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2024-09-10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精选7篇)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1篇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法制办主站 更新日期:2010-10-14 15:58:04 点击:607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初步设计报告》,结合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淹没区、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集镇新址等征地需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的移民人口。移民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发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坚持移民安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统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优化产业结构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尊重移民意愿,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方式,实事求是地确定移民安置方式。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县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县区实际,落实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二章 实物指标认定

第五条 实物指标调查基准期为2006年11月8日。实物指标以联合调查组调查并经参与各方签字、公示认可的数量为准。

第六条 实物指标调查后到移民搬迁时,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区及施工区停止基本建设控制人口增长的通知》(川府函〔2006〕203号文)有关规定,产生的增长人口经有关各方按规定审核后可列入实物指标。

第七条 搬迁安置前应按照《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进行人口核定,并签订安置协议。移民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销号均以协议签订时间为准,签订协议后发生的人口增减变化均不调整。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川府函〔2006〕203号文,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淹没区的户籍管理,对违反规定迁入和擅自流入、违法生育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

第三章 移民补偿补助

第九条 补偿补助项目包括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临时占地土地补偿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地面附着林木补偿费、零星林木补偿费、小型商业网点及农副业设施补偿费、房屋装修补助费、坟墓迁移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建房调地费及基础设施建设费、农村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农村移民能源设施补助费、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建房困难户补助费、学校医疗网点增容费等。

第十条 被征占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征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满足安置规划使用后,如有结余,其结余部分交由被征占土地村民小组讨论决定,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包括以货币形式兑付到户)。

第十一条 实物补偿补助费和农村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安置人口)、农村移民能源设施补助费、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建房困难户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发放给移民;临时占地土地补偿费按规划审定的相应地类年平均亩产值分发放给移民;学校和医疗网点增容费由县区政府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集中居民点的建房调地费交村民小组,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实施主体责任单位统筹使用。分散安置的建房调地费交安置地村民小组,用于给移民划分建房用地;基础设施建设费交移民个人用于场地平整及挡护、给水、排水、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和

道路工程等建设。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需建房的,其建房调地费交安置地村民小组,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不需建房的建房调地费交移民个人,;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出路安置、养老保障安置(不在本县区内规划安置区内建房)的建房调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交移民个人。第十三条 有房无户的搬迁费、建房调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根据调查登记的房屋面积计算,并根据搬迁和建房方式确定发放方式。

第十四条 移民个人实物补偿补助费和安置补偿补助费要分户建卡,并根据搬迁安置和建房进度分期发放。

第四章 生产安置

第十五条 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需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

第十六条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坚持以农业安置为主、其他安置为辅;以调整原居民承包地和集体土地为主、土地开垦安置为辅的原则。

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有县内从农安置、投亲靠友从农安置、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出路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和养老保障安置。

(一)移民以户为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愿选择安置方式。

(二)安置方式经移民自愿选择,并按程序审批后,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县内从农安置移民的安置标准,要根据国家审定规划确定,一般可采用水、旱地类搭配安排。

第十九条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移民的安置标准,要根据安置地居民土地的人均面积确定,并与原居民基本相当。

第二十条 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职业安置、自谋出路安置移民的生产安置费为2.9万元/人,直接支付给移民个人,自行安排解决生产资料、生产门路或生活来源。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障安置移民的生产安置费为2.9万元,由县区移民部门按190元/人·月标准支付给移民个人,用于解决移民的生活。

第二十二条 生产安置人口参与原征地涉及组土地“两费”结余部分的分配。

第五章 搬迁安置

第二十三条 搬迁安置人口主要包括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建设征地影响区需要搬迁的人口;库边地段因建设征地影响失去生产生活条件需要搬迁的人口;征地范围外因建设征收主要生产资料,而不能就近生产安置需要搬迁的人口。搬迁安置人口应在实物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移民生产安置方案等分析确定。

第二十四条 移民一户只能划分一处建房用地。

(一)移民户搬迁前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几处房产的,按一户分配建房用地。

(二)在实物指标调查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分开登记的,按一户分配建房用地;未婚子女和父母分开登记的,按一户分配建房用地。

(三)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房屋出卖、转让、赠予他人的,按原实物调查时人数分配建房用地。

(四)有房无户的建房用地根据调查登记的房屋面积和相对应类别有房有户的人均面积,通过计算确定。

(五)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根据集镇迁建规划和县区政府审定的用地面积供地。

(六)经批准使用的建房用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房。

第二十五条 搬迁安置人口在本县区规划安置区建房分集中居民点建房、分散建房、集镇建房。

(一)集中居民点建房

1、实行统一规划设计,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实施,房屋采取单户自建或联户自建,各县区政府提供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或移民户自行设计。

