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4-06-09

重庆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精选8篇)

重庆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24号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首长

负责制和安全责任制。

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监

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渡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行

政处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社)和船主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责

任。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乡镇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负责本辖区自用船舶的登记、发证和船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乡镇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

工作。

第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指导乡镇船舶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港监机构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船舶的登记、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现场

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船舶所有者、经营者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港口(码头)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乡镇运输船舶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协助港监机构查处超载、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渡口管理机构负责检验非机动渡船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考核非机动渡船的船员并核发驾长

证;依法处理违法的渡船、渡工;协助港监机构调查处理渡船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 村、社应当积极协助船舶管理机构或人员做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水域内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乡镇船舶及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

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所属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 乡镇运输船舶

第十五条 乡镇船舶经营者从事经营性运输生产,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水运企业应当具有符合经营

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乡镇船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业性运输:

(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船籍港,客(渡)船应标定乘客定额牌,并

具有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具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或渡工、驾长及其他人员;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六)按规定投保船舶险、第三者责任险、船员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货物运输险。

第十七条 乡镇运输船舶不得擅自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确需承运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客(渡)船不得载运危险货物。渡船运载牛、马等大型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第十八条 以承包、租赁、挂靠等形式经营的乡镇船舶,其所有者、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

应当纳入相关合同。

第四章 渔业船舶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具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按规定配备合格技术船员和其他船员;

(四)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和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

(五)在规定部位标定船名牌。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不得从事客货运输或者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接受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渔业船舶违反水上交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港监机构处理。

第五章 游览船舶

第二十三条 游览船舶凭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造船厂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

品合格证书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

第二十四条 游览船舶应按乘客定额配齐救生设备,其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港监机构颁发的船员证书。第二十五条 驾驶游览船舶应当服从水域管理机构的管理,接受港监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遵守所在水域有关航行、停泊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章 自用船舶

第二十六条 从事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检验、发证。其中船

长5米(含)以上的自用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私人游艇适用游览船舶规定,乡镇企业自用船舶适用乡镇运输船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自用船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

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当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七章 乡镇渡口

第二十八条 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乡

镇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监机构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后审批。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

政府决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

第二十九条 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视线开阔、无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

在危险品装卸、仓储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设置渡口。不得在航道上设置钟摆渡和缆渡。

第三十条 在激流航段设置渡口的,渡口及其上下游码头的设置必须进行通航安全论证,设定停航封渡

水位。

钟摆渡和缆渡的牵引缆绳和附属机械抗拉强度应当符合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 渡口应当设置合适的码头。

渡口应当设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阶等辅助设施。客运量较大的渡口须有旅客候

船亭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乘渡须知、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文号等告示牌。

第三十三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渡口守则》和有关安全规定。

第八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员应当奋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港

监机构报告。涉及渔业船舶的,应同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应当全力施救。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港监机构或者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获悉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同

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 乡镇运输船舶及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港监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其中涉及渔业船舶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自用船舶发

生交通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乡镇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事故

发生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协助。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在乡镇船舶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

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及直接责任者,由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依照《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任何人都有权对乡镇船舶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谴责,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四十一条 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监或渔港监督机构可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买卖乡镇运输船舶应当符合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及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并报

所在乡镇、村(社)备案后,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市交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乡镇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2篇

(渝文审〔2007〕44号)

为了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快递企业合法利益和广大用户权益,提高快递企业在快递物品收寄、分拣、转运、仓储、投递配送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意识,重庆市邮政管理局根据目前快递企业在业务管理和生产运行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快递物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一、收寄环节安全管理

(一)禁寄和限寄物品须知

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2、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3、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4、妨害公共卫生物品;

5、容易腐烂物品;

6、各种活的动物;

7、各种货币;

8、不适合寄递条件的物品;

9、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物品、设备的物品。

(二)前款物品,符合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三)国内限量寄递物品按照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快递企业收寄点在收寄物品时,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的,应请寄件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确认非危险物品或非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后再予收寄。

寄件人匿报、错报物品名称,违章夹寄禁寄物品,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损毁其它寄递物品、设备的由寄件人担负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各种危险物品:收寄点发现的,不予收寄;经传公司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送人员发现的不予投送。对危险品要另放一地,加以隔离。寄递危险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对其中容易发生灾害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需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等部门处理,其所需费用由寄件人承担。对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有关处理情况应备文报告重庆邮政管理局。寄件内所装其它非危险物品应整理重封。并通知寄件人是继续发往收件人,还是领回。

