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证明书

2024-09-10

放弃继承权证明书(精选17篇)

放弃继承权证明书 第1篇

放弃继承权证明书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我因以前经常帮助我的朋友,在他去世前他立了一份遗嘱,其中有一部分财产是要让我继承的,虽然我得到他的遗产后我的家里人都可以受惠,但是我觉得那不是我们自己的,我还是选择放弃这个继承。那要怎样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中顾网律师解答:

放弃继承权是要做出表示的,那可以去公证处办理一下放弃继承权的证明书。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而,法律虽然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相关法律法规: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证明书 第2篇

声明人: 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杨纯志 于2008年7月8日死亡,父亲杨作新于2009年4月去世。杨纯志与尹书仙在北京市朝阳区南郎家园9号楼2单元513号有房产一套,现我声明,对杨作新对上述房屋的继承份额,我自愿放弃继承权。

声明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

签字地址: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我叔叔 杨纯志 于2008年7月8日去世,爷爷杨作新 于2009年4月去世,杨纯志与尹书仙在北京市朝阳区南郎家园9号楼2单元513号有房产一套,现我声明,对 杨作新的上述房屋遗产份额,我自愿放弃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证明书 第3篇

一、放弃继承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 放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放弃继承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实行限制继承原则, 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 继承人需承担被继承人相应的债务, 超出继承遗产范围的, 继承人无需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因此继承权乃是一项积极的财产权益。放弃继承权非但不是纯获利益行为, 反而是损害继承人财产利益的行为。因此,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放弃继承权行为无效。那么, 法定代理人能否代理其放弃继承权呢?《继承法意见》第八条规定, 法定代理人在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时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一般也不得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这一规定从保护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角度出发, 防止法定代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侵害被代理人。由此可见,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得代理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放弃继承。但是, 在特殊情况下, 例如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的遗产同时亦需承担等额被继承人债务时, 法定代理人为免其参与诉讼, 可以代理其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第二, 放弃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的, 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况。这就涉及到了放弃继承得否撤销的问题。原则上来讲, 放弃继承作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一般是不允许撤销的, 只有存在可撤销事由并经法院审核后方可撤销。我认为,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撤销事由应当从严限制, 当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况才可以主张撤销。因欺诈、胁迫而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显然非放弃人真实意思表示, 应当允许其撤销, 此乃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在误解情形, 应当根据错误的种类和重要程度来区分:非重要错误, 如动机错误、对遗产数额的认识错误, 不允许放弃人撤销;“而错误以关于内容之错误或继承人如知其情事即不欲为其内容之表示时, 得撤销之” (2) 。

第三, 继承权的放弃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放弃继承权不得以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放弃继承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以放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对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和遗产归属影响极大。条件具有不确定性和未来性, 放弃继承附条件会使继承人之间、遗产的归属等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将影响到其他继承人的地位、应继份的确定。例如, 德国民法典第1947条规定:“允受或拒绝接受继承, 不得附有条件或规定期限”。继承法的目的在于确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的财产归属, 以稳定社会关系, 放弃继承附条件或期限与这一立法宗旨相悖。《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 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 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法定义务不仅仅指父母子女、夫妻等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赡养、抚养义务, 其他法定义务, 例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中的义务也都包含在内。这是对放弃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防止其放弃继承权侵害或危及他人的权利。

第四, 继承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根据《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应当在继承开始后, 遗产分割前作出。”继承开始前, 继承人的权利属于期待继承权, 放弃该权利没有实质意义。遗产分割完毕后, 继承人已经取得遗产所有权, 成为财产所有权人, 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 实际上属于所有权人以单方意思表示放弃自己财物的所有权。

第五, 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欲发生效力需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来看, 放弃继承权的形式要件比较宽松, 一般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但是口头方式且经本人承认的也可以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效果。我认为, 放弃继承权对本人及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影响较大, 应当采取书面及公证形式, 既可以达到明示的效果, 也有利于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利益。