2、宅基地标准为20~30m2/人,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二)分散建房

1、移民以户为单位分散安置到村民小组,由安置地村组和移民根据地质地形、水、电、路等各项条件选择建房地点,县区政府安排国土和建设部门进行指导。

2、基础设施配套和房屋由移民户自行进行建设,各县区政府提供农村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或移民户自行设计。

3、宅基地标准为20~30m2/人,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三)集镇建房

1、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集镇的迁建工作,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房屋采取单户自建或联户自建,各县区政府提供民居通用图供移民户选择。

2、宅基地标准为20~30m2/人,2人以下的户按2人计算,3人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3、原集镇建成区移民户在新集镇分配宅基地的位置,要根据其房屋在原集镇所处地段按基本对等的原则确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集镇建房户代表讨论宅基地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在移民建房期间,要严格管理当地建筑、建材市场,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建房质量管理办法,加强移民建房的质量管理和协调服务。

第六章 土地调整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整应坚持依法、有偿的原则,调整的土地应相对集中和就近,便于移民生产生活。

第二十八条 县内从农安置移民的土地调整要根据规划安置标准和规划中以组生产安置平衡方案进行。县区政府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制定移民生产用地调整办法。

(一)土地调整费的使用以原征地涉及组为单位,按规划生产安置平衡方案中的费用实行总额控制。

(二)耕地调整根据规划标准、结合安置地环境容量调整;林地调整根据平衡方案和安置地村民小组林地资源情况进行调整。

(三)土地调整费用根据调整的地类和面积计算,水田为26672元/亩、旱地为21104元/亩、林地为10552元/亩。

(四)根据安置地村民小组调整土地的实际数量,将土地调整费用交安置地村民小组,土地调整费的80%应交被调出土地农户,20%留村民小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调整的生产用地须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须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林地需办理《林权证》。

第三十条 县内从农安置移民的生产用地调整,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建设征地范围内征占少量耕地,达不到生产安置条件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计发到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突破政策标准,避免政策不平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2篇

关于印发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细则及移民安置建设项目

管理

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细则》、《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建房购房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第471号令、广府发〔2010〕1号文件和《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初步设计报告》第九分册(审定本),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和环境资源可容原则,实行组内、村内、乡镇内和区内安置,采取适当集中、分散为主,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确保移民生产生活稳定,安置区经济持续发展。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对移民安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方案,承担移民安置任务。

第二章 移民补偿补助

第四条 实物指标调查以省政府“封库令”2006年11月8日为基准期,依据联合调查组各方签字认可和三榜公示复核后的结果为准。实物指标补偿补助标准按《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初步设计报告》审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首先用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征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满足安置规划使用后如有结余,其结余部分交由被征占土地村民小组讨论决定,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后使用(包括以货币形式兑付到户)。

第六条 移民个人实物补偿补助费和安置补偿补助费实行分户建册,根据搬迁安置和建房进度分期发放资金。

第三章 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

第七条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其它安置为辅,以调整原居民承包土地和集体土地为主、开发整理土地安置为辅的原则。

第八条 生产安置分区内从农安置、投亲靠友从农业安置、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出路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和养老保障安置等方式,移民根据安置方式的相关条件,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按程序审批后,不得变更。

第九条 区内从农安置实行统一规划安置区,统一配置生产用地和建房用地。生产用地配置标准按照安置规划中以组生产安置平衡方案确定,但不能超过淹没前人均耕地面积,调整的土地中水田原则上不低于40%。在规划安置区建房分集中居民点建房、分散建房和集镇建房三种方式。建房用地配置标准是:

(一)集中居民点建房宅基地标准为20至30㎡/人,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集中居民点建房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由乡镇、村组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费和建房调地费不计发到户,房屋采取单户自建或联户自建,由区规划和建设局提供农村居民建房通用图集供移民户选择。

(二)分散建房宅基地标准为20至30㎡/人,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分散建房的基础设施费和建房调地费计发到户,由移民个人用于建房场地平整、挡护、给水、排水、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道路工程建设和建房用地调整,移民房屋自行修建,区规划和建设局提供农村居民建房通用图集供移民户选择。

(三)集镇建房宅基地标准为20至30㎡/人,2人以下户按2人计算、3 人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在集镇建房的移民户基础设施费和建房调地费不计发到户,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房屋采取单户自建或联户自建,区规划和建设局提供居民建房通用图集,供移民户按规划要求选择。

(四)在规划区范围内自主购房的移民户,建房基础设施费和建房调地费计发到户。

第十条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移民户,生产用地配置标准可根据安置地居民土地人均面积确定,并与原居民基本相当,但不能突破以组生产安置平衡的标准,移民户生产用地按不低于规划标准自行协商流转落实后,土地补偿费经村民小组讨论决定、并按程序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兑现到户。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移民户,建房宅基配置标准为20至30m2/人,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基础设施费和建房调地费计发到户。