2、金银:发现后通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3、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和不适于寄递的怕震易损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若寄件人拒绝领回的应报相关部门处理。

4、武器、警具、反动书刊、宣传品、淫秽物品和毒品等,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5.活的动物:暂予扣留,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作其他适当处理,处理费用由寄件人负担。

6.因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物品、设备的快递物品:在收寄点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在寄递过程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并告知派送单位通知收件人领取。

二、运输环节安全管理

(一)各快递公司应加强快递物品的安全保管工作,杜绝寄递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失控状态,确保物品的运输安全。

(二)各公司要加强发运现场管理,杜绝由于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物品丢失和其他安全隐患。

(三)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交通部《机动车辆管理办法》,避免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和寄递物品损毁事故的发生。

三、处理分拣环节安全管理

(一)生产作业现场应严禁烟火,各快递公司要制定生产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二)生产现场的电源线、通信线路应按要求规范布线,防止乱拉乱接造成火灾安全隐患。

(三)生产现场要制定消防安全预案,应按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四、派送环节安全管理

(一)派投员领取按址投递物件后,应按规定妥为保管,防止物品丢失和延误。

(二)派送员在领取物件时,应检查物件包装有无破损,有无拆动痕迹,如有异常,应交主管人员处理。

(三)投交给用户的快件物品,应与收件人一起点交、验视,防止由于交接不清,造成物品错交、误交。

(四)各快递公司必须保证快递的投递质量,对地市级以上城市的行政辖区(包括本属城市辖区,与市区主体分离且距离较远的“飞地”)、县级市的以市、县人民政府所处位置为中心,10公里半径范围内快递物品,应按物件详情单收件人地址中指明的最具体地点直接将物品投交收件人。严禁擅自将物品投交收发室代转,防止物品延误和丢失。

五、严格执行快递物品交接验收和核对制度

(一)快递物品在处理过程中,凡异地之间办理交接的都必须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

(二)交接验收的基本内容是:

1.根据清单逐件核对总数是否与实物相符。

2.逐件验视保价快递物品,重点抽验其他物件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拆动等。

3.物件的封装是否符合规格。

4.总件数量发运方向是否正确。

(三)核对

1.各公司在总件数发出之前及接收时或接收之后,均应根据实物逐件核对是否和发货单相符。

2.核对时,如发现发货单与实物不相符时,应以实物为依据更正发货单,并将更正情况由主管人员签证后当班或按规定时限告知相关单位。

3.由于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核对制度,造成快递物件无法处理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平衡

各快递公司每日作业终了,应进行帐实平衡,确保快递物品不丢失和出现寄递路由差错。

六、对违犯上述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3篇

发电企业具有资产密集的特点、同时生产环境危险点因素较多, 对设备完好率、连续可运转率及人员的安全行为要求高, 对发电企业的生产管理主要是对资产设备的管理和人员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对于前者的软件实现称之为EAM资产系统, 对于后者的软件实现称之为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

在大唐国际信息化总体规划指导下, 大唐重庆分公司实施了EAM资产系统, 实现了资产生命周期的管理。在大唐国际集团层面, 按照大唐国际三级管理体系建立了集团级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可以有效地将集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分解到下属企业, 达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之间安全生产信息的快速交流的目的。但集团级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是从战略层面对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 侧重于安全生产活动结果的监管。

从二级区域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出发, 需要对集团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实际可行性的操作, 侧重于安全生产活动过程的监管, 生产活动标准化的管理, 需要建立一套适合二级区域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的信息系统, 该系统能实现资产和生产的一体化管理。同时, 重庆分公司下属彭水水电公司是大唐水电标杆企业, 已有一个较为成功的系统, 为使其先进、合理的管理流程、标准、方法和思想得到传承和进一步提升, 需要建立一套从分公司到电厂的集中式多级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平台, 通过系统平台将彭水水电安全生产经验推广到所属各电厂, 从而规范所属各电厂安全生产管理, 提高整个重庆分公司系统内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

