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补贴办法

2024-07-04

私车公用补贴办法(精选12篇)

私车公用补贴办法 第1篇

私车公用补贴办法

补贴标准分为:车损补贴、油耗补贴、各项杂费补贴、驾车补贴四部分;均折算车单公里价格。

1.车损补贴计算办法:国家规定的私车报废年限为10年。

 按新车完税价10万元为例,年行驶2万公里计算。则资金基数为10万元,5年以上长期存款利率5.5%,10年后车辆残值可与维修费用相抵。那么该总费用为17.08万元,则每公里成本为0.854元。

 非新车,若购入价10万元,已使用3年,则根据现时车辆评估价格作为资金基数,假设为6万元,则7年后该总费用为8.73万元,则每公里成本为0.624元。

2.燃油费: 93#汽油7.79元/升,排量1.6升市内8升/100公里;排量1.8升10升/100公里;排量2.0升,市内百公里耗油12升.则每公里分别为0.623元、0.779元和0.935元。

燃油消耗可参照汽车燃料消耗量网站http://chinaafc.miit.gov.cn/ 的官方数据。也可借鉴http://oil.ieche.com/ 的相关数据。

3.保险:3000元/年;年检保养1200/年,则每公里为0.21元。4.驾车补贴:0.1元/公里。

 以上完税价10万元新车,排量为1.8的私车公用补贴价格最低为:0.854+0.779+0.21+0.1=1.943元/公里。

 以上10万元非新车,0.624+0.779+0.21+0.1=1.713元/公里。附出租车单价及车价估算方法: 上海出租车价格计算方法:

一般状况:车价=起步价【14元】+(里程数起步里程数【3公里】)*每公里单价 +(里程数-远程里程标准【10】)*远程每公里单价【3.6元】(里程数>10)提醒:在5:00---23:00期间,起步费14元(包括一元的燃油费),可运营3公里,超过3公里后每公里2.40元,总里程超过10公里后超过部分按每公里3.60元计算。

在23:00---到次日5:00期间,起步费18元(包括一元的燃油费),可运营3公里,超过3公里后每公里3.10元,总里程超过10公里后超过部分按每公里4.70元计算。出租车的报废年限一般为8年。

以上每公里单价均以新车作为计算标准,若已有一定使用年限的车辆,其剩余价值可参照市场评估价格或以下列举的相关计算方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计算公式是:折旧的百分比=2/预计使用年限 每年的折旧额=年初时的价值(折旧的百分比)在预计使用年限的最后两年平均分摊剩余的价值 例如10万元的汽车预计使用10年,折旧的百分比为20% 第一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8万元。(10万-10万的20%)第二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6.4万元。(8万-8万的20%)第三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5.12万元。(6.4万-6.4万的20%)第四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4.096万元。第五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3.277万元。第六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2.6214万元。第七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2.097万元。第八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1.678万元。

第九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0.839万元。第十年末汽车报废。年数总和法

公式是:折旧额=原值(还可以使用的年限/使用年限总和)例如10万元的汽车预计使用

年,使用年限总和=10+9+8+7+6+5+4+3+2+1=55 第一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8.182万元。(10万-10万(10/55)第二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6.546万元。(8.182万-10万(9/55)第三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5.091万元。(6.546万-10万(8/55)第四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3.818万元。第五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2.727万元。第六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1.818万元。第七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1.091万元。第八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0.546万元。第九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0.182万元。第十年末汽车报废。

私车公用补贴办法 第2篇

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企业发展变化的需要,进一步解决员工用车问题,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公司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公司办公用车无法调遣或其他特定情况下,允许特定员工采取私车公用方式,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

为了便于审批管理及规范补贴渠道,特制定《有限公司私车公用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总经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有限公司私车公用管理办法(草 稿)

为进一步加强私车公用管理,促进各项工作正常顺利开展,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的实行适用范围仅限于杭州富春江冶炼有限公司有驾驶执照且被正式聘用员工。

(二)公司根据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量以及私车公用频繁程度确定人员,暂定财务部融资岗位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原则

私车公用费用管理本着“倡导节俭,效益优先,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因公外出或出差需派车的,由用车人填写《派车单》,在公司车辆无法调遣或其它特定情况下,用车人可以申请私车公用。

(二)私车公用都应填写《私车公用(费用补贴)申请单》提前申请,列明用车人员、去向、车牌号等相关事宜。填写完整后报部门主管签字审核,分管领导审签,并报总经理核准,私车公用申请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 费用报销标准

(一)私车公用申请报批后,费用参照公里数进行核定,并按/公里实行补贴,另据当日发票同时报销过路、过桥费等。

(二)如相关人员在富阳市范围内进行私车公用,按照来、回30元/趟*次数计算。

第五条 费用补贴报销流程

用车人填写《私车公用(费用补贴)申请单》→报部门主管签字审核→门卫在《私车公用(费用补贴)申请单》上登记起始里程→用车人返厂后门卫登记终止里程→用车人将《私车公用(费用补贴)申请单》在月底前交财务副总审签→总经办于每月月底统计后报总经理核准→财务在下月发放相关费用补贴。

