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

2024-09-04

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精选6篇)

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 第1篇

机动车报废新标

2013年1月14日电商务部网站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报废新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

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能不是特别的多,但是用心去淘车一定也能淘到价廉物美的车子。其它类型车辆

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延缓报废车辆

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1][1]

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如何延缓报废

如果机动车使用年限到了而车况仍然不错,可不可以让其继续“发挥余热”呢?回答是肯定的:经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根据国家规定其使用年限可适当延长报废期限。

那么,怎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手续呢?一般来说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该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包括:A、《四川省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审批表》原件如不与定期检验同时进行,须在背面粘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即车架车身号码的拓印片;B、《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提交以上资料者可以是合法业主、业主指定的经办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经办人。

第二步,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检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将拓印片与原始车辆识别代号(车架车身号)、发动机号码进行对比;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审核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步,车管所业务领导岗审核,符合规定者,在其申请表原件上签注意见,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记录栏按照延缓报废专用章格式,用计算机打印准予延缓报废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周期。机动车使用年限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 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 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 15年 6.半挂牵引车 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报废年限一览表

车 型 非营运客车

九座以下(含)九座以上

旅游客车

营运(非出租)客车 20座以上出租车 轻货、大货

微型货车、19座以下出租车 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 大中型拖拉机

报废年限 15 10 10 10 8 10 8 8 10 15

机动车报废与延缓报废年限一览表

可否延缓 最高可延 可 不限

可 可 可 可 可 否 可 可 否 10 5 4 5

强制报废年限 依 据

签注至2099年12月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31日

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年

国经贸资源20年

[2000]1202号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 12年

(1997年修订)

15年

国经贸经〔1997〕456

8年

12年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15年 关于制定大中型拖拉

机报废标准的通知

三轮农用和单缸四轮农用 多缸四轮农用 正三轮摩托 其它摩托 9 7-9 8-10

可 可 可 可 3 3 3

9年 12年 10-12年 11-13年

[1992]物机字191号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经贸委、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第33号)同上(其他摩托)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

国经贸经〔1997〕456号

[4]右置方向盘、右改左车 其它汽车 10 10 否 可-5 10年 15年

车辆报废流程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常见误解

[5]

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连续3年

上述规定中“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并不是指连续3年未获得检验合格标志。现行机动车年检规定是,非营运的全新机动车前6年是两年一检,第6至15年是一年一检,15年之后就是半年一检。按照这个计算标准,一辆全新的私家车,连续3次即连续6年未年检就会被强制报废。而对于超过15年的老旧车,连续3个检测周期(即1年半)未获得合格标志,就将被强制报废。解读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据介绍,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张延军介绍,按照这条规定,私家车是没有使用年限限制的。[6]

■新规同时规定,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中,私家车行驶60万公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公里,国家将引导报废。汽车报废流程详解

汽车报废流程是怎样的?为了方便需要车辆报废的车主进行车辆报废,卓杰行整理了 车辆报废流程资料,了解了车辆报废流程后,您可以根据“机动车报废流程”对自己的旧车进行报废。

车辆怎么报废?车辆报废流程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确认车辆唯一性,审核交验手续,无误后收车,开具解体厂收车证明。

3、解体厂到地区分所查询车辆信息,确认车辆,如果查出是盗抢、抵押、事故逃逃逸车则会通知相关部分处理,如不是车辆不存在以上情况,则进入4.[6]

4、民警按法规规定对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及其它营运车辆进行现场监销,留存监销后照片,在《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及《监销机动车唯一性确认表》上签字,解体厂填写监销台账。在第4中会出现需要进一步拆解和二次监销的车辆,遇到这类情况民警进行二次监销,解体厂留存数码照片档案,填写拆解台账,可利用零件标明报废回收字样后可以销售。

5、经过4中说到的两种情况后,解体厂整理档案资料后到地区分所办理注销手续,地区分所审核后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

6、解体厂向机动车所有人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交给机动车所有人,告知其注销养路费等相关手续

