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聘用劳动合同

2024-05-19

保安聘用劳动合同(精选14篇)

保安聘用劳动合同 第1篇

保安聘用劳动合同

甲方:

业主委员会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如合同订立依据没有发生变化且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均无异议,本合同可自动顺延执行;如合同订立依据发生变化或任何一方对本合同条款内容有异议,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修改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小区保安工作。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依据工作制度及职责规范,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

三、劳动报酬: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工资

元,甲方并为乙方购买意外人身伤害保险。

四、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爱护甲方住户的财产。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小区业主自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小区业主自治终止或解散等,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本合同到期有一方不同意顺延,本合同可以解除。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住户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十日正式通知乙方:

1、乙方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或不适合从事该工作的;

2、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八、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保安聘用劳动合同 第2篇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 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保安服务内容

第一条 甲方聘用乙方的专业劳务人员作为甲方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

人员,对甲方确认的目标、区域实施安全保卫,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伤害等工作,有效防止和制止侵害甲方管 理区域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治 安工作,维护甲方的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二条 乙方按甲方要求指派专业人员,由甲乙双方根据警卫目标的

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对其执勤 岗位、职责范围进行合理的勤务安排。

二、聘用保安员数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和服务内容 第三条 甲方聘用乙方保安员名。(人员名单由双方确定签订后

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条 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五条 服务地点:

服务岗位:

三、服务标准及付款方式

第六条 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元(含工资、社会保险、福利),每月总计元大写人民币

(遇节假 日顺延)。工资按月结算,甲方应在每月日前按当月实际 派遣的保安人员将服务费以支票或现金的方式交付乙方。

四、工作时间

第七条 依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保安员实行每周必须有一天休息,工作制度以本公司制度为准。

第八条 乙方遵守双方就确定的警卫目标所需要的保安人数,根据保

安生活的特殊性,保安员在轮流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保安员加班期间的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将按当月实际派遣

保安人员进行支付。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和和义务

第九条

甲方应为保安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并尊重保 安员的工作,对保安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条

甲方负责处理保安员在执勤中与甲方人员及进入执勤区域 的外来人员发生的争议。

第十一条

甲方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派驻的保安员有相对的稳定性,未经甲 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调换保安员。

第十三条

由于乙方保安员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按甲方实际财产损失决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员应具有的真实合法的身份汪明,保 证保安员无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或行为。

第十五条

乙方须服从甲方的日常工作管理,执行甲方提出的各项规 章制度,做到服务规范化、制度正规化,确保执勤区域及 时有效的处理治安问题。

第十六条

乙方负责保安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等日常管理和保安 违纪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

乙方负责支付保安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根据甲方要求提 供保安员的执勤用品,并确保齐装满员。

第十八条

乙方对保安服务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查处并向甲 方提出有效改进意见,甲方应认真研究决定,甲方未采

取有效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不承认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派驻保安人员在执勤和在抢救甲方生命财产中致 伤、致残或死亡,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协商处 理,共同做好善后工作。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变 更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一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

知对方,由双方根据情况确定违约方承担部分责任或全 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一方要求续订应在本合同期满 前一个月内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 责任,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所聘保安员在 本合同期剩余月服务费的总额。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迟延支付工资(周末法定节假曰除外),甲方迟延支

付工资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 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八、争议和解决

第二十五条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 一致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或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月日

保安聘用劳动合同 第3篇

事业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解答:

据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 未经聘用单位同意, 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定, 发生责任事故, 或者失职、渎职, 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 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保安聘用劳动合同 第4篇

我校是一所私立学校,聘用了一批已退休的老教师,他们大体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已到退休年龄的,另一种是未到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还有一种是在本校内退返聘的。现在出现了一个问题,这些退休后重新被聘用的教师,是不是《劳动法》中所提的劳动者?这个问题的确立关系到这部分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是否适用我国《劳动法》来调整。