第十一条 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职业安置、自谋出路安置移民的生产安置费为2.9万元/人,直接支付给移民个人,自行解决生产资料、生活来源。投亲靠友无土安置和自谋出路安置移民,基础设施费和建房调地费计发到户,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根据所在户的建房方式确定是否计发到户。

第十二条 养老保障安置移民的生产安置费为2.9万元,由区移民局按190元/人•月标准支付给移民个人,用于解决移民的生活(具体依照移民养老保障安置办法执行)。基础设施费和建房调地费根据所在户的建房方式确定是否计发到户。

第十三条 移民一户只能划分一处宅基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集镇迁建规划和审定的用地面积供地,一经批准,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房。

第十四条 区级相关部门和各有关乡镇在移民建房期间,要严格监管当地的建筑建材市场,严格按照区政府制定的建房购房质量管理办法,加强移民建房购房质量管理和协调服务。第十五条 经核定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口,无论选择何种安置方式,从完成搬迁后扶持20年,扶持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移民农转非后不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在集中居民点和集镇建房划分宅基地的,由各乡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对个别淹没涉及组淹没的土地较少、不涉及生产安置人口或生产安置人口较少的,不影响居民的生产生活,由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使用办法。第十八条 移民必须严格按照安置对接方案和计划有序进行搬迁安置,不得拒绝搬迁或拖延搬迁。已按规划完成搬迁安置的移民户,其库区线下线上旧房必须拆除,原线下的土地依法收归国有,原线上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移民已作生产安置,其宅基地和承包地收归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线上林地由移民户本人使用到政策规定年限。

第四章 土地调整

第十九条 土地调整应坚持依法、有偿的原则,实行水田、旱地搭配,尽量达到成块连片,方便移民耕作。

第二十条 区内从农安置和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移民的土地调整要根据规划中以组生产安置平衡方案,结合安置地环境容量进行调整,调出的耕地按标准亩计算,但不能超过淹没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林地调整根据规划平衡方案和安置地林地资源状况,结合移民意愿进行调整。坟地调整按照补偿标准和实际对接到村组的移民人数,将调地费一次性兑现给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一条 安置地村、组土地调整首先是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耕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其他各类闲置土地,其次是与举家外迁、承包户部分家庭成员死亡、婚嫁及参军提干、退伍转业被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录用和大中专毕业生被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招、录用等土地承包户协商调整土地。第二十二条 安置地村、组调整生产用地必须落实到田地块、户主,并由乡镇政府审核确定,统一填报移民生产用地调整对接表,经被调地户和移民户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换发土地承包经营证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土地调整费的使用以原淹没征地涉及组为单位,按规划安置平衡方案中的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并根据调整的地类和面积计算,标准为水田26672元/亩、旱地21104元/亩、林地10552元/亩。

第二十四条 安置地村、组的调地费,区移民局根据调整土地的实际数量将调地费支付给安置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调地费80%应分配给被调出土地的农户,20%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由村民小组集体讨论使用办法。

第二十五条 调整的生产用地需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调整的建房用地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调整的林地办理《林权证》。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区移民局、区公安分局配合迁出地乡镇政府组织村、组按照《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人口。

第二十七条 核定移民安置意愿,优化安置对接方案。

第二十八条 迁入地乡镇政府为移民户划分建房用地和调整生产用地。

第二十九条 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农村移民户在本乡镇安置的,按批准的规划安置对接方案与乡镇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农村移民户出乡镇安置的,按批准的规划安置对接方案与迁出、迁入地乡镇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农村移民自谋出路、投亲靠友从农、投亲靠友无土、自谋职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批准的安置方式与迁出地乡镇政府签订安置协议。

第三十条 移民户建房选择自建或联建,迁入地乡镇政府及区规划和建设局对移民建房进行质量监督、建筑风貌控制、安全监管。

第三十一条 区移民局根据移民户的安置协议和搬迁安置进度拨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 区级相关部门、迁入地乡镇政府为移民办理相关手续,发放相关证件。第三十三条 区移民局和迁出、迁入地乡镇政府为移民办理后期扶持、养老保障和移民安置销号手续,发放后扶资金和养老保障金。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负责区内移民安置实施的组织领导。迁出地和迁入地乡镇政府是本乡镇移民搬迁安置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第三十五条 迁出地乡镇政府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本乡镇搬迁安置详细工作方案,做好本乡镇农村移民搬迁安置、集镇迁建安置工作;负责按有关规定对本乡镇移民身份核定和安置方式的资格审查,交由区移民局审核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向迁入地乡镇政府提供移民花名册和相关档案资料;负责按区内规划安置对接方案与迁入地乡镇政府做好移民安置对接实施工作;负责动员和组织移民按搬迁计划和对接安置方案按时迁往安置地;负责为迁出移民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处理移民在迁出地有关遗留问题;负责移民在库区线下线上旧房拆除的监督检查、安全管理、移民搬迁运送、移民帮扶和库区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迁入地乡镇政府工作职责:负责按移民安置规划对接方案与迁出地乡镇政府做好移民安置对接实施工作;负责为移民生产用地、林地、坟地和建房用地的调整,以及移民集中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组织移民建房购房的管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负责做好移民接收,为移民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林权证;负责移民帮扶及维护移民区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区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区移民局:负责移民搬迁安置计划的编制;负责指导迁出、迁入地乡镇政府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负责按照移民户实物指标,根据补偿补助标准计算到户到人,建立移民户登记册;负责移民资金的管理、划拨、监督和检查;负责办理移民安置后的后期扶持和安置销号手续;负责移民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移民建房用地的选址、用地报批、土地使用确权登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换证等工作。

