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训通知11号

2024-07-26

师训通知11号(精选14篇)

师训通知11号 第1篇

11月18号神舟十一号宇航员返回地球通知

11月18号神舟十一号宇航员返回地球通知

神舟十一号飞船两名航天员景海鹏、陈冬已经在太空工作近一个月,按照计划,他们将开始进行撤离天宫二号的准备工作,并将返回神舟十一号飞船,之后将返回地面,

搭载航天员景海鹏、陈冬的神舟十一号载人飞船返回进入倒计时,位于内蒙古中部草原的.主着陆场区参试设备状态良好,各项工作准备就绪,已经具备执行任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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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海鹏:到目前为止,神舟十一号进入太空整整30天(截至11月15日),

这30天期间,在紧张的工作之余,我们也通过舷窗t望,看看世界各地的风景风光,特别是飞船经过祖国上空的时候,我们俩非常激动。说心里话,在茫茫太空,时刻感受到祖国和亲人的牵挂,感受到全球华人对我们的关心鼓励和支持。借此机会,我们也向全国人民表示感谢,向全球华人表示最美好的祝福。

两名航天员即将返回地球,都要打包什么东西?

陈冬:在太空打包很费劲,人和绳子都是飘的,系上一边,另一边就飘起来。而打包不能马虎,包绑成什么样、放在哪个位置,带子是斜着打结还是顺着打结,都是有明确要求的。

景海鹏:我们离开之前要把天宫打扫得干干净净,该收的东西收走,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些垃圾放在天宫上是比较危险的,为了保证天宫后续任务,必须带走。残余食品垃圾、卫生用品垃圾,还有在轨实验产生的一些垃圾,比如电池、电极,都打包后放入轨道舱,然后随轨道舱坠入大气层销毁。

和地球上把垃圾丢进垃圾箱不一样,我们需要把废弃物放入压缩袋,这有点类似于平时家里打包被子用的真空袋——中间有个单向阀,把骨条拉上后,再用抽气筒抽气。

师训通知11号 第2篇

关于印发《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子公司:

为加强员工日常管理,规范员工请销假行为,维护良好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规定,经集团研究通过,现将《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请销假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3 月28日

—1—

江苏××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日常管理,规范员工请销假行为,维护良好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全体在职员工。

第二章

请销假管理

第三条

员工请假原则上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以0.5天为单位,须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报送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离岗。因紧急情况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须本人按规定程序逐级电话请示,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并于返岗后2个工作日内补齐请假手续并报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请假期满,本人须及时至报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的,须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条

请假需事先安排好工作交接,病假、婚假均需提供有效证明,其中:员工请病假2天及以上,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急诊除外)的病历和诊断证明;急诊员工可先行电话请示直接上级,返岗后2个工作日内补齐请假手续。

第六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员工1天以内的假期,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内的假期,由分管领导审批;4天及以上的假期,报集团总裁审批;

(二)部门负责人1天以内的假期,由分管领导审批;2天

—2— 的假期,报集团总裁审批;3天及以上的假期,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第七条

员工如采取欺瞒等手段请假,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假期管理

第八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第九条

病假

公司依据员工工龄、在公司连续工作的年限及病情严重程度,可分别给予相应的医疗期。在规定医疗期内:当月病假累计达5—15(含)个工作日者,根据请假天数按实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跨月份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内累计病假超过30个工作日(含)者,根据请假天数扣减绩效薪酬。

第十条

事假

事假以0.5天为单位,月度考勤期间,当月事假累计10个工作日(含)以内者,根据请假天数按实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者,按实扣发基本工资,取消当月绩效工资。连续事假跨月份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内累计事假超过30个工作日(含)者,取消绩效薪酬。

第十一条

婚假

符合法律规定婚龄的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员工须提前两周向部门领导提出婚假申请,以便领导可以分配和安排好员工休假期间的工作。婚假期间薪酬待遇保持不变,需超期休假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按事假处理。

第十二条

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可按规定休产假;男员工配偶

—3—

生育时可按规定休护理假。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不享受月度绩效工资。护理假期间薪酬待遇保持不变。需超期休假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按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

工伤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经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前,仅发放基本工资;工伤认定后,补发工伤期间岗位(绩效)工资;如劳动部门鉴定不予认定工伤,则视同病假处理。工伤医疗期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及与本人关系较为密切亲属去世,公司酌情给予1-3天丧假,在外省市的同时给予合理路程假。丧假期间薪酬待遇保持不变,需超期休假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