因此, 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只要满足以上要件, 该行为即是有效的。

二、放弃继承权与代位继承问题

关于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放弃继承具有溯及力, 追溯至继承开始之时, 视为放弃人自始非继承人, 如《法国民法典》第785条规定:“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视为自始即非继承人”。依据此种观点, 由于放弃人视为自始非继承人, 因此也就不存在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的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 放弃继承的溯及力是指视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遗产自始对其未发生归属”, 如《德国民法典》1953条规定:“抛弃继承时, 继承财产视为未曾归属于已抛弃继承之人。抛弃继承者, 该抛弃之人视同于继承开始前业已死亡, 继承财产自继承开始, 归属于应享有继承之人”。根据此种观点, 在被继承人死亡前, 由于放弃继承人曾为期待继承权人, 因此该放弃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代位继承。

关于代位继承的性质, 理论上向来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代表权利说, 该观点认为代位继承是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 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代表被代位人, 在其继承权、继承顺序、继承地位的基础上, 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因此, 如果被代位人放弃继承权, 其继承地位也就随之消失, 当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代位继承。第二种观点是固有权利说, 该观点认为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并非是被代位人的代表, 而是以自身固有的权利为基础, 直接的获得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因此, 即使被代位人放弃继承权, 也不影响直系卑亲属的代位继承。我国《继承法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 可适当分给遗产。”根据该条规定, 我国在代位继承上采取了代表权利说, 被代位人丧失、放弃继承权的, 其子女亦不得代位继承。

然而, 孙子女、外孙子女既非第二顺位继承人, 其代位继承权又受到被代位人继承权的限制, 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得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之间并不对等, 有失平衡, 所以我认为, 在《继承法》修改时应当将孙子女、外孙子女加入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行列, 使其在父母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 得以自己的继承顺位继承。

参考文献

[1]张驰.继承权放弃认识误区探究[J].法学, 1994 (4) .

[2]史尚宽著.继承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3]沈庆中.放弃、丧失继承权的人可否代位继承[J].法学, 1985 (5) .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能否翻悔? 第4篇

安徽 余先生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可见,继承遗产作为一种权利,继承人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放弃。然而,有些人在放弃继承后又翻悔,甚至要求其他继承人返还其应得遗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因此,如果你父亲的遗产尚未分割处理,你可以及时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继承权,法院会根据你翻悔的具体原因,决定放弃继承是否有效。如果遗产已处理完毕,你就不能对放弃继承的行为翻悔,即使翻悔,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主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第5篇

声明人:张艳菊,女,一九六三年八月九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前进路233号,身份证号码:***049

张艳华,女,一九六九年八月十三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永阳三路7号,身份证号码:***607

张艳辉,女,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前进路247号,身份证号码:***028

我们的母亲李忠英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病故,她生前遗留有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曹塘角村一组的一套砖木结构房屋,房屋面积壹佰肆拾贰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广集建(96)字第010503028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字第00107号,是父亲张世强和母亲李忠英的共有财产。她生前没有留遗嘱,也没有与其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现我们声明放弃对上述房屋属母亲遗产的继承权,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我们都已知悉,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王运莲,女,一九五零年四月十五日出生,现住现住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永阳一路91号,身份证号码:***600

我与夏修德是夫妻关系,我的丈夫夏修德于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死亡,他生前遗留有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许家井六(1)组的一套房屋,房屋面积壹佰陆拾叁点贰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广集建(95)字第010408312号,他生前没有留遗嘱,也没有与其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现我声明放弃继承权,由我的第三子夏华凯继承,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我都已知悉,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第6篇

我(高××)的丈夫吴××死亡后遗留有坐落在xxx市历下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济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分摊面积:××××平方米)房屋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房屋的一半为丈夫吴××的遗产,我是丈夫吴××上述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现我声明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永不反悔。

