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协议书范文

2024-09-08

开户协议书范文(精选7篇)

开户协议书 第1篇

银行开户协议书

甲方: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筹建处

乙方:

为加强建设期间资金的管理、监督,保证廊涿高速公路涿州至旧州段公路工程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的用于本项目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廊涿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及工程发包合同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负责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职责和义务:

1、按照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甲方及其工程承包单位同意在乙方开设账户。

2、甲方通过乙方对工程承包单位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拒绝工程承包单位的对外付款。

3、乙方未按协议条款监督工程承包单位资金流向,导致资金违规使用,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直至终止本协议。

4、甲方负责每月5日前向乙方提供月资金使用计划及许可文件等资料。

5、甲方负责将工程承包单位所需资金于用款前3个工作日内打入工程承包单位银行账户,保证工程款的使用。

乙方职责和义务:

1、乙方应针对廊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置专门的绿色通道,配备熟悉业务的负责人,全程负责监督本项目工程承包单位的资金使用。

2、乙方对甲方要求拨付的资金,做到2个工作日内拨付工程承包单位。

3、乙方负责对廊涿高速公路工程承包单位的资金使用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严格按照《廊涿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甲方许可的资金使用计划,对工程承包单位资金进行监督。工程承包单位违反规定转款或用款,乙方须及时向甲方反映,并按甲方要求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4、乙方负责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台帐,对工程承包单位用款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负责每月月底向甲方提供《工程承包单位用款流向报告》及说明。

5、乙方应严格执行为客户保密的原则,切实保障甲方资料的秘密,杜绝人为因素的泄露。

6、乙方承诺在收费费率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具体优惠措施另行商定。

7、乙方负责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相关的银行业务和电脑软件操作。

8、乙方有责任保证甲方及其工程承包单位账户资金安全,不发生任何问题。

违约责任

1、甲方因未履行职责,造成资金拨付滞后,其损失由甲方负责。

2、甲方因内部管理制度不严或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3、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拨付资金,造成第三方索赔,索赔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对工程承包单位的资金监管不力,办理未经甲方许可的资金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经甲方许可用款金额的1%。

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金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相互理解的合作精神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筹建处乙 方:

负责人:负责人:

日 期:日期:

开户协议书 第2篇

甲方:

乙方:项目责任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

鉴于乙方是的项目负责人,同时根据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现甲方、乙方就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等费用的专项账户开设、使用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经甲方考察研究决定,同意乙方为我公司项目负责人。

二、甲方在乙方负责上述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企业资信证明及上述工程资金划拔使用的正式发票和相关手续。

三、上述项目工程,必须严格履行甲方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一切条款,并将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预(决)算书及有关验收证明在发包人盖章签字后,送甲方办公室一份备案存档。

四、上述项目工程,乙方须按合同金额向甲方交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证金万元(此款项在工程开工前日内由乙方一次性交纳或在工程款中一次性扣除),其中安全施工费保证金万元,文明施工费保证金万元,环境保护费保证金万元,临时设施费费保证金万元。待工程完工后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未对甲方造成损害的,日内按交纳金额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如在前述期限到期后,乙方未到甲方办理退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证金手续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相关剩余资金权利由甲方承继。其余的工程费用由乙方按照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责任书以及甲方的相关规定使用。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账户为:

此账户为专项账户,专款专用。由甲方负责印鉴的管理和使用,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用台账,并将全部资料和相关票据交甲方,否则该款项甲方有权不予拨付。

六、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达标工作,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制定各项安全措施,严禁违章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如违犯安全操作规程,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负法律责任。如由甲方先行垫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因安全检(抽)查不合格或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罚款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上级主管部门、发包方或监理方。甲方的有关部门在检查乙方工程时,对存在的隐患进行处罚同样适应本条款。

八、因乙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违规违法造成的上访或诉讼,及由此

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独立承担民事、经济责任。由此造成甲方社会信誉损失的,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并保留向乙方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权力。

九、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附加条款(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关于中介机构代办开户的思考 第3篇

关键词:银行结算账户,中介机构,代理开户

由于对代理开立银行账户行为限制少、门槛低, 中介机构代办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 中介机构代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现象较为普遍。2011年, 人民银行提出“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代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 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的要求。但实际操作中中介机构代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仍很常见。本文将就中介机构代办开户作一探讨。

