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合伙合同范文

2024-05-12

多人合伙合同范文(精选6篇)

多人合伙合同 第1篇

合伙合同

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了发展经济,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厂组织的结构和行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合伙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投资在***合伙开办一砂石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砂石料运输、批发及零售。

第三条合伙人及期限厂由以下合伙人出资设立,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姓名,身份证号:;

2、姓名,身份证号:;

3、姓名,身份证号:;

4、姓名,身份证号:。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②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④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每月向合伙人提供经营报表。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②协助负责人搞好经营活动;③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第十一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1、2、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各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多人合伙合同 第2篇

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

日期:合伙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定、互利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合伙人以自愿为原则,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优势和能力,创造一个行业,把合伙人自身的价值体现出来,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一、合作经营的具体情况。

该合作店铺位于

主要经营范围为:钢结构工程,不锈钢铁艺铝材门窗工程,防护围栏等金属焊接安装工程,二、合作方式。

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如房租,水电,购买材料及施工工具)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各出百分之五十。每做一笔生意所赚金额除去开销后平分(备注:无论承接的工程大小,每向客户交完货之时,无论是否完全收款,双方都应立即做好亏盈账目,除去开支,应立即平分所赚金额,留有余款的工程,双方共同承担向客户收余款的权益与义务)甲乙双方权益与义务平等,乙方对工作的一切事宜,拥有发言权,和决断权(如材料购进,工程外包,工人聘请,包括与客户溢价,签单,收款等一切事宜)甲乙双方其权限是: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购进和出售产品;④支付合伙债务;⑤开支实行公开制度须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四条:投资额、方式、合伙人都以现金方式投资,具体投资金额,按实际所需待定(具体事宜详见附件内容)。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投资为共有财产,(如施工工具,办公用品,店铺装修等)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投资仍为个人所有,投资款合伙人自行约定时间予以返还

第五条:入伙、退伙,投资的转让

1、入伙:1需承认本合同;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退伙:1需所有合伙人认同的正当理由方可退伙;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3退伙需提前1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投资初期的投资金充公,不予退还。

3、投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投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并且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七条:禁止行为

1、禁止合伙人自己或以合伙人名义参与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经证实后,确有此事,将报告或扭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处置,责任由个人承担,与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无关,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2、在进行业务活动期间,禁止合伙人之间的私人恩怨,如因私人恩怨造成损失者,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3、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4、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5、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6、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1合伙期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1即行邀请中间人和公证员清算并给与公正;2清算后如存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投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投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投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共同有同等效力,具体事宜详见附件内容。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

清代徽商合伙合同探析 第3篇

一、清代徽商合伙合同案例分析

随着商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 加剧了徽商的竞争。为了筹集更多的资金来支持自己的商业活动, 徽商中出现了合伙经营的现象。清朝以来, 这种现象更加普遍。如:清末徽州婺源人大多聚集在九江, 以合股的形式做绿茶生意, 使九江成了茶叶出口的重要商埠[1]。而光绪年间, 徽商程振之等五人为了合伙经营粮食贸易, 预防日后出现经济纠纷的问题, 拟订了一份合伙合同[2]。从内容上看, 详尽地明确了合伙人的义务和权力规定, 不但沿用了以往徽商合伙合同的格式, 还沿用了以往徽商合伙合同的体例, 为其在法律上, 提供了很重要的依据。由此可见, 清代徽商合伙经营的制度更加完备了。首先, 这份合同文约区别于独资经营, 开设粮行是由五个人共同出资经营, “合同议据人程振之、程耀庭、陈傅之、吴紫封、程润宏等”。这符合合伙合同主体要件———合伙二人以上的要求。其次, 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在平等的基础上, 当事人要意见一致, 自愿参与。如:在这个合同中, 程振之等五人“志投意合, 信义鸿猷”, 由此可见这五个人出自于自愿, 意见也是一致的, 在没有被胁迫下, 按照双方的情愿制定的合同。清代订立一个合同的前提是不管合同内容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 不管合伙人多少都要出自于当事人的自愿。如:祁门郑丽光等在光绪十一年的时候, 在合租碓房的时候, 拟定的合同中指出:“莫若合伙为妙, 今我四人同心合意。”[3]第三, 在这份合同中, 要求每个人在经营的过程中, 不能拖欠出资。明确了每个人的出资份额, “每股各出资本英[鹰]洋贰佰元, 五股一共壹仟英[鹰]洋”。另外, 祁门郑丽光等合租碓房的合同中也有这样的规定:“每股并出本洋十八元, 一共七十二正 (整) 。”通过这种规定, 摆脱了资金家族式经营的不透明性, 明确了每个人的出资, 为合伙经营的发展提供了动力。第四, 在合同中, 对各方的出资、盈亏等都有规定, 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 “有盈余, 言定第二年提出, 照股均分。亏则坐照股镶足, 如有不镶, 公照盘账折出无辞”。对不履行义务的人, 根据合同的规定要取消其合伙人资格, 并指出要按照出资额分担“获利”和“赚折”。由此可见, 在法律构成上, 清代的合伙合同已经比较规范。第五, 合同的形式更加合理规范。合同的中下部都有执笔人等的盖章画押, 结尾还有很多吉祥语, 同时, 在形式上具备了合同的形式要件。“立此合同议据壹样五纸, 各执壹纸。”也具有了法律的效力。