区规划和建设局:负责提供移民房屋通用图集、建筑风貌控制和建房、购房质量监管等工作。区农业局:负责指导安置地乡镇做好移民户生产用地的调整,负责移民户和老居民土地经营承包证的注销、变更和颁证等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指导安置地乡镇做好移民林地调整工作,负责移民户和老居民林权证的注销、变更和颁证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乡镇做好移民人口核定工作,负责移民人口的迁出、迁入户籍办理和搬迁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制及搬迁安置中治安保卫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为移民子女办理转学、入学手续等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移民搬迁道路畅通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移民资金的监管和移民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移民安置协议的公证办理工作。

区信用联合社:负责移民资金安全存储和安全拨付到户的打卡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移民区建设项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3篇

石步河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正常蓄水位以上受水库洪水回水影响而形成的临时淹没区。水库淹没影响土地总面积3.62km2, 涉及程湾乡4个行政村678户2 803人, 房屋面积6.82万m2, 土地面积3.62km2。工程建设区总征地面积64.977亩, 永久占地34.11亩, 临时占地30.86亩。

2 移民安置规划

2.1 移民安置任务

依据调查, 石步河水库人口基准年 (2010年) 生产安置人口2 556人。按人口自然增长率6.5‰计算, 设计水平年 (2014年) , 生产安置人口为2 615人。

2.2 移民安置规划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移民安置要进行指标调查, 征询政府意见和尊重移民群众意愿, 以国家各项法令法规为依据, 以环境容量和移民现状为基础, 以大农业安置为主, 以土地为依托, 多渠道、多门路, 积极稳妥地安置移民。

遵循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 以人为本、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的原则, 实行多渠道安置的原则, 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严格编制规划。

2.3 移民安置规划的目标

移民安置规划总的目标是使移民拥有可靠的生产、生活条件, 稳定的收入来源及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基础设施环境, 使移民收入提高, 口粮基本自给。

2.4 移民安置总体规划方案

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 环境容量分析和移民意愿, 石步河水库移民采取以大农业安置为主的生产安置方式。安置方式包括本村组后靠集中农业安置、外迁集中农业安置、投亲靠友安置、一次性补偿安置、本县范围内分散农业安置 (自行选择居住地, 土地在原淹没村组移民安置区内划拨) 。

2.5 移民生产安置规划

2.5.1 生产安置规划标准

根据河南省移民办批复的《河南省桐柏县石步河水库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柏县石步河水库移民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结合库区实际, 就地就近后靠安置, 按人均耕园地1.0亩以上安置 (外迁安置按人均耕园地1.0亩) 。其中, 水田或水浇地不得低于0.5亩;在乡镇周围或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不以土地为唯一谋业手段的移民, 人均至少拥有水田或水浇地0.5亩, 或旱地不低于0.7亩。

2.5.2 移民生产用地调整及划拨

根据调查, 水库淹没后库周可利用土地资源总面积为1147.7亩, 其中水田83.1亩 (含菜地) , 旱地182.0亩, 园地109.5亩, 可垦耕地43.0亩。使用土地总人口1106人 (为淹没村组设计水平年总人口扣除出村安置人口) , 人均耕地1.04亩。

规划后靠区共计生产安置移民395人, 调整及划拨土地总面积459.6亩。

外迁安置区主要是程湾乡与平氏镇结合部的和湾安置点。该安置点水平年规划生产安置人口1 681人, 规划该安置区划拨土地总面积1 687.3亩 (含堰塘、道路) , 调地村涉及程湾乡和湾村和平氏镇杨庄村共计6个居民组。规划用于生产安置移民的土地为1 474.3亩 (含堰塘、道路) , 人均耕地0.78亩。该安置点人均耕地达不到安置标准要求, 差额土地369.8亩, 按旱地标准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用于该安置点的公益事业。

