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我与机构改革

2024-06-18

税务局我与机构改革(精选7篇)

税务局我与机构改革 第1篇

文章标题:税务局机构改革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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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XXX关于做好各XXX机构改革

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XXX系统机构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在此次机构改革中,我局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税收工作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为目标,本着“机构改革和征管改革有机结合”、“精减科室”、“充实基层征收一线”的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通过竞争上岗,充分发挥干部的工作积级性,认真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现将我局机构改革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深入开展动员

此次机构改革涉及内容多、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圆满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和加强对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以局长挂帅的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室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以切实加强领导,合理部署,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在加强领导的同时,认真搞好宣传动员工作。一是将州直地税系统机构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位干部,使每位干部认识到此次机构改革是我国推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化管理体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我国加入WTO和稳妥进行新一轮征管改革的必然要求;二是认真组织干部学习领会《XXX于做好XXX机构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XXX系统机构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文件及关于《XXX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

二、组织严密,程序合规,体现公平、公正。

新的领导班子于6月11日到位后,立即按照XX机构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将机构改革工作全面铺开,于6月12日召开局长会议,确定负责人事和监察工作的人选,报州局审批,提前任命就位,参与和实施机构改革工作。6月17日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进行了严肃认真的全员考试,把考试成绩做为科所长竞聘和一般干部择岗的依据。同时按照县局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的步骤,于6月21日将竞聘范围的科所领导职位公布,由符合条件资格的人员报名,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后在次日公布竞岗第一榜和第二榜。6月22日对参加竞聘的科所长进行民主测评,并在不参加竞聘的干部中选举产生两名群众评委与三名领导评委参与第二天竞聘演讲答辩的评判,23日结束竞聘演讲答辩环节后随即在下午,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又分三组对竞聘者的德、才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在注重干部实绩的原则上进行了组织考察前的谈话,6月24日后由于“三定”方案尚未批复,我局的机构改革工作暂停进行。

7月1日XX召开两票检查和落实规章制度工作会议,我局于7月2日立即安排部署了7月3日至15日的“两票”检查工作,“两票”检查工作圆满结束后,我局立即重新投入到机构改革工作中,在当日进行完竞聘工作的组织考察环节后,对竞聘人员的综合得分进行汇总,并在当日下午召开局长会议,根据竞聘者的综合得分及德才情况、任职经历、工作能力和主要特长等情况,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集体研究,确定了8个具体职位的拟任职人选,会议结束后立即进行了任前公示,公示之后办理了聘任手续。7月16日根据已确定的科室定岗定员情况向一般干部发放了《择岗报名表》,每名干部可选择1-2个岗位,在16日和17日分别公布了一般干部择岗的第一和第二榜。17日由科所长根据一般工作人员的考试、能力、表现和选岗情况,择优录用,下午经局长会议研究确定并公布了一般工作人员上岗的第一榜人员名单,目前通过双向择岗,在20名一般工作人员中有15人得到了新的工作岗位,办理了聘用手续;有5人落聘,由办公室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学习和临时性的工作。二名申请退休的干部正在由人事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三、统筹兼顾,做好其它各项税收工作。

在认真组织好我局机构改革工作的同时,做到机构改革和日常税收工作两不误,按排落实好组织收入、干部培训、税务登记审验、“两票”检查等工作。在强调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做好各科室工作交接的同时做好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乱、人心不散、工作不断。

《税务局机构改革工作总结》来源于,欢迎阅读税务局机构改革工作总结。

税务局我与机构改革 第2篇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地税系统各级领导班子结构,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现就我市地税系统机构改革期间科级以下领导干部最高任职年龄问题规定如下:

一、2002年12月31日前,正科级领导干部男性年满54周岁(1948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年满49周岁(1953年12月31日前出生);副科级领导干部男性年满53周岁(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年满48周岁(1954年12月31日前出生),根据职数设置情况安排转任非领导职务。

