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核事故概述

2024-07-07

所有核事故概述(精选3篇)

所有核事故概述 第1篇

有史以来发生的所有核事故概述

1.2004年日本美浜核电站事故(INES 1)

国际原子能机构于1990年引入INES等级,采用对数进行分级,每一等级的严重程度相差近10倍,与用于判断地震震级的里氏震级类似。webecoist.com网站的世界最严重核事故排行榜从2004年8月9日发生在日本美浜核电站的蒸汽爆发事故开始,INES等级为1级。

美浜核电站座落于东京西部大约320公里的福井县,1976年投入运营,1991年至2003年曾发生过几次与核有关的小事故。2004年8月9日,涡轮所在建筑内连接3号反应堆的水管在工人们准备进行例行安全检查时突然爆裂。虽然并未导致核泄漏,但蒸汽爆发还是导致5名工人死亡,数十人受伤。2006年,美浜核电站又发生火灾,导致两名工人死亡。2.2002年美国戴维斯-贝斯反应堆事故(INES 3)

戴维斯-贝斯核电站座落于俄亥俄州橡树港北部大约10英里(约合16公里),1978年7月投入运营,计划于2017年4月关闭。运营期间,这座核电站曾多次出现安全问题,包括1998年遭到一场F2级龙卷风袭击。最严重的事故发生在2002年3月,当时出现的严重腐蚀导致核电站关闭了两年左右。

维修期间,工人们在碳钢结构反应堆容器上发现一个6英寸(约合15.24 厘米)深的腐蚀洞。遭腐蚀后的容器厚度只有3/8英寸(约合9.52毫米),用以防止灾难性的爆炸和随之而来的冷却剂泄漏。如果附近的控制棒在爆炸中受损,关闭反应堆和避免堆芯熔毁将面临相当难度。3.1961年美国国家反应堆试验站事故(INES 4)

1961年1月3日发生在美国的核事故是最为早期的大型核电站事故之一,当时的蒸汽爆发和熔毁导致1号固定式小功率反应堆的3名工人死亡。这座反应堆位于爱达荷州瀑布市西部大约40英里(约合60公里)的国家反应堆试验站,采用单一大型中央控制棒,现在已经废弃。

在对反应堆进行维护时,工作人员需要将控制棒拔出大约4英寸(约合10厘米),但这项操作最终出现可怕故障。控制棒被拔出了26英寸(约合65厘米),导致核反应堆进入临界状态,随后发生爆炸并释放出放射性物质,共造成3名工人死亡。其中一名工人被屏蔽塞钉在反应堆所在建筑的屋顶上。当时释放到环境中的核裂变产物达到1100居里左右。虽然地处爱达荷州偏远的沙漠地区,但辐射造成的破坏并未有所缓解。在其中一幅照片中,起重机正从安全壳建筑中吊出遭到破坏的反应堆芯。4.1977年捷克斯洛伐克Bohunice核电站事故(INES 4)

1977年,捷克斯洛伐克(现在的斯洛伐克)Jaslovské Bohunice的Bohunice核电站发生事故。当时,核电站最老的A1反应堆因温度过高导致事故发生,几乎酿成一场大规模环境灾难。A1反应堆也被称之为“KS-150”,由前苏联设计,虽然独特但并不成熟,从一开始就种下灾难的种子。

A1反应堆的建造开始于1958年,历时16年。未经验证的设计很快就暴露出一系列缺陷,在投入运转的最初几年,这个反应堆曾30多次无缘无故关闭。1976年初,反应堆发生气体泄漏事故,导致两名工人死亡。仅仅一年之后,这座核电站又因燃料更换程序的缺陷和人为操作失误发生事故,当时工人们居然忘记从新燃料棒上移除硅胶包装,导致堆芯冷却系统发生故障。排除污染的工作仍在继续,要到2033年才能彻底结束。5.1993年前苏联托姆斯克-7核燃料回收设施事故(INES 4)

西伯利亚公司Chemical Enterprises旗下拥有众多工厂和核电站,座落于俄罗斯谢韦尔斯克市。这里曾经是前苏联的“秘密之城”,1992年前一直被称之为“托姆斯克-7”,这个代号实际上是一个邮箱号。虽然俄罗斯前总统叶利钦放宽了对谢韦尔斯克的限制,但直到今天,政府仍不允许公众进入这座城市。