李志

李志同志: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这里对劳动者的定义比较模糊。从自然状态理解,有劳动能力的人称劳动者,具备自然劳动能力的人受《劳动法》保护,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另一种理解是人为拟定的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4条之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按照国务院1978年6月3日发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第一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作为干部退休也有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此类规定理解,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就不再是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了。针对退休教师是否属于《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者呢?《劳动法》中却没有明确地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详细加以解释,只能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劳动者应该是人拟的,也就是法定的概念。在我国的立法中,有据可查的应该是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自然人,身体健康的为劳动者;年龄符合法定条件,但身体已丧劳动能力的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这样就使我国《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者有了明确的范围概念,使其在执行中便于掌握。

按照你们学校的情况,需要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待,已退休的重新聘用的教师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也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了;不到退休年龄提前内退的,除丧失劳动能力的外,应签订劳动合同;已到退休年龄退休后身体健康,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应签订劳务合同。

对于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老教师,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双方明确各自的汉力、义务。发生矛盾时,应该以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评判,不再适用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加以解决。

学校保安聘用合同 第5篇

为切实维护学校(园)的安全稳定,提高对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从根本上预防涉校涉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发生,全面推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第六十次会议纪要和中共成县委办公室、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县社会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1〕124号)精神,2011年秋季给全县中小学、幼儿园配备保安60名,经报名、政审、面试、体检,招聘学校保安人员59名。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担任学校(园)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

1、保安人员必须服从校方提出的安全保卫要求,保安人员作息时间和学校作息时间一致,凡学生在校时间均为保安人员工作时间。

2、保安人员应树立高度责任感,对学校安全保卫负责。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3、保安人员要认真做好守护目标的防火、防盗,负责校内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如发生案件应立即报告110,保护好现场,维护好现场秩序。

4、保安人员要认真作好值班记录并妥善保存。

5、保安人员必须对校内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巡查,做好安全隐患预防工作。

6、保安人员要本着对学校安全负责的精神,按学校规定,上课或课间休息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让学生随便进出校门。1

若学生请假提前离校的,必须持有学校专用的请假条。否则一律不得放行,杜绝发生因学生逃学而在校外发生的安全事故。发现学生通过非正常途径离开学校应及时劝阻、教育,并立即报告。

7、保安人员对上课时间(包含晚自习)因迟到要进入校园的学生,必须在确认学生身份后才可进入,并做好登记工作。对骑车、溜车、穿拖鞋、染发、衣冠不整、穿奇装异服、进入校园、通过通透围墙购买物品学生应及时加以制止,劝其立即纠正或通过班主任要求学生限时纠正。

8、非学校师生原则上不得进入学校。外来人员来访确需进入者,按要求填写好登记表方可进入校内。

9、保安人员在校门开启后须离开值班室站立值勤,看护学生进出学校。

10、在上学、放学时段(特别是下午、晚自习放学),保安人员有责任维护好校门口环境秩序,禁止闲杂人员在校门口周围逗留大声喧哗。对在校门口聚众吵闹影响学校教育秩序的现象,应予劝阻,对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应及时报告110,并协助110处理有关事情。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禁止客运车辆在校门口候客及其它任何车辆(自行车)无故乱停乱放,保证校门口的畅通无阻。校门口交通堵塞时,应及时疏导。发现学校门口学生之间打架斗殴现象及时阻止并上报有关领导。

11、保安人员应禁止任何外来车辆进入校内。确实因工作或其它需要,经学校领导同意,验证许可做好车牌登记后,方可进校。

12、保安人员应认真完成学校交办的临时任务。

二、保安人员的工作报酬及社会保险

1、乙方按照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作报酬,不得克扣、拖欠工资。每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1130元整。

2、甲方必须足额给乙方缴纳简易人身保险费,乙方工作期间因公受伤,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办理。

3、建立增资机制。每年年终甲方对乙方全年工作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后将适当增加工作报酬。

三、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解聘合同,并通过合法途径追究相关责任

1、辱骂殴打教师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2、工作失职造成守护目标损失。

3、工作散漫、不负责且屡教不改。

4、当班期间擅自离岗。

5、邀约他人在保安室酗酒、打牌。

四、学校与招聘的保安签订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续签。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监察局、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学校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生效。

学校(公章):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人(签字):