二、2002年12月31日前,股级领导干部男性年满50周岁(1952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年满48周岁(1954年12月31日前出生),根据职数设置情况安排转任非领导职务或免去领导职务。

三、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对达到规定最高任职年龄人员转任非领导职务或免去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党组研究审批,按有关程序办理。

税务培训机构管理创新浅探 第3篇

(一) 管理者面临着战略思考和发展定位的挑战

中央曾经下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也下发了一系列加强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文件, 国家层面和行业主管部门层面对于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 使税务培训机构进一步明确了办学方向、功能定位:以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为重点, 创新机制, 规范教学管理, 增强培训能力, 加快建设一流的培训机构。走特色立校、质量兴校、改革强校之路。培训机构如何实现上述目标, 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水平, 努力完成干部教育培训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伟大工程, 这是我们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者必须认真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教育模式转换带来的挑战

税务培训属于成人教育, 相对于普通高等教育而言, 其人才培养的性质、培训任务、培训对象均有所不同。如人才培养的目标要从知识型转为实用性, 培训的任务是为税务机关培养出适应工作需要的高水平干部, 培训对象是现职的国地税各级各类税务干部, 授课方法要从讲授式转为互动式、体验式、案例式、实训式教学等。

(三) 培训教师能力面临的挑战

现有的税务培训机构多为原来的普教院校, 教师的知识结构侧重知识性学识修养, 转制为税务培训后, 面对早已经历过高等教育、有较深的知识水平、有较高的思辨能力、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税务干部, 对徒有书本经验的教师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如何修炼自己的应对能力, 使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位于学员之上, 令学员信服, 是需要培训机构管理者和教师时刻需要研究的课题。

(四) 面临知识加速更新的挑战

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 教师所传授的知识也应该随着这些发展变化而更新提升, 这样才能培养出适应新形势税收工作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所以, 作为培训师资, 必须具有超强的学习能力, 不断学习新知识;完善自我, 跟上时代的步伐。这种学习能力将伴随着培训教师职业生涯的始终, 教学出成果, 科研上水平, 管理出效益, 使每一位培训教师都面临不进则退的人生选择。

二、管理创新的重要意义

(一) 有利于提高单位的凝聚力

税务培训机构存在于社会现实之中, 也要经受市场竞争的考验。人才是税务培训机构最宝贵的资源, 是单位勃发生机的有生力量。培训机构的稳步健康发展, 取决于人力资源的状况和创新能力。培训机构为了降低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 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必须充实自己的人力资源和提高管理水平, 因而, 如何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激励人才, 是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要想营造一个全体职工同舟共济、齐心协力的良好局面, 要想较好地培养职工对自己单位的忠诚度和认同感, 必须依靠管理创新。

(二) 有利于推进培训机构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税务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干部培训教育的重要力量, 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学校的各项工作, 通过管理创新, 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实现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创建和谐培训环境。培训机构的软环境建设反映了培训机构的内在品质和发展境界, 是实现学校奋斗目标的重要保障。实现管理创新, 有利于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有利于教学和科研实力的增强, 有利于学员服务水平的提高, 进而推进培训机构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 有利于推动培训机制有序运行

公开公平的培训机构运行机制是培训机构成长壮大的制度基础, 也是其管理创新最根本的指导原则。它包括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不可否认, 初期的培训机构制度建设比较落后、简单, 造成人对制度管理的心理抗拒力, 造成员工的职业倦怠, 这显然不利于培训机构的稳步健康发展。因此, 高效有序的培训项目运行和各项工作的开展, 必须依靠科学合理的制度创新。

三、税务培训机构管理创新的探索

(一) 明确两个管理模式

一是以目标分解为基础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二是以工作流程为主线的“项目组负责制”的管理模式。

所谓“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是指按照税务培训机构的内部管理脉络, 把教师管理、行政管理、工勤服务人员的管理统一于一个发展目标之下, 形成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和谐共存的有序环境。

