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

2024-06-07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精选8篇)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 第1篇

关于印发坂田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

范社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工作站计生协会:

现将《坂田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坂田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坂田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

基层群众自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和完善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和实行计划生育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自2009年至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和省人口计生委、省

计划生育协会自2010年至2014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以及市人口计生局、市计划生育协会自2010年至2014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的要求,坂田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决定在全街道范围内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以下简称“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85号)、《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国人口发

[2008]66号)、《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国人口发[2009]83号)和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10]30号)以及《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深卫人发[2010]261号)的要求,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纳入到整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之中,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

督,着力完善基层人口计生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为推动我县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示范社区评估活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狠抓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建设、阵地建设,以“两无”活动为载体,抓基层打基础,强化社区自治制度以及自治能力建设,通过培育、树立一批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社区,探索具有我省特色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自主、自愿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三、示范社区标准和要求

(一)自我教育

1、组织社区居民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

2、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发放计划生育宣传书籍和物品,教育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自我管理

1、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计划生育协会、专(兼)职计生干部、村民小组长或育龄妇女小组长(会员小组长)等职责明确。

2、计划生育工作制度规范。建立社区级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

责任制,按时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例会,计划生育档案卡册齐全。

3、掌握群众生育、节育、不育、避孕和生殖健康动态,对本社区育龄群众的怀孕、生育、节育情况能及时上报。

4、在当地党政部门指导下,民主讨论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体现大多数村(居)民意愿的人口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并得到较好执行。

5、组织开展“诚信计生”活动,动员群众自愿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兑现奖惩。

6、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作用,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村规民约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民主讨论和研究拟定村(居)集体资产和收益、征地补偿款等利益分配方案时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且具有本社区特色。

(三)自我服务

1、有规范的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的人员、设施,能够经常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各类宣传咨询活动。

2、积极协助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开展查环、查孕、查病、生殖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落实避孕药具发放和育龄群众的随访工作。

3、组织开展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重点帮扶、救助活动。

4、群众能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知情选择并接受避孕节育措施。

(四)自我监督

1、社区公开和民主评议制度健全。全面、准确、及时公开人口

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等重大事项;多数育龄群众能与民主评议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评议结果与社区及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待遇挂钩。

2、能够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动接受和答复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投诉和质询,并予以及时解决。

(五)指标要求

1、连续三年以上社区无政策外出生。

2、近三年没有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非医学需要的大月份引产,新生婴儿性别比趋于正常。

3、近三年没有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行为。

4、群众对本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满意度较高。

四、活动安排

第一批2010年安排坂田社区。

第二批2011年安排南坑社区、四季花城社区。

第三批2012年至2014年,研究总结,全面推广。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坂田街道“示范社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策划、组织“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

组长:曾阳河

副组长:黄树阳陈小周成员:刘忆瑶刘晓明郑丹凤陈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坂田街道计划生育协会。

(二)明确人口计生办、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分工。

计生办负责:保障经费,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协助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主要负责:指导做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建设,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开展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指导基层计生协会积极参与人口计生自治事务,动员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活动。

计生办与计划生育协会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三)开展三级连创,组织做好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计生办、计划生育协会可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深入推进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四)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在考核中,凡获县、市级、省级或国家示范点称号的,给予适当加分。

(五)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获县、市级、省级或国家示范点称号后发生政策外生育或其他严重违反本方案要求情形的,取消其示范点称号。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 第2篇

请联系实际谈谈如何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

我认为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集中体现主要就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所以我们的群众自治制度的重心也应该是如何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民主性和公正性上。

目前我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许多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执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归结为四个方面。

一、居民委员会的任务重而且繁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般都有50项之多,有的甚至达上百项。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中,大多数居民委员会扮演着“上管天文地理,下管鸡毛蒜皮”,“既管公婆打架,又管夫妻离和”,“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角色。一些城市基层政权组织把本来不属于居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都交给居民委员会办理,有的甚至将居民委员会当成其下属机构来对待。所以我们要尽快完善与界定居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能,将政权组织与群众自治组织严格区分开来。

二、工作条件差、待遇低。许多地方的居民委员会处于“三无”状态,即无固定的办公用房、无必需的办公设备、无必要的活动经费,严重地影响了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我认为各级政府应当鼓励与扶持群众自治制度的建设与改进,让群众自治制度真正的办实事、办好事,真正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没有经济实力,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无法实行居民的自治。大多数居民委员会都是靠出租办公场地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的拨款来勉强维持日常开支。我觉得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方式就是加强大家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认识和了解,让所有人都参与起来才是解决资金问题的主要办法。