二、清代徽商合伙合同的类型

1. 根据血缘划分的合伙合同。

此类合伙合同依据合伙双方各自的关系来进行划分, 主要包括血缘和非血缘两种。徽商一方的经济实力是不能适应经营的需求的。因此, 为了扩大商业经营, 随着激烈的商业竞争, 徽商在集中资本中, 越来越喜欢这种合伙的经营方式。如:在茶商的贸易活动中, 这种经营方式最为常见。在选择合伙对象上, 有些人选择和亲戚, 这些合伙合同为血缘合伙合同, 如:“程焕锉, 字景廷, 石岭里人, 国学生……尝与兄弟业茶。”而有些人则和没血缘的人合伙经营, 这类合伙合同也很多, 如:祁门的郑丽光等合租碓房合伙合同等。不管是血缘合伙合同还是非血缘合伙合同, 本身都具有很大的存在意义。

2. 根据出资额划分的合伙合同。

此类合伙合同是以合伙各方出资情况来划分的, 主要包括等额出资和不等额出资合伙合同。等额出资是指在平等地位上, 由若干人均等出资的形式。如:程振之等的合同中指出:“每股各出鹰洋贰佰元, 五股共成坐本鹰洋壹仟元。”而徽州胡稼书和陈维新等在康熙五十八年的时候拟订的合伙做油榨合同中指出“每个人出银60两”, 由此可见, 这两份合同中都体现了合同中均等出资的状况。不等额出资则是指将若干人的出资分为若干股, 然后再由每个人认购股份, 这样就形成了认购股份的差异, 就有了不均等出资的情况。如:胡稼书和陈维新的合同中, “陈维新出壹半计银陆拾两整”。如果把这些资本分为四股, 那么胡稼书三股占了90两, 陈维新一股占了30两。这种出资的形式就是不等额合伙合同。

三、清代徽商合伙合同的意义

1. 影响了徽商法制观念和效益。

首先, 清代的时候徽商大多是小本起家, “虽挟资行贾, 实非己资, 皆称贷于四方之大家”[4], 合伙和贷资经营的现象十分普遍。由此, 为了预防经济上出现债权和债务等纠纷, 徽商十分重视商业合同, 事先都要立有合约, 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 根据各方的自愿签订合同, 从而达到共同承担风险, 明确投资人义务和权力, 明确入股。这不但体现了徽商的依法经营和法制观念, 从一定的层面上, 也反映了徽商依法经营的客观事实, 揭示了徽商法制观念的强化。其次, 为了追求更大的群体利益, 徽州人经商采取了同宗和同乡合伙的方式, 共同经营。如:光绪《婺源县志》中的“孝友”、“义行”部分中记载的徽州木商等。当时, 这种同宗或者血缘合伙的方式是非常普遍的。而维系这个群体的重要纽带就是地域之谊和宗族之亲, 通过这种合伙方式, 使“小资本”逐渐变成了“大资本”, 形成了一种“合力”。由此, 在商业经营的过程中, 很少出现问题和漏洞。同时, 在市场的竞争中, 徽商具有了很大的力量。