所谓“项目组负责制”管理模式, 是指把每个培训班视为一个项目, 成立项目组负责运行。通过“项目组负责制”, 可以整合培训机构的各种培训资源, 从学员培训需求分析、入校报到、听课学习、文体活动、餐饮住宿、接送站等等细节入手, 规范培训机构的内部运行, 保证培训项目顺利实现培训目标。

在以上两个管理模式下实现管理创新, 应该加强对教师、行政、工勤岗位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的分类考核, 以及对其工作指标的量化考核, 并采取竞争上岗的管理机制, 结合奖励、晋升、学习的激励机制进行管理。

(二) 管理创新的组织实施

实现管理创新不是一个口号、一份文件、一通说教, 而是要经历一系列繁复的流程才有所成就的过程。

第一, 设定指标。在绩效考核指标的设定过程中, 首先应将培训机构的战略目标层层传递和分解, 使每个职位被赋予战略责任, 每个员工承担各自的岗位职责。绩效管理是战略目标实施的有效工具, 绩效管理指标应围绕战略目标逐层分解而不应与战略目标的实施脱节。只有当教职员工努力的方向与单位战略目标一致时, 整体绩效才可能提高。

第二, 绩效辅导。绩效辅导是顺利完成绩效计划的保障。学校教师绩效辅导阶段的主要工作有两个方面:一是绩效沟通, 对员工提供支持与帮助。以对教师辅导为例:在计划制订阶段, 教学主管部门需要与教师就目标设定进行沟通, 并达成共识, 使目标成为部门与教师之间的纽带;在实施的过程中, 教学部门主管随时与教师保持动态的沟通, 及时进行业务辅导。同时, 教师也需要就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以反馈, 获取必要的支持。二是收集绩效数据, 为下一步对教职员工的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 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是借鉴绩效管理的先进经验、结合培训的工作特点创设的, 体现出与原有考评制度截然不同的鲜明特点, 是对学校效考核评价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一是考核对象的分类化。把分类评价作为评价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分别对各岗位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 规定不同的指标权重, 兼顾各类部门、各类职位的特点。二是绩效考核主体的多元化。将自我评价、他人评价与社会评价有机结合起来, 力求从不同维度进行全面的评价, 提高信息的可信度和可靠性。三是考核指标的标准化。对不同层次和类别的评价对象, 采取对应统一的评价标准。四是考核过程的动态化。绩效评价要将年终一次性评价与年中不定期评价结合起来, 从而保证评价的准确性。

第四, 绩效反馈。教师的绩效反馈, 就是将绩效考核阶段形成的综合评价意见通过一定的形式反馈给本人。及时、具体地反馈能帮助个人保持良好的绩效水准并改进绩效, 以达到培训机构的要求。

第五, 调整改进。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是绩效考核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绩效考核结果具有两方面的作用。对于个人来说, 其结果作为学校调整和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促进个人对组织的信心和对绩效管理的重视, 使个人的行动自觉地朝向绩效提高的方向发展;对于组织来说, 可以发现管理中的问题与不足, 调整学校管理的方向。

(三) 管理创新的更高目标

管理创新永无止境, 起步于普教的税务培训机构, 其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相对于富有成人教育特色的培训教育来说, 管理创新还有提升的空间。

1. 引入“发展性教职工评价”理念。

传统的教师评价以管理和奖惩为主要目的, 直接关系到教师职位的升迁和发展前途, 因此, 可能引发教师之间的激烈竞争, 不利于教师间的团结合作, 不利于教师的专业发展。而新近出现的发展性教师评价主张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为目的, 为教师提供关于教育教学的反馈和咨询信息, 帮助教师反思和总结自己的教学工作, 从而不断改进教师的教育教学实践, 提高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在税务培训机构的管理创新中引入这个理念, 就是尊重教职工在培训机构的管理与建设中的主导地位, 让广大教职工认同评价、支持评价并积极参与评价, 给他们提供表现自己能力和成就的机会。

2. 引入“创新改革”的管理思维。

如果在一个管理模式上固步自封, 培训机构的发展就缺乏活力。而坚持创新思维, 可以使培训管理永葆青春, 常变常新。培训需求在不断的变化, 培训管理要适应需求的变化而变化, 以创新的思维适应变化。坚持创新思维, 可以营造制度规范、绩效优良、运行有序、积极向上、弊绝风清的管理软环境, 激发教职员工以组织目标为己任, 提高教学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 提高培训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实现稳步健康发展的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刘华堂.税务施教机构绩效管理研究[A].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院校科研成果论文集[C].2012.

