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2024-07-15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精选6篇)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1篇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3届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础测绘;

(二)地籍测绘;

(三)地下管线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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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六)测绘成果接收和管理;

(七)其他公益性测绘项目。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

第七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的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并将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先将制订计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计划应当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的需要进行编制,并征求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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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空间定位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本市建成区和重点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1:5000地形图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本市每两年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每年采购一次0.1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

第十四条 本市地形图测制的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5000至1:500,分幅标准为40cm×50cm或者50cm×50cm。

地籍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图件的比例尺和分幅标准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建立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政府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立的地理信息系统、涉及电子政务空间信息基础平台或者含有地理信息系统模块的信息系统,应当保持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衔接。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空间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专业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测量土地、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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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界线的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向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测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

(一)申请预告登记的;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

(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

房地产管理中需要的房地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 下列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一)新建、改建、扩建、加建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其他附着物;

(二)敷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地铁、人防等地下隐蔽性设施;

(三)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

(四)其他依法需竣工测量的。

第五章 测绘市场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在15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时受两个(含两个)以上测绘单位的聘用从事测绘工作。

测绘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档案,并记录测绘人员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第二十二条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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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作业证由测绘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申领。测绘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对测绘作业证的管理,对离(退)休或者调离工作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于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者调离之日起10日内上交发证机关;对新调入本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领测绘作业证。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批准来华测绘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持国家批准文件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使用1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测绘工程监理。

测绘工程监理单位的测绘资质不得低于测绘项目所要求的测绘资质。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测绘仪器、设备、工具。

第二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测绘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测绘资质等级;

(二)业务范围;

(三)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四)测绘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七条 本市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在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他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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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九条 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和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存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测绘成果的接收、整理、统计、保管等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安全和完整,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提供利用。

前款所称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是指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指定的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测绘成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抽检或者重点测绘项目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材料的;

(二)测绘成果及档案严重缺失或者管理混乱的;

(三)测绘项目资料不归档或者归档不全且拒绝改正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及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使用、保管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测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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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测量标志建成后30日内,将记载永久性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提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委托有关单位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委托人应当每年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情况。

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应当制止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和设施的行为,发现永久性测量标志被破坏或者移动时,应当及时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人报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恢复或者重建工作。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

第三十五条 需要拆迁本市建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测绘工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测绘单位聘用无测绘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未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未按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测绘成果目录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经抽检或检查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给用户造成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被认定为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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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测绘办法 命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0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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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2篇

政策解读方案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广州市房屋测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依据、目的和必要性

(一)背景

测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技术性工作,测绘工作的好坏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水平。2015年机构改革后,全市房屋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由我委承担,面临不少新的问题,其中最急需解决的就是制定一部符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的房屋测绘管理规范性文件,对我市存在的房屋测绘管理问题进行规范。为将我委的房屋测绘管理职能落到实处,需要制定房屋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和加强房屋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测绘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房屋测绘管理实施细则》已纳入我委年度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2017年7月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17〕158号)关于“完善业主共有物权登记和信息公开工作”的精神和部署,将有关共有物权测绘的内容以规范性条文融入本细则,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房屋测绘行为,并为修订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规范》提供政策抓手。

(二)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广东省广州市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测绘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2)《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3.国家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2)《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3)《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4)《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

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

5.相关规范性文件:

(1)《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3)《房屋面积测算规范》(DBJ440100/T 204-2014)。(4)《地下空间产权测绘技术规范》(DBJ440100/T 149-2012)。

(5)《广州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穗府办〔2012〕60号)。

(三)目的和必要性

1.是落实市政府关于完善业主共有物权测绘和登记工作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马文田副市长在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有关“完善业主共有物权登记和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将我委的房屋测绘管理职能落到实处,明确房屋专有、共有部分的认定及其属性划分的标准,为加快推动我市共有物权测绘、登记和信息公开工作以及修订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规范》提供制度保障,并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房屋测绘行为。

2.是切实履行全市房屋测绘管理的工作职责要求。目前,我市尚未有专门的房屋测绘管理规定,2000年颁布的国家《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出台早且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满足我市房屋测绘管理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房屋价值的不断提升,社会对房屋测绘管理的要求日益增强,全市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单位超过100家,市场竞争激烈,测绘 队伍良莠不齐,侵害市民利益情况时有发生,房屋测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亟待提升。制定《细则》,能够进一步明确和理顺全市房屋测绘管理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建立房屋测绘市场监管机制,为我委切实履行房屋测绘管理职责、降低行政风险提供制度保障。

