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2024-05-18

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精选6篇)

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第1篇

部颁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997)(废止)

交通部令[1997]14号 1997年11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海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我国政府加入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及其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长、高级船员和负有值班职责的普通船员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时,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或承认另一缔约国适任证书的签证。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人员或单位申请和办理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及有关业务:

(一)在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海员;

(二)在外国籍海船上服务的中国籍海员;

(三)正在接受认可的教育和培训的学员;

(四)有关的公司、航海院校和海员培训机构。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或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以下最低年龄要求:

1. 申请海船甲板部和轮机部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

2. 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三)符合海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会话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最近5年内的海上服务资历,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以及具有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五)完成主管机关认可的海员教育和培训。

(六)参加并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用考试和评估。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港务监督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六条 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 适任证书由港务监督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签发。适任证书的签发机关栏内加盖规定的印章,持证人照片处加盖规定的骑缝钢印。

第八条 适任证书包含的基本内容有: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和签名,出生日期;

(三)STCW78/95公约规定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职能、级别和职位(等级和职务);

(五)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包括:特定类型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等;

(六)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签名;

(七)发证日期和终止日期。

第九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栏目内容,由签发证书的港务监督负责签注。

第十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和适用范围:

(一)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 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 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4. 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5. GMDSS通用操作员。

(二)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三)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 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航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 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航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 GMDSS限用操作员;

6. 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7.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四)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岸航区主推运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

4.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

第十一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三章 航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船长、驾驶员和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职务、航区和船舶等级的设置:

(一)职务设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和值班水手。

其中大副、二副、三副合称为驾驶员;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合称为甲板部船员。

(二)航区分为:近岸航区、沿海航区、近洋航区、无限航区。

(三)船舶等级: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和船舶总吨分为:

1. 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

2.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

3.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

4. 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

5. 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

6.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

(四)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和船舶总吨分为:

1.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

2. 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

3.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

拖轮的船长、驾驶员和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按航区和拖轮的主推进动车装置功率划分。第十三条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具有相应航区、等级的海上服务资历满6个月。

(二)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三)申请二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三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四)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五)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在籍学员可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的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相当于在无限航区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十五条 在无限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有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在沿海或近洋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有沿海或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以下认可的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6个月的水手适任培训,或完成认可的航海类技工学校船舶驾驶专业的教育。

(二)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2年的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或者完成认可的航海类院校船舶驾驶专业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航海类院校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或者完成本条

(二)项规定的教育和培训,并再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年的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

(四)申请船长适任考试者,除满足本条

(二)、(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3个月的船长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每个申请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者,还应完成下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一)申请甲板部适任考试者,应完成: 1. 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2. 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二)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还应完成:

1. 高级消防培训;

2. 精通急救培训;

3. 雷达观测与标绘培训和雷达模拟器培训;

4. 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

5. GMDSS通用操作员培训,并取得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但申请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可完成GMDSS限用操作员培训,并取得适任证书。

(三)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考试者,还应完成船上医护培训。

第十九条 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持有沿海航区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经港务监督核准,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的相同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考试。

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的吨位提高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吨位较低一级吨位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同时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吨位均较低一级的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并只能申请原职务的适任证书的考试。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节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适用于申请海船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适任证书的考试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 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船舶值班与避碰;

(3)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4)航海英语;

2. 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5)海上货物运输; 3.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6)船舶管理;

(7)船舶结构与设备。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 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3)航海英语;

2.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4)船舶管理。

(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 航行职能

(1)船舶值班与避碰;

2. 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2)海上货物运输。

3.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3)船舶结构与设备。

(四)评估项目:

1. 海图作业;

2. 航线设计;

3. 船舶定位;

4. 航海仪器的正确使用;

5. 测罗经差;

6. 货物积载与系固;

7. 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者,应通过上述第2和第7项的评估;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吨位提高者,应通过上述第6项的评估。

第二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职务签证外,如需申请二副适任考试者,应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申请大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 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船舶值班与避碰;

(3)船舶操纵;

(4)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5)航海英语。

2. 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6)海上货物运输;

3.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

(8)船舶结构与设备;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 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3)航海英语;

2.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4)船舶管理。

(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 航行职能

(1)船舶值班与避碰

(2)船舶操纵;

2. 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3)海上货物运输。

3.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4)船舶结构与设备。

(四)评估项目:

1. 货物积载与系固;

2. 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3. 气象传真天气图分析。

申请大副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者,应通过上述第2和第3项的评估,其中第3项的评估仅适用于无限航区船舶的大副;申请大副适任证书的吨位提高者,应通过上述第1项的评估。

第二十六条 申请船长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 船长业务;

2. 航海英语。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 航海学;

2. 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3. 航海英语;

4. 航长业务。

(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 船舶值班与避碰;

2. 船舶操纵;

3. 海上货物运输;

4. 船舶结构与设备。

(四)评估项目:

1. 航次计划;

2. 海上搜救与海事案例分析;

3. 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通过上述第1和第3项的评估。

第二十七条 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和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 水手业务;

2. 航海英语。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 水手业务;

2. 航海英语。

(三)评估项目;

1. 水手工艺;

2. 水手值班;

3. 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第二十八条 同时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者,应参加本节对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所规定的全部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第二十九条 申请近岸航区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可免于参加英语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的评估。

第四章 轮机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轮机长、轮机员和值班机工(以下合称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职务、航区、船舶等级、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的设置:

(一)职务设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和值班机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合称为轮机员。

(二)航区分为:近岸航区、沿海航区、近洋航区、无限航区。

(三)船舶等级: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的功率分为:

1.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

2.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

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

4.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

5.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

6.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

(四)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和主推动动力装置的功率分为:

1.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

2. 沿海航区主推动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

3.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

(五)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有:内燃机、蒸汽机、燃机轮机。

第三十一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应具有相应航区、等级的海上服务资历满6个月。

(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三)申请二管轮适任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四)申请大管轮适任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五)申请轮机长适任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在籍学员可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长、轮机员的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相当于在无限航区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三十三条 在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长、轮机员,应持有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在沿海或近洋航区未满75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长、轮机员,应持有相应的沿海航区或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以下认可的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6个月的值班机工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认可的航海类技工学校船舶轮机专业的教育。

(二)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2年的岸上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院校船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申请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大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航海类院校船舶轮机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或者完成本条

(二)项规定的教育和培训,并再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年的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

(四)申请轮机长适作考试者,除满足本条

(二)、(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轮机长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 每个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作考试者,还应完成下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一)申请各级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

1. 熟悉和基本完全培训;

2. 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还应完成:

1. 精通急救培训;

2. 高级消防培训。

第三十七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施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持有轮机部沿海航区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经港务监督核准,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八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的功率提高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功率较低一级功率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第三十九条 同时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功率均较低一级的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并只能申请原职务的适任证书的考试。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四十条 本节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仅适用于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为内燃机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考试与评估。申请适用蒸汽机、燃气轮机船舶的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参加相应的蒸汽机、燃气轮机的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四十一条 申请三管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 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机;

(4)轮机英语。

2. 电气、电子和自动控制职能

(5)船舶电气;

3. 维护和修理职能

(6)轮机维护与修理;

4.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

(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 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机;

2. 电气、电子和自动控制职能

(4)船舶电气; 3. 维护和修理职能

(5)轮机维护与修理;

4.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6)船舶管理。

(三)评估项目:

1. 动力设备拆装;

2. 动力设备操作;

3. 金工工艺;

4. 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测试;

5. 船舶电站操作;

6. 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功率提高考试者,应参加上述第1、2、5和6项的评估。