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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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2013-01-14 16:4

5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 :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2-12-27 【实施日期】2013-05-01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部 长:陈德铭

主 任:张平

部 长:孟建柱

部 长:周生贤

2012年12月27日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 第3篇

2011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已经超过了1亿辆的大关, 数量上仅次于美国。按照10~15年汽车强制报废的标准来测算, 应该说2015年我们国家将迎来第一批的汽车报废高峰。

高延莉说, 随着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 报废汽车也应该随着使用年限的到达或者里程到达一定数量以后进入一个报废期。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与汽车工业的发展和全国的消费以及全国的汽车保有量是息息相关的。一般来说我们营运的汽车使用寿命在10~15年, 从2000年开始到现在, 很多机动车基本上已经达到了报废的年限, 很多车都已经出现了老化的状况, 要及时把这些车辆进行报废回收处理, 这对我们国家的环境, 资源的再利用都是有好处的。这样能既减少道路的交通隐患, 还能使我们国家的环境和能源都能够得到有效地回收和利用, 净化我们的环境, 可以为社会提供廉价的再生资源, 推动我们社会的循环经济更好更快地向前发展。

有数据显示, 2010年我们国家的汽车注销数量已经超过了300万辆, 但是定点报废车只占到了100万辆, 还有200万辆流向了非正规的渠道, 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

高延莉表示, 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第一个是全国很多地区存在着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的窝点, 高价收购报废车辆, 非法拆解和拼装组装车辆目前来说比较猖獗, 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回收经营秩序。第二个方面是一些报废汽车的车主受到利益驱动, 将接近报废时限的旧机动车提前提档, 通过假过户高价卖给黑车市场。第三个方面是由于一些地区政府相关部门执法力度比较薄弱, 没有形成长效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对于报废车辆的流失控制不利, 致使这些黑车买卖市场运营的环境生存并滋长蔓延。并且这些黑车逃避车辆年检和税收, 也基本上不交保险, 一些税费基本也都可以逃脱掉, 违法经营成本非常低。这其中存在着的黑色利益就特别大, 所以造成很多的车辆流失, 在社会沉淀的非法拚装、组装车就逐年增加, 所以造成报废车辆的减少。

目前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循环利用等方面存在的许多问题已经引起了我们国家的高度重视。第一个是回收率比较低的问题, 国外发达国家报废机动车平均回收率为汽车保有量的6%~8%, 可是我们国家目前不足1%, 这是一个巨大的差距。第二是拆解的可用零部件直接利用率低, 国外发达国家拆解的可利用的零部件的直接利用率能达到35%左右, 用于汽车维修行业, 既节能又能环保, 还可以降低汽车维修费用。但是在我们国家目前利用率只是不足10%, 而且仍然是粗放式经营。第三个方面就是拆解工艺、环保达标方面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报废汽车拆解工艺及运作方式等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我想不远的将来会得到有效的改善。

预计未来国家在这一块还会有哪些政策后续将出台?

高延莉透露, 一是《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07号) 正在修订, 预计新修订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有望2013年出台。这个条例出台以后, 会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法制化管理。

第二个是国家将继续拿出中央资金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升级改造试点项目。这样可以推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升级改造工作, 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缩短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第三个方面是国家将继续落实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汽车零部件的再制造, 这样报废汽车上的一些零部件还有一些资源就可以再利用了, 可以大大的提高报废汽车拆解材料的利用率。这些方面对我们报废汽车回收行业都是一个鼓励, 对于全民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意识, 以及汽车报废逐渐走向正规化都有一个很好的促进作用。