3.是促进我市房屋管理大数据建设的需要。

房屋测绘工作为我市住建工作提供了详实准确的成果数据资料,是我市房屋管理大数据建设的主要来源,该《细则》可为全市房屋测绘数据的共建共享提供制度保障。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构成

《实施细则》共五章三十二条,按“五统一”的房屋测绘管理原则,从房屋测绘的管理范围、委托情形、质量管理、成果管理、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六条)本章是实施细则的总括性规定。第一至六条分别规定了本细则制定的依据与目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市区职责和实施主体义务。其中明确房屋测绘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循 “五统一”(即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工作规则、统一成果审核、统一信息平台和统一成果管理)的原则;明确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认定准则;明确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房屋测绘管理和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审核等工作,对房屋测绘行为实行监督管理,区房屋测绘管理部门要接受市房屋测绘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第二章测绘委托(第七至十三条)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不得限定或变相限定房屋测绘服务单位、实施房屋测绘的主要情形、测绘委托主体、委托资料内容委托合同签订、测绘成果审核组织实施、房屋测绘服务费用等内容。

(三)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四至二十一条)本章是对房屋测绘项目的质量管理规定,明确了房屋测绘项目质检单位和人员的资格、质检方式,强调了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测绘成果审核的质量检查方式内容、方式、统一使用房屋测绘成果审核专用章、房屋测绘项目成果需经质监部门认证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质量检验的要求等。

(四)第四章成果管理(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本章是对房屋测绘成果的信息动态管理规定,明确了房屋测绘成果的内容,全市统一的房屋测绘数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以及测绘成果数据及其资料的整理、汇交、利用等要求。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至三十二条)本章具体明确了房屋测绘管理部门对从事房屋测绘活动的监管规定,包括房屋测绘及管理信息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质量考评制度等。明确房屋测绘恶性竞争和信用缺失行为结果与招投标管理等挂钩。

三、《实施细则》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解决我市房屋测绘管理方面政策性文件缺位的问题;

(二)明确并理顺房屋测绘管理工作的职责,建立管理与实施的各项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与技术支撑的有效作用;

(三)保障房屋测绘成果质量,预防、降低或化解与房屋测绘、确权管理有关的信访、纠纷、行政诉讼和索赔风险;

(四)强化我市房屋测绘管理一张图信息化体系建设;

(五)为共有物权登记提供测绘制度保障。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亮点

(一)提出了全市房屋测绘工作“五统一”的管理目标,即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工作规则、统一成果审核、统一信息平台和统一成果管理。如《细则》第一章第五条提出房屋测绘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五统一”的原则从事房屋测绘活动。

(二)界定了房屋测绘及管理的范围,明确房屋专有、共有部分的认定及其属性划分的标准,将共有物权和专有物权一起纳入产权测绘、产权登记和信息公开管理范围。如第一章第三条提出房屋测绘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测绘,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测绘。其中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认定以房屋规划属性或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有效司法解释为准则。

(三)明确了市区两级房屋测绘管理和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审核工作的职责。如第一章第四条提出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测绘管理和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审核等工作,其中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审核工作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委托市房屋测绘事业单位实施。各区房屋测绘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测绘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屋测绘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提出了房屋测绘委托的规范做法,以及委托人与测绘单位的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如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提出实施房屋测绘的情形、委托房屋测绘的委托关系、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测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工期、收费标准等内容。

(五)提出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审核人员以及关键技术岗位培训合格上岗的规定,如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提出房屋测绘单位应按其测绘资质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质量检查机构和专职质量检查人员。房屋测绘成果审核人员须经房屋测绘管理部门委托的具有该项培训能力的行业组织培训合格。房屋测绘单位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还应当取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

(六)提出了房屋测绘成果审核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要求。规定了成果审核的内容和方式,以及成果数据实时汇交的要求。如第十九条提出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测绘成果审核,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的房屋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检查验收标准,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内外业抽查和审核,记录内外业审核过程形成审核记录,出具《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审核意见书》。提出不动产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经审核合格后,使用统一格式的房屋测绘成果审核专用章,如第二十一条提出市、区两级《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审核意见书》的内容、版式由市房屋测绘管理部门统一编制,使用统一格式的房屋测绘成果审核专用章。