托姆斯克-7核燃料回收设施是谢韦尔斯克市的“企业”之一。1993年4月6日,这座核设施登上头版头条。这一天,工人们用具有高度挥发性的硝酸清理托姆斯克-7钚处理厂的一个地下容器,硝酸与容器内含有痕量钚的残余液体发生反应,随后发生的爆炸掀翻了容器上方的钢筋混凝土盖,并在顶部轰出很多大洞。与此同时,工厂电力系统又因短路发生火灾。爆炸将一个巨大的放射性气体云释放到周围环境。6.1999年日本东海村铀处理设施事故(INES 4)

1999年9月30日,人为操作失误和仓促的商业决定最终导致日本东海村铀处理设施发生事故。这座铀处理设施座落于东京北部的茨城县,此前由JCO Ltd.公司运营,负责处理和精炼供应日本很多核电站的铀燃料。

这起核事故由缺乏培训的工人导致,他们在精炼铀燃料过程中走捷径,忽视了安全问题。为了按时完成任务,工人们省略了精炼过程的几个步骤。他们在10公升的桶中混合氧化铀粉和硝酸,而不是专用的沉淀池,所倾倒的铀/硝酸是规定数量的7倍。在达到临界点之后,铀/硝酸混合物发生连锁反应,共持续了20个小时。当时共有两名工人死于辐射暴露,另有数十人受到超出正常水平的核辐射。7.2011年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INES 4+)

福岛第一核电站位于东京东北部170英里(约合270公里),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核电站之一,共建有6座核反应堆,负责为东京和日本电网供电。3月11日,日本发生9级大地震,仙台未能幸免遇难。地震引起的断电导致反应堆冷却剂泵停止工作。存放在地势较低地区的备用柴油发电机也在地震引发的海啸中严重受损。

由于1号反应堆所在建筑内的发电机无法启动,反应堆芯温度不断升高,安全壳建筑内的氢气不断积聚,达到危险水平。发电机产生的火花可能导致氢气爆炸,安全壳的屋顶被掀翻。第二天,3号反应堆所在建筑内的氢气发生强度更大的爆炸。14日,2号反应堆所在建筑也发生爆炸。由于贮水池内的水蒸发殆尽,4号反应堆所在建筑内存储的燃料可能起火燃烧。

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仍处在“进行时”,INES等级被定为4级,但法国核安全机构认为实际严重程度超过4级。核安全机构主席安得烈-克劳德·拉科斯特在14日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指出:“4级已经非常严重,但我们认为这场核事故的严重程度至少达到5级,甚至是6级。” 8.1979年美国三里岛核事故(INES 5)

1979年3月28日,三里岛核电站(位于宾夕法尼亚州哈里斯堡附近)TMI-2反应堆的冷却液泵发生故障,一个卸压阀们无法关闭。控制室工作人员随即听到警报并看到警告灯亮起。不幸的是,传感器本身的设计缺陷导致核电站操作人员忽视或者误解了这些信号,就这样,反应堆芯因温度过高最终熔化。在形势得到控制时,反应堆芯已经熔化一半,反应堆安全壳底部的近20吨熔铀慢慢凝固。安全壳内部的蒸汽和气体排放口导致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到大气和周围环境。

三里岛核事故并没有导致任何核电站工作人员或者附近居民死伤,但仍旧被视为美国商业核电站运营史上最为严重的核事故。事故发生后,相关新闻报道铺天盖地而来,有人还将这场核事故与12天前上映的影片《中国综合症》的情节相比较,《周六夜现场》也推出与此相关的短剧,所有这一切都让三里岛核事故在20世纪晚期的流行文化中占据一个显著位置。自这场核事故之后,美国再未发生核事故,也再未建造新核电站。9.1957年前苏联克什特姆核灾难(INES 6)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世界开始笼罩在冷战的阴云下。冷战期间,前苏联和美国这两个超级大国展开核军备竞赛,由于急于求成,错误就在所难免。1957年9月,位于奥焦尔斯克(1994年之前被称之为“车里雅宾斯克-40”)的玛雅科核燃料处理厂发生事故,INES等级达到6级。

