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

[基本案情]Z某故意杀人后潜逃,期间,同案犯一人被判处死刑,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案发13年后,作为主犯的Z某选择自首,法院认定其积极赔偿行为取得了死者家属谅解,又系初次犯罪,此外,Z某在逃期间工作表现良好。据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本案是各地对“浪子回头”的潜逃疑犯从宽处罚的较为典型的案例。分析Z某这一案件所代表的司法机关对潜逃疑犯的典型处理做法可以发现,司法机关鼓励潜逃疑犯自首归案的刑事政策比较温和,从宽处理的幅度很大。而从宽量刑的依据主要是疑犯具备自首、立功、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在逃期间的表现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但潜逃行为均没有成为疑犯从重处罚的一个因素,无论潜逃多久都没有因此受到相应的加重量刑惩罚。当疑犯不需要为潜逃付出成本,潜逃就成了疑犯没有法律成本的行为。这似乎是在无形中鼓励罪犯长期潜逃。不仅如此,潜逃后主动归案还能够获得从宽处罚时,逃还是不逃?这成为一个问题。

二、为何要“从重”:矫正刑罚威慑的流失和刑罚目的的内在要求

(一)矫正刑罚威慑的流失

潜逃行为,使得疑犯更有能力利用法律来降低私人成本,从实质上是通过逃脱抓捕来获取与司法机关、被害人博弈的资源资本,最终取得极大的刑罚利差。这一利差不利于公平公正,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不符合“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必须予以矫正。这一利差具体表现为:

1.刑事司法政策语境的转变带来刑罚利差。刑事司法政策的变迁,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不一。随着社会管理体系日益健全,实践中刑事司法公共舆论、科层管理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日益演变成了对疑犯的从宽处理。部分在逃犯罪分子的在逃行为直接躲过了严打从重处罚的刑事司法政策,而在正常时期归案后,可以获得比同案犯更为轻缓的处理。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也使得逃犯的处理直接适用更为宽缓的刑事法律政策规定。

追逃政策的司法一体化。追逃疑犯不仅是公安部门的职责,也关系到一个地方的社会治安水平,是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环节,必然就要求检察院、法院予以积极配合。这样,单个政法部门的任务目标就成了整个政法系统的任务目标,法院在对潜逃疑犯的处罚时从轻处理势必不可避免。

2.量刑机制运作不良带来的刑罚利差。随着我国量刑制度的改革和日益规范化,法官在量刑时有了更为明确的依据,自由裁量的余地也逐步变小。这样貌似司法裁量的结果之间应该更加公平,但因量刑运行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却并不一定能够产生公平的结论。主要表现在,司法者对具体量刑情节宽严幅度的把握上并没有具体的考量和监管。在执法水平和执法惰性的影响下,部分司法者很可能就会出现统一确定从轻幅度的机械化执法、徇私情最大化某方利益的“人性化”执法等作法,而这显然是一种隐形的司法不公,且这种司法不公在很多情况下是得不到有效矫正的。

3.获取量刑情节的优势带来的刑罚利差。潜逃使得疑犯获得了行动自由,有更多机会去影响司法者。比如,拥有更多能力去获取立功的机会,选取适当时机归案、积极赔偿获谅解等。如此,疑犯取得量刑优待的几率自然大为提升。

4.案件处理难度带来的刑罚利差。这类疑犯潜逃的案件侦查往往历时久远,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证据难以收集,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上的投机行为,以及司法效率的考虑使得案情的认定只能依靠被告人的供述或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而疑犯有选择性的供述构建起的案件事实必然引起对疑犯的从轻处罚。