四、干部结构不合理。目前居民委员会的干部大多数都是老年人,年轻人由于不愿意做居民委员会日常事务中那些婆婆妈妈的繁琐事情,一旦有年轻人来居民委员会工作,便立刻成了新闻媒体追逐的对象。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应该完善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选举制度。

当前在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表现在,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在实际中,有的乡镇政府仍视村民委员会为其当然的下属机构,按照行政管理方式来对待村民委员会,一般都是通过对村民委员会发布各项指令和进行具体的工作指导来领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这个问题主要是农村居民对自己手中的权利认识不够充分,对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不了解,才会使得村名委员会被当地政府机构所利用。我觉得应该在我国广大农村普及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知识,让每一位农民都知道自己是这个国家的主人,有权利行使自己的管理权。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律特性简论 第3篇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特征

1. 自治性。

“自治”是其最根本的法律属性, 即自己的事自己管, 排除他人的替代, 禁止他人的非法干涉和强制,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这正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关于“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的立法宗旨的基本含义;同时, 关于三个“自我”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规定, 更是醒目地阐释了“自治”的内涵构成。在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中, 居民、村民是自治的主体,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则是自治的组织形式。以村民自治为例, 所谓“自治”就意味着———“村里的官村民自己选、村里的事村民自己定、村里的财村民自己理, 总之, 根据法律独立自主地治村。”[1]255可见, “自治”在根本上表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不是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或派出机构, 也不是其他任何社会团体的具体分支, 而是依法具有独立自主的法律地位,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组织体。

2. 群众性。

宪法和法律在定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时直接使用了“群众性”的表述, 而居住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就是此处所说“群众”的包含范围, 从某种意义上说, 这可以理解为是包括了社会的全体公民。因此, 群众性亦可理解为社会性, 群众自治也就是社会自治。但此种群众自治并不是社会自治的全部, 只是社会自治的一个方面和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 它也不是从社会直接发展而来, 它的性质、组织样式和制度形态都是由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设计和确定。因此, 在我国, 基层群众自治从根本上说是国家政权建设和制度设计的产物, 与国家政权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 即“指导与协助”的关系, 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而, “群众性”同时也意味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被排除于政权体系之外。

3. 民主性。

实行民主而排斥独断专行, 应当是自治性和群众性的另一种解读。自治的根本, 是“大家的事大家办”, 这是自治的内容和核心意旨。但是, 大家该怎么办, 即通过什么形式或者体制将该内容和意旨落到实处并加以保障, 则是自治正当存在和有效运行的关键———是个人或少数人自己办, 还是在内部由大家共同参与、民主运作?如果说“三个自我”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是“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大家的事大家办”的法律确认, 那么, 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内实行“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运行机制, 就是“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表达。此种民主运行机制, 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在中国基层群众自治中, 民主与自治, 已经成为国家基层制度建设中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大基本理念, 没有无民主的自治, 也没有无自治的民主, 二者互为表里而不可分离。离开“四个民主”讲“三个自我”, 基层群众自治就会变成偏离法治轨道的“少数人的自治”, 并从根本上脱离甚至否认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而离开“三个自我”讲“四个民主”, 基层群众自治又会成为“虚幻的自治”, 因为这脱离了客观实际, 也违背了人民群众的根本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我国城乡基层民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和表现, 已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2]。

4. 法定性。

民主与法制关系密切, 缺乏法制保障的民主终将归于虚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基本任务、组织样式、制度形态都是由法而定, 其开展活动也必须依法而行。质言之, 居民 (村民) 自治是遵守与执行国家法律的自治, 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自治, 是依法进行的自治。自治, 首先是依法自治, 是法治下的自我治理, 必须体现和反映法定内容、具备和符合法定条件、遵循和执行法定程序。因此,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仅是一个自治的组织、群众的组织、民主的组织, 还是一个“法制的组织”。[3]10国家法律是自治的首要前提条件, 而根据法律进行自治则是对自治的必然要求。自治, 始终是法定的自治, 而法定性也同时决定了自治的有限性。

5. 自律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遵守法律, 也要实现自律。但是, 法律终究是具有外部强制特性的他律规则, 在面对具体繁杂的自治内部事务和千变万化的客观情况时, 尤其是在处理利益关系、解决利益冲突时, 法律裁断的效果未必会比依据自治组织依法自主订立的村规民约等自律规则作出的裁断更柔性、更和谐, 在“定纷止争”层面上, 法律更适于作为最后的手段与机制发挥作用。国家法律赋予居民 (村民) 委员会以自治性为其首要特性时, 就确定了它们同时具有独立自主性。“三个自我”的最终实现, 除了须以法律为保障外, 在操作层面, 更主要地是依循自治主体通过一定程序颁行的体现居民共同意志的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或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的施行, 既是自治组织独立性存在和自主性活动的表现, 也是法治氛围下对自身的自我约束。自律性, 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一个不可缺少的特性。