[2]魏仲瑜.现代培训教学技能应用[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8.

论税务代理机构风险及其防范 第4篇

税务代理风险的表现形式

税务代理风险就是税务代理人因未能完成代理事项和未履行代理职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代理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在税收征纳关系中产生的法律风险。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每一个纳税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税务代理中,一旦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违反税法的规定,作为企业的纳税委托代理人的税务代理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二)在税务代理关系中产生的法律风险。税务代理机构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税务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必须依照代理合同规定的的权限和要求,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代理人如果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或者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其工作任务,致使纳税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税务代理人就要承担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

税务代理风险形成原因

(一)税务代理机构执业风险意识淡薄。近年来,纳税人诉税务代理机构赔偿案已屡见不鲜,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税务代理机构执业风险意识淡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税务代理机构在执业中由于利益趋动只注重收益而忽视了风险。在代理服务中,存在着代理合同签订不严谨、涉税文书内容不完整、操作程序不规范等,给税务代理机构自身带来了很大的执业风险。

(二)税务代理人员素质偏低。税务代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对代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也有较高的要求,我国现阶段税务代理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税务代理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业务需要从业人员既要熟悉财务会计知识,又要熟悉税收知识,同时还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尤其是税收筹划业务,要达到合理避税,如果没有足够的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就可能“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给自己的职业生涯带来巨大的风险。另外,一些税务代理人员受经济利益趋动,违反职业道德,从事违法代理,最终导致代理失败,给自己带来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三)受到纳税人自身条件的制约。税务代理机构与纳税人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税务代理人依据代理合同从事代理业务。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纳税人自身的因素,税务代理在某些方面不可避免地受到纳税人的制约。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其财务制度不是很健全,一些帐目、票据也不规范和完整,税务代理机构在为这些企业提供代理服务时,由于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合法的财务凭证,因此在帐务处理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旦遇到税务检查,就可能面临着被查处的风险。

(四)质量监控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有关税务代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还不健全,税务代理内部缺乏有效的质量监控体系,使税务代理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如代理收费标准弹性过大、税务代理的操作程序不规范、报告审查制度不完备、档案管理不健全等,这些都有可能导致税务代理风险的发生。

防范税务代理风险的措施

(一)提高风险意识。税务代理机构对所代理的事项必须要有足够的执业谨慎。在接受代理委托时,要对代理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企业的综合效益进行充分考虑,尤其是纳税人委托代理的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时,税务代理机构一定要提高执业谨慎,加强代理风险的控制。同时对于在税务代理中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要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以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二)提高税务代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一是要加强执业准入制度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从业人员必须要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不允许变相出卖资质,要防止没有资质的人员从事代理业务。二是要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由于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政策的变化很快,这就要求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对自己掌握的知识要时刻更新。税务代理机构要建立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税务代理人员的执业水准。三是要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通过行业自律、职业道德教育等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规范执业行为。

(三)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执业质量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一是要完善执业工作规程。税务代理机构要将质量控制贯穿于代理的整个过程, 从业务的承接到协议的签订再到实施代理,每个环节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使质量得到有效保障,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二是要强化复核责任制,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确保执业质量。三是要加强风险评估的管理。要加强对所代理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代理风险的发生。

税务机构改革筑牢国家治理基础 第5篇

日前,中央审议通过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规定,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并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级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这次税务机构改革,既涉及税收管理制度的进一步理顺,也涉及税收职能职责的进一步优化,同时涉及多方利益的调整,必将载入新中国税收发展史册,谱写新时代税收事业发展新篇章。

