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

2024-07-05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精选11篇)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 第1篇

【发布单位】深圳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7-28 【生效日期】2009-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深圳市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深圳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深纪发[2009]13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从7月起转入重点检查阶段。为做好市直单位重点检查阶段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的总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重点检查阶段工作由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重点检查由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共同牵头负责,并由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理办”)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重点检查工作。

(二)统筹推进,严格要求。重点检查工作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检查、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检查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

(三)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查审分离、重大问题集中会审的原则,坚持依纪依法办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重点检查对象

依据中纪发[2009]7号、深纪发[2009]13号等文件的规定,我市重点检查对象主要包括:

(一)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二)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三)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四)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五)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六)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七)在自查自纠阶段未发现问题或弄虚作假、少报漏报、隐瞒不报的部门和单位;

(八)市、区国有企业。

市级单位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其中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低于20%。

重点检查名单由市治理办根据中纪发[2009]7号、深纪发[2009]13号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群众的举报确定。列为重点检查的单位,由市治理办分期分批通知。

三、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重点检查内容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追溯至以前。重点检查内容具体包括:

(一)自查工作情况。包括自查阶段有关资料的核实,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二)银行账户及银行存款情况。

(三)单位经济业务情况。

(四)票据管理使用情况。

(五)资产管理情况。

(六)支出情况。

(七)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八)已撤销单位情况。

(九)其他情况。

四、重点检查时间安排

重点检查时间为7月1日至10月15日。具体到有关单位检查时间由市治理办提前通知。

五、重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原则

根据中纪发[2009]7号、深纪发[2009]13号等文件的规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一)对重点检查发现“小金库”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关于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严肃纪律的通知》(粤纪发[2009]19号)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中办发[2009]18号文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严肃处理并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治理“小金库”重点检查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及时、全面、客观、真实地提供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瞒情不报,更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

(二)请各单位将本通知内容及工作要求及时通知所属单位。

(三)请列为重点检查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按照市治理办要求的时间书面报市治理办。

(四)请列为重点检查的单位及时、如实、完整填制所附表格(见附件1至5),按照市治理办要求的时间报市治理办(包括电子版本,下载表格请登陆市财政局网站)。其中:市直各单位管理的各类学校填列的报表,由主管部门于9月10日前报市治理办。报表报送的具体要求如下:

1.市教育局、卫生局、交通局、民政局要将机关本部及所属单位填列的报表一并报送。

2.市直其他单位仅报送机关本部的报表,所述单位填列的报表由主管部门收齐保存。

(五)请列为重点检查的单位准备以下资料,检查组进点检查时交检查组:

1.本单位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内容包括:

(1)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2)本单位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设置、业务活动、收入项目、来源及收取方式以及经营管理活动情况。

(3)本单位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等。

(4)其他情况,包括“小金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意见及建议等。

2.2007、2008相关检查报告(如纪检监察机关的检查报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以及本系统、本单位的内部审计报告等)。

3.所属单位填列的报表。

附件:1.单位基本情况表

2.银行账户情况统计表

3.单位部分收入情况调查表

4.单位部分支出情况调查表

5.单位借出款项情况调查表

中共深圳市纪委 深圳市监察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审计局

2009年7月28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 第2篇

文件

签发人:** *财字„2016‟** 号 ***

关于开展全区“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按照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巡视督办通知》(*巡督﹝2016‟14号)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开展全市“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要求,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彻底清除妨碍全区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毒瘤,**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决定在全区统一进行“小金库”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建立和完善长效防控体系,从源头上斩断不良作风的“资金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分级负责,分口把关。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区直单位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区直各单位的“一把手”作为本单位此次专项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机关及所属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负全责,认真指导并抓好机关及所属单位自查自纠和汇总上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审计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本区的“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

二是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围绕预算、资产、财务、政府采购、会计工作的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突出重点。

三是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坚持依纪依法办事,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宽处理,对被查出的“小金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严处理。在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不断深化财政、财务、金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改革,逐步健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范围