6. 基层性。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 “基层”是指各种组织中最低的一层, 与群众的联系最直接。那么,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就应当是与居民 (村民) 关系最直接、最紧密, 最能体现他们共同利益和要求的,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即群众自治的基层组织。我国法律规定, 根据居民 (村民) 居住状况、人口多少, 按照便于群众自治, 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来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组织上看, 无论是居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委员会, 都只存在于居住地区范围的基层社区, 它们没有上级组织, 也没有地区性的、全国性的统一组织, 每一个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都是一个各自独立的、相互间没有从属关系的组织体, 而从它们从事的工作即自治内容来看, 也都是居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不涉及其他地区。基层性, 是该组织的又一个明显的性质特征。基层群众自治, 说到底, 就是指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国家机关、其他组织的区别

宪法和法律赋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有的性质特征, 使其与国家政权机关和其他群众组织区别开来。

1. 根据宪法规定, 在我国,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

机关和检察机关、军事领导机关共同构成了国家政权机关体系, 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 也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 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或内设机构。这就意味着,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本身并不具有国家公共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不具有国家公权的权能, 现实生活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某些违法行为行使行政罚款权, 只是根据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由法律或行政机关进行特别授权或委托的结果, 并不是它们与生俱来的固有权力。

2.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代表本居住区域的居民依法行

使自治权利的基层组织, 而国家政权机关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暴力机器, 尽管二者的权利或权力都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但各自的权能属性有着根本区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自独立, 相互平行, 没有上、下级的组织系统和纵向指挥机制, 而国家机关则有一套严密而系统的组织体系, 上、下级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或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3. 我国可以合法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 除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外还有许多, 如共青团、妇联、青联、残联、工商联、总工会等, 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无论是在设立、任务, 还是在主体范围、服务对象及发挥作用等方面, 都与这些群众组织有着明显的不同。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有的工作方式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特征决定了其工作方式有着自己的特点。

1. 基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性质上不属于国家政

权机构范畴, 其活动是法律规定的群众性自治活动, 因而不具有国家强制效力, 不能以行政管理方式即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决定、处理和解决问题。《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 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 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 不得强迫命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因此, 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采用民主的方法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的总体特点。即使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组织, 根据法律规定, 其调解协议也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约束力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反悔, 应当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解决。

其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应当立足于居民 (村民) 民主通过的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居民公约”、“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这些“公约”、“章程”、“村规”, 体现的是居民 (村民) 的共同意志, 反映了居民 (村民) 的共同利益和要求, 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这就意味着,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工作中, 必须尊重居民 (村民) 依据民主原则和方式共同达成的协议, 依靠群众自觉, 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进行, 而不得强迫命令。

摘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治性、群众性、民主性、法定性、自律性和基层性, 是其性质在法律上固有的特征表现。其中, 自治是其最根本的法律属性, 是法治下的自我治理;民主则是自治的核心意旨和价值追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这些特性, 使其在性质上和工作方式上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和其他群众组织, 彰显了其独立自主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性质特征,工作方式

参考文献

[1]刘茂林.中国宪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 2005.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 第4篇

上海市虹口区各级党组织近几年来在区委领导下,结合地区实际,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做法,促使基层民主自治、民主协商与基层政府的各项行政管理实现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有力发挥了基层民主自治在动员群众、协调利益、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四民四问”工作法

上海市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秀苑小区现有住户2600户,常住人口6000余人,由于是老式小区,没有地下停车库,也没有地面固定停车位,小区内部道路狭窄,车辆“对冲”行驶、无序停放,因行车带来的摩擦经常发生,进出难、停车难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居民区党总支认识到,虽然这一问题在本质上属于居民自治和物业管理的范围,但事关社区公共秩序和居民切身利益,党组织必须主动跨前。他们采用了“四民四问”工作法。一是通过“民主提事,问需于民”,党员骨干分块对所有居民进行上门走访,全面征询居民意见建议,最终收集到居民提出的意见882条,其中64%的居民要求在小区道路实行单向行车。二是通过“民主决事,问计于民”,联合街道综治办、交警中队、业委会、物业公司等制定小区车辆单向通行的工程初步方案,并进行公示,广泛征询群众意见,最终改建方案获得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小区内部单向行车路线和出入规范得以顺利出台。三是通过“民主理事,问治于民”,发动小区40多名居民代表、党员骨干、楼组长为主体的志愿者全过程参与管理,维持小区交通秩序,确保小区交通有序畅通。四是通过“民主监事,问谏于民”,发动居民对项目进行评估,根据居民意见对小区行车方案提出调整和完善,保证人车并行的安全,受到了居民的普遍认可。