二、系统建设目标

1. 实现生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规范安全生产流程。

使得企业中包括两票管理、运行管理、点检管理、巡检管理、设备管理、水工管理、安全管理、综合管理、生产指标管理等在内的生产管理工作能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和完成, 通过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功能方便并严格地进行工作, 使得各项工作的申请、批准、计划、审核、监督、办理等过程能够规范、高效地完成。

2. 为生产管理决策分析提供数据和技术手段的支持。

系统以电力生产管理工作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为总体建设目标, 最终实现公司和下级单位的业务流程贯通, 信息共享, 加强公司业务流程管理与知识管理。保证公司良好运作, 从而实现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3. 多组织统一管理, 多应用集中运行。

实现在分公司层面对下辖的多个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在一个统一的平台上, 以安全生产管理为核心, 贯穿发电运行、设备管理、安全保障等生产环节, 通过统一管理、规范流程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闭环管理。

4. 围绕安全生产, 加强各系统在生产中的信息整合。

实际的安全生产活动是个复杂的过程, 在系统的实现上需要与EAM资产管理等系统信息整合, 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和业务数据。

三、系统方案

1. 总体架构。

系统采取“集中部署、分级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的运行模式, 系统的应用服务器和数据服务器全部部署在分公司, 子公司和电厂通过局域网访问相同的应用服务。在一个应用服务管理平台上用统一的生产标准和统一的生产流程对下属多级子公司的安全生产过程进行统一管理, 在满足分公司本部安全生产集中管理和规范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同时, 也避免了下属子公司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软硬件的重复投入, 具有良好的经济效果。

系统通过Oracle RAC (Real Application Cluster) 提供数据集群管理, 通过Weblogic提供应用程序管理。在业务功能方面, 以运行管理、两票管理、水工管理、点检管理、巡检管理、文件管理等生产核心业务为基础, 贯穿安全管理、生产费用管理、综合管理、绩效考核管理, 最后通过综合报表功能把各类信息分类、汇总呈现给用户。

2. 主要业务功能。

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的闭环管理流程, 围绕“两库两制两措”进行安全管理工作, 做到生产相关安全信息警示、制定预防安全事故的应急措施, 实现安全生产的闭环管理, 包括危险源评估、防汛管理、安全事件管理、安全工器具管理、应急预案、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安全性评价、问题库等。

运行管理:围绕发电生产主要业务活动展开, 通过运行日志管理、保护投退管理、机组进相管理、接地线管理、绝缘管理、定期工作管理、设备启停管理、电量管理、运行安全管理、运行报表统计、生产指标下达等, 监视电厂各种主辅设备的运行现状和趋势。

两票管理:实现两票的填票、签发、签字、审核、检查、抽查的电子流程化标准作业, 规范两票管理流程, 为企业安全、稳定地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点巡检管理:通过对设备的运行状态数据 (包括设备的状态、缺陷、现场数据) 周期性的现场采集、上报和统计分析, 建造出一条从现场操作层到专业管理层、再到单位决策层的“信息高速通道”, 为设备状态检修提供详实严肃而可靠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结果。

设备管理:实现对设备进行的运行操作、切换, 在维修过程所发生的设备异动、维修、整定值改变等生命周期的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设备与EAM资产系统中的设备共用同一套设备编码体系, 以保证设备管理的一致性。

生产费用管理:加强对业务环节的实时监控, 实时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监督, 加强预算分析、分解、控制、考核的深度和准确性。

文件管理:与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规程文件的统一管理。

绩效考核管理:实现生产活动中组织与个人的绩效考评, 以绩效促进问题与缺陷的解决, 以考评加强内部管理的优化。

综合管理:包括综合报表、公告管理、生产简报等管理, 实现组织内部生产业务信息的下达和上报及信息的共享, 加强了公司生产流程管理与知识管理。

综合报表:对生产指标、可靠性指标、设备管理、物资管理等各个业务系统的信息分析、汇总、展示。

3. 与资产系统一体化整合

◎设备编码的一体化。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和EAM资产系统共用设备的基础编码, 包括设备树编码, 设备故障代码、设备问题代码、设备操作代码、缺陷类型编码等。

◎业务流程的一体化。在点巡检过程中, 对于发现问题缺陷的设备, 通过与EAM资产系统的工单缺陷接口, 可以在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直接生成缺陷工单下发到EAM资产系统的消缺处理流程。同时EAM资产系统的缺陷工单, 又与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两票系统关联, 当缺陷工单进入工单安排状态后, 可以在EAM中创建工作票、操作票。

