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2024-09-21

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精选10篇)

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第1篇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

1、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3、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4、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5、外联业务中出现重大问题不能解决的事项;

6、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条 事项报告程序及事件处理

1、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2、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负责人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处理,同时尽快口头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根据事发情节决定是否报告公安、消防等机构协助处理。

3、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件要(4小时内)报告部门主管;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4、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5、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对一些影响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第2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平安创建工作的文件精神,有力推进“平安茨芭”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的重大事项和不安定因素排查工作,及时发现排查各类重大事项和不安定因素苗头源头,依法维护广大群众利益,及时遏止、制止重特大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扩大,真正形成大调解的工作格局,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茨芭镇重大事项和不安定因素排查制度》。

一、组织领导

重大事项和不安定因素排查工作由镇党政主要领导负总则,具体由分管党务的党委副书记抓落实。排查调处工作小组成员结合茨芭镇综治工作中心各部门、成员单位的力量,还加入司法所、派出所及镇行政区域等一些重点企业,整合各单位的资源,各行政村的治调主任、社情民意信息员为基层信息员,及时掌握基层第一线的相关情况。

二、职责任务

1、负责本辖区内的各类重大矛盾纠纷及不安定因素的排查、调处等工作,掌握矛盾纠纷动态、落实、预防、化解。

2、贯彻上级有关此项工作的指示,研究拟定本辖区域内重大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排查工作的计划、方案、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3、及时开展基层调查研究工作,对近段性的工作进行形势分析,为领导决策工作提供参考性意见。

三、具体制度

1、重大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平常与全镇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社会不安定因素排查有机结合起来。在重大节假期间、特殊敏感期间实行随时排查的工作方法。

2、工作例会制度与镇综治工作中心有机结合、有机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总结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究部署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推进社会政治稳定的思路和对策。

3、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都要落实工作责任心强、政治意识高、群众基础好的人员作为重大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信息员,信息员要定期向所在单位汇报情况。

4、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和信息员发现重大矛盾纠纷及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苗头信息时,在及时做好制止事态扩大的同时,及时向镇综治信访办公室及镇党政主要领导报告,避免矛盾的激化和事态的扩大。

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第3篇

据国外相关文献报道, 在加拿大、新西兰和英国等国家, 10%的患者每年都要遭受一次医疗不良事件, 美国每年有9.8万名患者因医疗过失死在医院, 全世界每年有140万患者住院期间发生院内感染[2]。国外大型流行病学调查显示, 住院患者发生的医疗不良事件当中约有30%~50%可以通过系统的介入加以避免[3]。国内虽然未见类似调查报告, 但见诸媒体的各个典型案例却呈现出冰山一角, 针对医疗行业的高风险特点和当前医疗安全的现状, 医院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减少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建立健全医院的医疗安全管理体系。

从2006年到2008年, 中国医院协会连续3年提出并逐渐完善了《患者安全目标》, 其中目标之一就是“鼓励主动报告医疗安全 (不良) 事件”, 积极倡导、鼓励医护人员主动报告不良事件, 通过学习“错误”, 提高对“错误”的识别能力和“免疫”能力, 通过医院在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活动工作的过程, 提升保障患者安全的能力。本研究从2005年底开始, 根据医院的客观情况, 制定了《医院医疗安全警讯事件报告制度》, 对各种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医疗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汇报、监控, 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恶化, 有效遏制或减轻不良后果。

1 实践方法

1.1 医疗安全警讯事件定义

医疗安全警讯事件是指在医院有可能发生、即将发生和已发生的对安全医疗有明显危害的事件, 包括各种安全医疗风险、医疗意外、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这些安全医疗警讯事件中既包括有可能给患者造成额外经济损失、人身损害、死亡, 进而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事件, 也包括有可能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 损坏医院良好信誉或者可能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的事件和有可能给医务人员带来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事件。

1.2 安全医疗警讯事件分类

根据医院以往引起患者投诉和造成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分析, 总结制定了一系列需要报告的医疗安全警讯事件, 主要分为以下六大类:一是与医院自身医疗技术和医疗质量有关的事件;二是因医护人员违反医疗法律、诊疗常规造成的差错事件;三是一般诊疗差错事件;四是各种医疗意外和并发症事件;五是因输血、输液、用药等引起的医疗差错或意外事件;六是因医院环境、硬件设施、医疗器械缺陷导致的不良事件。