“小金库”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检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二)专项检查内容

“小金库”专项检查。2015年以来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薄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专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8)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设立的“小金库”。

三、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在11月底前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0月19日)各乡镇街道办、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各单位对内部自查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主动上报并立即自觉纠正,要及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1),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根据所属单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填报《“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10月19日前将报送区财政监督检查局(区财政局南楼504室)。

(二)重点检查阶段(10月20日至11月20日)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区财政、监察和区审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有具体举报线索、以前巡察、财政和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小金库”尚未整改落实的单位,以及“小金库”问题频发和易发的单位,集中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单位总数的5%。

(三)整改完善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街道办、各单位要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要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控制,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广泛宣传动员

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结合“两学一做”活动,大力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充分认清“小金库”管理不规范所造成的危害,切实增强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与和支持这次专项检查工作。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拓宽信息渠道,受理社会各界和群众举报,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专项检查工作不讲形式、不走过场。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此次专项检查由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区审计局配合实施。财政局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级及下级部门和单位的“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并负责有关“小金库”问题的政策解释;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人员,要将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各乡镇街道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把专项检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认真抓好专项检查工作。

(三)认真落实检查内容,确保检查效果

各乡镇街道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时限,采取得力措施,把握关键环节,组织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对自查自纠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走过场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财政、审计部门要突出重点,抓好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充分利用群众,依靠群众举报,发现问题线索,选择好突破口,找准切入点查出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

(四)严肃执纪问责,加大处罚力度

要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严格要求、严肃执纪,切实维护有关政策、法规和纪律的严肃性。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限期整改,切实做到自查自纠;凡自查自纠的问题,实施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或处罚的政策。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次专项检查后再发现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要坚决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五)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制定防控措施

各单位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进一步规范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完善内控和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各项防控措施,从源头上防止并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附件:1.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2.“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3.填表说明

**区财政局 **区审计局

2016年10月10日

**市**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印发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 第3篇

为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 加强监督指导, 健全管理机制, 研究完善落实国家在投资、价格、财税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根据工作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资司) 下发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通知》指出, 将定于2014年上半年对各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并将派员分地区、分领域、分时段、分组对重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抽查重点包括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电厂及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电厂。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 第4篇

[公司内会签意见]

[会签意见处理]

[文 件 原 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金[2011]2号)以及《关于转发<关于开展以治理“小金库”为重点的证券类企业财务规范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证机构发[2011]54号),公司将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证监会有关文件,统一思想,进一步深化对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公司“小金库”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黎维彬

副组长:胡晓云

小组成员:王翀、温雪斌、张志坚、于燕、鲁佑明、胡晓岚、阎喜武、王兰兰、张智

下设“小金库”检查治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检查治理工作。

办公室负责人:胡晓云

成员:韩炜、顾亚霏、王茉、王媛媛、王彬、冯晓明、郭俊坚、王勇、吴巍

三、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规定,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企业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以及通过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重点是发现并确定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各营业部按照文件要求积极组织力量,在2010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基础上,开展内部检查,进行深入的自查自纠。中央领导小组将组织对证券类企业的重点检查,证监会领导小组将对中央领导小组未检查的企业组织抽

查,各部门及各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做好迎接抽查的准备。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1、落实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财务不规范问题。公司在经营管理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建立举报登记、查处督办制度,接受公司内外群众的监督,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和查实工作,举报电话和信箱如下:

举报电话:58199813

举报信箱:wangchong@gkzq.com.cn

中央领导小组办公室、证监会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途径参见附件一。

2、认真梳理公司财务规范运作相关制度,并自查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自查收入、成本费用等领域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如以会议费、培训费等名义列支招待费、礼品费,以费用报销形式列支经纪人佣金支出,以办公用品名义列支福利费等财务不规范问题。

3、重点自查是否存在以下形式的“小金库”: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的“小金库”、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的“小金库”、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以地方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成本费用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购买消费卡等。