第四十二条 除本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职务签证外,如需申请二管轮适任考试者,应按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第四十三条 申请大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 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机;

(4)轮机英语。

2. 电气、电子与自动控制职能

(5)轮机自动化;

3. 维护与修理职能

(6)轮机维护和修理;

4.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

(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 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3)船舶辅动;

(4)轮机英语;

2. 电气、电子与自动控制职能

(5)轮机自动化;

3. 维护与修理职能

(6)轮机维护与修理;

4. 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

(三)评估项目:

1. 动力设备拆装;

2. 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

3. 自动控制实施;

4. 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大管轮适任证书功率提高考试者,应参加上述第1、2、3项的评估。

第四十四条 申请轮机长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 轮机长业务;

2. 轮机英语。

(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 主推进动力装置;

2. 船舶辅机;

3. 轮机英语;

4. 轮机自动化;

5. 轮机维护与修理。

(三)评估项目:

1. 轮机模拟器;

2. 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其中轮机模拟器仅适用于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

第四十五条 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 机工业务; 2. 轮机英语。

(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 机工业务;

2. 轮机英语。

(三)评估项目:

1. 机工值班;

2. 金工工艺;

3. 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第四十六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考试者,应参加轮机英语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的评估。

第四十七条 申请近岸航区轮机长、轮机员和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可免于参加英语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的评估。

第五章 无线电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装备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船舶的无线电人员,并适用于在近海移动装置和海上平台或设施上负责GMDSS无线电通信的人员。

第四十九条 GMDSS的适用范围按船舶配备的通信设备划分为四个海区:A1海区、A2海区、A3海区、A4海区。

第五十条 船舶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职务、等级和海区:

(一)GMDSS限用操作员:适用于A1海区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无线电操作人员。

(二)GMDSS通作操作员:适用于A1、A2海区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无线电操作人员;或者A3、A4海区配备双套GMDSS设备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无线电操作人员。

(三)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用于A1、A2或A3海区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具有维修职能的GMDSS无线电人员。

(四)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用于A1、A2、A3或A4海区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具有维修职能的GMDSS无线电人员。

第五十一条 申请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GMDSS限用操作员或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者,应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相应海区的服务资历。

(二)申请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者,应持有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三)申请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者,应持有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在籍学员可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五十二条 申请GMDSS无线电人员适用考试者,应完成以下认可的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6个月的船舶通信职业教育和培训,或者完成认可的航海类技工学校船舶通信专业或船舶驾驶(驾通合一)专业的教育。

(二)申请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船舶通信或船舶驾驶(驾通合一)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或完成认可的航海类院校船舶通信专业或船舶驾驶(驾通合一)专业中专或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申请船舶GMDSS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航海类院校船舶通信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第五十三条 每个申请船舶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者,还应完成以下海员专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一)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三)精通急救培训。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五十四条 申请GMDSS限用、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者,应通过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 海上无线电通信;

2. 通信英语。

(二)评估项目:

1. GMDSS设备操作;

2. 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

第五十五条 申请GMDSS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者,应通过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 无线电电子学;

2. 海上无线电通信;

3. 通信英语。

(二)评估项目:

1. GMDSS设备操作;

2. GMDSS设备维修;

3. 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

第六章 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五十六条 海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工作,由港务监督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组织和实施。

第五十七条 从事海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和包括海上资历在内的相应的专业工作经历,并经相应的考试理论和技术的培训。采用模拟设备对海员(或学员)进行考试和评估的人员,还应经过相应的模拟器操作和应用模拟器进行考试和评估的训练。从事海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人员,应熟悉相应的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以及考试、评估的程序、规范和要求。从事适任考试和评估的人员应具备完全胜任相应的考试和评估的资格和经验,并取得主管机关的认可。

第五十八条 为确保海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技术性和权威性,主管机关可设立海员考试和评估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主管机关认可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十九条 从事海员教育和培训的航海类院校或其他机构,应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取得主管机关颁发的质量体系证书。全部的教学和培训工作,包括教员的资格和经历,应在质量标准体系中受到连续的监控,以确保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六十条 在确保质量和等效的前提下,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有关航海类院校的相应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以等效于本规则规定的相应的考试和评估。但这种认可,应由主管机关进行定期的审验,对不能保证质量和等效的,主管机关可不予认可。

第六十一条 从事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港务监督,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的审核。全部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包括考试和评估人员的资格和经历,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受到连续的监控,以确保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七章 考试和评估的申请

第六十二条 凡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的申请人,应向指定的港务监督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妥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三)主管机关认可的统一格式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有效的适任证书(如适用);

(五)表明适任情况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两张近期两寸证件照片;

(七)本规则规定的培训合格证;

(八)已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的证明;

第六十三条 申请人所属的公司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向港务监督出具最近五年内申请人的资历、专业水平和技能、适任能力、任职(可包括实习、见习)表现和安全记录等客观的鉴定和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 对正在航海类院校和海员培训机构接受认可的教育和培训的在籍学员,可于毕业前按规定向指定的港务监督申请参加三副、三管轮或GMDSS二级电子员及以下职务的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在籍学员申请适任考试和评估的手续由其所在院校或培训机构负责办理,并提交学员的身份证明、学籍证明和本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 在籍学员须在完成规定的评估项目的评估后,方可参加相应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六十六条 对申请适任考试和评估的船员或学员,应由受理的港务监督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并向合格者签发《准考证》。

第六十七条 对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准考证》并参加了适任考试和评估者,港务监督予以签发《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成绩单》。

第六十八条 凡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应在5年内完成下列船上培训或见习:

(一)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持港务监督颁发的《船上培训记录簿》,在船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在校直接参加考试和评估的学员应完成不少于18个月)的《船上培训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培训项目和内容;其中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合格的高级船员的监督下履行了相应的驾驶台或机舱的值班职责。

(二)通过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和GMDSS船舶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持港务监督颁发的《船上见习记录簿》,完成不少于3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

第八章 发证、职务签证及证书再有效

第六十九条 凡按本规则的规定通过适任考试、评估并完成船上培训或船上见习的适任证书申请者,应向港务监督提交《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经审核合格,由港务监督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七十条 凡持有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经体格检查合格,可向港务监督申请办理二副、三管轮职务签证。港务监督对其海上资历、安全记录、任职情况和身体状况审查合格后,可签发与原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相同类别和等级的海船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

第七十一条 持有适任证书的海员在特定类型的船舶上任职前,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相应的特定类型船舶的特殊培训,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凡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可申请将其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相应特定类型船舶的签证。

第七十二条 适任证书“限制”栏目签证的特定类型船舶有: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滚装客船、拖轮。

第七十三条 曾在内河船舶、江海直达船舶、渔船或军用船舶上担任驾驶、轮机和无线电通信工作的人员,如需到海船上工作,可向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申请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证书。港务监督根据其专业、学历、服务船舶的类型、航区、等级以及职务和资历,核准其申请不超过3000总吨船舶的大副、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船舶的大管轮、GMDSS通用操作员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七十四条 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在其适任证书有效期的最后6个月内,向港务监督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以换领新的适任证书。

第七十五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人员,需向港务监督提交本规则第六十二条

(一)至

(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十六条 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均应参加并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七十七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人员除应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以确保适任证书持有人具备持续的专业能力:

(一)在最近的5年内累计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航区、等级、职务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在船上以一种相应的编外职务,并在船长、轮机长或相应职务的高级船员的监督下,履行值班职责不少于6个月,并由船长鉴定其适任能力;

(三)完成并通过岸上相应的模拟器的培训;

(四)按规定参加并通过抽考科目的考试和评估;