(七)提出房屋测绘成果验收方式,如第十七条提出房屋测绘项目,未经质监部门认证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质量检验的,房屋测绘项目委托方不得采取材料验收、会议验收等方式验收,以确保成果质量。

(八)提出房屋测绘数据实时上传、动态管理、归集、整理等规定,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提出市房屋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测绘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房屋测绘单位或质量检验机构在房屋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合格后,应当实时上传房屋测绘成果数据及相关资料至房屋测绘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市房屋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房屋测绘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尚未覆盖的地区开展归集、整理工作。

(九)提出房屋测绘监管机制,建立房屋测绘机构和人员从业信息档案,开展年度监督检查,约束恶性竞争和信用缺失等不良行为。如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二条提出了房 屋测绘及管理信息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质量考评制度等明确房屋测绘从业人员的技术与质量的考评结果在行业内通报。房屋测绘恶性竞争和信用缺失行为的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市招投标管理、财政、测绘管理等有关部门。

五、《实施细则》解读途径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本委官方网站;

(二)广州市测绘地理信息协会网站。

六、《实施细则》解读时间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3篇

1 持续改进是地质测绘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

1995年, 国标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 (ISO/TC176) 成立了1个工作组, 用了约两年的时间, 总结了世界各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吸纳了国际上最受尊敬的一批质量管理专家的意见, 整理并编撰了8项质量管理原则, 形成了各国分认的表述质量管理最基本、最通用的一般性规律和理论基础。8项质量管理原则的内容是:以客户为中心;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过程方法;管理的系统方法;持续改进;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互利的供方关系。在这8项原则中, 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是“以客户为中心”和“持续改进”。

2 地质测绘质量管理要持续改进

质量管理通常就是指和质量控制相关的一些活动。最近几年, 地质测绘系统受到了很多领导部门的重视, 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也一直将质量的管理和控制作为最主要的环节, 同时也不断的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定的改进和完善, 同时也通过了一系列的质量体系认证, 制定出了一系列比较适合本单位发展的质量标准和指标, 这些制度和指标基本上已经包含了质量管理中的所有方面, 而且在这一过程中还有很多专家和领导的支持, 这对地质测绘的质量控制以及相关工作的改进和完善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这些专家也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改进和跟踪, 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对我国地质测绘质量的提升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最近几年, 很多地区的地质测绘质量优秀率已经达到了90%以上, 而且这些地区地质测绘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相关人员的认可度都有了十分明显的提高, 这对我国地质测绘质量的提升有着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国的改革开放在不断的深化。同时国家对质量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我国的地质测绘质量已经有了十分明显的提高,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 在地质测绘质量管理方面还是存在着非常明显的问题。所以对这些问题进行改进也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笔者根据自己的实际经验对改进的必要性进行简要的阐述。

a.在质量管理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 在众多的工作和业务当中, 相关部门必须要快好准的去完成自身的工作, 这样才能让顾客更加的满意, 所以在工作的过程中首先就是要现行的相关标准作为基准点, 同时也要重视成效, 在工作之后所得到的结果甚至可以超出预期, 从被动的管理模式转变成主动的管理模式, 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地质测绘管理的质量, 提高地质测绘的水平。

b.我国的科技水平在不断的提高, 所以在测绘的过程中, 所使用的设备在性能上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和提升, 人才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多, 所以怎样适应这种变化也成了提高测绘管理效率, 改进测绘质量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内容, 在实际的工作中也要将提高测绘行业的整体质量更好的满足客户的相关需求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这样才能吸引到更多的客户, 从而更好的实现经济效益。

3 质量管理改进的一些措施和建议

3.1 领导重视和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

在测绘管理工作中, 高层领导者的决策对整个工作的顺利开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质量管理工作的改进要从高层的领导开始, 在质量管理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同时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 这也成为了改进测绘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的基础, 在实际的工作中还要不断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 在培训的过程中可以选择参加各种培训班, 也可以选择专家讲座或者是授课的方式, 这样就可以更好的在测绘人员中间加强质量意识的培养, 从而保证了测绘工作的质量。