安置区划拨和调整土地总面积为1 933.9亩。

2.5.3 生产安置措施规划

库区剩余土地及从安置区村庄中调剂的土地, 特别是外迁区河湾安置区划拨的土地条件都相对较差, 需要进行中低产田改造, 主要措施包括土地平整、复耕 (含培肥) 、开荒造地。根据各安置区耕地划拨情况, 移民安置后需要对坡改梯、旱地平整、土地复垦及土壤改良、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等农田基本工程进行规划。

2.5.4 移民生产结构调整及技能培训

(1) 生产结构调整:目前移民安置区的产业结构是以农业为主体, 二、三产业所占比重很小, 而且各产业的技术含量很低, 经营规模小, 产业之间的相互关联性不强。

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 (1) 调整农、林、牧、渔产业结构, 增加对收入弹性大的产业的资源配置, 扩大市场需求空间大的产业的生产规模。 (2) 调整各个生产部门内部的资源配置, 优化部门内部的生产结构, 使本部门所生产出来的产品与市场对本部门的需求一致。 (3) 调整每一种产品生产的资源配置, 优化每一种产品内部的生产结构, 实现产品的品质与市场的需求相一致。

(2) 库区移民产业结构调整:由单纯经营耕地转到同时经营其它资源;种植业应由以粮食作物为主的单纯种植模式向粮食~饲料~经济作物结构发展;养殖业应由单一牲猪结构向综合结构发展;由单纯发展农业转到同时发展二、三产业;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同时, 在生产管理上也要由单纯抓生产转到同时抓流通, 抓智力开发, 以实现货畅其流, 最经济最有效地发展社会生产力。

2.5.5 移民生产安置效果分析

移民迁移后种植业生产耕地由原来的1.01亩/人降为0.96亩/人, 安置前后人均耕地标准基本相当;移民安置后农业生产条件较原有水平有所提高, 人均粮食拥有量由原有的561kg/人提高到603kg/人, 农业收入由原有的1 182元/人提高到1 537元/人。

摘要:石步河水库位于河南省桐柏县城西北, 唐河支流三夹河上游石步河上, 控制流域面积335km2, 是一以防洪、灌溉为主, 兼顾供水、水产养殖、旅游等得到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利枢纽工程。该水库建成后, 能使下游三夹河的防洪标准明显提高, 削减洪峰流量在20%左右, 可发展灌溉面积3万亩, 向工业生态园区提供500万m3优质水源, 兼顾水产养殖、旅游等。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4篇

第268号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3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魏宏 2013年4月9日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能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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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四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停建通告前,应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由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确认。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通告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违反停建通告的,新增实物不予补偿,迁入人口不予安置。

第六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通告发布后,会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组成调查组开展实物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应由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认可并公示。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实物调查报告,并报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

第七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根据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并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移民和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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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区居民意见。

第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和先移民后建设安排等内容。

第十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报省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主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结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新农村建设和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等,并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农村移民安置后,应使移民拥有与移民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复建、移民工程相关环保、水保、防护工程建设、水域开发利用、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及先移民后建设等作出安排。

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应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多渠道、多方式安置。

农村移民居民点可按新农村(聚居点)建设标准布局或结合小城镇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第十五条 城(集)镇的迁建应以现状为基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满足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与安全等要求。

第十六条 专业项目复建应以现状为基础,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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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统筹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工作进度,移民安置进度应适度超前于工程建设进度。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相关内容应由省移民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移民搬迁安置对象和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和修改的,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用地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向用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逐级上报审批。

移民迁建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征收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使用当地居民常年耕作和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用)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农村移民房屋补偿费不足以按省基本用房标准修建房屋的,应给予适当补助。

移民远迁后,在淹没线上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应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执行占补平衡规定,补充相同数量和质量的耕地。

第四章 移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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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与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与市(州)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提出下一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的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在与各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本行政区域下一的移民安置计划。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移民安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于当年的10月逐级报原下达计划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调整。

第二十六条 农村移民在本县(市、区)农业安置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将规划的生产安置费直接全额兑付给安置区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移民。

农村移民在县(市、区)外农业安置的,移民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与移民安置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按协议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费用交给移民安置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七条 农村移民选择投亲靠友、自谋职业、自谋出路方式安置的,应由本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审定的标准,将生产安置费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个人。

第二十八条 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和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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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满足移民生产安置后,剩余资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形成使用方案,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三十条 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复建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移民安置完成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由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三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蓄水阶段移民专项验收合格后,库区所在地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以库区为单元、县为单位,组织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三条 未按要求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的,有关单位不得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三十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范围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对象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村移民,扶持期限为20年。

对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直发直补;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根据移民意愿可采取直发直补或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实行项目扶持,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人口核定登记工作,逐级报省移民管理机构核定登记成果。

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动态管理。纳入后期扶持的搬迁安置移民,从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算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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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批准次月起,兑现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移民管理等机构编制后期扶持项目计划,并按省相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七条 后期扶持项目建成后,由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工作应按项目等级、移民投资和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项目验收通过后,应报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并及时按规定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按工程项目实行专户管理,开设移民项目资金专户,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储存期间的孳息,应分别归入相应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移民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应根据省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分期将移民资金拨付省移民管理机构。