如何办理机动车辆报废登记手续 第4篇

近来有农机户、专业户、农民联户及农机经营组织询问,机动车辆报废的标准是什么以及如何办理机动车辆报废登记手续的问题,现根据国家公安部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强制报废:1.汽车累计行驶里程。载重汽车50万公里,矿山特种车40万公里,大客车70万公里,其他车辆55万公里。2.使用年限。载重汽车12年,矿山特种车10年,大客车14年,其他车辆13年。虽未超过以上使用年限,但二次大修技术状况下降,已无修复价值的也在报废之列。3.汽车经过长期使用,虽经检修更换零部件,但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耗油量仍超出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4.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大修费用为新车价格50%以上的。5.车型老旧,使用多年的进口汽车或国产非定型杂牌车,已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又不宜修复的。6.排污量、噪音都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以上车辆除按规定强制报废外,国家还定期颁发报废车型目录,又车辆因自然磨损、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已无修理价值或规定淘汰的车型以及因故不允许继续行驶的车辆,都应办理报废登记。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报废车辆,必须持单位(乡镇)介绍信,到车辆管理机关领填《机动车报废更新技术鉴定、回收、优惠凭证》。2.经审查同意报废时,收缴号牌及行驶证。3.办完车辆报废手续后,在注册登记册中予以注销。车辆档案保存适当时间后,作废销毁。4.已经报废的车辆其发动机等主要总成送交废旧物资部门处理。报废的车辆不准变卖、改型、转籍以及重新办理申领号牌和行驶证。

对报废机动车管理的思考 第5篇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各种机动车数量与日俱增。同时也使大量报废车辆驰骋于我州的每一角落。报废车辆的管理已成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重点和难点。近年来,我州许多私人、企业使用过期或拼装报废车的现象越来越多,报废车辆禁而不绝。本文通过我国机动车管理现状来提出我国机动车辆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 机动车管理报废车辆对策分析

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报废车辆出台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严防其拼装、组装后再上路行驶。但是,一些报废车没有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解体,也没有主动到公安车管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而是转移到农村继续上路行驶或拼装后继续偷偷营运,破坏了车辆管理秩序,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我国法律对报废机动车的法律法规

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报废车辆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对于驾驶报废车辆的,除吊销该驾驶员的驾驶证外,并对该车辆予以强制报废。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现状

2、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危害:

2.1报废车辆隐患多,造成了事故频繁发生。

一些车辆到了报废年限便“疾病”缠身,这些“先天性病车”的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造成了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2.2报废车辆肇事的逃逸事故增多。

这些报废车辆大都没有牌证,一旦发生事故,因车辆不值钱,大多数驾驶员往往弃车而逃。由于没有牌照,交警破案难,对于受害者来说无法索赔,加上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正在健全,直接造成了一些受害者上访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政治安定已。

2.3报废车辆五花八门,严重影响正常车辆管理秩序。

一些报废车辆到了报废年限,通过更新车身颜色等偷机取开巧的办法改头换面与一些被偷、盗、抢的车辆混杂在一起,加大了交警执法的难度,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有些达到报废车辆的单位和个人,注册单位已注销、名称已变更或车辆已过户,均未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手续,给车辆管理部门的整治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2.4报废车辆污染环境,损害国家利益。

非法交易或自行拼装的车辆不交养路费、货物运输附加费,损害着国家的利益。报废车辆排放有害气体超标,污染环境,损害着人们的身心健康。

3、报废车辆使用的特点

3.1报废车辆往往行驶在乡村公路、城乡结合部等交警部门管理相当薄弱的地区。这些地方易于逃脱管理,且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比较容易组织客源、货源。

3.2单位、公司、企业使用报废车辆的情况一般较少,私人使用报废车辆多。一些报废车辆在办理了报废手续后,回收公司不能严格按规定予以报废,车辆当事

人通过各种关系又将车开出来上路,或又变卖他人。

3.3报废车辆驾驶员、车主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充分认识到报废车辆上路行

驶的危害性,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受利益的驱动驾驶报废车辆上路,一些乘客又

贪图便宜,为这类车辆提供了可乘之机。

3.4报废车辆接送学生现象严重。大多数私人幼儿园使用的车辆基本上都是已经

或者将要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当家长们把幼小的孩子送上这些车上时,不能不

让人忧虑。

4、机动车报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报废机动车底数不清

(2)、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牌证收缴和登记注销工作没有到位

(3)、个体车主不主动办理车辆报废注销手续

(4)、“五小”车辆车主没有办理报废车注销手续的意识

(5)、报废车上路行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6)、管理体制不健全,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到位。

