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民办学校审批管理规定

2024-07-22

泰安市民办学校审批管理规定(精选6篇)

泰安市民办学校审批管理规定 第1篇

泰安市民办学校审批管理规定

为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是在泰安市范围内举办民办中小学(含职业类)、幼儿园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指文化补习班、短期培训班等,下同)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批。

二、企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属民办学校范畴。

三、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单位申请办学,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结合单位 的性质、经营范围或专业特点开办专业;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专长和资历,应结合本人资历(学历、专业)或专长(特长)开设专业,无违规办学经历。

五、设置民办学校应具备的条件

1、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具有三年以上中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具有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年龄不超过65岁。

(2)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校址在泰城城区的学校300人以上,校址在县镇及农村的学校200人以上。

(3)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城市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5人,农村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35人。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职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所有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 证书。

(4)有近、远期发展规划,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原则上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50亩(泰城内的学校不低于30亩,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具备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图书资料、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或资金保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城市学校报刊种类100种以上,农村学校6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有符合要求、满足需要的学生宿舍、食堂、运动场所及相应设备。

(5)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固定资产不低于20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60万元。

(6)符合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教职成〔2001〕8号)基本要求。

2、设置普通高中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三年以上中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具有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的专职校长,年龄不超过65岁。

(2)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额一般为50人,要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建校初期,主要学科每科至少配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所有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3)有近、远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办学规模及教育教学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泰城内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一类标准的实验仪器设备和能满足教学要求的图书资料(或资金保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50册。有符合要求、满足需要的学生宿舍、食堂、运动场所及相应设备。

(4)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固定资产不低于20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60万元。

3、设置初中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初中教育,具有三年以上中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具有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的专职校长,年龄不超过65岁。

(2)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要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建校初期,主要学科每科至少配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所有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3)有近、远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办学规模及教育教学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5亩(泰城内的学校不低于1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运动场所(或资金保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40册。

(4)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固定资产不低于15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设置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小学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初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的专职校长,年龄不超过65岁。

(2)办学规模不少于12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要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建校初期,每一学科至少配备专职教师1人,其中初级以上专业职务的专职教师不少于50%,所有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3)有近、远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办学规模及教育教学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0亩(泰城内的学校不低于8亩),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各类仪器设施设备、运动场所和图书资料(或资金保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

(4)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固定资产不低于8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5、设置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 家职业资格,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的专职校长,年龄不超过65岁。

(2)具有合格的师资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专职管理人员至少3人以上,拟开办的每个专业须有专职教师至少1人(兼职教师自定),所有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3)具有相对稳定的校舍,其中租用校舍的租期应不少于15年;对租赁校舍办学的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的50%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招收住宿学生的,食宿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食堂面积人均不少于1.5平方米。

(4)具有200人以上的办学规模能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充分的实习工位,固定资产不低于2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低于 10万元;要有20万元以上的资产担保人担保。开设计算机类专业的学校,原则上须具备20台以上的计算机。

6、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

六、民办学校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1、申请举办学前教育、小学、初中的由县市区教育局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2、申请举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审查,市教育局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3、申请举办初中以下(包括初中、小学)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其主办单位(人)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审批;其中在泰城(含泰山区、岱岳区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下同。)举办初中以下(包括初中、小学)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校的,需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申请举办中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其主办单位(人)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4、申请举办其他层次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校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办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住址、履历等证明文件;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八、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

4、学校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计划;

5、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6、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章程及拟任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证明文件;

7、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的正式协议。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组织和公民在我市独立或联合办学,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市(地)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

九、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筹设期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否则,自动注销;筹设期内不允许招生。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办学登记,并提交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3、4、5、6、7项规定的材料。

十、民办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月的第四周,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申 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十一、审批程序

1、办学单位(人)提交申请材料。

2、填写《泰安市社会力量办学审批登记表》,并附管理人员、师资、教学计划、设备情况、场地租赁合同等证件。

3、组织有关专家到办学场地实查。(居民楼院不得设为教学场所)。

4、专家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

5、批准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经一年试办期年检合格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十二、民办学校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制度。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民办学校的审查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 权范围内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检查、督导评估。