一、中介机构代办开户的现实需求

(一) 开户流程复杂促使客户产生代办需求

目前,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对于每一种不同的账户类型、不同的资金性质, 其开户条件和账户资料都有不同的要求。客户, 尤其是首次开户的客户, 很难准确理解和掌握银行开户的流程和要求, 常常因为账户资料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多次往返银行, 有时长达一个月时间也未能成功开立账户。中介机构因为长期代办账户开立业务, 深谙银行的开户流程和开户要求, 甚至有长期合作的银行机构。因此, 客户希望委托中介办理开户手续, 加快账户开立手续。

(二) 验资要求催生中介机构代办验资户开户需求

新公司设立时, 需要办理名称核准、开户、验资等一系列手续。其中, 验资过程中需要在银行开立验资账户、需要银行出具咨询函, 而最终的验资报告则必须经由中介机构审验, 因此新设公司必须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验资手续, 出具验资报告。开立验资账户是出具验资报告的重要一环, 所以, 新设公司在将验资业务委托给某中介机构的同时, 也会将代办验资账户开户手续一并委托给该中介机构, 以期更快完成验资手续,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 投资人更愿意让“独立的”中介机构代办开户业务

账户开立时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或其指定的授权人办理。新设公司由于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无法确定法定代表人, 而对于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 一般要求全体投资人共同到场去办理验资账户开立手续也不现实, 此时, 通常由全体股东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办理。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 不少投资人更愿意将开户手续委托给相对“独立”的中介机构, 以避免在开户验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及风险。

二、中介机构代办开户存在的问题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 由于对代理开立银行账户行为限制少、门槛低, 在中介机构代办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些甚至酿成了案件。

(一) 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从事洗钱活动并逃避追查

目前, 无论从账户管理的角度, 还是从反洗钱的角度, 人行都对“客户身份识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各商业银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 均需要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对其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进行身份信息联网核查。不法分子为避免暴露身份, 往往不亲自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而是利用中介机构, 为其设立无生产经营、无生产地址、无工作人员的“三无”空壳公司, 代办开户手续, 并将这些单位银行账户用于洗钱、套现、贪污受贿、偷逃税款等。“海南1.29特大地下钱庄案”、“重庆3.25地下钱庄案”中, 犯罪分子通过中介机构代开的空壳公司账户, 大肆从事洗钱活动, 这给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追踪资金线索、查找犯罪嫌疑人带来困难, 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 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盗用客户资金

在代办开户过程中, 中介人员掌握了大量的客户资料, 与客户资金安全紧密相关的一些关键控制也会经由中介之手。在此过程中, 不法分子可利用调换企业印鉴卡的方式盗划客户资金;有些不法分子甚至可能隐瞒客户偷开网上银行业务, 轻松地盗取客户资金。2009年期间, 上海就曾发生多起代办开户过程, 设法盗取客户资金的案件。

(三) 阻碍客户自主选择存款银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而中介代办开户时, 往往要求客户到其指定的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而不是根据客户的意愿去选择开户银行。

三、规范中介机构代办开户的建议

2011年, 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 对代理开户进行一定限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代理行为,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银行难以判断代理人是否确为单位员工”、“对验资账户是否可以代办界定不清”等问题。验资账户这一中介代办开户业务的重点区域, 代理开户行为仍未得到彻底规范。笔者认为应转变思路, 变“堵”为“梳”, 在规范中介代办开户行为、严控风险的同时, 充分发挥中介在代办开户中的积极作用。

(一) 对代办账户开立的中介机构实行“准入制”

由于设立的条件并不十分严格, 目前各类工商登记代理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众多, 其中难免隐藏着一些资信差的中介机构。另外, 还有一些机构虽打着中介机构的名号, 实则并未通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本身自己也是空壳公司。这些中介机构或假冒中介机构是协助不法分子非法代办空壳公司设立, 并代办开户手续的主要渠道。为避免这些中介机构在银行代开账户, 同时又能满足其他客户正常的账户代理开立需求, 建议人民银行对可代办开户手续的中介机构实行“准入制”, 选取行业间资信、实力排名靠前的、口碑较好的中介机构, 准予其代理客户办理账户业务。同时, 对这些中介机构代办人员实行名单制管理, 由银行、客户定期评估其服务情况, 对于被工商等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以及其代理的客户有虚假验资嫌疑或存在其他可疑行为的, 应及时通知各商业银行, 停止受理其代理办理的账户业务。