3.2 完善质量管理机构, 形成质量管理网

从测绘生产中质量管理应有的地位和作用看, 应该加强机构和人员的合理配置, 有利于实现企业管理以质量管理效益为中心。我国地质测绘院的技术质量管理由总工办负责, 但由于人员及制度上的限制, 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工作难于发挥, 建议另设一个质检科, 配置一定数量的质检人员, 这样有利于质量检查工作得到改善和加强。

3.3 制定质量管理规则, 完善质量责任制

根据不同的项目和测区细化质量管理制度, 使质量管理措施更有效、更适用, 明确质量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监督体制, 开展质量目标管理, 层层分解, 要有目标, 可评价, 可跟踪验证, 设立质量奖励基金, 项目完成后立即进行质量管理考核, 达到目标或超出目标的给予奖励, 达不到目标的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并认真分析, 查找原因, 提出改进意见。对重大的质量事故则应从重从严处理, 形成激励机制。

3.4 加强与顾客的沟通, 做好质量跟踪服务

为实施“以顾客为中心”的质量“持续改进”, 必须加强与顾客的沟通, 定期回访了解顾客的期望, 开展有效的市场调查, 把顾客的需求和对产品的意见作为今后质量策划的重要依据。

3.5 认真做好ISO质量体系的内审、外审工作

把每年的质量体系内审和外审工作作为单位的重要事项来抓, 认真组织, 积极对待, 细致入微, 善于总结, 通过对程序文件的实施效果和作用, 查找不足, 及时提出纠正措施, 使质量管理体系在运行上更加顺畅, 更有成效。

3.6 加快科技兴院步伐, 培养造就更多的质量技术管理人才

以科技进步推进质量, 是广东省地质测绘院近年来质量快速提高的成功经验。而科技的进步, 除了先进的测绘装备, 先进的技术, 更加重要的是先进的科技人才, 特别是管理型的科技人才, 通各种途径培养和挖掘新型的高科技管理型人才, 给他们提供舞台, 给予大力扶持, 使他们能够得到磨炼, 脱颖而出。

结束语

测绘工作若要有所改进和提高就必须要加强测绘管理工作, 当前我国的地质测绘工作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和提升,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 我国的地质测绘工作中还存在着非常明显的不足, 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予以改进, 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地质测绘事业更好的发展, 同时也会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和建设。

参考文献

[1]赵岩.浅析地质测绘技术与发展[J].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3 (4) .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4篇

关键词:房产测绘;管理;信息系统;发展

中图分类号:U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17-0075-01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房地产行业逊色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地产行业需求业务增多,各行各业对房地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房产测绘管理不仅要求采用先进的技术,还需要完善的网络化的测绘管理信息系统。采用先进的房产测绘管理及完善房产测绘信息系统的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1 房产测绘概述

1.1 房产测绘的概念及其內容

房产测绘是专业测绘中非常具有特色的一个分支。房产测绘是使用全站仪等测绘仪器和GPS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技术和遥感等技术对房屋和房屋相关土地的权属状况、自然状况、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情况的测绘。房产测绘主要可以分成两类:房地产基础测绘和房地产项目测绘。

房产测绘的内容相当复杂和广泛,主要包括房地产平面控制测量、房地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地产图绘制、房地产面积测算、房地产变更测量、房地产测绘成果资料的核查和验收。

1.2 房产测绘在房地产管理中的作用

首先,房产测绘为房地产管理资料档案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保证。房产测绘的结果包含的资料非常广泛,给房地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供了房地产面积、位置、权属等资料,方便查阅和档案建立。同时,也给房地产管理相关部门节省了大量的工作时间。

其次,房产测绘资料可以在权属争议纠纷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房产测绘的结果明确了权属的界限和产权的归属,当产生权属争议和产权纠纷时,这些资料就能发挥“证据”的作用,为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很好的保护了房产归属人的权益。

最后,房产测绘工作有利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的动态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住房面积逐渐增大,房产权属变更频繁,导致房地产管理部门面临着巨大的管理难题。房产测绘工作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根据有关部门的需求,对房地产进行补充测绘,获得最新的数据,而这些新数据会录入管理部门的系统中,方便了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的动态管理。

2 房产测绘管理的发展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对房产测绘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手工处理方式将被现在的高新技术处理模式所代替。房产测绘管理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人工房产测绘管理、计算机辅助房产测绘管理和房产测绘管理系统[1]。