四、系统应用成效

系统自2010年10月开始开发建设, 至2012年1月大唐重庆分公司本部及所属7个单位暨9个电厂全部成功上线运行, 系统运行稳定、功能正常。

从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 通过在系统中实现的四十多个安全生产业务流程, 形成一个较完整的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平台。

借助成熟的水电生产管理经验, 系统在重庆分公司及所属生产单位全面推广使用, 实现了区域公司对所属单位在安全生产运行的统一化、标准化管理, 并且符合基层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需要。

系统采用“集中部署、分级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的运行模式, 同时与资产管理等系统实现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提升了大唐重庆分公司的信息管理水平。

五、结束语

重庆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4篇

本次系列科普活动将把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科普教育持续下去,通过编印青少年食品安全科普教育辅导读物、举办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讲座、召开食品安全消费维权主题班会、举办知识竞赛、举办食品安全消费维权征文比赛、在试点班级设立食品安全科普教育读书角、发起食品安全消费维权倡议等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学会自我保护,提高依法维权能力,引导学生科学消费、文明消费、安全消费、健康消费。营造全社会关注青少年食品安全,共同保护青少年食品安全和安全消费的良好氛圍。

启动仪式上,区工商学会副会长柳炎林向师生讲解了《消费者的权利》、区教育学会陈相老师紧扣《消费维权我先行》教材内容,通过幻灯片,图文并茂、形象生动的对四年级师生上了第一课《我是小小消费者》。

据悉,出席活动的有关学会主管部门将按照重庆市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持续开展校园周边食品消费环境整治,确保万州区校园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努力实现“365天,天天放心消费,360行,行行放心消费”的工作目标。(姚世衡 编辑:渝科)

(重庆市科协)

重庆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七条 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备案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按规定时限分别输入本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安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和购买人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或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分别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购买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送备案。

第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以及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九条 申请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申请人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有关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经国家有关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后,依法颁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向国家有关许可实施机关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人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品种、产量(能力)组织生产。

第十条 申请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申请人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销售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送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上核定的品种、储存能力从事销售活动,并不得将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同处储存。

第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安全生产许可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按照购买人持有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上载明的品种、数量和时限进行销售。

第十三条 在主城区或其他区县(自治县)中心城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实行民用爆炸物品配送。

提供配送服务的企业应当提高配送服务质量,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爆破作业单位所需品种、规格、数量配送到爆破作业现场。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配送活动的监督管理,另行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配送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人应当向运达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申办《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设立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其他需要设立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企业,其设立的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要求,并按规定设置视频监视系统。

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可以相互租赁专用仓库,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对各自的民用爆炸物品分库存放并有明确标识。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管理和安全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第十七条 从事爆破作业活动,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审查合格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从事经营性爆破作业的,需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经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进行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

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与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上注明的人员一致。

第十八条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十九条 实行民用爆炸物品配送的爆破作业场所,当日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经配送人安全检查后退回专用仓库储存。

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价格和配送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配送而未配送的;

(二)未按照核定的爆破作业单位每日所需品种、规格、数量配送到爆破作业现场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视频监视系统的,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作业范围进行爆破作业的;

(二)由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爆破作业的;

(三)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与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上注明的人员不一致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价格或者配送服务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重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验 第6篇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做法

重庆地处长江中上游三峡库区,地貌以丘陵、山地为主,道路弯多、坡陡,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较为薄弱。1998-2002年,重庆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30起,年均发生6起,其中仅1998年就发生10起,一度成为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灾区”。重庆市痛定思痛,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创新监管机制,完善管理体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发展战略,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强力推进道路“生命工程”,道路通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在全市机动车和驾驶人年均增长超过30%的情况下,客运车辆事故率持续下降,连续58个月未发生客运车辆重特大事故,农村道路连续8 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了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势头,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从最基层、最基础入手,抓住了“人、车、路、场站、运输企业、路检路查、环境条件”这些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要素,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监管体系、防护体系、科技体系”四大管理体系,坚定不移地实施安全发展战略,集中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坚持党政主导、部门配合,构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