(二) 对中介代办开户业务实行“面签制”, 强化代办后管理

对于中介代办开户业务的, 账户开立后账户状态设置为“不收不付”状态, 同时不得对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在客户的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亲自到营业机构核验身份后方可将账户转为“正常”状态。对于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无法到柜面面签的, 也可由银行上门核实客户身份, 或由客户提供相关权威部门 (如公证机构、相关使领馆等) 出具的公证书或证明材料。

(三) 严格控制代办范围, 强化高风险业务管理

由中介代办账户开立业务时, 银行不得同时为客户办理企业网银、结算卡等相关电子渠道签约业务, 防止网银盾、卡介质等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客户需要签约电子渠道服务的, 应在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面签后方可由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或其授权的本单位人员办理。

(四) 大力推广工商验资通, 防范“空壳公司”虚假验资开户

开户协议书 第4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公布的数据显示 ,今年1~6月份,沪深两市合计日均新开A股账户数分别达10万户、7万户、22万户、61万户、54万户、61万户。从数据来看,3月至6月份,投资者入市情绪更是有所提高。

湘财互联网金融进程加速

伴随“一人一户”限制性规定的取消,除了由投资者在不同券商的转移成本下降带来的行业佣金率的竞争外,为吸引和留住客户,各家券商开始在“开户”上做文章。值得一提的是,近期湘财证券又推出了新玩法——“刷脸开户”。

记者获悉,人脸识别是通过采集客户的人脸头像或短视频中提取的脸部特征,与已知的人脸图像进行对比,识别客户的身份。也就是说,刷脸开户将传统的双向视频见证的开户方式变成了单向视频见证。双向视频见证方式有客户排队等待时间较长和券商运营成本高等问题,在刷脸开户推出后有望得到解决。

目前中登公司已批准数家券商试点使用单向视频方式开户(应用人脸识别技术),而这也是人脸识别技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首次大规模商业化应用。

据了解,投资者只需关注“湘财证券”微信公众号,点击“开户”按钮,进入人脸识别系统,按照提示步骤进行操作,仅需1分钟即可完成所有相关手续,并可享受“万分之三”的低佣金金融服务。与目前流行的APP开户相比,投资者可节省下载APP的时间与流量,只要通过微信就能7×24小时随时随地开立证券账户。

“在政策鼓励下,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异军突起,诸多券商先后触网。2015年券商的互联网业务更是进入了深水区,各大券商都在加速布局互联网金融业务。”湘财证券陆家嘴营业部负责人对《投资者报》记者称,“互联网+证券”可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创造更多的投融资机会。还可以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提升产业服务能力以及新兴产业的培育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化、便捷化的服务,促进金融发展方式的转变。

陆家嘴营业部开户量超30万

湘财证券上海陆家嘴营业部成立于2014年6月26日,是湘财证券成立的第一家互联网营业部,也是第一家全证券牌照的证券营业部。截至今年5月底,该营业部已有82名工作人员。

虽然湘财证券陆家嘴营业部成立时间并不长,但是开户量却不容小觑。成立至今仅一年时间,该营业部累计开户量已经超过30万户。

数据显示,2014年湘财证券实现营业收入(合并口径)达20.12亿元,同比增幅达14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7.99亿元,同比大增超5倍;基本每股收益为0.247元,同比增加502%。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达9.13亿元,同比增加42.6%。

湘财证券陆家嘴营业部财富管理中心负责人称,在互联网冲击的大潮下,券商不能单纯通过降低佣金率吸引客户,提高服务品质才能有效增加客户粘性。目前陆家嘴营业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投资顾问团队,凭借对资本市场的深度认识,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趋势的广度研究,提供“个性化”的理财建议。