4、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动纠正和处理。

五、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不论有无“小金库”问题,公司有关部门和各营业部都要进行认真总结,撰写总结报告、《“财务不规范”自查自纠报告表》、《“小金库”自查自纠报告表》及《规范财务制度工作统计表》(附件二),相关负责人就自查自纠工作结果做出承诺(附件三)。于5月27日前按文件要求将上述总结报告、3份自查自纠报告表及承诺函上报财务资金部和审计部。财务资金部及审计部整理汇总完成公司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财务不规范”自查自纠报告表》、《“小金库”自查自纠报告表》及《规范财务制度工作统计表》。“小金库”检查治理工作相关负责人就自查自纠工作做出承诺,并将工作结果向全体员工公示。

六、公司有关部门和各营业部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改正。同时,要抓住“小金库”治理这一契机,将自查自纠工作与完善财务制度相结合,查找现行制度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建立长效防范机制,从根源上杜绝私设“小金库”现象的发生。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 第5篇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中电投安环[2011]382号”的文件精神与蒙东能源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汛期安全生产稳定,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于2011年8月21日至8月23日开展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组 长:张志军

副组长:金万波 孙祥林 褚晓东

成 员:陈 霄 尔德尼 焦宏亮 顾志强 曹艳军

高志同 王 超

二、检查内容:

1、防汛:

(1)各单位防汛准备情况,包括:防汛沙及防汛沙袋准备情况,排污泵及潜水泵试机情况,排水沟渠畅通情况,各单位重点与零米以下部位排水设施配置情况及其他排水设备、设施准备情况;

(2)防汛内业准备情况,包括:防汛应急组织机构及应急队伍建立情况,应急值班值守情况,防汛预案演练及评价情况及其他各项防汛制度建设与记录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作业现场:着重对设备设施、现场作业环境及交通安全等方面存在的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

(2)内业:对各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规程,重点危险源责任人落实、检查监控记录,培训、考试情况,消防、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情况、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及各项预案的编制、演练情况等进行检查。

三、相关要求

1、严肃认真,务求实效。检查组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制定详细的检查内容,确保检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严禁走过场。

2、对查出的问题,具备整改条件的,将对责任单位下发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督办单限时进行整改,暂时难以消除的问题由安全生产监察部进行总结后上报公司进行整改落实,3、检查执行签到制度,各小组检查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及请假。

四、总结与通报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 第6篇

督导检查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我市落实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工作,按照市厉行节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号文件要求,第十督导检查组拟于10月9日-13日对有关单位落实厉行节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内容、检查方式严格按照2号文件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10月9日

下午金融办、地震局

10月11日

上午环保局(直属分局)

下午药监局

10月12日

上午文化新闻出版局

下午规划城管局

10月13日

上午住建局

下午煤炭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汇报会参加人员

本单位厉行节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没有成立机构的,由班子成员、有关科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三、相关要求

1、写出书面汇报材料。

2、主管领导通报情况。

3、环保局直属分局单独写出书面材料。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第十督导检查组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 第7篇

周多明:围绕建立健全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省上主要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为了加强对全省“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 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甘肃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治理“小金库”工作。成员单位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银监会等部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冯健身担任, 领导小组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勤和、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张光义、省财政厅厅长周多明和省审计厅厅长何振中担任。二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制定了《甘肃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并设立了甘肃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记者:“小金库”问题由来已久, “小金库”问题至今顽疾不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小金库”是隐蔽的, “小金库”具有信息的不对称性, 即在违规者和监督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针对这一问题, 这次专项治理有何措施?