(一)抓机制建设。自2002年起,重庆市政府在全市相继建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29个部门为成员的市、区县二级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分析形势,部署工作。重庆市委专门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了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形成了“党委加强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齐抓共管、城乡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抓制度建设。2010年,重庆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市、区县政府和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和“一岗 1 双责”责任;市安委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落实乡镇、村居责任,加大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

(三)抓协调配合。重庆市每年均在全市开展一系列大型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大力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建设;联合各区县及乡镇政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全市已有507个乡镇达到道路交通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标准,所占比例达57%,实现了乡镇对道路交通安全管得住、控得牢、防得稳的基本目标。

(四)抓考核体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权责一致是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的纲领。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要求,近年来,重庆市先后出台了《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重庆市〈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对党政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2010年以来,共有45名未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的党政干部被问责。通过这些措施,推动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一步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

二、坚持强化“双基”、统筹城乡,构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体系

(一)始终把源头监管作为事故预防工作的首要环节。按照《重庆市道路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信誉等级评定办法》,重庆市对道路客运企业定期进行评估打分,依结果确定A、B、C、D四级,并随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等级。近年来,共组织对2833家道路运输企业整改升级,落实整改资金580余万元,整改隐患和问题3520项。通过整改,全市B级以上企业达到85%。市安委会建立了客运企业安全管理“黑名单”制度,全面落实客运企业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抄告制度,督促客运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对事故责任企业实行“三追两检一挂牌”,即对事故发生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等依实际情况追究刑事责任、进行行政问责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企业从业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考试检查、对企业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查;每季度对隐患严重的企业以“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为名进行挂牌,对挂牌企业一律在媒体进行曝光,并实施“三停三销”制度,即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路线;1年内发生2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事故的,2 或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运输事故的,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1年内发生2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运输事故或发生1次死亡30人以上道路运输事故的,依法取消线路经营权。对发生1次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运输事故的营运驾驶人,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3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对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运输事故的营运驾驶员,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终身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因超速50%被吊销驾照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2011年以来,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191家客货运企业挂牌整改,并通过媒体曝光,组织专业运输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学习培训4.3万人次,取消客运驾驶资格115人,重新检测客运车辆2.4万台次。

(二)始终把路面监管作为事故预防工作的主要战场。重庆市依托在全市国、省、县道上设立的22个省际检查站、122个固定检查站、228个流动检查站,构建了严密的路检路查管控体系,严把车辆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关口,做到管辖道路全覆盖,严重违法不过岗。建立了“六定”(定点设岗、定时路检、定量作为、定责落实、定人实施、定标考核)勤务机制,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围绕“四个重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违法行为),开展“七大专项整治”(客货运车、7座及以上面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摩托车、旅游客车、拖拉机),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2012年,因“三超一疲劳”违法行为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比下降53.1%,死亡人数同比下降61.2%;因酒驾违法行为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比下降18.1%,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8.6%。

(三)始终把农村道路安全监管作为事故预防的重中之重。一是落实管理责任,着力解决“谁来管”的问题。重庆市共有公路11.85万公里,其中县乡道路占82.7%,加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建设滞后,监管力量薄弱,是影响重庆道路交通安全的“瓶颈”之一。重庆市委、市政府把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紧密结合,下发贯彻实施意见,通过市安委会、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市交通安全办公室进一步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三级”(区县级、乡镇、村居)防控体系,健全了乡镇公安、安全监管、综治、信访、司法、人武“六位一体”的安全管理模式,全市840个乡镇全部建立了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并落实了人员、装备、经费,专兼职监管人员达7088名,平均每万人比为2.16。2009年开始,市级、区县、乡镇投入费用分别以5000万元、200万元、10~20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10%。二是破解安全难 3 题,重点抓好“管什么”的问题。重庆市针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律和特点,围绕摩托车、微型面包车、农村道路“两车一路”管理重点,用足法律法规和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进一步加大“严防、严治、严管”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009年全市集中开展了“有牌证、限二人、戴头盔、靠右行”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得到明显改观。针对农村地区微型面包车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重点加大对7座以上面包车的整治力度,及时查处微型面包车超员载客、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对一般道路隐患即查即治,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整改周期较长、整治难度较大的隐患,通过现场值守、临时管控、设立警示标志等措施加强防范。三是创新监管手段,有效解决“怎么管”的问题。2009年起,重庆市设立了“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为全市农村客运1.2万台车辆集中购买交强险和承运人责任险,解决了农村客运事故发生后“赔付难”问题。设立了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救助专项资金,并按照年均2亿元的标准逐年递增。各区县全面完成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加快推进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增开客运班线。目前,全市已开行农村客运线路2839条,投入营运农村客运车辆1.18万台,全市乡镇、行政村通达率分别达100%和82%。在全市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点)”建设,把住出乡、出村、出镇关,全面发挥“看、查、劝、宣、纠、报、封”的作用。目前,全市有32个区县落实资金、人员、设备,设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点)”3741个。