带薪年休假

员工在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年,均可享受带薪年假(简称“年休假”)。员工可以享受的天数与其工作年限有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上述条款如与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印发

驻豆11号 第3篇

选育单位驻马店市农业科学院

品种来源郑94059×驻9702

特征特性属有限结荚中熟品种, 生育期105~110天;株型紧凑, 株高85厘米;叶卵圆形;有效分枝3.1个, 主茎节数16.9个;紫花, 棕毛, 荚深褐色;单株有效荚数57.9个, 单株子粒数108.6粒, 百粒质量21.4克;子粒圆形, 种皮黄色, 脐褐色;成熟落叶性好;抗倒性1.2级, 青株率0.2%。经鉴定, 该品种对花叶病SC3表现为中抗, 对SC7表现为抗病。

产量表现该品种于2012年参加河南省大豆品种生产试验, 平均667平方米产量为208.6千克, 比对照品种“豫豆22号”增产13.6%, 居7个参试品种第1位。

适宜区域该品种适宜在河南各地夏大豆区种植。

花生新品种——誉宇11号 第4篇

1. 特征特性 该品种两年平均生育期128天,主茎高40.3厘米,侧枝长42.3厘米,总分枝13.7条,株丛直立;叶片较小,倒卵圆形,色深绿,侧立分布;连续开花,花期长,花量大;受精率和结实率均高,结果数多,两年平均单株结果数25.5个,亩总果数30.5万个,饱果和双仁果指数分别为69.91%和69.9%,百果重195克,千克果数746个;荚果蚕茧形,后室大于前室,果腰不明显;籽仁桃圆形,种皮浅粉红色有光泽,出仁率78.27%,百仁重87.75克,千克仁数1642粒,达到一级和二级标准的籽仁比例(重量)达72.23%和20.56%。该品种突出特点是结果数多,双仁果和饱果指数高,出仁率高。田间种植出苗快而整齐,出苗势和出苗率均高,长势旺,叶片寿命长;抗倒秧病、病毒病和叶斑病,抗旱耐涝,抗倒伏。

2. 产量表现2005年试验平均亩产荚果409.2千克、籽仁315千克,比远杂9102增产23.74%和25.7%,比金花89增产15.31%和29%;2006年试验亩产荚果407.2千克、籽仁324.1千克,比远杂9102增产21.6%和25.7%。盖膜示范田亩产荚果432.1千克、籽仁345.2千克;不盖膜示范田亩产荚果367.5千克、籽仁284.2千克,比相邻的普通型大花生丰花五号减产3.85%和增产1.75%。2007年吉林省双辽市张明哲种植亩产352千克、籽仁269.4千克,比当地白沙1016增产46.7%和51.8%;2008年湖南省隆回县老年科协少量引种,折合亩产达到544千克;2009年辽宁省葫芦岛市和康平县引种亩产均在300千克以上,比当地品种增产显著。

2007~2008两年省区试亩产荚果299.6千克、籽仁226.3千克,比对照花育20增产8.58%和11.86%,居小花生组首位。2009年生产试验亩产荚果326.3千克、籽仁251.85千克,比对照花育20增产11.94%和14.72%,居小花生组首位。2008年和2009年本中心安排夏直播繁种,亩产均在350千克以上。

3. 栽培要点我国广大地区的各类土壤均适宜种植,每亩种植9000~11000穴,每穴双粒或单粒皆可。需及时彻底清棵,多次喷施叶面肥,合理调节营养生长和生殖生长的关系,及早预防叶斑病和早衰引起的早期落叶。

师训通知11号 第5篇

秦皇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

关于评选2011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县、区文广新局,山海关区文物局: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又逢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文化战线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彰显地域文化特色、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强化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促进市场繁荣稳定,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富庶文明和谐”滨海名城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鼓励先进,激发斗志,进一步推动全市文化工作再上台阶、再创佳绩,经研究,决定评选2011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 1

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项目、范围及条件请见附表1。

二、请根据附表1中所列范围、条件及有关要求确定参评对象,分别填写申报表格(附表2)。各县区文广新局作为组织申报单位进行严格把关,并于2月15日前将本县区申报奖项汇总名单、《参评表》(包括电子版)集中报送至市文广新局办公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联系人:李晓鑫,电话:3062442,电子信箱:qhdwenhj@163.com。

附件:

1、秦皇岛市2011文化工作先进评选一览表

2、秦皇岛市2011文化工作先进参评表

师训通知11号 第6篇

秦皇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

关于评选2011年度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县、区文广新局,山海关区文物局: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又逢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文化战线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彰显地域文化特色、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强化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促进市场繁荣稳定,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富庶文明和谐”滨海名城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鼓励先进,激发斗志,进一步推动全市文化工作再上台阶、再创佳绩,经研究,决定评选2011年度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 1

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项目、范围及条件请见附表1。

二、请根据附表1中所列范围、条件及有关要求确定参评对象,分别填写申报表格(附表2)。各县区文广新局作为组织申报单位进行严格把关,并于2月15日前将本县区申报奖项汇总名单、《参评表》(包括电子版)集中报送至市文广新局办公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联系人:李晓鑫,电话:3062442,电子信箱:qhdwenhj@163.com。

附件:

1、秦皇岛市2011年度文化工作先进评选一览表

2、秦皇岛市2011年度文化工作先进参评表

师训通知11号 第7篇

------★-------关于开展2004年暑期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通知

系属各支部、班级: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我院第一届党代会重要精神,引导学生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树立理想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增强自强不息、振兴中华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发挥当代大学生的创造力和实干精神,发扬志愿者精神,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我系遵照院团委的文件精神,安排了暑期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计划,望遵照执行。

一、活动主题

社会实践是育人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我校历来重视青年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每年暑期,广大学生积极组成实践服务队,深入社会特别是贫困落后和欠发达地区, 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同时在活动中了解国情,服务社会,报效国家,提高自身素质。通过该活动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深入学习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承和发扬“五四”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光荣传统。

二、活动内容

活动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通过理论宣传、实践服务、学习考察、文艺演出、环境保护、法律宣讲等形式,生动活泼的将社会实践活动开展起来。通过专题讲座、张贴宣传品、开展社会调查形式,向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挥专业技能和知识优势,组织开展支教扫盲、帮扶农村弱势群体;通过走访老党员、考察农村改革开放成就,了解党的优良传统,坚定理想信念;以业余文艺演出的形式,丰富农民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参与生态环境调查,倡导环保观念;宣传和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与生产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组织形式

今年暑期我系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采取指定课题和自选课题相结合的方式,自选课题由个人按照活动安排,结合本人实际和专业特点,自己选择实践方式并联系参加实践的场所,按照文件要求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指定课题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系部选拔20名优秀学生骨干分5个小分队,参加针对贫困大学生的调查。要求参加人员深入本系贫困生相对集中的地区,通过走访贫困生家庭,了解贫困生状况,对他们的生活环境进行实际调研,多方面了解掌握贫困生的状况和当地经济生活情况。

四、活动要求

1、提高认识,广泛发动,做好动员。各团支部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性,必须高度重视,要在全体同学中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广大学生积极投身到活动中来,克服形式主义,使社会实践活动做到形式与质量的统一。

2、加强教育,确保安全。各团支部要对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同学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参与人员的安全意识,采取切实的安全措施,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3、积极总结,大力宣传。每位同学要认真填写登记表,并向团支部报送不少于1000字的调查报告或论文,由系团总支统一收缴存档。系团总支将在认真评析各支部活动开展情况的基础上,评选表彰先进组织单位。同时,系团总支将推荐相关总结报告参加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优秀调查报告和论文的评选。

共青团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电信工程系总支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

主题词: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通知

抄报:院学生处院团委系党总支

共青团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电信工程系总支委员会2004年6月30日印发

平安11号 第8篇

申请单位 河南平安种业有限公司

特征特性 属半冬性中晚熟品种, 全生育期230.5~233.4天;幼苗冬季抗寒能力强, 分蘖力较强, 抗倒春寒能力较弱;株型较紧凑, 株高74.3~80.1厘米, 抗倒性较弱;穗纺锤形, 子粒千粒重39.1~42.7克;耐后期高温, 熟相一般。经鉴定, 该品种中抗条锈病, 中感叶锈病、白粉病、纹枯病, 高感赤霉病。

产量表现 该品种于2014—2015年度参加河南省冬小麦品种生产试验, 平均667平方米产量为558.0千克, 比对照品种“周麦18”增产8.2%, 居8个参试品种第1位。

栽培要点 适播期为10月5—20日, 最佳播期10月7—12日, 高肥水田每667平方米播量控制在7~9千克, 中低肥力田播量控制在8~10千克, 晚播适当加大播量。一般每667平方米施纯氮 (N) 12~14千克、磷 (P2O5) 7.5千克、钾 (K2O) 7.5千克, 以70%的氮肥和全部磷钾肥作底肥, 根据土壤墒情浇好底墒水。拔节后, 每667平方米追施尿素5~10千克, 结合化学除草进行化控, 同时进行纹枯病的防治。灌浆期喷施磷酸二氢钾肥液, 后期及时防虫治病。