周多明:信息不对称问题确实是“小金库”治理的难点之所在, 针对这一问题, 这次专项治理主要围绕知情者和违规者定措施, 力争减轻信息不对称对专项治理工作的负面影响。一是鼓励知情者举报,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 给予3%-5%的奖励, 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二是针对一些知情者对“小金库”概念不清的实际情况, 明确了小金库的八种主要表现形式, 即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的“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的“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的“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的“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的“小金库”;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结余及利息收入形成的“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的“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的“小金库”。三是治理工作鼓励自查,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 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这样通过信息公开违规成本的降低和信息隐瞒成本的加大, 鼓励违规者公开违规信息, 自觉曝光“小金库”。

记者:“小金库”专项治理是一项涉及面广、错综复杂的系统性工作, 为了使这项工作有序、有节、有力、有效地开展, 我省对治理工作的进度是如何安排的?各个阶段的分目标有哪些?

周多明:从总体上来讲, 我省专项治理工作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落实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动员部署 (4月中旬起至2009年5月底) 。这个阶段, 各市州、各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 扩大社会监督范围, 支持群众监督, 鼓励群众举报。第二阶段是自查自纠 (截至2009年6月底)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要按照《关于对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 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落实工作措施, 认真组织自查, 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 各单位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 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为保证自查效果, 全省各级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 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上级单位对所属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 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逐级上报。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于6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纸质及电子版报送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阶段是重点检查 (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 省上和各市州“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 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对象是: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以及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此次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 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 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 整体推进, 综合实施。各级各部门的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要逐级上报, 各市州“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 (纸质及电子版) , 于2009年11月10日前报送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四阶段是整改落实 (截至2009年11月底) 。各市州、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 完善制度, 深化改革, 强化源头治理, 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各市州、省直机关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于2009年11月30日前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全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 形成专题报告, 经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

记者:俗话说, 无规矩不成方圆, 针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央和省上制定了哪些规定?

周多明: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 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 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一是“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 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 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纠正的视同自查。二是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 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 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 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 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四是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 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是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再顶风违纪设立“小金库”的, 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 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六是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记者:在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取得重要进展的新形势下, 资金安全问题显得空前重要, 为了使专项治理工作确实落到实处, 省委省政府对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周多明:为了使各市州、各部门“小金库”治理工作井然有序、有的放矢地开展, 根据中央精神, 省委省政府对专项治理工作提了四点要求:一是做好宣传发动。各市州、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渠道, 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 对治理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 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二是落实举报制度。各级设立的“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 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 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 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三是完善协调机制。治理“小金库”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各市州、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 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四是强化工作督导和检查。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 省上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和检查组, 分赴各市州、各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 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督办典型案件, 验收治理效果。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 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 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各市州、各部门也要开展督导工作。为保证督导和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市州、各部门要认真配合上级检查组工作, 并提供基本工作条件。检查组在督导及重点检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廉洁纪律, 各单位在配合检查工作时应予监督, 检查结束后严格依照程序出具检查报告。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 第8篇

2010年08月11日11:32国资委网站我要评论(0)字号:T|T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评价[2010]107号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近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和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为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根据《意见》精神,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列为2010年“小金库”治理工作范围,要求国资委负责组织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地方国资委做好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和受托管理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应对国际国内复杂经济形势、深化企业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经营管理、推动企业科学发展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有效地发挥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但是,“小金库”问题在一些中央企业屡禁不止,已成为铺张浪费和减收增支的暗流、滋生腐败的温床,不仅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而且扰乱了生产经营秩序,违背了科学发展要求,损害了中央企业形象。在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不仅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中央企业继续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必然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小金库”问题的危害性和治理“小金库”的重要性,按照《意见》和《实施办法》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二、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办法》精神,全面摸清“小金库”产生的根源与存在形式,坚决取缔私设、私用“小金库”等违法违纪活动,彻底排查可能转化为“小金库”的各种管理隐患,及时堵塞资金和资产管理漏洞,促进企业建章立制,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着力构建中央企业防治“小金库”、实现稳健发展的长效机制。

此次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为确保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所有中央企业均要开展“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国资委将根据中央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结合日常财务监管工作,组织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做到自查自纠全面覆盖,重点检查严格深入。