综上,以上所述利差的存在均会导致对归案潜逃疑犯的处罚过分从轻,要矫正或平衡这一现象,只能通过反向规制的途径来解决,即将疑犯的潜逃行为作为其从重处罚的情节。

三、为何“法定”:严格约束量刑自由裁量权之必要

(一)克服司法自由裁量权监控失灵的难题

目前,量刑活动中,对量刑情节的认定和适用所带来的刑罚效果较为模糊。诸多量刑情节的适用程度取决于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防范司法裁量权的滥用依赖于对滥用行为的识别概率。这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一是违法交易难查处。违法交易的发生对双方来说本身就是有利的,是一种双赢的局面,违法行为十分隐蔽,暴露进而被查处也就十分困难。二是量刑活动深嵌在人情社会中,易发生职业行为懈怠。另外,人情是利好,也是负担。为了减少人情关系的负担,预防说情客上门说情,保护自己“清誉”,部分司法者会倾向于不看量刑情节的实际情形“一碗水端平”确定量刑幅度,这就加剧了司法者依法公正打击预防犯罪的量刑目标被司法者个人维系人情社会关系的目标所替代,造成量刑标准过松或过于机械。

在这样的现状下,要避免对归案潜逃犯的量刑过宽,达到威慑犯罪的平衡目标,就必须将潜逃这一情节列为司法者量刑时要考虑的因素。这样不仅有助于限制对潜逃犯量刑情节从宽量刑的边界,而且有助于增加量刑的透明性,激励相关方参与量刑过程,降低量刑权被滥用的几率。

(二)矫正司法者过宽处罚的动力机制

在惩罚归案的潜逃人员时,司法者具有内在的动力机制从宽量刑,甚至造成过宽处罚,因此,就必须要比一般的案件要更加严格控制从宽量刑的幅度。

1.同情潜逃疑犯的倾向。一般而言,疑犯在潜逃期间均能表现较好,且因犯罪导致个人生活颠沛流离,家庭生活经济困难。而与此对应的是,时过境迁,案件中被害人方面的境况已经逐渐改观,甚至从悲伤中走出,实现了平静生活;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仅同案犯业已受到了严惩,而且被害方可能得到了高额或者足额的经济赔偿。在这种情形下,司法者的判断会更倾向于同情潜逃疑犯,从而无形中放大被害人的过错在犯罪中实际作用,在量刑时可能更大限度地给予疑犯从宽优待处理。

2.消极评价犯罪危害性的倾向。事过境迁之后的予盾弱化,且潜逃疑犯一旦选择归案,则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悔罪的态度均比案发后不久归案的疑犯要好。这些因素均会影响司法者对被告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将司法目标从威慑犯罪转向修复社会关系,对疑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给予消极评价,从而导致对潜逃疑犯的优待量刑。

3.职业疲劳倾向。长期的职业生活,使得司法人员对犯罪忍受底线得到了提高。司法者的心理状态也可能由嫉恶如仇变成了无奈麻木。且疑犯素与司法者个人无怨无仇,这些心理因素均会对司法者的量刑活动产生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从而倾向于从轻处罚疑犯。

4.接收被害方从严惩处的信号减弱倾向。理论上犯罪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斗争。但是,实际中,犯罪具体侵害的是被害人及家属。时间使被害人及家属的报复激情减弱,赔偿损失的愿望增强。此时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会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不仅使得被告人获得了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一量刑情节,而且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司法机关从重惩处的动力。

四、怎样“法定从重”,处罚潜逃疑犯的制度选择

综上,影响潜逃疑犯归案处罚的变量有三个:一是缺乏对潜逃机会成本的充分评估和合理计算,导致鼓励归案和威慑犯罪、潜逃的刑罚效果之间缺乏平衡;二是量刑情节规范“软化”带来的监控难题,也不当地提高了针对潜逃疑犯从宽量刑的概率;三是司法者从宽惩罚潜逃疑犯具有内在的动力机制,而且容易受到各种案外因素的影响。为此要在三个维度上做出制度选择,在潜逃疑犯的惩罚和激励上不失衡。