师训通知11号 第9篇

石角医防„2011‟11号 签发人:

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报告管理和 肠道门诊“四落实”工作的通知

院属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传染病报告管理和肠道门诊建设,顺利迎接今年8-9月国家检查组传染病专项检查,结合《重庆市传染病报告管理检查方案(2011年)》,以及2011年8月11日县卫生局对我院传染病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做出以下规定,请各有关科室遵照执行。

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

1、住院部登记日志存在:①登记不全;②地址未详细的某村某社或某门牌号;③书写字迹潦草。整改意见:要求内科住院部,外妇科住院部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改正。责任人:两个科室护士长。

2、门诊部日志登记存在:①登记不全;②地址未详细的某村某社或某门牌号;③职业未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18种职业进行登记(18种职业为:幼托儿童、散居儿童、学生(大中小

学)、教师、保育员及保姆、餐饮食品业、商业服务、医务人员、工人、民工、农民、牧民、渔(船)民、干部职员、离退人员、家务及待业、其他()、不详);④开具处方门诊日志未登记;⑤书写字迹潦草。整改意见:要求内科及急诊、外科及急诊、妇产科及急诊、中医科等科室门诊医生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加以改正。责任人:各科室主任,中医科医生。

3、门诊日志,住院部登记日志发现传染病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时限报告传染病疫情。责任人:各临床医生。

4、化验、放射登记:①完善登记;②阳性结果反馈要及时且要留存结果反馈单。责任人:化验、放射科人员。

5、肠道门诊“四落实”情况存在:①登记不全;②污物桶标识模糊;③抢救药品已接近失效期;④消毒药品只有1瓶在有效期之内,其余均失效,失效消毒药品未及时废弃;⑤体温计未侵泡在酒精里面;⑥肠道门诊登记日志上腹泻病例较少。整改意见:要求由公共卫生科牵头,与肠道门诊医生一并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加以改正。责任人:公共卫生科科长。

6、公共卫生科资料不全,归档不规范。整改意见:要求规范资料整理,完善公共卫生科传染病防治相关资料。责任人:公共卫生科科长。

二、工作要求

1、各科室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传染病自查和整改工作,为顺利迎接国家级传染病检查奠定基础。

2、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医院将于2011年8月25日组织人员开展检查,对未进行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力的,将严格按照医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传染病报告管理 肠道门诊 通知 抄送:县卫生局、县疾控中心

师训通知11号 第10篇

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附件:

1.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2.纳税服务投诉责令受理通知书? 3.纳税服务投诉责令改正通知书? 4.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 5.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第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纳税服务投诉,并草拟处理意见。

第六条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

第七条第七条 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第八条第八条 对税法宣传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根据“谁制定,谁发布”的原则,负有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发布义务的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限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全面向所辖区域内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解释存在错误的。

第九条第九条 对纳税咨询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回答其咨询的涉税问题不及时、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未按规定时限给予回复的;

(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作出错误答复的;

(三)属于本单位或者本岗位人员职责范围应予答复的咨询问题,采取推诿等方式不作答复的;

(四)接受纳税咨询的税务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的。

第十条第十条 对办税服务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办税过程不够规范、便捷、高效和文明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在办理涉税审批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提交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税务机关对已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或者涉税审批事项,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办结的;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税款时,未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完税证明的;

(四)税务人员的工作用语、工作态度不符合文明规范要求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管理的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过程中向纳税人重复要求报送相同涉税资料的;

(二)同一税务机关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或者违背公开承诺,在一个纳税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一次以上纳税评估或者进行两次以上税务检查的;

(三)税务机关未依照纳税人的请求,对拟给予纳税人的行政处罚依法举行听证的;

(四)税务机关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收据;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清单;或者对扣押、查封的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未按规定及时返还的;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的系统软件或者推广安装的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质量不满意的;

(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纳税人进行书面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材料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姓名及其所属单位;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纳税人采取口头形式提出投诉的,也应说明前款

(一)至

(三)项内容,有条件的可以签字盖章。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投诉,应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

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可以向其所属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且被依法受理的,不可同时进行纳税服务投诉,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服务态度问题的,可就纳税服务态度问题进行投诉。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下列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投诉范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三)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四)上级税务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且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