三、坚持加大投入,实施“生命工程”,构建道路交通安全防护体系

(一)针对道路特点完善安全防护设施。重庆市辖区面积8.24万平方公里,其中80%以上是山区,重特大交通事故90%发生在基础防护设施缺乏或不完善的公路弯坡、临水、临崖路段。重庆市痛定思痛,下决心开展危险路段整治工作。从2003年开始,重庆市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县道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程实施细则》、《重庆市公路安全保障“十一五”规划》等多项规章文件,超前性、高标准地在6米以上落差道路和危险路段安装防撞护栏,探索出一条在复杂地质条件下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途径,被广大群众誉为“生命工程”。

(二)推进力度大,建设标准高。为确保“生命工程”进度,重庆市加大投入力度,各区县也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思路,筹措资金。巫山县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县 4 政府坚持“超前投入、主动预防”,创新防护栏安装投融资模式,县政府与市级部门积极沟通,与重庆市安全监管局、重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由重安公司投融资,县政府分十年还本付息,在危险路段安装防护栏400公里,为全市解决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问题提供了范本。截至2012年底,重庆市累计投入22亿元,已经完成 “生命工程”1.4万公里,其中投入资金6.8亿元整治危桥706座,投入资金3.2亿元建设渡改公路桥98座,完成了1030公里国省道大中修任务,提高了公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目前,国省道防护栏安装工作已经完成,正在大力推进县乡、农村道路“生命工程”。为确保这项工程顺利实施,建立了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三堂会审”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采取路段自查、乡镇普查、区县复查、市级部门抽采、市政府督查、专家协查“六查”并举,及时对全市所有公路、桥梁、隧道全面体检,及时整治。另外,在事故易发和多发路段,重庆市加大投入,提高“生命工程”建设标准,对防撞护栏进行加高、加厚、加密。如在武隆县等地山区道路,危险性较高的路段防撞护栏均加厚加密,一些路段甚至安装了双层波形防撞护栏,防撞性能高于国家标准要求。

(三)“生命工程”效果显著。高标准的“生命工程”明显提高了道路安全防护能力,有效遏制和减少了群死群伤交通事故。实施“生命工程”之前的五年,重庆市年均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6起。“生命工程”实施以来,2003-2007年,全市年平均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降至2起,2008年以来仅发生1起,近5年来未发生翻坠车重大事故,“生命工程”在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生命工程”防撞护栏至少有效拦住2000多起坠车事故,避免了7000多人伤亡。有的群众还在护栏上缠上红丝带,感谢“生命护栏”挽救了自己的生命。

四、坚持防治并举、预防为主,构建道路交通安全科技体系

重庆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7篇

天然气燃点高达650度以上,不易点燃;密度低为0.48,很难形成遇火燃烧浓度;辛烷值高达130抗爆性能好,爆炸极限仅为5-15%,因而与汽油相比更为安全。车用贮气瓶都经火烧、爆炸、坠落、枪击等测试合格后使用。中外发展天然气汽车60年来,从未出现过因天然气爆炸、燃烧而导致车辆事故的事例。

重庆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8篇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中所指的“风险”, 是指引发煤矿事故并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可能性。主要包括2个要素: (1) 导致某种事故发生的概率; (2) 导致该事故发生后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两者共同决定了风险的危险程度[1,2]。

目前, 国内开展各种煤矿事故灾害的评价工作[3,4,5],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在神东公司运行最好, 其他已引用该体系的如河南省省属煤矿、国投集团、华能集团等单位, 主要是引用其第一环节, 即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 安全管理任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为主[6]。我国煤矿事故风险管理缺乏以下研究: (1) 煤矿风险管理多局限与企业范围, 缺乏省级区域多级一体化风险管理研究; (2)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和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之间的内在联系, 进行连续一体化研究; (3) 省级区域煤矿事故风险采集、风险评估、三级危险源监测预警与更新、信息发布机制; (4) 省级区域煤矿风险预控体系管理标准、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应急准备, 煤矿事故风险管理评价报告编制。

