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军转:军转干部进京安置落户相关政策

2024-06-03

2023年军转:军转干部进京安置落户相关政策(精选9篇)

2023年军转:军转干部进京安置落户相关政策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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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进京安置落户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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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双军人,女方京外转业进京,落男方单位集体户,随迁子女落户相关材料:

一、女方转业进京落户所需材料 1.女方身份证 2.女方转业证

3.北京市军转办给公安分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4.女方接收单位给派出所开具的军转干部入户介绍信 5.结婚证 6.男方身份证 7.男方军官证

8.男方单位营房部门证明

9.公安分局给派出所开的入户介绍信

10.男方单位所在社区给派出所开的入户证明 11.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二、子女户口随迁进京所需材料(除上述材料外)1.独生子女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情况登记表 4.公安分局给派出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5.公安分局给京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明 6.京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7.男方单位所在社区给派出所开的入户证明 8.男方单位营房部门证明

2023年军转:军转干部进京安置落户相关政策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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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落户到当地公安分局户政科审结开具准迁证第三联。

一、到公安分局户政科需提供的材料

1、沈阳市军转办开具的《沈阳市军队转业干部落户行政证明信》或《自主择业落户证明信》原件、复印件。

2、《军官转业证》原件、复印件。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原件、复印件或经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两件。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的单位出具证明)原件、复印件。

5、单位抄档证明(自主择业不要)。

6、凡回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的需复印户口簿首页和被投靠人页(配偶、父母或子女);回原籍落户的需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7、军转干部本人购房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可直接落户此处。

8、随迁配偶、子女落户的,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到派出所落户需提供的材料

1、市公安局户政处或公安分局开具的准迁证第三联。

2、沈阳市军转办开具的《沈阳市军队转业干部落户行政证明信》或《自主择业干部落户证明信》原件。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4、单位抄档证明,内容: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自然情况证明(自主择业不要)。

5、落户地户口簿、身份证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6、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

7、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8、如有配偶、子女随迁落户的需户口迁移证。

2023年军转:军转干部进京安置落户相关政策 第3篇

【每日一法】2015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改进安置办法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干部人事司(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及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

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坚持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探索改进安置办法,保证了军转安置任务 的顺利完成,推动了军转安置工作的改革发展。随着国家和军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积极适应 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现就进一步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措施、创新办法、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安置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军转安置任务和政策落实。

——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安置工作公开透明。改进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各个环节的工作,使安置工作信息更加公开,程序更为规范。

——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安置任务和政策有效落实。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制约,有效防止和纠正移交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使安置计划得到全面执行,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组织协调更加有力。

——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安置制度建设。适应国家和军队各项改革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配套、保障有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不断推进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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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注重德才、注重实绩,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表现和贡献挂钩。

——坚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努力使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严格落实安置计划

(一)科学编制安置计划

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分解细化接收安置计划,明确安置工作要求。各接收安置部门和单位,应 根据军转安置计划和政策要求,明确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岗位或岗位的行政、事业、企业性质,报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确认。

(二)落实好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任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要为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并督促其完成安置任务。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行政编制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无条件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国家和上级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不得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 部。【2015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改进安置办法规定】2015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改进安置办法规定。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采取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纠正,或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编制等审批 事项。

三、改进和完善分配办法

(一)基本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结合地方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安置;接收营级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等办法安置。

(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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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考核,要以军队转业干部的德才表现、能力专长以及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情况为主,使其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得到更好体现。实行考核量化赋分办法的,考核量化赋分标准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相对统一。要注重改进考核工作,探索完善档案审查与实际考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不断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考试

采取考试的办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考试内容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特点合理设置。考试工作应由省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组织,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工 作部门予以配合,避免出现接收单位分散多头组织、军队转业干部反复参加考试的现象。考试中有面试环节的,应在考试方案中明确面试比例并在笔试成绩公布前公 布,严格按照笔试成绩排序确定面试对象。要积极探索按照接收岗位分类组织考试,促进安置考试与定岗定位相一致。

(四)指令性分配

指令性分配是落实军转安置计划的重要保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指令性分配:按照政策规定应予重点照顾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期限内,军队转业干部未能落实安置单位,接收单位未能完成安置计划的;安置人数较少的地区,经省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坚持突出安置重点

(一)重点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结合市、县级领导班子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对个人有意愿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在本地 区范围内统一调配、合理安排使用。要采取空出领导职位、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措施,切实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 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可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增加的非领导职数实行单列、专用。