(二)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税务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诉事项应分别适用相关规定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制度,记录投诉的收到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办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符合规定的纳税服务投诉,税务机关审查受理后,应当告知投诉人。

对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应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书面反馈纳税人。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应由下级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由其共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受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公布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与纳税服务投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为投诉人提供便利的事项。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本着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投诉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意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调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查:

(一)投诉内容不具体,通过调查无法核实,或者无法联系投诉人进行补正的;

(二)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三)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四)投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投诉得到解决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实名投诉人:

(一)投诉事实成立的,予以支持。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

(二)投诉事实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事项,或者10人以上群体性投诉事件,税务机关应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的产生和扩大。同时,要立即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被投诉人应按照责令改正通知要求的限期,对投诉事项予以改正,并自限期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改正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采取适当形式将被投诉人的改正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税务机关可以即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当场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应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道歉;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项的税务人员应当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即时处理的投诉案件,事后应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进行备案。

第五章 指导与监督 ?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情况报告。

对于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纳税服务投诉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建立上级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将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师训通知11号 第11篇

湘建劳函字﹝2010﹞11号

中央驻湘各建筑企业、省建工集团及其所属各建筑企业、省直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劳保基金使用,加强劳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劳保基金专款专用,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监控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7〕54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8〕25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10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领取了《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的以下建筑企业。

1.中央驻湘建筑企业;

2.省建工集团及其所属建筑企业;

3.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在长沙市的其他所有建筑企业。

二、年审内容

1.劳保基金专户管理情况。是否按湘建建〔2008〕257号、湘建建函〔2008〕287号等文件规定,在建设银行开设劳保基金专户,对劳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并将专户名统一为:企业名称+劳保基金专户。

2.从业人员参保情况。是否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建立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查的具体标准: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企业参保人数不得少于300人,二级资质的不得少于150人,三级资质的不得少于50人。

3.劳保基金专款专用情况。是否将劳保基金优先用于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专户余额在保证足额缴纳12个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可用于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4.劳保基金管理制度和帐务。是否建立和健全了劳保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对劳保基金实行专账财务管理。

5.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分

包给劳务分包企业的,是否与劳务企业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

三、企业须报送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

5.《2010<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年审申报表》(即附表一);

6.《2008.10.1~2010.6.30企业劳保基金收支明细表》(即附表二);

7.经由社会养老保险部门确认的参保人员花名册;

8.2008.10.1~2010.6.30企业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9.2008.10.1~2010.6.30期间劳保基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四、年审程序和时间安排

1.自查自纠和资料准备。2010.6.21~2010.7.11,参审建筑企业要对照本通知年审内容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同时还要准备好年审资料。

2.审查。审查工作集中在省劳保办进行。参审建筑企业应按下列指定的批次和期间,派专人(称年审专管员)到省劳保办办理审查工作。审查时应现场提交上述所有须报送资料。

审查工作按企业资质分三批进行。批次和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批:三级资质建筑企业。办理期间为2010.7.12~2010.7.23。

第二批: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企业(包括中央驻湘建筑企业、省建工集团及其所属建筑企业)。办理时间为2010.8.2~2010.8.24。

第三批:二级资质建筑企业。办理时间为2010.9.1~2010.9.24。

3.网上公示。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4.整改和复查。对于未通过年审的建筑企业,省劳保办根据存在问题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规定整改期限。

整改期结束,省劳保办组织复查,并对整改结果再行网上公示。整改和复查工作于2010年10月底全面结束。

五、工作要求

1.各参审建筑企业收到本通知后,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和加强本企业的劳保基金管理。

2.参审企业要认真准备年审资料,并指派年审专管员负责办理年审工作。年审专管员应能对年审资料的各项数据作出清晰说明。

3.所有上报资料必须填写完整,内容真实准确。对伪造资料,弄虚作假,漏报、虚报数据的,责令重报。重报仍有以上行为者,网上通报批评。

4.各参审建筑企业必须按时参加年审工作。未参加年审的,全省各级劳保统筹管理机构暂不办理对该企业的劳保基金拨付和调剂补助。

5.未通过年审的建筑企业必须按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整改工作。整改期内,以及整改期过而整改不到位的,全省各级劳保统筹管理机构暂不办理对该企业的劳保基金拨付和调剂补助。

6.承接了建设工程项目,至今还未办理《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的省直建筑企业,可按本企业资质依据上文第四点规定的对应资质的企业办理拨付手册审查时限内,来省劳保办办理《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关于办理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请登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阅《省劳保办公开办事制度》。