(五)履行了主管机关认可的等同于本条

(一)项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的职能。

第七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海上资历不包括海员离船公休、在岸工作和学习时间。海上服务资历,以《船员服务簿》内记载并经港务监督认可的资历为依据。

第七十九条 年满六十周岁的持证人,港务监督可签发两年有效期的适任证书,并且不得超过持证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日期。

第八十条 在外国籍船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需提供主管机关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的证明材料,方可按本规则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或证书再有效。中国籍海员持有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以及持有此种证书从事海上服务的资历,港务监督不予认可。

第九章 特免证明

第八十一条 当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港口遇有在职船员死亡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等特殊情况而需要补充职位时,公司可向港务监督申请办理特免证明。受理的港务监督负责审核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为某一指定船舶上的高级船员签发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方能签发船长或轮机长的特免证明,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公司向港务监督申请办理特免证明时,应提供有关的材料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包括:船舶名称、航行区域、船舶停泊港口、申请特免证明的理由、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等。

第八十二条 申请驾驶员和轮机员特免证明者,应符合下列相应的条件:

(一)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

(二)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可以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

(三)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

第八十三条 持有大副或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船长或轮机长特免证明。

第八十四条 船舶无线电通信人员不能申请特免证明。

第八十五条 一艘船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高级船员不得超过3名。

第八十六条 当事船舶抵达本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由公司负责收回并送交港务监督。

第八十七条 特免证明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签发特免证明的港务监督应每半年向主管机关报告特免证明的签发情况。

第十章 证书的承认

第八十八条 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按STCW78/95公约规定应持有适当证书的外国籍海员,除必须持有主管机关承认的该缔约国签发的证书外,还须持有中国政府承认该缔约国证书的签证。第八十九条 申请承认另一缔约国证书的签证时,申请人应向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缔约国签发的有效的适任证书的原件;

(二)表明申请人符合STCW79/95公约有关要求和该缔约国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海员身份证件。

第九十条 申请承认另一缔约国签发的管理级适任证书的签证的海员,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以具备与允许其执行的职能或职务有关的海事法规的适当知识。

第九十一条 港务监督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方可签发承认另一缔约国证书的签证。

第九十二条 承认另一缔约国证书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的证书内载明的有效期。当被承认的另一缔约国的证书失效时,中国承认该缔约国证书的签证自动失效。中国承认另一缔约国的证书的签证失效时,该缔约国的证书在中国籍船舶上自动失效。

第九十三条 为签发承认另一缔约国签发的证书的签证,主管机关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其中包括与该缔约国进行双边协商,检查其培训设施和发证程序,以确定下列事项已完全符合STCW78/95公约的规定:

(一)该缔约国签发证书或签证的适任标准、程序和要求,以及保持证书登记的状况;

(二)该缔约国为海员发证所进行的教育和培训的课程、训练程序、培训设施以及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主管机关应与该缔约国约定,及时交换有关海员培训和发证安排中的任何重大变化。对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主管机关不予承认。

第九十四条 持有主管机关承认的另一缔约国签发的证书的中国籍海员,可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申请换发相应类别、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申请人须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和评估,或完成相应的航海教育和培训。

第九十五条 中国籍海员不得持另一缔约国签发的证书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

第九十六条 承认另一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的签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一章 公司的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负责海员技术和安全考核、任职管理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有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有完整的和最新的国际、国内有关海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际条约;

(三)配备管理海员的设备;

(四)建立良好有效的海员管理规章制度。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海员档案,以确保对海员的录用、培训、任职和解职、安全和技术考核、申请考试和评估、申请发证或签证等进行连续和有效的管理,并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供有关海员管理的资料。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保持并随时可查到在其船上服务的所有海员的文件和数据,包括海员的资历、培训、持证、适任情况以及健康状况等。

第一百条 公司指派海员到船上任职时,应保证:

(一)每一个指派到其所属或管理的任何一艘船上的海员,均按本规则的规定和主管机关的安全配员要求持有适当的适任证书。

(二)被指派到任何一艘船上的海员熟悉其在船上的具体职责,以及与其日常职责或应急职责有关的船舶布置、装置、设备、程序、船舶特性和局限性等;

(三)船舶在编海员能在紧急情况下和在执行与安全或防止、减轻污染至关重要的职能时,有效地协调其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应制定并向船舶提供帮助新海员熟悉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程序和设备的具体计划。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应向其管理的每艘船舶的船长提供书面指示,规定船长应该遵循的旨在帮助新海员熟悉其职责的有关政策和程序,以确保为新到船上工作的每个海员提供一个合理的机会,使其在履行其职责之前熟悉船上的设备、操作程序以及为正确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其他安排。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在此期间,每个新海员将有机会了解其即将使用或操作的具体设备,船上具体的值班、安全、环境保护和紧急程序以及需要懂得的正确履行指定职责的有关安排;

(二)指定一名了解情况的海员,让其负责并保证向每个新海员提供一次机会,以一种新海员懂得的语言向其传输基本的信息。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的人员应遵守考场规则。

第一百零四条 每个适任证书的持证人在船上任职期间,其适达任证书的原件应保留在船上,并接受港务监督官员的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五条 当发生下列任一情况而有明显理由认为未能维持值班标准时,港务监督官员可对持证人维持值班标准的能力和适任资格进行专业性评估:

(一)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触礁;

(二)在航行、锚泊或靠泊时,发生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

(三)以不安全的方式操纵船舶,或违反航行规则;

(四)以其它危及人命、财产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

对评估不合格者,港务监督可对其作出降职、降级、重新培训考试、吊销适任证书等处理。评估的程序和要求由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伪造、变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冒用适任证书。

第一百零七条 海员适任证书被损坏、遗失,持证人应通过其所在主时向签发该适任证书的港务监督报告。港务监督经核实后,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予以补发。补发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证书的有效期。

第一百零八条 被吊销适任证书的海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一年后,可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原签发机关申请较低航区、等级或职务的适任证书。港务监督可根据申请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签发较低航区、等级或职务的适任证书:

(一)参加培训;

(二)通过一定评估项目的评估;

(三)通过一定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一百零九条 被港务监督宣布作废、扣留、吊销的适任证书,持证人或其所在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还港务监督。

第一百一十条 除港务监督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适任证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持另一缔约国签发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签证在外国籍船上工作的中国籍海员,必须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一百一十二条 港务监督应为每个持有适任证书的海员建立档案,对海员的适任状况实施连续的跟踪管理,并确保在有关机构或公司查询时能提供有关证书可靠性和有效性的资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海员的适任证书档案应从申请到发证全过程的每个环节逐项登记,其中至少包括海员的自然情况、健康情况、教育和培训情况、考试和评估情况及其当时持有的和曾经持有的所有适任证书的各项内容,以及这些证书的再有效、注销、扣留、吊销、损坏或遗失等记载。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境外机构或人员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办理或授权办理签发STCW78/95公约涉及的各种证书的机构。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港务监督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处以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扣留或吊销适任证书等一种或几种处罚:

(一)海员未持适当的、有效的适任证书;

(二)以欺骗、造假、舞弊等不正当的手段向港务监督申请或取得适任证书,或提供假证明材料、伪造海上服务资历;

(三)遗失适任证书不按规定报告;

(四)违反考场纪律。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伪造、变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冒用适任证书的,港务监督可吊销适任证书并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以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受到刑事处分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受到其他处分的持证人,港务监督可扣留或吊销其适任证书。

第一百一十八条 港务监督发现已经承认的另一缔约国签发的证书的持证人有不适任的证据、或者违反国际公约和有关规定并受到港务监督的行政处罚或处分,可以扣留或吊销港务监督签发的承认该缔约国的证书的签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有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主管机关和港务监督还可同时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强制性行政措施:

(一)将有关办证人员列入不准办理适任证书的名单;

(二)退回或暂停受理其办理适任证书的申请;

(三)注销其适任证书;

(四)延长其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或考试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

(五)取消其参加考试、评估的资格;

(六)宣布其培训无效,考试、评估成绩作废;

(七)降低其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港务监督官员在实施本规则地,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其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下列名词的定义为:

(一)“海员”系指在海船上任职和编入海员名单的所有人员。

(二)“船长”系指在海船上任职并负责指挥一艘船舶的人。

(三)“高级船员”系指除船长以外的操作级和管理级的人员。

(四)“大副”系指级别仅次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

(五)“轮机长”系指主管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六)“大管轮”系指级别仅次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七)“适任证书”系指持证人业经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达到本规则和STCW78/95公约的相应规定,具备在证书标明的航区、船舶种类、吨位、推进功率的船舶上,担任证书标明的适任级别的职务或职能的能力的证书。

(八)“培训合格证”系指持证人业已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符合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海船船员专业培训或特殊培训规则的相应规定的证明文件。

(九)“海船”系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的各类机动船舶。

(十)“军用船舶”系指军队拥有并用于军事的船舶。

(十一)“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十二)“特定类型船舶”系指STCW78/95公约第V章规定所适用的船舶,包括液货船、客船、滚装客船、高速船、大型船舶等有特殊培训要求的船舶。

(十三)“液货船”系指建造成或改建成适合于运输散装液体货物的船舶,包括:

1. 油轮,系指建造并用于运载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

2. 散装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用于散装运载《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

3. 散装液化气体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用于散装运载《国际气体船舶规则》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它产品的船舶。

(十四)“滚装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限定的、设有滚装货物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十五)“无限航区”系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十六)“近洋航区”系指北纬55度至北回归线之间与东经142度以西的太平洋水域以及北回归线至赤道之间与东经99度以东、东经130度以西所包括的太平洋水域。

(十七)“沿海航区”系指包括中国的近岸航区、黄海、东海、南海和中国各沿海港口的水域。

(十八)“近岸航区”系指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海里的通航水域,其中包括渤海和中国沿海各港口。

(十九)“A1海区”系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选择呼叫(即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二十)“A2海区”系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二十一)“A3海区”系指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静止卫星覆盖的区域。

(二十二)“A4海区”A1、A2和A3海区以外的海区。

(二十三)“专业培训”系指主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律和STCW78/95公约第Ⅱ、Ⅲ、Ⅳ、Ⅵ章,规定船上有关人员应完成的专业训练。

(二十四)“特殊培训”系指主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STCW78/95公约第V章,规定船上有关人员应完成的特殊训练。

(二十五)“船上培训”系指申请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在完成相应的岸上专业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后,在正式取得适任证书前,在船上船长和有资格的高级船员的监督下,完成任职前的综合性实际训练。

(二十六)“考试”系指以理论知识、原理、概念为主要内容,用以测量考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的书面考试。

(二十七)“评估”系指以综合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标,通过相应的设备或模拟器操作、听力测验、口试、船上培训以及海上资历和业绩考试等,对申请人进行的技能考核。

(二十八)“航海类院校”系指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从事海洋船舶驾驶、轮机管理、海上通信等专业或职业教育的院校。

(二十九)“培训机构”系指从事STCW78/95公约和主管机关规定的海员培训的单位。

(三十)“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者从船舶所有人处取得船舶营运责任,同时同意承担船舶所有人应承担的包括STCW78/95附则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船舶管理人、光船租赁人等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十一)“海员所在单位”系指海员与之签定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所在的单位。

(三十二)“缔约国”系指STCW78/95公约的缔约国。

(三十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系指经修正的《无线电规则》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的全球海上移动无线电通信系统。

(三十四)“海上服务资历”系指与签发的证书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经历。

(三十五)“职能”系指STCW规则指明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职责和责任。

(三十六)“管理级”系指与下列内容有关的责任级别: 1. 作为船长、大副、轮机长或大管轮在海船上的服务;

2. 确保正确履行指定职责范围内的所有职能。

(三十七)“操作级”系指与下列内容有关的责任级别:

1. 作为负责航行或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或被指定为周期无人机舱的值班轮机员或作为无线电操作员在海船上的服务;

2. 在相同责任级别范围内的管理级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正规的程序,对指定责任范围内的所有职能的履行保持直接的控制。

(三十八)“支持级”系指在操作级或管理级人员的指定下,在海船上履行指定的任务、职责和责任有关的责任级别。

第一百二十三条 海员依据本规则申请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应按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向港务监督缴纳有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主管机关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和颁布相应的实施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于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海员考试发证办法》在2002年1月31日前,对1998年8月1日之前从事海员职业和正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人员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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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第2篇

文 / 广东海事局 吴燕平王长海

原文地址:http://

随着2010年《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简称“马尼拉修正案”)的通过,中国海事船员管理工作迎来了第三次履约任务。为确保2012年1月1日马尼拉修正案的全面有效的实施,中国海事局组织直属海事系统、航海院校和航运企业专家学者召开了6次集体办公研讨,经过充分的调研、研讨和征求业界意见,20余次易稿,最终完成了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的修订工作,并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11规则》参考了《04规则》的框架设置,充分考虑了新旧规则间的连续性,在不降低适任标准的基础上,化解了《04规则》的学� 笥搿洞碧趵废喙毓娑ǖ某逋唬蚧酥な榈氖视煤角柚茫蚧酥な榈姆⒎庞胫谱鳎蝗∠酥拔窠难Ю螅蒲А⒑侠淼纳柚昧舜苯淖世螅恢厥优嘌的谌荨⒐毯褪敌В磺炕炯盎沟脑鹑危计渲厥哟迸嘌N尤娴牧私�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我们需要重点把握以下五个“关键词”。

关键词一:简化

(一)简化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设置

马尼拉修正案对适任证书的航区未做明确的划分,而《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多、管理复杂、适任标准区分不明晰等问题,比如国外部分港口国检查看不懂我国的近洋航区适任证书,给船舶营运带去了很多不便之处。实际上,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对船员适任要求没有根本区别,同时从船员证书比例上来看,近洋航区船员证书占国际航线船员证书总量的比例极小。因此《11规则》将航区简化分为无限航区(《04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二)简化船员证书的发放

我国船员证书种类多,逻辑关系较复杂。船员上船任职主要有适任证书、专业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同时上液货船、客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其适任证书上还需要取消对特殊类型船舶的限制。《11规则》结合马尼拉修正案对船员证书的调整,对船员证书做了相应的简化。

1、适任证书

公约将船长和高级船员的任职证书作为适任证书,需要5年更新或缔约国签证;公约对于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的任职证书作为培训合格证,不需要5年更新或缔约国签证。但我国《船员条例》第九条规定“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意味着参加辅助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的任职证书是适任证书。综合考虑履行公约的要求和上位法《船员条例》的规定,将公约规定的普通船员的值班证书提升为适任证书,同时将其证书设为长期有效,简少了普通船员的证书再有效换证。

2、适任证书不再另� 腥∠夯醮鹊南拗啤�

《04规则》规定船员在特殊类型船上任职,首先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然后在相应的船上实习,再在适任证书上取消对该类型船舶的适用限制,实践证明此种做法存在较多问题,一是换证复杂;二是适用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一致,一本过期就出现逻辑矛盾。考虑到马尼拉修正案将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高级货物操作的实习要求作为签发相应合格证的条件,为此,《11规则》除保留客船适任证书需要取消限制外,其他类型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与适任证书结合适用,不再另行取消限制。