声明人: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第7篇

声明人:

我们是XXX的合法继承人,XXX于XXX年X月XX日因病去世。XXX与XXX有位(房产证地址)房产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号)。我们作为XXX的法定继承人,对他/她的上述遗产享有继承权,我们在此声明自愿放弃对XXX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绝不反悔,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放弃继承权就不用承担赡养义务吗 第8篇

在丈夫去世后,有不少人劝我再改嫁,由于担心儿子刘成会吃亏,所以我一直没有改嫁,含辛茹苦将儿子抚养成人。前些年,刘成大学毕业后分配在县城工作,且在县城结婚生子,而我依然在我们小村子里生活。几个月前,我生了一场大病,我要求儿子把我接到他家生活,或者每月付给生活费并请个保姆来照顾我,儿子却说他宁可放弃继承我的所有财产,也不承担我的生活所需。可我的财产只有几间旧房子,值不了三千元钱,很明显,刘成的目的就是为了不赡养我。请问:放弃继承权就不用承担赡养义务吗?李菊英

李菊英朋友:

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极少数人费尽心机来逃避应尽的赡养义务,如放弃继承权、断绝父子(母子)关系等等,这些行为都与我国法律相悖,于情理不合,最终这些自作聪明者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抚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一规定说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绝对的,不是以是否继承父母财产为条件的,父母有财产要赡养,父母没有财产也要赡养,即使放弃了继承财产的权利,仍然必须承担赡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指出:“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1 第9篇

声明人:,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广东省××村。

被继承人:,男,一九××年十二月五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于二零××年××月××日在广东省××村×××××××(地点)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如下遗产:广东省××路九号房产的二分之一产权(房产证编号:×××××);广东省××村×××××号农村宅基地房产的二分之一产权(宅基地使用证编号:×××××)。

本人是被继承人的母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本人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

现本人郑重声明如下:对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本人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有关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权利、义务,均与本人无关。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声明人:

见证人: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转继承) 第10篇

声明人:性别:男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我是的儿子,的弟弟。于年月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死亡,死亡后遗留有财产:房二分之一的产权;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被继承人的父亲,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的父亲于2003年3月4日在广东省连州市死亡,被继承人的母亲于2007年2月14日在广东省连州市死亡。被继承人的父亲、被继承人的母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我享有继承被继承人的父亲、被继承人的母亲应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权利。现我自愿无条件放弃被继承人的父亲、被继承人的母亲转移给我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被继承人的母亲是被继承人的父亲的配偶,被继承人的母亲,被继承人的父亲于年月 日在广东省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继承人的母亲享有继承被继承人的父亲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权利,被继承人的母亲于年 月 日在广东省死亡,我对被继承人的母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现我自愿无条件放弃被继承人的母亲转移给我的继承被继承人的父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权利。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 第11篇

声明人:XXX,性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000,现住XX市XX区XXXXXXXXXXX室。联系电话:00000000000。声明人就放弃继承事宜,作如下声明:

一、有关情况

1、我是被继承人XXX之子/女,我父亲是XXX,身份证号:***000。我母亲是XXX,身份证号:***000。我父亲XXX于XXXX年X月X日在XXXX医院因疾病死亡。我母亲XXX于XXXX年X月X日在XXXX医院因疾病死亡。

2、我的父母为原配,并且无再婚史,父母共育有X个子女,分别是大女儿XXX、长子XXX、二女儿XXX、次子XXX、三女儿XXX、,别无其他子女。我的爷爷奶奶均已去世。父母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协议,我系该房产合法继承人之一。

3、关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登记在XXX名下的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X号楼XXXXXX室的房产,登记时间为XXXX年X月X日,规划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XXXX㎡,套内建筑面积为XXXX㎡,房 屋所有权号为X房权证X字第XXXXX号,房屋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

二、本人的郑重声明

1、本人自愿无条件放弃上述遗产中属于我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2、本人对上述亲属关系中所载明的继承人无任何异议,并保证无遗漏的其他继承人。