联系人:张红霞联系电话:84441167

师训通知11号 第12篇

【发布文号】穗府〔2002〕11号 【发布日期】2002-02-28 【生效日期】2002-0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农收费的通知

(穗府〔2002〕1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并且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针对1999年减负检查发现的问题,加大了专项治理工作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多数部门和单位的涉农收费是规范的,农民直接负担的村提留、镇统筹费逐年下降,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5%标准。但从近期省政府检查组对我市部分区、县级市涉农收费检查的情况看,仍有个别部门的涉农收费比较乱,有的地方国土规划部门仍在收取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有的地方对中央和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没有很好地落实,特别是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报刊订阅摊派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对此,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决心抓紧解决。为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我市将在近期对涉农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政策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3〕65号)、《关于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办明电〔1999〕216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1〕94号)等文件,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通过学习,认真解决个别涉农收费部门和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在思想认识、工作作风和政策法制观念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凡是中央和省已经明令取消的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都要无条件地坚决停止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目变换手法恢复收费。各地违反审批权限自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任何部门不得新开涉及向农民收费的项目,增加农民的负担。严格按照中央“一项制度、八个禁止”的规定,把中央和省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涉农收费清理整顿工作

各地要按照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的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对涉农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特别是近期省政府检查组检查时发现的、违反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乱收费较为严重的部分地方,要以区、县级市为单位进行一次重点自查。全市教育、计生、建设、国土、民政、电力等涉农收费部门要负责组织对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民的收费文件和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清理整顿工作要条块结合,重点放在镇级基层涉农收费部门和单位。清理整顿工作必须认真、深入、细致,边查边改,对清理查出的超收、多收、乱收的违规涉农收费要坚决清退处理,真正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具体,处理坚决,整改彻底。清理整顿工作的情况要在2002年3月底前书面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的涉农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督促检查,并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清理整改、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及群众投诉乱收费较多、经查属实的单位,将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等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影响恶劣的予以曝光。各地要通过这次对涉农收费的治理整顿,使农村“三乱”得到有效遏制,使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三、落实减轻农民负担领导责任制,健全涉农收费监督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和涉农部门要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领导责任制,真正做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对涉农部门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进行政策法规的培训教育,要通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尊重和保护农民合法的财产权和收益权。各级政府和涉农收费部门要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把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全部公开,向社会公布,以便群众监督。要进一步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机制,各级农业、纪检监察(纠风)、财政、计划、物价、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各地在机构改革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涉农收费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部门责任,带头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维护政令统一,做到令行禁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师训通知11号 第13篇

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 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

为了进一步深化校内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推进房产资源的二级管理,合理使用房产资源,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已经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公用房分配的相关建议,并负责核定超定额用房单位的房产资源调节费的额度工作。

第六条 公用房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定额分配、超额付费”的原则,以提高公用房的使用率和保证公用房的合理配置。

第七条 建立公用房自我约束的机制。用房单位根据公用房的性质和用房定额标准,对超过用房定额的使用面积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以达到自我约束的目的。房产资源调节费经后勤管理处核定后,由财务处在使用单位的相关经费中扣除。

第八条 公用房按类别划分为党政办公用房、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科研用房、学科用房、实验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产业商业等有偿服务用房。

第九条 党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领导和各机关部门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其定额用房的面积按学校下达的党政机关各单位实际人员编制数进行核算,定额内用房的面积免缴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十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办公用房是指各院、部、所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党政用房和教职工办公用房。其定额用房的面积由领导小组按当校教职工人员编制和学科发展的相关情况,结合本条例的配套细则进行测算和核定,定额内用房面积免缴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十一条 科研用房是指实际用于完成科研任务的各类用房。其定额用房面积按学校下达的科研人员编制及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等因素进行核算。其中,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

节费”纳入学校专项基金。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按领导小组核定的分配额度与使用单位签定“公用房使用协议”后,使用单位即取得公用房使用权。

第十九条 公用房需调整时,使用单位须首先办理退房手续,并重新签定新调整公用房的使用协议。调整过程中,未经领导小组批准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转让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条 各单位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不得将本单位使用的公用房出租给校内外其他单位,不得将本单位使用的公用房用做入股、投资和抵押。违反规定的,学校收回所涉及的房产,并没收违规所得,同时收取相同数额的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不得将本单位使用的公用房进行改建和扩建。确实需要内部整修时,应事先向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整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公用房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侵占公共使用面积。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因人员变更、工作量变更、增设机构等原因需要增加公用房面积的,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经后勤管理处核算定额,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增加的面积纳入单位公用房总定额面积统一管理,超出单位总定额的用房面积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增加或减少的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暂不作房屋调整,以房产资源调节费调节。