“同时,金牌投顾团队会不定期举办各种投资沙龙和线下报告会,让投资者及时把握市场方向。另外,本营业部已开通‘沪港通’投资交易服务渠道,已在系统架构、人员配备及市场推广方面完成准备,通过对中国内地和香港市场的深入了解,正在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全面、优质的证券服务。同时,运用大智慧软件系列产品,团队带领投资者享受LEVEL-2港股十档行情、独家港股资讯、经纪席位追踪。”财富中心负责人称。

财富中心负责人表示,陆家嘴营业部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快捷的互联网证券服务,打造中国最大的在线互联网证券营业部,并且利用先进的行情软件、快速的交易通道、及时的投资讯息、完整的研究报告、定期的客户活动为广大投资者保驾护航。

搭建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据介绍,湘财证券陆家嘴营业部目前提供三大特色服务。第一,金谷VIP交易通道。营业部提供目前行业领先的VIP交易通道,有急速成交回报等诸多实用功能。第二,专业化的债券交易平台。营业部拥有完善的债券交易风控机制,对于现券的买卖、债券的出入库、债券回购以及债券套利业务均有完善的解决方案和丰富的实战指导经验。第三,提供再融资业务配套服务。营业部利用全证券牌照优势,为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投资人提供全面的再融资配套业务,对于参与定向增发、市值管理的客户均能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

“中小型券商由于缺乏与大型券商相抗衡的基础,将加速拥抱互联网,强化零售业务,积极向网络券商转型。 现在湘财陆家嘴营业部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开户引流。券商通过与互联网类公司合作,为客户提供网上开户服务,利用佣金折扣吸引客户,进而引导资金、流量的运作。这种方式引流效果好,而且见效较快。”营业部负责人称。

营业部负责人强调称,互联网进入愈加发达时代,人们对手机等移动终端的依赖性逐渐提高,PC端使用用户和时间量则在持续下降,所以营业部将对手机类移动端做出侧重布局。

“未来营业部将依托互联网金融策略,搭建开放的互联网金融社区和综合服务平台,充分满足客户的需求,为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创造价值。”营业部负责人表示,互联网证券业务将由最佳客户体验、多功能的账户体系和完整的金融生态圈构成以用户为中心,清楚识别出客户的需求,根据不同的需求划分和管理客户群,匹配给客户完善的产品体系。

工人工资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 第5篇

工人工资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银行)乙方:(施工单位)丙方:(建设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建筑领域劳务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相关规定,丙方承诺对在其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工人(简称“劳务工”,下同)实行实名制的基础上开展工资分账制负总责,并协调、督促在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单位均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工人工资分账制,确保工人工资按时按月足额拨付到工人工资专户。经甲、乙、丙三方友好磋商,乙、丙方双方委托甲方为 某某某工程)工人工资专户监管银行,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1.乙方同意在甲方开设工人工资专户,由丙方从工程款中按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规定拔付资金存入该账户,该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某某某工程)乙方支付工人工资。

1.1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在甲

方开立人民币工人工资账户,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协助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人工资账户,账户开立后由丙方或丙方委托的单位向该账户划付工人工资。

1.2开立工人工资专户时,乙方应向丙方出具《委托开户通知书》(附件3),《委托开户通知书》应加盖乙丙双方的预留印章(印鉴样式见附件2),丙方以《委托开户通知书》为依据开立工人工资专户。工人工资专户一经设立,运营期内不得随意变更。

1.3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人工资账户,用于存放工人工资,账户信息如下:

工人工资账户户名: 工人工资账户账号: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1.4丙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工人工资缴存:

每月按照乙方提供的月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乙方开设的工人工资专户。

2.乙方按划入金额向丙方提供建安发票,作为工程款收入。

3.丙方或丙方委托的单位向工人工资专户划付工人工资后,甲方对丙方提交的《工人工资专户到账证明》(附件1)进行确认盖章并交丙方。

4.合同期限:

4.1本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按照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规定取消分账管理账户、退回账户资金之日止,在此期间,除符合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规定、《深圳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全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或出现以下情况外均不得取消分账管理账户或退回账户资金。

(A)甲方存在违约情况并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可以取消分账管理账户并退回账户资金;