(一)具体制度的选择

1.通过将潜逃行为列为量刑情节来建立起潜逃威慑机制。将疑犯潜逃行为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在刑事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以潜逃时间为基本的变量确定潜逃的法定加重量刑情节,将潜逃行为转化为潜逃疑犯的量刑负担,使疑犯潜逃时间越长,相应付出的刑罚成本越大。比如对于重刑犯而言,因破案率低,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去抓获犯罪分子。对此疑犯也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即加重刑罚幅度,以达到必要的威慑效果。

2.合理评估疑犯因潜逃行为而获取的自首、立功及赔偿等量刑情节。一方面,从严审查,综合判断。另一方面,必须根据疑犯潜逃的时间变量来从严控制量刑幅度。只有如此,才能杜绝无论疑犯潜逃多久,自首的情节依然享受相同的量刑幅度的不合理现象出现。

3.合理界定特殊政策期间和非特殊政策期间的量刑优待。司法机关的特殊政策(如清网行动)明确给予潜逃疑犯主动归案的量刑优待,但是,却没有明确具体的幅度、比例,这对于统一刑罚的适用十分不力。为此,司法机关要尽可能根据追逃的实际需要和潜逃疑犯的罪行轻重,通过出台专门规定或者发布类型指导案例来确定一个明确的量刑优待额度,防止各地案件裁判标准不一。

4.时期性行动的控制。增强对行动决策的立法控制、审查,确保此类行动的开展有必要性、现实性,防止行动决策的部门化或者地方化。

(二)量刑过程规范

1.同案犯之间的刑罚平衡。实践中,部分有同案犯的案件中之所以会出现潜逃疑犯过分从宽处罚的现象,就在于司法机关没能根据同案犯的刑罚强度确立裁判基准线。因此,必须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及潜逃疑犯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归案后的表现来进行量刑,防止顾此失彼,更不能单纯根据疑犯潜逃归案后的量刑情节的表现来判断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2.核实案件事实的激励。综合实际情况来对疑犯进行定罪量刑的前提是核实案件事实。为此,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加大对事实核实不到位案件的程序性制裁,形成案件事实核查的倒逼责任机制,以促进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初始化核查力度。同时,要加大对同案犯的激励。将协助案件事实的核查的行为表现成为悔罪的重要表现,进而使之成为已判决同案犯能否减刑的的重要依据。

(三)外部监控

1.增强监控能力。进一步加大对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回访,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对量刑中滥用职权检举揭发信息的核实力度,强化对案件量刑结论的评查力度,提高查处滥用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概率,提高识别量刑裁量权滥用的能力。同时,要严惩滥用量刑权的违法违纪分子,杜绝其侥幸心理,将监控效果落到实处。

2.提高量刑活动及量刑操作过程的透明度。一方面,要求将量刑计算方法、过程纳入裁判文书正文或者附在裁判文书正文之后,防止量刑活动成为法官的自由心证的独白。进一步健全制度,明确依据、程序,将法院管理人员、审判人员参与案件讨论活动的真实过程和意见观点如实记录,如实记载各种情节对案件量刑的实际影响,并装入案卷,接受评查监督。

3.信息披露。一是加强个案信息披露。尽可能地将相关潜逃疑犯审理的裁判文书上传网络,依法对外公布,将量刑过程和结论放置到海量信息语境中,丰富被理解的视角,从而及时发现不足,纠正可能存在的偏差。二是做好批量综合信息披露。将归案潜逃疑犯定罪量刑的情况,定期以审判白皮书或者提交审议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和有关机关发布,接受评论、监督,尽可能强化潜逃疑犯量刑活动的监督水平。

规范量刑 第5篇

改革工作的汇报材料

自2009年6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第二批试点法院之一以来,作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下级基层人民法院,我院把该项工作作为刑事审判的首要任务来抓,从而更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了量刑均衡。现将我院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以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加强学习。

2009年以来,我院先后派刑事庭所有审判人员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市中院组织的多次学习培训班,同时张嵩院长、王晋院长先后分别亲自组织召开会议,对我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作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并亲自组织刑事庭全体审判人员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两个《指导意见》及省高院《实施细则》,要求大家要严格执行。在此基础上,由曹怀生副院长及刑事庭庭长定期组织大家学习讨论,从而使我院刑事审判人员对相关规定能够吃透、用活,保证了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力求务实,狠抓落实。