省移民管理机构按项目实施进度和移民综合监理意见及时拨付给下一级移民管理机构和有关实施单位。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拨付,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参照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审计、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与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报告移民资金管理及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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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稽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省、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应采取招标方式,共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应做好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统计工作,并逐级报省移民管理机构。

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以及项目法人应建立并管理移民工作档案。

第四十五条 在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申诉。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中介机构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协调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实施、规划设计、监督(测)评估等单位弄虚作假或隐瞒、延报重大问题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5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农村移民建房、购房质量监管,切实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及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移民建房、购房实行自主的原则,在符合移民安置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单户自建、多户联建或购买安置地居民房等形式解决住房。移民个人要服从大局,服从移民安置规划和建房、购房的监管,按期完成搬迁安置。

第三条 建立以区建设和规划局为主,区移民、安监、质检等单位和各移民安置乡镇政府互相配合的管理体系,加强对移民建房、购房监管指导和协调服务。

第四条 农村移民建房必须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民建房规划,统一建筑风格、建筑技术指标建设,原则上不占用耕地,禁止任何移民乱占、滥建。对移民房屋单户自建、多户联建的,安置地乡镇政府和区规划和建设局应推荐多套通用设计图集及多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供移民参考和选择。农村移民按规划对接在集镇建房的,按集镇的规划标准和规划要求执行。

第五条 承建移民房屋的施工单位必须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与移民户签订建房合同,并到安置建房地乡镇政府备案。建房合同需明确建设标准、质量、安全、工期等责任,在安置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严格按房屋建设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组织施工。

第六条 安置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移民建房、购房提供服务,不得强行要求移民到指定的地点购买建筑材料和购买房屋。

第七条 农村移民在与迁出、迁入地乡镇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安置地乡镇政府、村、组应及时协助移民启动建房工作。

第八条 农村移民建房期间,区规划和建设局要加强对移民建房质量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条 农村移民自愿购买区内安置地居民房屋的,所购房屋必须手续合法、质量合格,无安全隐患。

第十条 对在移民建房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给移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6篇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透明;

(二)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移民安置新途经;

(三)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四)属地管理,责权利相统一;

(五)资源开发与移民安置并重,合理规划,协调发展。

第五条 省移民安置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有关州(地、市)、县应成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

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任务较重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本着职能统一、精简高效、便于工作的原则,整合本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理顺体制。

机构尚未整合的地区可按现有体制由州(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移民安置办(支援黄河上游水电工程建设办公室,简称支黄办、下同)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管理工作。

第八条 管理和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安置规划

第九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负责编制,其中移民安置去向、安置方式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提出。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依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庄规划相衔接。规划编制要广泛听取移民、移民安置区群众和项目所在地州(地、市)

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规划应按有关程序核准或报批。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支持、配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工作。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项目法人依据同意该项目开发的有关文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并依据省人民政府的通告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勘测定界和实物调查工作。

实物调查结果应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确认并公告,并经州(地、市)、县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达到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要求。其中生产性设施建设应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核准或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另行出台临时安置等过渡性方案,不得随意开工建设涉及移民搬迁安置的项目。

第三章 征地与补偿

第十三条 有关州(地、市)、县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应按省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颁布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禁建通告后,凡在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抢开、抢种、抢栽、抢建项目的,一律不予补偿。迁入人口不得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提供枢纽及配套工程永久性征地范围图和淹没影响区界限图,并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实施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第十六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勘测定界成果对被征(占)用土地面积、地类、权属进行丈量登记,地上附着物种类、规格的确定和清点,房屋等级、成新度的评定,涉及被安置户数、人口的调查等工作,并建立档案。移民安置部门要配合,项目法人及相关部门要参与。

对土地登记结果、附着物的认定、房屋等级和成新度的评定、被安置户数、人口的调查结果,应由项目法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安置办(支黄办)、村(牧)委会、户主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核算工作结束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将征地拆迁补偿情况以村为单位进行公告。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及时核查或纠正。第十八条 征地拆迁补偿公告期满确认无误后,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征地拆迁费用中属于移民个人的财产补偿部分一次性全额发放给被征地拆迁的群众;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视移民安置方式,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实施。

第十九条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应以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和批准文件为准,由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对地类认定有异议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研究解决;群众对处理或认定结果不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方案应尊重移民群众的意愿,根据安置环境容量,在坚持以农业生产开发安置为主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多元化安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省移民安置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并按移民安置规划和计划的要求组织搬迁,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省移民安置部门应与下一级有移民或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

置分解协议。

第二十二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应当搬迁的移民,按规定办完手续获得补偿、补助后,应按移民安置计划的要求迁出库区,无正当理由不得借故拖延和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