3、培训合格证书

根据公约修订,将《04规则》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和特殊培训合格证统一为培训合格证。本次配合《11规则》的修订,同时也修订了《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将原制证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了修订,主要体现在将各培训项目合并在一起表现,以表格的形式采用A5纸张双面打印,简洁大方,在充分履约的基础上,减少了船员持有证书数量,同时更便于海事现场的检查核验。

(三)优化考试审核要素,监管前移。

简化了考试前的资格审查,加强适任培训的日常监督检查,船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之后方可参加适任考试,最后凭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等材料申请签发适任证书。减化了审批流程、优化了审批要素,既方便了船员,又提高了行政效能。

此外依据《船员条例》的要求,将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中,修改了船员的最低年龄要求,并将“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改为“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同时增加了有效期为二年的《健康证》,代替现有有效期为一年的《船员体格检查表》,一方面原有交通部行业标准“超龄”不符合当今行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STCW公约的要求,极大的方便了船员。

(四)简化规则对船员晋升途径的语言描述。

《11规则》将培训、资历和考试以附件表格的形式表现,与内河《10规则》相对应,更加简洁明了。同时将适任考试科目和项目、考试大纲和规范等从考规里删除,以规范性文件另行制定,避免因公约或国内法规的修订或航海技术的进步,需要修改相应的内容时,无法适时调整。

关键词二:学历

自我国履行STCW78/95公约以来,航海学历教育一直作为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进行要求。此次履约更加重视培训对培养船员适任能力的主导作用,因此《11规则》取消了对学历的要求。中职、高职及以上不同学历层次航海类学生只是在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的条件上被一次性区别对待,之后的职务晋升条件将一律同等对待。

同时《11规则》针对不同学历层次的航海类毕业生采取了不同的晋升途径(详见附表1 : 11规则中国海员职业成长路径表(500GT /750KW及以上)),此外还认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优质资源培养的航海类学生通过考试和船上实习后直接申请换发二副和二管轮证书。这样既鼓励了本科院校培养航海毕业生的积极性,也相对缩短了他们获得船长、轮机长证书的时间,可留住这些船员在船舶上服务,可为航运界多留住一些高学历、高层次、技术精湛的管理人才。

关键词三:资历

海上服务资历是船员职业生涯的重要体现,也是提升船员航海技能的关键因素,按照公约的要求及我国航运实际的需要,《04规则》对海上服务资历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随着航运业的迅速发展,船员的流动性加剧,原 有的相关资历规定不太适应航运业的发展,在确保全面履约、保障安全的前提下,《11规则》对海上服务资历的要求做了差别化的设置,具体体现在:

(一)见习资历按职务梯度设置。船长和高级船员船上见习需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进行,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可以免予船上见习。见习资历按职务不同进行了梯度设置,不同的职务实习对航区、等级作了不同的要求,这样更符合实际,同时也有利于确保安全,提高船员的素质。

(二)职务晋升资历弹性设置。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这一弹性资历设置有助于缓解国内航线船舶船员紧缺的局面,也拓宽了船员就业面。

(三)再有效资历差别设置。将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条件进行细化,并进一步方便船员。一是根据马尼拉修正案增加一种再有效的情形,即“在申请岗位适任证书再有效之日的紧临的前6个月里累计有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合格,安全记录良好”,二是对于 不满足正常再有效的情形,按已过期的年限区别对待,可以通过模拟器训练、抽查评估、抽查理论考试、船上见习等方式进行再有效,为有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的船员创造了条件。关键词四:实践

考虑到我国航海教育在船员培养中的巨大作用,经反复研究和征求各方意见,将实践环节即培训和服务资历作为船员素质的主要保证。

(一)强调航海院校回归航海教育的本质,强调院校和培训机构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才可以申请参加理论考试。并对实践教学增加定义,包括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等。下一步将统一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教学大纲,将船上实习内容全部纳进去。

(二)目前我国沿海船舶数及沿海证书数不匹配及新加入船员队伍的国内、国际船员的严重不对等,导致国内船东或管理公司船舶配员不足,部分职位船员严重紧张,无12个月海上资历的中专(含二年制培训学员)在完成全部培训后,可申请沿海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一方面引导这部分船员到国内航线上工作,解决国内船员紧张的局面,另一方面也与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要求相一致,要� 蟊匦胪瓿扇康睦砺劢萄Ш褪导萄挝瘢〉门嘌抵っ鞑趴梢圆渭涌际浴D康氖乔康鞔笔挡倥嘌导按吓嘌档闹匾裕梢酝ü鲜迪盎方谧匀惶蕴裟切┎皇视Υ仙畹难г保谠剂嗽盒:椭鞴芑氐目际宰试础S钟捎谠盒R才叛г贝鲜迪埃凸凵显际瞬糠衷盒Cつ空猩睦诵F蠛献鳎迪至硕┑ナ脚嘌蚧髁舜迸嘌凳谐⌒榧俜比俚南窒螅Vち搜г笔迪昂途鸵导按迸嘌档目沙中⒄埂�

关键词五:责任

结合《船员条例》的要求,《11规则》对公司和机构的责任做了具体化的规定,明确了相关责任,特别是对公司和机构加强对船员的实践活动做了细化的说明。

(一)强化了公司和机构的责任,引导公司和机构重视船员培养。根据马尼拉修正案,增加了 “应指定专人负责船员培训”、“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GMDSS 设备熟练训练”、“熟悉保安培训”等要求。同时给予公司组织船上见习的更大自主权,将《04规则》的船上见习记录簿国家海事机构制定,改为国家海事机构制定标准,公司在满足标准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实际可自定制定船上见习记录簿。

(二)强化了船长和船员的责任,对《04规则》法律责任里的条款进行了修订,与《船员条例》相吻合,针对船长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及船员是否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做出如实填写或者记载作了明确的责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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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新旧规则关键点对照表

表2:中国海员职业成长路径表(500GT_750KW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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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员考试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第3篇

一、内河船员考试管理现状

测试和评估从事船员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船员适任资格考试是由海事管理部门主管主办的, 这个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船员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与船舶航行相关工作的。只要通过了考试并取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船员就具备了担任船员职务的资格。当前的船员的收入相当丰厚和稳定, 促使人们对航运业的追求, 促使航运业快速发展, 海员劳动力市场对船员的需要不断增长, 吸引了许多海员求职者的关注。人们对于海员职业趋之若鹜, 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不断增加, 为了通过考试, 船员们在考试中作弊呈上升趋势, 很多人不择手段, 在考试中投机取巧, 蒙混过关, 出现冒名顶替考试、抄袭等问题。这些现象的出现, 不仅扰乱了从业职个认证的公开透明性, 而且扰乱了社会求职的公平、公正性。船员考试作弊行为主要是受到重物质、轻精神的不良价值观影响, 为了取得相应的船员仅达到准入标准, 考生将??不惜一切代价考试作弊;第三, 我们的考试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不健全, 缺乏作弊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 更加助长了作弊的机会。

二、船员考试的特点

(1) 除建有自己的主考场外, 各直属海事局由航海院校或船员培训机构还在辖区内筹资建成相应的分考场, 并由熟悉计算机的专职人员按照“中国海事局计算机考场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 船员考试针对性强。船员考试目的为取得船上某一岗位的适任资格, 从而能够快速到岗位并能很快转化为经济效益。

(3) 考试科目多, 时间长。《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简称11规则) , 2011年颁布后, 其中有明确规定航海学的考试时间为200分钟, 当然船员考试的科目因为对应不同专业和不同岗位均不相同, 比如必须通过8个科目的考试, 才能晋升为海船大副。