二、网络问政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瑞一居民区内建有10栋高层,共1714个住宅单元,住户中年轻白领比例高,文化层次高、维权意识强,但与邻居、居委接触的意愿较弱。面对如此状况,居民区党支部、居委会通过在瑞虹人网络论坛(http://www.ruihongren.com/)中增设“社区服务·瑞一居委会”板块,及时发布各类服务提示,关注居民对小区工作的诉求与评论;策划、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吸引、邀请“斑竹”(版主)和活跃在论坛上的居民参加,通过线上、线下的互动和交流,引导居民群众正面关注、积极参与小区各项事务。

有一次,小区内的热心网友看见某位居住在顶楼的居民一直往楼上运送建筑材料,了解后得知其要修建阳光房,于是网友们在论坛上发起了热烈的讨论:阳光房可不可以建?会不会引起其他居民的效仿?修建后对小区整体环境有没有影响?党支部及时关注到了这一讨论,并组织、参与其中,做居民的思想工作。通过沟通、协商和政策解读,这位居民最终放弃了阳光房的搭建,保持了小区的原貌。

为解决小区流浪猫日渐增多的问题,居委会在“瑞虹人”发表了《关于小区流浪猫做绝育手术的倡议活动》的帖子,立即得到热心居民的关注,大家纷纷跟帖支持,并很快达成共识。大家共捐款7040元,为25只流浪母猫进行了结扎,很多居民还协助捕捉并联系宠物医院。居委会也进一步加强对爱心捐款使用的监督,每月底在“瑞虹人”网站及每幢居民楼大堂公告栏公布账目,真正引导居民实现了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三、蒋家桥的“一毛钱”工程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街道蒋家桥小区设施老化,脏、乱、差现象严重,居民反映强烈,要求物业公司解决。而物业公司随着运营成本逐年上升,入不敷出,物业管理质量逐年下降,不能满足居民的合理要求。部分居民为此拒缴物业管理费。小区管理陷入了恶性循环。

2010年7月开始,党支部和居委会以“三会”制度,即协调会、听证会、评议会为载体,畅通沟通渠道,收集社情民意,圆满地化解了这个难题。

党支部和居委会按不同对象分别举办了多场协调会,如由居民代表参加的协调会,由党员骨干、楼组长、党小组长参加的协调会,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成员参加的协调会等。根据协调会的最终意见,党支部邀请街道相关部门承担小区物业运营成本的测算,并提出了具体的涨价方案,每户居民每月平均增加的支出,折合每平方米不到一毛钱,物业公司表示接受。党支部和居委会牵头召开了调整物业费的听证会,由专业测算人员详细介绍了物业费的测算标准、测算方法和具体调价方案,方案很快获得了大家的认可。此外,党支部和居委会还定期召开评议会,对物业公司服务进行满意度测评,由居民出具《居民满意度测评表》,作为物业公司达标奖励的主要依据。

“一毛钱工程”使原本一肚子不满的居民们理解了物业的难处,心甘情愿为每平方米多出一毛钱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大有改进,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热情也不断高涨。

四、彭泽居委的心理疏导工作室

上海市四川北路街道彭泽居委会所辖塘沽路698号,地处七浦路服装市场附近。底楼门面房多用于商业出租。其中一门面房店主引进了无烟烤羊肉串等新疆特色小吃,698号楼上居民知道楼下门面有新疆维吾尔族人来做烤羊肉串后,强烈反对门店经营烤羊肉串,更有少数居民围堵在小吃店的门口,致使小吃店无法正常营业,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党支部、居委会获悉后,立即意识到此事如果不及时妥善解决,不仅是简单居民纠纷,还涉及到民族团结问题。为此,党支部随即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对此事进行分析,大家一致认为,关键是双方都只站在自己的立场看待问题。要真正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先要打开双方的“心结”。在这种情况下,党支部想到了由彭泽居民区原党支部书记和社区单位党员律师等自发组建而成居民区的心理疏导工作室,将相关情况与心理疏导工作室进行了沟通,并会同工作室的党员志愿者们多次走访小吃店,与店主和新疆维吾尔族同胞进行深入沟通,希望他们在确保正常营业的同时,能否换位思考,体谅楼上居民的担忧。同时,志愿者们还继续做好楼上居民们沟通工作,消除他们心中疑虑,另外还就减少店主经济损失之事专门与房东进行沟通协商。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店主和新疆维吾尔族同胞深受感动,提出愿意协商解决问题。在党支部书记和工作室的党员志愿者们陪同下,店主和新疆维吾尔族同胞主动前往楼上居民家中拜访,取得了居民的理解与支持。党支部、居委会随即组织召开了一场协调会,组织小吃店店主、新疆维吾尔族同胞、周边居民、房东等多方人员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了解决协议,成功化解了矛盾。