“利国利民利企利税”的重大举措

此次税务机构改革,体现出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优化配置税收职责、理顺统一税制和分级财政关系,是“利国、利民、利企、利税”的重大举措。

其一,深化税务机构改革,是夯实国家治理基础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新定位的重大制度安排,将其纳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总体方案中部署,彰显出税务机构改革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足够分量和应有地位,显著提升税收服务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其二,包括税务机构改革在内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是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深化税务机构改革,顺应了社会关注和人民意愿,拥有广泛民意基础。同时也必将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纳税缴费服务,增加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其三,深化税务机构改革,与“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消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的税费遵从和增强税费确定性,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开道。

其四,深化税务机构改革,着力解决了税务机构设置不够科学、职责交叉和效能不高等问题,破解了现行两套征收机构并存所带来的诸多弊端,也顺应了税制改革深入推进和现代财税体制构建的需要,将极大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推动税收征管模式创新发展,必将筑牢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的财力保障基础。

其五,《改革方案》确立了税务机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从党的建设、干部管理、机构编制管理、业务收入管理、经费保障体制、构建税收共治格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明确了央地税务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重要内涵,优化了税务系统党的领导组织架构,既是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国地税机构改革各方面,也是重塑税务系统党的领导体制机制,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税收事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筑牢国家财力可持续增长根基

伴随着近日税务机构挂牌的平稳有序、圆满完成,标志着深化税务机构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为后续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纵深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办税避免了“两头跑”,不需要再接受两头管、两头查,不再会出现标准打架、无所适从,纳税的确定性明显增强,有效降低了纳税遵从成本,提升纳税获得感。

按照《改革方案》的规定,逐渐把非税收入也纳入税务纳税征管体系,税收和非税收入将统一由税务部门组织征管。原来税收之外的诸多收费项目分散在各个部门组织征缴的,其规范性较差、随意性较大、确定性不强等,社会各界一直反映强烈,改革呼声很高。将非税收入统一归口由税务机关征缴,将使非税收入的征管在制度层面更具规范性,在执行层面更具刚性,为统一政府收入体系,规范收入分配奠定基础。

随着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合并顺利完成,逐步推进非税收入划转,对税务部门构建新型税费征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业务平台统一,将彻底解决原有的两个部门信息整合利用效率问题,“金税三期”系统的整合力度将会极大增强。同时将非税收入纳入征管系统,有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覆盖涉税与非税征管和风险管控平台,税务部门掌握的数据资源更加丰富了,对组织涉税收入、非税收入形势的研判,乃至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分析,都具备了足够的基础数据支撑。

可以说,税务部门的聚财能力增强了,国家财力的保障性作用得以提升,筑牢了国家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

助力提升国家税收治理水平

当前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是一场触及利益、触及灵魂的国家治理的重大变革,任何领域或层面的改革都必须坚持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目标,着力提升国家各个方面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早在2015年10月中央下发的《方案》就明确指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确定了新时代税收的战略定位,也为深化税收各方面改革指明了方向。

此次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改革,纳入到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层面统筹谋划,从着眼于发挥好税收治理的支柱性地位的战略高度有序推进,着力在重塑税收征管新体制的构造上下功夫,打造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税收治理模式。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不是国税地税机构的简单合二为一,而是从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完善税收征管机制、优化税收征管资源配置、推动构建新时代财税体制着手,牢固树立并贯彻“优化协同高效”的理念,以有效提高税收治理现代化为目标,着眼于未来税收治理模式的科学定位,注重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税收治理体系,全方位提升税收治理能力。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权力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覆盖税收治理领域的各个方面,构成一项结构复杂、关联紧密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统筹性设计方案、渐进式改革路径、稳步性有序推进的基本思路,正确处理好近期改革与长远规划、整体设计与分步实施、顶层设计与问题导向、机构整合与职责优化的关系,切实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体制保障。