(二)“小金库”治理与管理隐患排查相结合。为铲除滋生“小金库”的土壤,各中央企业要结合自查自纠情况,认真分析“小金库”产生的根源和表现形式,以及可能形成“小金库”的业务与单位,全面排查在生产经营、财务与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种隐患,并根据排查结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认真梳理各项业务流程,规范财务收支和各项存量资金管理,堵塞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杜绝新的“小金库”发生。

(三)专项治理工作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中央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一方面要通过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坚决查清并纠正私设、私用“小金库”的行为,排查治理各种管理隐患;另一方面要按照标本兼治、堵疏结合、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小金库”综合治理体系,形成长效机制。

三、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内容

按照《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都应纳入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要追溯到以前。《实施办法》列举了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和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等11种主要表现形式。各中央企业要对照以上表现形式认真组织清查,如实反映并坚决纠正通过各种形式设立的“小金库”。

为切实加强隐患排查,全面清理检查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本次“小金库”治理工作中,将不属于“小金库”范围但存在管理隐患的下列特殊管理资金或资产,也一并列入清理排查范围:留存海外的投资收益、BVI公司运作资金、未纳入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表外企业和表外资产、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并由企业管理的各类基金、工会管理资金、职工持股会投资及分红资金、企业代管的社保资金、其他存在管理隐患的资金或资产。同时,为切实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还应与完善各类资金与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流程相结合,检查制度的完备性与执行的有效性,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四、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步骤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应当于2010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7月底前)。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精神,以及中央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相关处分规定,做好动员部署工作,让干部职工充分认识中央治理“小金库”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工作安排,正确把握处理政策。各中央企业要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研究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有效开展。各中央企业应当分别于7月31日前将本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机构人员名单和办事机构联系方式,8月10日前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国资委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8月初至9月底)。在本阶段,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意见》、《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及本企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自查自纠。各中央企业的自查范围包括集团本部各部门和境内外各级子企业(单位),涵盖全部表内表外企业(单位)、账内账外资金资产,确保自查工作面达到100%。对自查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一旦发现“小金库”必须立即封存,停止运作,并在9月底以前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簿管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清缴或拖延。对自查自纠情况应当在企业内部以不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各中央企业应当于9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经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分别签字后报送国资委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2010年10月初至11月底)。国资委将根据中央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组织若干检查组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按照不低于中央企业户数的20%、每户企业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的比例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将依据《实施办法》规定结合中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结束后,国资委于2010年12月15日前向中央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和重点检查总结报告。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10年12月底)。各中央企业要坚持边清理、边整改、边处理、边规范的原则,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重点检查阶段结束后,各中央企业要认真分析本企业“小金库”产生的原因,结合管理隐患排查结果,组织制订整改落实方案,并于12月15日前报送国资委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委将针对各企业的“小金库”清理情况,在审核整改方案的基础上,及时下达整改决定。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落实国资委的整改意见和本企业的整改方案,做好“小金库”资金及其形成资产的处理,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小金库”问题的再次产生。各中央企业应将整改落实情况随同2010财务决算一并向国资委报告。

五、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政策

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以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中央企业的“小金库”问题,遵循“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总的原则是“自查从轻从宽,被查从重从严”。

(一)从轻从宽处理自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1.对在自查阶段主动暴露和报告的“小金库”,企业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将尚未使用的余额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并依法纳税。

2.对主动申报的用于生产经营或集体福利的“小金库”、主动申报的小团体私设私用但及时组织退回的“小金库”,并已转入规定单位账簿的,对责任单位根据情节和金额大小,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和金额大小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在国资委派出检查组之前,对于中央企业总部组织的重点检查视同为自查,对检查出来的“小金库”采取从轻从宽处理的政策。但对于2008年以来企业自行纠正的“小金库”问题隐瞒不上报的,将视同为被查“小金库”进行处理。