五、“新上海人自治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虹口区提篮桥街道华兴居民区属于老城区,外来租住人员多,生活在这里的老百姓普遍认为外来人员人数太多是社区建设、环境整治的最大阻碍,厌恶外来人员成了普遍的心态。面对这种现状,党支部和居委会深深感到,要做好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自治力量。为此,他们创新工作方法,建立了“新上海人自治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区内新上海人中的党员骨干和群众骨干组成。

党支部、居委会和“新上海人自治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共同商讨和解决社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很多原本难以解决的小区管理难题,由于有了“新上海人自治管理委员会”的参与,得以顺利解决。例如,针对小区环境“脏乱差”的老问题,一名委员提出,可由“新上海人自治管理委员会”推荐一名外来人员担任社区保洁员,这个提议很快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并付诸实践。渐渐地,外来保洁员为了小区整洁每日辛勤打扫的身影使本地居民们对外来人员的偏见有了转变,大家都开始自发地维护和改善小区环境,小区弄堂内清洁多了。

同时,党支部和居委会认识到“新上海人自治管理委员会”也是一个挖掘、培养和凝聚小区骨干的载体。比如江苏籍的新上海人陈先生,通过自己多年的努力在上海打拼出了一个起重公司,成为自治管理委员会委员后,他不仅积极帮助小区内5位失业下岗人员到他公司再就业,而且遇到小区内外来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配合社区工作的情况,他都主动参与协调解决,如今他在小区内已有了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在协助党支部和居委会做好群众工作方面发挥了不少积极作用。

六、经验与启示

(一)基层党组织在基层群众自治中应发挥引领、服务作用。基层自治的主体是社会个体,其直接动力是社会个体的自主性发展和相关利益的维护。但是,社会个体的结构是多元的,社会关系也是比较松散的,自治组织与自治活动要在这种社会中发展,就需要有一个主导性的力量。因此,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是基层群众自治的内在要求。

(二)基层群众自治要采取组织的形式,走专业化道路。基层群众自治需要采取组织化的方式进行,组织的制度化、程式化、权威性等等是自治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同时,基层社会包罗万象,分化的社会必然导致分化的服务和分化的组织。作为基层的自治组织,它也应该多元化和专业化。另外从组织的效能来看,越是层级少的、技术性高的组织一般越具有效能。

(三)基层群众自治必须注重培养居民民主自治意识,提升参与积极性。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在日常身边事务中实践着“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的民主理念。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热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活动与自身利益的相关程度,当居民与社区利益有直接关系时,他们则主动愿意参加到社区事务中来。从虹口区基层党组织的实践来看,群众参与积极性较高的自治议题也主要集中在物业管理、停车、宠物、环境卫生、社区安全、矛盾纠纷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方面。因此,居民在城市社区活动中参与热情的培养,取决于真正实现居委会的自治权,把对社区重大事务参与决策管理和对社区权力的运用与监督等等事项归还给社区,进而使居民能够参加与自己利益有着切身关系的活动。

七、若干思考

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推进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要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要继续坚持党的领导,不断改进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方式。在街道层面,党工委要切实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加强党组织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深化“三全”工作法,将政府职能与居委会、业委会等自治组织的需求有序对接,形成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良性互动;在居民区层面,要在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的前提下,通过价值引领、组织动员、支持服务、统筹协调、凝聚骨干的方式,切实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要坚持群众当家作主,进一步健全广泛参与、有序有效的协商议事平台。组织群众有序参与,必须要有合适的组织和活动载体。各街道和居民区要积极拓展和创新民主协商、议事理事的平台和载体,进一步深化“三会”制度,努力吸纳各方面的群众代表和骨干力量参与,发挥“民情恳谈会”、“居民议事厅”等自治载体的作用,协商议事、凝聚共识;要积极开拓创新,充分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受众多、覆盖面广的优势,搭建基层群众自治的新平台和新载体。对于社区内其他具有民主自治功能的各类组织和工作载体,只要是有利于扩大群众参与、保证群众参与的有序有效,都应给予支持、鼓励和服务,从而不断拓宽群众自治的范围和途径,丰富群众自治的内容和形式。

(三)要坚持依法办事,健全完善居民区“两委”决策机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前提。要扭转现在居民区“两委”日常工作客观上存在的过于依赖行政方式开展工作、对上负责有余而对下关注不够等问题,要主动转变政府工作方式,从改善居民区“两委”的决策机制,切实保障群众直接行使民主自治权利上入手,在决策议事内容上,要增加来自社区内其它各类组织的议题比重;在决策议事过程中,要增加民主协商程序,扩大民主参与的范围;在决策事项实施上,要更多地组织发动群众去实施,即便是政府公共事务、社区管理事项,也可以通过项目化、社会化的方式,交由群众和各类社会组织去做,更多地扩大参与范围。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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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政策思考