第六条 其他规定

本办法执行后,私车公用员工必须坚持以服务工作为原则,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在用车期间,出车前均应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车辆丢失、或被损坏及其他损失均属驾驶者个人责任,公司不予承担;因违章操作而引起的任何事故,均由驾驶人自负全部责任与损失。

第七条 本办法由总经办起草,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施行,总经办对该条款负有解释权,修改时亦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行。

有限公司总经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有限公司

私车公用(费用补贴)申请表样表一申请:审核:审签:核准:

有限公司

私车公用补贴办法 第3篇

1“私车公用”的现状问题分析

1.1 汽车进项税额

在使用“私车公用”上, 一方面相关税费不能抵扣;另一方面部分税费是由于公司业务而发生, 所以, 应该抵扣, 这就使得企业和税务机关在遇到类似的问题进行判定时都面临了纠纷难题。

1.2 汽车费用税前列支

对于“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否税前列支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税务机关。目前, 对于税务机关的难题是如何判定私车产生的费用与公司相关业务有关;另一方面如果税务机关已经判定该费用确实是为公司业务而发生, 那么该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进行列支。

1.3 缴纳个人所得税

部分企业“私车公用”问题, 会对员工做出相应补偿, 这部分补偿能否列入员工收入, 而个人所得税缴纳上如何具体化实施。

2“私车公用”涉税问题的对策建议

笔者认为, 要解决上述税务问题, 如果地方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 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判断, 或则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因为, 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 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 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会有一些惯例。

2.1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目前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办法,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 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认证, 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并且相关的费用确实是公司使用汽车发生的, 发票抬头应以公司署名。因此, 公司使用员工个人汽车支付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但汽车不属于公司, 进项抵扣会有一定的风险, 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将不存在这种风险。

2.2 企业所得税处理

外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 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 规定,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 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 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因此,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 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4) 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 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2.3 个人所得税处理

“私车公用”与企业的关系主要反映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环节。以往实例反映最多的就是扣缴个人所得税会遗漏或少扣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对与公司要承担部分罚款, 对个人须追缴税款。

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 需按以下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1) 公司与员工需签订租赁合同, 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 员工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还要交纳营业税) ;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 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采用报销形式的也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对使用员工汽车发生的费用采用报销的形式, 本来不属于员工个人的所得, 但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 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 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 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 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因此, 各地的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会有不同, 有的地方还没有制定扣除标准。

2.4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 股东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对所得扣除一定比例后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规定, 可以按照以下几点实施:

1) 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 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 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 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 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3) 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4) 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 不属于企业的资产,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2.5“私车公用”税务机关的判定难题处理

目前, 对于“私车公用”相关税费的处理, 一方面体现了所得税的一般原则, 考虑了纳税企业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也给了企业可乘之机, 比如, 通过列支私车的私人费用降低企业税负。为了杜绝这一现象, 税务机关应该对“私车公用”进行全局管理, 比如, 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赁协议时只有在税务机关许可的情况下, 才允许抵扣相关税费, 另外对“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税费还要求取得当事人证明等其他辅助证据等的前提下再允许企业税前列支。

3 总结

总之, 对于“私车公用”的税务纠纷一直是比较棘手的问题, 只有合理签订租赁合同, 才能确保公司和个人的利益, 也从不同程度杜绝了公司与个人在税务缴纳上的矛盾。

参考文献

[1]王晓波.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分析[J].税务管理, 2008, 21 (4) :51-53.

[2]师大伟.关于税收筹划的几个认识问题[J].地质技术经济管理, 2003, 15 (6) :113-115.

[3]段乃珍.论现代企业的税收筹划[J].太原科技, 2004, 12 (5) :68-70.

[4]欧春香.税收筹划在企业的应用[J].今日科苑, 2006, 20 (12) :149-151.

[5]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

私车公用第一案 第4篇

“张成江曾是我们单位有名的工作狂,从普通工作人员提为副站长,是一路凭实绩干上去的。”在江苏省某市街道水利站,一提起如今因贪污罪而身陷囹圄的张成江,昔日的同事们对他在职时的表现,大多仍持肯定之辞。

今年46岁的张成江自大学毕业后,就进入该街道水利站工作,在技术员岗位上干了十多年。因勤勉敬业,他在2004年被提拔为镇水利工程队负责人。2006年年初,他晋升为水利站副站长,仍然兼任镇水利工程队负责人。

张成江的家在镇里,升为副站长后,他每天要赶到11公里之外的街道水利站上班,再加上他分工负责全街道四个水库的消险、六个排涝泵的改造,还要到有关部门跑审批手续,要提升工作效率,自然离不开用车,但水利站并没配备公务车辆。平时,站里只能租车用于公务,张成江觉得租车的费用大不说,在工作上也极为不便。2006年7月,张成江一咬牙,拿出家中的全部积蓄,并向亲友借了一部分钱,买了辆价值16万余元的私家车。