保安聘用合同 第6篇

甲方(聘用单位):黎平县顺化乡中心幼儿园 乙方(受聘人):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黎平县顺化乡顺洞村组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聘用乙方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以下简称:保安)。双方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项条款。

一、乙方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工作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注意仪容仪表,讲究团结协作。值班时间不得脱岗、误岗、擅自离岗。

2、保安人员全面负责校园内的安全保卫工作,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的安全工作调度。保安人员全年执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期间执行校园巡逻。

3、要全面了解校园内的电力设施、水路管道、消防设施、监控的基本状况,掌握抢险、灭火、防护的的基本技能。如校园内发生打架斗殴、盗窃、火灾、破坏财产等事件后,应沉着处理,并同时报告值班人员或园领导处理。

4、保安人员负责节假日学校的守校和各项工作。

5、保安人员要在幼儿入园前和离园前(早上7:30-8:30和下午4:30-5:00)在大门口站岗,排查对园存在的一切安全隐患。其余时间要在园内外周边进行排查,不允许幼儿擅自跑出园外或外来人员乱进入校园破坏等,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园领导汇报。

6、保安人员要对一切外来人员进行事由、身份登记,阻止推销人员进入园内。

7、完成园内交给的其他工作。

8、协助校园处置发生在校园的突发事情、应急事件,并及时控制校园类的各类紧急情况。

二、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聘用乙方的基本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此“工资标准”不包含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激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五险一金由乙方自己激纳)。每学期正常上班时间按

4个月算(如上班时间超出4个月的:1至7日以内按70元/日发放,8至15日以内发放半个月工资,15日以上的发放全月工资,工资为每月的25日发放)。寒暑假每个假期守校费分别为500元。

2、若发现保安人员脱岗或巡逻不到位,导致工作失误或对校园内的打架斗殴、破坏公物等事件没有及时制止,每次扣罚50元,因脱岗、擅离职守、饮酒等导致重大事件发生,扣除当月工资,并对实际损害做出相应赔偿,甲方有权提前解除乙方,终止合同。

3、甲乙双方若要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则应将书面报告提前30天交送学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甲方相关人员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4、乙方有事须先请假,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离开。乙方病假超过三天要扣当日工资,病假必须要有正规医院开除证明。事假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两天、事假超过1天每天扣除20元,超过三天以上扣除请假当日工资。无故旷工1天,扣除本人日工资的2倍。

5、甲方提供保安服装春、夏、冬装三套,提供保安随身防护设备。

6、未尽适宜,双方协商解决。

7、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三、合同于2017年9月1日起2018年9月1日止。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聘用保安合同 第7篇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因安全工作需要,决定接受乙方聘用的保安队员提供安全保卫工作,并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时间及范围

1、服务时间: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保安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学校安全和维护;对外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查验;对学校各类物资进出的控制;对各类危险物品的控制;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和规范;对校园内的各类紧急情况进行控制;协助学校处置发生在校园内的紧急事件。

二、付款方式

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期保安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月底支付 万元,由甲方财务部门转帐至乙方的帐户。逾期不付,每五个工作日按每月应付款项5‰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为保安人员提供良好的执勤工作环境,关心保安人员的生活,为保安人员提供必需的食宿、防寒、防暑等工作生活条件。

2、甲方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对现金和贵重物品的保管,必须严格依照规定,妥善保存。

3、甲方有权对乙方保安人员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对保安人员违背本合同职责的行为及时批评教育,实事求是向乙方通报,必要时有权利要求乙方更换人员。不得指使保安人员从事违纪违法犯罪活动。

4、甲方有权对乙方保安人员的渎职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由甲方保卫处根据《保安工作处罚制度》进行督查和考核。具体操作方式见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5、甲方遇大型活动、各类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可以商请调用保安公司的保安员参加维持校园人员、车辆通行、排队秩序,甲方可以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费用,该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转帐至乙方帐户上,每月底结算。