(B)在乙方和丙方解除项目施工合同时,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方能解除对资金的监管。

4.2 乙方、丙方未申请取消分账管理账户的或未申请工人工资转出的,本合同期限顺延,甲方须继续按照本协议履约,直至乙方、丙方申请转出工人工资或按照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规定、《深圳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全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取消分账管理账户为止。

5.工人工资划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款计息的规定。

6.资金安全特别条款: 6.1为确保资金安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利息必须划至乙方开设的相应分账管理账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6.2工人工资账户资金是乙方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只能用于向本项目乙方的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经济纠纷。乙方委托甲方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确保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6.3缴存分账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或交工验收,且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后,乙方和丙方可凭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的证明,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消分账管理账户,退回账户资金。

6.4乙方每月定期将经现场公示且经工人本人签字的《工资表》(附件5),提交丙方签章确认。甲方根据丙方签认的《工资表》和加盖乙丙双方预留印鉴的《委托付款通知书》(附件4),直接从分账管理账户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

6.5 各方约定工人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乙方保证工人工资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工资发放,若工人工资账户有缺口,甲方应在收到经丙方的签认的《工资表》和《委托付款通知书》后第二个工作日通知乙方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乙方须尽快补足资金,甲方需在资金到帐后两个工作日划转工资。

6.6乙方可按上款规定的程序随时向工作不足一个月的工人划转工资。

6.7发生乙方与丙方解除施工合同关系的情况时,在结清乙方在本项目应付的工人工资后,凭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的证明,并经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经乙方与丙方协商,按以下方式处理(注:除工人工资以外的工程款事宜由乙方、丙方另行根据相关规定处理、解决,不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

7.陈述与保证: 甲乙丙三方在此陈述并保证:

7.1本合同对甲乙丙三方均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三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工人工资专户监

管资金管理所依据的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等要求申请并实现本合同项下对方义务与责任的强制执行;

7.2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会违反其章程、或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判决、裁定、裁决、授权、协议或义务或与之相冲突;

7.3甲乙丙三方进一步陈述并保证,前述陈述与保证截至本合同签署及生效日以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均为且始终是真实和准确的。

7.4甲方承诺免除乙方、丙方工人工资的托收账户的开设、维护、管理等相关费用,免除乙方、丙方工人工资专户全国范围内跨行、跨省、跨市转账收费。免除从施工单位工人工资账户划入或转入工人工资个人专用账户的收费。

7.5乙方应将工人考勤记录统一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工人工资账户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时,只能划入或转入已进行实名制登记并且在对应项目有考勤记录的工人的工资个人专用账户。

7.6乙方、丙方同意甲方将工人工资账户收支等信息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披露。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乙方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亦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自乙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甲方被行业主管部门接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足以影响乙方资金安全的情形。

因甲方存在违约行为,在乙方、丙方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后,凭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就该项目另行选择工人工资专户监管银行设立工人工资账户,甲方应与乙方、丙方办理账户资料移交手续,并按乙方、丙方通知将资金划至乙方、丙方共同重新按项目设立的专用账户。

8.2乙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规定的日期向乙方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

8.3除上述情形外,未经三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应由三方以书面形式共同作出,并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合同用章)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变更和补充协议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在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中的该项条款依然有效,直到该项条款被有关的生效协议的条款修改或取代。

9.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0.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0.2其他

甲、乙、丙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如下通讯地址和方式作为乙方、丙方接收各类通知、函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的有效送达地址和方式。乙方有效送达地址和方式:

送达地址:(1)邮政编码: 法定住所

(2)邮政编码: 其他联系住所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指定收件人: 联系电话(办公/住宅/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丙方有效送达地址和方式:

送达地址:(1)邮政编码: 法定住所

(2)邮政编码: 其他联系住所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指定收件人: 联系电话(办公/住宅/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10.3乙丙双方保证上述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上述送达地址变更,保证在变更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按照本合同载明的地址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乙方、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0.4如因乙方、丙方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无人签收、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被退回的,乙方、丙方均同意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不同地址邮件退回之日不同的,以晚者为准)。

10.4本合同一式 柒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贰 份,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开户协议书 第6篇