1.3 医疗安全警讯事件报告及处理程序

在执行医疗安全警讯事件报告制度过程中, 医院明确了各科室第一负责人为责任人, 要求各科室在发现医疗安全警讯事件后, 不管病人是否发现或者投诉, 都要在24小时内将病人的基本情况、事件经过及目前状况、事件原因及存在的问题、科室处理意见等做好记录, 并报至医院质量管理部门。对于尚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的一般事件, 质量管理部门在收到报告后, 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对于已造成不良后果的重要事件、紧急事件等, 质量管理部门在报告分管院长同时, 立即组织调查并进行积极处理, 必要时出动医院力量协助相关科室解决, 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1.4 医疗安全警讯事件的分析与改进

质量管理部门每月对全院报告的医疗安全警讯事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 并采用PDCA循环、六西格玛方法等质量管理方法, 分析各类医疗安全警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 并持续跟踪改进效果。对于部分典型案例, 还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案例教育和讨论, 一方面加深医护人员的印象, 有效预防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同时也培养医护人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形成人人参与质量管理的氛围。

2 成效分析

台州医院实施医疗安全警讯事件报告制度以来, 2008年共收到各科室上报的各种警讯事件443起, 其中内科系统220起, 占49.66%;外科系统175起, 占39.50%;行政后勤系统33起, 占7.45%;医技系统片区15起, 占3.39%。经调查, 在所有上报的警讯事件中, 有142起事件院方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占所有警讯事件的32.10%。按上报的警讯事件进行分类统计, 发生数量排名最多的前3位分别是:患者或家属对医疗过程提出异议77起, 各种操作失误或意外致病人器官、组织计划外损伤事件56起, 医院内摔伤、坠床或其他建筑物、设施意外伤害事件47起, 以上三类事件占上报警讯事件总数的40.60%。对于所有上报的警讯事件, 医院质量管理部门都及时进行调查、跟踪, 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有效地预防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3 讨论与建议

3.1 完善警讯报告制度, 明确报告范围

在实施医疗安全警讯事件报告制度的过程中, 本研究发现, 部分科室不能明确须要上报的事件范围, 不能有效辨别事件的风险程度, 存在着漏报警讯事件的现象。这就需要医院不断完善安全医疗警讯事件报告制度, 进一步明确须报告的警讯事件的范围, 并对须上报的事件进行补充, 逐步完善医院的医疗风险预警系统。

3.2 建立医疗安全警讯事件报告制度的激励机制

上报医疗安全警讯事件, 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出是一种“挑刺”行为, 医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把不良行为暴露出来, 因此不少医护人员在思想上存在误区, 怕给个人、科室或医院带来负面影响, 因而有些人不愿主动上报警讯事件, 往往等到事情已到了无法挽回的局面才想到上报警讯事件, 寻求医院或领导协助解决纠纷。因此,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要完善警讯事件上报的激励机制:一是对能够及时、主动上报警讯事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减少或免于处罚;二是对于及时上报警讯事件、提出整改措施、预防措施有效的报告人, 不管是否是当事人, 都给予一定的奖励;三是对于隐瞒不报的警讯事件, 根据情节和结果加重处罚。

3.3 完善医疗安全警讯事件的改进系统

制定医疗安全警讯事件报告制度的最终目的不是单纯为了发现问题, 更重要的是解决问题, 要完善医疗安全警讯事件的改进系统, 保证医疗安全, 维护病人的权益。医院要对收集到的警讯事件进行整理、分析, 既可以从这些事件中获得病人的医疗服务需求信息, 也可以发现医院在医疗服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然后再应用各种质量管理工具进行原因分析、持续改进。

摘要:文章提出建立医疗安全警讯事件主动上报系统, 对各种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医疗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汇报、跟踪与分析, 并积极采取补救和改进措施, 避免事件恶化或再次发生, 保障病人的安全, 同时强化医院工作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危机意识, 控制并预防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警讯,安全医疗,医疗纠纷

参考文献

[1]丁伟芳, 李成修.医疗纠纷的社会因素分析[J].中国医院, 2006, 10 (2) :43-45.

[2]Kenji Itoha.Henning Boje Andersenb, Marlene DyrlovMadsen.Patient views of adverse events:Comparisons ofself-reported healthcare staff attitudes with disclosure ofaccident information[J].Applied Ergonomics, 2006, 37 (4) :513-523.