6、乙方保安人员在执行勤务时因公发生伤亡事故,由甲乙双方合理分担有关误工、抚恤等费用,其医疗费用由乙方从为保安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中解决。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的保安队员必须经培训并取得保安从业人员资格证。如果经甲方试用不符合要求,或违反甲方有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经教育没有改进的,甲方可要求更换保安队员,但应提前一个星期告知乙方,以便乙方调换其他队员。

2、保安人员在执行勤务时,必须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标志和执勤证;必须服从甲方和乙方的双重领导,认真学习政治、业务和法律知识,尽职尽责,为甲方提供高质量的保安服务;必须遵纪守法,文明执勤,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行为;必须认真维护责任区正常工作秩序,防范刑事、治安案件发生,制止外来人员引发的各类纠纷和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现场发现的违法犯罪人员及时报警或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抓获,扭送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对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和灾害事故现场,应先行保护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秩序。

3、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对保安进行管理,并按照甲方《保安工作处罚制度》对保安的行为进行规范,具体做法是:甲方保卫处每次发现乙方保安有《保安工作处罚制度》中所列行为的,可向乙方提供有违纪保安签字的《处罚通知单》复印件,乙方根据《处罚通知单》上的金额从保安工资中扣除相应款项,并在每月底交甲方保卫处作为奖励资金。

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乙方违约金 元人民币。如甲方因乙方提供的保安服务不符合要求而解除合同,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如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甲方违约金 元人民币。如乙方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不负违约责任。

3、因甲乙双方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如双方各有过错,则应根据过错大小由双方分摊责任。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终止的,视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人责任。

4、因乙方保安队员工作上疏忽或失职直接给学校造成了损失,如检查不严导致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并发生了盗窃、扰乱、群殴等事件;私自放进危险物品发生爆炸、中毒等事故;私自放走大件物品和贵重物品等,经查证属实,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七、解决争议的办法: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甲方的《保安工作处罚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学校临时工聘用合同 ·保姆聘用合同 ·经纪人聘用合同 ·教师聘用合同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保安聘用劳动合同 第8篇

一、我国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关系状况及特点

我国事业单位由于历史原因和各地不同状况, 具有复杂的现实形态。尤其是各类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职能不同, 有的仍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 有的已经基本实现了市场化的自主经营, 导致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人事关系趋于多元化、复杂化。以笔者所在事业单位为例, 单位与员工间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人事劳动关系:

一是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员工, 即通常所称的在编人员, 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纳入国家编制管理;二是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属于事业单位为自身发展进行的自主用工;三是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进行的用工, 主要为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工勤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在事业单位工作, 均明确属于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规范调整的范围, 一旦发生纠纷, 当然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然而, 占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关系主体地位的聘用制用工, 则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在聘用合同纠纷处理上存在模糊地带。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

我国2002年开始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将聘用制作为一项基本的和主要的用人制度进行改革, 国家以聘用合同的形式规范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通过对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对比, 我们可以基本厘清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

(一) 聘用合同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层面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被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所吸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聘用合同作为确立或者终止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人事关系的依据, 打破了长久以来的户籍身份、地域等限制, 将身份管理转化为岗位管理, 体现了合同双方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聘用合同的这一特点, 使得聘用合同纠纷纳入《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成为可能。

(二) 聘用合同中用人单位权利的不完整性

事业单位与一般工作单位相比, 具有公益性、社会服务性的特点, 事业单位的主要工作是提供不同方面的社会公共服务, 这就依托于政府的管理与支持, 市场化程度与一般公司、组织相比较弱。因此, 国家对于事业单位也具有相对较多的规范与限制。例如, 事业单位的招聘是在政府编制确定的基础上发生的, 办理进人手续要受到政府规定的程序控制, 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事业单位在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酬时, 权利也是不完整的, 要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控制。因此, 事业单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基于这一特点, 在处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纠纷时, 要充分考虑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体现出来的差异性和特殊性, 确保个案的公平正义。