(4) 无纸化考试全面实施后, 方便了船员资格认证和考试, 极大地提高了考试的效率。在纸面考试的时期, 考试结束一个月后才能知晓考试结果, 而且每年只有两次考试机会。无纸化考试实施后, 船员考试考生交卷时即可知晓成绩, 并且每周可以组织考试。

(5) 船员计算机考试系统经过几年的使用和改善, 已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和稳定的系统。由组卷系统、考务系统、考场视频监控系统和终端考试系统组合而成的船员计算机考试系统。主考官将考生信息通过考务系统完成, 直接导入到组卷系统, 考试的一切信息和流程通过该考务系统完成。

三、船员考试作弊的特点及危害

随着国家海员的计算机终端考试船员考试作弊工具在全国各地的普及, 高科技的作弊手段成为了一种趋势, 从第一个音符、钱包、皮带、对讲机、手机, 隐形笔针摄像头、隐藏的耳机背心, 和现在的无线耳机、无线接收器的手表、无线发射器、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等, 越来越多的, 功能更强大的作弊方式不断升级模式。船员考试作弊方式初始夹带资料, 到有计划、有组织、有预谋大规模作弊, 获取非法收入, 非法收入往往是大量船员为犯罪行为在考试中作弊不仅公然违反国家机关统一考试的公平, 公正的原则, 影响海事部门的信誉和权威的考试, 以及极大地损害大多数诚实的候选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更为重要的是船舶上通过作弊考取资格证书的海员不具备船员的控制下的能力, 不但不能确保稳定的通航秩序, 还会给船舶、船员或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水安全。

四、内河船员考试的规范管理对策

(1) 安排座位

目前, 大多数的考场充分利用空间, 是大致相同的体检表并列的两个, 甚至超过一个座位, 下沉式设计的显示器, 以及问题的文件, 更可以选择随机排列, 在同一个文件, 窥视或耳现象普遍。因此, 建议在同行业或主题的座位安排, 考生不得坐在旁边, 但在任何情况下, 你应该尽量避免相邻候选审查的同一个代码文件, 真的不能避免试纸选举的安排项目混乱设置为“是”。连续检查的考生人数, 建议每个测试是应调整座椅。一般半小时开放测试公布更合适。

(2) 检查考场

考虑到船员考试制度的特点, 考生可以切换的考试系统页面系统操作, 因此考官系统管理员, 确认的候选机的CD-ROM驱动器和USB接口已被删除或屏蔽, 并抽查候选人的机器USB接口, 并检查文件的存在和候选人机器。检查考场视频监控设备打开和正常工作, 是否有盲区和盲点范围。如果你有一个盲点, 考试过程中应加强监测盲点。此外, 检查测试围坐在桌子旁, 书籍, 纸张及其他与考试相关的项目, 包括键盘。

(3) 核对身份

一般而言, 考官需要检查考生是否手机和其他个人物品放置在指定的位置, 以防止考生未经证实的身份学生进入考场, 密切关注候选人在混乱中的可疑行为, 例如, 机器周围的复制考试作弊工具藏在他的座位上。此外, 考官检查车票和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和双重检查的徽章上的照片和考生本人。在正常情况下, 使用身份证识别设备, 以验证考生的照片ID卡或仪器之间的差异, 以验证身份信息无法读取, 并进行更详细的检查。

(4) 对号入座

测量考试系统, 船员考试系统的IP地址要一一核对。尽管考官一再强调自己的混淆自己考试座位的后果, 但按照指定的位置入座, 考官候选人需要进一步验证。考生登录身份验证考生在考试系统监控页面, 进入座位号和其他安排, 你也可以检查文件和文档的考生在考场上, 一个接一个代码, 以确认是否正确。此外, 学校往往要求学生穿校服排座椅之间的不同专业分离, 通过观察学生制服, 徽章交换座位的初步调查结果的相似性和差异, 来确定考生考试成绩的有效性。

(5) 宣读考场规则

考试前, 学校将组织考生了解考试规则, 而在考场外, 考场规则也已经张贴到了明显位置, 但仍然会有学生抱有侥幸心理, 携带作弊工具 (比如手机、纸条等) 进入考场。因此, 在开始的考试前, 务必再强调一次考试规则, 重点说明一旦发现作弊的情况, 一定会将所有考试成绩取消并取消近几年的考试资格。

(6) 认真巡考

尽管在开考前已经给考生打了预防针, 但仍不能排除个别考生冒险作弊的可能性, 尤其是在英语和其他考试科目的合格率较低, 考官要始终保持高度警惕。自我实现无纸化考试以来, 考生作弊的机会较少, 但随身携带一个小片纸、手机、针孔摄像机和CD-ROM的作弊工具作弊的现象, 在巡考过程中, 考官需要的考生人数来计算的, 是我们必须做的功课, 考生机的屏幕监控功能, 监控考生是否切换系统的页面认真观察考生来回用眼睛瞟了一眼, 在每一个角落考官每个考场的考生, 经常走在考场上的心理障碍考生, 在考场外巡逻。

摘要:随着内河船员考试传统的纸面考试逐渐被无纸化考试取代, 高科技等作弊手段的层出不穷, 对船员考试管理造成很大的压力。从内河船员考试作弊的特点和危害, 紧扣考试各个环节分析如何防范船员考试作弊, 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内河,船员,考试,管理,问题及对策

参考文献

[1]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员, 2010年170号[1]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员, 2010年170号

[2]李良友.内河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优化设置[J].中国水运杂志, 2009 (9) :65-67.[2]李良友.内河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优化设置[J].中国水运杂志, 2009 (9) :65-67.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S].中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S].中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

淡化我国船员证书考试 第4篇

【关键词】船员培训;证书考试;船舶安全

0引言

为贯彻实施《STCW 78/95公约》,我国对船员证书考试大纲、考试模式以及证书类别等先后进行调整,并对相应机构进一步明确分工。为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我国的船员培训方式也应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变化。反思我国多年来的船员考试制度,众多的船员证书考试使得船员的培训和教育已经落后于实际需要。近年来,“淡化船员证书考试”的声音不断在航运界和学术界响起,船员证书考试模式改革势在必行。

1我国船员证书考试的现状

1.1考点范围小

近年来,我国船员考试方式几经改革,但是考试大纲始终没变。如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三副考试中的“船舶值班与避碰”科目,每年需要考3期(现已实行月考制),可知识点仅38条4个附录。自实施考试以来,即使该科目考试成绩80分及格,上海海事大学和大连海事大学等学校每年通过率依然达100%。对于本科生来说,掌握这些知识点较容易,但一些高职、高专院校学生通过率却不高,其中有2个方面的原因:(1)高职、高专学生基础相对薄弱,而多年的知识点考查必然导致考题难度加大,使学生很难理解这些知识点。(2) 3年制高职、高专学生需要考7门科目,而基础扎实的4年制本科生却只需考3门。

1.2考试手段僵化

船员除了需考适任证书外,还包括基本安全、“两精一高”、雷达两证、值班水手和GMDSS等近10张证书考试。在目前我国船员教育机构和船员监督机构人员不足的情况下,考试手段必然僵化。比如某船员培训机构对船员进行GMDSS证书培训,按照大纲要求,船员应该掌握A站、C站、NBDP和NAVTAX等数种设备知识,但由于监督机构人员不足,只能聘任培训机构教师任考官,而一些教师考官在教学中会压缩知识点,只讲授可能考查的考点,不讲授考点以外的内容,这种“考教不分离”的船员考试手段使学生知识面相对更窄。