第二十三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要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方式采取不同的兑付方式:后靠安置或土地调剂安置的,应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自主安置的,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直接兑付给移民;新开发土地安置的,应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区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

修建移民住房应根据本省农村居民宅基地建设用地标准,在充分征求移民群众意见,尊重民族生活习惯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宅基地,移民自主建造,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第二十五条 因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集镇,应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和投资迁建。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标准的,其所增加的投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企事业单位应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和投资迁建。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标准的,其所增加的投资由企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 移民安置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二十七条 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按《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以村组(自然村)为单元,组织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省移民安置部门审核并负责实施。后期扶持项目的确定应广泛听取移民意见,充分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省移民安置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落实后期扶持资金、库区基金,组织编制、审查和下达后期扶持规划和计划,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移民安置部门统筹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排上向库区、移民安置区倾斜,并将后期扶持规划、计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投资计划,积极争取国家有关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解决移民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拓宽投资渠道,促进库区及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

第三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要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运行、符合环境保护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农村移民开发利用。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移民科学文化知识的培训,加强法制宣传与教育,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就业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批准、兴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审批立项;在吸纳移民就业、信息服务、技术指

导、贷款投放等方面,应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章 工程建设

第三十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建设项目的设计、申报、实施、监督及管理工作,应严格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省移民安置部门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后期扶持规划,审核下达计划,县级移民安置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 移民安置区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移民安置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建设。

因整体搬迁,移民集中安置区已配套建设符合移民安置规划要求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原迁出区相应项目不再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库区各专项工程的迁建、复建或补偿应在省移民安置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省、州(地、市)、县移民安置部门应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工程实施进度、质量和投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程项目建设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州(地、市)、县移民安置部门组织本行政区移民安置专项工程相关阶段验收,省移民安置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专项工程迁建、复建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行业主管部门或原产权管理部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库区及移民安置区专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由省移民安置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章 移民资金

第四十条 移民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和库区基金以及存储期利息。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按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计划拨付建设征地和移民补偿资金。省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后期扶持计划拨付后期扶持资金和库区基金。

县级移民安置部门应在当地银行开设专户,将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等资金分户管理,不得相互挤占或挪用。

第四十二条 县级移民安置部门对个人财产补助、补偿资金可采取存折等形式及时兑现给移民;集体财产补偿和补助资金,视移民安置方式,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八章 监督评估

第四十三条 省移民安置部门和项目法人要按规定共同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依据省移民安置部门和项目法人签订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及移民安置计划,对移民安置进度、质量和投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评估,定期不定期向省移民安置部门报告情况,并对移民生产、生活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经移民监督评估机构评估,对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省移民安置部门认真研究,分析原因,并及时组织处理和解决。

第四十四条 各级审计、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在进行审计、检查和监察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及移民安置部门应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机构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安置部门报告;杜绝将移民资金用于非移民项目和平衡地方财政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交通、水利、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江河等管理范围内的管制,对擅自侵占、开挖、毁坏河道流域、公路用地、毁林、破坏生态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不得自行与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和群众商定征地补偿和移民工程建设有关事宜。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移民安置局负责解释。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7篇

1.1 工程情况介绍

刘家道口枢纽为国家大 (Ⅰ) 型水利工程, 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境内, 是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骨干工程之一。工程的主要任务是调控、拦蓄沂河上游来水, 通过已建成的彭家道口分洪闸分泄部分洪水, 在沭河大官庄枢纽的配合下, 经新沭河东调入海, 腾出骆马湖及新沂河部分蓄洪和泄洪能力, 更多地接纳南四湖南下洪水, 提高沂沭泗河中、下游地区的防洪标准, 充分发挥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工程的总体效益, 同时兼有蓄水、灌溉、排沙、交通等综合效益。此工程主要由刘家道口节制闸, 彭家道口分洪闸 (已建成) , 李庄拦河闸, 李公河防倒漾闸, 刘家道口、盛口、姜墩三个放水洞, 盛口切滩, 上游大堤截渗等组成。枢纽工程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洪水设计, 100年一遇洪水校核, 工程总投资5.8883亿元, 工程建成后, 可以有效减轻鲁南、苏北的洪水压力, 能够为下游42万亩农田提供用水保障。同时对回灌临沂城区地下水、保持临沂城区良好的生态环境、提升临沂城市品位和景观效益起着很大的作用。

1.2 工程征地移民概况

本工程涉及临沂市的郯城县、罗庄及河东区的3个乡镇、1个办事处、8个村庄总人口16751人。其中郯城县1个乡镇2个村4844人, 为李庄镇的李庄四村和刘家道口村;罗庄区1个办事处4个村7870人, 为高都街道办事处的盛口、肖杭、肖庄和薛庄村;河东区2个乡镇、1个林场、2个村4037人, 为梅埠和芝麻墩镇, 芝麻墩镇的李石河和马石河村, 李石河林场。永久占地313.25亩, 河滩地占用153.1亩;淹没占用土地1489亩, 其中, 河滩耕地543.4亩, 林地856.6亩, 建设用地89亩;拆迁房屋58918.37平方米。