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第4篇

我国应急法规制度建设的现状分析。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应急法制建设,建国以来特别是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全国已制定公共应急法律35 件、行政法规37 件、部门规章55 件、有关法规性文件111 件、各级各类应急预案130 多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后,我国又新颁布法律4件、行政法规12 件、国务院部门规章67 件、地方性法规214 件、地方政府规章225 件,同时,全国各省级政府、97.9%的市级政府和92.8%的县级政府都编制了总体应急方案。

我国制定的这些应急法规制度从类别上可划分为如下四大类:一是应对战争、动乱、暴乱、严重骚乱或者社会秩序管理等方面,制定了《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基本预案》、《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处置劫机事件实施预案》、《人防工程抢险预案》以及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处置核辐射恐怖事件、火药及炸药、航空煤油、石油战略储备、因民族宗教因素引发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二是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制定了《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农业法》、《水法》、《防洪法》、《种子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是应对技术事故等方面,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报告与通报、战备应急通信、国家重点信息安全工程和多路由骨干线路传输及备份接点、可搬移移动通信、电力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四是应对人类和动植物疫病方面,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动物防疫法》、《出入境动

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我国应急法规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我国现行宪法仅对戒严、动乱和战争状态等几个问题分别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没有确立起除战争、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引起的紧急状态外的其他紧急状态制度,没有对应急状态下政府的紧急管理权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应急法律不够完善。紧急状态法、反恐怖法、社会公共安全法、行政强制法、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保险法、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助救援法等基本法律还未出台。

三是某些应急规范内容缺失,制度落实较难。有的法律或法规在内容上规定得较为原则、抽象,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配套方法,尤其是紧急应急程序的法律规范严重缺失。多数应急立法在授予有关机构紧急处置权力的同时忽视了对该权力的控制和对紧急权力造成的损伤后果的法律救济,忽视了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与监督,忽视了发挥下级机关和非官方的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自觉性和创造性。

四是部分领域的应急具体制度不够健全。目前诸如大范围中毒,重大爆炸,外来生物入侵,水工程安全,民用燃气安全,地震、地质、海洋、重大气候、天气灾害等灾害紧急救援,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因民族、宗教因素引发事件应急,信息网络安全应急,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植物疫情等方面具有统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制度较为缺乏,还需要加强建设。

五是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包括:武装力量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问题中的保障制度;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还处于理论层面或者说还没有进入操作状态;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与应急基本法还存在不一致;有关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培训演练、人身保险、荣誉奖励等方面的制度,如此等等,基本上也仍付诸阙如。

建立和完善我国应急法规制度体系的对策建议 建立和完善我国应急法规制度体系,涉及的内容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很多,我认为,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急需解决: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条款。比如通过修宪程序,在宪法相关条款中增加:“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紧急状态法律制度”。“行政应急权的行使更应当受到监督。”将现行宪法第62 条、第80 条和第89 条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权依据宪法规定决定戒严,国家主席有权依据宪法规定发布戒严令”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权依据宪法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国家主席有权依据宪法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二是加紧制定《紧急状态法》。广义上的紧急状态法应当包括戒严法、战争动员法、国民经济动员法等法律在内。其中,制定一部独立而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是建立和完善紧急状态立法制度的重要任务。

三是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同时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在各级政府建立集党、政、军于一体的应急管理机构,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决策和指挥。同时,设立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的应急办公室(简称“应急办”), 将其明确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执法主体,主要职能有: 在应急反应状态下,负责落实应急管理机构的有关决策,具体协调军队与地方各部门、各地区的应急响应行动,收集和分析各方面的重大信息并提出对策建议等。在常态状态下,负责组织编制总体应急计划和预案,指导应急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和预测,具体协调各方关系等工作。还要设立专家委员会。应急专家委员会应包括专业技术领域的相关专家和应急管理专家,并以法律的形式授予其职权,使之与应急管理机构的应急办一道成为专职化、实权化、常态化并能够调度专业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的日常应急事务管理机构。其二,完善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确保预案的完整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和相互衔接。包括:明确预案的制定标准;对预案演练的组织部门、周期、方式及事后评估作出详细安排;对预案的修订和完善作出明确要求。其三,制定保障措施, 确保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包括:设立应急专项准备与联合培训资金;明确公安消防队伍要建立起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同时鼓励建设多种形式的应急救援队伍;规定应急物资储备的目录和方式,并加强监管;每逢全国防灾减灾日,要集中进行应急演练、公共安全知识教育、防灾减灾公益性宣传,同时对日常应急宣教、培训与演练作出更加细致和更具强制性的规定。其四,对事后恢复重建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安排。包括:对恢复重建中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进行界定,建立起相对合理的中央和地方的责任分担机制;对重建规划、补偿、安置、救助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规定出指导性原则,设计出能够充分照顾受影响群众实际需求的决策程序,同时强化政府的安置、救助等工作,以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辅助其开展自救为限度,不宜过多承担损失弥补功能;要求有关部队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当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工作的情况、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科学的调查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对某一专项问题的调查评估。任何一件应急事件处理结束之后,不仅要有成绩,也要吸取教训。调查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四是加强基本制度和配套制度建设。围绕立法重点,抓紧研究制定基本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具体来说有如下三方面的制度建设必须加强:

第一,抓紧制定《反恐怖法》、《社会公共安全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指导法》、《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助救援法》、《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保险法》,以及《灾害救助法》、《灾害补偿法》、《灾害保险法》等。

第二,抓紧健全和完善公共事件风险评估制度、公共事件分级制度、社会动员制度、财产征用制度、紧急协商与强制措施制度、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程序制度、危险源及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和监控制度、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应急物资储备及保障制度、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公共事件监测制度、公共事件预警制度、公众报告与举报制

度、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法律后果制度等。

第三, 通过法制建设积极促进应急信息系统建设。抓紧开发建设辅助应急决策和指挥的信息系统, 为应急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保障。(肖允华国防大学战役教研部)

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第5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和评估分析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有关情况,协调组织相关力量进行事件的应急响应处理,从而降低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设备软硬件故障、人为失误或破坏等原因严重影响到本校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出现业务中断、系统破坏、数据破坏或信息失窃密或泄密等,从而在国家安全、政治外交、社会稳定或公众利益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以及造成一定程度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第三条 学校信息领导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校信息办)负责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 在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后,首先以口头方式立即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校信息办报告,由校信息办报送省教育厅信息中心。

第五条 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部门应当立即对发生的事件进行调查核实、保存相关证据,并在事件被发现或应当被发现时起5小时内将有关材料报至校信息办。

第六条 对于重大的信息安全事件,校信息办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市网络与信息安全部门和省教育厅信息中心,并负责组织协调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部门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网络与信息安全部门和省教育厅信息中心备案。

第八条 校信息办负责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将结果通报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成员和省教育厅信息中心。

第九条 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事件的有关信息,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瞒报、缓报、慌报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情况时,有权直接向校信息办或省教育厅信息中心举报。

第十条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有瞒报、缓报和漏报等失职情况,校信息办将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校信息办负责解释。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6篇

(银监办发〔2005〕54号 2005年3月2日)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银监会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银监会办公厅负责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银监局负责所辖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及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标准:

(一)金融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银监会系统或银行业金融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

(三)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银监会系统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人以上(含1人),银行业金融机构3人以上(含3人)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五)造成银监会系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

(六)造成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系统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3小时以上,在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七)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八)其他可能引发辖内、系统内系统性银行业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以及银监会认为事关重大,要求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及时报送的事件。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重大突发事件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由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向银监会办公厅报送,原则上不越级报送,不直接向银监会领导及银监会其他部门报送。

第六条 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于接报后4小时内、事发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银监会,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第七条 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统一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形式(见附件),通过传真上报重大突发事件,涉密内容可以通过保密传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中办机要等方式上报。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应说明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当前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的影响等情况。有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数、被挤兑机构存取款变化、资产负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聚众上访、围攻事件应特别说明参与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的影响;重要凭证、保密资料丢失或损毁及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经主要负责同志授权,可由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违反本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对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银监局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银监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略)

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第7篇

紧急情况、重大事件、重要事项

报告制度

为确保信息畅通、下情上达,便于矿井领导掌握情况,指导工作,根据安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和内容 

(一)、紧急情况、重大事件 凡是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生产事故、重大财产损失及对矿井改革、发展、稳定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都要作为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及时向矿井主要领导报告。主要包括:

1、生产事故。矿井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容器、锅炉或其它爆炸,重要设备损害、异常停产,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以及其他影响较大的生产事故。