这座处理厂建有多座反应堆,用于为前苏联的核武器生产钚。作为生产过程的副产品,大量核废料被存储在地下钢结构容器内,四周修建混凝土防护结构,但负责冷却的冷却系统并不可靠,为核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1957年秋天,一个装有80吨固态核废料的容器周围的冷却系统发生故障。放射能迅速加热核废料,最终导致容器爆炸,160吨的混凝土盖子被炸上天,并产生规模庞大的辐射尘云。当时,共有近1万人撤离受影响地区,大约27万人暴露在危险的核辐射水平环境下。至少有200人死于由核辐射导致的癌症,大约30座城市从此在前苏联的地图上消失。

直到1990年,前苏联政府才对外公布克什特姆核灾难的严重程度。但在此之前,美国中央情报局就已知道这场灾难,由于担心可能对美国核电站产生负面影响,当时并不披露任何信息。在克什特姆,面积巨大的东乌拉尔自然保护区(也被称之为“东乌拉尔辐射区”)因为这场核事故受到放射性物质铯-137和锶-90的严重污染,被污染地区的面积超过300平方英里(约合800平方公里)。10.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灾难(INES 7)

1986年前苏联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灾难严重程度超过克什特姆核事故,如果将核辐射扩散程度作为测量标准,这场核灾难的严重程度达到克什特姆核灾难的4倍。迄今为止,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蒸汽爆发和反应堆熔毁事故仍旧是历史上唯一一场INES等级达到7级的核事故。

这场核灾难发生在1986年4月26日,当时4号反应堆的技术人员正进行透平发电机试验,即在停机过程中靠透平机满足核电站的用电需求。由于人为失误导致一系列意想不到的突然功率波动,安全壳发生破裂并引发大火,放射性裂变产物和辐射尘释放到大气中。当时的辐射云覆盖欧洲东部、西部和北部大部分地区,有超过33.5万人被迫撤离疏散区。此次核事故的直接死亡人数为53人,另有数千人因受到辐射患上各种慢性病。

今天,切尔诺贝利周边地区呈现出一种怪异的“反差”。切尔诺贝利和普里皮亚特这两座遭到遗弃的城市慢慢走向衰亡,周围林地和森林地区的野生动物却因为人类的撤离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有报道称,当地甚至再次出现了已经消失几个世纪的猞猁和熊,它们的出现说明大自然拥有惊人的恢复能力,生命即使在最为可怕的环境下也有能力适应并进行调整。

切尔诺贝利已经成为核事故的一个代名词,反原子能抗议者经常用“另一个切尔诺贝利”这样的字眼儿警告世人,就像反战人士经常喊出“另一场越战”的口号一样。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所在地区被称之为“疏散区”,乌克兰政府很难阻止自称“潜行者”的人进入这一地区冒险取乐。对于这些不知危险为何物的家伙,我们要送他们一句话——一些看不见的东西会让你们“很受伤”。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灾难是历史上唯一一场INES等级达到7级的核事故,但谁也无法保证不会发生另一场达到7级甚至更为严重的核灾难。自然灾害、人为失误以及设备老化都是核工业无法回避的现实。全世界正在运营以及建造中的核电站共有近500座,我们当前面临的问题并不是未来是否会发生另一场核事故,而是“何时”发生 11.日本 福岛核电事故

心理所有权研究概述 第2篇

所有权 (ownership) 最开始是古罗马私法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 被认为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 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而心理所有权的概念最早是在员工持股计划中提出的, 当时人们相信员工持股可以改善企业管理的效果, 进而提升组织的绩效。虽然有学者发现员工持股以后的确会提高绩效, 但是也有一些不一样的结论, 即员工持股不一定提升绩效。这时候就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加以解释, 心理所有权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提出来的。Pierce (1991) 等认为所有权的维度是双重的:一个维度是员工正式拥有的所有权 (Formal ownership) , 有资产权 (equity) 、控制权 (influence) 和知情权 (或称信息权, information) 三个部分。另一个维度是员工心里感觉到的所有权, 即“心理所有权” (psychological ownership) 。Dirks (1996) 认为, 心理所有权是“一种状态, 即个人感觉目标物体 (或者是目标物的一部分) 好像是他的一样”。Parker, Wall, &Jackson (1997) 给出了另一个心理所有权的概念:对特定目标的责任感。随着Pierce等对心理所有权研究的加深, 他明确了心理所有权的定义, “心理所有权是这样一种心理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 个人感觉某个目标物 (自然属性可以是物质或非物质) 或其中的一部分是自己的”。