(7)、报废车回收单位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审查报废车回收证明手续。

(8)、报废车在管理盲区使用较为突出。

5、报废车“废而不报”的原因

有些车主在车辆到了报废年限后,继续驾驶车辆行驶在马路上;有些车主不

知道如何对废旧车辆进行报废,拆走了车上有价值的零部件后,直接把车子丢弃

在人行道、马路边等地方,任其风吹雨打;而有些车主则受利益的驱使,把车当

做废铁卖给废品回收站,或者把车送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管理不严的城乡结合部

卖掉;此外,还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修车的名义收购报废车,然后对其进行改装

翻新,以次充好高价卖掉等。具体有以下的原因

5.1、报废车管理意识不强。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报废车管理工作中,缺乏主动

性,没有充分认识到机动车报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做到及时定期清理,使

报废机动车底数不清。

5.2、机动车报废管理混乱。国务院虽然已颁布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明

确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各自职责,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到部门利益,形成多头管理,可谁都管不好的局面。这样形成非法的报废汽车拆解市场,大量的拼装车出现,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个体车主将报废汽车卖给个体拆解户,所获

利益是正规回收公司的几倍。

5.3、路面管理存在死角。报废汽车多在乡村道路或偏僻的村与村之间从事旅客

运输和在大型工程工地从事运输,这些地点基本上属于管理盲区或不属于公共交

通管理的范畴,给交巡警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5.4、管理体制不健全,信息不能共享。机动车管理部门和养路费征收部门分属

公安和交通两家,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

动车停驶的,应交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而交通部又规定:机动车报停不缴费

必须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送交养路费征收部门。部门规章打架,作为车主来说

为了少缴费,报停时,当然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送交养路费征收部门,这样就

出现实际上车子已出售,号牌、行驶证还在养路费征收部门报停的状况。

5.5、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报废标准出台滞后。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和摩托车报

废标准分别于2001年3月和2002年下半年才出台,实际上就给这两类机动车报

废管理工作带来被动。

5.6、报废车更新补贴不合理。以前出台的报废汽车更新补贴办法中没有涉及个

体、私营业主的车,影响个体、私营业主将报废汽车通过正当途经申请报废的积

极性。

5.7、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缺乏监管。造成一些企业唯利是图,将回收的报废汽车

整车出售,或将报废汽车“五大总成”非法出售给个体折解户,进行改装或拼装,然后再行出售。

6、加强机动车报废的管理对策

6.1、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报废制度

国际上的很多国家对报废制度的规定和中国的都有区别,比如韩国对汽车报

废标准的规定是按营运车和私有车区别对待的,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实行较严格的强制报废标准,而对私有车的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不做规定,只要能通过年检

便可继续使用。既考虑了公众的利益,又照顾了私有车车主的利益,有一定的科

学性和合理性。我国目前实行的对各种车辆强制报废制度,确实有局限性。今后

可以借鉴韩国的政策,研究建立既有利于公共安全,也有利于促进汽车消费,保

障私家车主利益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汽车报废制度。

6.2、强化年检制度,促使车主适时更新以科学、严密、公正的车辆年检制度作

为基本条件,由强制报废转为以检测车辆技术状况为主的用户自主报废制度。今后的车辆年检制度建设要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设定科学合理的检测项

目,提高车检的科学性;要提高车辆年检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确保车辆年

检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6.3、加强更新报废的信息网络建设

通过网络系统管理汽车更新报废,实现旧零部件的订货和销售,是发达国家

普遍采用的管理手段。它能有效加强各个环节间的联系和相互监督,从源头上杜

绝报废车辆流入非法市场。我们应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

理网络,形成回收主管部门、回收企业及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提高对报

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水平和执法的有效性。

6.4、增加对回收拆解处理工艺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

目前我国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如何处理污染物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要