1.3学员学习任务重

我国高校历来重视思想素质和基础知识教育,且思想素质课程和基础知识课程往往占满1个学年,在3年制高职、高专船员学生证书培训时间中占了很大一部分,学生真正学习专业知识的时间极其有限,更无暇顾及专业选修课等。并且,众多航海培训机构在周末、寒暑假以及国家法定假期也安排学生上课,学生学习任务十分繁重。

在繁重的学习任务中,许多院校为了提高“大证”通过率,往往在考前几个月对全体学生施行“双规”政策,即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复习迎考。这种高强度的学习导致部分学生神经高度紧张,失眠、抑郁等症状也在部分学生中出现。因此,这种船员证书考试人文制度的缺失和航海培训机构导向的偏离,无法培养出心理健康、抗压能力强的海员。

1.4实践运用少

近年来,船员市场的繁荣使我国的船员教育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也导致专业教师稀缺。[1]因此,许多船员教育机构实行优秀学生留校任教或直接到高等航海院校招收应届本科生任教的办法。航海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这些师资缺乏实践经验,理论基础也不够扎实,一般只能围绕船员证书考试大纲进行教学,不能形象直观地进行实践教学演示。因此,学生虽然在理论上达到公约法规的要求,但是却无法理解专业知识的真正内涵,导致企业在招收这些学生后,必须重新对其进行培训。为此,不少企事业单位不断呼吁教育培训机构应加强实践教育,淡化船员证书考试。

1.5考试费用高

据对航海院校学生进行调查,其中80%的学生来自农村,在学习期间,其中相当一部分学生根本没有能力缴纳高额学费。虽然近年来国家不断提供助学贷款,但是名额有限,致使不少学生在繁忙的学习中不得不抽出时间勤工俭学。航海院校学生在缴纳国家规定的相关学费之后,还需缴纳近万元的考证费,才能获得上船工作的相关证书,这对于大部分来自农村的航海专业毕业生来说,经济负担明显太重。

2淡化船员理论考试的意义

淡化考试就是给学校、教师、学生减压,有利于海事监管部门更有效地开展工作,培养的学生也更符合航运企业的实际需要。船员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相关证书,是海事部门对学校、教师以及学生的综合评价,也是对航运企业负责任的表现。[2]考试方式是否有效,取决于学校及师生是否接纳这种考试方式,航运企业是否满意用这种考试方式检验学员。目前的船员证书考试制度实际上束缚学生的思维,同时,航运企业也为一系列的船员证书所困惑,如一些操船技艺非常优秀的船员,由于没有获得某项证书而不能晋升,或者一些船员虽获得证书却不能胜任岗位工作。

3淡化船员证书考试后的船员培养对策

3.1设立船员证书考试中心长期以来,船员培训考试都是由学校教务部门与海事局船员考试机构进行沟通承办。因此,不管是学校还是其他船员培训机构,应该设立海事局下属的船员证书考试中心。该中心由专职考官进行船员考试评估,考官应具有丰富的海上经历,能够灵活地拟写考题,但不参与教学,真正实行“考与教”分离,这样才能促使船员掌握知识点,真正培养航运企业需要的人才。

船员从证书考试中心获得相关证书后,在船舶驾驶实践中,若发生船舶安全事故,船员证书考试中心将与船员负连带责任,并接受上级海事局船员考试机构的整改。若船员证书考试中心培训的学员屡次发生船舶安全事故,该中心则将被取消评估资格。

3.2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

目前,我国的船员证书考试过分强调特殊情况,而忽略把特殊扩展到普遍的原理,必然影响船员专业水平的提高。同时,我国的船员晋升制度明确规定,只有在某个岗位上实习18个月后才能胜任该岗位,说明船员获得证书仅表明其获得某种资格,但并不一定能胜任职位。但是,船员精通知识点有利于在实践中领悟各项操作技能。[3]因此,淡化船员证书考试,加强专业理论知识学习,注重总结实践经验,才是提高船员素质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张振平.从国际航海教育发展趋势看我国航海教育改革[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7):28-30.

[2] 徐豪.国内外航海教育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J].航海教育研究,2001(2):13-16.

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第5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确保船员适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本规则所称适任证书包括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和普通船员适任证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负责船员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五条 适任证书应当以中英文载明以下内容: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责任级别和职能;

(五)适用或限制的项目;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普通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但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六条 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相应或较低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七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八条 适任证书等级划分:

(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二)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只设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一个等级。

(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用的船舶等级只设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一个等级:

2.沿海航区:分为二个等级:

(1)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2)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四)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电子员适任证书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只设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一个等级。

(五)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不分等级。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九条 船员职务根据服务部门进行如下划分:

(一)船长和甲板部船员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二)轮机部船员分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三)无线电操作员分为: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第十条 责任级别划分:

(一)管理级:500总吨及以上船长和大副,750千瓦及以上轮机长和大管轮;

(二)操作级:二副、三副、未满500总吨的船长和大副,二管轮、三管轮、电子员和未满750千瓦的轮机长和大管轮,无线电操作人员;

(三)支持级: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

第十一条 职能划分:分为航行、货物装载和积载、船上操作和人员管理、轮机工程、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维护和修理、无线电通信7项职能。

第十二条 适任证书应标明适任证书所能适用或所限制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航区和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

船舶种类包括:非运输船、客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包括: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特殊设备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十三条 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实际操作考试以评估的方式进行。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则附件2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和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制定并公布船员适任考试大纲。

第十五条 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员考试的需要制定适任考试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当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所申考适任证书的航区、等级、职务;

(三)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如所有考试科目和项目全部合格,应发放适任考试合格证明。考试合格证明自全部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十九条 申请适任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初次参加考试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条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者,应在全部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完成附件1中规定的船上见习,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

第四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海船船员注册,持有《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三)完成附件1规定的相应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1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六)通过本规则附件2规定的适任考试。

第二十二条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适任培训证明、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七)《船上见习记录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本规则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相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的最后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合格,安全记录良好;

(二)在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之日的紧临的前6个月里累计有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合格,安全记录良好。

第二十五条 未满足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按以下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不满足第二十四条

(一)、(二)项规定,或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规定的抽查项目的考试;

(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者,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

(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者,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并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电子员需完成《船上见习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见习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申请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情形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并提交相应的知识更新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遗失时,适任证书持证人应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并向其提交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和被损坏的证书原件或遗失声明。提交遗失声明的,还应当附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考试,可按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九条 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军事船舶上担任驾驶、轮机和无线电通信职务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的航区、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航区、等级和职务,其中可申请职务最高为大副或大管轮;

(二)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考试。

第五章 特定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条 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除应完成附件1规定的基本安全、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外,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无线电操作员除外)、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申请适用于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定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者,还应完成相应的特定类型船舶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 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客船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适用于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或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在客船上完成18个月船上见习,安全记录良好。

(二)申请适用于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二副3个月;或持有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18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三副至少6个月,安全记录良好。

(三)申请适用于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大副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或持有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二副至少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合格,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

(四)申请适用于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持有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合格后,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安全记录良好,可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适任证书。

在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其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第六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港口遇有在职船员死亡或其他持证船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的其他特殊情况而需要补充职位时,船员所服务的公司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特免证明。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报主管机关批准,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可为该船舶上的高级船员签发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方能签发船长或轮机长特免证明,且船长或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签发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的特免证明。海事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不予签发特免证明,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签发的决定及理由。

船员所服务的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特免证明时,应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舶名称、航行区域、船舶停泊港口、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和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等。第三十五条 申请驾驶员和轮机员特免证明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

(二)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可以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

(三)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

第三十六条 持有大副或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

第三十七条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第三十八条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由船员所服务的公司负责收回并送交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特免证明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七章 外国证书的承认