2.1 人工房产测绘管理

人工房产测绘管理,顾名思义是一种以手工绘制房产图、人工实地或在地图测量计算面积,大部分资料以纸质形式保存的测绘管理方式。这种方式测量的数据准确性较低,保存的资料不方便查阅、审核、统计和分析,正在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

2.2 计算机辅助房产测绘管理

在传统的人工房产测绘管理中引入计算机技术,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计算机主要负责存储测绘的相关资料,方便查询和计算分析,但是测绘工作涉及到复杂的图纸资料,不仅有文字资料,还有更多的图画资料,计算机不能够自动的将文字和图画结合,还是需要人工的参与,因此计算机主要是辅助人工进行管理,称之为计算机辅助房产测绘管理。不可否认的是,计算机辅助房产管理方式减少了很多人工繁重的工作任务,计算结果也较为准确,资料储存更加完善,是人工房产测绘管理向房产测绘信息系统过度的一种方式。

2.3 房产测绘管理系统

GIS技术即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房产管理系统的核心技术,GIS有着独特的地理空间分析能力、强大的图形处理和表达能力和复杂的查询功能等技术优势。GIS与测绘学有着紧密的联系,GIS根据房产测绘的数据,可以将空间数据和非空间数据联合处理和储存,能够很好地解决计算机辅助中存在的不同数据不能联合处理的难题。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房产测绘管理引入先进的GIS技术,极大的促进了房产测绘管理自动化的发展,对房产测绘管理系统的建设产生重大的影响。

3 房产测绘信息系统的发展分析

房产测绘信息系统在上世纪90年代出现以来,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单用户模式阶段、多用户模式阶段和广义用户模式阶段[2]。

3.1 单用户模式

单用户模式的出现开创了房产测绘引入计算机技术的新纪元。传统的手工房产测绘管理的资料都是纸质保存,文档和图像资料数据容易被涂改,并且经常会存在错、遗漏或丢失。单用户模式针对这种情况,有专业人员将资料上传到单独的微机上保存和打印,不仅美观而且便于查询,也不易涂改。有些微机还具有简单的绘图功能,可以绘制和打印出房产配证图。但是单用户模式也存在以下弊端:非但没有提高工作效率,反而增加了一个工作环节,增加了工作量,没有真正的实现计算机辅助办公。

3.2 多用户模式

多用户模式引入Client/Server模式,在管理部门内部采用局域网连接的方式,使资料共享,供多人一起使用和协同处理。房产测绘的有关资料在多用户模式中流动性较强,更加方便查询、计算和统计,提高了工作效率。有些系统引入了GIS技术,极大程度的提高了图形绘制和数据处理能力。多用户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集成了数据、文字和图形功能,但是集成度远远不够,各用户之间还是处于独立和相互割裂的状态,没有真正实现办公一体化。再者,资料文件流动性加强,但是数据安全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多用户模式对提高工作效率,改善计算机处理功能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存在系统维护和升级做得不到位的情况。

3.3 广义用户模式

广义的用户模式满足了房产测绘管理网络化和数字化的需求,采用Browser/Server模式,将各级政府、各级房产管理部门、房产开发商、客户和市民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数字城市整体建设的要求。其次,随着GIS技术逐渐完善和大众化,并且与CAD、MIS紧密结合,使得办公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在这个阶段,图、文、表一体化办公模式成为可能。通过广义用户模式,房产测绘相关资料统计和分析更加精确、保存更加安全、查询更加便捷。但是就我国目前经济情况而言,对于宽带使用、网络维护和系统升级的费用不理想。尽管如此,基于Browser/Server广义用户模式的产物依然是目前市场的主导产品,也必将引领我国房产测绘信息系统走向计算机科学技术新时代。

4 结 语

综上所述,房产测绘的结果与千家万户的利益紧密相关,必须结合自身和社会的实际情况,完善房产测绘管理体系的建立,并且规范房产测绘市场准入制度,确保测绘市场可持续发展,保证房产测绘结果的准确性,进而保障每个人的利益。房产测绘信息系统的应用在小中型城市的使用规模很小,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投入,促进房产测绘信息系统的广泛使用。我国房产测绘管理及房产测绘信息系统的发展前景广阔,发展趋势良好,先进计算机技术的引入对其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发展过程依然存在问题,因此房产测绘管理和房产测绘信息系统一定要联系实际情况,脚踏实地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曹莉莉.房产测绘管理及房产测绘信息系统的发展探讨[J].黑龙江科 技信息,2013,(25).