张成江买车后,干起工作更是得心应手,尤其是2008年、2009年的江堤防洪工作中,那辆车为他开展工作立下了汗马功劳。为此,张成江多次得到市、区领导的表彰和嘉奖。但是私车公用很快给张成江带来了经济压力。每个月下来,张成江的私家车行驶里程都在两千公里以上,汽油费、保养费再加上保险费、折旧费,花费不小。

按照市、区有关公务用车货币化补贴的实施意见,张成江每年大约有八千元左右的车补,但这些钱根本养不起那辆私家车,他的工资经常要贴到车上,为此,妻子经常跟他发牢骚。

有段时间,张成江想把车卖掉,学别人打的报费用。可他到二手车市场问了问价格,他的车由于使用率太高,折旧得厉害,要是卖,就得白白损失一半的购车款,张成江有点舍不得。

就在张成江犹豫时,水利站站长李大平主动对张成江表态:“你买车是为了工作之用,站里会考虑贴补一些费用的。”站长的一席话,让张成江打消了卖车的想法。

虽说站长表态由水利站出特殊车补,但水利站的经费管控得十分严格,每一笔支出费用都要向上级报账,这让李大平、张成江一时无计可施。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李大平将张成江叫到了办公室,对他说:“我们水利站的工作很辛苦,整天在外面跑,我们俩都有车子,平时用得很多,街道的车补不够用。街道其他部门用车少,但车补一样,这不公平,我们弄点钱补一下。”

站里的经费卡得很死,当然弄不出钱。两人不谋而合地将“弄钱”的目光盯向了经费有积余的镇水利工程队,张成江虽然身兼该工程队负责人一职,但由会计李红管账,于是,由李大平、张成江签字,李红用从不法分子手中买来的虚假发票,报支了两万元。李大平与张成江各分得一万元违规车补。

被判刑,自首退赃求悔过

“第一次分钱后,我知道这是违规的,心里也忐忑不安。”在张成江东窗事发而身陷囹圄时,他懊悔地对办案人员说,“可是想到自己用车大多是为了工作,觉得拿站里的车补也是理所当然的,没想到贪欲让我越滑越深……”

正是带着这样的心理,张成江的人生方向盘打错了方向,开始急速驶向歧途。第一次顺利得手后,2009年端午节、中秋节,李大平与张成江故伎重演,分两次虚开发票报销总计两万元,两人各分得一万元。

2010年期间,张成江他们索性将李红也拉进来分一杯羹。春节前,李大平和张成江各分得一万元,李红分得5000元。此后,他们报销虚假费用几乎成了惯例。

张成江有所不知的是,李大平除了参与侵占公款报支车补外,还在工程承接、工程管理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8万元,并向其中一人索要贿赂10万元,共计受贿16.8万元。

2012年9月初,李大平因涉嫌行贿、受贿被市纪委调查时,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等犯罪事实。李大平的落网,自然让张成江如坐针毡。但他仍然心存侥幸,因为李大平是因行贿、受贿而被立案查处的,前思后想,觉得在单位违规报车补算不得什么大事。

可随着李大平案的调查深入,其侵吞公款的犯罪事实也逐渐浮出水面。张成江顶不住了,2012年11月22日,张成江走进了市纪委,投案自首。

2013年9月,张成江所属的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成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其自首及积极退赃因素,法庭以其犯贪污罪判处张成江五年有期刑,并处罚款五万元。李大平在同庭判决中,以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款11万元。

宣判后,张成江的情绪一度波动不安,他认为自己贪污公款不假,但数额并不大,而且已退还了赃款,并有自首表现。接到判决书后,张成江提起上诉。其家属找到了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崔武律师,委托其担任上诉代理人。对于此案,崔律师剖析后认为:“这是一起少见的涉及私车公用的刑事案件,对该案的判决结果,将会引起许多私车公用者的关注。”

惹深思,政策还需再完善

张成江的一位昔日同事说:“张成江私车公用侵吞了六万元公款,这当然为法律所不容,但法庭也应该酌情考虑实际情况,张成江私车公用了五年,如果这五年间,他因公外出都坐出租车并按照规章制度实报实销,估计十万元都不止。”

经过梳理,崔武律师提出了三点上诉理由:其一,应在贪污数额中扣除合理的公务用车费用;其二,张成江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按实际分得的六万元认定为犯罪数额;其三,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

2014年2月,崔武律师受托,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4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二审判决书。该判决中写道:经查,该区已实施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已经发放了公务用车补贴。上诉人张成江在担任街道水利站副站长期间,已从街道领取了四万元车贴,但上诉人在正常领取车贴后,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利用职务便利,又擅自以车贴名义从镇水利工程队领取补贴,并以虚假发票入账报销,将公款占为己有,其行为达到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关于量刑问题,法庭认为,张成江虽具有自首、从犯、积极退赃、一贯表现良好以及有悔罪表现等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但仍不符合免于刑事处罚和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二审法庭撤销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成江的量刑部分,以犯贪污罪,改判有期徒刑两年。