一、事件回顾

中国历史上一直有乡村自治的传统,家族是传统乡村自治的核心组织。为了维持以家族为核心的乡村自治,族田、族产、宗祠、家谱等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中国共产党成为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在城市基层也设立了居民委员会,参政不再是少数富有阶层的专利,广大基层群众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民主权利。1978年,我们党在总结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时指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1980年前后,广西宜山等地农村出现了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村民委员会,负责调解邻里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发展生产,效果很好。这些不同于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和生产大队的新兴组织引起了中央有关领导人的注意,1982年宪法充分肯定了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到了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为主要形式的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日渐成熟。

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就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被纳入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范畴。

二、相关评论

评论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当代中国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认为,当代中国有三种形式的自治制度: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权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解决中华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二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三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基层民主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解决基层群众民主参与问题的政治制度和基本政策。

评论二,基层群众自治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基层群众自治就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按照平等、选举、公开、监督、多数人决定、法治等原则,按照一定程序,民主选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领导人,对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制度、规范和实践活动,表现为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以及对干部的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其目的就是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有利于扩大、巩固地方政府、基层组织的权力来源与群众基础,改善地方政府、人大机关和群众自治体系之间的关系,在基层社会形成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从而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基层社会政治生态。评论三,当前中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成就和问题并存。当前中国基层群众自治在城市和乡村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即农村的村民自治和城市的居民自治。随着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开展,各地城乡基层自治活动出现了各种实践创新,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如村委会成员的“海选”,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直选,等等。然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的矛盾形成的“两委”关系问题,乡—村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等等。更加严重的是,在许多乡村地区,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供给不足,乡村发展陷入停滞,农业发展缓慢,农民负担沉重,农村社会失序等“三农问题”亟待解决。城市居民自治工作也不容乐观,在多数城市的社区建设中,居民自治还没有很好地实行,社区建设在很多城区某种程度上还是一种政绩工程,城市基层自治组织行政化色彩浓重,难以实现基层民主的目标。

三、政策献言

1、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相关法律制度。目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原因之一就是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农村村民自治为例,1987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经历了长达十年的试行期,直到1998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才正式颁布实施。之后,村民自治制度在全国的推广力度加大,进展也更加明显。然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存在条文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例如对村委会直接选举中贿选的界定、关于乡—村关系的规定还不够细化,等等。城市居民自治的相关法律也存在滞后的现象,1954年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长期沿用,直到1989年才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律的具体条文规定也存在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类似的问题,影响到基层民主自治的顺利推行,应该尽快加以完善。现在,实行基层民主已经写入了党的十七大报告,写入了党章,在此基础上,还应该适时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入宪法,用国家根本大法来保障公民在基层行使群众自治的权利,使基层群众自治获得宪法和法律的制度支持。

2、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基层群众自治主要集中在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企事业民主三个领域。为此,还需要扩大基层群众自治的范围,我们建议扩大新兴社会组织的自主权、自治权和基层群众参与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大量新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群众自发组织应运而生,在基层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比如城市中的业主委员会,农村中的专业性行业协会和经济合作组织等等。根据十七大精神,应该鼓励人们积极参与这些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另外,一些地方尝试实行学校校长、医院院长直选,效果不错,这些新出现的基层群众自治形式值得推广。

3、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健全,主要是为了处理和解决党的领导权与基层群众的自治权之间的关系。以村民自治为例,一些当选的村委会主任认为,自己是上千选民选出来的,而农村党支部则是十几个党员选出来的,因此觉得自己的民意基础比支部书记大;另一方面,一些支部书记则认为党的领导应该通过基层党组织领导体现出来,基层自治组织必须接受党支部的领导。这样一来,往往造成村民自治中的两委关系出现紧张,甚至对峙,严重影响到部分农村政治稳定。我们建议,一是通过“两票制”选举农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增强农村党组织在农村社会中的民意基础;二是实行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一人兼”,通过这种人事安排缓和两委的冲突;三是由村委会和

村党支部召开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农村重大事项。这些方法已经在一些地方推行,对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4、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与基层群众的自治权也存在着一定的张力。仍以村民自治为例,一方面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而乡镇政府是一级政府,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在历史上,乡镇一直是村的上级领导机关,长期形成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很难通过一纸法令能够改变。某些乡镇领导不适应村民自治的新形势,仍然坚持对村委会自治活动的种种干涉。而一些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尤其是不为乡镇领导看好的人上台后,借口村民自治,与乡镇政府行政管理发生冲突。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通过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当前最主要的应是明确界定政府行政权与群众自治权的边界,为二者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提供政策支持。