十三、各学校开设新专业和在校外设立教学点必须向批准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设立。

十四、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提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批准;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举办者确定,并按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物价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十五、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必须按照审批权限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发布。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1、未经批准办学而私自办学的,责令停止办学,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赔偿学员经济损失;

2、未经批准变更而私自变更办学性质、类别、层次或者学校名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3、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责令限期整顿。逾期达不到标准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4、侮辱、体罚学生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5、借办学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学生财物的,责令返还所收财物,赔偿经济损失;

6、转让、租借、出卖《办学许可证》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7、挪用、侵吞、私分民办学校资产的,责令退赔,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十七、本规定由泰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泰安市民办学校审批管理规定 第2篇

西安市经委关于办理加油站新建、改扩建、迁建以及加油站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变更审批管理程序。

办理地点:西安市北院门159号市政府院内1号楼2楼29号市经委经济运行处、6号楼3楼20号石油整顿办。

办理时间:星期一 —— 星期五;

上午8:00 —— 12:00

下午2:00 —— 6:00 办理步骤:

一、办理新建加油站立项审批手续

1、建站资格单位:中国石油陕西西安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西北分公司独资或控股建设。

2、审批程序:

(1)选址必须符合西安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2)由建站单位向市经委呈报建站立项请示。

(3)省经贸委批准立项请示后,方可办理建站相关手续。

(4)新建加油站竣工后,由市经委主持,所在地城建、技术监督、土地、消防、气象等部门参加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经委向省经贸委申报《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办理加油站改扩建立项审批手续

1、未进入西安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原则上不得进行改扩建。

2、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直属加油站由承建单位向市经委直接呈报改扩建立项请示。

3、社会加油站由所在区县经贸(济)局(石油市场整顿办)向市经委呈报改扩建立项请示。

4、所需携带资料:

A、原建站审批手续(立项、城建规划、消防建审、土地等批文)复印件5份;

B、经营手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许可证或验收意见书、国、地税务登记证、防静电检测合格证、加油机计量合格证)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份。

5、改扩建立项批准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6、竣工后,由市经委主持,所在地城建、技术监督、土地、消防、气象等部门参加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三、办理加油站迁建立项审批手续

1、迁建资格:原建站审批手续齐全,因城市建设用地被拆除,并与市级拆迁单位签有迁建协议的加油站方可办理迁建手续。迁建新点必须符合西安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西安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2、审批程序:

(1)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直属加油站的迁建立项请示直接呈报市经委。

(2)社会加油站由所在区县经贸(济)局(石油市场整顿办)向市经委呈报改扩建立项请示。

(3)需携带资料:

A、建站审批手续(立项、城建规划、消防建审、土地等批文)及迁建协议复印件5份;

B、经营手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许可证或验收意见书、国、地税务登记证、防静电检测合格证、加油机计量合格证)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份。

(4)迁建立项经省经贸委批准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5)迁建站竣工后,由市经委主持,所在地城建、技术监督、土地、消防、气象等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经委向省经贸委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变更加油站名称审批程序

1、变更加油站名称所需资料:

A、转让、承包、租赁协议或法律文书复印件5份;

B、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5件;

C、经营手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许可证或验收意见书、国、地税务登记证、防静电检测合格证、加油机计量合格证及原、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份。

2、办理程序:

A、携带资料到所在区县经贸(济)局(石油整顿办)填写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书。

B、由区县经贸(济)局(石油整顿办)到市经委办理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通知书。

C、由市经委向省经贸委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五、变更加油站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审批程序

1、所需资料:

A、人事任免文书复印件5份;

B、经营手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许可证或验收意见书、国、地税务登记证、防静电检测合格证、加油机计量合格证及原、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份。

2、办理程序:

A、携带资料到所在区县经贸(济)局(石油整顿办)填写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书。

B、由区县经贸(济)局(石油整顿办)到市经委办理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通知书。

