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的制度

2024-07-01

关于对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的制度(精选6篇)

关于对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的制度 第1篇

关于对生产设备设施安全验收的制度

项目部所属各单位:

根据公路工程《安全管理细则》的通知及中交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施工过程中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生产设备设施安全验收领导小组

1、项目部成立生产设备设施安全验收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

组员: **

2、项目部所属各单位相应成立生产设备设施安全验收小组,成员应包括工区长、作业工区技术负责人、质检工程师、安质员、施工员等人员。并建立生产设备设施安全验收制度,做好设备设施验收记录,对验收不合格的设备设施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现场值班人员应详细填写当班生产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隐患、损坏、破坏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工区负责人及项目部领导小组,并按规定妥善处理。

二、生产设备设施安全验收内容和要求

(一)凡涉及到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生活区域、用电设备、运输车辆等都必须要经过安全验收之后,才能投入生产使用。

(二)对施工过程中生产设备设施验收后的安全检查应贯穿整个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保证施工过程中生产设备设施的完整和安全。1

应根据各施工作业工区的生产设备设施特点针对性的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生产设备设施受到损坏、污染等破坏:

(三)设备进场安全验收

项目部领导小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设施按相关安全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安全,对设备安全性做出确认并填写设备进场安全验收记录。设备进场安全验收的原则如下:

1、设备进场安全验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设备(包括仪表、仪器)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2)、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3)、建立健全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制度,设备进场应经过质检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联合验收。对安全未经验收或安全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应及时撤出现场。

4)、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送具有技术资质的质检单位安全、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5)、所有生产设备设施应接受建设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6)、进场的设备,均应达到二类技术状况及以上。即该设备虽然部分机件磨耗,但主要部分基本正常,能继续安全运行,附件、仪表基本齐全正常,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

2、设施安全验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所有已施工建设完好的设施应达到安全使用的标准和要求并有健全的消防系统;

2)、施工现场设施应有明显的安全标示标牌;

3)、电线电缆的敷设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固定;连接处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4)、生活场区设施应卫生整洁,污水排放应有统一规划安排,不允许直接排入河道、农田、鱼塘等,满足环保要求。

3、验收标准

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附有合格证书。所有拟进场的设备均应进行进场检验与验收,签交进场安全合格证方可进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工区的统一规划,符合技术交底,应具备可靠的安全使用性能,坚固耐用。

4、设备设施安全的验收依据:

1)、国家、地方、行业或企业安全技术标准

2)、设计文件

3)、供货合同中的合同条款规定的技术要求

4)、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或施工合同规定的技术规范及《安规》要求。

5)、安全技术交底

关于对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的制度 第2篇

13.1

目的为了确保各项安全设施、设备的组装搭设,严格做到规范齐全,提高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等,为此制定如下验收制度必须认真执行。

13.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安全设施、设备的验收过程控制。

13.3

术语

安全设施———临时用电、用水、生活、办公设施、脚手架、消防设施、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等。

设备——特指有关的安全设备:如:特种设备、大型施工机械、气体检测仪器、防爆、防毒、防尘设备等安全装备。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设施、设备不包括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三宝、眼镜、手套、安全鞋、口罩、耳塞、面罩、救生衣、救生圈等。

13.4

一般验收规定

13.4.1

临时用电设施、装置,通电前必须由电气负责人、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13.4.2

施工现场上所有的临边、洞口、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前,必须按专项方案由技术员、施工员对架子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以后,由技术员、施工员和安全员共同参与验收,不合格的安全设施必须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验收一次须做好验收记录。合格后挂牌使用。

13.4.3

脚手架、操作平台、吊篮搭设前,由施工员、技术员按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作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搭设,搭设完毕后,通知项目部安全部参加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挂上验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13.4.4

大型机械装拆,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严禁无证单位承接任务,安装完毕经安全、材料、机管员、电气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由安全部签发验收记录。

13.4.5

中小型机械使用前,由机管员、安全员、施工员负责检查,填写书面验收记录,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13.4.6