梨香南路康都小区对面的工商银行

联系经理:刘婷

联系电话:0996-6788660 领表,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我方单位填表盖章; 一般户开户银行盖章;

开户协议书 第7篇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申请人

第一条 乙方申请各类服务时,应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向银行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以实名办理各项业务,代理他人开户的,还需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条 乙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乙方须及时到甲方办理更改手续。对于乙方未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或更改、通知不及时造成不能正常办理业务等风险和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条 乙方办理通存通兑或结算功能的账户,必须设置交易密码。乙方收到预留密码的账户时应当面确认资金凭证(存折/存单/借记卡/债券托管账户卡)完整无损,并及时更改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资金凭证和各类交易密码,以乙方资金凭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意愿)亲自办理。

第四条 存款凭证遗失、被盗,或交易密码泄露、被改、遗忘时,乙方应尽快向甲方申请挂失,若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资金被他人盗用、支取,由乙方自行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密码挂失不允许代办。

第五条 大额现金的存取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储蓄存单、存折未经签发银行核押,不得出质。

第七条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个人账户:并向甲方申请办理资金账户相关的结算、综合服务业务,乙方了解并同意以下做法:

(一)甲方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等监管规定及业务规章提供账户服务:

1、甲方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为乙方服务。

2、甲方及时、准确地办理乙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乙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3、储蓄账户只具有现金存取款和本人账户之间的转账功能,结算账户具有转账、汇兑、代发工资、代扣款、投资支付等结算功能。开立借记卡(含关联活期账户)账户、信用卡账户和个人支票账户视为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销卡视同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与借记卡关联的活期账户自动转为储蓄账户。

4、申请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约定转存服务后,表示乙方已阅读并同意委托甲方按《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约定转存服务客户须知》中的条款办理业务。

(二)甲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中国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零售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提供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服务:

1、甲方以买卖双边报价、自营方式与乙方进行债券买卖;甲方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公布债券买卖价格,风险由乙方自己承担。办理柜台债券申购、买卖交易时,乙方应认真审核《买入申请书》或《卖出申请书》打印的记录,同意成交须签名确认,签名后该交易即不可撤消。

2、甲方为乙方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办理债券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通过营业网点发售债券和代理兑付债券本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暂未开办);办理债券托管账户挂失业务;办理更改客户资料业务。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中央结算公司的复核系统初始查询密码应及时进行修改。遗忘密码时,应及时到开办柜台债券交易的网点办理申请恢复初始查询密码手续,办理时乙方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借记卡和托管账号。

4、甲方为乙方办理转托管业务时,所涉及的两个托管账户持有人必须同为乙方,身份证件必须一致。

5、甲方为乙方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乙方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赠予公证书或合法继承证明等,甲方依法办理。

6、甲方在规定的柜台债券交易营业时间内为乙方办理债券交易业务。办理债券的申购、上市流通、转托管等各种业务类型日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央结算公司公告执行。

7、甲方如出现某种债券临时不足,可暂停该债券卖出交易,但补充债券额度后,应尽快恢复卖出交易,无正当理由不得暂停交易。

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等部门依法冻结乙方托管账户、资金账户,乙方须待禁令解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甲方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交易服务

1、甲方为乙方开立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提供债券托管账户卡,并办理债券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乙方应指定一个本人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包括借记卡、凭密码支取的普通活期存折或活期一本通存折)作为资金账户。

2、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资金账户为乙方办理与储蓄国债相关的资金清算;

3、甲方代理销售储蓄国债;为乙方办理储蓄国债提前兑付;办理固定利率变动期限储蓄国债终止投资;办理储蓄国债的付息和还本付息。

4、甲方提供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本,详细记录乙方办理的各项储蓄国债业务,并提供该托管账户本的挂失、补登服务;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本不作为债权凭证及存取款凭证,仅供乙方查询、核对储蓄国债二级托管账户账务时使用。

5、甲方为乙方办理非交易过户(法院扣划、抵债、赠予、遗产继承等)、更改客户资料、开立财产证明、打印国债业务对账单、查询各类国债信息等服务时,须持转出方资金账户及密码到甲方办理。此外,乙方办理非交易过户时,还应提交非交易过户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托管账户号,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赠予公证书或合法继承证明等材料。