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模式选择

(一)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模式

长期以来, 由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间人事争议的特殊性, 在处理程序和适用法律上与劳动争议完全不同。2002年推行聘任制以来, 则出现了聘用合同纠纷与劳动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趋同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2008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将聘用合同争议列入调节范围。《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 《劳动合同法》属于处理聘用合同纠纷的“一般法”, 在国家没有针对聘用合同纠纷的“特殊法”或“特殊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由于长期以来国家没有制定颁布“特殊法”,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 聘用合同纠纷多参照《劳动合同法》裁判。2014年7月1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生效, 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关于聘用合同的纠纷应优先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 《条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全的, 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 对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并轨的思考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 理论界对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了论证,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并轨也成为占重要地位的学说之一。该学说主要从打破现行分割用人管理体制、推进事业单位转制、实现平等用工等角度论述了并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 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出发,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长期并存都是必然的, 事业单位采用聘任制是由其承担的社会公益服务职能决定的, 事业单位作为政府举办的从事专业性公共服务的机构, 其工作岗位实际是公共职位, 其作为聘用主体, 实际是由国家授权并运用公权力行使聘用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是利用专业知识为公众服务的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 不仅涉及聘用双方的利益, 而且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密切相关, 属于公共服务关系的一部分。在聘用关系中, 相对于单位利益、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处于优先地位, 具有优先性质。即与一般劳动关系仅直接涉及平等双方利益不同,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还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 并遵循公益优先原则。

国家最新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也是从这一角度出发对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方式作出了与《劳动合同法》不同的特殊规定。如:《条例》第17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权利进行了限制, 这是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承担公益或保密工作等角度出发做出的限制, 体现了公益优先的原则;《条例》第37条对人事争议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的规定, 则再次明确了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一致。

因此, 在现阶段,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具有很多特殊性, 要求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实现全面并轨时机尚未成熟, 对聘用合同纠纷的处理仍需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再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裁判。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在我国涉及到一个庞大的群体, 如何妥善处理, 涉及到法治社会的方方面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出台, 为现阶段处理聘用合同纠纷提供了一个重要依据。通过加强法律适用, 一方面, 使得工作人员得以在事业单位中安心工作又能有竞争机制;另一方面, 如何将事业单位聘用纠纷与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衔接起来, 更好地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全面实现, 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摘要: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开始探索聘用制度。2014年, 国务院正式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以聘用制为核心的人事制度逐步形成。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相类似, 具有一定的制度共同点, 但也具有一些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点, 是特殊的劳动合同。在人事管理制度和相关劳动保障制度上,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许多不同,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值得分析研究。

关键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参考文献

[1]周俊生.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适用&lt;劳动合同法&gt;的若干问题浅析——对&lt;劳动合同法&gt;第96条之理解[J].商业文化 (下半月) .2011 (07) .

[2]义海忠.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殊性探讨[J].陕西教育 (高教版) .2011 (04) .

基层医院聘用合同护士管理初探 第9篇

保安聘用合同 第10篇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保安公司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一个月。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各单位的工作需要,担任保安服务岗位(工种)工作,服从分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体检证明、一寸免冠照片两张以及个人的政治审查证明,由甲方拿乙方身份证原件到公安分局进行网上信息比对。如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有误或涉嫌造假,一切责任自负。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数量,达到规定质量标准。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带薪年休假制。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工资待遇:根据个人素质,工作能力及给保安公司所做贡献的大小,不底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甲方每月15日前支付乙方工资。

第九条、由于工作调整造成乙方下岗回基地的,甲方保证乙方月收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水平。

第十条、甲乙双方根据北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大病合作医疗制度。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缴纳。报销办法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因工负伤,工资、医疗待遇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医疗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的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不服从分配的。

5、有违法犯罪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视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二十条、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诉讼。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甲方苛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一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条件私自解除本合同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扣发当月工资外,还要根据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交回公司所发装备,对损坏装备要按现金折扣。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公司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发生争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受聘人签字:

保安聘用合同 第11篇

乙方: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聘用乙方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以下简称:保安)。双方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项条款。

一、乙方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工作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注意仪容仪表,讲究团结协作。值班时间不得脱岗、误岗、擅自调岗。

2、保安人员全面负责校园内的安全保卫工作,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的安全工作调度。保安人员全年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值班期间执行校园巡逻。上下班必须交接清楚,并将值班情况记录在《保安工作情况登记表》中,方可交接班。