(二)照顾安排好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对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或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各地要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优惠政策,从优安置。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安置上述军队转业干部的,要给予适当加分,加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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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拓宽安置渠道

(一)发挥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主渠道作用

各级党政机关、参公单位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制定年度增人计划时,要综合考虑自然减员、招录公务员和军转安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行政编制接收军队转 业干部。【2015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改进安置办法规定】文章2015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改进安置办法规定出自http://,转载请保留此链接!。中央下达的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行政编制,必须全部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实行专项管理、专编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充分利用中央下达各 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二)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用于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军队职务等级直接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安排管理岗位的不受接收单位竞聘上岗等规定限制;担 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不受接收单位专业技术 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订立聘用合同的,合同期满可续订长期聘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障应按照接收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同等条件 人员的规定执行,所需编制由各地、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相应增加,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三)吸引军队转业干部到国有企业工作

国有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要充分考虑军队转业干部职务、特点和专长,提供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和发展的安置岗位。企业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根据本人意愿签订无固定期限或中、长期劳动(聘用)合同,薪酬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有关规定执行,非本人原因不得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四)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中小城市和基层一线工作

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中小城市、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对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 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其配偶子女可选择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边疆民族地区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军队转业干部留在边疆民族地区工作。要结合组织政权建设和工作需要,每年有计划地选调一批懂民族语言、熟悉当地社情民情的军队转业干部,充实到县、乡领导班子,符合条件的可任党政正职,长期 培养和考察。

六、大力推进安置信息公开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一)建立安置信息发布制度

建立健全安置工作信息发布制度,着力促进安置工作公开透明。进一步完善安置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科学拟定安置信息发布范围,不断改进安置信息发布方式和程 序,确保安置信息及时发布。安置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分配办法、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安置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公告、会议 通报等多种形式发布。发布安置信息时,要注意保守国家和军队秘密,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二)建立工作进展通报制度

建立健全工作进展通报制度,着力促进安置任务落实。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或部门,应制定落实计划方案和推进工作计划。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 本地区安置计划执行情况和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采取阶段性通报等方式,促进安置计划落实。国家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和军队有关部 门,及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安置计划以及部队各单位转业干部离队报到的情况。

(三)建立考试考核结果公开制度

建立健全考试考核结果公开制度,着力促进安置工作规范运行。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考核量化赋分的,要将赋分要素和赋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考试的,要将考试范围和考试成绩在适当范围予以公布。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健全军转安置任务和政策落实情况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探索建立军转安置仲裁机制,军转安置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解决军转安置工作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困难。【2015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改进安置办法规定】两会专题http://。军地安置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军地合署办公等办 法,共同抓好军转安置任务落实。

(二)科学统筹工作

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科学安排、高效运行,严格按时间节点开展工作,确保军转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三)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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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军转安置工作的检查督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军转安置工作的监督,坚决 制止和纠正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要将军转安置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内容,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的标准。各地制定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或规定,必须与中央的相关政策相符,并报上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四)抓好教育管理

军地要加强安置期间转业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已经发出报到通知但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对未按政策规定安置的,由安置地予以调整纠正;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教育督促本人离队报到,经教育仍不报到的,由所在部队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制定安置工作纪律,教育军转安置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依法行政,按制度办事,廉洁自律。对在移交、接收和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以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2023年军转:军转干部进京安置落户相关政策 第4篇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安置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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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转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编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现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3.住房供应保障

(1)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2)房源供应。安置地人员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适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5)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现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7)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

军转干考试

移交地方。

(8)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4.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2)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作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 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购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作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体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5)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6)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

2023年军转:军转干部进京安置落户相关政策 第5篇

2013军转:军转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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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是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基本政策依据。此文件的颁布实施,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是2004年及今后三年安置工作的政策依据。

为做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国家和省又相继出台了若干配套政策规定,包括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等文件。我市亦于2002年6月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和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临人发[2002]28号),明确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2、《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⑴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⑵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⑶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⑷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⑸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⑹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

军转干考试

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3、《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有哪些规定?

在工作分配上,规定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⑴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领导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⑵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⑶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⑷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转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⑸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4、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含处级文职干部和9级、8级专业技术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文职干部和11级、10级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5、中发[2004]7号文件在政策上作了哪些放宽?