2、重大上访事件。发生的5人以上或人数较少但影响较大的进京、赴省、到市集体上访,围堵冲击狂环境大门滋事等事件。

3、群体性事件。指涉及50人以上或人数较少但影响较大的罢工、集会、游行等事件。

4、交通事故。指发生在本单位内的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5人以上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虽不发生在本单位但涉及本单位职工重大伤亡的其他交通事故。

5、火灾事故。指发生在本单位内的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5人以上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6、重大财产、法律纠纷。

7、除上述情况以外,其他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及造成的后果等,视具体情况向矿井领导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件、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件、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件、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判断。

4、事件、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对事件事故,要随时跟踪,及时续报处理过程,直到工作结束。

二重要事项:凡涉及集团公司及许平、安泰公司参与的重大活动。

有关集团公司及许平、安泰公司参与的重大活动。都应该向矿井主要领导汇报。

三、报告方式和程序 

(一)对所规定的矿井出现的紧急情况、重大事件、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紧急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一般情况下从事发到报告不超过2小时,对特别紧急重大情况要在一个小时内报告。报告一律报送到调度室。

(二)、报告批办。调度室接到报告后,按程序及时上报有关领导批办,在适当范围进行通报。

四、加强督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重要事项报告工作,加强督查,确保落实。

对迟报、漏报或不按程序报告重要事项的,矿井将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祥华煤业综合办

标准化重大事件 第8篇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之后, 2013年3月下旬,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明确了各项任务要求和分工, 规定了时间节点。这份通知明文规定了国务院2013年完成的29项任务、2014年完成的28项任务、2015年完成的11项任务。在2013年的任务单列中要求“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2013年12月底前提出改革完善强制性标准管理的方案, 并组织修订一批急需的强制性标准”;在2014年的任务单列中要求“建立健全推荐性标准体系,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在2015年的任务单列中要求“基本建成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协调配套、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体系”。 根据安排, 国务院将对各部门落实分工情况组织专项督促检查, 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逐一落实到位。据了解, 这是国家首次将关于标准体系的建设列入制度性分工安排, 体现了国家对标准化的新的定位, 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

中国人首次当选新一届ISO主席

2013年9月20日, 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的第三十六届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大会上,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提名的我国鞍钢集团总经理张晓刚当选新一届ISO主席, 这是自1947年ISO成立以来, 中国人首次担任ISO这一世界上最大、最权威的综合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最高领导职务。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称:“这是我国标准化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重要突破。”张晓刚当选ISO主席职务, 得益于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 是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的充分体现, 并将推动我国在国际标准化战略、政策和规则的制定中发挥更重要作用, 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化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我国启动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

2013年10月31日, 国家标准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通知》是为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城乡发展一体化战略部署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 直指农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效率低、管理水平不高、城乡区域差距大等问题, 这标志着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正式启动。我国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管理等资源配置标准不一或没有标准, 农村综合改革缺乏过程控制、质量管理和结果评价标准, 政府绩效考核难, 政策效果评价难。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将有利于优化农村基础设施配置, 提升农村社会管理效能、提高农村公共服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质量、规范农村公共服务行为。

《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发布

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发展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 于2013年12月中旬正式发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有关精神以及《“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关于“制定并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发展规划, 加快基础通用、强制性、关键共性技术、重要产品标准研制的速度, 健全标准体系”的部署要求, 国家标准委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林业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和海洋局等九部门, 制定了该《规划》。《规划》编制历时六个月, 编制工作注重部门共同参与, 紧贴产业需求, 广泛征求意见, 保证《规划》编制质量。《规划》系统分析形势和需求, 确立基本原则, 明确发展目标, 确定重点任务, 提出一揽子政策措施。为实施落实《规划》, 国家标准委已启动了相关工作, 研究制定发布年度标准综合体目录, 提出具体标准项目, 推进建立健全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标准体系, 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以标准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我国建立首个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2013年10月14日, 国家标准委宣布, 批准筹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中关村) , 这是首家获批筹建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委批复指出, 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密集, 创新资源优势明显, 标准化工作基础扎实, 为进一步推进技术标准与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协同发展, 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市场化, 增强中关村自主创新能力, 筹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中关村) 。国家将在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科研、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标准信息资源、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基地筹建期为两年。