第二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对每间公用房的使用情况建

入学校公用房管理条例统一管理,不再享受特殊待遇。

第四章 核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为贯彻落实本条例,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公用房划分为不同系列进行核算,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校党政联席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师训通知11号 第14篇

南大后函„2015‟11号

关于做好2015年暑假前后学生公寓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2015年暑假即将来临,为了做好暑假前后学生公寓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暑假期间学生公寓开放和关闭时间

学生公寓关闭时间为2015年7月11日上午12:00,开放时间为2015年9月1日上午10:00。

二、暑假期间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

(一)暑假期间考虑到学生公寓安全等因素,原则上只安排因学习、科研等确实需要在校住宿的学生,请各学院严格把关,对于利用假期在外兼职的学生一律不予安排学生留校住宿。各学院辅导员要做好学生的离校工作,确保学生安全离校。

(二)各学院辅导员(公寓管理联络员)在放假前要加强所在学院学生公寓的安全检查,应要求学生在离开寝室前打扫寝室

―1― 卫生,关好门窗,关闭寝室内所有电源(包括插座等),锁好寝室房门。学生的重要物品或证件类不要存放在寝室,贵重物品由学生本人妥善保管或交物业部门有偿集中保管,以免遗失。

(三)楼栋管理员须严格检查落实,楼栋管理员7月10日中午12:00之前要协同物业对所在楼栋内无人居住的学生寝室内电源开关、水龙头、门窗等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无任何问题的寝室贴上封条。学院要做好安全巡查工作,对学生寝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进行排查,确保宿舍安全。

三、暑假期间前湖南院医学类本科生搬迁到东湖校区相关工作安排

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前湖南院学生搬迁工作的通知”精神,医学部相关学院积极做好前湖南院部分学生搬迁到东湖校区学习住宿的相关工作,确保搬迁工作安全顺利完成。

四、暑假期间部分本(专)科生第三学期学生住宿安排

(一)办理事项

1、办理条件:学校已安排第三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生及报考硕士研究生的非南昌市生源(“南昌市”仅指城区内)。

2、申请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办理留宿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

―2―(2)学院审批:辅导员须认真审核学生相关申请信息,各学院要严格按照申请条件进行审批,通过审批后,留校住宿学生按要求填写《南昌大学2015年暑假本(专)科在校住宿申请表》(见附件1),各学院辅导员须联系留校学生家长,并征求家长意见(做好与家长联系的记录材料)。6月15日之前把附件1交给所在班级辅导员,学院审批后填写《南昌大学暑期留校学生信息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3)汇总备案:6月18日之前各学院将经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盖章的《南昌大学2015年暑期本(专)科生集中住宿情况汇总表》(附件2)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送后勤保障部学生宿舍与教室管理中心裘洁(办公地点:前湖北院5栋116,联系电话:83969127),备案后由各学院发放《2015年暑期临时出入证》。

(二)住宿管理

1、暑期住宿管理原则:相对集中、分年级管理。(1)各学院根据暑期留校住宿学生人数的情况,学院所在楼栋寝室分男生和女生相对集中安排学生住宿。尽量集中安排在同一楼层或临近寝室,原则上不允许安排1人住一间寝室。

(2)凡有暑期学生留校住宿的班级和学院,各相关学院需安排老师值班,值班老师负责做好相关学生的管理工作。

―3―

2、暑期留校住宿学生日常管理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职责,实行“谁批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要加强对假期留校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统计好留宿学生的信息,随时掌握学生动态。

(1)留校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留宿学生须凭《2015年暑期临时出入证》进出楼栋。各楼栋物业保安须严格凭《2015年暑期临时出入证》管理学生进出学生公寓。

(2)学生留校住宿期间要注意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贵重物品(如电脑、现金等)要妥善寄存,不能存放寝室,否则损坏或丢失责任自负。

(3)暑期严格执行按时就寝熄灯制度。须在22:30前回寝室,24:00前熄灯就寝。

(4)暑期严禁在宿舍区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热源性电器,严禁在公寓区使用或存放留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私自调换寝室和留宿外来人员。

(5)住校期间一旦发现有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五、暑假期间部分研究生因科研需要住宿安排