这个概念的界定, 我们可以看出心理所有权的三个特征:第一, 所有权在情感与意义上与“我”、“我的”及“我们的”这些词语相关 (Wilpert, 1991) , 心理所有权回答的问题是“我感觉某某东西是我的”, 它的核心概念是对某个特定目标的占有感;第二, 心理所有权反映了主体与客体 (有形或无形) 之间的紧密关系 (Furby, 1978, Litwinski, 1942, Wilpert, 1991) , 物质是“延伸了的自我的一部分” (Belk, 1988;Dittmar, 1992) ;第三, 心理所有权的状态是错综复杂的, 它同时包含了情感和认知元素 (Pierce, 2002) 。

2 心理所有权产生的根源

纵观现有的理论, 对于心理所有权产生的根源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源于个人的遗传结果, 即生物学取向;另外一种则是源于个人所处的社会因素, 它关注的是社会实践和不同背景下的习俗, 即社会学取向。Dittmar (1992) 认为遗传因素和经验都很重要, 心理所有权的出现是因为它能满足人的一定的动机, 这些动机有一些是遗传性的、一些是社会性的。

现在普遍的观点认为心理所有权的产生根源可以从人的三个动机考虑:效能和影响 (efficacy and effectance, ) 、自我身份 (self-identity) 和拥有某个空间 (having aplace) : (1) 效能和影响, 指个体探索和改变环境的动机, 效能的体验和满足引导了占有和控制的尝试和拥有感的出现。心理所有权部分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 由于内在自我效能的影响, 个人试图通过控制来寻求和改变他们的环境。这样个体与环境相互作用可能导致控制以及个体自我效能和能力的出现。在这个过程中, 所有物与个体变得亲密相关 (Furby, 1991;Pierce, 2002) 。 (2) 自我认同, 指个体建立、保持和转变自己身份的动机, 人们可以通过占有来定义自己, 向他人表示自我的身份, 并保证自我的可连续性。我们所拥有的物品同样是自我的一种符号表示, 因为其与自我的身份与个性紧密联系, 这样就促使个体认识自我。由于受自我认知、表达自己给他人和跨时间的维持的影响, 人们在心理上依附于客体, 并把客体作为自己的一部分。 (3) 拥有一个空间, 指人们也需要特定的领地和空间 (即家) 来居留。对可能成为为家的对象, 人们会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源, 达到占有它的目的。正是这些占有感的动机以及通过所有权可以达到这些动机的可能性, 使得人们对于那些潜在的可以变为自己的特定领地的目标投入大量的能力和自愿。

3 心理所有权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分

Pierce (2001) 将心理所有权与其他几个易混淆的心理状态概念 (组织承诺、组织认同、内在化) 进行区分, 来界定心理所有权的内涵。他的研究显示心理所有权与其他几个概念最本质的区别是个和客体间的关系, 深化了“拥有”这个概念;组织承诺是一种感觉, 使个体愿意保持组织成员的身份;组织内在化则是指个人与组织的目标与价值观一致并且使组织的目标转化为个人的目标;组织认同是织成员在行为与观念诸多方面与其所加入的组织具有一致性, 觉得自己在组织中既有理性的契约和责任感, 也有非理性的归属和依赖感, 以及在这种心理基础上表现出的对组织活动尽心尽力的行为结果。

员工归属感是指员工在工作一段时期后, 在整个身心 (思想、心理、感情) 上对企业产生了各种复杂的感觉, 如认同感、公平感、安全感、价值感、工作使命感和成就感, 这些感觉最终转化为员工的一种归属感。美国著名管理心理学家施恩 (E.H.Schein) 教授提出“心理契约”这一名词。他认为, 心理契约是“个人将有所奉献与组织欲望有所获取之间, 以及组织将针对个人期望收获而有所提供的一种配合。它虽然不是一种有形的契约, 但它确实又是发挥着一种有形契约的影响。

以下主要将组织心理所有权与各个概念做比较, 具体如下表1所示:

心理所有权的概念虽然是从法律上衍生出来的, 但是与法律所有权的概念却有着明显的区别: (1) 法律所有权先被社会确认且受法律保护;而心理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 (Pierce, Kostova, &Dirks, 2001) 。 (2) 心理所有权是无所不在的、且可指向无形和有形的物体 (对象) 。且在法定所有权缺失的条件下, 心理所有权亦可发生;简而言之, 心理所有权的获得不一定要求以事实上的法定所有权为前提。 (3) 法律所有权的责任通常由法律条文规定, 而个体心理所有权相关的责任常常没有, 它有自己独特的发生机制。

4 心理所有权的相关研究

在有关心理所有权的研究中, 大多数学者关注的是心理所有权的前因变量和结果变量, 大量的实证研究也围绕这个展开。

4.1 前因变量

对于心理所有权的前因变量, 国外研究比较多的是Hackman和Oldham (1975) 工作特征模型中的五个核心维度, 分别为:技能的多样性、任务的同一性、任务的重要性, 以及自主权和反馈。但是对于中国情境下的, 独立于上述五个核心变量而对心理所有权产生作用的其它变量 (除去个体主义/集体主义一项) , 则几乎没有进行过讨论和探索。

储小平 (2005) 在职业经理职务侵占行为的研究中, 对影响心理所有权的因素进行了一个不完全的初步实证分析, 认为员工企业和个人因素对心理所有权是有影响的, 研究结果显示企业中普通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心理所有权是有显著差别的, 职务级别越高, 其心理所有权强度也越高。

Pierce等 (2004) 指出情景因素对心理所有权具有重要的塑造作用, 并概述出一些潜在的重要情景因素, 如文化、结构等的影响。

宝贡敏, 鞠芳辉 (2007) 的研究表明, 企业家人力资本作为自变量与心理所有权呈正相关。

马丽波 (2010) 的研究显示企业因素对心理所有权的产生与存在没有显著性的影响。个人因素方面, 心理所有权在个体性别、受教育程度和工作年限上没有显著性的差异, 而在年龄、婚姻和工作职位上存在差异。

朱沆 (2011) 等人认为影响心理所有权的因素有正式所有权、工作特征和人际交往因素。且实证研究显示, 人际关系会正向影响组织成员的心理所有权。

刘永明 (2012) 将组织公正感作为心理所有权的前因变量, 对其进行了相应的理论和实证分析, 证实了组织公平各个维度对心理所有权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陈浩 (2011) 通过对544个有效样本的研究, 表明领导方式作为组织重要的情景因素与员工心理所有权具有正相关的效应。李锐 (2012) 等人基于“人-境互动”的视角, 提出威权领导与员工的组织心理所有权呈显著的负相关。

4.2 结果变量

目前对于心理所有权的结果变量比较一致的看法是, 包含两类:员工态度类变量和员工行为类变量。

李军梅 (2008) 研究结果表明, 心理所有权与关联绩效中的人际促进维度、工作奉献维度显著正相关关系, 心理所有权能很好的预测员工的关联绩效, 即较高的心理所有权程度能提高员工的关联绩效。曹科岩 (2009) 通过对380名企业员工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心理所有权可以通过员工组织承诺和组织公民行为对工作绩效产生影响。

Michael等 (2006) 得出结论:组织心理所有权与工作心理所有权都和组织承诺 (情感承诺) 呈现正相关关系。熊佳, (2007) 在关于组织心理所有权与工作卷入度、组织公民行为、感情承诺的关系研究结果中显示, 组织心理所有权对工作卷入度、组织公民行为、感情承诺具有非常显著预测作用, 也就是说组织心理所有权越高, 工作卷入度、感情承诺越高, 组织工作行为也就越明显。乔治华 (2007) 表明心理所有权与组织公民行为在0.05水平上显著正相关。

吕福新, 顾姗姗 (2007) 在关于心理所有权与组织公民行为的相关性分析结果显示, 员工心理所有权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的关系是显著相关的, 情感承诺和规范承诺对心理所有权和组织公民行为之间起中介作用。陈浩 (2011) 通过实证研究, 检验了心理所有权、组织认同和组织承诺的构想, 并探讨了心理所有权在中国情景下对组织公民行为产生影响的作用机制。结果表明心理所有权对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邓波 (2008) 认为, 心理所有权会对员工的幸福感产生影响, 在他得研究中, 他还构建了一个员工幸福感的形成机制模型。心理所有权同组织承诺、全面薪酬、和工作安全感一起对员工的幸福感形成作用。