因此, 以开展重庆市煤矿事故风险管理工作为契机, 对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管理关键技术进行了研究。

1 煤矿事故风险管理关键技术问题

(1) 煤矿风险预控体系与现有主要煤矿安全管理体系的关系。2005年, 由神华集团组织研发, 2007年在全国百家煤矿试点推行;2011年7月,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T1093—2011《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7]发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8]、煤矿隐患排查治理[9]和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3项工作的特点、相同点和不同点, 分析了3项工作的相互作用关系, 即以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为核心工作,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为基础保障工作, 深入开展达标创建, 不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以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为管理提升方向, 鼓励煤炭企业吸收、采纳风险管控先进管理手段, 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10]。从体系的结构、运行模式、考核方式、标准等方面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进行了对比[11]。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在运行动力机制、标准的强制性以及管理标准库等方面的优势, 与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在理论支撑、动态化过程管理、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以及体系自主完善能力等方面优势的互补性明显[12,13]。

(2) 煤矿8类主要事故风险管理与煤矿生产中“采、掘、机、通、运等”生产要素的联系机制。煤矿质量标准化和煤矿隐患排查以生产要素作为基本单元来开展工作, 以此为基础, 采用工作分析法, 以工作组织单元为风险基本识别单元, 对煤矿8类主要事故风险进行逐一巡检, 逐一识别。

(3) 省 (直辖市) 、市 (区、县) 、镇 (乡、企业) 三级煤矿风险管理和信息报送机制。建立以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煤监局管辖的政府和行业主管的三级风险管理和风险信息报送、动态监测、预警与更新、发布机制。

(4) 重庆市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框架“六表一图”[2]与煤炭行业的“五表一图”框架的转换关系。以现有重庆市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六表一图”为基本框架, 依据煤炭行业的规范和行业特点, 制定“煤矿事故风险清单”, “煤矿事故风险采集表”, “煤矿事故风险可能性量化表”, “煤矿事故风险损害后果量化表”, “煤矿事故风险矩阵图”, “煤矿企业事故风险登记表”和“煤矿企业事故风险汇总表”。

(5) 煤矿事故风险管理评价报告编制。以煤矿现有安全管理为基础, 以《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暂行) 》为基础框架, 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煤矿风险管理项目进行评价, 并形成煤矿风险管理评价报告。

(6) 风险预控管理信息平台逐步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安全预控管理体系, 向着区域一体化、连续化方向发展, 事故风险平台构建、应急信息传递与决策[14,15,16,17,18,19]。

2 煤矿事故风险识别工作实施

煤矿风险评估工作机构工作成员应包括有现场工作经验的生产、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采用工作分析法, 重庆市主要是中小煤矿为主, 在改进神华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基础上, 采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组划分方法, 设置煤矿通风、采掘、机运、地测等若干小组, 以煤矿工作任务区域为识别单元, 划分为若干工作任务区域。

煤矿事故风险目录:依据《重庆市突发事件风险管理操作指南 (试行) 》[2],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为八大类:煤矿瓦斯事故风险 (2A01) 、煤矿顶板事故风险 (2A02) 、煤矿运输事故风险 (2A03) 、煤矿水害事故风险 (2A04) 、煤矿机电事故风险 (2A05) 、煤矿放炮事故风险 (2A06) 、煤矿火灾事故风险 (2A07) 、煤矿其他事故风险 (2A99) 。风险识别要点:对矿井各生产系统进行全面风险识别, 分析矿井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 依据风险信息采集表进行风险信息采集。

2.1 煤矿事故风险损害后果

(1) 事故场景描述。对矿井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造成的损失危害等进行设置, 或对曾发生过的矿井事故的场景进行描述 (须按可能产生最严重的损害进行假定或描述) , 并依据损害临界值标准, 填写“煤矿风险损失后果量化” (表1) 。

(2) 损害等级评估。依据损害临界值标准, 在预期损害规模基础参数上, 依据损害临界值标准, 确定表1中人、经济、社会3类12项的损害等级。预期损害规模:依据煤矿事故风险场景设置及损害参数标准, 对“煤矿风险损失后果量化”中人、经济、社会3类12项损害规模进行参数预估。