宣判后,主审法官向笔者分析道:“如果当时张成江请示有关部门并得到书面批准,可以认定领取车补合法,不构成贪污。本案中张成江等被告人说口头请示了街道领导,街道领导也口头同意,但是司法机关调查时有关领导均称记不得有这回事了,所以不能证明几名被告人私分公款的合法性,并且他们用虚假发票报账,报销发票上也没有注明是车辆出差补贴,所以对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我们没有采纳。不过二审法院认定张成江贪污是根据单位领导安排,被动接受公款,构成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正在服刑中的张成江闻此消息后,流下了忏悔的泪水,他对前来探视的崔武律师说:“不管是什么理由,我侵吞公款是事实。法律是公平的,现在我被减刑三年,一定会积极服刑,好好表现,出狱后,重新开始新人生……”

2014年6月2日,承办该案的崔武律师接受笔者专访时说:“随着私家车的增多,私车公用现象也越发突出。目前,各地都出台了公务用车的货币化补贴政策,这是好事,但在执行中,建议有关单位要考虚各岗位的特殊情况,不能仅以职务的高低来作为发放车补的标准,对于一些常年要在外面跑的岗位,在发放车补时最好能予以倾斜。我将就私车公用问题列出一个提案,向有关部门建言,希望进一步完善公务用车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中除律师崔武外,其余人物均为化名。)

0422私车公用补贴标准 第5篇

私车公用补贴办法

为加强私车公用管理,促进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订本办法。适用范围

公司根据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量以及私车公共频繁程度确定适用部门和具体人员。管理原则

私车公用费用管理本着“必需节俭、效益优先”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申请程序

因公外出或出差派车的,经上级批准或根据工作计划,由用车人填写《行驶单》。写明去向、车牌号、随行人员、及起止公里数等相关事宜。填写完整后报部门主管签字审核批准。费用报销标准

私车公用申请报批后,费用参照公里数和车辆油耗进行综合核定,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公司部长级与财务人员的交通补贴:

A、以50公里/天往返为基数×26天/月=1300公里/月

B、以每公里油耗10L为标准,即:1300÷10L=130L/月,折合油补1000元左右/月。(结合实际工作性质及日常办公用车磨损消耗等情况,建议部长级按1500元/月给予车贴补助,且以人员入职月份开始进行补贴。)

C、财务人员按此标准给予相应车辆补贴,但每月50公里/天×4天=200公里,即20L油补。结合实际工作性质,全月按50L油补贴,折合油价按400元/月补贴。二.营销部及其它人员交通补贴:

A、因公用私车:根据车辆行驶记录,按实际发生公里数以及10L/公里的耗油量为基础作相应补贴。(所发生的过路费、停车费等据实报销。)

B、公共交通工具:凭公共交通车辆票据报销。(原则上不予报销出租车费,特殊应急情况除外,且需部门部长同意方可报销。)

私车公用费用补贴报销流程

用车人填写《行驶单》报相关领导核准→用车人将《行驶单》交还管理部报备→管理部于每月月底统计后报总经理审批→财务在当月工资中发放补贴。本制度将增加到《员工手册》之第三部分 行政管理规定中。本办法即日起实行。

管 理 部

私车公用补贴所得税前扣除标准 第6篇

22:19:51

主题内容:

私车公用,个人用油费过路费等发票报销,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取得这个补贴收入是否按收入的50%与个人工资所得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呢?;

回复:私车公用补贴所得税前扣除标回复时间:2012-12-21回复主题: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准 10:14:16

回复内容:

您好!私车公用,如存在租赁(签租赁合同),且取得租赁发票,租金、汽油费等相关费用可在公司税前列支,但养路费、保险费不得税前列支。如不属租赁(包括无偿提供公司使用),则相关费用不予税前列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车辆用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此项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并要求企业的公务用车方案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可实施目前,我局暂时执行有关纳税人取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是:

一、企业要有详尽真实的车改方案,方案须经主管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并报主管税务局备案;

二、实行车改后,单位交通费用较未实行车改前整体下降;

三、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月车改补贴在3000元以内;

四、在前三条前提下,个人取得的车改补贴的公务费用扣除比例为50%,剩余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所发生的公务通讯费,凭合法凭证实报实销的,可分别按以下标准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以及以补贴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并入纳税人当月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400元/月(含),其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50%;

(二)其他人员200元(含)/月。

关于私车公用油费补贴的请示 第7篇

关于私车公用油费补贴的请示

尊敬的社区领导: 由于本人部门团委,常需私车公用到户外举行或参加活动及到区、街道办参加会议,每月油费支出较大,超出我工资承受范围,为了更好开展工作,故此向社区领导申请对我油费予以一定的补贴,望社区领导给予理解和支持。

申请人: 2014年7月23日

私车公用管理办法 第8篇

(试行)

随着公司业务发展,为提高办事效率,公司针对因公务临时外出或长期用车需要,对私车公用的人员进行一定的费用补偿,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

二、责任:

1.综合办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2.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审批。3.综合办负责本制度的执行、监督。

三、细则:

1.因公务外出应首先向综合办申请使用公司的公共车辆,在公司公共车辆无法提供时,可申请私车公用。

2.公司人员确因公务需要临时使用私车外出时,必须事先填写《用车申请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外出。

3.所有人员的私车公用申请和费用审核由综合办审核、批准。

四、私车公用费用的报销程序:

至综合办填写《用车申请单》→填写费用报销单→综合办及总经理签字→到财务部报销。

五、车辆公用费用报销标准

1.车辆报销标准:以每公里0.8元。

2.起始公里数及终止公里数以照片为准;停车费、过路费据实凭发票报销。

六、关于私车公用的管理

1.员工在执行公司指派任务并自愿使用私人产权车辆者为私车公用行为,员工在规定时间驾车上、下班的行为,不属于私车公用的情形。

2.员工须及时填写《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表》,经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外出。

3.员工每次因公务外出,须按照《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表》的内容及时地认真做好记录,不准弄虚作假欺瞒公司,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4.员工的私车公用车辆,须自行确保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含第三责任险和驾乘险)等车辆管理及交管部门备查所需的证件及相关手续齐全并始终在有效期限内,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5.私车公用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部门的指挥和检查,维护交通秩序,文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6.员工须爱惜车辆,自行负责车辆日常维护及保养,确保车况的良好状态,不得故障驾车或在汽车安全技术性能有问题时驾车。不得疲劳驾车。

7.私车公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和交通法律法规,对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处罚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私车公用管理办法 第9篇

为提高公司的办事效率,现针对公司长期需要用车的实际情况,决定使用部分员工的私家车,即私车公用,为公平、合理地使用私车,现对纳入公司管理的私车公用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纳入公司使用管理的私车范围

通过自己名下私家车的员工对公司提出申请或公司领导安排,经过公司筛选同意,对证件、保险齐全,车况良好的员工私车纳入公司使用管理。公司与私车所有人签定私车公用使用协议。

二、私车公用费用补贴范围及标准

私车公用期间发生的油料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折旧及员工出车补贴均在补贴范围之内。私车本身的维修费、检验费、保险费等不在补贴范围内计算定额。

补贴标准:公司根据车辆的购置价格和实际用途对私车公用的车辆实施定额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为:

1、车辆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1.6元/公里;

2、车辆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的,1.35元/公里;

3、车辆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1.1元/公里。

4、车辆使用补贴费用保底:每月500元。

三、私车公用费用补贴的报销程序

1、每月底由驾驶员本人根据实际行驶里程数,如实填写《私车公用行驶记录报销表》交公司办公室,办公室相关人员对私车公用车辆的实际使用里程进行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签字确认;

2、驾驶员凭办公室签字确认的申请表总经理签字(或授权委托人)后方可到财务部报销补贴费用。

四、私车公用的使用管理、私车公用车辆必须服从公司办公室的统一调度和领导的安排,车辆保持整洁、干净;私车公用的车辆必须由其本人驾驶,不得借与他人,否则发生的任何后果均由其本人负责;

2、驾驶员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章出行、安全出行。

3、私车公用车辆必须自行购置含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车辆保险,若在私车公用期间出现行车时致第三方人身伤亡的,原则上由私车公用提供者承担,特殊情况下公司可给予一定金额的赔偿;

4、驾驶员必须诚实出行,不得随意更改里程数,不得弄虚作假。

5、私车公用的车辆自行发生的违章违纪与公司无关,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处理,不得因此影响车辆的实际使用。

扬州澳兰时尚鞋业有限公司

2016年1月

私车公用补贴办法 第10篇

一、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本部以及成员企业高级管理成员经集团公司前置审批确认的私车公用费用,均实行定额管理;成员企业其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私车公用的,其费用管理由各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管理原则

私车公用费用管理本着“必需节俭,效益优先,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三、费用定额范围

小汽车报销费用包括保险费、修理费、汽油费、停车费、洗车费、年审年检费等六项费用。

因公出差的过路过境费在差旅费中列支,不列入小汽车费用;各种因违反交通法规而产生的罚款不予报销。

四、费用定额标准

1.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定额标准为2—2.5万元/年。

2.集团公司本级部门人员根据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量以及私车公用频繁程度确定定额。

3.成员企业高级管理成员的定额标准按照“效益优先,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经考核,上年或前两年平均年资本收益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下同)以上的成员企业(包括下属分子公司,下同)负责人,年定额标准为2.5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200-300万元的,定额标准为2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100万元-200万元的,定额标准为1.8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50万元-100万元的,定额标准为1.5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在50万元以下但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定额标准为1.0万元以内;出现亏损但确实因企业处于初创阶段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由该企业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在1万元/年以内给予报销,管理制度《公司私车公用费用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五、私车公用费用报销程序和办法

1.报销定额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具体由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意见,由集团公司领导审定。

2.私车公用费用由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核,财会部复核。定额内一次性报销金额在1000元(含)以内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成员企业高级管理成员的费用在定额内由所在企业董事长一支笔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或权限审核审批的,财会部门不得给予报销。