4.在“小金库”清理过程中,无论“小金库”是哪一任领导设立的,现任领导都要按规定积极予以纠正,否则将追究现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从重从严处理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对于在自查阶段不主动报告甚至是故意隐瞒,在重点检查中被查出的“小金库”,除一律纳入法定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国资委将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从重从严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在重点检查中被发现“小金库”的,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以经济处罚。2.对被查发现“小金库”数量较多、金额较大,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一律先予停职,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组织处理。同时,国资委还将依据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在下一给予业绩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3.对被查发现“小金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4.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被查出“小金库”的,既要追究所属企业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上一级次企业直至集团总部领导的责任。

(三)严惩新设“小金库”的不法行为。根据《意见》精神,自《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视为新设“小金库”,要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无论是否纳入国资委重点检查范围,在以后的各类财务、审计及监事会监督等检查工作中,一旦发现企业仍存在“小金库”,不论何时设立,都视为新设“小金库”,均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给予企业集团业绩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

(四)重奖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鼓励群众举报,并重奖举报有功人员。国资委将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信访举报保密制度,坚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3%-5%的现金奖励,奖金最高金额为10万元。

六、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的。为组织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国资委成立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中央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工作协调。“小金库”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中央企业要按照集团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组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抽调业务骨干,加强组织领导。各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要求,切实担负起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中央企业各级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共同参与,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对“小金库”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小金库”治理工作任务。

(二)深刻领会政策。各中央企业要认真领会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关于“自查从轻从宽,被查从重从严”的政策,高度重视“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打消侥幸与观望心理,利用此次“小金库”治理政策,调动各部门和各级子企业(单位)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鼓励自查、支持自查、依靠自查,保证自查自纠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走过场,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对于在自查过程中走过场的企业(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做好舆论宣传。“小金库”问题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各中央企业要大力宣传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各中央企业要在本企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公告“小金库”治理工作方案和处理政策,公告本企业和国资委设立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要鼓励群众举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确保举报事项得到及时查实和处理。要充分利用本企业“小金库”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和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与法纪观念。

(四)建立长效机制。为铲除滋生“小金库”的土壤,各中央企业要全面排查在生产经营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各类隐患,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堵塞容易和有可能形成“小金库”的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新的“小金库”发生,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通过加强思想与法制教育,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内控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形成综合防治体系,从根本上消除“小金库”的思想根源、制度根源和资金来源。

附件:1.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李荣融 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 成员:孟建民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贾福兴 国资委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郭建新 国资委副秘书长

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评价局、监事会局、企干一局、企干二局、宣传局、纪委监察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评价局,办公室主任由沈莹同志兼任。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 第9篇

津泰燃 [ 2011 ] 10号 签发人:孙保庆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泰达投资控股公司的统一部署,我公司决定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成立泰达燃气公司“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孙保庆经理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张广云、李海塬、曹红梅;小组下设“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成员包括彭渤、孙艳荣、任志亮。

2、自5月20日至5月27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公司各部门要严肃认真对待“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不能流于形式。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不隐瞒、不回避,坚决清查处理,并及时上报。

3、各部门要做出关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承诺(参考格式详见附件),于5月28日前将纸质版承诺书一份送交财务部任志亮处。附件: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承诺(参考样本)

天津泰达燃气公司 2011年5月20日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 第10篇

实施方案

根据上级<<关于印发托里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结合我乡实际,就我乡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切实加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

专项治理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成立**乡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纪检委办公室,负责全乡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人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乡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

成员:****、及各村委会主任

二、专项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全乡各机关和各村队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帐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列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年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资产。对“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的。

“小金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

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薄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将各项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在法定在账止外,在账

外核算、使用

9、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定期存单的形式设立

“小金库”

10、篡改会计科目,将资金转出法定账目设立“小金库”

11、将代收的财政收入私自截留设立“小金库”

12、单位和单位、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套取现金设立

“小金库”