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审定发证,并持证上岗。

13.4.7

施工现场按规定布置好消防设施后,通知安全部检查,作好验收记录。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13.4.8

关于对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的制度 第3篇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 (建设交通委、规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保证工程质量,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2013年12月2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 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 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 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 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 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 对于住宅工程, 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 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工程完工后,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 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 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 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 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 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 待意见一致后, 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 施工许可证。

(二)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 本规定第五条 (二) 、 (三) 、 (四) 、 (八) 项规定的文件。

(四) 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责令改正, 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的规定, 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 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对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的制度 第4篇

关键词:铁路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施工验收探讨

0引言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测工作是铁路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执行我国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规定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全面检查,也是铁路企业自身管理和治理项目经济合同总数的依据。加大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的力度,加强验收监测的技术支持作用,对切实预防环境污染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务院和国家环保总局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如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环监[1995]335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等都有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这些管理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加之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以及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企业或工艺的差异性、复杂性和技术人员的经验所限等因素,在实际竣工验收监测工作中,具体到监测细节时常遇到些难于把握的问题。现将有关铁路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工作中一些主要问题进行探讨,以寻求更佳的解决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是工作中竣工验收监测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对竣工验收监测工作中具体污染因子的选取,原则上主要是根据环评报告、初步设计、现行标准和实际情况需要等内容来确定的。但在实际运用中有时由于对规定的浅显理解,执行过程中显得比较僵化。有关问题如下:①在环评时因为铁路建设部门行业评价标准中没有对应的指标而未进行预测评价,竣工验收时因为环评未作评价,为了降低监测成本和减轻企业负担等又未进行验收监测,从而在“标准、环评、验收”之间互相推卸。②部分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监测尽管对环评报告、初步设计中没有涉及的某些评价指标进行了监测,但一般都是作为参照标准来考虑,约束力度不够。③按照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对生产周期不明显,污染排放不稳定的工程项目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积累日常监测数据。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理解与把握很难一致,对采样频次的增加和采样时间间隔的确定容易出现机械的或随机的倾向。

因此,从实际保护环境和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不能浅显的理解有关规定,应综合权衡污染因子选取的各种因素。

1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中控制标准的重要作用

国家环保总局颁发[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用环评时的评价标准作为竣工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采用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等作为竣工验收监测的参照标准。原则上这是比较合理的,但实际情况往往存在“合理与合法”难以协调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1我国现有的大气、水污染物等排放标准体系中,综合性排放标准与铁路部门行业标准部分交叉执行。

1.2有些标准本身也有不完善之处,同一标准中的控制指标间不匹配,某些指标在老标准中过严而在新标准中放宽。因此按老标准执行会出现部分指标超标现象,而实际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很好,从而又显得合法不合理。

鉴于上述情况,首先应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时效性监督管理。实际上标准使用中的某些不协调也主要与时效性有关,时间越是久远的铁路建设项目,标准使用中的不协调性越是突出。建议对迟迟不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执行相应的新标准,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新标准要比老标准更严格和完善。

2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要注重日常监测与验收效果的可比性

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的批复中都明确了某些处理设施需达到的效率要求,但在实际验收工作中,达到效率的“假象性”是个很突出的问题。显而易见,在24h内达到99%的效率与在48h内达到99%的效率,其实际效果是不同的。因此,应充分重视日常监测工作处理效率与验收效果的可比性。也就是说日常监测工作时的处理效果虽然与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时的处理效率相同甚至更好,但实际效率可能差异很大,这就要求注重效率比较的前提是否发生了变化。从表面上看虽然处理效率η实际(%)=(Q处理前-Q处理后)/Q处理前=(CV-CV)/CV;但其背后隐含着处理设施的条件。如进、出水量、污染物浓度、处理时间等问题的变化。因此,验收监测工作时,只有这些条件与环评报告、初步设计中的条件相同,这样的处理效率才与验收工作中的效果具有可比性。

3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污染物总量的控制应落实到位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是控制新污染源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一下问题:

3.1有些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未将总量控制区域指标分配到各铁路企业及各站段,这样污染物总量控制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而又有些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是在验收后再进行核发总量指标。