为确保中央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中发[2004]7号文件在继续贯彻2001年3号文件和有关配套政策的基础上,对某些具体政策进行了适当的放宽,主要有: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提高了10%;师级职务(包括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年龄在52周岁以下、本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转业,年龄放宽了2岁;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技术干部)转业干部军龄满18年,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军龄放宽了2年,但军龄每少1年,月退役金计发基数在满20年按80%计发的基础上相应核减1%;撤销、合并、降格、改编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就地安置;夫妇同为军人,双方同时转业或一方转业的,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取消了随军条件的限制。

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是如何计发的?

军转干考试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应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具体计算方法为: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7、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有哪些?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贴、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比例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同时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⑵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的依据是什么?

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两个文件中所确定的范围。

1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

军转干考试

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1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帐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1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了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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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如何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⑵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要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等,及时函寄党员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1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如何管理?

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到地方报到后,未就业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户口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较多、且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可在街道(社区)、乡镇建立临时党支部。⑵对已就业的党员,应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党组织;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也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户口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应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情况及外出活动情况。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出国出境的,其党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省委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16、街道(社区)、乡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⑴对在辖区内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要督促他们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并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把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组织他们开展组织活动;⑵定期组织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行政治学习,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⑶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及时掌握其工作动态、健康状况和家庭情况,定期向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报告;⑷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落户、入学等手续;⑸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以上各项规定所及人员,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2013年北京军转干考试辅导优惠组合班 2013年北京军转干考试高级VIP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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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军转:军转干部进京安置落户相关政策 第6篇

中公军转网提醒,军转干部双军人安置政策解读。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考试信息、军转干安置政策、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经典案例一】

如果双军人单转,转业一方属于外地进京安置,驻京一方单位驻地为郊区县,住部队公寓房,无自购住房。那么转业一方的安置地除了中直单位,就只能选择单位地址在郊区县的了吗?好像今年转业文件没有明确说明这一种情况。

【专家解答】

原则上军转干部的安置和住房、生活基础有很大的关系。考虑到军转干部没有自购住房,根据生活基础判定安置地的可能性极大。根据北京军转安置接收条例,生活基础在郊区县的,原则上在郊区县安置(在郊区县有垂直管理中央、市属单位接收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0年以上、荣立二等功以上者除外)。

【政策分析】

根据《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基本政策》,未被中央和北京市属单位接收,无住房、户口挂靠到非直系亲属名下的,购房时间不满1年(当年3月31日前),不能进城六区安置。生活基础在郊区县的,原则上在郊区县安置(在郊区县有垂直管理中央、市属单位接收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0年以上、荣立二等功以上者除外)。

【经典案例二】

同为北京驻地的双军人同时转业,留京有限制吗?子女的北京户口会受到影响吗? 【专家解答】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基本政策》,规定双军人双转,可选择安置到北京,子女随迁,仍按照随母不随父的原则,只能随女性转业干部填写。因此要看女干部转业安置单位是否解决户口问题和随迁家属问题。

【政策分析】

根据《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基本政策》,子女随迁,仍按照随母不随父的原则,只能随女性转业干部填写。随迁子女必须列入总政下达的计划,经装政转业办、北京卫戍区转业办审核,北京市或国务院军转办批准盖章后,方可办理。随调(随迁)报告表必须随档案一并移交。

【经典案例三】

我们家双军人(一个驻京,一个外地),不管哪个先转业还是同一年转,都能落户到北京吗?(结婚已满一年)

更多信息请加入:北京军转干交流群 135022645

【专家解答】

北京军转安置接收条例,规定双军人双转,可选择安置到北京,但双军人单转,先转业的军人必须符合进京条件;后转业一方,需等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满1年后方可转业。

【政策分析】

根据《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基本政策》,双军人双转,可选择安置到北京,同时规定,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不能接收移交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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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军转:军转干部进京安置落户相关政策 第7篇

中公军转网整理湖南衡阳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解读。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提供最新军转安置信息,及时发布整理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军转干考试最新信息,供军队转业干部参考。

一、衡阳市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主要依据、方针和原则

多年来,衡阳军转安置工作一直走在全省的前列。那么,在新形势下,我市要做好军转安置工作,它的主要依据、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刘晓利:多年以来,我市军转安置工作之所以能比较好地完成任务,基本做到部队、接收单位和军转干部“三满意”,关键在于我们坚持按政策办事,按原则办事,按程序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要政策是中央下发的中发[2001]3号文件、中发[2007]8号文件以及湖南省委下发的湘办发[2009]24号文件和衡阳市制定的衡办发[2008]5号文件;军转安置工作方针就是一句话,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军转安置工作的原则,概括起来就是四句话十六个字: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衡阳军转安置坚持指令性分配与双向选择相结合