泰安市民办学校审批管理规定 第3篇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以泰安市1 956所学校、378个食堂及486户学校周边餐饮单位作为调查对象。

1.2 方法

采用现场观察、询问和填写调查表的方法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学校食堂就餐基本情况、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建筑与布局、基本卫生设施、饮用水、餐具消毒效果检测 (大肠菌群纸片法) 情况。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A、B级根据卫生部《餐饮业卫生许可量化评分表》和《餐饮业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综合打分评定, C级根据《泰安市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C级评分表》打分评定。

2 结果

2.1 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378家学校食堂有效卫生许可证持证率为90.48%, 其中A级9户, B级35户, C级298户, D级36户。见表1。

2.2 学校集体食堂建筑布局及卫生设施情况

见表2。

2.3 学校食堂餐具消毒效果检测情况

见表3。

2.4 学校周边餐饮单位情况

本次整治学校周边餐饮单位共486户, 429户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25户许可证过期未年审, 32户为无证经营;取缔10户, 给予警告67户, 罚款处罚14户。

2.5 学校饮用水卫生情况

泰安市绝大多数学校生活饮用水采用集中式供水, 水质符合要求。其中5所学校采用二次供水, 全部合格;91户学校采用自备水源。见表4。

注: () 内数字为合格率/%。

注: () 内数字为合格率/%。

3 讨论

大安市学校周边地区卫生状况调查 第4篇

【关键词】学校周边地区;食品卫生;卫生监督

为了解学校周边地区食品卫生,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我们于2008年10月,对大安市21所学校周边地区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了调查。

1对象与方法

随机抽查了全市2所中专、9所中学、10所小学的校门外50米内饮食店75户,小卖店45户,食品摊点78户。按《食品卫生法》和创建“国标”规定内容,填写统一表格,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内容:饮食店二证情况(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餐具消毒保洁情况,熟食间、食品仓库、环境卫生、防蝇防尘设施;小卖店主要调查二证情况及食品标识;食品摊主要调查二证及销售卫生情况。

2结果

2.1饮食店卫生情况查75户,71户有卫生许可证,占94.7%,4户无证,占5.3%,查从业人员548人,53人无健康证,占8.6%,超范围经营的有8户,占10.7%。提供的餐具大多数是一次性餐具,小餐具的消毒采用药物。大多数店面布局流程不合理,加工供应场所较小,功能分区不全,熟食间门敞开,无消毒水,而且里面放一些杂物。80%的店冰箱生熟混放,垃圾散放,洗净的菜着地放,洗碗池不专用洗蔬菜。10%的店厨房砧板发霉,苍蝇多,餐具保洁柜内放调料,食品仓库不专用。

2.2小卖店卫生情况查45户,42户有卫生许可证,占93.3%,无证3户,占6.7%。查从业人员108人,有健康证的94人,占87.0%,无证14人,占13.0%。查出超范围经营的食品(水果、散装糕点等)9户,占20.0%。主要经营品种为定型包装食品。抽查450件食品(每个店10件),“五标”不全的56件,占12.4%。过期食品19件,占4.2%。食品着地放,仓库、柜台食杂混放严重。

2.3食品摊卫生情况校门外50米内的摊点98%无卫生许可证,查78户摊点,从业人员大多数为下岗职工或无业人员,共103人,只有18人有健康证,占17.5%。全部为流动摊点,早、中、晚出现在学校门口附近。主要经营品种有盒饭、煎饼、油条、炸鸡翅、茶叶蛋、包子、豆腐脑、饭包、炒货、烤肠、冷饮等。全部露天经营,大多数采用流动车辆,无固定门面,无上、下用水,无防蝇防尘设施。盛放食品的容器用具不洁,食品生熟不分,餐具洗涤为两盆水,大多数有反复使用现象,餐具不消毒。操作人员个人卫生普遍较差。有的摊点设在垃圾箱附近,环境差,苍蝇多。