13、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自借出,超过一年以上不

还。

三、专项治理方法和步骤

此次治理工作从****年5月起至11月底基本结束,主要

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14日-5月25日)

召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对我乡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5月26日-6月4日)

(三)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上报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四)重点检查(6月5日-10月5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专项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如农经站、土管所、城建所、派出所等

2、教育、卫生、民政等与人民群众生产单位密切相关的站所、村队

3、有群众举报的“小金库”

4、自查自纠措施有力,工作走过场的站所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

体推进,综合实施。

(五)整改落实(10月6日-11月5日)

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六)总结上报(11月6日-11月15日)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 第11篇

当前, 一些地方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活动有所抬头, 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问题日益突出, 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并造成环境污染。为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 切实加强报废汽车管理, 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于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 在全国集中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 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 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整顿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 曝光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和市场, 力争使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得到遏制。同时, 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 探索长效监管机制, 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 全面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 对不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22128-2008) 的强制条款要求、不按其强制条款规定作业和回收车辆没有逐车登记的, 要责令限期整改, 并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要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数据联网等手段, 强化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 督促企业完善制度, 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并在公安部门监督下解体回收大型客货车及他营运车辆;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 严格程序、堵塞漏洞, 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向市场。

公安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治安状况加强监督, 对明知或应知有盗抢或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 未向公安机关报告, 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 要依法严厉查处,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 依法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零配件的违法行为;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 要依法严惩, 吊销营业执照。

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 一经查实, 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提请公安部门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 大力整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和惩处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 督促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 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发现交易报废汽车、拼装车的, 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车辆, 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 (个体工商户) 的监管,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坚决打击承修报废汽车、擅自改装汽车的违法行为, 一经查实, 要依法对违法维修企业 (个体工商户) 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 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

公安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汽车维修企业 (个体工商户) 擅自更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 坚决予以查处, 并将其法人代表 (经营者) 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合格证的监管, 督促车辆生产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加大对车辆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防止其涉足报废汽车非法拼装领域, 坚决杜绝汽车产品合格证流入非法拼装市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要严格认证一致性检查, 杜绝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同时要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三) 严厉打击报废和拼装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报废登记管理, 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 要按规定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信息共享、核查机制, 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按规定要求出具注销证明。

公安部门要结合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加大路面查处力度, 对驾驶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要依法收缴车辆、强制报废, 并对驾驶人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准入和退出, 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应依法收回车辆营运证。

(四) 积极建立报废汽车管理长效机制。

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完善报废汽车管理制度, 强化监管措施, 抓紧出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加快推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健全规章制度, 落实管理责任, 堵塞管理漏洞。推动建立车辆登记、注销、回收拆解等信息共享平台, 形成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引导企业加快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加强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完善回收服务网络, 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同时, 积极探索通过地方立法等途径, 强化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

三、工作安排

(一) 动员部署阶段 (2012年9月) 。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结合实际情况, 制订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 细化治理目标和任务, 明确整治重点和要求, 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 集中整治阶段 (2012年10月~2013年1月) 。

各地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 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对行政区域内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车、倒卖报废汽车和拼装车的“黑作坊”、“黑窝点”以及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等违法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进行认真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 予以督促整改, 对违法违规行为, 坚决依法查处。

(三) 督查总结阶段 (2013年2月) 。

各地对照整治目标, 认真做好检查总结。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 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目标进行督查, 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整治责任。

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工作保障, 督促落实整治任务, 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

(二) 加强部门协作, 形成监管合力。

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 抓紧牵头建立报废汽车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 及时通报信息, 强化协作配合关系, 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实现对报废汽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路面巡查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 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 密切配合, 做好地区间、部门间联动, 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 加强舆论宣传, 强化社会监督。

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全方位地宣传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 跟踪报道大案要案, 及时公布经清理整顿依法取缔的企业名单, 大力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 综合报道阶段性整治情况。同时, 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发动社会监督, 引导和鼓励公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 加强信息报送, 及时沟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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