我国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系列民生主题活动

国家标准委在2013年9月“质量月”期间组织开展了养老服务标准化等以“标准促服务, 服务惠民生”为主题的活动, 突出标准化对养老服务等民生问题的关注, 旨在引领标准化服务切实惠及民生惠及群众惠及百姓生活。活动中先后到北京、济南、江苏苏州和浙江安吉县对北京养老服务标准化、济南12345市民热线服务标准化、苏州城市综合管理与服务标准化、安吉县“中国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化4个标准化试点进行考察, 重点围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 总结标准化惠民服务经验, 强化标准化促进服务质量提升的能力。尤其是在养老服务方面, 在老龄化社会到来之际, 老龄问题值得关注, 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亟待加强。国家标准委表示未来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加强重要养老服务标准的制修订, 加快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实施推广, 为养老服务业提供有力支撑。据了解, 2013年10月18日, 《老龄宜居社区 (基地) 基本要求》发布, 同时启动了《养老基地连锁服务标准》制定工作, 这标志着我们国家老龄宜居将有标准可依, 养老服务标准化正在推进。

全国军用标准化工作会议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发展

2013年12月9日, 全国军用标准化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许其亮, 中央军委委员、总装备部部长张又侠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应邀出席会议, 围绕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发展以及涉及军民融合的计量、认证认可工作等发表讲话。这次会议是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开启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 召开的一次全国军用标准化工作会议, 旨在围绕强军目标全面深化军用标准化建设。这次会议在军队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标志性意义。许其亮强调, 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紧紧围绕强军目标, 着眼一体化建设和信息化转型, 全面深化军用标准化建设, 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标准体系, 推进军队管理创新。田世宏指出, 在标准化领域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军民融合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战略决策, 特别是推进军民标准通用化, 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我国分获中医药国际贡献个人、团体奖

2013年6月29日, 第五届中医药国际贡献奖颁奖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国务院副秘书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丁向阳, 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补充医学研究中心主任阿伦·本树森以及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分别获得个人和团体奖。第五届中医药国际贡献奖评选工作于2012年1月正式启动, 经过推荐、初审、终审、公示等程序, 获奖者最终从参评的10个国家8个团体和18位个人的候选者中脱颖而出。获奖者在中医药的科学研究方面, 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 做出了新的贡献。据悉, 中医药国际贡献奖是由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颁发的世界范围内中医药领域的唯一国际奖项, 奖项每1至2年颁发一次, 授予全世界范围内为中医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团体或者个人, 每次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

标准创新贡献奖首次评出组织奖和个人奖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2006年共同设立的、标准化领域的最高奖项。目的是为进一步推动标准化工作, 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对我国标准化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 充分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引导和推动标准化领域的科技进步。2013年与往年不同的是, 标准创新贡献奖由原来的每两年评一次改为一年一评, 并且增加了组织奖和个人奖, 这充分说明了标准化创新工作日益受到国家的重视。

《中英标准互认协议》签署

重大事件预示重大拐点 第9篇

真实利率是正是负

在过去的研究过程中,一直认为负利率政策是市场风格轮换的主要驱动因素,现在看来未必如此。不可否认,货币政策对股市有诸多影响,但更为重要的是,建立对公司基本面的分析框架,把握能够创造生产价值的优秀公司比单纯分析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要更加重要。

有研究表明,经过用翘尾因素前置12个月代替CPI同比,则可以发现一年期存款与CPI已经出现了新的变化,即实际利率已经由负转正。尽管我们并不能完全否认利率由负转正的可能性,但目前房价未跌,物价未跌的事实仍表明,翘尾因素未必一定能够预测未来的CPI走势。因此,我们的判断是,即使负利率出现了转折点,亦不意味着股市要掉头向下。当然,从短期来看,如果真实情况确实是由负转正,则意味着行情可能进入了新的调整周期,我们需要对本轮的估值修复前提进行反省和证伪了。

当然,从长期来看,即使真实利率出现拐点,亦不意味着我们需要做彻底的仓位调整。我们进行仓位调整的前提是,我们是否真的在做基本面分析,是否通过理性分析来获得对公司价值的认同,从而坚决执行了在安全边际的价格上买入优秀的公司这一价值投资的策略。如果您的回答是坚决的说是,那么请看看下面巴菲特对货币政策的相关评论吧。