3讨论

学校周边地区的食品卫生状况直接影响到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从以上调查结果看,学校周边地区是一个食品卫生薄弱区。饮食店无证经营、从业人员无证上岗、超范围经营及卖过期食品,这种状况令人担忧,它反映出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在该地区未深入进行。首先是对学校只加强了集体食堂的管理,忽视了个体营业;其次是经常的卫生监督少,往往是在与学校配合检查时监督一次,甚至一年内也不监督一次;三是工商、税务部门划片经营,定点定位差,没有加强取缔学校内、外的食品摊点;四是监测采样、索证以及罚款较少,致使摊主无视《食品卫生法》的管理约束,且大胆经营。一些店主只为了赚钱,卫生意识较差,法制观念不强。食品摊点是无固定经营的流动大军,逢检查就回避,检查一过又返回原地,无防尘防蝇设施,餐具不消毒,个人卫生差,无健康证,经营最混乱,管理难度最大。

4建议

泰安市民办学校审批管理规定 第5篇

第一章

一、为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效率,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调整行为,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审批质量,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涉及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控规局部调整,均应遵守本手册。

三、所有的控规局部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办理。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非政府类调整项目)审查审

批程序及流程图

一、办理控规技术性调整

(一)必备文件:

1、控规局部调整申请报告6份,含以下内容:

①控规局部调整申请书(详细列明局部调整内容和理由,含联系人姓名及电话,A4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土地权属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③计划批准文件(限政府投资项目,验原件,收复印件); ④申请局部规划调整所涉及的相关批复、议事纪要(非必备,验原件,收复印件);

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非必备,验原件,收复印件); 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必备,验原件,收复印件); ⑦市勘测院、规划院出具的勘测成果及红线图(非必备,验原件,收复印件);

⑧已批准的总平面图(非必备,验原件,收复印件); ⑨其它涉及控规调整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2、控规局部调整专题论证报告6份(图说文件,含电子文件)

备注:出现下列情况时必备文件可不含控规局部调整专题论证报告:

1、经控规信息核定,属于控规信息有误的(详见《关于<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2、属于国家、省、市重大项目按“绿色通道”办理的。

(二)工作流程:

1、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必备文件,受理报建,编排流水号,并将报建材料交用地处(或分局、城改办规划处)经办人。

2、用地处(或分局、城改办规划处)经办人报处业务办公会审查审批,签发《控规技术性调整审查审批表》(6号表),形成6份备案审批材料,并填写《控规局部调整函复意见书》。

3、用地处(或分局、城改办规划处)经办人将1份备案审批材料自行留存归档,其余5份交总工办备案。同时交窗口工作人员核发《控规局部调整函复意见书》

4、总工办经办人员将3份备案审批材料分发分局(或城改办规划处)、用地处、建管处、市政处、信息中心备案。同时确定控规版本号,启动控规维护程序。

备注:

1、原则上不予调整的控规内容参见《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十一条;

2、控规技术性调整覆盖范围参见《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九条、第十条。

(三)审批文件:

1、窗口核发文件:《控规局部调整函复意见书》

2、备案审批文件: ①控规局部调整申请报告;

②《控规技术性调整审查审批表》(6号表); ③控规局部调整专题论证报告。

二、办理控规非技术性调整

(一)必备文件:

1、控规局部调整申请报告6份,含以下内容:

①控规局部调整申请书(详细列明局部调整内容和理由,含联系人姓名及电话,A4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土地权属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③计划批准文件(限政府投资项目,验原件,收复印件); ④申请局部规划调整所涉及的相关批复、议事纪要(非必备,验原件,收复印件);

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非必备,验原件,收复印件); 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必备,验原件,收复印件); ⑧市勘测院、规划院出具的勘测成果及红线图(非必备,验原件,收复印件);

⑧已批准的总平面图(非必备,验原件,收复印件); ⑨其它涉及控规调整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2、控规局部调整专题论证报告6份(图说文件,含电子文件)

(二)工作流程:

1、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必备文件,受理报建,编排流水号,并将报建材料交用地处(或分局、城改办规划处)经办人;