3、以上情况均真实有效且无误,如有虚假,我自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放弃继承权证明书 第12篇

2008年5月,王某的父亲去世,留下不菲的遗产,王某有兄弟姐妹五人,王某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还可以,而其他兄弟姐妹经济条件较差,因此主动放弃自己的继承权,王某的妻子陈某知道后,非常不满,认为公公去世后,自己丈夫继承的一份,应该是自己夫妻的共同财产,现在丈夫放弃继承,是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

【分岐】

公公去世,丈夫放弃继承权,是否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

第一种观点,丈夫在没有征求妻子的意见放弃继承财产,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丈夫放弃继承的,不构成对妻子财产的侵害。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之一。当事人对继承的放弃,并不当然意味着对配偶财产权的侵害,或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构成擅自处分。

如何申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第13篇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的活动。

注意事项:

(1)公民申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亲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或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2)在时效上,公民放弃继承权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否则,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否则,应按接受继承办理;

(3)公民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是其自愿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胁迫、受欺骗情况下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都将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申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经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如被继承人死后遗有多项遗产时(如既有房产又有存款等),声明书应明确放弃继承哪一项遗产。

【相关阅读】

声明书公证如何办理?

申请人在涉外的民事活动中,为主张权利、放弃权利或承担义务而发表声明,一般要求办理声明书公证。

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应提交如下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身份证明。

2、声明人草拟的声明书。

3、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材料,如放弃财产权利声明应提交其享有该项财产权利的证明。

4、如为法人(企业)申办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放弃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声明书 第14篇

声明人:甲(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住址)本人与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住址)于 年月日登记结婚,目前乙方名下有一栋位于的房产,土地证 号为房产证号为。因本人在与乙婚姻期间犯严重过错,现本人 郑重声明:对乙方名下房产,我自愿无条件放弃所有权及继承权。以上 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 责任.特此声明

声明人:

声明地点:

年 月 日

见证人:

见证地点:

放弃继承声明书(格式) 第15篇

声明人:,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是被继承人的。被继承人,一九年月日出生,生前住,于年

月日因病死亡。被继承人生前在**省与夫妻共同拥有房屋一处,房产证编号为:,土地证编号

为:,上列房屋的50%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生前没有立过遗嘱,也没有签署过遗赠抚养协议。

作为的继承人,出于我本人真实的意思表

示,发表如下声明:

我自愿放弃继承上述遗产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我保证此放弃行为不会导致侵害自己的债权人之利益

和不能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本声明不可撤销。

签署人清楚本声明之意思并自愿受其约束。

附件:声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声明人:

二〇年月日

离婚时放弃继承有效吗 第16篇

我与胡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两年多了。一个月前,胡某的父亲去世,留下40余万元的遗产。胡父没有立遗嘱,遗产应由胡某兄妹四人继承,每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为10万元左右。胡某立下放弃继承遗产的字据后,向法院起诉与我离婚。胡某放弃继承遗产,离婚时我也就无权要求分割,这无疑损害了我的利益。而且,胡某的放弃很可能不是真正的放弃,如果他们兄妹四人另有秘密约定的话,他仍会得到相应的遗产。请问:离婚时放弃继承遗产有效吗?

答: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根据前述规定,胡某放弃继承的表示是否发生放弃继承的效力,应看其放弃是否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胡某放弃继承,必然会影响到你在离婚诉讼中可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但是,胡某继承遗产,不属于对你应尽的法律义务,胡某放弃继承,也没有涉及到其对你的法定义务的履行。因此,胡某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是有效成立的。

放弃财产继承产声明书 第17篇

声明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我祖籍××××××,我×××于××××年死亡,我××××××在×××××××××有(说明你准备放弃继承的遗产的情况),现我声明,对我×××的遗产,我自愿放弃继承权。

声明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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