巴菲特:货币政策与长期投资无关

巴菲特表示,投资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与货币有关的。说着他掏出了一张一美元纸币,背面印着“我们信仰上帝”,巴菲特笑称,应该改为“我们相信政府”,因为任何与货币有关的投资都是一种赌博,即押注于政府的货币政策。从长远来看,几乎所有货币都贬值了,除非回报率非常之高,否则我们不认为投资于货币是合理的。第二类投资是不能用于生产,只是可以转售的东西,典型的例子就是黄金,把全世界的黄金都放在一起,你可以造一个边长67英尺的立方体——可还是没什么用。巴菲特称,购买任何不能用于生产的资产,都只不过是赌博,期望会有人出更高的价钱从你这儿买走。第三类投资则是可以生产创造的东西。比如一座农场,你愿意为其付多少钱取决于你认为它能生产多少价值。这种投资风格才是巴菲特和芒格喜欢的。

供求变幻中寻找蓝筹弹性增长

从理性投资的角度而言,目前小盘股的下跌是价值规律起作用的时候。小盘股的下跌不仅仅意味着市场风格的转换开始,更意味着在供给变化的过程中,价值高估的东西开始回归本来的价值。从过去对所谓成长股的追逐,到目前创业板市场化扩容的加速,再到三板市场的大扩容,小盘股的供给在短短半年之内大幅增加,市场对小盘股的稀缺性追求已经难以实现了。因此,供求关系的变化导致了小盘股价格的暴跌。而这种泡沫释放的过程恐怕不是一两天可以结束的。我们对小盘股估值的看法是仍将维持震荡下行格局,未来半年时间应该等待小盘股估值继续的向下修复,直到出现绝对价格便宜的时候,才考虑择优买入。而现在的机会则是参与大盘蓝筹的估值修复行情。

大盘蓝筹股的供给至少在目前来看是受限制的。一方面,蓝筹类公司的上市资源基本已经或大部分已经在A股上市;另一方面,即使开始发行国际板股票,但目前H股的蓝筹股估值也普遍比A股高20%,因此,现在选择A股的蓝筹股将受益于供给有限而估值便宜的双重优势。

数据表明,大盘蓝筹股的成长性不会低于所谓的小盘成长股。在中国蓝筹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占据较大的市场、政策和资金优势,中小型上市公司很难与其真正展开竞争,诸多创业板企业往往沦为大型公司的供应商,缺乏定价权。因此,在中国的大型蓝筹企业本身的成长性不比小公司低,更何况,蓝筹股的价格更加合理,普遍处于2008年的市场低点水平,这将为本轮蓝筹股的估值修复奠定基础。

市场经过上周的大幅调整,目前市场正处于新一轮行情的起点。大宗商品价格暴跌与真实利率回归正值都意味着通胀高峰期已经过去。当通胀沦为货币现象之时,大宗商品价格的回归意味着输入型通胀压力大减,真实利率的回归正值意味着物价继续大幅上行的空间有限。

因此,未来选择继续加息的可能性将大幅降低,货币政策收紧的担忧将会改变,制约市场上涨的前提假设将重新设定,而随着货币政策收紧的空间萎缩,则实体经济的强劲动力将重新释放,一波蓝筹股的超预期行情喷薄欲出。

重大不安全事件分析报告制度 第10篇

为加强医院的安全监督管理,使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安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订本制度。

1.重大不安全事件是指医院安全生产、医疗、护理不良事件、后勤不良事件、设备仪器不良事件、重大医疗事故、重大火灾、重大自然灾害等。

2.安全信息本着分级报送、归口管理、资源共享,在收集、统计、报告过程中要做到实事求是,报告内容准确、完整,为医院持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严禁漏报、谎报、瞒报。

3.医院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是安全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和公布各类安全信息,综合分析,编写发布医院安全信息通报。

4.医院各职能科室是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信息归口部 门,负责收集、汇总、讨论、分析各种安全信息后上报。5.发生重大医疗差错、医疗事故、重大错误操作事故时的报告,医务科应立即组织进行事故处理或紧急救治,同时应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并立即向院领导报告;事故处理完毕后职能部门组织讨论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导落实。

6.发生重大的非医疗突发不安全事件,导致人身伤亡、设备损坏、重大火灾或其他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事故(事件)应立即向相应部门和院领导报告,同时向卫计局报告。必要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7.安全信息定期分析、总结和报告。各科室每月向医务科上报当月安全信息,遇重大不安全事件,组织讨论、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科室整改。

8.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对全院的安全信息和重大不安全事件汇总、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通报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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