(四)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相关业务规则及通行的金融惯例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1、“电子银行”服务:指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网络或电子终端渠道所享受到的中国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各项金融服务。“客户安全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敏感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动态口令”:又称动态密码,是在客户登录时依据客户私人身份信息并引入不确定因素产生随机变化的口令,使客户每次使用的密码具有动态变化性和不可预知性。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指乙方以注册卡号、用户名、客户安全证书或动态口令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中国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投资、理财和支付结算等请求。

2、乙方自愿申请注册甲方电子银行,完全接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并遵守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规定。乙方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个人电子银行注销手续。甲方为乙方提供电子银行的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乙方的注册申请,经甲方审核通过同意后,乙方有权根据注册项目享受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对因乙方违反本协议或其他甲方相关章程、业务规则、业务规定等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为乙方提供账户查询、转账、投资、理财、支付结算等服务项目,具体内容以甲方电子银行所提供的功能选项为准。甲方提供的服务受乙方开立电子银行服务的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因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乙方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甲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4、乙方应通过甲方所提供的合法途径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为:95566、网上银行为http://,乙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应直接登录甲方网站,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有权对本行提供的电子银行登录途径进行变更,甲方将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乙方使用甲方电子银行时,必须妥善保管用户名、各类相关密码、银行卡号、存折账号、动态口令及客户安全证书等信息,并对通过上述信息完成的电子银行交易负责,以乙方上述信息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意愿)亲自办理。

5、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电子银行操作的必要咨询,受理相关建议或意见,但对于乙方关于电子设备使用基础知识和技巧的咨询可不做回答。咨询和投诉渠道为拨打甲方客服电话“ 95566”、登录甲方网站或到甲方各营业网点。

6、甲方应当保障电子银行系统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保护措施。乙方已完全了解甲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是甲方应用网络和电子终端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乙方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可能会出现信息传送中断、停顿、延误、传送数据错误或存在一定的时差等情况,在甲方履行上述合理义务的前提下,一切在甲方控制以外有关系统、通讯、设备故障引致的消息谬误、讯息未能适时传达,或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产生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等因素,以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乙方损失时,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因上述情况造成电子银行服务未被送达无法办理或者被取消、暂停或终止,乙方应自行采取其它途径完成相关交易。

7、甲方有义务及时准确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交易指令一经确认,乙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甲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乙方的交易情况,均以甲方电脑记录的资料为准,双方均承认甲方电脑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8、甲方有权规定、更改电子银行日常服务时间,以及所提供服务或交易的每日截止时间,在每日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交易指令,甲方将视为下一营业日收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户并申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每日截止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服务时间内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甲方有权规定并调整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的单笔及每日累计交易金额。上述服务时间、截止时间及交易限额的调整,甲方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9、甲方有权基于预防电子银行欺诈目的或外部有权机构的要求监控乙方通过甲方电子银行从事的操作以及交易。

10、属甲方工作差错并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责任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赔偿。甲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乙方提交的交易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2)乙方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乙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4)乙方发出的交易指令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或甲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况;

5)乙方未能正确依据甲方电子银行服务的各类业务规则、提示、服务说明进行操作; 6)指令的执行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当局的要求;

7)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原因。

11、乙方利用甲方网上银行进行外汇、黄金、国债、基金、证券等投资理财交易应同意与甲方在网上签署网上银行投资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乙方应充分认识到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投资类业务的风险,并对其电子银行投资类交易活动产生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12、为方便乙方的电子银行交易,甲方从第三方获取一些金融信息,并通过甲方网站和网上银行系统等提供给乙方,但对从第三方获取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根据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提供代缴费服务:

1、乙方授权甲方通过个人结算账户自动转账支付各类申请的缴费项目。

2、甲方在取得乙方授权书后,在相关单位认可的缴费期限内,根据相关单位提供的付费金额在乙方账户内扣缴相关费用。

3、同一账户如授权支付多项费用时,由甲方按收到收费单位扣款通知和内部工作流程的先后秩序决定扣款顺序。

4、乙方应在账户内保持足够的可用余额(可用余额=存款金额-未达账金额)以备支付,当账户余额不足,甲方不予扣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5、凡处于冻结、止付、挂失、销卡等非正常状态的账户,甲方中止其自动扣款缴费业务。