(一)办理事项

―4―

1、办理条件:暑假期间导师安排科研任务的研究生。

2、申请程序:申请在校住宿的研究生要认真填写《南昌大学2015年暑假研究生在校住宿申请表》(附件3),经导师同意,报学院审批。

3、留校住宿研究生按要求填写《南昌大学2015年暑假研究生在校住宿申请表》(见附件3),各学院辅导员须认真审核。6月25日之前各学院将审核批准的《南昌大学2015年暑假研究生在校住宿统计表》(附件4)电子版发后勤保障部宿教中心揭小露邮箱,经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盖章的纸制版(附件4)上报后勤保障部宿教中心(研究生公寓28栋103办公室,联系电话:83969821)。

(二)住宿管理

为加强暑期研究生公寓的管理,暑期留校研究生必须凭2015年暑期研究生公寓留校住宿出入证和本人校园卡进出研究生公寓(2015年暑期研究生公寓留校住宿出入证由各学院公寓管理联络员到研究生公寓280103办公室统一领取,并组织学生填写)。各学院应加强对留校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要求其在晚上23点公寓关门之前回寝室,外出和中途离校须告知室友,并同时向导师和学院辅导员请假。暑期留校研究生在校住宿必须遵守公寓住宿管理相关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5―

六、退宿办理工作安排

(一)2015年毕业本(专)科生退宿办理工作安排

1、集中办理毕业本(专)科生退宿的时间为2015年6月15-26日,办理地点:

(1)前湖校区:各学生公寓楼栋管理员办公室;(2)东湖校区:各学生公寓楼栋管理员办公室;(3)青山湖校区:各学生公寓楼栋管理员办公室。

2、为确保毕业生文明安全离校,各学院应督促毕业班的辅导员对学生寝室的家具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并填写《南昌大学本(专)科毕业生寝室设施物品登记验收表》(附件5),前湖校区、东湖校区、青山湖校区交到各学生公寓楼栋管理员办公室,并由楼栋管理员在离校程序单上盖章确认。同时,为保障2015级新生的入住和寝室安全,毕业班辅导员要在发放派遣报到证之前,做好学生寝室钥匙的回收工作,对寝室钥匙进行逐把匹配核查,并在钥匙上贴好“楼栋-寝室号”标签(钥匙标签和钥匙环于下文即日起到各楼栋管理员办公室领取),填写《南昌大学2015年本(专)科毕业生寝室钥匙回收登记表》(附件6)。毕业生全部离校后,辅导员应将寝室钥匙交至各楼栋管理员处。

3、毕业本(专)科生2015年7月1日之前必须离校。为确保寝室安全和便于暑期维修,7月2日对所有本(专)科毕业寝―6― 室进行断水断电。

(二)2015年毕业研究生退宿办理工作安排

1、集中办理毕业研究生退宿的时间为2015年6月25-26日,办理地点:

(1)前湖校区:研究生公寓30栋3001办公室;(2)东湖校区:学生公寓2栋120楼栋管理员办公室;(3)青山湖校区:学生公寓8栋122楼栋管理员办公室。

2、为确保毕业研究生文明安全离校,各学院应督促研究生辅导员在2015年6月22日之前、对研究生寝室的家具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并填写《南昌大学2015年毕业研究生寝室设施物品登记验收表》(附件7),前湖校区交到研究生公寓28栋103办公室,东湖校区交到学生公寓2栋120楼栋管理员办公室,青山湖校区交到学生公寓8栋122楼栋管理员办公室,楼栋管理员收到验收表后,方可在其《南昌大学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通知单》上盖章。

3、毕业研究生2015年7月7日之前必须离校。为确保寝室安全和便于暑期维修,7月8日对所有研究生毕业寝室进行断水断电。

(三)已批准校外住宿研究生退宿办理工作安排

1、已批准2015-2016学年研究生校外住宿的研究生2015年

―7― 6月29-30日办理研究生公寓退宿手续,并将自己的物品搬离研究生公寓,腾出床位。若不按时、按要求办理退房手续的研究生,则校外住宿申请作无效处理。

附件1:南昌大学2015年暑假本(专)科在校住宿申请表 附件2:南昌大学2015年暑期本(专)科生集中住宿情况汇总表

附件3:南昌大学2015年暑假研究生在校住宿申请表 附件4:南昌大学2015年暑假研究生在校住宿统计表 附件5:南昌大学本(专)科毕业生寝室设施物品登记验收表

附件6:南昌大学2015年本(专)科毕业生寝室钥匙回收登记表

附件7:南昌大学2015年毕业研究生寝室设施物品登记验收表

南昌大学后勤保障部 2015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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