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计划 第6篇

雉街村位于雉街乡东南面,距乡政府所在地5公里,全村共有5个村民组374户1576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1123人,占全村总人口数的71%,全村有育龄妇女371人,已婚育龄妇女298人,近年来,雉街村在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紧扣“稳定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这个中心,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夯实基层工作,强化随访服务,为提高我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推动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提高干部意识,明确目标责任。

为更好地开展计生工作,一是我村决定成立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以村支部书记文宥翔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抓,亲自抓,完善机制,明确责任。二是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严格奖惩制度。

二、夯实基础,稳步推进全村人口计生工作

⒈加大宣传力度,满足群众知情权。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作用,推动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利用村人口学校广泛开展人口和计生法律法规及“三优五期”教育,向已婚育龄妇女发放避孕药具,传授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生殖健康等科学知识。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服务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新型的人口生育文化,扩大社会影响面,使国策宣传深入人心。

2.继续推行随访服务,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近几年来,我村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包村干部的指导下,一是耐心细致的做好育龄群众的知情选择工作,使育龄群众了解常规的避孕节育方法;二是努力提高随访服务质量,及时掌握育龄妇女的婚、孕、育、养等动态情况,及时传播生育,节育,优生优育知识。区分不同情况,不同人群,按月进行随访服务,并做好记录。

三、强化流动人口管理,杜绝管理漏洞

我村现有流动人口86人,其中育龄妇女44人,已婚育龄妇女37人,大量人员的外出务工,在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同时,又给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被动,抓好计划生育工作,首要任务就是抓好流动人口生育管理,因此在流动人口的管理上,我们主要采取三方面措施:一是与育龄群众和未婚男女青年签订《诚信协议》,在每个时段组织村两委班子一起到各村民小组查验签订情况,及时补缺补差,做到外出一个签订一个,返回一个上报一个;二是层层落实责任,谁包的组谁负责,疑难问题集体解决;三是建立健全账册,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全面完善流动人口软件资料。

四、认真落实优先优惠政策

为让“计生两户”早日脱贫致富,有效引导和带动广大育龄人群转变陈旧生育理念,严格计划生育,促进人口计生事业发展,对我村4户计生两户给予了优先照顾,落实少生快富政策,结合“四帮四促”活动开展慰问,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在生态养羊项目和核桃基地发展项目上优先扶持计划生育户发展生产,帮助他们实现人均纯收入增加300元以上。

总之,新时期人口和计生工作既面临严峻挑战,又充满诸多机遇,压力和机会并存。我们完全有充足的信心和决心,在上级政府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人口计生领域知难而上,以干克难,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坚持不懈地将新时期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研究好,完成好,不断加强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苏桥镇北村推行基层群众自治 第7篇

结合本村实际,在村级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中,注重发挥协会组织作用,探索建立基层群众自治“户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村级计生民主管理,切实维护村民利益和保障,推进了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一、家庭动员健全协会组织。北村从每户家庭中选出一名最有议事能力的代表,吸收该代表加入基层协会组织,参与村务、政务户代表工作会议,协商讨论村级计划生育重大事项。“户代表会议”成员身兼两职,既是基层组织的户代表,也是计生协会会员,并可担任协会理事或会员小组长。在此基础上,以“村两委为负责、家庭成员为骨干”建立健全基层协会组织,建立运行机制和联系制度,并将组织网络延伸到每一户家庭中,构建了“村、户、员”协会网络组织,加强充实了基层协会力量。

二、完善会员代表议事制度。根据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要求,建立村级户代表每月议事制度、计生包户责任制度。村“两委会”每月召开一次户代表计生工作会议,会议召开前由户代表事先征求家庭全体成员有关计生意见、建议,“两委会”根据群众意见反馈及需求确定计生“户代表会议”议题,明确讨论主题,切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同时,将代表会议与审议、表决村务政务相结合,将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协商作为重要议程,优先予以讨论、表决。并利用会员代表会议,加强会员组织学习,以最快形式传达学习计生政策、法规,动员每位代表从所在家庭做起,组织、宣传、监督本家庭计划生育工作,将避孕节育、计外怀孕、流动人口管理等难点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家庭中,形成了“以小家治大家,以部局健全局”的工作新思路。