为构建现代财政制度“保驾护航”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以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为核心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是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基础性工程。对于构建科学完备的财税体制,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提升国家治理水平,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作用。

有序推进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改革,必将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水平,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奠定良好的体制机制基础,为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征管保障。

比如,营改增试点改革这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举措,不仅极大增强了税收制度供给质量,显著提升了税收治理的制度支撑基础,而且也直接触动了既有的税收征管格局,体现出税收征管顺应税制改革之需,从而助推了目前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改革的全面展开。

再比如,以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为主要内容的直接税改革将是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内容。而直接税改革涉及的计税收入和财产,流动性强,分布不均衡,单纯依靠原有的地方税务机构的征管系统,无法实现有效的税源监管,这已成为推进直接税改革的“瓶颈”。原有的国税地税征管格局严重制约了税制改革深化和现代财税制度的构建,如果不能够有效解决这一征管机制的缺陷,直接税改革难以推进和全面展开。因此,深化税制改革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必须相向而行,有机结合,才能形成改革合力,达到预期效果。基于此,推进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改革,是顺应税制改革深化的必然选择,唯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征管对税制改革落地实施的“保驾护航”作用。

税务局我与机构改革 第6篇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高新区税务局“三定”宣布仪式上干部代表发言。

红网时刻10月26日讯(通讯员 罗舜爱)10月25日上午10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安排,湖南省税务系统140个县级税务局同步举行了“三定”宣布仪式,宣布县级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负责人任命和所有工作人员安排,这标志着湖南省税务系统圆满打赢了机构改革第二场攻坚战。

税务总局第18联络(督导)组出席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雨花区税务局宣布仪式。仪式上,联络(督导)组副组长文燕云代表税务总局对湖南税务机构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表示肯定,并希望税务干部在下阶段工作中坚持讲政治、讲情怀、讲规矩,确保机构改革不断顺利推进。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周巧艺代表省局党委向株洲市石峰区税务局顺利落实“三定”表示祝贺,要求税务干部以这次“三定”为契机,牢记工作使命,彰显工作作为,发挥新的作用。

税务局我与机构改革 第7篇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构设立了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办税服务大厅,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对纳税人的服务。然而,国、地税办税服务大厅的分设,不仅给纳税人带来新的不便,同时也提高了税收管理部门的征收成本。借鉴国外的做法,可以考虑在一定的区域内(不一定要按单个税务机构的辖区设置,也可以根据需要跨辖区设置),由国地税务机关联合组建由银行、国库参与的相对独立的办税服务机构,以便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快捷、系统的服务。此外,还可以根据纳税人需要,适当增设一些服务部门,如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等,以改进税务征收工作。

由于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关系不是法人与法人或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私法关系,同时权利和义务也不是直接对等或对应的关系,因此征纳双方发生争议或发生税务犯罪行为,其性质与审理方法同一般

的民事、刑事案件是有所不同的,因而需要专门的司法机关进行判决和监督判决。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可以按经济区划设置专门的税务法院。例如,可以在华北、东北、西北、西南、中南等设置专门的税务司法机构。这一方面可以体现精简机构、节约成本的原则,另一方面能够真正在人事、经费方面摆脱地方的行政干预,提高办案的公正性。税务法院直接受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单列,院长由高院院长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从实践上看,我国税务管理组织机构的变迁基本上是按照混合模式展开的。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地(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及其下设的分局、税务所构成了我国纵向税务管理组织机构。从横向上看,税务管理的内部组织结构为:税政业务部门、征收部门、管理部门、稽查部门、计会部门、监察部门、人教部门、信息服务部门等。今后,在采用矩阵结构的混合税收管理机构模式的前提下,应进一步明确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的职能,既合理分权,又相互制约。要考虑在这三者之间建立综合协调的机制或机构,使其符合机构设置协调统一、责权一致、整体效能的原则。要在税收信息化资源共享的基础上进行职能模式的绩效评估,在各职能部门之间正确划分职权,建立起合理的分工协作制度,避免职能的重叠、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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