衡阳军转干部安置是指令性计划分配。近些年来,我市在按中央和省的政策,坚持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同时,也做了一些改革的尝试,主要是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指令性分配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实行公开竞争、择优选人,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也不是每年所有计划岗位都要考试选人,主要是对一些专业性比较强有接收计划的单位,应接收单位的要求,我们安置部门与接收单位共同商定是否采取考试选人的办法,共同拟定考试方案,引导、发动符合条件的军转干部报名参加考试,综合考核,择优录用。

三、衡阳军转干部行政编制如何解决?

想到党政机关工作,进入公务员队伍,也就是解决行政编制,是绝大多数军转干部的心愿。但不是每个军转干部都能解决行政编制,进入公务员队伍。怎么解决这个矛盾,尽量给军转干部提供多一些空间?一是用好中央下达的增加的行政编制。每年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下达的按军队转业干部计划数的25%增加的行政编制,我们都全部下达到接收单位,不挤占,不截留。二是用活各单位空缺的行政编制。行政编制有空缺的单位,我们在制定计划时,统筹安排,优先用于接收安置军转干部。三是用足政法部门专项编制。中央下达给衡阳市的政法专项编制,我们每年也拿出一定数量的编制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四、该选择计划分配还是自主择业?

【案例】我是一名在部队服役20多年的边防军人,即将面临去留问题,全家人在我是选择计划分配还是自主择业问题上拿不定主意,举棋不定。我想问一下我们衡阳市在自主择业方面有没有一些优惠政策? 更多信息请加入:湖南军转交流群 231606996

【解读】2001年,中央下发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明确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并且对自主择业方式安置限定了一些条件,即:担任团级职务(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近几年来,衡阳市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务、管理方面,逐项落实了国省有关自主择业干部档案管理、党组织生活、退役金发放、医保和就业指导、创业扶持等方面的政策待遇。而且,还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组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家属专场招聘会,积极推荐到市内、市外就业;协调落实有关税收优惠、工商登记、卫生许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创业服好务;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竞赛活动,体现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有归属感。顺便说一句,不管你是选择计划安置还是自主择业,都是光荣的。如果符合进衡阳市安置的条件,欢迎你到衡阳市工作、生活、创业。

五、衡阳军队干部转业哪几种情况可以照顾性安置?

【案例】我是从衡阳县入伍的,在2008汶川大地震中因抗震救灾荣立二等功,不知道转业回地方能不能得到照顾性安置? 【解读】照顾安排好功臣模范、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和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同志,以及参加抗震救灾、抗冰救灾部队的军转干部,是中央的政策要求,也是我市的一贯做法。照顾安置对象具体包括:(1)功臣模范、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和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干部;(2)参加抗震救灾、抗洪抢险表现突出人员;(3)记二等功以上人员。对这些为国家和军队建设作出较大贡献和奉献的同志,我们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从优安排他们的单位和工作,充分体现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温暖,让他们回到地方后工作安心、生活舒心、创业开心。

六、衡阳市团级干部能有相应的职位安排吗?

【案例】我爱人是一名衡阳籍军人,目前在广东某部任正团职干部,如果转业回老家,能有相应的职位安排吗? 【解读】对于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2009年10月23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09]24号),文件明确规定:继续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转业干部到市州、县(市)区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正师级军队转业干部一般要安排副厅级领导职务,副师级军队转更多信息请加入:湖南军转交流群 231606996

业干部一般要安排正处级领导职务,正团级军队转业干部一般要安排副处级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对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增加的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在5年内不占单位现有职数。如果你爱人确定转业,又符合进衡阳市安置的条件,组织部门会按政策和规定妥善安排好的。

七、衡阳市对不报到的军转干部如何处理?