3.定额内每次凭发票报销80%,个人承担20%。对确实因公用程度较高而超过年定额费用较多的,凭相关发票由个人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核实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在超定额50%以内酌情增加定额。

六、享受私车公用费用报销人员不再享受交通费补贴;市区出租车费用不再给予报销;省内或距离较近的公务活动,公司原则上不再调派公务用车,特殊情况的需经集团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七、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每年会同企管部、财会部对成员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集团公司对执行本办法情况较好的部门和成员企业给予表扬;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成员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将作违规处理。

八、本办法自

2011年1月1日起

私车公用涉税问题 第11篇

那么

单位来了客人,让员工开自己的车去接一下,这个费用怎么出?

老板有个车一直放公司,对员工说,你们要办事就都开这个车去,老板的车很多,这个车就一直放公司大家用了。那车辆发生的费用怎么出?

员工自己的车平时都是自己使用,平时为单位市内办事,市外短途出差开了自己的车,这个费用怎么出? ……

以上问题,我相信大部分公司都能遇到。特别是目前很多国企公务用车都改革了,单位基本只保留了仅有的几辆供接待客人使用的公务车,其他的员工办事基本没有公车使用,那这种问题就越发凸显出来了。

我们来看看常见的操作方式!

以交通补贴的方式处理

公务员公车改革后,就是按照级别给不同级别的人发放不同金额的车辆补贴,当然这部分补贴就是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同一级别的人每个月补贴金额是一致的,那么有了这个津贴,你平时办事这些就不再单独报销任何费用。

这是一个好办法,一方面不需要发票报销「当然也有采取用发票报销方式领取补贴」,但不管你是现金方式还是报销方式向职工支付的收入,均应该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标准固定,方便核算和管理。单位人人有份,统一发放的补贴计入工资计税也没有税务风险。但是这里面有个问题,就是有失公平。

补贴发放只考虑的级别差异,但是同一级别的人由于工作性质不一样,出门办事的频率肯定不一样,有些人可能一个月也难得出门一次,而有些人可能天天跑,这种公平性就有欠缺。

有些国企也参照这种方式,按照级别发车辆补贴,但是也同样存在公平性的问题,比如同样财务部,跑税的岗位和费用报销岗位的车补一样,你觉得公平吗?

当然也有企业为了公平合理,按照工作性质也额外加了一个岗位额外补贴「特殊岗位多发点」,来平衡这种差异,这样做的话就更合理了。

但是,你考虑的再周全也有临时额外任务的发生,固定的补贴永远考虑不到临时任务。

这种情况下也好办,那就是单位在每个月度薪酬考核时候,可以加入出车单制度,员工对自己额外非岗位本职工作的临时出车事项以及里程「这个需要公司以制度方式定下来,主要要包括里程的补贴金额」以填写出车单方式提出补贴申请。

经过审核「这个审核流程就看公司具体的管理要求」后增加到每个月工资里面。这点有点类似加班费,多加班了就多报点。

好了,以上就是一种做法,采取车辆补贴方式来处理。

这种处理方式的优点:

核算简单,可以不需要发票直接发放,标准统一,企业容易计算和管理。

这种处理方式的缺点:

全部计入员工个人工资,对于用车多的人来说,个人所得税负担重,形成我出去办事多,我申请的补贴就多,补贴的金额如果在刚好能弥补了我的车辆费用外就没什么盈余了的话,我拿的多反而我的个人所得税扣多,最后算下来我还亏了,干的多拿的少的现象又出现了。这比较要命!

建立报销制度 据实报销方式

好了,我们再来看私车公用的其他处理方式,很多单位不想把这个当成一个人人都按标准享有的补贴来发,他们觉得,我员工自己开车为公司办事,事项合情合理,发生的费用就应该报销。

这个说法,我觉得,没毛病!该不该?该!

为什么没有问题?很简单,《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三十三条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我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完全是满足会计准则费用定义的要求,是企业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我按照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没有任何问题!如果你不入账反而不能反映企业真实业务,那才是隐匿费用,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

那怎么做?

会计有《准则》,还得制定报销凭制度。《准则》是个方向,具体企业管理中还得在准则的框架下建立符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务报销制度,这样大家都以统一的标准来进行报销核算,在业务真实性考察上才更符合内部控制和管理要求。

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如果这个人报销是这个标准,其他人又是另外一个标准,那对于费用真实性问题就存在漏洞,也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所以,建立制度是关键!

可以单独制度一个私车公用报销制度,也可以在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下加入私车公用的规定。

制度其实主要规定报销流程和报销相关单据,当然私车公用涉及员工安全问题我觉得也很有必要规定一下。

报销流程和单据就是具体怎么做?填写那些单据,准备那些票据?