2. 影响了社会商业资本。

在清代资本构成上, 合伙经营加速了资本的积累, 使社会商业资本构成有了很大的突破, 增强了合伙商人的资本活动能量, 强化了他们之间的血缘和地缘的联系。合伙经营要订立合同, 而合同中对于一些具体的问题都做了规定, 如:扩大经营的公用资金、年底分红结算以及私人开支不得动用等等问题。这种严谨的合同方式增强了商人的竞争能力, 使合伙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和流行, 提高了出口商品的营业额, 提高了资本理解和利润增值的速度。可见在清代这种合伙经营中, 徽商都获得了丰厚的商业利润。如:婺源人施圭锡“佐父业木, 比父归里, 攀息倍于”。此外, 一个徽商为了成为“上贾”, 毕生都在努力拼搏中。但是由于传统遗产均分制度的影响, 造成了徽商的后代重新沦为“下贾”的局面, 因此, 为了避免这种局面, 徽商一般都采取和兄弟叔侄之间的合伙方式, 从而聚集了他们的资本, 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网络。因此, 在同乡同族的范围中建立的这种资本组合的关系, 强化了他们之间血缘的天然纽带, 使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更加牢固, 从而成了一支称雄于国内外的劲旅。

3. 对当代商业经营的借鉴意义。

在商业活动经营的过程中, 徽商通过订立的合同, 来表明合伙各方的权益义务关系。因此, 在履行权利义务的过程中, 合伙各方要以互利为目的, 以诚信为基石, 以协商谈判为手段, 在对集体利益充分尊重的同时, 追求最大化的个人利益。徽商以诚信为本, 重视诚心的作用, 恪守商业道德观念。另外, 徽商充分利用了地缘和血缘的关系, 结成了亲密的伙伴, 逐渐地形成了群体化的经商模式, 即:商帮。同时, 他们还不断地吸收伙伴入伙, 形成了合伙制。这种合伙制虽然使群体效益得到了增强, 但是在一定的程度上, 这种合伙制在选择合伙人标准上有很大的局限性, 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因此, 当今社会在合伙经营的时候, 要谨慎选择合伙人。在现代经营中, 不但要突出合同规范的重要性, 还要关注合伙人的选择[5]。

清代徽商在获得成功的同时, 也推广了其合伙经营的方式, 不但增强了群体效益, 也加强了血缘和地缘的联系, 在强调严格履行和维护合伙公平上, 合伙合同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影响了同时代的商业活动。

参考文献

[1]彭泽益.通商各关洋贸易总册:卷下[M].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2卷.

[2]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3]徽州千年契约文书 (清民国编) :第三卷[M].花山文艺出版社, 1991.

[4]润娠·金声与徐按院书[M].徽州府志:卷八.

多人合伙合同 第4篇

客户对于地产信托通过预期收益率来赚人眼球的行为显然已经疲劳,在《投资者报》记者的调查中,被暗示或明示能达成收益的情况司空见惯。虽然项目形式改了,口径却没变。

中融-铧融精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铧融精品”)引进有限合伙制,公示20.11%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而在近期房地产调控、信托兑付风险受热议的背景下,该计划一经推出,就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更深入了解信托产品中有限合伙制的内涵,《投资者报》记者就铧融精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合同、说明书、推介等相关资料,并咨询了多位业内人士和相关法律界人士。

收益不确定

最近,有限合伙制在房地产信托产品中讨论最多。《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50名合伙人组成。但是,基于房地产的投资规模,人数少资金压力就变大,会严重影响募集。可是,通过信托形式便有效扩展了资金募集范围,可利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突破50人的合伙人数上线。

有限合伙制是一种很好解决融资双方资金对接问题的方式。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日常经营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承担日常经营管理责任,仅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有一个问题,有限合伙人的有限介入,能否保证获得高收益?答案是否定的。

在《投資者报》记者的暗访中,极少有人向客户明确提示风险,强调预期收益无法确定。而大多信托经理在与客户熟络起来之后,误导客户、违规销售的行为,更是千篇一律。20%左右的收益率可以被美化至25%甚至更高,所以,客户听到的好消息总是多于坏消息。

2011年9月5日,中融国际信托公司(下称“中融”)的主页上挂出了一款中融-铧融精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发行公告,称该信托计划计划发行规模9亿元,期限2.5年,预测年化收益率20.11%。