【案例】很多军转干部就业期望值很高,都把目光瞄向党政机关和省管单位,甚至有个别军转干部不满意就不报到。针对这种现象,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解读】确每年在安置过程中,都有个别军转干部对安置单位不满意,不愿意到接收单位报到,也不愿意到部队办手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已经安排单位而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八、各级党委、政府对军转安置工作管理与监督有具体要求

【案例】军转安置工作对转业干部个人有具体要求,对各级党委、政府在管理与监督上有什么明确要求吗? 【解读】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61条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63条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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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安置相关文件目录 第8篇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5.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人事部、基建工程兵关于基建工程兵集体转业人员工资等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6.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参谋部关于一九七九退伍战士安置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7.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8.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

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

9.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落实政策中对离开军队的人员工作安置等问

题的请示报告(摘录)

10.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等四个部门关于基建工程兵、铁道兵集体转业人员保留工资

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1.国务院关于一九五六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工作的通知

12.国务院关于做好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释放和转业后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13.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边远地区工

作的有关规定

14.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一九八七年部分转业干部按调整后的行政级

别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

15.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

16.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干部复员工

作的通知

17.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18.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问题的通知

19.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政治部关于解决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称号和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21.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的通知

22.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23.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2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5.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6.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

27.民政部、国家编制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28.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物资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

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改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通知

29.民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安置国家政策规定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问题的复函

30.民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安置国家政策规定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问题给湖北省民政厅、计委、公安厅、粮食局的复函

31.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部队院校部分战士学员退伍安置问题的通知

32.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民政部门办的安置农场场员转为农工问题的通知

33.民政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

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事院校青年学生学员退学和被处理离校后的安置办法

34.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表彰先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35.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

36.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摘录)

37.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易地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子女工作调动问题的通知

38.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转业到山东、河南省志愿兵试行集中交接办法的通知

39.民政部、总政治部、财政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认真贯彻国务

院、中央军委国发(1986)16号文件的通知

40.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

41.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快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42.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管理的部分军队退休干部改办离休问题的通知

43.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44.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上几个问题的通知

45.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

46.民政部关于安置农场职工、场员个人防护用品发放问题的通知

47.民政部关于贯彻安置农场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48.民政部关于是否发给安置农场正式场员副食品价格补贴的批复

49.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安置农场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50.民政部关于转发《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家具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51.民政部批转安置局《关于当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52.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有保留工资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病假期间待遇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53.转发中共中央统战部等五个部《关于解决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原国民党党政军转人员生活待遇方面几个问

题的意见》的通知

54.关于转发总政治部、国家科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55.财政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经费供给问题的通知

56.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

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57.公安部、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

58.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武警部队转业志愿兵集中移交工作的通知

59.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转业军人在部队患病现旧病复发能否按因工待遇处理的复函

60.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关于一九八七年做好军队刑满释放和其他受处分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61.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

62.总政治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

执行中发[1980]3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63.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64.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65.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66.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67.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68.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69.关于转发总政治部、民政部《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

理意见》的通知

70.国家计委、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商业部、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

好军队精简整编编余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71.国家劳动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爱人系军队编内职工

办理调动手续问题的通知

7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调动问题的通知

73.国家农委、民政部关于给解放军战士划分承包土地问题的通知

7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

985〕135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75.原政务院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摘录)

76.志愿兵转业交接试行办法

77.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犯罪其军籍、证书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78.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务院退伍

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关于一九八七年做好军队刑满释放和其他受处分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80.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81.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总政治部关于被

越南驱赶回国的原我军干部、战士的军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摘录)

82.河北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83.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84.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省劳动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

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

85.江苏省政府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86.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87.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在落实政策中对离开军队的人员

工作安置等问题的请示报告》若干问题的意见

88.批转省民政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89.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

90.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年春季退伍安置工作的意见》

9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92.陕西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93.印发《广州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的通知

94.印发《广州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95.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

组织部门管理的军队退休改离休干部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通知

96.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附意见)

97.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8.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意见的通知

99.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职工的军队

服务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00.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101.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102.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关于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移交政

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的补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0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职工的军

队服务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0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安置办公室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机构、工作人员编制配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05.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区(县)政府军队离休退休

干部安置办公室实行财政拨款单独立户的通知

106.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

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0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区(县)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

部安置办公室实行财政拨款单独立户的通知

108.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

于区、县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编制、经费问题的通知

109.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110.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111.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关于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移交政

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的补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12.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

11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安置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的通知

11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六单位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

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115.最高人民法院、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1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

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工作中几个有关政策性问题的通知1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1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天津军转干部安置最新政策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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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市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

天津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天津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做好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中央驻津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第五条 接收安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 对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接收条件