包括出差前出车申请单「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出差事由等」,出差完成后的出差总结报告,出差人员需要提供的报销表格式「包括实际出差天数、发生的实际费用等」

具体出差过程中的过路费、停车费等费用可以凭票填写报销单,油费这块处理主要可以采用里程数来报销,比如制度里面规定主要的出差地点,一般长途出差公司不会允许自己开车的,都是省内出差,所以把省内主要的市州公里数以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实际出差就按照制度规定的里程采取每公里定额报销多少钱的方式计算。

制度建立好了后呢?

制度建立好后,就按照制度执行,报销后直接计入差旅费。

涉税问题大家比较关心

关键的涉税方面嘛,大家感觉更关心,其实我们会计首先还是要关心的准则对核算的要求,税务的东西也重要,但是不是做账的主导。

可能税法现在真的太严格了,所以大部分会计看问题很多时候都没从会计核算角度看问题,首先就是税法满足条件不,感觉就是只要税法允许,我就能报销,其实这根本就是两回事。

我们在日常核算中肯定是先考虑会计制度要求,税法的合规性要求我们也必须审视,报销制度如果和税法规定有差异,要么你就调整制度,要不你就进行纳税调整。

正常情况下,我们都不想进行筹划,既满足核算要求,又不多交税,所以会计制度制定完后,我们就要看看税法上符合要求不,然后再反过来调整制度,让其满足税会双要求。

税务上怎么说? 税务上,关于发票,这种报销涉及发票有通行费发票、加油票、停车票。制度应该规定都凭票报销,这样避免做假行为,保证税务检查是对合理性的解释。

因为发票会佐证出差的真实性,发票上有出差的时间和地点显示。至于发票抬头,通行费发票基本是通用机打发票,没法打公司抬头,包括你公司自己的车辆也不可能打一个公司抬头,停车票定额发票为主更莫法打。加油票需要打印成公司抬头。

发票上其实也没有什么问题了。

企业所得税扣除方面,企业所得税规定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费用都可以扣除,怎么算合理?我按照制度约定报销的费用,有制度,有报销规范,就是真实合理,扣除方面完全没有任何问题,也经得起检查。

个人所得税方面,这些费用都是员工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和任职没有关系,性质等同于差旅费,个人觉得完全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来报销也不属于国税函2006年245号文中规定的取得的补贴收入,这仅仅是个人因公出差实际发生费用的报销而已。

千万不要闻税色变

税务的有些规定其实主要是堵塞税收漏洞,比如这个私车公用的漏洞。

1、税务局主要担心的风险就是通过凭票报销的方式发放人人有份的补贴,把工资变相的以这种方式发放,来规避个人所得税。所有有了245号文的规定。

2、担心虚报费用的方式来增加公司经营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比如用大量加油票来报销,都是虚假业务。所有需要审核你的业务真实合理性。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个就觉得正常的经营业务制定制度报销就都是不能操作的,都要扣个税才对。

只要我们制度健全,费用合理,出差业务证据充分,我们又不是变相发补贴,又不是违规乱报销,那这种操作方式我觉得就能获得税务的认可,而不是一言不合都不行。

租车,签订租车协议的方式

好了,最后我们再来说说私车公用签订租赁合同的这个事情。

很多人一提到私车公用就说要签订租赁合同,要去代开发票。其实这仅仅是一方面,按照之前那两种处理方式,我完全没必要签订租赁合同啊,我的车都没租给公司,都是临时使用,一定期间的支配权都是我自己,晚上我就开回家了,我签那门子租赁合同呢?不是自找麻烦嘛,公司那么多人都这样操作财务非的被骂死不可!

我们来看看这个思路

如果车是公司的,那好说,资产是公司的,公司的车你就不能乱支配,开回家,周末到处开着玩就不行,公司的车发生的费用,包括保险、油费、停车费、洗车费等都可以据实报销。折旧也可以在公司费用列支。

公司没有车,在租车行租一个车,在租赁期间内,车的支配权是公司的,那使用期间的发生的与使用相关的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按照租赁协议规定凭借合法凭证可以据实报销,这个完全没有问题。但是与车辆相关的保险、折旧那就不能报销,因为与车辆权属相关的费用租车行已经算到租赁费里面了,你再报销就不合理了。

那么公司对外租入一个车同公司租员工的车是不是一个道理?租法人的车是不是一个道理?

之前的两种方式算不算租?我觉得不算,车辆支配权在租赁期不完全是公司的,怎么能算租呢,你自己的车周末就开出去踏青了。如果是租给公司,那就得下班就停放在公司,在租赁期间只能因公使用。如果这种也签订个租车协议让员工去开发票,那平时怎么区分这个车用的油费那些是他自己用的,那些是因租车用的?