[2] 颜英任.房产测绘管理及房产测绘信息系统的发展研究[J].城市地理,2015,(6).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条 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实现基础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三条 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须填写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1∶5000、1:2000、1:1000、1:500等城市基本比例尺地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四)属省测绘局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四条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五条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必须履行以下程序,由申请单位提交《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一)及加盖有关单位公章的证明函(见附件二),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由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单位签署意见,经市局分管局长批准后,签订相应保密协议书。证明函按如下规定出具:

(一)本省、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人,应提供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二)属于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司(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证明函。

(三)属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师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审批工作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二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八条 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内容,及时向被许可使用人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其中,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与被许可使用人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第九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基础测绘成果:

(一)被许可使用人必须根据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二)所领取的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在被许可使用人本单位的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三)被许可使用人若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负有督促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的义务。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四)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测绘成果版权的所有者;

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举报,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6篇

工作总结

(2012年10月22日)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代表:

扬州市测绘学会第三届理事会自2004年6月选举产生并开展工作,在挂靠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关心指导下,在各会员单位和广大会员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全市测绘管理的中心工作,团结协作,开拓创新,较好地完成了学会的各项工作任务,多次被省测绘学会和市科协评为先进单位,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之以恒依法办会,促进学会健康发展 多年来,我们坚持依法办会,认真完善和执行学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学会日常工作顺利开展。

1、认真做好年检工作,不断加强学会建设。根据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要求,学会每年都认真总结一年的工作,及时将年检报告书、社团法人登记表和年度总结材料报至市民政局和市科协,认真搞好社团年度注册。每年不定期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多次召开学会办公室人员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工作要求,研究年度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我们积极发扬民主办会精神,各项工作集思广益,为推动学会的健康发展打好基础。近几年学会制发文件、函件累计760余份,沟通了学会与会员单位、有关单位的联系,活跃了学会的各项活动。

2、规范学会工作,完善并落实各项制度。依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市科协的规定,我们修改完善了《财务管理办法》、《学会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学会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合理合法收支,确保经费收支正常。近几年学会收入主要是挂靠部门拨款,基本没有向会员单位收会费。我们对每年的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存放,并认真总结学会管理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

3、发展壮大学会组织。根据工作要求,2006年以来我们增加了扬州大学孔明明教授和当时任市国土局维扬分局副局长的陈坚等为常务理事,并积极发展新会员,同时向省测绘学会与中国测绘学会推荐会员。此前经审核通过登记的我市测绘学会个人会员138人加入了中国测绘学会,在全省各市级学会中人数居多,充分展示了我市测绘学会的人才优势与巨大潜力。

二、积极组织学术活动,发挥会员单位优势 我会充分发挥自身在政府与测绘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加强与科技人员的联系与沟通的同时,积极发动 测绘单位人员撰写科技论文,为测绘单位申报省优质测绘工程提供服务。经过多方努力,扬州每年都有几个项目申报省级优质测绘工程和科研项目并获奖,2009年江苏易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报的《甘泉测区1:500航测数字地形成图及数字入库》被省测绘局评为优秀测绘工程二等奖,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申报的《扬州市“一体两翼”1:5000地形图测绘及1:25000地形图缩编项目》和《太湖治理工程走马塘1:2000地形及横断面测量》两个项目被评为优秀测绘工程三等奖,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近年来,学会努力发挥会员单位技术力量和人才资源的优势,积极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咨询和成果应用服务。我们及时为市政府和各专业部门提供基础测绘资料和地理信息数据,为社会各界提供各种地形图、旅游图等三千多份,保证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需求。我会与市国土资源局联合,根据全市乡镇撤并和区划调整的情况,组织力量编制新版《扬州市政区图》,及时反映扬州的发展变化。联系会员单位编制与时俱进、新颖美观的《扬州旅游交通图》。在2006年扬州烟花三月国际经贸旅游节期间,市委、市政府将该旅游图作为礼品送给中外客商。2007年又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加班加点编制了中英文版的《扬州旅游交通图》,为在扬州召开的世界运河名城博览会暨运河名城市长 3 论坛提供图件服务。近几年根据城市变化情况不断更新《扬州旅游交通图》,受到广泛好评。