需要注意的是,铧融精品信托的合同第十二条《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中的描述为:“本信托计划无固定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将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分配不定期不定额地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范式合同通病

北京长期从事信托合同法律工作的陈律师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单就铧融精品合同而言,“合同没有问题,风险披露与揭示均有,但是此类范式合同的硬伤无法避免。”

例如,在铧融精品合同目录的第十条《风险揭示与承担》中揭示了九条风险:有限合伙企业经营和投资风险、普通合伙人的管理风险、收益不确定风险、房地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受托人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只有两页多A4纸的描述,内容很概括。

合同中关于房地产市场风险的政策风险这样写道:“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都可能影响到受托人及有限合伙企业对所投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趋势的判断。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将直接影响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入及收益水平,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包括金融信贷政策及土地出让政策等”。虽然提及主要风险,但不确定因素还很多,结果说了跟没说一个样。

“作为客户认购信托份额所签署的合同来说,风险是已批示的,责任也就此撇清。”陈说。

根据中融国际信托控股方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以490万元投资深圳铧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持有其49%股权。而深圳铧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正是此次铧融精品项目的普通合伙人。

陈律师的观点是:“受托人不可能作为普通合伙人,那样风险过大。”但是,中融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法律上说不违规,参股有权对管理决策产生影响,正面去看,中融参股有权利,有利于控制管理,更保险;而负面一点的判断,都是关联方,会否产生不尽职影响不好说。不过,陈律师肯定的一点是,中融进行了信息披露,由此便可将其责任撇清。而“具体怎样参与和管理,投资者是不清楚的,信托主要基于信任”。

法律规定不明确。“信托合同所出示的范本基本是一个模式的,这点上,中融信托该合同的必备条款一点都不缺。但是,其中受托人的义务只有五条,为最少,而委托人的义务最多,为七条。”陈律师指出,受托人义务中类似于“诚实”、“信用”、“谨慎”等模糊字眼,“是无法用具体标尺去衡量的”。

说到此,陈律师也表示无奈,“这是目前国内信托计划合同的通病,我国的信托制度与信托法,主要说商业信托,本来法律对受托人的义务认定得就不是太明确,什么叫恪尽职守,什么叫有效管理,都没有写得太明确。”

陈表示,受托人所充当的角色,只能尽力把项目做好,“但如果这个项目不好了?赔了呢?”所以,假设做最坏的打算,信用的管理过程中,不论怎样,结果真的损失,损失主要委托人。因而,信托合同的“签字自愿,也须谨慎,合格投资人对项目独到的眼光非常重要。”陈再三强调。

性价比存疑

风险过大而收益不够高,这是客户的疑虑所在。

据了解,地产基金类信托目前也只有中融、平安等大公司有发行,数量不多,监管方面也没有正式文件。

投行和信托资深人士张斌指出,根据中融信托经理的推介材料描述,铧融精品募集规模人民币10亿元(其中信托计划9亿元,华发方面投入现金1亿元),在合同合伙企业分配中,在返还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累计实缴资本(包括但不限于截至该时点的筹建费用和合伙企业营运费用在内的所有已发生费用)后,再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之实缴资本实现10%的年化净收益率,之后若仍有余额,则分级向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2:8、4:6、6:4、8:2的比例分配,而张斌依据以往的投资经验,认为该项目可能最后也就10%出头的收益,其展期过程中的收益也不好说。

在暗访中,中融一位内部人士经过咨询,给本报记者的回复中提到,如果展期,会用原来2.5年可能获得的总收益除以总年数(总年数=2.5+展期年数),倘若真的如此,每年的年化收益率也要打折扣,投资人必须留有心眼。“有限合伙企业会存在利润不是锁定的,它和PE一样,收益浮动。”

多人合伙经营协议合同 第5篇

甲方:

乙方:

丙方: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买: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营造:

第十章、房屋销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报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发布的青国土资房(预)告字[20××]×号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预告的规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200×年×月×日公开拍卖×宗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

经本协议本协议当事人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联合参加青岛市×区×路×号地块(以下简称×号地块)的竟买,拍买购得宁夏路×号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

1.2 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

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 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本协议当事人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