杨凤岐 (2011) 从企业管理的层面上探讨了雇员的心理所有权, 他认为企业雇员的心理所有权对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员工的离职和对工作设计的指导都有非常大的影响。

李锐 (2012) 等人认为员工心理所有权负向预测其沉默行为, 而经过实证研究发现, 在加入上下级关系这个调节变量时, 其影响并不显著。即在上下级关系较强的情况下, 心理所有权对沉默行为存在显著的负向影响;而当上下级关系较弱时, 心理所有权对于沉默行为并无显著影响。

5 心理所有权文献小结

谁为核事故买单 第3篇

3月22日,日本内阁官房长官枝野幸男表示,国家将“要求东电承担责任”。这是日本政府高级官员首次直接谈及福岛核事故的赔偿问题。

依照日本《核损害赔偿法》第七条规定,核电站在因地震海啸等天灾受损情况下,日本政府将以类似保险理赔的方式,向每个受损核电站赔偿最高1200亿日元,超出部分原则上由电力公司自行承担。3月29日,日本政府初步决定,在福岛核事故中,如果剩下的赔偿金超出东电公司赔偿能力,政府将伸出援手。

据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系主任郭丽军介绍,目前已经形成了两套有关核损害的国际公约体系:一是OECD体系,以《关于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的巴黎公约》和《布鲁塞尔补充公约》为框架;二是IAEA体系,是由国际原子能机构组建的核损害赔偿立法体系,以《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为框架。

与日本一样,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并未加入上述两个国际公约体系,而是制定了自己的核损害责任法律,但其基本原则,如绝对责任、唯一责任等,均与两大国际公约体系一致。核电站的运营者是核损害责任的唯一承担者,且无论是否有过错均须承担由核事故导致的损害和损失,包括生命丧失或人身伤害、财产的损失或损害等等。而为了保证核电的持续发展,平衡其与受害者的关系,许多国家将运营者的损害责任限制在一定数额之内,如法国《核责任法》规定营运者的最高责任限额为6亿法郎。

“我国也没加入这两个体系,而是以行政批复的形式作出相关规定,核损害赔偿由核电站运营者和国家共同承担。”郭丽军说。

1986年国务院作出《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核电站或核设施营运人对核事故承担绝对责任和唯一责任,对于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损害,营运人对全体受害人的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1800万元;应赔总额如果超过1800万元,政府将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的财力补偿。

随着核能事业的发展,2007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核电站的营运者对核损害事故承担绝对责任,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应赔总额超过规定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但《批复》是行政法规,法律效力较低,而且所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弱。”郭丽军表示,还是应尽早制定核损害赔偿法,以明确运营者的责任、核损害持续时间的确定等问题。

鉴于核损害事故的严重后果,世界各国基本都要求运营者必须购买强制性保险或者提供财务保证,2007年的《批复》也对此作出相应规定。在实际中,核电站运营者多以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形式,将自身面临的责任风险转嫁。

由于核电站自身的特殊性,目前多数有核国家都建立了核共体以应对核风险。在该模式下,核电客户可以自主选择出单公司,出单公司将保单责任转入核共体,核共体根据风险状况和成员公司承保能力确定总体自留责任,并在成员公司中进行分配,对于超过核共体自留责任的保险责任,则向其他国家的核共体进行分保。我国的核共体于1999年正式挂牌成立,目前有19个成员公司,承保了国内10座核反应堆,并与其他20余个国家的核共体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

郭丽军认为,我国核责任保险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国内的核共体承保能力不足,核业务的对外依赖度甚至高达90%。现在完全可以适当降低核共体的门槛,让有承保意愿和能力的保险公司都进来。”另外,还应建立与核风险相适应的准备金制度。许多核共体都建立了专项的核保险巨灾准备金制度。例如,日本核保险共同体每年从保费中提取巨灾准备金,并实行无限期留存;提取巨灾准备金后的剩余保费按照传统财产险业务处理,扣除手续费、管理费等费用后核算损益,计入当期财务报表。

同时,郭丽军提出,从核电站的建设到运行,核共体应全方位介入,进行风险调查,可以让核共体成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最好能形成定期的检验制度,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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