求。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将带来严重的环境问题。我们应要求报废汽车拆解企业

设置必需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采用相应的处理技术,对危险废物严格按照环保要

求加以处置,以确保对环境不产生危害。

6.5、利用保险等经济杠杆促进汽车更新报废的政策措施国外的汽车保险正在向

个性化、多样化发展。保险费率采用以人为主,以车为辅的原则。鉴于我国的实

际情况,为了加快促进汽车更新报废的步伐,经与中国人保车辆险的专家协商,可以研究对即将达到年限的所有车辆,随着车龄的增加,采取逐年加大保险费率的办法。

6.6、加强对报废车辆管理的宣传教育

交警部门要以当前正在开展的“迎奥运、文明出行”活动为契机,利用新闻媒

体、网络信息等多种手段,开展深层次、多角度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让群众了

解报废车辆上路的严重危害,教育群众不乘坐报废车、不使用报废车。同时,应

鼓励发现报废车上路行驶或回收或拼装的市民积极向交管部门举报,后迅速组织

力量开展查扣。对举报情况属实,由交管等部门查扣车辆的或查处经营者,并给

予举报人奖励,打一场整治报废车的群众战争。

总之,清理整治报废车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多个部门齐抓

共管,共同努力,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更应要加强管理,严格履行职责,减少

和消除拼装车辆,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尽最大努力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1.金治富主编:《机动车与驾驶人管理讲义》,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公安部颁发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第6篇

中国网 china.com.cn时间: 2010-07-22发表评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及主要修改内容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1年6月16日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防止报废汽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积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报废汽车再制造试点。现行《管理办法》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开展汽车再制造的需要。同时,2002年清理行政审批时,现行《管理办法》确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这项行政审批被取消。对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多次反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循环经济发展,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确有必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建议通过修改《管理办法》,重新确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许可制度。

为解决机动车再制造工作的制度障碍,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管理,商务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广泛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协会以及部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再制造试点企业、汽车生产企业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会同商务部对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内容。主要是:明确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第一条);鼓励汽车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促进回收拆解环节与再制造环节的有效衔接(第七条第二款);为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采取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的方式拆解报废机动车(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拆解的汽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可以交售给再制造企业。(第十八条)

二是重新确立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制度。2002年清理行政审批时取消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这一审批项目,但《管理办法》未做修改。根据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继续保留了《管理办法》有关资格许可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做了相应调整,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条)这实际上是重新确立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制度。

三是增加规定了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中的责任。为了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技术水平,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以提供拆解指导手册或者在企业网站上公布拆解技术信息等方式,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条)

四是补充、完善了加强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第一,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并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二十五条)第二,规定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六条)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10年8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

见”字样。

(三)电子邮件发至:bfjdc@chinalaw.gov.c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院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车主自愿报废的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应当交售给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财政支持等措施,鼓励、引导回收拆解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升级改造。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率和再利用率。

第八条国家鼓励对老旧汽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章程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和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二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

第十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有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以及拆解设备;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

(四)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

设立回收拆解企业,还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第十一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回收拆解企业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十四条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并告知其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回收拆解企业。

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向机动车所有人交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公安机关收缴的拼装车、报废机动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扣、没收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并按照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拆解预处理。第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及时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对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采用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的拆解方式。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

第十八条对拆解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部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能够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不能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冶金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以提供拆解指导手册或者在在企业网站上公布拆解技术信息等方式,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不得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

禁止报废机动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治安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拆解。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予以查处、取缔。

第二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年。第二十六条 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动车、拆解的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尚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公安机关收缴转让的报废机动车,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等额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手续,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其撤销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回收拆解企业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回收拆解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业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机动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回收拆解企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拆解、改装报废机动车,或者倒卖整车以及拆解的总成和其他零配件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机动车整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 回收拆解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军队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废的拖拉机等属于农业机械的机动车的回收,依照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再制造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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