第七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予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本市或从本市入伍的;

(二)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结婚时或随军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

(三)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已随军,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的;

(四)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入伍地系本市的;

(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同时转业,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

(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

(七)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身边无子女的;

(八)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是独生子女的;

(九)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本人尚未结婚的;

(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以上,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系本市的;

(十一)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不含从外省市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常住户口在本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八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不予接收: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含)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者被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第九条 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建设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需要本市接收的,按国家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且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受接收条件和安置计划的限制,另行办理。

第十一条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但符合其他接收条件,又确因本市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以接收安置,另行办理。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二条 本市接收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 时的区县安置,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系独生子女的,可到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三条 在市内六区安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统筹安排,不受区域的限制。

第十四条 转业时应回各县安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9)14号文件中规定的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的,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照顾在和平、河西、河东、河北、南开、红桥或塘沽、汉沽、大港区安置。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且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接收单位急需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批准,可跨区县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十六条 担任师级职务或军龄不满20年的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或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或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十七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中,师级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团级以其以下职务的分配计划由市军转办编制下达。

中央驻津单位和市属单位驻各区县直属机构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接收计划,由市军转办统一下达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3年)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3年)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

第十九条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或者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因领导职数限额或接收师、团 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较多的党政机关,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的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

党政机关接收符合安排领导职务的师、团级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接收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数量的15%增加行政编制。

师、团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应当与本区县、本系统、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区县局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一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和自然减员补充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和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对担任团级(含技术9级)及其以上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及其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凡未取得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的,不得分配到党政机关工作。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四条 按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按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可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鼓励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凡自愿自谋职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可将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留干部身份,由该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享受市财政一次性发给的自谋职业资助金。

第二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市军转办或所在区、县的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和机会。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录用和聘用人员时,对适合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并依法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第五章 待遇

第二十九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一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从批准转业的下一1月1日起,由市军转办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本市驻军同职务等级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细则第三十三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本市驻军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三十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月退役金低于本市当年政府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由市财政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市军转办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本市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三十八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培训

第三十九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提供必要保障。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市军转办负责。

第四十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转(军队转业)干部 培训中心或委托大专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具体实施。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 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二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四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用周转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全迁户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如确无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时有困难的,可租住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提供的周转房,租住办法按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下一1月1日起,按照本市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 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其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 金,根据本人意愿,可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其购建住房时,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六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十七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 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医疗、失业保障待遇,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并领取退役金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本市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 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本市的有 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八章 家属安置

第四十九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由市军转办编制分配计划,会同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一并下达。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接收单位相应增加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按照国家和本市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一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公安部门凭市军转办的报到通知和落户介绍信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不含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在办理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二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自主择业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发放、调整和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的协调、指导就业、档案管理以及 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由市军转办和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负责。政治学习、政治活动和党组织生活,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其常住户口所 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五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调整,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承办。发放方式采取委托银行代发,个人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五十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死亡后,其家属应及时通知市军转办、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并持死亡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五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婚姻、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事宜,涉及人事档案内容的,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依据档案出具有关个人情况证明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政治面貌和现实表现的,由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派出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由选用单位到市军转(军队转 业)干部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接转手续。被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应及时通知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聘用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和提供医疗保障的,从被聘 用的下月起,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停发住房补贴,不再提供医疗保障。

第五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所在街道、乡镇在市军转办的指导下,切实做好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 他们的就业及工作变动情况。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各种活动。

第十章 安置经费

第五十九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所需经费,除由中央财政和军费预算支付的部分外,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所需经费、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资助金等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由市军转办统一管理。需要市财政列入预算的部分,市军转办应根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如实申报所需经费数额。经市财政审核后应及时划拨。

第六十一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区、县的重要条件。

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教育等行政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党委、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保证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十三条 严格安置工作纪律,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计划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并限期完成安置任务。

第六十四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单位应按照市军转办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置任务,并按时上报《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安排呈报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工作安排呈报表》和《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专业登记表》。

第六十五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应按市军转办的报到通知要求,按时到市军转办和接收单位办理落户、报到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核准后,退回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安置。

第六十六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处理后发现具有本细则第八条中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市军转办核准后,退回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安置;到接收单位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接收单位处理。

第六十七条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报到时,应当到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八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对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凡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本市接收条件的,一经发现,退回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接收安置;涉及其他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

第十二章 附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01年及以后本市接收安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以往本市有关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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