所以,之前问题2中的法人的车,长期停放公司使用,报销的费用,就可以参照签订租赁协议方式进行,协议规定权利义务,报销相关使用的费用。而租赁费部分,法人应该凭合同代开增值税发票给公司入账。

协议怎么签?这个没有统一的格式,无非就是规定好租赁期间,费用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注意,不是你签订了协议就可以肆意妄为的报销费用了,合理性也很重要,什么是合理性?根据公司规模,车辆的正常行驶油耗一个月能用多少费用,这个就是合理性。

总结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很多经济业务类型,书本上很多时候都没法找到标准答案,特别是在现在这种经济社会,业务模式多种多样,新业务层出不穷,我们更要学会思考变通,不要以财务固有思维来卡死业务的发展,而是在业务的多元化下积极寻找财务的支持,尽量规避业务发展的风险。这也是管理会计的方向。提供决策支持。

私车公用补充规定 第12篇

为了保障公司财产安全,保护员工个人人身安全,延长车辆使用寿命,降低维修费用,特对公司车辆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车辆包括公司自有车辆、租赁车辆。

二、所有车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统筹管理,包括调度、保养、维修、保险处

理等。

三、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为领取驾驶证两年以上、经过综合管理部考核通过并

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方准驾驶公司车辆。

四、驾驶皮卡车辆必须具有从业资格证,否则严禁驾驶该车型。

五、符合第三条规定之驾驶员及车辆管理人员严禁将车辆交与不合格人员

驾驶(包括未通过公司考核、领取驾驶证未超过两年及无驾驶证人员)。

六、严禁公车私用,一经发现查证,按每公里2元进行处罚。

七、违反第四条规定者,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的罚款;发生交通事

故者,除对合格及不合格驾驶员各处以500元罚款外,对产生的一切损失负全责。

八、驾驶公司车辆外出,在非高速道路上行驶严禁超过80km/h;在高速路

行驶严禁超过100km/h,雨、雪、雾天气行驶严禁超过40km/h,违反本规定者,一经查实,对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

九、各分公司车辆管理人员(售后服务主管)为连带责任人,负管理责任,下属人员发生第四条、第六条违规操作情况,处以相当于当事驾驶员两倍罚款。

十、各分公司用车必须由出车单,并详细填写《行驶记录表》,载明目的地,初始里程、出发时间、返回里程、返回时间、加油金额等。各分公司必须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将本周车辆行驶记录传回总部行政管理部。

十一、各分公司车辆管理人员应每周查询违章情况,并于违章发生一个月

内处理完毕,未处理者,综合管理部将在当事人工资中予以扣除相应金额。

十二、车辆管理人员负有对所管辖车辆日常保养、维修的责任,需提前以

工作联系函形式报综合管理部批准,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保养。

十三、综合管理部对各分公司车辆负有监督检查权利,对违规操作、到期

未保养、违章未处理者,有决定处罚的权利。

十四、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严禁瞒报,必须第一时间报综合管理部知晓,并在综合管理部的指导下进行处理。瞒报者,一经发现处以500元罚款。

十五、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无论责任大小,每次均处以200元罚款。

损失以2000元为基准,每增加5000元损失,罚款增加100元。

十六、对于损失在500元以下者,严禁走保险理赔,均应在三日内自行修

理,未完成修理者,综合管理部将在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十七、事故损失在500以上的,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十八、驾驶员全责造成人身伤害的,公司不予借款垫支,均由本人自行解

决。

十九、特别条款,申请私车公用人员,领取驾驶证时间必须超过两年以上,否则不予办理私车公用手续。

二十、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私车公用的补充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各工作岗位的的工作效率及体现人文关怀,公司制定了私车公用的制度,为不断完善,现就相关事项做补充规定:

一、申请私车公用人员应为已在公司入职人员,即在人力资源部办理完正式入职手续职工。

二、申请私车公用人员应为取得驾照超过两年以上人员,车辆必须按公司管理规定统一安装GPS定位系统,否则不予办理。

三、在京工作的非京籍员工,车辆若为京牌照,行驶证户名可为朋友及亲属;京籍人员行驶证必须为本人。

四、在河北区域工作人员,车辆行驶证车主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

五、申请私车公用员工,在试用期内只享受相应岗位的油补,不享受车补,待转正后方可享受车补。

六、所有享受油补员工,均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办理油卡,每月1日将为员工充值相应金额,在北京以外工作员工需到北京区域加油站激活。

七、享受油补的业务员,自享受油补之日起,三个月无销售的,油补减半,四个月无销售的,取消油补。待实现销售之日起,恢复全额油补。恢复之日起,三个月无销售的继续执行上述规定,以此类推。

八、享受油补的业务员,当月真实拜访量未完成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拜访率核算当月油补,在次月油补中扣除差额。

九、享受油补的分公司经理、总经理,下属业务员当月真实拜访量未完成规定标准的,按全部下属业务员的真实拜访率平均值核算当月油补,在次月油补中扣除差额。

十、享受油补的分公司经理、总经理,当月销售量未达成计划指标的,按完成率核算油补,在次月油补中扣除差额,当月零销售的,取消当月油补。

十一、所有享受油补人员,当月请假的,按平均日油补金额乘以请假天数减扣,在次月扣除差额。

十二、享受车补人员必须按月到所在地地税局开具车辆租赁发票,税点由公司承担。

十三、私车公用员工必须每月月末日提供车辆里程照片,未提供者,公司不予发放车补及油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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