分得房屋的销售由本协议当事人自行负责。

1.4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联合竟买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1.5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竟买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按份共有。

根据经审批的施工图分配房屋。

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协议当事人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

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2.2 项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

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

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

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

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

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缴纳竟买保证金数额比例予以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

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工程部另行确定。

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副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2.3 综合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

综合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4 工程前期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

工程前期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5 工程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

工程部设经理 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2.6 销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

销售部设经理 人,销售部经理的人选由项目部决定。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2.7 财务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

财务部设经理 人。

财务部的职责: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2.8 工程予决算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

工程予决算部设经理 人。

工程予决算部的职责:

工程予决算部经理的职责: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3.1 合作项目的配套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

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本项的配套费用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绿化、建筑小品、配电室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

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如本合同当事人是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房屋工程价款、税费由各自负担。

本项的工程款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内所发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关税费。

3.3 合作项目发生的竟买保证金、拍卖佣金、出土出让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

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4 项目部及下设各部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办公家具和配备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

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5 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和售楼处经理的工资,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6 项目部下设各部实行费用包干,超资不补,节余作为奖励由各部自行支配。

各部下设各部的具体费用数额,届时由项目部确定。

3.7 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派出方负担。

3.8 除销售部经理外,其他销售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销售工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派出方负担。

3.9 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摊。

3.10 项目部及下设部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 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

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4.1 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4.2 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

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不少于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4.3 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4 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4.5 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论以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应为此提供有效担保。

4.6

第五章 房屋的分配

施工图通过审批后,由项目部确定分房方案。

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部根据本协议当事人缴纳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将房屋划分为若干份,通过抓阉的方式分配房屋。

任何一方拒绝抓阉的,视为拒绝抓阉一方接收本协议其他当事人抓阉分配后剩余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6.1 竟买保证金的缴纳日期按7.4项办理。

6.2 拍卖机构佣金的缴纳日期按7.5项办理。

6.3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日期按7.8项办理。

6.4 竟买土地不成的,其竟买保证金的退还按7.6项办理。

6.5 工程前期向有关部门所缴纳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项目报批前由本协议当事人支付。

6.6 合作项目各项税收的缴纳按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各自缴纳。

6.7 项目部及下设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缴纳。

6.8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6.9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设计费日期。

6.10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监理费日期。

6.11 其他费用的支付,届时由项目部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度另行确定。

第七章、土地竟买:

7.1 本次拍卖会及本协议当事人共同拟竟买的地块的简介:

根据《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青土资房告字[20××]×号,20××年×月×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将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巫峡路9-11号)五楼拍卖厅举行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

本协议当事人决定参加上述×号拍卖地块的竟买。

7.2 1号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 地块位置:

2. 地块总面积:

3. 土地用途:

4. 土地面积:

5. 容积率:

6. 建筑密度:

7、绿地率:

8. 规划建筑面积:

7.3 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竟买×号地块的楼面地价的竟买应价不超过人民币 元/平方米。

7.4 竟买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支付 元,乙方支付 元,丙方支付 元。

前述保证金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支付给出资最多的一方,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5 拍卖机构的佣金,在拍卖机构规定日期的×日前向出资最多的一方支付,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缴纳。

本协议当事人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分摊拍卖佣金。

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房屋竣工测绘后,按照每方分得房屋的确权面积具实结算。

7.6 土地竟买的有关手续,由出资最多的一方负责办理。

多人合伙协议书 第6篇

住址: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丁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戊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以上五方本着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就合伙经营范大姐修脚之家事项,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合伙经营项目

各方共同经营位于的字号的店铺,经营范围为:,法定代表人为,系该店铺的。

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以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各合伙人均同意终止时终止。

三、出资额、出资方式

1、该合伙项目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各合伙人均以现金的方式出资,每人出款金额相等,为人民币元。各合伙人在合伙项目中所占份额相等,均为20%.

2、各合伙人的出资必须于年月日之前完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各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该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逾期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由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在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任何合伙人不得要求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然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四、盈余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五、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1、入资新合伙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伙人对入资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

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项目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项目的合伙人。

六、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各方共同决定;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有退资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八、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合伙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九、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十、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到合同履行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伍份,合伙人各执一份,五份合伙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丙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丁方:(签字并按手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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