3、要全面了解校园内的电力设施、水路管道、消防设施、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基本状况,掌握抢险、灭火、防护的基本技能。如校园内发生打架斗殴、盗窃、火灾、破坏财产等事件后,应沉着处理,并同时报告值班人员或校领导处理。

4、保安负责节假日学校的各项工作。

二、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定代表人:

1、甲方应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甲方给乙方的月工资为:1000元/月壹仟元每月。工资发放时间为:当月发放上月工资。

2、若发现保安人员脱岗或巡逻不到位,导致工作失误或对校园内的打架斗殴、破坏公物等事件没有及时制止,每班每人扣罚50元;因脱岗、擅离职守、饮酒等导致重大事件发生的,扣除当月工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乙方,终止合同。

3、甲乙双方若要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则应将书面报告提前30天送学校,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甲方监管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4、乙方有事须先请假,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离开,病、事假1天扣当天日工资,无故旷工1天,扣除本人日工资的2倍。

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6、此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及监管部门和财务、乙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三、合同于日起与月日至。

乙方:

甲方:

聘用保安员合同 第12篇

甲方:(招聘单位)临武县雄鹰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临武县雄鹰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招聘保安员,通过报名、体检、政审、培训、文化考试合格后予以录取。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安的主要任务

甲方根据保安服务合同,向聘用单位派驻保安员为爆炸物品仓库库管监督员。

第二条 服务期限 服务地点

1、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保安人员服务地点位于。

2、在事前告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工作地点。

3、劳动报酬

每月实有工资为 元。

每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制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照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对公司进行管理。

2、甲方负责对公司保安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录用后,由公司安排上岗。每年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考核。

3、甲方对保安员的业务进行考评考核,根据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评定保安员的等级。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及业务不熟,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过错的保安人员视情节进行处罚和追偿所造成的损失。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甲方按规定为公司保安员办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

5、甲方按时发放乙方实有工资。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安员必须经培训合格,依法享有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2、录用的保安人员需向甲方交纳10000元岗位责任金。

3、在本合同期限内无特殊情况(例:征兵入伍、考干、招干、严重疾病等),保安人员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交纳的责任金不予退还,合同期内,要求辞职的保安人员,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辞职。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制定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

5、甲方批准辞职的保安人员必须上交甲方所配发的保安装备和服装,缺交者按购价从责任金中扣除,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6、乙方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即要做到文明上网,礼貌待人,又要做到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7、因重大过错,被甲方依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辞退或开除的保安人员,须承担因过错造成的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8、乙方在非工作期间及非公司安排工作期间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9、乙方在工作期间非安排的工作而发生的病痛,由乙方自行医治,甲方不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五条 甲乙双方共尽事宜

1、月内未请假和休假者可申请补休假或由矿方发满勤工资。

2、本合同期满前1个月,乙方必须向甲方书面申请合同的续签或终止。

3、合同期内因重大政策的变化,甲方告知乙方后,可终止本合同。

4、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壹年。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程序处理。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

保安聘用劳动合同 第13篇

一、当前推行高校推行全员聘用合同签订中, 未被聘岗的人员的安置和管理的现状和难点:

1. 长期以来形成的教职工和高校的行政依附关系

过去, 高校各类工作人员从毕业分配、招工录用、军转安置到了二级单位, 就存在着事实上的“终身制”的管理体制, 于是人浮于事, 已严重影响了高校的健康发展。

2.

“大锅饭”的延袭, 使高校相当一部分教职工工作没有成就感, 生存没有危机感;不愿钻业务学技术, 评职称、升工资靠熬年头;存在工作好坏无所谓的消极现象。

3.