第四十条 持有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本章规定取得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承认该证书的签证(以下简称“承认签证”)。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需按STCW公约的规定对该缔约国进行评价,评价可包括对设施和程序的检查,确认STCW公约有关适任标准、培训、发证以及质量标准的要求得以完全遵守。

第四十一条 申请承认签证,申请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其他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二)表明申请者符合STCW公约有关要求和该国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者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第四十二条 申请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该持证船员应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三条 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适任证书的有效期。当被承认适任证书失效时,承认该适任证书的签证自动失效。

第四十四条 持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承认的另一STCW公约缔约国适任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相应类别、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必要时,申请者须通过考试或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第八章 公司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国际公约。

公司应建立船员档案,确保对船员录用、培训、任职、解职、安全技术考核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证书或签证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和有效的管理,保持并随时可查到在其船舶上服务的所有船员的文件和数据,包括船员的资历、培训、持证、适任情况以及健康状况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制定船上培训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船员培训,保证包括船上培训和见习等各类船员培训的有效实施;公司应保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且使船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公司负责组织对录用的船员进行有关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的培训,并在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满足:

(一)按本规则和有关船舶配员规定的要求持有适当的适任证书;

(二)熟悉其在船舶的具体职责,以及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

(三)具有良好利用工作语言沟通的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制定针对具体船舶的介绍性培训计划并向其管理的每艘船舶的船长提供书面指示,规定船长应该遵循的旨在帮助新船员熟悉其职责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确保为新到船上工作的每个船员提供一个在履行其职责之前熟悉船上设备、操作程序以及为正确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其他安排的合理机会。上述有关要求和程序的内容应包括:

(一)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在此期间,每个新船员将有机会了解其即将使用或操作的具体设备,特别是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使用与回收操作以及船上具体的值班、安全、环境保护、保安和紧急程序以及需要懂得的正确履行指定职责的有关安排;

(二)被要求操作GMDSS设备的人员在上船时以及随后适当时间间隔内接受GMDSS的熟悉训练。

(三)指定一名了解情况的船员,负责使每个新船员获得基本信息,并及时安排船舶保安员或具有同等资格的人员对每个新船员进行与保安有关的熟悉培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在《船员培训记录簿》中完整记录船员的培训情况,并经船长确认。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负责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配备满足考试、发证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资料;负责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审核。

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对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使其熟悉相应的理论考试大纲和实际操作考试纲要,以及考试的程序、规范和要求。

利用模拟设备对船员或学员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还应经过相应的模拟设备操作和应用的培训。

第五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为每个船员建立档案,包括船员信息数据库,并对船员证书进行电子登记。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制定规定,使STCW公约缔约国和航运公司能受控查询以下中、英文信息:

(一)已签发证书、签证或其他资格证明的海员的姓名,及其相应编号、签发日期和失效日期;

(二)持证人可担任的职务和附带的任何限制;

(三)持证人可履行的职能、责任级别和附带的任何限制。第五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有明显理由认为适任证书持证人未能保持值班标准时,海事管理机构可组织对持证人保持值班标准的能力和资格进行专业性评价:

(一)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触礁;

(二)在航行、锚泊或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

(三)违反航行规则;

(四)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

评价结果不合格者,海事管理机构应要求其参加实际操作考试并签发与其实际操作考试结果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第五十四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证书。

第五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发证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证书。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根据本规则第五章签发的承认签证的持有人有不适任的证据,或者因违反有关规定应当受到扣留或吊销适任证书处罚的,可以扣留或吊销承认签证。

第六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权限: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海船”系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的游艇;

(二)“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 系指符合经修正的STCW公约有关条款,向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员、无线电操作员签发和签证的,并准许其合法持有人按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担任职位和履行职能的证书;

(三)“普通船员适任证书”系指符合经修正的STCW公约有关条款,向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签发和签证的,并准许其合法持有人按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担任职位和履行职能的证书;

(四)“无限航区”系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五)“沿海航区”系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

(六)“A1海区”系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选择呼叫(即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七)“A2海区”系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八)“A3海区”系指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静止卫星覆盖的区域。

(九)“A4海区”指A1、A2和A3海区以外的海区。

(十)“非运输船”系指不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如工程船舶、拖轮等。

(十一)“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船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经修正的STCW公约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

(十二)“海上任职资历”包括海上服务资历和船上见习资历。

(十三)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十四)“理论考试”系指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对船员进行理论知识、概念、原理等内容的考察,以考核船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

(十五)“实际操作考试”系指以综合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标,通过相应设备或模拟器操作、国际通用语言听力测验与口试、船上培训以及海上资历和业绩考核等,对船员进行的技能考核。

(十六)“特定类型船舶”系指符合经修正的STCW公约及规则第V章规定类型的船舶

(十七)“航海类教育”系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从事船舶驾驶、航海技术、轮机管理、轮机工程、船舶通讯、航政管理等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教育。

(十八)海上非自航船舶:系指自身不具备航行动力的船舶,包括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和驳船。

(十九)“实践教学”:系指院校或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二十)“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本规则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任何其他机构和人员,如管理人或光船租赁人;包括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外派机构。

第六十三条 下列船舶船员的考试和发证办法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报主管机关备案。

(一)未满100总吨船舶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二)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的轮机部船员;

(三)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的船员。

第六十四条 适任证书、《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具体格式由主管机关统一规定。

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第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过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

海船员[2005]199号

2005年6月8日)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以下简称《05内河考规》)的顺利实施,逐步提高内河船员的业务素质及文化水平,特制定本过渡办法。

一、对持有以下有效旧版《适任证书》且技术档案符合规定的船员,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可直接换发相应新版《适任证书》:

1、一、二等船舶各级职务及三、四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直接换发新版《适任证书》,其等级职务不变。

2、三、四等船舶大副、二副、大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统一换发相应船舶等级的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

3、五等驾机员、五等驾驶、五等司机适任证书直接换发五等驾机员《适任证书》。

凡2004年1月1日后沿长江各发证机关对于未参加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理论统考,而是通过参加由沿长江各发证机关自行组织的三等及以上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包括初考、升等、升职等考试)取得的适任证书,在换发或发放新版《适任证书》时均应在《适任证书》B页备注栏内签注“非长江统考”。签注有“非长江统考”的《适任证书》不能在航行长江干线船舶上使用。

二、原持有三、四等船舶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满24个月的船员,以及原持有三、四等船舶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满12个月的船员,可申请参加相应船舶等级船长、轮机长职务的升职考试。

三、持有2005年5月31日之前核发的三等船舶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且实际任职满12个月的船员,可申请参加二等大副、大管轮的升等考试,考试科目同《05内河考规》二等大副、大管轮的升职考试科目。

四、在2005年5月31日前参加各类船员适任考试有部分科目不及格需补考的船员,除在《05内河考规》中未设置的考试科目不需补考外,其他补考科目(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应在2006年6月1日前完成。

五、持有2005年5月31日之前核发的三、四等船舶各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三等船长、轮机长除外),在2007年5月31日前申请三、四等船舶各职务升等升职考试的,可不受《05内河考规》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文化程度限制。

六、2010年5月31日之前,符合以下条件的船员,如在申请参加适任考试时不符合《05内河考规》第十四条规定的文化程度要求,可参加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公布的水运院校开办的“内河船员等效职业培训”(以下简称“等效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由水运院校签发的“等效职业培训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视为符合《05内河考规》第十四条

(一)所规定的文化程度要求: 1、2005年5月31日前持有一、二等船舶各级职务《适任证书》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船员; 2、2005年5月31日前持有三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船员;

3、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申请参加一等船舶初级职务适任考试的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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