2、用地处(或分局、城改办规划处)经办人报用地处(或分局、城改办规划处)业务办公会审查,填写《控规(调整)初审审查意见表》(2号表),并加盖用地处(或分局、城改办规划处)技术专用章,形成报审材料;

3、用地处(或分局、城改办规划处)经办人将5份报审材料转送总工办;

4、总工办经办人将4份报审材料转发分局(或城改办规划处)、用地处、建管处、市政处、信息中心;

5、总工办、用地处、建管处、市政处和信息中心经办人报各处业务办公会初审,填写《控规(调整)初审审查意见表》(2号表),加盖技术专用章,并交总工办归总;

6、总工办经办人整理好报审材料和归总的《控规初审意见表》报总工程师办公会会审,会上填写《总工程师办公会会议纪要表》(7号表),并当场将纪要表发放与会单位和调整方案编制单位。同时确定控规维护版本号(需上局长办公会项目在局长办公会后给版本号);

7、调整方案编制单位报送5份按总工程师办公会纪要意见修改完善的控规调整成果,总工办经办人进行验收;

8、总工办经办人发放验收合格的控规调整方案(一般规划调整直接发放分局、城改办规划处、用地处、建管处、市政处和信息中心,并启动控规维护程序;重大规划调整需进行公示、报局长办公会或转报上级政府审批完成后再发放分局、城改办规划处、用地处、建管处、市政处和信息中心执行,并启动控规维护程序)。同时,总工办经办人填写《控规局部调整函复意见书》,交窗口工作人员核发。备注

1、报审材料包括: ①控规局部调整申请报告; ②控规局部调整专题论证报告;

③《控规(调整)初审审查意见表》(2号表)。

2、原则上不予调整的控规内容参见《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十一条;

3、各相关处室应在接收报审材料后,将《控规(调整)初审审查意见表》(2号表)交总工办归总,逾期视为无意见;

4、未通过规划业务办公会审查的项目,规划编制单位应按会审意见作出实质性修改后重新报窗口申请审查审批;

5、控规调整编制单位修改完善方案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6、紧急规划调整项目各项目处室可根据《总工程师办公会会议纪要表》(7号表)及有关图文先行办件。

(三)审批文件:

1、窗口核发文件:《控规局部调整函复意见书》。

2、审批文件:

①控规局部调整申请报告;

②《总工程师办公会会议纪要表》(7号表);

济南市民办幼儿园审批规定 第6篇

济教幼字[2005]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局:

《济南市民办幼儿园审批规定》已经市教育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济南市民办幼儿园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办园,加强对社会办园的管理,促进和保障社会办园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促进法》和《济南市幼儿园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筹经费申请举办幼儿园的所有主办主体。

第三条 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 设立幼儿园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符合教育部门的教育发展规划,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所有聘任的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申办幼儿园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举办者向拟建幼儿园园址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举办者提供办园标准,并考察办园场地及条件;

(三)举办者须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幼儿园章程;

3、办园场地情况介绍、产权证明及有效证明文件;

4、办园资产的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5、公民个人申办的,须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户口薄、身份证、待业证、退休证、学历证等,简历资料须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者,出具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并加盖公章);单位和团体申办的,须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联合办园的,须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6、幼儿园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制度;

7、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财务人员、炊事人员、保安人员等所有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花名册、学历、资格、职称证书、聘用合同等);

8、经济担保公证书;

9、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证;

10、消防合格证。

(四)在城区申办的,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农村申办的,由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举办者提交的申请,应在实地考察后的三个月内批复。

第六条 经批准开办的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统一印制的办园许可证。

第七条 幼儿园刻制印章,须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印章的规格和使用,执行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印章管理规定。

第八条 幼儿园发布招生广告,须到审批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在招生广告中进行的虚假宣传而引发纠纷的,由幼儿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幼儿园确定收费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收费须使用财税部门认可的规范票据。

第十条 批准开办的民办幼儿园,统一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各种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上一篇:认识三角形教案下一篇:诚信演讲稿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