在未启动全国事业单位 (含高校) 的养老保险工作的现状下, 简单的将未被聘岗的人员直接推向社会, 会导致高校和社会的不稳定, 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外部环境不够宽松, 高校用人选择权受到一些政策的约束。出口不畅, 不需的人员又受政策、编制、条件、环境的限制, 流动到社会上存在诸如养老保险等的转接等政策性问题。

4. 政策宣传力度不足

高校建立起以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为基础的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 推行聘用合同管理是一场新的改革, 涉及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 改革的成败离不开教职员工的参与和支持。如果没有深入广泛宣传, 全体教职员工不明确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的目的和重要意义, 不能达到思想理解、行动支持、态度积极之目的, 聘用合同签订、签证工作就不能顺利进行。同时,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范围内, 积极保障高校用人权和职工择业权的落实, 保护高校和教职工双向的合法权益, 在浓厚的舆论氛围下, 推行高校全员合同聘用工作才不会出现“梗阻”。

5. 编制改革方案急促

启动高校合同聘用前, 要以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为依据,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做好科学合理的“定岗、定员、定责”, 初步达到工程管理与后勤服务、综合经营相分离。后勤工作要为管理做好服务, 在服务中求生存, 并拓展对外经营;条件成熟时可“事改企”, 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充分体现分层原则。高校教职员工由于各自专业、岗位、职责不同, 合同聘用实际操作中不能搞一刀切, 或统统竞争上岗, 或一律双向选择, 要按不同岗位对象区别对待, 应分步实施。

6. 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

高校实行全员合同聘用是一项系统工程, 联系上下左右, 四面八方, 在稳定慎重的原则上, 要尽快完善一些配套措施, 切实解决好后续矛盾。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内部工资的分配办法。不同层次的聘期要保持相对一致, 要稳定基本工资, 拉开分配档次, 注重奖优罚劣, 促进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逐步将职工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直接挂钩。

二、推行高校推行全员聘用合同签订后, 未被聘岗的人员的安置和管理的思考:

高校实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过程中, 因技能、身体、年龄等因素, 难免会出现一部分人未被聘用上岗, 对这一部分进行妥善安置、分流和管理尤显重要。

1. 制定适当的缓冲期

应保证高校事业编制的待聘人员从待聘之月起, 对待聘人员给予一定的“缓冲期”。

2. 分流途径多样化

可以统一组织起来进行业务培训, 属高中、中专以下学历的人员参加学历教育, 待聘期满后凭培训结业证、学历毕业证等再重新竞聘上岗;可以鼓励待聘人员领办或创办经济实体, 开展第三产业, 或实行内部提前离岗等。

3. 学习、培训及费用

待聘期间, 应参加由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转岗培训及其他活动。教职工在联系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上岗前需进行业务培训的, 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由拟上岗单位负责人签字, 说明学习或培训的内容和时间, 经人事部门批准后, 可参加免费或部分交费的学习和培训。

4. 待聘期间, 其工资发放标准

由高校“人员流动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 按照以下原则发放:

(1) 从移交到“中心”的次月起三个月以内, 按照本人之前的基本工资 (原岗位工资+原薪级工资) 100%发放。

(2) 待聘满三个月后, 从第四个月起, 再核减基本工资的30% (核减后的发放额度不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

(3) 待聘满十二个月后, 从第十三个月起, 停发工资, 只发生活费 (按当地公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核发) , 最多发放24个月。

5. 完善保障、畅通“出口”

高校要以推行合同聘用为契机, 完善高校事业编制的未聘人员的社会和生活保障, 顺利过渡“缓冲期”后, 再谨慎办理辞退手续, 畅通“出口”。通过推行以全员聘用合同管理为主体的人事管理方式, 逐步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 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 由国家用人向高校用人转变。通过合同聘用, 优化人员结构, 提高人员素质, 使专业岗位和人才特长更好的对接, 充分发挥人才效益;通过聘用合同的管理, 吸引优秀人才, 促进人才流动, 使人才能在更加广阔的舞台施展技能和才干。

参考文献

[1]《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2]《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保安聘用劳动合同 第14篇