三、“两委”重视负总责。户代表会议由“两委”负责人组织召开,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有异议的意见、建议,实行“两委一把手”负责制,不能给予及时答复的,要求在15天内予以办理。村“两委会”按照公开制度要求,利用多种形式公开议事内容,并由参会代表传达到每户家庭中。对表决有效、群众无异议的村务及计生工作措施,在户代表及协会会员、群众的监督下由村“两委会”组织实施。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 第8篇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委会,落实度,完善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共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在农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形成了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 即村民委员会。

一、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必要性

(一) 村务管理和保障村民利益的现实需求

农村地区虽然人口集中程度较低, 但也有必要形成一个机制来管理村务。村务很大程度上都与村民的切身利益相关。我国为保障农民的生活, 实行了农村养老金制度, 而农村地区的养老金的登记和发放需要一个机构来管理, 村委会就担起了这个任务。从政策的宣传到资金的发放都由村委会来进行, 切实保障了农民的利益。

(二)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社会主义新农村, 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 反映一定时期农村社会以经济发展为基础, 以社会全面进步为标志的社会状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需要群众的积极参与, 然而村民委员会在调动村民积极性上应该发挥自身的作用, 特别是在充分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方面。不管是从外部的村容、村貌建设, 还是从内部的管理运行机制上, 都要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 这样才能更好的建设新农村, 而不至于使新农村的建设仅仅流于表面。

(三)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的需要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是我国直接民主的初级形式, 此制度对于表达村民意见、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有着现实的意义, 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追求民主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文明的表现, 在如今这样一个保障人权的世界, 使每个国民能够进入追求民主权利的行列, 是社会的进步。

二、村民委员会建设中的问题

(一) 村民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积极性低

以民主选举建立起来的村民委员会, 其组成人员的选举必须体现公正公平, 也需要村民的积极参与。因为村委会的组成是否合理, 直接关系到村民的利益和一个村的发展前景。但现实中却是村民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热情不高。在我们发放的200份《关于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调查问卷》中, 对于“部分村民不参与基层民主选举的原因”这一问题, 35%的村民选择了“参不参与对结果没影响”, 28%的村民选择了“对候选人不满意”, 26%的村民选择了“不感兴趣”, 6%的村民选择了“不在家不知道”, 由此可见, 村民对于基层民主选举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或表现出无能为力的无奈。

(二) 村民委员会在民主决策过程中未充分考虑村民切身利益

以建党节为契机, 远安县樟树村村委会召开了民主生活会, 会上党员们各自发表自己的看法, 其中党员村民们提到最多的就是环境污染问题。该村有着丰富的煤矿资源, 为发展当地经济, 村委会引进了企业开发煤矿, 由于煤矿在开采以及运输的过程中造成了一些环境污染, 这引起了村民的不满。村民表示自从煤矿开采以来, 临近菜园的菜都落上了厚厚的灰尘, 对蔬菜造成了一定的污染。所以, 村委会在发展经济时也要全面考虑村民的利益和感受。这样才能让一个村和谐的发展。

(三) 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实际上更多的是由上级政府或同级党委进行监督, 村民的民主权力得不到有效地发挥。监督的方式也局限于行政监督, 法律法规宣传的不到位也使法律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功效。一旦监督出了问题, 是否要进行监督问责, 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在农村的完善途径

(一) 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村民积极性

从制度上来讲, 首先要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村民提名候选人, 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 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其次, 在村委会进行民主选举前, 要大力的宣传, 让每位村民都知道民主选举的方式、过程。如果村民都不知道何时选举, 自己拥有什么权利。那么就更不用谈参与到民主选举中来。最后, 要真正做到选举的公平、公正, 否则将会打击村民的积极性。因为如果参加了选举, 但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况, 村民就会感到参加与否对结果没影响, 自然不会对选举感兴趣。从法律上也要保障选举的顺利开展。我国的《选举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当选无效。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法律是保障选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

(二) 做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从自我管理来讲, 要充分尊重和保障村民的自主权, 对于本区域的自治事务要权衡各方面的利弊。使自我管理能够有效的处理好本区域的事务, 为村民牟利。从自我教育来讲, 要经常组织关于国家政策的宣讲会、发放法律知识宣传单, 或则采取更为灵活有趣的形式, 如组织村民观看具有教育意义的法律宣传片。从自我服务来讲, 村委会人员应该多走访村民, 实地了解村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或者建立便民服务室, 村民有困难可以自己到村委会请求援助。也可以采取信息化的方式, 开通网上问政专区, 以多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这样才能更好的服务村民。

(三) 构建体系完善、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

只有形成一个良好的监督机制才能使村务公开落到实处。如今的监督主体过于单一, 应该组成由广大村民、县党委政府、村党支部共同监督的委员会, 尤其要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并且应该优化监督方式, 应该是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双管齐下。在监督规程中要制定监督责任办法, 使监督者担负起监督的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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