(3) 损害规模判定依据内容。依据煤矿事故风险场景设置、损害等级, 判别、填写“煤矿风险损失后果量化”中人、经济、社会3类12项的“损害规模判定依据”。

(4) 计算损害后果。根据每个参数损害等级值, 计算出最终的损害后果值 (损害后果=损害等级之和÷损害参数总数, 保留小数点后1位, 四舍五入) , 填写“煤矿风险损失后果量化”的“损害等级合计数”、“损害后果”相关内容。

2.2 煤矿事故风险的可能性

煤矿事故风险的可能性量化见表2。

煤矿事故风险的可能性的确定分为3个步骤。

(1) 预判发生可能性, 进行分级, 确定等级。历史发生概率 (Q1) , 依据本矿井过去10年发生此类风险事故的频率, 进行分级, 确定等级;风险承受能力 (Q2) , 组织专家依据评估对象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稳定性) 来判断发生此类煤矿事故的可能性, 进行分级, 确定等级;应急管理能力 (Q3) 依据“应急管理能力评估标准表”打分结果, 进行分级, 确定等级;专家综合评估 (Q4) , 由风险管理单位牵头, 不同类型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参与, 通过技术分析、集体会商、多方论证评估得出此类煤矿事故发生可能性, 进行分级, 确定等级。

(2) 分析、填写可能性等级值。对照“可能性分析表”所列出的Q1—Q4等4项可能性的各自5个等级, 通过综合分析, 对应确定每个参数的等级值, 并填写。

(3) 汇总计算, 确定发生可能性。根据各参数等级、可能性值, 汇总计算 (表3) ;按照公式计算发生可能性值, 并填写“可能性分析表”的“等级值合计数”、“指标总数“、“发生可能性值”等相关内容。

2.3 绘制风险矩阵图

根据最终的损害后果值和发生可能性值, 在风险矩阵图上绘制相应的坐标, 按照坐标所在区域, 确定风险的最终等级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4个等级) , 如图1所示。

3 煤矿事故风险资料汇总、三级动态监测

风险评估完成后, 填写“煤矿企业风险管理汇总表” (表3) 。在汇总矿井风险管理情况同时, 对比原事故风险事件和现有事故风险事件, 分析风险变化原因, 提出风险的管理标准、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应急准备;建立动态煤矿企业风险监测机制, 建立以政府和行业主管的三级风险管理、风险信息报送、动态监测、预警与更新、发布机制。

4 煤矿事故风险管理评价报告编制

煤矿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对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进行整体总结评估, 风险变化后应重新评估;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 聘请行业专家或有专业资质的评价机构, 对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进行整体总结评估, 编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管理评价报告》。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管理评价报告编制大纲: (1) 前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 包括:政策法规、技术指南、标准规范、其他文件。 (2) 工作方案。工作目标, 工作组织, 工作原则, 时间安排, 重点内容, 工作步骤, 工作要求等。 (3) 企业情况。煤矿企业基本信息;现有安全生产管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隐患排查实施情况及效果。 (4) 风险识别。风险识别单元 (区域) 划分情况, 企业各生产系统存在的风险情况。 (5) 风险评估。按煤矿事故风险分类进行评估 (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风险及后果描述、损害后果、发生可能性、风险等级、变化原因等) 。 (6) 风险防控。管理标准, 技术措施, 管理措施, 应急准备, 其他措施。 (7)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综合评价及结论。 (8) 相关建议。 (9) 附件。

5 结论

(1) 以开展重庆市煤矿事故风险管理工作为需求, 针对7项煤矿事故风险管理关键技术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2) 以《重庆市突发事件风险管理操作指南 (试行) 》的“六表一图”为核心, 对煤矿事故风险进行评估, 列出“煤矿事故风险目录”, 用“煤矿事故风险采集表”, 计算“煤矿风险损害后果”和“煤矿风险可能性”, 绘制“煤矿风险矩阵图”, 得出煤矿事故风险等级值。

(3) 根据“煤矿企业事故风险评估汇总表”结果, 提出采用综合分析和历史比对方法, 形成动态煤矿事故风险动态监测机制, 提出风险的管理标准、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应急准备, 提出省级区域三级煤矿事故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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