自2009年9月份开始,我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纳入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五种罪名的案件(2010年6月份以后又新增十

1种罪名),严格按两个《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均对犯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调查与辩论分步进行。庭审结束后,合议庭严格依照市中院、省高院《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量刑,每案均附有量刑评议表,而且审理报告中也对量刑经过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表述。同时为了让审委会成员对量刑步骤及方法有个更直观的了解,合议庭在汇报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对该类案件分别将审理报告、量刑评议表递交审委会各位委员,从而使大家对案件的量刑经过了解更透彻,方便了大家讨论研究。另外,我院领导及刑事庭审判人员多次与检察院进行沟通,促进了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开公正,量刑均衡,维护了社会稳定。

自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以来,我院审结的涉及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十五中罪名的案件的上诉率明显下降,服判率明显提高,从而减少了上访,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010年,我院共审结涉及十五项罪名的案件41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67.2%,上诉3件,2件维持原判,1件就附带民事部分上诉而发还重审,重审中附带民事部分调解后,刑事判决也已生效,未上诉。其中盗窃案10件,占案件总数的16.4%,上诉2件,上诉率为20 %,均维持原判;抢劫案件2件,占案件总数的32.8%,无上诉案件,上诉率为0%;交通肇事案件16件,占案件总数的26.2%,上诉1件(就附

带民事部分上诉而发还重审,重审中附带民事部分调解后,刑事判决也已生效,未上诉。),上诉率为6.3%;故意伤害案件6件,占案件总数的9.8%,无上诉案件,上诉率为0%;毒品案件案件1件,占案件总数的1.6 %,无上诉案件,上诉率为0%;强奸案件1件,占案件总数的1.6 %,无上诉案件,上诉率为0%;诈骗案件2件,占案件总数的32.8%,无上诉案件,上诉率为0%;非法拘禁2件,占案件总数的32.8%,无上诉案件,上诉率为0%;敲诈勒索案件1件,占案件总数的1.6 %,无上诉案件,上诉率为0%。

截至2011年9月底,我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6件,其中涉及十五项罪名的案件36件,共审结32件,其中非法拘禁1件,盗窃5件,交通肇事4件,故意伤害5件,诈骗2件,贩卖毒品3件,职务侵占2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件。上述审结案件中无上诉案件。

四、下大力气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从而把矛盾降到最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般矛盾较大,情绪会比较激动,为此,我庭全体干警加班加点,下大工夫进行调解,从而化解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避免了涉诉上访,维护了社会稳定。我庭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率连续三年都达到了90%以上(包括当事人自行调解解决的)。

2009年我院受理的郭朋交通肇事案件,死亡三人、重伤一人。在县委、政法委的要求下,我院提前积极协助交警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终于在侦查阶段有两个死亡的被害人家属与车主调解解决。另外一个死亡的被害人家属及重伤的被害人家属后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起诉至我院后,多次到法院闹事,有一次堵着被告人家属晚上十点多都不让走,我庭干警不辞劳苦,有好几天都顾不上按时吃饭,经过背对背、面对面的方法,终于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使得令县里都头疼的这个案件终于圆满解决。

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实施,省高院的实施细则没有涵盖所有量刑标准,比如我庭最近审结的扒窃案,就无法适用《实施细则》来量刑,只能按以往的量刑方法尽量做到量刑均衡。

在上级法院及兄弟法院的大力支持下,在我院院领导及刑事庭全体干警的努力下,我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我们一定会继续认真学习,虚心请教,严格审判,使我院的刑事审判上一个新台阶。

娄烦县人民法院

规范量刑 第6篇

对于职务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法定刑,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犯罪.近年来,党中央、中纪委等多次强调要狠抓职务犯罪案件,要通过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惩处腐败分子,严肃党的纪律,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教育。各大报刊、网络也一直对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报道,使反腐败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职务犯罪的量刑也出台了相关的量刑意见,现就我院职务犯罪量刑规范化在具体实施当中的适用情况及问题汇报如下:

一、职务犯罪案件量刑适用的基本情况

2009年,我院共受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6件10人,其中判处缓刑有7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有3人。2010年共受理6件13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2人,判处缓刑的有7人,免处的有4人。2011年共受理8件1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2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1人,判处缓刑的有8人,免处的有1人。2012年共受理12件13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人,判处缓刑的有6人,免处的有6人。2013年共受理9件17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2人,判处缓刑的有10人,免处的有5人。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判处缓刑和免处的人数居多,判处实刑的极少。可见当前对职务犯罪的判处有量刑较轻、适用缓刑过多的趋向。此外,在所有判决中适用自首的人数占53.7%,涉及悔罪表现和积极退赃占98.5%。

二、职务犯罪量刑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工作中的不足。

目前,职务犯罪侦查设备落后,侦查技能滞后,办案经费欠缺,警力严重不足,造成证据收集不扎实、不充分,导致公诉不力。同时,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考核偏重立案数,侦查部门往往急功近利,不注重案件的深挖,导致案值在5万元以下的职务犯罪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客观上为法院适用缓刑创造了条件。

(二)量刑轻型化。

在量刑中减轻、从轻处罚情节适用非常普遍,因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分子都因全部退赃、自愿认罪等情节,得到了从轻甚至减轻处罚。同时法官对职务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掌握过宽。由于法定刑罚量刑适用弹性大,使法律监督也难以开展。另外,在司法实践的具体认定中,司法人员往往基于公正与公平的考虑把行为人用于公务活动等的款项从涉案金额中予以扣除(认为毕竟行为人最终没有非法占有该部分数额),把扣除后的数额作为犯罪数额,然后对照刑法规定,决定对犯罪人应当判处的刑罚,因此缓刑的适用相当广泛,(三)区域失衡,认定不一。

在一地级市地域范围之内,不存在罪行的地域差异性,而出现职务犯罪案件裁判的地域差异性,导致量刑失衡。因区域的差异和地区特点,在经济发达和贫困落后地区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就有很大的差别,特别是犯罪金额的认定和犯罪金额的量刑方面相差极大。大悟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经济落后,职务犯罪案件的金额一般都比发达地区相差巨大,相比同一地级市下面的县城也有很大的差别,故对职务犯罪量刑的主要量刑情节即金额就产生了认定不一。

三、职务犯罪案件规范量刑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须加强侦查力度,慎用取保候审措施。目前很多职务犯罪案件的揭发都是群众举报,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容易造成收集和审查证据时控制的不严。加之职务犯罪的主体一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关系复杂,人情案也普遍存在,取保候审的措施普遍适用,同时对自首、立功的认定比率偏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在审判环节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比率偏高。故需解决侦查工作中的瓶颈问题,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经费,补充办案力量,完善侦查设施,提高侦查技能,实施科学的考核办法。

同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一方面要求检察机关针对职务犯罪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和调取证据,另一方面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量刑建议,要体现罪刑相适应的要求。

(二)在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必须正确理解全面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准确认定量刑情节,做到量刑有据。在职务犯罪案件量刑中,法院在正确确定基准刑的基础上,准确认定量刑情节主要表现在准确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上,要严格执行《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正确适用缓刑。要正确理解全面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职务犯罪案件宽严相济要“宽得适度”、“有严有宽”、“宽严有据”,防止出现“只宽不严”量刑失衡问题。

(三)合理采纳量刑建议,做到量刑有察。随着人民法院规范化量刑的改革工作的开展,人民检察院随之开展了量刑建议的公诉改革工作。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时通过量刑幅度建议、确定性刑罚建议、适用缓刑建议三种方式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合理采纳,以促进规范量刑工作,确保裁判的公正。而在我院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一般都没有提交有关的量刑建议书,在一定程度上给我们的量刑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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