6、乙方因个人情况变化,如地址变更、账户挂失、缴费信息变更、账号变更等,又未能及时终止或变更授权,造成自动扣款差错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7、乙方对自动扣账存在疑问的,应在一个月内向收费单位或甲方查询。

第八条 收费标准

(一)甲方收费标准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有权按收费标准收取或自动扣划相关费用。对符合甲方小额账户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乙方填写申请表格并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后,即表示接受该标准和收费方式,如乙方未按时支付或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甲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二)甲方有权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进行调整或修改,并按规定,将上述调整和修改以适宜方式(网点公告、网站公告、媒体公告或其他方式)对外公告,不再逐一通知乙方。公告期满后,乙方办理各项业务须按调整或修改后的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和周期支付费用。

(三)如乙方向甲方申请终止服务,则本协议第七条中相应服务的条款自申请生效之日起同时终止执行,甲方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九条 对账及错误处理

(一)乙方应定期主动与甲方核对账务。乙方发生账务后应及时通过甲方提供的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如果乙方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对账户或交易信息向甲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涉及信用卡交易的则需于交易次月收妥信用卡对账单以做核对。

(二)发生未登折业务时,账户实际金额及交易情况以甲方记账为准。甲方有权定期对未登折交易记录的打印信息做并笔处理,实际发生的未登折明细记录可至甲方柜台办理查询。

(三)乙方的债券托管账户是用于记载乙方所拥有的债券数额的账户,所载余额以中央结算公司复核后的账户余额为准,但乙方有确凿证据证明甲方账务有误的除外。

(四)乙方在确信本人电子银行交易指令错误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明确说明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账号和交易金额等情况。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调查结果。如甲方认为错误并未发生,应在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并做出解释。如甲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甲方原因,应在告知乙方调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对错误加以纠正。如遇复杂情况,甲方应在上述期限内进行首次告知,并争取尽早完成相关处理工作。

第十条 销户或业务终止

(一)正在办理代发工资、消费信贷扣款、代缴费等结算业务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销户。个人结算账户如为国债托管账户、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第三方存管交易账户的资金账户,不得在服务账户销户前关闭资金账户。如因注销资金账户造成红利资金、赎回资金、到期返还资金无法入账,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对于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账户余额为零的个人银行账户,不需另行通知,甲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予以销户。甲方向乙方付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等不属于该条所述“收付活动”。储蓄国债账户连续5年余额为零,甲方有权予以注销。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或其他甲方相关规章制度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甲方声誉、恶意攻击甲方电子银行系统等行为,或者乙方涉嫌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甲方有权依据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风险控制等相关因素,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所发生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四)乙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过期的,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中止为乙方办理业务。

第十一条 信息保密

(一)甲方依法保障乙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乙方的申请信息和账户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二)在本合约履行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甲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乙方的信息,均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甲方除以下情况,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

1、为履行本合约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

2、经客户同意或授权的。

3、甲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它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或根据司法、行政机构等有权机构要求的。

4、出于公共利益的。

5、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更好服务之目的,与承担保密义务之第三方开展服务合作的。

6、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

第十二条 业务变更

甲方具有对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因甲方对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客户账号、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协议和其他甲方相关章程、业务规则、业务规定,甲方将采取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一般通过营业网点或银行电子渠道进行公告),不再逐一通知乙方,若乙方拒绝此修改,应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注销甲方相关银行服务,若乙方在公告的业务变更或协议修改生效日期后仍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即视为乙方接纳该变更或修订。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甲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前述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发布并不时更新的相关业务章程、业务规则、业务规定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乙方所填具的书面申请资料及使用甲方服务所签署的相关协议、进行的行为确认,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造成的损失,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网上银行投资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自乙方在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系统中完成注册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法律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已就本协议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甲方已向乙方就本协议内容进行了全面、准确的解释和说明,乙方完全了解本协议内容并自愿遵照执行上述约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上银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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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要轻信任何与我行客户服务电话95566相似的来电或短信提供的信息。如对信息内容存有疑问,请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6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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