为激发我市测绘地理信息科技人员钻研业务的热情,营造良好的测绘科研氛围,为专业人员晋升职称创造有利条件,去年学会在全市测绘单位范围内开展了测绘学术论文征文活动,得到了各单位广大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者的大力支持,共收到33篇投稿。从中我们也看到测绘工作者爱岗敬业,奋发向上的高昂热情。今年我们已与扬州大学商定,将比较好的论文在《扬州大学学报》期刊上发表。

三、广泛开展多种宣传,举办测绘专题讲座 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是学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按照上级和市科协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学会社团组织的优越性,配合主管部门认真扎实做好测绘科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2006年8月25日,我们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培训,邀请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史照良副局长专题讲解,同时邀请市人大领导讲话,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共40多人参加了培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我们努力把测绘地理信息科普宣传向乡村延伸,利用基层国土所的宣传栏等平台宣传测绘科普知识。在每年测绘法宣传日前后我们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专题宣传报道,介绍测绘地理信息的相关内容。我会组织各大会员单位广泛开展测绘法宣传活动。在市国土局大门前设宣传 台,摆宣传板和戗牌,散发宣传材料几千份,全方位地向群众宣传测绘法律法规,并就群众关心的房地产测绘面积等热点问题接受群众咨询。会员单位市房地产测绘队在市房产局大门前挂宣传横幅,摆放戗牌;省工勘院制做宣传展版,宣传测绘法律法规和测绘宣传主题;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扬州市维扬勘测规划技术中心等多家测绘单位都以不同形式进行宣传,扩大宣传面。全市测绘法宣传日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收到较好的效果。

我会积极推进本地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办公信息化、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2008年年初,我会举办了全市测绘质量管理培训班,邀请省测绘质检站的专家领导和省工勘院负责质量管理的总工程师,对全市各测绘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质检人员近50人进行培训,进一步强化各测绘单位的质量意识。2009年9月组织召开了全市会员单位测绘资质复审换证软件及信用体系建设培训会,邀请省测绘局的领导和专家授课,测绘持证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近40人参加了此次培训。收到较好的效果。

2011年3月份,学会组织召开了市区测绘单位工作经验交流会,各单位交流了去年的工作情况,提出了今年的工作打算,相互间沟通了信息。7月份组织召开了全市测绘质量管理座谈会,工勘院等三家单位就强化测绘质量管理做了 典型发言,其他单位负责人也交流了本单位质量管理的经验和好的做法,收到较好效果。

为配合开展“测绘法宣传日”活动,丰富测绘法宣传的形式和内容,探索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新举措、新思路,我会于2010年“8.29”前后在全市国土系统和测绘单位举办了测绘行业学法用法有奖征文活动,得到了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测绘持证单位的积极响应和广泛支持,大家踊跃投稿,书写先进测绘工作者的感人事迹,抒发对测绘工作的真实情怀。经活动组委会对36篇参评作品进行认真评议,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优秀组织单位奖5名,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与奖金,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011年为贯彻全省测绘宣传工作会议精神,不断丰富宣传内容,提高宣传质量,学会在“七一”前,与市国土局机关党委联合组织举办了庆祝建党90周年暨第21个全国土地日“测绘职工心向党”文艺汇演活动,在两个多小时的文艺汇演中,扬州国土和测绘系统19个单位、100多名演职人员用红歌联唱、舞蹈、小合唱、配乐诗朗诵等多种艺术形式表达了“歌祖国、颂党恩、赞测绘、促发展”的主旋律,以此向建党90周年献礼,宣传测绘法律法规及测绘工作的重要性。今年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颁布10周年》,我们在8月29日又举办了一场文艺汇演,进一步营造测绘地理信息 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精神文化建设也加强了全市测绘系统全体职工的凝聚力、向心力,为今后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加大测绘宣传力度,畅通测绘信息传播渠道,及时反映行业动态,搭建测绘单位和职工信息交流的平台,学会联系扬州大的测绘单位创办了《扬州测绘简讯》,报道扬州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动态信息、反映市及各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和各测绘单位重要活动和管理经验,促进了测绘单位之间相互交流、了解相关信息。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们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把学会建成符合科学技术团体规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科技团体,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希望通过这次换届改选,能进一步加强学会的各项建设,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为政府管理服务,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奋图强,开拓进取,努力把学会工作、把我市的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推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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