2 工程征地移民的特点

2.1 工程移民的定义

工程移民是人口迁移和流动的一种特殊形式, 它是由于国家或社区政府以及工程业主单位兴建某种工程, 因征用土地、房屋及其他土地附着物而使得这些被征用土地和财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被迫作出迁移的一种人口流动。工程移民是一种非自愿性的流动, 因此, 在一般的世界银行的文献中, 通常把工程移民称之为非自愿性移民。

2.2 移民基本特征

刘家道口枢纽工程移民是临沂市基础设施中规模比较大的一次工程移民, 涉及总人数16751人。由于其规模, 规划全部选择了就近安置的方式, 即内迁移民。这些内迁移民, 表现出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 被动性。刘家道口枢纽工程移民的规模, 是由刘家道口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规模所决定的, 在确定工程建设范围后, 相应需要移民的范围和对象就已经确定, 不以移民本身的意志为转移, 这些移民不能事先筹划自己的迁移目标和从业去向, 不能自由决定自己的去留, 移民搬迁处于被动地位, 表现为被动性。

第二, 时限性。根据刘家道口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 在2005年12月开工建设, 建设总工期42个月, 按照蓄水计划, 近期蓄水位至59.5 m, 远期蓄水至正常蓄水位60.0m。以上不同时限对应沂河区范围内的移民, 必须在这一时限以前按计划撤离原居住地, 搬往新区, 移民迁占工程建设进度必须与水利工程建设同步或者适当提前, 移民又具有时限性特征。

第三, 赔偿性。2005年7月4日, 水利部以《关于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续建工程刘家道口枢纽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 (水总[2005]253号) 批准了本工程, 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投资5990万元。2007年12月6日, 淮委·山东省水利厅刘家道口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以刘家道口建管[2007]9号《转发淮委关于下达2007年治淮水利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 对工程建设永久征用耕地补偿标准按16倍调整, 增加预算投资598万元, 合计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总投资6588万元。如果移民失去的劳动资料和生存环境 (土地、房屋、树木等) 不能得到补偿和重建, 移民就会失去劳动的机会, 甚至出现生存危机, 所以移民具有赔偿性特征。

3 刘家道口枢纽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对策

在可持续发展观念深入人心并成为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指导思想的今天, 总结国内外工程性移民安置工作经验教训, 从理论和实践上探讨工程性移民可持续安置与发展对策具有重要意义。就刘家道口枢纽工程而言, 采取了以下几个措施:

3.1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机构,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作用

工程所在县区各级政府对征地移民工作高度重视, 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 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 同时广泛宣传发动, 提高干部群众思想认识, 将征迁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 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过程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为工程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施工环境。

3.2 采用土地“先用后征”政策

河东区、罗庄区和郯城县动迁58918.37m2房屋, 永久占地313.25亩。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2006]第66号会议纪要, 刘家道口枢纽工程作为防洪治涝的应急工程, 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 采取了土地“先用后征”的措施。

3.3 以人为本, 因地制宜, 采取移民安置新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承包期内, 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工程涉及的郯城县李庄镇刘家道口村被占用土地后, 村委召开了村民大会, 讨论通过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案, 全体村民一直同意将土地重新进行调整, 被占用土地的群众重新承包到了土地, 刘家道口村工程实施前人均1.1亩, 工程实施后人均0.9亩。拆迁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没有受到影响, 群众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思想稳定, 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实施。

3.4 加强移民资金管理

近几年, 国家审计机关加大了对国家重点工程的审计力度, 其中移民拆迁资金的使用又是今后工程审计的重点。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作为刘家道口枢纽工程移民监理进行入户访谈, 调查研究, 制定具体政策, 明确建房、生产补助标准。移民经费实行一条边的管理, 专项经费指标到县 (区) 、村、组, 张榜公示, 计划下拨, 讲究实效。刘家道口枢纽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县区严格基本建设程序, 实行专款专用, 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4 结论

征地移民安置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党和国家有关移民政策能否贯彻落实, 还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及广大移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安定的问题, 所以说移民与枢纽工程同等重要, 为了使移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移民工作者应在开发性移民的思想指导下、实际工作中探索出一条更适应市场经济的移民安置之路。

摘要:在工程建设中, 移民征地工作一直是工程实施的重点和难点。移民及其安置不仅是一个经济补偿问题, 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涉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人口、资源、环境、民族、工程技术等诸多领域。本文旨在分析刘家道口水利枢纽工程的征地移民特点及其安置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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