2014年我国进入了事业单位全部实行聘任合同制的时代,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全部实现高等职业院校全员聘任合同制,回顾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分析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和对策,是完善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聘用合同制的必经之路。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2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高屋建瓴,提倡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审议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条例对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奖惩及争议处理等主要环节做出了规定。运用法治手段,不断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规范管理制度,提高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效能,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促进提升教育质量,为社会提供更优质高效的公共教育服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现象说明,我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和我国高等职业院校的发展是紧密相连的,无独有偶,国外成功经验提示我们,要想成就完善的高等职业院校教育,必须发展与当下现状相适应的聘用合同制。国家提倡创新职业教育模式,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职业院校向应用技术型高等职业院校转型。提升人才培养品质可以采取完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政策。聘用合同中的单位指事业单位,不含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包含高等职业院校在内。聘用合同中的个人指通过聘用合同与事业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劳动者。

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积极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全员聘用合同制,河北省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全员聘用合同制度,形成人員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层出不穷,充满竞争的用人机制。优化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结构,推进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制,降低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的比例。完善教师奖励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探索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向拔尖人才和一线教师倾斜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目前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聘用合同制进行中存在的问题有:法治社会、政府支持、院校管理、教师参与、后续保障等,这些都成为聘用合同制发展中的制约因素和瓶颈环节。

第一,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聘任制的办法或条例不完善。如解聘经济补偿原则、人事争议处理没有做出详尽、明确的规定,甚至完全缺失。导致有些合同相关事宜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参考。

第二,河北省政府部门对高等职业院校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发展支持力度不够。还没有摆脱以前任命式管理模式,有时候过分干预高等职业院校的决策和工作,对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形成阻力和障碍。

第三,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聘任制的相关管理体系缺失。如岗位设置、绩效考核、合同管理,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等相关管理体制不健全。

第四,教师在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聘任制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由于教师本身对聘任制的认知不足,再加上社会舆论对聘任制的模糊定义,导致教师无法树立主体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第五,高等职业院校等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刚刚起步,其中很多问题都没有定论,还没有完成和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因此,目前河北省还没有比较完备的制度设计。

结合以上五个方面的问题,当务之急是把法治社会、政府支持、院校管理、教师参与、后续保障等问题一一解决,只有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建构完整的制度,才能实现聘用合同制在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以下是完善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聘用合同制的措施和方法:

第一,制定和颁布专门的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聘任制办法或条例。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为依据,把教师聘用关系纳入劳动法律、法规对社会全体劳动者平等保护、协调的范围中。颁布《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合同法》等。

第二,政府部门助力高等职业院校全员聘用合同制改革,给高等职业院校进一步深化全员聘用合同制改革提供各方面支持。为了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百年大计,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政府要对高等职业院校师生比例,高级初级人员比例,以及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认定等具体事项放权,让高等职业院校自主安排。

第三,高等职业院校要在加强管理上下工夫,完善聘用合同制的运行机制。首先逐步完善与聘任制有关的管理体系,提高岗位设置的标准化,规范聘用行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完善考核制度。

改进聘用合同制的外部环境。推进公开招聘制度,开拓落聘人员的出口,设计院校和教师都能认可的机制。逐步建立聘用合同制条件下的收入分配模式。建设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人才队伍,及时解决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纠纷,理顺各级关系。

第四,发挥教师在聘用合同制中的积极作用。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教师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聘用关系的稳定可以保证教学秩序、高质量人才输出。根据高等职业院校的职能和教师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聘用合同应侧重于维护弱势教师的合法权益,消除任命制的惯例,实现教师和学校和谐相处,创造共赢局面,实现高等职业院校蓬勃发展。

第五,高等职业院校聘用合同制改革需要社会保障体制的保驾护航,给予有力支持。目前,事业单位已经实行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但是制度改革任重道远,需要不断改进。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多种文件和制度规定,这些措施为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改革提供有力制度保证。明确规定有关社会保险的条款和内容,强化院校和教师的权利义务意识,减轻高等职业院校负担,调动受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综上所述,完善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聘用合同制的措施和方法,就是把目前存在的法治社会、政府支持、院校管理、教师参与、后续保障等问题在未来改革中一步步解决,只有这样,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聘用合同制的改革才能落到实处,对院校和教师有利,对教学和科研有利,从而为社会提供更优质高效的公共教育服务,提高居民的教育满意度。

上一篇:体育活动总结下一篇:2010年下期第三次常规检查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