3.2由于铁路各企业及站段存在技术设备差等原因,仍采用计算的方式得到污染物排放总量,而不是实测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3.3环发[2000]38号文件规定,在生产负荷稳定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的条件下,才可进行现场监测。而实际情况是在当此负荷状态下,污染物排放已十分接近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标准,只要稍微加大生产负荷,便会出现超标排放现象。然而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此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鉴于以上情况,切实从环保的角度出发,污染物总量控制应坚定不移的贯彻下去。应从以下方面着手:①本差“铁路行业各企业及站段排污服从当地区域总量控制需要”的原则,对铁路各企业和站段颁发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指标十分必要。参照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来分解总量指标是可行的,就不必非等到项目竣工验收后在进行颁发指标,切不可“总量指标服从铁路各企业及站段排污的需要”。②总量控制监测的关键技术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监测系统关键技术研究报告》中已得到初步解决。关于总量监测的技术路线应从铁路各企业及站段污染物排放程度来监控,一般采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或连续采样一实验室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个别铁路小企业及站段主要采用统计加计算的方式来核定控制监测总量。⑧进一步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在环保设施处理污染效果得不到明显提高的情况下,应该算出污染物排放额定总量下的运行负荷,并将此负荷作为污染控制的一项重要指标来督促铁路各企业及站段加强管理,满足区域性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要求。

4结语

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 第5篇

为了加强对我公司设备、设施验收过程的管理,确保设备验收工作合理、高效的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凡我公司所有生产设备和设施均适用本制度。

3验收的内容及标准:

3.1设备外观、包装情况、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3.2装箱清单是否与实物相符,以及其他资料是否齐全,有无缺损。

4设备验收:

4.1设备到达物资库或现场后,设备部应及时通知车间相关人员联合设备采购人员参加设备的开箱验收。

4.2车间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指定地点进行验收。首先检查设备包装情况,确认设备包装完整无损的情况下即可开箱验收。开箱后依据装箱单明细逐件核对设备的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如发现资料短缺,应由设备采购部负责追回。

4.3若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设备破损、生锈、变形等外观质量不合格时,验收人员应暂停验收,并责成设备采购部门督促设备供货公司家返修或更换。返修或更换后再行验收。

4.4开箱设备验收合格后,设备采购人员填写设备入库验收单,由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4.5对于设备完成安装进入调试阶段后,车间人员对调试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与设备部,由设备部联系设备采购部门督促设备供货公司家及时进行返修,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对无法现场返修的供货公司家应予以更换。

4.6若设备在质保期中出现问题,由设备部联系采购部门督促公司家直至解决。

4.7对进公司设备中的安全装置在验收中必须注明完好与否,并要所有人员进行确认。

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 第6篇

规范焦化厂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验收程序。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焦化厂区域内所有的工程建设、工艺改造、设备改造等验收工作。

3.车间职责

3.1负责本车间生产区域(或管理区域)的施工项目安全方案的落实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等。

3.2负责本车间生产区域(或管理区域)工程的施工管理,保证施工工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进度计划要求竣工。

4.项目验收程序

4.1单体验收

4.1.1施工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在施工单位提出该工程验收申请前,由工程所在车间将工程质量、完工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经车间负责人签字后报厂办公室。

4.1.2厂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经核查确实达到施工要求,由厂长负责安排该项目的签字验收工作。严厉禁止任何部门、任何个人私自在验收单上签字。

4.1.3项目验收单上甲、乙双方及监理方(有监理单位的)签字后,验收单以及需存档的相关资料由厂部统一归档管理。

4.2总体工程验收

4.2.1由焦化厂厂长组织各条线相关负责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整个工程进行验收。

4.2.2整个工程经甲、乙双方、监理方确认无问题后,统一由焦化厂厂长签字验收。

4.2.3工程验收单上甲、乙双方及监理方(有监理单位的)签字后,验收单以及需存档的相关资料统一由厂部归档管理。

4.2.4工程项目相关资金结算统一由焦化厂厂长负责。

5.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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